《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修订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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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2024年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2024年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保障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核能科技的安全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性、合理性、依法性、预防性的原则,防患于未然,减少辐射危害。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核电站、核能研究机构、核技术应用单位等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管理。

第四条核设施的拥有人、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放射卫生防护,是指通过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减少和防止与放射性物质及核辐射有关的危害,保护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章放射卫生监测与评估第六条核设施的拥有人、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放射卫生监测系统,对核设施内外环境、人员接受的辐射剂量进行监测,确保放射卫生防护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核设施的拥有人、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核设施周边环境进行放射性物质排放的监测,及时发布监测结果,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条核设施的拥有人、运营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住房、食品、饮用水等经常接触的人员和物品的放射性监测,并按照规定进行评估。

第九条核设施的拥有人、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放射卫生紧急事件情报收集、分析、发布和传播机制,确保及时准确地向相关单位和公众提供信息。

第十条放射卫生监测结果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控制,并存档备查。

第三章放射卫生防护措施第十一条核设施的拥有人、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核设施的类型、规模和安全级别,制定放射卫生防护措施方案,并按照规定进行实施。

第十二条核设施的拥有人、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放射卫生防护设施,确保操作人员和公众的辐射剂量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核设施的拥有人、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对操作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放射卫生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防护知识水平。

第十四条核设施的拥有人、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放射性废物的储存、运输和处置符合规定。

第十五条核设施的拥有人、运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放射卫生防护设备和工具,确保操作人员和公众的安全。

核电建设期间如何做好环境保护

核电建设期间如何做好环境保护

核电建设期间如何做好环境保护[摘要]通过对我国内陆核电站放射性流出物的排放限值的制定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对我国内陆核电建设的主要环境问题(放射性污染问题、热污染问题和废水管理中的其他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内陆核电厂排放限值冷却方式环境问题热污染中图分类号:td35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 (2013)05-0242-01美国、法国等许多世界核电大国均在内陆地区建有大量滨河与滨湖核电站,无论是机组数还是总装机容量都超过滨海地区核电站。

中国核电一直优先选择滨海地区进行建设。

经过改革开放以来多年的发展,客观形势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经济比较发达”和“一次能源缺乏”不再是沿海地区独有的特征。

1.核电站放射性流出物的排放管理限值国际上同时拥有滨海和内陆核电厂的国家,其内陆与滨海核电站放射性流出物的剂量限值(或剂量约束值)在法规、标准上的要求是一致的,但不同国家放射性流出物剂量限值/约束值的实现方式有所不同。

甚至这两类厂址的放射性流出物在相同的年排放总量限值前提下,排放口控制的浓度以及排放后所致环境介质中的浓度限值也有可能不太一致。

2.核电建设的主要环境问题分析及建议内陆核电建设的环境问题主要有两个:放射性污染问题和热污染问题。

这两个问题的严重性均与内陆核电厂址的水体稀释能力(对滨河厂址即为河流流量)密切相关。

以下通过假定的放射性液态流出物及温排放(直流冷却方式)源项条件下的计算,来比较两者在满足各自的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前提下,所分别必需的河流多年平均流量下限值(m3/s),以此确定核电厂址应首要关切的环境问题。

2.1核电厂址的放射性污染问题2.1.1放射性液态流出物的排放控制标准由于内陆厂址和滨海厂址的水体稀释能力和环境容量的差异,在剂量约束值一致的前提下,导出的两类厂址的浓度控制值会有所不同。

目前发布的《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2011)中就明确了这种差异:“6.8对于滨海厂址,槽式排放出口处的放射性流出物中除氚和14c外其他放射性核素浓度不应超过1000 bq/l,对于内陆厂址,槽式排放出口处的放射性流出物中除氚和14c外其他放射性核素浓度不应超过100 bq/l。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8号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8号

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18号《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2020年12月31日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核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强化核动力厂安全责任,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核动力厂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其他民用核设施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核动力厂管理体系,是指为确保核动力厂安全而建立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资源和工作过程等。

第三条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建立和有效实施核动力厂管理体系,通过对所有安全相关工作过程(以下简称工作过程)、影响核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素进行有效管理,实现核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目标。

对核动力厂控股的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满足本规定的适用要求。

为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提供设备、工程和服务等的单位(以下简称相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满足本规定的适用要求。

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核动力厂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核动力厂的安全隐患、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及其他影响安全的违法行为,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举报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HAF103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HAF103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2004-04-18】【发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4-04-18【生效日期】2004-04-1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2004年4月1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004年修改)本规定自2004年 4 月18日起实施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1 引言1.1 目的本规定提出了确保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动力厂运行所必须满足的基本安全要求,以保护人员、社会、环境免受危害。

1.2 范围核动力厂的安全是以核动力厂的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管理均符合核安全要求为前提的,本规定的内容只涉及核动力厂的管理、调试、运行和退役等方面的安全问题。

2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2.1 总的要求2.1.1作为许可证持有者,营运单位必须对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负全面责任。

营运单位可以把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授权给核动力厂运行管理者,但仍必须保持对安全负有首要的责任。

在此情况下,营运单位必须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

核动力厂的管理必须保证核动力厂安全运行,遵守法律、法规要求。

2.1.2 营运单位必须特别强调核动力厂的运行安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组织机构必须适合核动力厂安全运行管理的特点,绝不可将管理非核动力厂的原有组织加以简单扩充来管理核动力厂。

2.1.3 在建立营运单位组织机构时,必须考虑如下的管理职能:(1)决策职能,包括确定管理目标、确定核安全和质量政策、分配财力、物力和人力资源、批准管理大纲内容、制定使员工状态胜任其工作的制度、并根据实现管理目标过程中的业绩对上述各项制定必要的修改计划;(2)运行职能,包括在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下为核动力厂运行作出管理决定和采取行动;(3)支持职能,包括从厂内外组织获得为执行运行职能所需要的技术和管理服务及设施;(4)审查职能,包括对履行运行职能和支持职能的情况进行严格监察,并进行设计审查。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1. 引言本文旨在规范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措施,保护人员和环境免受辐射的危害。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核电厂的建设、运营和维护阶段。

2. 定义和缩略语解释2.1 辐射:指核电厂在核反应中产生的能量传播到周围环境的过程。

2.2 辐射防护: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减少辐射的危害,保护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2.3 辐射剂量:指人或物体在单位时间内接受到的辐射能量。

2.4 排放:指将辐射物质从核电厂排入环境中的行为。

3. 辐射防护管理体系3.1 组织架构核电厂应建立完善的辐射防护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与权限,并制定相应的管理程序和工作指南。

3.2 人员培训和考核核电厂应对参与辐射防护工作的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3.3 辐射监测核电厂应建立辐射监测系统,定期监测环境中的辐射剂量,并进行记录和报告。

4. 辐射防护措施4.1 设备和设施设计核电厂应在设计阶段就考虑到辐射防护的要求,合理布局设备和设施,降低辐射泄漏的风险。

4.2 辐射防护屏蔽核电厂应采取适当的屏蔽措施,减少辐射的泄漏和散射,确保人员和外部环境受到最小的辐射影响。

4.3 个体防护核电厂应提供适当的个体防护装备,并指导人员正确使用,减少辐射对个体的伤害。

4.4 辐射管理核电厂应建立辐射管理程序,确保合理使用放射性物质,控制辐射源的数量和剂量,避免超出限定值。

5. 废物管理核电厂应建立废物管理措施,包括正确处理和储存放射性废物,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6. 事故应急预案核电厂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的处理措施和责任分工,保障在事故发生时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和救援。

附件:1. 辐射监测记录表2. 个体防护装备清单3. 废物处理流程图4. 事故应急预案模板法律名词及注释:1. 核安全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旨在维护核能安全和防范核事故的发生。

2. 辐射防护标准:指国家标准《辐射防护标准》,规定了不同环境和工作场所下的辐射剂量限值和控制要求。

EJT 270-2005 核电厂运行辐射防护规定

EJT 270-2005 核电厂运行辐射防护规定

ICS 27.120.20F 72备案号:15824-2005 EJ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行业标准EJ/T 270-2005代替EJ 270-1984核电厂运行辐射防护规定Rules for operational radiation protection in nuclear power plants2005-04-11发布 2005-07-01实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EJ/T 270-2005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2)5 辐射防护组织和责任 (2)6 最优化实施 (3)7 辐射工作管理 (5)8 辐射工作许可证 (6)9 源项控制 (6)10 工作人员分类和个人剂量控制 (7)11 工作场所的分区和管理 (7)12 职业照射监测和评价 (9)13 防护衣具和设备管理 (11)14 停堆大修和电厂改造中的辐射防护最优化 (11)15 放射性废物管理中的职业照射控制 (12)16 事故处理和应急响应中工作人员的照射控制 (13)17 职业健康管理 (13)18 记录 (14)附录A(资料性附录) 核电厂控制区子区划分的实例 (16)附录B(资料性附录) 核电厂最优化评估的集体剂量标准的实例 (16)I标准分享网 免费下载EJ/T 270-2005II前言本标准代替EJ 270-1984《核电站辐射防护规定》。

本标准是依据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参考相关的核安全导则和IAEA安全标准,并结合核电厂运行辐射防护的特点编写的。

本标准与EJ 270-1984相比主要有如下变化:a) 适用范围为核电厂装载核燃料后的调试、运行以及检查、试验、维修、电厂改造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等生产活动以及核事故应急响应中核电厂工作人员的照射控制;b) 以职业照射控制为基本内容,不包括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环境监测和核事故应急响应等方面的具体要求;c) 标准名称改为《核电厂运行辐射防护规定》。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海阳核电厂1、2号机组核与辐射安全非例行检查报告》的函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海阳核电厂1、2号机组核与辐射安全非例行检查报告》的函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海阳核电厂1、2号机组核与辐射安全非例行检查报告》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公布日期】2019.09.29•【文号】国核安函〔2019〕74号•【施行日期】2019.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海阳核电厂1、2号机组核与辐射安全非例行检查报告》的函国核安函〔2019〕74号山东核电有限公司:根据《关于开展核与辐射安全非例行检查的通知》(国核安函〔2019〕21号)的统一部署,我局组织检查组于2019年5月27日至31日对海阳核电厂1、2号机组进行了核与辐射安全非例行检查。

现将检查报告印送给你公司,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检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要求,确保海阳核电厂1、2号机组运行安全。

附件:1.检查组人员名单2.受检单位人员名单国家核安全局2019年9月29日海阳核电厂1、2号机组核与辐射安全非例行检查报告检查单位名称: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受检单位名称:山东核电有限公司检查日期:2019年5月27日至31日一、检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六)《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七)《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文件;(八)《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九)《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十)《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十一)《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二、检查内容(一)核电厂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二)近一年的运行事件及异常的评价和处理;(三)辐射防护;(四)环境与流出物监测;(五)放射源管理;(六)三废管理;(七)实物保护;(八)危险化学品对核安全的影响;(九)消防安全管理;(十)事故管理与应急准备。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国家标准《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国家标准《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国家标准《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退役军人事务部,退役军人事务部
•【公布日期】2024.02.28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标准《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二次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环办标征函〔2024〕8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我部组织修订了国家标准《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代替《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2011),并于2023年6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次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29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核电安全监管司卓钰铖
电话:(010)65646099
邮箱:*******************.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二次征求意见稿)
3.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2月28日。

国际原子能机构核动力厂辐射防护设计理念对修订《核电厂辐射防护设计》的启示

国际原子能机构核动力厂辐射防护设计理念对修订《核电厂辐射防护设计》的启示
下 的辐 射源 ” “ 行 工 况 和退 役 中源项 的确定 ” 、运 、 “ 设计 目标 的分 区案 例 ” 而 H D 0 /2附 录包 括 , A 121
t tnApc f e g rN c a PwrP n } e i s t o Ds nf ul r oe l t co es i o e as
源项 、 对公众剂量贡献 比较重要 的核素 , 出的安全 目标 、 提 关键居 民组 、 人力资源等概 念 , 对我国修订《 电厂辐射 防 核 护设计》 有着重要 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性作用 。
关键词 : 核动力厂 辐射 防护 核安全导则 最优化
中 图分 类 号 : M 2 . T 63 1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10-36 2 1)300 — 0465 (0 00—0 1 5 0
2 2设 计 中的辐射 防护最优 化 . 22 1最优 化概念 的应用 ..
H D 0 / 1 2范 围” A 121 2“ . 中提及 “ 描述 剂 量 限
业照射 , 可以对剂量货币值使用基准值 , 而在个人
剂量 接近剂量 限值 时 , 剂量 的货币值 随之增加 。 使 ()所有上 述分 析 的结 果 只是 用 于决策 过 程 6 的一个 工具 , 不 能提 供 决 策本 身 。专 家判 断仍 并 然起着 主要 的作 用 。 ()在设 计 的最 优化 中 , 要 认 识 到 辐射 只 7 需 是 厂 区人 员可 能受 到 的 若 干危 险类 型 中的一 种 。 降低辐射 照射 的措施 不应增 加总 的危险 。 222最 优化文 化 .. 防护 和安全 的最 优化应 当贯穿 于设备 和装置 寿期 的所 有 阶段 , 从设 计 、 造 、 行 直 至 退 役 。 建 运 应 当采用结 构化 的方法 制定辐 射防护 大纲 和放射 性废 物管理 大纲 , 以保 证最 优 化 原 则在 核 动力 厂 的运 行阶段 中得到 贯彻应 用 。为 了贯 彻这种结 构 化 的方法 , 计 部 门应 当具 备最 优 化 文化 。在 设 设 计 的每一个 阶段 , 要认识 到辐 射防护 的重要 性 。 都 最 优化文 化是 分 享 的知 识 、 规 的 目标 以及 常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意见稿)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意见稿)

ICSGB ICS 号 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备案号XXXXXXXXXXX 发 布附件二:GB6249-XXXX目 次前言..........................................................错误!未定义书签。

1 适用范围......................................................错误!未定义书签。

2 引用标准......................................................错误!未定义书签。

3 定义..........................................................错误!未定义书签。

4 环境辐射防护总则 (3)5 厂址选择要求 (4)6 运行状态下的剂量约束值和排放控制值 (5)7 事故工况下的辐射防护要求 (6)8 流出物排放管理和流出物监测 (7)9 辐射环境监测 (8)10放射性废物管理 (9)11核动力厂的退役 (9)前 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是对《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86)的修订,在修订时,依据本标准在国内二十多年的应用经验,将其适用范围从核电厂适当扩展至核动力厂。

同时,在标准修订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国家新近颁布的相关法规要求以及国内已运行核动力厂的经验反馈,结合了国际上辐射防护领域的新进展,保留了现行标准中实践证明适合我国国情的相关技术内容。

本标准的格式按国家标准的一般格式要求进行编排。

修订时,增加了适用范围和引用标准两部分内容,同时将原标准在附录中给出的名词解释移至标准的第三部分给出。

此外,将原标准第六部分中的流出物监测与环境监测相关内容分开,其中将流出物监测相关内容与原标准第五部分中的流出物的排放管理相关内容合并为标准的第八部分,环境监测相关内容单独作为标准的第九部分。

核电厂运行前辐射本底调查工作概述

核电厂运行前辐射本底调查工作概述

核电厂运行前辐射本底调查工作概述作者:朱建伟来源:《中国科技纵横》2017年第23期摘要:本文介绍了核电厂运行前辐射本底调查工作的定义、目的、调查内容和工作要求,以及相关调查大纲、报告等的主要内容和格式。

关键词:核电厂;辐射本底;放射性核素中图分类号:TM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7)23-0119-021 环境辐射本底调查的定义在核电厂运行前对制定范围内的放射性本底进行测量分析以及基于评价目的而对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收集的活动。

2 核电厂运行前辐射本底调查工作的内容核电厂在首次装料运行前通过监测,取得核电厂周围环境γ辐射水平和空气、陆域水、土壤、陆上动植物等中的放射性核素含量以及海水、海洋生物、海洋沉积物等中的放射性核素含量的监测数据。

3 开展核电厂运行前辐射本底调查的目的(1)获得核电厂运行前的环境辐射和环境介质中重要放射性核素的本底水平及其变化,确定指示生物品种,为核电厂正常运行及事故情况下的环境辐射监测提供可供比较和解释的本底数据。

(2)掌握必要的环境辐射监测技术,为制定核电厂运行后的环境辐射监测方法和程序奠定技术基础。

(3)收集确定关键核素、关键途径和关键人群的相关参考数据,以利于核电厂运行后监测计划的确定及公众的剂量评价。

4 开展核电厂运行前辐射本底调查的意义《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中9.1.1的要求:“在核动力厂厂址首台机组首次装料前,营运单位必须完成环境本底辐射水平的调查,至少应获得最近两年的调查数据。

同一厂址后续建造的机组应至少获得最近一年的辐射环境水平现状调查数据。

”这些数据是评估核电厂安全性的必备资料,也能够评价核电厂对周围辐射环境的影响。

当核电厂发生事故时,需要以辐射环境本底调查数据为参考依据判断事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因此,开展运行前辐射本底调查工作对核电厂的建设和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5 核电厂辐射环境本底调查的特点(1)周期长,需要进行连续两年监测。

阳江核电站的排放物及环境样品中氚的放射性水平

阳江核电站的排放物及环境样品中氚的放射性水平

阳江核电站的排放物及环境样品中氚的放射性水平甄丽颖;林颖慧【摘要】主要介绍了2014—2018年,广东省阳江核电站周围空气、雨水、地表水、饮用水、地下水、海水、生物样品中氚的放射性活度水平及阳江核电站流出物中氚排放的抽样监测情况.结果表明,液态流出物排放口附近海域监测到高于本底水平的氚,海水中氚的年均值范围为:0.95~2.87 Bq·L-1,单点最高值为35.9 Bq·L-1;核电站附近空气中,个别月份可监测到高于探测限值的氚;核电站附近雨水、地表水、饮用水、地下水和生物样品中氚均未发现异常.【期刊名称】《核安全》【年(卷),期】2019(018)004【总页数】6页(P12-17)【关键词】阳江核电站;流出物;氚;环境样品【作者】甄丽颖;林颖慧【作者单位】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粤西分部,阳江 529500;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粤西分部,阳江 5295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X837氚是核电站向环境排放量较大的放射性核素,经三废处理系统和厂房通风系统等进入外环境中,目前,尚无使氚减少的技术,主要通过稀释的方式减轻其对环境的影响[1,2]。

氚进入环境后,参与水和生物循环过程。

虽然氚为低毒核素,但其稳定同位素氢普遍存于生命细胞中,研究表明,受不同剂量氚水照射的实验鼠在生长发育及学习能力方面均表现异常,因此,氚对生物体可能造成的影响不容忽视[3-5]。

核电站的运行是否会提高周围环境中氚的放射性活度水平是国家审管部门和公众关注的问题,也是核电站辐射环境监测中的重点内容。

根据《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GB 12379—1990)和《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2011)中的相关要求[6,7],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粤西分部自2014 年起,对阳江核电站外围辐射环境进行监测,并对部分流出物样品进行氚和γ能谱的抽样监测。

本文介绍了2014—2018 年,阳江核电站外围环境介质中氚的放射性活度水平和气载流出物中氚的抽样监测情况。

核电厂辐射防护规程

核电厂辐射防护规程

核电厂辐射防护规程随着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核能作为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形式,越来越受到关注。

在核电厂的运营过程中,辐射防护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

本文将就核电厂辐射防护规程展开论述。

一、辐射防护目标和原则核电厂辐射防护的首要目标是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为实现这一目标,辐射防护需遵循以下原则:1.最低合理剂量原则:核电厂应根据工作环境和岗位特性设定辐射剂量的安全限值,并通过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尽可能降低辐射暴露程度。

2.风险评估和管理:核电厂应定期进行辐射风险评估,评估相关设备和工作流程可能产生的辐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

3.防护措施和装备:核电厂应根据辐射风险评估结果,配置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和设备,包括辐射屏蔽及监测设备等,以降低辐射对员工的影响。

4.持续监测和控制:核电厂应建立完善的辐射监测系统,对核电厂内外的辐射水平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确保辐射水平始终处于安全范围内。

5.培训和教育:核电厂应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的辐射防护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辐射防护的认识和意识,并确保其能够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二、核电厂辐射防护管理核电厂辐射防护管理是确保辐射防护措施有效落实的关键环节。

以下为核电厂辐射防护管理的主要内容:1.辐射防护责任分工:核电厂应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在辐射防护工作中的责任和职责,并将其纳入日常工作考核体系。

2.辐射防护计划:核电厂应制定详细的辐射防护计划,包括工作流程、设备配置、员工培训等方面的内容,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

3.辐射防护设施建设:核电厂应建立与辐射防护相关的设施,包括辐射防护室、测量实验室、辐射监测点等,确保辐射防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4.辐射监测和报告:核电厂应定期进行辐射监测,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交辐射水平报告,确保迅速采取相应措施。

5.事故应急预案:核电厂应制定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和责任,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对员工的影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应急准备与辐射防护专项检查报告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应急准备与辐射防护专项检查报告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应急准备与辐射防护专项检查报告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4.25•【文号】国核安函[2006]18号•【施行日期】2006.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应急准备与辐射防护专项检查报告的函(国核安函〔2006〕18号)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及其细则要求,2006年3月27日-29日,我局组织检查组对你单位的应急准备与辐射防护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报告印发你单位。

请根据检查报告中提出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核设施的安全。

附件: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应急准备与辐射防护专项检查报告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应急准备与辐射防护专项检查报告检查单位名称:国家核安全局受检单位名称: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检查日期:2006年3月27日至29日一、检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二)《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四)《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五)《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六)《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二、检查活动国家核安全局检查组对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应急准备和辐射防护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检查采用文件检查和现场检查的方式。

检查组听取了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关于新法规、标准发布实施后的宣贯和落实情况,辐射防护大纲的执行情况,辐射防护及应急组织机构、应急与辐射防护人员培训及对原有存在问题的改进情况的汇报;查阅了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的应急计划、辐射防护大纲、辐射防护管理规程、核设施的安全分析报告、个人剂量监测记录、环境监测记录、流出物监测记录、仪器仪表设备的监测标定记录、使用管理及操作规程、应急实施程序、培训记录等相关文件;并对现场的应急通讯系统、应急电源、应急标志、辐射分区、卫生出入口、通风系统、辐射监测报警系统和辐射防护用品进行了检查和核实,同时与相关人员进行了对话。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置山东海阳核电厂规划限制区的批复(鲁政字〔2023〕23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置山东海阳核电厂规划限制区的批复(鲁政字〔2023〕23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置山东海阳核电厂规划限制区的批复
(鲁政字〔2023〕233号)

【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2
【摘要】烟台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设置山东海阳核电项目规划限制区的请示》(烟政呈〔2023〕1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和《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等有关规定,经商生态环境部.
【总页数】1页(P40-40)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M623;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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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辐射环境本底研究的具体情况

核电厂辐射环境本底研究的具体情况

核电厂辐射环境本底研究的具体情况作者郑开想核电丁第一次进行装料运行前期一定要展开2年以上时间的辐身环境本底调查,获得核电厂咐近的本底检测的放射性枋含量的一些信息,这主要有海洋介质即海洋沉积物、海洋生物、海水等)、γ辐射水平、陆地介质即陆上动植物、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空气,它成为核电厂装料工作前期辐射背景下的依据资料。

这份原始资料能够给核电厂后面进行的工作起到积极的影响与作用:核电厂进行工作的时候,以射环境本底调查数据为基础,针对核电厂咐近地区环境的具体情况展开发析;核电厂发生事故的情况下,以辐射环境本底调查数据为依据,对事故的发生的大小程度去进行分析;核电厂没有使用之后,以辐射环境本底调查数据作为借鉴对象,去分析核电厂退役治理的具体效果并且云进行评估核电厂退役后对环境所产生的作用。

并且,第一次装料前期环境影响报告书即是它的运行阶段与国家主管部分委托营运单位反应堆第一次进行装料许可证的重要因素即为核电厂辐射环境本底监测数据。

1 核电厂辐射环境本底研究的具体情况1. 1 本底调查依据的具体研安核电厂辐射环境本底监测数据的进行主要以“核动力厂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中9.1.1的规定:在第一次给核动力厂内的第一组设备装料使用之前,厂方必须将厂所在地的辐射水平进行基本调查,获取本地本年度、去年甚至前年的辐射相关数据。

在已有核电厂中增加机组之前,应该对近期(一年内)当地的辐射情况进行调查。

当然本规定中关于新厂首次装料的说明通常并无异议和疑问,毕竟在建厂之前当然有必要对周边环境的辐射情况进行周密的调查,但是对于在原厂址上增设机组的环境调查要求,部分人颇有不解。

依据《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修订编制说明》中相关解释,可以发现《核电厂环境辐射监测规定》(NB/T20246—2013)中不仅要求对厂址所在地区内环境进行调查,而且还设定了具体的调查项目、范围和频次,并且提供了指导,帮助调研者选择合适的指示生物,同时给出了每月至少采样一次气溶胶和大气沉降的评测原则。

生态环境部关于山东海阳核电厂5、6号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批复

生态环境部关于山东海阳核电厂5、6号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批复

生态环境部关于山东海阳核电厂5、6号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11.02•【文号】环审〔2024〕109号•【施行日期】2024.11.02•【效力等级】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山东海阳核电厂5、6号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批复环审〔2024〕109号山东核电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呈报〈山东海阳核电项目5、6号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报告》(国家电投山核核安〔2023〕207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山东海阳核电项目5、6号机组工程位于山东省烟台市辖海阳市核电装备制造工业区,拟建设2台国产化CAP1000压水堆核电机组。

项目选址与土地利用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相容。

《山东海阳核电项目5、6号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以下简称《报告书》)编制依据充分,采用的评价标准符合相关规定。

正常运行和事故工况的评价模式和参数选择合理,正常运行状态下对环境辐射影响小,选址假想事故的环境放射性后果满足《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的要求。

我部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二、项目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三、《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四、我部委托山东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我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生态环境部2024年11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5号)——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5号)——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5号)——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1992-10-31 16:09:07(1992年10月31日卫生部令第2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保障核设施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促进核能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核设施工作人员及周围公众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应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方针,遵循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实行卫生监督制度。

核设施的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都应依照规定编制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报告和执行预防性审批制度。

第二章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第五条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实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下称省级)两级管理。

在实施监督时,执行卫生监督员制度。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实施统一监督,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修)定有关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法规和标准;(二)负责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时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报告的审批;(三)对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四)负责制定核设施事故国家医学应急计划;建立核事故国家医学应急救援体系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全国核设施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周围公众受照剂量及居民集中点的放射卫生监测和放射工作人员的医学监护并建立相应的档案数据库。

第七条核设施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实施监督,其主要职责是:(一)参与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阶段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报告的审评工作;(二)组织制(修)定特定的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的实施办法;(三)负责制定核设施事故省级医学应急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对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及执行国家放射卫生防护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对核设施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工作场所及核设施的放射性流出物进行监督性监测;在核设施周围居民区设立放射卫生监测点,进行γ累积剂量和饮用水、食品及空气中放射性活度测量;(六)按规定定期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和资料。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86)1 总则1.1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国家有关法规,为发展我国核能事业,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参照有关国际标准,结合我国具体情况而制订的。

1.2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轻水堆型的陆地固定式核电厂(原则上也适用于核热电厂)。

1.3 核电厂的厂址选择、设计、建造、运行、退役和扩建、改建或变更运行工况,均必须符合本标准有关章节的要求。

1.4 辐射防护原则1.4.1 核电厂所有领导人员辐射照射实践活动要有正当的理由,保护公众免受一切不必要的辐射照射。

1.4.2 辐射防护最优化,即考虑了社会的和积极的因素之后,使核电厂对公众所造成的辐射照射,应遵循“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

1.4.3 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对可能受到核电厂辐射照射的公众个人和群体,实行计量当量限度制度。

1.4.4 在应用这些原则是,应考虑现在的实践在未来的岁月理所造成的计量负担。

1.5 核电厂有关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的设施,应通过技术经济论证,采用最优方案,并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1.6 核电厂的营运毒物,必须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门颁布的《核电站基本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相应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1.7 核电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实行专业技术审核,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制度。

1.8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形式对核电厂的环境保护工作的检查、监督权、遇有违反本标准,并使环境质量和公众健康受到危害的事件时,有权予以制止,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惩罚。

2 选址要求2.1 在评价厂址是否适宜核电厂时,必须综合考虑厂址区域的地质、地震、水文、气象、交通运输、工业企业、土地利用、厂址周围人口密度和分布,以及社会经济方面的合理性等因素;必须考虑厂址所在区域内可能发生的自然的或人为的外部事件对核电厂自身安全的影响;必须考虑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特别是事故工况下的流出物)对环境、生态和公众的影响;必须考虑新燃料、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的贮存和运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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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XXXX)修订编制说明二○○七年九月《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国家标准修订编制说明一、标准修订的背景国家标准《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86)是针对轻水堆型陆地固定式核电厂的厂址选择、设计、建造、运行、退役和扩建、改建或变更运行工况所制定的专项环境辐射防护技术标准,该技术标准自1986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在促进我国核电事业发展、保护环境、保护公众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我国现有的除核电厂以外的其它相关核设施的环境辐射管理和评价也基本上参照执行该技术标准。

迄今为止,该项标准已实施达21年之久,期间,由于科学技术快速发展,公众对核电的认知度不断加深,核电在我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适度发展到积极推进的过程,核电厂址也从早期的一址单堆、一址双堆向一址多堆演进,环境特征较为复杂的内陆核电厂址在国内多个省份不断涌现,核电技术的安全性不断提高。

上述新情况使得核电发展早期编制的国标GB6249-86在实际应用中遇到了许多与新的核电技术要求和新的厂址环境特征不相适应的情况,从而给环境影响评价、核安全与环境审评带来诸多争议。

与此同时,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相关的专项新法规和《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2002)等与辐射防护相关的专项新标准不断颁布,使得早期制定的GB6249-86(下位标准)修订更是迫在眉捷。

此外,在GB6249-86编制后的二十多年期间,国际辐射防护理论和技术有了很大的进步,术语和概念都有所更新,对应地要求GB6249-86中的相关内容也应变化。

由此可见,从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进步,国际辐射防护理论的发展,以及国家核电发展形势的变化等三个方面,对GB6249-86的修订是必要的,也是紧迫的。

GB6249-86的修订早在九十年代末就已提到议事日程。

1998年,受国家环保总局委托,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刘原中教授、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姜希文研究员以及国家环保总局赵亚民研究员曾对GB6249-86进行过技术修订,当时重点修改的内容包括:提出了用于审批厂址假想事故的定义和要求;修改了正常运行工况下放射性流出物排放量的控制值;修改了事故工况的分类及剂量控制值;增加了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原则要求等,当时形成了GB6249修订的报批稿,但由于各种原因,该报批稿一直没有正式发布。

因此,目前在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领域仍采用GB6249-86的相关规定。

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司针对核电厂环境影响评价和技术审评中围绕GB6249-86适用性所出现的一系列技术争议,委托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GB6249的修订工作。

接到国家环保总局核安全司的修订任务后,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成立了杨忠勤、上官志洪、周如明和王丰春等四位同志组成的标准修订小组,并制定了修订计划,明确了任务分工。

2006年上半年,在广泛的国内外资料调研基础上,结合环境影响评价和技术审评的经验反馈,提出了《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86)主要修订内容设想,并征求国内部分核环境专家的意见。

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向国家环保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下达了《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86)修订任务。

国家环保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成立了以陈晓秋、岳会国、李冰为主的标准修订小组,并与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标准修订小组商定,明确共同承担该标准的修订工作。

标准修订小组聘请了张永兴、姜希文、赵亚民和刘原中作为标准修订的技术顾问。

在标准修订小组的努力下,编制了GB6249-86修订首次研讨会讨论稿,并完成了相关的编制说明,国家环保总局于2006年11月10日至11日主持召开了GB6249-86修订的首次研讨会,会上与会领导和专家与标准修订小组的技术人员对讨论稿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基本上肯定了讨论稿中提出的对GB6249-86修订的总体框架,但要求对争议较大的厂址选择和正常运行期间的环境辐射防护要求两大部份内容开展专题研究。

会后,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陈洋和张晓峰加入标准修订小组,具体负责两个专题的研究工作。

在两个专题研究成果的基础上,2007年4月形成了《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修订讨论稿,并提交国家环保总局于2007年4月24日至26日召开的第二次研讨会讨论。

会后根据讨论会专家意见,对GB6249-86修订讨论稿再次修改后,于2007年7月形成了GB6249的征求意见稿,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二、标准修订原则本次修订时遵循如下原则:1、本标准的格式遵循国家对标准的具体格式要求。

2、根据现行核安全法规的相关要求,本次修订将标准名称定为“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本标准仅考虑与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相关的规定和技术要求。

3、本标准与新近颁布的法规和标准的具体要求相协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中已明确的管理要求,将不再在标准中予以体现。

−GB6249作为一项专项的辐射防护标准,相关条款内容服从或严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的相关规定。

−GB6249修订时,应注重相关条款与现已生效的其它相关标准(如《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2002)等)之间的一致性,其它相关标准中的相关内容可以为GB6249所沿用。

4、参考国际上核电先进国家针对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方面的法规要求,尤其关注随着核电技术的进步,相关法规要求出现的变化。

5、充分反映国内运行核电厂的经验反馈,以及国家在对核电厂二十多年审评中累积的相关技术要求。

6、反映八十年代以来国际上有关环境辐射防护的研究并推荐应用的成果。

7、考虑1998年开展修订时所涉及的相关内容。

三、对标准内容所作修订的说明(一) 总体框架的变更原标准中正文共包括九个部分,分别为:总则、选址要求、在正常运行工况下的剂量限值和排放量控制值、事故应急防护水平、流出物的排放管理、环境监测与流出物监测、放射性废物的贮存和运输,核电厂的退役,以及附录“名词术语定义”。

在本标准修订时,依据国家标准的一般格式要求,对本标准的总体框架进行了调整。

在标准中增加了适用范围和引用标准两部分内容,同时将原标准在附录中给出的名词术语定义移至标准的第三部分给出。

此外,在修订时,将原标准第六部分中的流出物监测与环境监测相关内容分开,其中将流出物监测相关内容与原标准第五部分中的流出物的排放管理相关内容合并为标准的第八部分,环境监测相关内容单独作为标准的第九部分。

原标准第七部分“放射性废物的贮存和运输”中的相关条款要求在修订时放入标准的第十部分,同时将该部分的内容扩展至“放射性废物管理”。

修订后本标准包括十一个部分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引用标准、定义、环境辐射防护总则、厂址选择要求、运行状态下的剂量约束值和排放控制值、事故工况下的辐射防护要求、流出物排放管理和流出物监测、辐射环境监测、放射性废物管理,以及核动力厂的退役。

(二) 修订内容的说明1、适用范围原标准在1.2条款中明确标准的适用范围仅为“各种轻水堆型的陆地固定式核电厂",同时指出核热电厂也适用。

但在该标准的二十多年的实际使用中,几乎国内所有的核动力厂的评价和审评均将该标准作为一项重要的技术依据。

虽然1993年国家曾颁布了《核热电厂辐射防护规定》(GB14317-1993)作为针对核热电厂的专项辐射防护标准,但该标准在新近的国家标准清理中已被废止。

考虑到随着我国核技术的发展,除了大量的轻水堆型核电厂建设和运行外,重水堆核电厂也已投入运行,低温供热堆、海水淡化堆等商用级别的核动力厂也在筹建之中,为了满足国内核动力厂评价和审评的要求,标准修订时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从核电厂适当扩展至核动力厂。

与此同时,考虑到国内正在研制的高温气冷堆、快堆等核动力堆的机理与现有的轻水堆或重水堆存在较大的区别,较难制定一套统一的准确而具体的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因此,标准修订时将适用的核动力厂界定在“采用轻水堆或重水堆发电以及供热应用的陆上固定式核设施”,但同时指出对于“其它堆型”,则“可参照执行”。

对于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根据核安全法规的相关定义,将原标准1.3条款中的“改建或变更运行工况”修订为“修改”,其余的适用范围保持不变。

修订后的适用范围为“核动力厂厂址选择、设计、建造、运行、退役、扩建和修改等的环境辐射防护要求”。

2、引用标准原标准中没有这一部分内容,本次修订中按照国家标准的格式,给出本标准修订时所引用的相关上位标准,主要包括2002年颁布的《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2002)。

3、定义原标准的名词和术语定义给在附录A中,共给出了9个相关的名词和术语定义。

在本标准修订中,依据国家标准的格式要求,将名词和术语定义转移到标准的第三部分给出,同时取消原标准的附录A。

修订时对原标准中的若干名词做了新的解释,并对修订标准中涉及的原未作规定的名词或近年来出现的新名词,如剂量约束、剂量目标管理值、多堆厂址等给出了具体定义。

(1)核设施本标准在修订时将适用范围适当扩大为核动力厂,并将适用的核动力厂界定为“采用轻水堆或重水堆发电以及其他供热应用的陆上固定式核设施”,为此引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有关核设施的相关定义。

(2)非居住区、规划限制区非居住区和规划限制区是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中的两个重要的名词,在原标准中,定义了非居住区和限制区的概念。

本次标准修订时,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核动力厂厂址周围要设置规划限制区,因此,标准修订时将原标准中的限制区改为规划限制区。

参照美国联邦法规“反应堆厂址准则”(10 CFR 100)和我国核电厂多年的实践,对原标准中上述两个区的定义在语句上稍做调整。

其中对于规划限制区,针对该区的设置目的,定义时强调了其可实施性(“由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同时也强调了该区的设置与核事故应急之间的关系。

(3)多堆厂址在一个较小的区域内建设多个核动力堆是我国核电发展二十多年内逐步出现的新现象,且随着我国核电发展的步伐加快,该现象将会越来越多。

对于此类多堆厂址,审管部门要求营运单位在环境辐射防护方面实施统一管理。

为了使多堆厂址有效确定相关的管理措施,首先必须确定多堆厂址的范围。

本次标准修订时,根据现有的实践,将多堆厂址界定为“各反应堆的规划限制区发生重叠的核动力厂厂址”。

(4)剂量约束、剂量管理目标值原标准对于正常运行工况下的公众环境辐射防护给出了剂量限值的概念。

根据新近颁布的《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原标准中的剂量限值应为剂量约束值更为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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