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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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北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天津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至30个月。

五级伤残为30个月,六级伤残为25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已经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0%以上的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上海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3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25个月。

七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5个月;九级伤残的,为10个月;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

重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初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按15年计算;已经领取了伤残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

全国各地1级至10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速查表

全国各地1级至10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速查表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标准特殊规定其它待遇黑龙江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为工伤职工离岗前46、39、32、25、18、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均按全额的10%支付。

吉林省1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本人工资标准支付:五级为30个月,六级为26个月,七级为22个月,八级为18个月,九级为14个月,十级为10个月。

2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补助金的,《条例》和本规定实施后,用人单位因关闭、破产、撤销等情况不能按月支付伤残补助金,应当一次性支付;用人单位虽能按月支付伤残补助金,但愿意一次性支付的,可以一次性支付,其标准为:1996年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条例》规定的不同伤残等级人员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月数,减去已领取的伤残补助金总额。

3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在1996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已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不再重新计发。

未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支付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分期完成支付。

标准为: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乘以《条例》规定的不同伤残等级人员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月数。

辽宁省1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改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随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

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以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原享受定期伤残抚恤金的,按原待遇核定额度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随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同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照省有关规定支付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在办理退休手续后死亡的,按非因公死亡应享受的待遇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以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023年伤残补助标准

2023年伤残补助标准

2023年伤残补助标准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

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山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四、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时是否包括加班费,实务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北京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北京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北京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收回《工伤证》并交至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一)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
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024年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2024年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2024年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劳动者发生工伤,一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依法赔偿给劳动者其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用人单位则应依法赔偿给劳动者其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等费用。

具体赔偿情况则要看具体情况。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辽宁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最新...

辽宁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最新...

辽宁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最新2005)___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业经2005年9月2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张文岳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具体事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第四条 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以及相关确认工作。

第五条 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组成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对被鉴定人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诊断并提出鉴定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有关知情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为医疗卫生专家组成员和协助诊断的医疗机构的鉴定活动及其有关情况保守秘密。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依法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等有关费用的支付。

具体征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采取便于工伤职工直接领取的社会化服务方式。

第七条 实行工伤保险统筹的市按照本市当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额的30%至50%比例,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留存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具体留存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储备金累计数额达到本市上一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50%时,应当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并减小储备金留存比例。

北京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北京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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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已经确定的缴费费率,确定费率浮动 档次。 第九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行政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伤保 险费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制定全市费率浮动方案。经办机构按照费 率浮动方案,确定各用人单位费率浮动档次。 第十条 下列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 (一) 工伤医疗费; (二) 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三)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 生活护理费; (五) 丧葬补助金; (六) 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 辅助器具费; (九) 工伤康复费; (十)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工伤职工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 疗的费用。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补缴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 工伤或者职工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 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 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 (一)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 (二)少报职工人数,未给部分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三)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 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第二十七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愈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书面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交工伤认定结论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诊疗病历等资料
北京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140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 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 保险事务。 第四条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 工作。 第五条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工伤人员和享受供养亲属抚 恤金待遇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本市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见附表),向社会 公布后施行。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行 政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 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吉林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吉林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吉林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

具备条件的市州应实行市州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实行县(市)统筹,具体统筹层次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当年结余部分作为储备金存入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列账管理,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使用储备金应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的,市州可以从所辖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调剂金,用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发生支付困难时的调剂。

调剂金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的比例不超过5%,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应加强对工伤保险调剂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准截留和挪用。

第六条以市州为单位建立调剂金的,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先使用统筹地区储备金;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州调剂金进行调剂支付;调剂金仍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事务。

第八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还应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贵州省工伤赔偿标准

贵州省工伤赔偿标准

贵州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贵州省工伤赔偿标准内容1、医疗费,住院费。

2、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3、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待遇。

4、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5、工亡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贵州省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的为24个月;六级伤残的为18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八级伤残的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为3个月。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5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分别填发。

三、贵州省工伤赔偿相关法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贵州工伤赔偿标准将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贵州省的具体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来进行赔偿。

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赔偿金额会有所不同。

贵州省的工伤赔偿标准是明确的,且具有保障性。

对于具体的赔偿金额,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计算。

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建议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或劳动保障部门。

贵州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贵州省工伤赔偿标准内容1、医疗费,住院费。

2、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3、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待遇。

4、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5、工亡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贵州省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法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的为24个月;六级伤残的为18个月;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八级伤残的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为3个月。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5个月、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分别填发。

2022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2022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2022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一般工伤具体赔偿标准中的一至十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要求、法律依据。

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法律常识:伤残1到10级赔偿标准如下: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x27个月。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9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较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x25个月。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8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较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x23个月。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8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较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x21个月。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如果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辽宁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辽宁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辽宁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具体事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第四条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以及相关确认工作。

第五条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组成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对被鉴定人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诊断并提出鉴定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有关知情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为医疗卫生专家组成员和协助诊断的医疗机构的鉴定活动及其有关情况保守秘密。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依法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等有关费用的支付。

具体征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采取便于工伤职工直接领取的社会化服务方式。

第七条实行工伤保险统筹的市按照本市当年工伤保险基金结余额的30%至50%比例,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留存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具体留存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储备金累计数额达到本市上一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50%时,应当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并减小储备金留存比例。

第八条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一)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含建设工程施工所在地,下同)不在同一市或者录用进城务工职工的,可以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工伤十级赔偿标准2023

工伤十级赔偿标准2023

工伤十级赔偿标准2023
摘要:
1.工伤十级赔偿标准的概述
2.2023年工伤十级赔偿标准的详细内容
3.相关法律依据和赔偿流程
正文:
工伤十级赔偿标准是指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时,所能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其他赔偿的标准。

以下是2023年工伤十级赔偿标准的详细内容: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

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

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

5.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标准予以赔偿。

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相应待遇。

赔偿流程为: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然后根据伤残等级和相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最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用人单位支付。

以上就是2023年工伤十级赔偿标准的详细内容。

吉林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吉林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吉林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

具备条件的市州应实行市州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实行县(市)统筹,具体统筹层次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当年结余部分作为储备金存入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列账管理,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使用储备金应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的,市州可以从所辖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调剂金,用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发生支付困难时的调剂。

调剂金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的比例不超过5%,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应加强对工伤保险调剂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准截留和挪用。

第六条以市州为单位建立调剂金的,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先使用统筹地区储备金;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州调剂金进行调剂支付;调剂金仍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事务。

第八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还应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云南工伤赔偿标准

云南工伤赔偿标准

云南工伤赔偿标准云南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并根据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下面将对云南工伤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云南工伤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两部分,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费和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费是指工人在工伤事故中受伤后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根据云南的相关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费的标准为受伤工人的实际医疗费用的80%至100%不等。

具体标准如下:1. 若工人因工负伤住院治疗,工伤医疗费用按照医疗机构实际收费的80%至100%进行赔偿;2. 若工人因工负伤经诊断不需住院治疗,工伤医疗费用按照医疗机构实际收费的80%至100%进行赔偿。

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是指工人因工负伤造成的伤残程度,并根据伤残程度进行赔偿的一次性金钱补助。

根据云南的相关规定,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为基础工资×赔偿比例×伤残等级×工龄系数。

具体标准如下:1. 基础工资:根据工人所在单位的工资水平来确定,一般为上年度全员平均工资或岗位工资;2. 赔偿比例:根据伤残程度来确定,一般为轻伤70%、中伤80%、重伤90%、特重伤100%;3. 伤残等级:根据工伤鉴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来确定,一般为一级至八级;4. 工龄系数:根据工人的工龄来确定,一般为1-10年的工龄系数为1,10年以上的工龄系数递增0.1,最高不超过1.5。

综上所述,云南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费和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两部分。

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费按照医疗费用的80%至100%进行赔偿,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根据基础工资、赔偿比例、伤残等级和工龄系数来确定。

这些标准旨在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工伤赔偿量化标准2024年版

工伤赔偿量化标准2024年版

工伤赔偿量化标准2024年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工伤认定1.1 工伤定义1.2 工伤认定程序1.3 工伤认定材料要求第二条:工伤赔偿项目2.1 医疗费用赔偿2.2 伤残赔偿金2.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4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 生活护理费2.6 医疗补助金2.7 就业补助金第三条:工伤赔偿标准3.1 伤情等级鉴定3.2 伤残等级赔偿比例3.3 工亡补助金标准3.4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3.5 生活护理费标准3.6 医疗补助金标准3.7 就业补助金标准第四条:赔偿计算方式4.1 工资基数确定4.2 赔偿金计算公式4.3 工资增长率计算4.4 赔偿金支付时间第五条:工伤赔偿责任主体5.1 雇主责任5.2 社会保险责任5.3 第三方责任第六条:工伤赔偿争议解决6.1 协商解决6.2调解解决6.3 劳动仲裁6.4 诉讼解决第七条:合同效力7.1 合同生效条件7.2 合同无效条件7.3 合同变更第八条:保密条款8.1 保密内容8.2 保密期限8.3 泄密责任第九条:法律适用9.1 适用法律9.2 法律冲突解决第十条:争议解决10.1 争议类型10.2 争议解决方式10.3 争议解决机构第十一条:合同解除11.1 解除条件11.2 解除程序11.3 解除后责任承担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2.1 违约行为12.2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第十三条:合同的履行13.1 履行期限13.2 履行地点13.3 履行方式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4.2 补充条款14.3 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工伤认定1.1 工伤定义工伤是指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包括事故伤害、职业病伤害和其他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

1.2 工伤认定程序(1) 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救治伤员,并报告当地劳动行政部门;(2) 伤员治疗结束后,由用人单位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伤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公式及法律依据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公式及法律依据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公式及法律依据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公式及法律依据工伤赔偿标准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公式及法律依据(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概念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额劳动关系的接触使得伤残职工丧失了一个重要的经济来源,这主要是由工伤事故导致的,因而自然应该给予一定程度的赔偿(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2款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根据上述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金额的计算没有全国通行的标准,须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具体规定执行在各地区暂无规定的情形下,可参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对一次性赔偿所作出的规定(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规定1《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1款第2项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第35条第2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2《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3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1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伤残津贴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及法律依据工伤赔偿标准二、伤残津贴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及法律依据(一)伤残津贴的概念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工伤职工产生劳动能力障碍,丧失劳动就业机会,自身的行为能力被削弱,与工伤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自然应该享受相关的津贴赔偿(二)伤残津贴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根据上述规定,伤残津贴视伤残等级的不同而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并因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而分为两种情况:(1)依照法定标准计算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高于或等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伤残津贴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发放,该比例依照伤残级别确定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其计算公式为:伤残津贴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90%例如:马某为某汽车生产厂职工,因遭遇工伤事故,被鉴定为一级伤残,在工伤事故发生前,马某的工资为元少月,按照上述公式,其应获得的伤残津贴为:元/月×90%=元/月,马某所在的汽车厂地处我国东部沿海某农业大省,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元/月这样,马某按照公式计算的伤残津贴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就可以确定为元/月2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其计算公式为:伤残津贴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85%例如:李某某为某化工厂职工,在一次工伤事故中身受重伤,后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二级伤残,在此前其工资为元/月,按照上述公式,其应获得的伤残津贴为:元/月×85%=元/月,李某某所在的城市为我国中部某省会城市,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元/月这样,李某某按照公式计算的伤残津贴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就可以确定为元/月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其计算公式为:伤残津贴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80%例如:王某某为某钢铁厂职工,因工致残,后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三级伤残,在此前其工资为元/月,按照上述公式,其应获得的伤残津贴为:元/月×80%=元/月,王某某所在的城市为我国东部某省会城市,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正好为元/月,这样,王某某按照公式计算的伤残津贴等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就可以确定为元/月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其计算公式为:伤残津贴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80%五、六级伤残津贴也以同样的方法,即本人工资乘以法定的比例计算,需要注意的是,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并不当然获得伤残津贴,只有在其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予以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时候,才由用人单位按月对其支付伤残津贴,而一至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是当然获得并且是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2)依照法定标准计算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属于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范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主要是一至四级伤残,属于用人单位发放范围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主要是五、六级伤残例如:杨某某为某运输公司职工,在一次工伤事故中致残,后被鉴定为四级伤残,工伤事故发生之前其工资为元/月,按照法定的标准,其所能获得的伤残津贴为:元/月×75%=元/月,杨某某所在的城市地处我国东部沿海某发达地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元夕月,这样,杨某某按照法定标准获得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照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其差额,也就是说,杨某某最终可获得元/月的伤残津贴需要注意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规定,伤残津贴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等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这样,如果伤残津贴有所调整,其计算办法就应依照调整后的标准进行3(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伤残津贴的规定1《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1款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第34条第1款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41条第8项伤残津贴:经鉴定为四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当于本人工资75%至90%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赔偿标准一、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计算公式及法律依据(一)伤残补助金的概念伤残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致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的,按照该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一次性支付的伤残补助费用工伤职工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即说明其因工伤事故形成相当的劳动功能障碍,这极大地影响了其日后获取经济收入的能力和机遇,也与工伤事故存在重大的因果关系,自然应当予以赔偿,以弥补受害人的该项损失(二)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工伤保险条例》对伤残补助金的支付标准作出如下规定: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根据上述规定,伤残补助金的计算以伤残等级为依据,伤残等级按一至十级划分,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标准也按一至十级相区分,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乘以一定的月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附则的规定,该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以后所说的“本人工资”都适用该标准4一级伤残的计算公式为: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24例如:王某为某炼油厂职工,在一次工伤事故中遭受严重伤害,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评定为一级伤残,在该事故发生前,王某在单位的工资为元/月,王某所在的地区为我国东部沿海某新兴发达城市,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元/月,王某的工资低于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元,应当按照元而不是其实际工资元计算这样,王某可一次性获得伤残补助金元/月×24=元二级伤残的计算公式为: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22例如:钱某为某化工厂职工,在一次工伤事故中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评定为二级伤残,在该事故发生前,钱某在单位的工资为元/月,钱某所在的地区为我国西部某不发达城市,其职工月平均工资仅为元/月,钱某的工资水平超出了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即元,应当按照元而不是其实际工资元计算这样,钱某可一次性获得伤残补助金元/月×22=元三级伤残的计算公式为: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20例如:周某为某机械厂职工,在一次工伤事故中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评定为三级伤残,在该事故发生前,周某在单位的工资为元/月这样,周某可一次性获得伤残补助金元/月×20=元注:本例与以下实例中的本人工资都不考虑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最低和最高限额,即都将其视为60%≤本人工资≤%四级伤残的计算公式为: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18例如:毛某为某建筑公司职工,在一次工伤事故中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评定为四级伤残,在该事故发生前,毛某在单位的工资为元/月这样,毛某可一次性获得伤残补助金元/月×18=元五级伤残的计算公式为: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16例如:邹某为某汽车厂职工,在一次工伤事故中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评定为五级伤残,在该事故发生前,邹某在单位的工资为元/月这样,邹某可一次性获得伤残补助金元/月×16=元5六级伤残的计算公式为: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14例如:钟某为某玩具厂职工,在一次工伤事故中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评定为六级伤残,在该事故发生前,钟某在单位的工资为元/月这样,钟某可一次性获得伤残补助金元/月×14=元七级伤残的计算公式为: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12例如:赵某为某化工厂职工,在一次工伤事故中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评定为七级伤残,在该事故发生前,赵某在单位的工资为元/月这样,赵某可一次性获得伤残补助金元/月×12=元八级伤残的计算公式为: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10例如:孙某为某运输公司职工,在一次工伤事故中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评定为八级伤残,在该事故发生前,孙某在单位的工资为元/月这样,孙某可一次性获得伤残补助金元/月×10=元九级伤残的计算公式为: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8例如:朱某为某炼油厂职工,在一次工伤事故中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在该事故发生前,朱某在单位的工资为元/月这样,朱某可一次性获得伤残补助金元/月×8=元十级伤残的计算公式为: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6例如:冯某为某化工厂职工,在一次工伤事故中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在该事故发生前,冯某在单位的工资为元/月这样,冯某可一次性获得伤残补助金元/月×6=元(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伤残补助金的规定1《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1款第1项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6第34条第1款第1项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第35条第1项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5项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XX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XX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1款第5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全国31个省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从网上下载的关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供大家参考!各地执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各不相同,给大家计算工伤赔偿数额带来不便,编排此表一为方便,二为比较,希望能给大家带来更多思考!特别申明:此表仅供参考,请核对后使用!省、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北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7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 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天津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至30个月五级伤残为30个月,六级伤残为25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已经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重新就业后旧伤复发的,用于工伤治疗的费用超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0%以上的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上海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3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25个月七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5个月;九级伤残的,为10个月;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重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初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按XX年计算;已经领取了伤残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XX年以上(含XX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XX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广东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五十个月,六级计发四十个月,七级计发二十五个月,八级计发十五个月,九级计发八个月,十级计发四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十个月,六级计发八个月,七级计发六个月,八级计发四个月,九级计发二个月,十级计发一个月广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发标准为:五级伤残发给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发给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发给14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发给12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发给10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发给8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标准为:五级伤残发给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发给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发给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发给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发给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发给6个月的本人工资8福建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其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每满一年发给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0个月的,按30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20个月的,按20个月支付,九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江苏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见//lg//浙江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2024年嘉兴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2024年嘉兴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嘉兴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金额是伤者本人7到27个月的工资,具体标准是根据伤残等级来确定,一级伤残为27个月,二级伤残为25个月,三级伤残为23个月,四级伤残为21个月。

伤残津贴也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这是在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的情况下才会享受,金额是本人工资的75%至90%,具体比例也根据伤残等级确定,一级伤残为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

如果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在治疗终结或者评定伤残后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具体金额是根据伤残等级确定,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二级伤残为18倍,三级伤残为16倍,四级伤残为14倍。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工伤,涉及赔偿的金额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果可以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或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法院裁定书等民事赔偿材料,也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当地社保局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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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是对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给予的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给付标准依据劳动鉴定机构评定的伤残等级,最多为伤残职工本人27个月的工资。

[1]
具体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各个等级的标准不同.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标准为:
1.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3.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4.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被鉴定为五至六级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1.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1.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2.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3.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4.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伤残等级鉴定为七至十级工伤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浙江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

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

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

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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