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体法医学鉴定的意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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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与损伤有关的劳动能力鉴定 一、概念与分类
(一)、劳动能力是人用来生产物质 资料的体力和脑力的总和,有时指的是 一个成年人所具有的体力劳动力的能力。
劳动能力不同于劳动力,后者指的 是参加劳动的人。
劳动能力的概念首先是根据其完 成职业性劳动,正确地说是根据其完 成公益性劳动的可能性来判断。因而 需要从体力与脑力的总和来考虑整个 机体的质量,而不是孤立地考虑。
第十二章 活体法医学鉴定
第一节 损伤程度鉴定(非致命性损伤程度的评定)
导致死亡的损伤,称为致命伤。未能 致死的损伤,称为非致命伤。非致命伤又 有重伤、轻伤、轻微伤等区分。由于现代 医学的进展,临床诊治水平提高以及抢救 及时有效,损伤幸免死亡的案例日益增多, 因此,活体损伤的临床法医学鉴定,已成 为法医学鉴定的重要内容之一。为适应法 律的需要,法医学正在向着临床法医学发 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治安处罚条例规定(234条) 1990年二部二院颂发三个条例标准, 目前全国及或省市法医鉴定状况。
一、确定重伤的基本原则:
(一)危及生命的损伤: 生命器官受到严重损伤 威胁生命的并发症 休克….血压的问题、尿量、HR、P 皮肤状况等。 呼吸困难的判断; 颅内迟发性血肿的判断。
所以又可分为:一般性劳动能力 职业性劳动能力
(二)劳动能力丧失 亦称劳动能力障碍,是指劳动者对所
从事的工作不相适应WHO 1980发表了国际 残废分类 IDIDH分为:损害、残废、残障。
1. 按持续时间分为: (1)暂时性劳动能力丧失 源自文库2)永久性劳动能力丧失 2. 按丧失的程度分:(1)完全性 (2) 部分性
造作伤由自己制造者又称为自伤(self-injury)。
2. 造作病 3. 造作伤 自残(自伤) 造作伤的四大特点:
1. 损伤多在自已的手容易达到的部位; 2. 损伤多局限于身体某一部位,并与 自残者的企图和目的一致; 3. 伤较轻,一般不危及生命; 4. 损伤分布大多集中在同一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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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器官严重丧失功能的损害 听觉丧失 视觉丧失
有关检查的要求、时间、指标。
(三) 造成肢体残废的损伤(应注意功 能的判断)
(四) 毁人容貌的损伤: 面容的范围、疤痕的位置、丑陋等。 二、轻伤与轻微伤的鉴定原则 概念掌握、具体分析、不能死扣条款 脑震荡问题? 肾挫伤问题? 面部伤口及伤疤的时间形成问题? 听力、视力障碍问题? 肋骨骨折鉴定注意事项:
目前国内主要是分为交通事故I-X级, 工伤职业病一到十级,相当一部分是按暂时 性劳动能力定论。
第三节 诈病与造作病(伤)的鉴定
概念:1.诈病:为达到某种目的,如企图逃避 工作分配,逃避兵役,掩盖犯罪行为,摆脱于本 人不利境遇或推诿责任,骗取药物,骗取福利或 赔偿等,身体健康的人假装患病,称为诈病 (simulation)。也有人以轻病装重病,故意夸 大原有疾病,称为夸大病情,用人为的方法造成 某种类似疾病或假象,称为造作病(artificial disease)。用人为方法故意损害自己身体或授意 别人代作损伤,称为造作伤(artificial inju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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