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集团公司办理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南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南为进一步提升挂牌公司股票限售、解除限售业务办理规范性,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挂牌公司股票限售、解除限售应当符合《公司法》、《收购办法》、《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并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提出申请。
申请股票限售、解除限售时,应考虑股东是否符合多重限售或解除限售条件:如股东符合多重限售条件的,应分别计算限售股数,以最大值为本次限售股数;如股东符合多重解除限售条件的,应分别计算解除限售股数,以最小值为本次解除限售股数。
被质押/冻结股票如需办理限售或解除限售的,还应遵守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二、挂牌公司应当在股东所持股票达到限售或解除限售条件后,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交下列申请文件:1.挂牌公司向中国结算申领的挂牌公司全体股东名册;2.加盖挂牌公司公章的申请及申请表,包括《X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限售申请表》(附件1)/《X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解除限售申请表》(附件2);3.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挂牌公司股东所持股票达到限售条件的,应及时通知挂牌公司办理限售登记。
在办理限售登记期间,股东应严格遵守限售规定,不得违规进行股份转让。
三、主办券商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检查申请依据是否充分,计算是否准确。
审核无误后,主办券商通过全国股转公司日常业务系统(以下简称“日常业务系统”)填报股票限售/解除限售明细信息,并将挂牌公司申请材料作为附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备案。
四、全国股转公司对限售、解除限售申请进行备案确认后,向中国结算发送明细数据。
五、主办券商提交申请后,应当密切关注业务办理进度,在业务流转至中国结算时,督促挂牌公司及时按照《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发行人业务指南》(以下简称《发行人业务指南》)的相关规定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股票限售或解除限售登记。
新三板股权质押登记部门是哪个?新三板股权质押手续如何办理?
新三板股权质押登记部门是哪个?新三板股权质押手续如何办理?股权质押也就是说将自己拥有的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进行质押是需要去登记的,那么对于新三板股权质押登记是在什么部门呢?新三板的挂牌企业是要求在挂牌前将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公司登记确权,因此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其股权的质押登记机关应该是全国股权中心。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出质,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随后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规定,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股权质押对股改的影响(1)股权质押是否须经其他股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股权而不受限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根据以上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
但是根据实施配套规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该办法并没有要求提交其他股东同意的书面材料。
限售股解禁操作方法
限售股解禁操作方法限售股解禁是指原本由于投资者协议或法律规定而限制流通的股份,在一定期限后可以自由买卖。
这个期限通常是公司上市后的一定时间,例如IPO后的6个月到12个月之间。
限售股解禁对于投资者和市场来说都是一个重要的事件,因为解禁的限售股可能会对股价和市场流动性产生影响。
以下是限售股解禁的一般操作方法:1.研究企业情况:在限售股解禁前,投资者应该研究并了解企业的基本面情况,包括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竞争优势等。
这可以帮助投资者评估股价在限售股解禁后可能的变动趋势。
2.关注解禁信息:投资者应该密切关注公司发布的解禁计划和解禁股份的数量。
这些信息通常可以在公司的官方网站、媒体公告中找到。
解禁的数量越大,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就越大。
3.技术分析:在解禁前后,投资者可以通过技术分析来判断股价的可能走势。
例如,通过观察股价走势、成交量、支撑位和阻力位等指标,来判断解禁后股价的可能变动方向。
4.风险控制:限售股解禁意味着更多的股份可以卖出,可能导致股价下跌。
投资者应该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制定合适的风险控制策略。
例如,可以设置止损位,及时止损以降低损失。
5.市场情绪分析:解禁前后,市场情绪往往会发生变化。
投资者可以通过观察市场的情绪变化,例如市场的买卖意愿、投资者的情绪指数等,来判断股价的可能变动趋势。
6.投资策略调整:根据研究和分析的结果,投资者可以调整投资策略。
例如,如果预计解禁会导致股价下跌,投资者可以选择在解禁前先获利了结或减仓;如果预计解禁不会对股价产生明显影响,投资者可以继续持有或适当增仓。
7.及时跟踪市场动态:在解禁后,投资者应该密切关注市场的动态变化,特别是解禁股份的交易情况和股价的波动。
这可以帮助投资者及时调整投资策略,把握市场机会。
总的来说,限售股解禁是一个重要的事件,投资者应该综合利用基本面分析、技术分析、市场情绪分析等方法,制定合适的投资策略。
同时,风险控制也是非常重要的,投资者应该设定合理的止损位,及时止损以降低风险。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的公告发布部门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文字号 : 股转系统公告〔2021〕645号发布日期 : 2021.05.28实施日期 : 2021.05.28时效性 :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 行业规定法规类别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1〕645号)为健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市场退出机制,促进形成良性的市场进退生态,提高挂牌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细则》发布前,挂牌公司已触及《细则》第十六条新增的强制终止挂牌情形(即未按时披露年报或半年报、无主办券商持续督导之外的其他情形)的,不适用《细则》关于强制终止挂牌的规定。
本《细则》发布后,挂牌公司适用《细则》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以2020年作为首个起算年度;适用《细则》第十六条第八项的,以最近一次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起算。
挂牌公司在本《细则》发布前已被全国股转公司作出强制终止挂牌决定的,不适用《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5月28日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的情形和程序,建立常态化、市场化的退出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关于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制度的指导意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3 号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申请办理除股权激励获得股份以外的其他有限售条件股份(以下简称“限售股份”)的解除限售业务,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办理指南。
一、申请对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应当满足的条件1.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限售期届满;2.申请对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和股东承诺。
股东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向其他股东赠与股份,该部分赠与的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不适用上述第1项及第2项要求。
二、申请对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流程1.上市公司董事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查询并下载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清单;2.上市公司董事会按照本指南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申请材料,本所审查无异议后,将业务表单传递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3.上市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材料;4.本所收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申请材料审查无异议的回复后,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申请对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上市公司股东可在满足解除限售相关条件时,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在拟申请解除限售日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申请办理对其所持股份解除限售的有关手续。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清单;2.上市公司董事会出具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见附件1)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3.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如适用);4. 上市公司董事会出具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5.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 相关股东持股情况说明及托管情况;2.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份总数、各股东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
限售股解禁业务流程
附件三:宏源证券盐城大庆中路营业部限售股解禁及财政奖励办理业务流程一、内部迁移1、限售股客户从原开户营业部转入盐城大庆中路营业部,内迁方法按公司客户内部迁移相关办法执行。
2、客户在营业部填写有关纳税和财政奖励的申报资料,迁出营业部负责审核,并将相关资料邮寄给盐城大庆中路营业部。
填写资料见附件。
二、政府承诺盐城大庆中路营业部根据客户具体情况,填写《关于对客户限售股解禁进行奖励的承诺书》,要求政府对财政奖励兑现时间进行承诺。
三、限售股减持客户通过大宗交易平台或在二级市场报价减持限售股,减持股数需符合相关法规的限制要求。
四、税务清算1、限售股减持次月月初,盐城大庆中路营业部在当地地税局进行税务申报和税务清算。
2、如需要退税,由营业部将退税款划入客户指定银行帐户。
3、如需要补税,由客户将补税款划入营业部帐户,户名: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大庆中路证券营业部;帐号:0;开户行:江苏银行盐城金穗支行。
4、税务清算一般在次月15日前办结,具体退税时间根据当地税务局实际办理进度确定,在税务清算当月底前完成退税。
五、财政奖励1、税务清算后,盐城大庆中路营业部向盐城市现代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提交客户填写的《申请书》,要求划付财政奖励款;2、税务清算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盐城市现代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将奖励款划入客户指定银行帐户。
附件: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股东限售股减持填写(提供)材料目录说明:1、以上材料原则上各提供一份即可,如客户需分月减持,则需相应增加《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份数,如2个月填写2份,3个月填写3份。
2、红字标注为必须填写部分。
3、填写材料务必为客户本人,经办营业部需认真审核。
经办营业部:经办人:审核说明我营业部客户(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号:上海证券账号深圳证券账号),申请内转到盐城大庆中路营业部进行限售股减持。
我营业部已经认真审核了该客户填写的各类资料,客户资料为客户本人填写,填写内容真实。
宏源证券营业部年月日经办人:营业部负责人:纳税人申请书盐城市现代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本人(身份证号:)在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大庆中路营业部减持限售股(,证券代码:)股,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号:),根据盐城市现代物流园区管委会2011年第38号会办纪要,申请财政奖励资金元(大写),财政奖励资金划至本人银行帐号:(),开户银行:(),银行划款手续费本人承担。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实施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实施细则》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0〕371号)为了规范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知情权和交易权,维护市场秩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实施细则》。
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细则发布前,挂牌公司已申请重大事项停牌或已申请延期复牌的,可以按照已获批的停牌期限继续停牌;已申请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有关停复牌业务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实施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4月24日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办理的规范性,维护市场秩序,充分保护投资者知情权和交易权,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挂牌公司普通股股票的停复牌业务及有关信息披露行为,适用本细则。
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停复牌业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挂牌公司应当审慎判断股票停牌的必要性,不得随意申请停牌或拖延申请复牌,切实维护投资者交易权。
第四条挂牌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分阶段披露重大事项的具体进展。
相关信息已及时、公平披露,有关风险和不确定性已充分揭示的,挂牌公司不得以事项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为由申请停牌。
第五条挂牌公司股票停牌后,应当及时披露停牌事项及进展情况。
筹划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但基本情况、存在的不确定性、风险因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等已充分披露的,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股票复牌。
第六条挂牌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交易各方,主办券商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筹划、实施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过程中,应当切实履行保密义务,根据有关规定做好信息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泄露挂牌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
附件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明确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的情形和程序,建立常态化、市场化的退出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规定的终止挂牌,是指挂牌公司主动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申请终止其股票挂牌;或者挂牌公司因触发规定的终止挂牌情形,全国股转公司按规定终止其股票挂牌.第三条从业操守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办券商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定,勤勉尽责,不得泄露相关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和操纵股票转让价格.第四条披露义务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二章主动终止挂牌第一节主动终止挂牌的情形第五条主动终止挂牌条件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终止其股票挂牌:一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主动申请终止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市;三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四挂牌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第二节主动终止挂牌的程序第六条决策程序挂牌公司出现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挂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应当对终止挂牌事项作出决议.股东大会终止挂牌的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七条信息披露挂牌公司应当分别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终止挂牌作出决议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挂牌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表决情况,以及异议股东的主要意见.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董事会决议的同时,披露终止挂牌事项的临时公告,说明终止挂牌的原因、异议股东保护措施等情况.第八条停复牌申请挂牌公司应当申请其股票自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次一转让日起暂停转让.主动终止挂牌决议未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次一转让日恢复转让.第九条提交申请挂牌公司应当在终止挂牌事项获得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的十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以下文件:一终止挂牌的书面申请;二终止挂牌事项的董事会决议;三终止挂牌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四主办券商审查意见;五法律意见书;六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当就挂牌公司主动终止挂牌是否符合规定的情形、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对异议股东作出安排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第十条我司决定全国股转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于受理之日起十个转让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申请的决定.挂牌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要求挂牌公司更正、补充相关材料,此期间不计入作出决定的期限.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挂牌公司应当在全国股转公司作出同意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申请决定后的两个转让日内发布股票终止挂牌公告,股票终止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终止挂牌生效日期;二终止挂牌决定的主要内容;三终止挂牌后相关安排、异议股东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四终止挂牌后其股票登记、转让、管理事宜;五终止挂牌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六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终止挂牌生效全国股转公司作出同意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申请决定后的第三个转让日,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第三章强制终止挂牌第一节强制终止挂牌的情形第十三条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按规定终止其股票挂牌:一未能披露定期报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并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二信息披露不可信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重大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被中国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四欺诈挂牌因欺诈挂牌受到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五多次违法违规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全国股转公司三次纪律处分;六持续经营能力存疑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应用指南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不能以持续经营为编制假设;2.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意见;3.连续两年被主办券商出具了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意见.七公司治理不健全-参照挂牌条件不能依法召开股东大会或者不能形成有效决议,在十二个月内不能恢复的;八无主办券商督导与主办券商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且未能在三个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的;九强制解散被依法强制解散;十宣告破产被法院宣告破产;十一兜底条款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强制终止挂牌情形.第二节强制终止挂牌的程序第十四条提示公告披露时点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应当在以下时点首次发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挂牌的风险提示公告,之后每十个转让日发布一次,直至情形消除或全国股转公司作出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的决定:一挂牌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在法定期限届满的次一转让日;二挂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当日;三挂牌公司披露因涉嫌重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公告的当日;四挂牌公司涉嫌欺诈挂牌的,在收到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意向书的当日;五挂牌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两次纪律处分,在披露收到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处罚决定公告的当日;六挂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不能以持续经营为编制假设或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意见的,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当日.挂牌公司被其主办券商出具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意见的,在主办券商披露意见的当日;七挂牌公司不能依法召开股东大会或者不能形成有效决议的,在召开或理应召开股东大会的当日;八挂牌公司无主办券商持续督导的当日;九挂牌公司收到强制解散决定文件,或者收到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文件的当日;十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时点.第十五条提示公告披露内容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挂牌的风险提示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挂牌的情形;二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挂牌的风险提示,包括但不限于可能被终止挂牌的时间、影响因素等;三公司为消除终止挂牌风险已经和将要采取的措施;四公司/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咨询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五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第十六条暂停转让全国股转公司在以下时点对出现本细则强制终止挂牌情形的挂牌公司股票实施暂停转让:一挂牌公司出现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全国股转公司在法定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转让日对其股票实施暂停转让一天,并自两个月期满后次一转让日对其股票再次实施暂停转让;二挂牌公司出现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六项情形的,在挂牌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或在主办券商披露意见的次一转让日;三挂牌公司出现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在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作出决定的次一转让日;四挂牌公司出现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七项情形的,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次一转让日;五挂牌公司出现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八项情形的,在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次一转让日对其股票实施暂停转让一天,并自三个月期满后次一转让日对其股票再次实施暂停转让;六挂牌公司出现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九项、第十项情形的,在挂牌公司被注销的次一转让日.第十七条我司决定全国股转公司在挂牌公司出现本细则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日起的二十个转让日内,作出挂牌公司股票是否终止挂牌的决定.全国股转公司为作出挂牌公司股票是否终止挂牌的决定,可以要求挂牌公司、主办券商等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材料,挂牌公司、主办券商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在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有关材料,此期间不计入作出决定的期限.第十八条信息披露挂牌公司及其主办券商应当在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挂牌决定后的两个转让日内发布终止挂牌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终止挂牌生效日期;二终止挂牌决定的主要内容;三终止挂牌后相关安排、股东诉求及相关安排;四终止挂牌后其股票登记、转让、管理事宜;五公司/主办券商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六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第十九条终止挂牌生效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在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挂牌决定后的第三个转让日生效.第二十条恢复正常转让公司因触及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被强制终止挂牌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相关决定或裁判文书,或者在作出撤销纪律处分决定之日起的十个转让日内作出撤销原终止其股票挂牌的决定:一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且中国证监会不能以重大违法为由重新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对违规行为性质的认定发生根本性变化,被依法变更;二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且中国证监会不能以重大违法为由依法对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被依法撤销.第四章投资者权益保护第二十一条股东保护主动申请终止挂牌的挂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中对异议股东的保护措施作出相关安排.第二十二条股东补偿股票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挂牌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对股东的诉求作出安排并披露.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可以设立专门基金,对股东进行补偿.第二十三条网络投票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可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股东参与审议、表决股票终止挂牌事项提供便利.第二十四条主办券商职责主办券商应当督促挂牌公司及时披露终止挂牌相关公告,协助挂牌公司对主动终止挂牌时的异议股东,或者对强制终止挂牌时的股东作出妥善安排.第五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第二十五条违规处分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及有关规定的,全国股转公司依据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第二十六条违规处分主动申请终止挂牌的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治理违规、交易违规等行为的,全国股转公司应当在作出同意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申请决定前依法对上述涉嫌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主办券商等中介机构在挂牌公司挂牌期间如存在履职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挂牌公司股票被终止挂牌而免除,全国股转公司应当依法对其进行查处.第二十七条违规处分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述违规行为依法应当由中国证监会进行查处的,全国股转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查处意见.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再次挂牌终止挂牌的公司自其股票终止挂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可以再次申请挂牌.第二十九条登记存管股票终止挂牌后,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其股票应当继续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集中登记存管;股东人数低于200人的,可自主决定其股票是否继续在中国结算集中登记存管.第三十条两网退市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的股票终止挂牌事宜另行规定.第三十一条解释权本细则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施行日期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限售股份解除限售
附件7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申请办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业务,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办理指南。
一、申请对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应当满足的条件1.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限售期满;2.股东所持股份解除限售,不影响该股东所做出的全部承诺。
未履行相关承诺的股东转让其限售股份的,该承诺已由受让方承接;3.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上市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4.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不存在因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本所业务规则等要求不得转让的情形。
申请对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份解除限售除了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对于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其他股东代为垫付对价的,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被垫付股东)已偿还被垫付的股份或者已取得垫付股东的书面同意;— 1 —2.公司股票未被本所暂停上市交易;3.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外资股股东的,不存在利用其账户买入A股的情形;4.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违规减持的情形。
股东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受让的其他股东赠与股份不适用上述关于股份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股东办理解除股份限售手续。
二、申请对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流程1.上市公司董事会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查询并打印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表、有限售条件的股东名册;2.上市公司董事会按照本指南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申请材料,本所经审核无异议后,确定股份解除限售的日期,并将业务表单传递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相关材料审核无异议后,将业务表单回传至本所;4.本所收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材料审核无异议的回复后,安排上市公司董事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股转公司-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南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办理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南为了做好挂牌公司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工作,根据《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一般性规定1、下列主体应遵照本指南完成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以下简称“解限”)工作:(1)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2)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3)挂牌前12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处受让股票的受让人;(4)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而获得有限售条件股票的后续持有人;(5)挂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本指南第1条所列主体所持挂牌公司股票进行限售和解限的,应由挂牌公司向主办券商提出申请,主办券商审核同意后,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依据《业务规则》,暂停对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解除股票限售的,不得申请解限。
3、主办券商应及时协助挂牌公司办理相关股票限售或解限的登记手续,并督促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应当保证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申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如因申报材料和数据错误等原因造成法律纠纷的,由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指南所称的“有限售条件股票”是指依据《公司法》和《业务规则》的规定有转让限制的股票;“其它限售条件股票”是指依据除《公司法》和《业务规则》以外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有附加转让条件的股票。
“有限售条件股票”与“其它限售条件股票”合称“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6、适用本指南的股东为挂牌公司发起人的,持有的公司股票,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中登-福州考试题目(含答案)
0001、某挂牌公司董事在公司挂牌前持有公司股票100万股。
根据《公司法》规定,办理初始登记时,分别登记为75万股04(高管锁定股)和25万股00(无限售流通股)。
当年该董事在二级市场卖出10万股,除此以外没有其他股份变动发生。
请问,第二年年初时公司最多可以为该懂事申请解限售的股数是( A )万股A、7.5 (100-10)*0.25-(25-10)=7.5B、10C、12.5D、152、假设甲仅为公司控股股东,挂牌前其持有公司股票100股,在挂牌之日、挂牌满1年,挂牌满2年,解除股票限售的额度分别为( A )A、33、33、34 100/3 原则:解限售业务中,当计算结果小数时,多限售,少解限B、34、33、33C、34、34、32D、33、34、333、《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中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B )时间内不得转让?(备注:公司成立之日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开始计算)A、半年B、1年C、2年D、3年4、《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中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D )A、75%B、50%C、三分之一D、25%5、甲为公司发起人兼控股股东,同时担任总经理,其挂牌前持有公司股票300万股,公司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起已满1年,则其在挂牌之日可以解除限售的股票为(B )万股?A、0 原则:按照最严格的计算B、75 发起人:满一年即可300即可转让;C、100 控股股东:挂牌之日,挂牌满1年、2年,各解限300/3=100D、300 高管:挂牌之日解限:300*0.25=756、挂牌公司提交名册查询业务,需要填写那些事项?(C )A、只填写股权登记日日期B、填写股权登记日日期、名册申请原因C、填写股权登记日期、名册申请原因、名册类型、名册范围D、以上都不正确7、当名册查询原因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发行人所上传的附件为(A )A、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B、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C、无需上传附件D、董事会决议公告8、发行人办理股票发行(定增)业务时。
股权激励限售解禁流程
股权激励限售解禁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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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督导服务券商服务内容
持续督导券商服务内容:1、主办券商应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办理信息披露、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变更、暂停与恢复转让等业务,对挂牌公司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使其知悉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2、主办券商应建立与挂牌公司的日常联系机制,每月至少与挂牌公司联系一次,询问挂牌公司重大情况或者解答挂牌公司业务咨询,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面谈、电话、邮件等。
主办券商每季度应就沟通情况填制《日常沟通情况表》,包括沟通时间、沟通人员、沟通方式和沟通内容等,由双方人员签字确认并作为工作底稿保存。
3、主办券商每年至少应当对挂牌公司进行一次定期现场培训,培训对象包括但不限于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业务规则、规定、细则、指引、指南、通知等相关规定以及挂牌公司违规案例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鼓励主办券商对挂牌公司进行融资安排、并购重组、战略规划等方面的培训。
4、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主办券商应当在十五个转让日内对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一)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二)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纪律处分;(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培训的其他情形。
5、主办券商应当在培训前制作课件,培训应当录音、培训的课件、录音、照片和签字页作为持续督导工作底稿保存。
6、主办券商应当主动、持续关注并了解挂牌公司业务、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的重大变化,包括经营环境和业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管理层、采购和销售、核心技术、财务状况等。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如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主办券商应当督促挂牌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新三板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导
新三板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导限售解限售业务指导一、一般性规定或解限售的登记手续,并督促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应当保证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申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如因申报材料和数据错误等原因造成法律纠纷的,由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指引所称的‚有限售条件股票‛是指依据《公司法》和《业务规则》的规定有转让限制的股票;‚其它限售条件股票‛是指依据除《公司法》和《业务规则》以外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有附加转让条件的股票。
‚有限售条件股票‛与‚其它限售条件股票‛合称‚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六)适用本指引的股东为挂牌公司发起人的,持有的公司股票,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七)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挂牌前12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票;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而获得上述的股票应分三批解除限售,每批解限售数额分别为挂牌前所持股票总额的1/3,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间满一年和两年。
(八)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度末最后一个转让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票总额的25%为法定可转让数额;同时,将法定可转让数额内所含的其它限售条件股票数额扣除,作为实际可转让数额;实际可转让数额减去上一年度内实际可转让但未转让股票数额为当年可申请解限售股票数额。
当计算的可申请解限售股票数额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其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法定可转让数额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票数。
(九)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定向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转债转股、权益分派,或通过转让系统买入等原因新增股票的,应对新增股票数额的75%进行限售。
(十)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应以其受聘时所持有股票总额的75%为法定限售数额。
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解除限售 流程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解除限售流程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解除限售的流程可以概括如下:
1. 制定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之前,需要制定具体的股权激励计划,包括激励对象、激励方式、激励期限等内容。
该计划需经过相关股东会议审议并获得批准。
2. 解除限售申请准备:当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限售期满或满足其他解除限售条件时,激励对象可以准备解除限售的申请。
这通常包括整理和准备相关的文件和材料,如解除限售的申请书、身份证明、股权激励计划文件、股权归属证明等。
3. 提交解除限售申请:激励对象将准备好的申请文件提交给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或相关部门,申请解除限售。
同时,可能需要支付相应的解锁费用或满足其他解除限售条件。
4. 公司审查和批准: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或相关部门会对解除限售申请进行审查,包括核实激励对象身份和股权归属情况。
如果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董事会或相关部门会批准解除限售。
5. 解除限售生效:一旦解除限售申请获得批准,相应的股权就可以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可以自由处理持有的股权。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流程可能会因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股权激励计划的设计和监管要求等而有所差异。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激励
对象应该参考上市公司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并与公司的董事会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以确保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解除限售的流程。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2020修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公告(2020修订)(股转系统公告〔2020〕897号)为规范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明确主办券商职责边界,进一步压实主办券商持续督导责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10月9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2月11日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提高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治理水平,促进挂牌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主办券商及其持续督导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持续督导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规范运作、信守承诺等义务,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第三条主办券商及其持续督导人员在持续督导工作过程中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通过持续督导工作为自身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相关材料、告知重大事项,为主办券商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全国股转公司办公室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全国股转公司办公室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4.06.25•【文号】股转办发〔2024〕68号•【施行日期】2024.06.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股转办发〔2024〕68号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为妥善做好挂牌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做好半年度报告预约工作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预约系统自7月1日9:00起开放,挂牌公司应及时与主办券商商定披露日期,由主办券商协助提交申请,于7月5日前完成预约。
2024年7月1日至8月30日挂牌的公司,应根据挂牌进度及时预约。
挂牌公司拟变更披露预约日期的,主办券商应协助其在原预约披露日的5个交易日前提交变更申请;在5个交易日内变更的,挂牌公司应在提交申请同时发布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日期变更公告。
半年度报告预计披露日期及最终披露日期将在我司信息披露平台公布。
二、认真做好半年度报告编制及报送工作(一)挂牌公司1.披露要求(1)时间要求挂牌公司应当根据《证券法》要求,在法定期限内(截至2024年8月30日)完成半年度报告的披露。
2024年7月1日至8月30日挂牌的公司,应按上述要求披露半年度报告,2024年8月30日后挂牌的公司不要求披露半年度报告。
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半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挂牌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当同时公布半年度报告。
(2)审计要求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挂牌公司拟以2024年8月30日为启动日进入创新层,其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办理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操作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办理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操作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办理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操作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办理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操作,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包括限售股票和解除限售股票。
三、定义1. 限售股票:指公司进行股票限售操作前的股票。
2. 解除限售股票:指公司已完成股票限售操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股票。
四、股票限售操作流程1. 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股票限售申请。
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核申请,确认符合限售条件后,发布限售公告。
3. 公司按照限售公告要求,将限售股票进行冻结操作。
4. 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限售股票冻结证明材料。
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核材料,确认无误后,办理股票限售手续。
6. 公司将限售股票的相关信息及冻结证明材料提交给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7.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完成股票限售登记手续。
五、股票限售条件1. 公司股票挂牌满一年。
2. 公司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 公司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均为正值。
4. 公司没有未决诉讼事项。
六、股票解除限售操作流程1. 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解除限售申请。
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核申请,确认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后,发布解除限售公告。
3. 公司验证解除限售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持有期满、公司净利润达到一定标准等。
4. 公司将解除限售股票的相关信息提交给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5.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完成股票解除限售登记手续。
七、风险提示1. 投资者在进行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相关的限售和解除限售政策。
2. 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评估股票限售和解除限售的风险,并决策是否进行投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自2013年2月8日起施行)时间:2013-10-16 来源: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股票挂牌第三章股票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转让信息第三节监控与异常情况处理第四章挂牌公司第一节公司治理第二节信息披露第三节定向发行第四节暂停与恢复转让第五节终止与重新挂牌第五章主办券商第六章监管措施与违规处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运行,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业务规则。
1.2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适用本业务规则。
本业务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
1.3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公开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1.4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业务规则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业务规定。
1.5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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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办理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做好挂牌公司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以下简称“解限售”)工作,根据《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应按照本指引完成股票限售及解限售的办理。
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依据《业务规则》暂停对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解除股票限售的,不得申请解限售。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的“有限售条件股票”是指依据《公司法》和《业务规则》的规定有转让限制的股票;“其它限售条件股票”是指依据《公司法》和《业务规则》以外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有附加转让条件的股票。
“有限售条件股票”与“其它限售条件股票”合称“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第五条挂牌公司股票进行限售或解限售的,应由挂牌公司向主办券商提出申请,主办券商审核同意后,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
第六条主办券商应及时协助挂牌公司办理相关股票限售或解限售的登记手续,并督促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应当保证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申报材料和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如因申报材料和数据错误等原因造成法律纠纷的,由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适用情形第八条股票限售及解限售的主体为:(一)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挂牌前12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的受让人;(三)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获得有限售条件股票的后续持有人;(四)挂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适用本指引的股东为挂牌公司发起人的,其持有的公司股票,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十条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挂牌前12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而获得上述的股票应分三批解除限售,每批解限售数额分别为挂牌前所持股票总额的1/3,解除限售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满一年和两年。
第十一条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度末最后一个转让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票总额的25%为法定可转让数额;同时,将法定可转让数额内所含的其它限售条件股票数额扣除,作为实际可转让数额;实际可转让数额减去上一年度内实际可转让但未转让股票数额为当年可申请解限售股票数额。
当计算的可申请解限售股票数额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其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法定可转让数额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票数。
第十二条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定向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转债转股、权益分派,或通过转让系统买入等原因新增股票的,应对新增股票数额的75%进行限售。
第十三条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应以其受聘时所持有股票总额的75%为法定限售数额。
法定限售数额减去任职前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等于申请限售股票数额。
第十四条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以其所持本公司的股票总额为法定限售数额。
法定限售数额减去离任前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额等于申请限售股票数额。
限售股票的限售期间应当为六个月;限售期间从挂牌公司公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起算。
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前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票,在离任时剩余的约定限售期间大于六个月的,约定限售期截止前,不得申请解限售;剩余的约定限售期间小于六个月的,六个月法定限售期截止前,不得申请解限售;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挂牌前12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票,应于离职六个月后,按照《业务规则》规定的批次和时间解限售,其挂牌后所新增的无其它限售条件股票可全部解限售。
第十五条本指引第八条第(一)(二)(三)款所规定的主体同时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以本指引第十条及第十一条分别计算可转让数额,并以其中数值较低的一项作为当年可申请解限售股票数额。
第十六条挂牌公司的公司章程对本指引第八条所列主体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规定了比本指引更长的限售期、更低的可转让股票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其计算参数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七条主办券商应督促挂牌公司在以下时限申请办理股票限售:(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转债转股、权益分派,或通过转让系统买入等新增股票的,在新增股票后3个转让日内。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新增股票当日,告知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便能按上述规定及时申请办理股票限售。
(二)新任董事、监事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在聘任经股东大会批准后2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在聘任经董事会批准后2个转让日内。
(三)免职董事、监事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在免职经股东大会批准后2个转让日内,免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在免职经董事会批准2个转让日内,辞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在辞职生效后2个转让日内。
第三章操作流程第十八条挂牌公司准备申请材料并报主办券商审核。
(一)挂牌公司向中国结算登记存管部申领相关股份登记证明。
在取得股份登记证明后根据附件1的要求制作限售或解限售的书面申请材料并加盖公司公章,多页的材料需加盖骑缝章。
(二)挂牌公司应按本指引第十七条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申请材料的制作并提交至主办券商。
第十九条主办券商审核并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
(一)主办券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检查申请依据是否充分,计算是否准确。
发现有误的,主办券商应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审核无误后,主办券商按附件2填写明细表,并加盖主办券商公章。
(二)主办券商应在接到挂牌公司申请2个转让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明细表电子档及传真件送达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三)主办券商应留存挂牌公司的申请材料以备查。
第二十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形式审查并出具确认函。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5个转让日内就主办券商递交的明细表进行形式审查,核实无误后向中国结算和主办券商出具确认函。
第二十一条主办券商督促挂牌公司办理股份变更登记。
主办券商获得确认函后,督促挂牌公司按照中国结算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业务指南(适用于原报价转让系统)》的要求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股票限售或解限售登记。
第二十二条挂牌公司发布股份解限售公告。
挂牌公司应当在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完毕预登记报表起2个转让日内,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的相关要求制作并发布挂牌公司股票解除限售登记公告。
公告中的可转让日最早定在T+2日,其中T为信息披露日。
第二十三条中国结算出具《股份变更登记确认书》。
挂牌公司应向中国结算告知其已对解限售事项进行公告,中国结算在挂牌公司刊登解限售公告后进行正式登记,并向挂牌公司出具《股份变更登记确认书》。
第二十四条挂牌公司进行股份限售的,不做强制信息披露要求。
挂牌公司应当在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完毕预登记报表后,中国结算即可向挂牌公司出具《股份变更登记确认书》。
附件1、挂牌公司限售、解除限售申请材料必备内容附件2、主办券商填报的限售及解限售明细表附件1:挂牌公司限售、解除限售申请材料必备内容一、适用于本指引第十条的批次解除限售申请材料必备内容(一)基本情况1、公司挂牌时间(首批须注明公司改制时间)、证券代码、证券简称、股份分批解除限售情况;(二)解限售依据2、本批次解除限售的依据;(三)相关情况说明3、公司股东的持股情况;4、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情况;挂牌前12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票的受让人的持股情况,包括:(1)挂牌前的持股情况;(2)公司挂牌前十二个月内直接、间接持有股份的转让情况(如有);(3)公司挂牌期间①,因定向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转债转股或权益分派等原因新增股票的情况(如有,首批解限售适用);(4)公司挂牌期间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股票转移的情况(如有);(5)第四条规定的有限售条件股票持有情况(如有)。
①挂牌期间特指申请首批解限售时到挂牌之日的期间5、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挂牌前12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票的受让人同时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如有);6、未参加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情况说明(如有);7、其他应予说明的情况;(四)计算过程8、按指引第十条计算本批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的过程(如同时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按指引第十五条的规定计算);(五)其他材料9、向中国结算登记存管部申领的股份登记证明。
(注意:本指引第八条第(一)(二)(三)款所规定的主体同时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还应按“适用于指引第十一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票(每年)解限售申请材料必备内容”的要求制作申请材料,以便对比数据确定可申请解限售股票数额)二、适用于指引第十一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票(每年)解限售申请材料必备内容(一)基本情况1、公司挂牌时间、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等;(二)解限售依据2、本次解除限售的依据;(三)相关情况说明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包括:(1)上年度末最后一个转让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票总额;(2)上一年度,因定向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转债转股、权益分派,或通过转让系统买入等原因新增股票的情况(如有);(3)公司挂牌期间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股票转移的情况(如有);(4)指引第四条规定的有限售条件股票持有情况(如有)。
4、是否已对新任高管、离职高管以及现任高管新增股份进行了限售登记;5、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同时为本指引第八条第(一)(二)(三)款所规定的主体的情况说明(如有);6、未参加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情况说明(如有);7、其他应予说明的情况;(四)计算过程8、按指引第十一条计算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的过程(如同时为本指引第八条第(一)(二)(三)款所规定的主体的,应按指引第十五条的规定计算);(五)其他材料9、向中国结算登记存管部申领的股份登记证明。
(注意: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为本指引第八条第(一)(二)(三)款所列主体的还应按“适用于本指引第十条的批次解除限售申请材料必备内容”的要求分别制作申请材料,以便对比数据确定可申请解限售股票数额)三、适用于指引第十二、十三和十四条的限售/解限售申请材料必备内容(一)基本情况1、公司挂牌时间、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二)限售/解限售依据2、本次限售/解限售的依据;(三)相关情况说明3、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定向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转债转股、权益分派,或通过转让系统买入等原因新增股票的情况(适用于指引第十二条);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及其持股情况(适用于指引第十三、十四条);5、其他应予说明的情况;(五)计算过程6、按指引第十二、十三或十四条计算本批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的过程;(五)其他材料7、向中国结算登记存管部申领的股份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