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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复习资料:占有的概念及要素【2】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复习资料:占有的概念及要素【2】2.体素的认定。
是否对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一般应以社会观念及外部可认识的空间关系、时间关系和法律关系认定。
须注意:依照空间关系与时间关系认定占有时,一般社会观念居于主导地位,空间关系和时间关系仅为辅助判断因素。
(1)空间关系,即人与物须形成某种场合上的结合关系。
例如:①将农具暂放于田间回家吃饭,将建筑工具放于工地回家休息,自行车不上锁停放于门前院内,不能认为丧失占有。
③停放汽车于路旁(忘记锁车门),出国数月,占有并不丧失。
③遗失钱包于车站,离去十五分钟后发觉其事,因车站人来人往,依社会观念,应认定丧失占有,钱包成为遗失物(钱包毕竟不同于汽车)。
④旅客登上飞机后发现将笔记本电脑遗忘于于宾馆房间,旅客对电脑的占有丧失,电脑由宾馆取得占有(占有交替)。
(2)时间关系,指人和物的结合在时间上具有相当的持续性。
如果人与物的结合,仅有瞬间或者暂时的结合关系,不得认为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
例如:①在饭店使用餐具,在图书馆取阅杂志,均不成立占有。
②从图书馆将书借回家中阅读,将餐具自饭店偷回,分别成立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③管领力仅一时不能行使,占有不因此丧失。
如旅客check out之际,发现笔记本电脑遗忘于宾馆房间,旅客对电脑的占有尚未丧失(这和登上飞机的情形不同!)。
家畜走失,可预期归来,家畜非遗失物。
占有的土地被洪水浸没数日,对土地的占有并未丧失。
(3)法律关系,指某人对于某物是否存在占有关系,可以依据法律关系予以认定。
须注意:若有法律关系可以作为认定占有的依据,则不再考虑空间关系与时间关系(依据法律关系之认定的优先性)。
须关注以下四种情形:①依辅助占有关系而成立占有。
例如,对商场成列的货物,商场雇佣的售货员为占有辅助人,商场才是占有人。
②间接占有。
例如,甲将电脑出租(出借、既存)于乙,乙为直接占有人,甲为间接占有人。
③买卖(赠与)合同中的现实交付。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重点: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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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重点:物权变动 1、物权的取得: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基于他⼈继存权利⽽去的物权,⼀般是基于事实⾏为⽽取得物权,如先占、添附或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如善意取得或者取得孳息。
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继存权利⽽取得物权,⼀般是基于法律⾏为⽽取得,依据继受取得的⽅式不同还可以分为移转的继受取得和创设的继受取得,移转的继受取得是指物权⼈将⾃⼰享有的物权通过⼀定的法律⾏为转移给他⼈,如继承、买卖。
创设性继受取得是指在他⼈所有的标的物上设定⽤益物权或担保物权⽽取得他物权,如设定抵押权。
2、物权变动模式 (1)意思主义:物权的设定与转移因当事⼈的债权意思表⽰⼆⽽发⽣变动。
我国现⾏法规定的物权变动模式,既⾮债权意思主义,也⾮债权形式主义,⽽是⼀种特有的模式——物权意思主义。
这⼀模式的主要内容是:①物权合意是物权变动的充分必要条件;②在当事⼈⽆明确的物权合意的情况下,采交付要件主义,即推定交付中具有物权合意,交付是物权变动的充分必要条件,但有证据证明交付不是基于当事⼈意思的除外;③承认包括不动产在内的善意取得制度,通过对抗⼒规则和善意取得制度来解决交易安全问题。
这种模式既具有其⾃⾝的价值与合理性,也符合我国物权变动的传统和习惯。
我国正在进⾏的物权⽴法不宜轻易将其否定。
3、物权变动的公⽰公信原则 已交付的物权对抗未交付的物权;登记不是物权变动的要件,仅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即未有物权合意或交付,即使进⾏了登记,也不必然导致物权的变动,经登记的物权变动具有对抗第三⼈的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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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高频考点:担保物权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高频考点:担保物
权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高频考点:担保物权
【物权法】
【担保物权】
(一)抵押权:
1、不可抵押的财产
(1)国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两个例外)
(3)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6)依法被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
2、抵押权的登记生效
3、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
(1)抵押期间,保全抵押物
(2)特殊情形下的收取孳息权
4、权利的存续期间: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法院不予保护。
(二)质权
1、质权是指债权人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占有的动产或可以转让的财产权所享有的优先
受偿的权利,
2、动产质权的成立以交付为准。
质押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交付标的物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质权成立的要件。
3、权利质权
(1)可以出质的权利类型
(2)以汇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从交付权利凭证之日起成立;以其他财产出质的,从登记之日起成立。
(三)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基于该动产而发生的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人的权利包括:留置标的物,收取留置物的孳息,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偿还,就留置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2018民法知识点总结
2018民法知识点总结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市民生活和社会交往的法律规则。
2018年,我国出台了新的《民法总则》,对民法领域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与完善。
本文将对2018年民法的知识点进行总结,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我国民法的最新发展。
一、《民法总则》2018年3月15日,我国新的《民法总则》正式施行,取代了之前的《婚姻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
新《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立法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对我国的民法体系进行了全面的重构与完善。
1. 法律主体在新《民法总则》中,对法律主体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其中,自然人是国家法律认可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体;法人是依法设立的,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非法人组织是非法人,但具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2. 民事权利和义务新《民法总则》对民事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更加系统化的规定,其中包括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合同权利等方面。
在财产权利方面,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在人身权利方面,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在合同权利方面,包括制定合同、履行合同和违约救济等。
3. 诉讼时效新《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做出了具体规定,对于不动产的诉讼时效是20年,对于债权的诉讼时效是3年。
在实践中,这些时效规定对于民事诉讼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也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二、《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民法中的重要分支,2018年《合同法》经过修改与完善,为我国的合同制度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法律保障。
1. 合同的成立在新的《合同法》中,对合同的成立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包括要约、承诺、意思表示等多个方面。
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是受限制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 合同的履行新《合同法》对于合同的履行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履行义务的内容、履行义务的方式、履行义务的时间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否则将面临民事责任的追究。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知识点:占有的分类【2】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知识点:占有的分类【2】4.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1)自主占有。
指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
自主占有不以享有所有权为前提。
所有人的占有通常为自主占有,小偷的占有、侵占遗失物的拾得人的占有、不知买卖合同无效的买受人的占有均为自主占有。
【特别提示】自主占有与所有权人的占有不能等同,原因有二:①所有人以外的人,只要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均为自主占有(见【例11】)。
②在特殊情形下,所有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亦可成立他主占有(见【例12】)。
【例11】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
①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仍属甲。
②由于乙“以据为己有的意思”占有房屋,所以乙是房屋的自主占有人。
③甲呢?答:甲不是占有人,他的占有已经因交付的完成而丧失(再次提请注意!)。
【例12】甲将自己的三间房屋出租给乙,乙将这三间房屋出租给丙,丙又将其中的一间出租给甲。
对甲向丙租赁的这间房屋而言:①甲属于直接占有、他主占有。
丙属于第一层次的间接占有,他主占有。
乙属于第二层次的间接占有,他主占有。
甲属于第三层次的间接占有,自主占有。
②也就是说:甲以承租人的身份直接占有时,为他主占有人;甲以出租人的身份通过第三层次的间接占有而占有时,为自主占有人。
③所有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亦可成立他主占有!(2)他主占有。
指不以据为已有的意思而占有。
不具有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对物进行的占有,为他主占有。
①凡是基于占有媒介关系占有“他人”之物者,如承租人、保管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占有均为他主占有。
②若他主占有人“变了心”,以外界可得而知的方式将他主占有的意思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意思,则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例13】甲的手机丢失,由乙拾得。
①若乙发布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乙的占有为他主占有。
②若乙不发布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则通常为自主占有。
【例14】甲将手机借给乙使用。
①乙的占有为他主占有。
②若乙对甲表示手机为自己所有或者以外界可知的方式表明了据为己有的意思,则乙的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2018法考重点内容
(4)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发表或获得稿酬之一发生在婚后即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6)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被告
债务人
第三人
第三人
考点九: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考查频率:10年考了6题,易错率:15%)
债权让与(债权转让)
生效要件
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1.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如保证人与债权人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约定债权不得转让或仅对特定债权人作保证)
要点
生效要件
基本模式/公式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动产抵押权
公示对抗主义
合同生效+登记/交付=物权变动
【登记生效主义】
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公示生效主义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政府征收
登记/交付既非生效也非对抗要件。但取得后又进行处分的,须经“双重登记”手续,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否则只能发生债权的效力。
合同生效=登记+物权变动﹥第三人
【登记对抗主义】
法律文书
(判决、裁决)
事实行为
继承或受遗赠
一般物权变动=有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物权变动=继受取得【公示生效主义】
特殊物权变动=无权处分+有效合同+登记/交付=物权变动=原始取得【善意取得】
考点四:善意取得(考查频率:10年考了10题,易错率:25%)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高频考点:法律行为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高频考点:法律行为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啦!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高频考点,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消息,请关注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高频考点: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
3、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实现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
(二)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表达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以进行某种民事法律行为为前提,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包括:
1、目的意思,指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表示,不具备目的意思或者目的意思不完整,不构成意思表示。
2、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即必须有设立、变更和中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
3、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内心的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并足以为外界客观理解的行为要素。
2018年法考民法真题考点精解之第六章占有
2018年法考民法真题考点精解之第六章占有《2018民法真题卷》是由希律法考研究中心组编,收录了2010-2017年司法考试试题,每道题都从立法、理论、司法实务方面进行解析,力求让考生对每一道真题了解得详细、透彻,并将考点罗列,使考生在掌握真题的同时掌握该考点的考法,全面建立起民法体系。
废话不多说,内容见真章,这里小编给大家整理了部分《2018民法真题卷》的内容,供大家参考阅读。
目录民法总论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1)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1)第二节民法的理念与基本原则 (1)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 (2)第四节民事权利类型 (4)第五节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4)第二章自然人 (5)第一节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5)第二节监护 (6)第三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9)第四节自然人的人身权 (11)第三章法人 (15)第一节法人的分类 (15)第二节法人的成立与终止 (17)第三节法人的机关 (17)第四节非法人组织 (20)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 (22)第一节法律行为类型 (22)第二节意思表示 (22)第三节法律行为的成立、有效与生效 (28)第四节附条件与附期限法律行为 (28)第五节无效法律行为 (29)第六节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39)第五章代理 (30)第一节代理基本问题 (30)第二节代理权 (31)第三节间接代理 (31)第四节狭义无权代理 (32)第五节表见代理 (34)第六章诉讼时效 (34)第一节诉讼时效客体 (34)第二节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与起算时间 (35)第三节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法律效果 (35)第四节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36)物权法第一章物权 (39)第一节物权的效力——物权请求权 (39)第二章物权变动 (42)第一节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41)第二节登记 (44)第三节交付 (45)第四节一物多卖 (46)第三章所有权 (47)第一节共有 (47)第二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50)第三节善意取得 (52)第四节拾得遗失物、先占、添附、孳息、征收等 (55)第四章用益物权 (58)第一节地役权 (58)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59)第五章担保物权 (61)第一节抵押权 (61)第二节质权 (67)第三节留置权 (69)第四节人保与物保的竞合及担保物权竞合 (71)第六章占有 (77)第一节占有概述 (77)第二节占有的效力和保护 (79)卷四案例分析 (174)第六章占有第一节占有概述1.甲拾得乙的手机,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
【司考】考点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分类(星考点)
2018年司法考试正式开始推送,周一到周五每天早上9点推送,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每天固定推送重点考点、经典真题、真题解析三个栏目,不固定推送对比表格、考试方法、司考动态、司考经验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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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号上推送的内容基本上和通关笔记上的内容一致,为了阅读体验,删除了下划线,并对一些内容进行了删减。
基本概念1.民事法律事实: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事实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和事件两类。
2.民事法律关系: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指只有一组相对应的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如就某物形成的所有权关系;约定赠与某物形成的赠与合同关系。
4.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指由两组以上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5.主民事法律关系,指相互依存的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
6.从民事法律关系,指相互依存的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中,不能独立存在,须依附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而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
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成立、效力、消灭上的)从属性,主法律关系无效、消灭的,从法律关系亦无效、消灭。
7.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指因合法行为而形成、主体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如所有权法律关系、无因管理之债。
8.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指因不合法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如返还原物请求权法律关系、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
9.支配权:对权利客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10.请求权: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1.形成权: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12.抗辩权: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
司法《民法》考试知识点归纳
司法《民法》考试知识点归纳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是指无权占有在有请求人返还占有物时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这种关系经常会与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合同解除等制度发生竞合,这时应适用何种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
至于基于某种法律关系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返还关系,如基于质权、留置权等物权关系,或者基于租赁、借用等债的关系,或者基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法律规定而将占有物返还于权利人的关系,应当依其基本法律关系或者法律规定进行,不需要另行规定,所以不在此处说明。
1.占有人对物的使用、收益。
善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的使用、收益,应依其推定的权利进行。
这种推定的权利种类,应视占有人对于占有物所行使的权利种类为限。
例如,所行使的是租赁使用权,即推定其有租赁使用权。
善意占有人即以其受推定的权利,对占有物使用、收益。
但是,善意占有人的这种使用、收益权,必须是其受推定的权利在内容上具有使用、收益的权能。
如果受推定的权利不具有使用、收益权能,如质权、留置权,占有人即无使用、收益权。
善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的使用、收益,,应当依物的用途,按法律所不禁止的方法进行。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恶意占有人在返还占有物时应返还占有物的孳息。
如果孳息被消费了、因过失而损失了或者应当收取而没有收取时,恶意占有人应当赔偿损失。
2.占有人在占有物毁损、灭失时的赔偿责任。
在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时候,占有人对于返还请求人负有赔偿责任。
这种责任的范围因占有人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有所不同。
善意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善意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八;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知识点:占有的分类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知识点:占有的分类大家做好准备迎接司法考试了吗?诚意整理“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知识点:占有的分类”,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知识点:占有的分类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1)有权占有。
指有本权的占有。
换言之,凡对物享有占有的物权、债权、监护权等,均为有权占有。
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留置权人、质权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本权为物权);借用人、承租人、保管人、运输人、买受人的占有亦属有权占有(本权为债权)。
替孩子保管财产的父母对财产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本权为监护权)。
(2)无权占有。
指欠缺本权的占有。
遗失物拾得人的占有(构成无因管理的除外)、小偷对脏物的占有、无效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占有、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均为无权占有。
区分的意义:①《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之一,系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
对有权占有人,物权人不得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②根据《物权法》第230条,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动产的,非为合法占有,不成立留置权。
③《物权法》第242、243、244条是关于无权占有的规定,不能用于调整有权占有。
【例1】甲将手机借给乙,乙擅自质押给不知情的丙。
甲知道后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将手机出售给丁。
①丙善意取得手机的质权,对手机的占有为有权占有。
②在甲将手机所有权让与丁之前,甲对丙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是有权占有。
③在甲将手机所有权让与丁以后,丁对丙也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是有权占有。
④物权,监护权都是绝对权,因此,基于物权、监护权取得的有权占有具有绝对性(对天下所有人均成立有权占有)。
在丙的质权消灭之前,丙对甲和丁均构成有权占有。
【例2】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后甲又将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丙,且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①根据区分原则,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基于合同债权对房屋的占有为有权占有。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整理(上)
一、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公式: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法律规范(交易习惯、法理)=民事法律关系2、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包括自然事实和行为。
自然事实分为事件(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与状态。
行为分为表示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和准民事法律行为---意思通知、观念通知、情感表示)与非表示行为(即事实行为例如无因管理、侵权行为、事实上的处分等)。
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好意施惠关系、法外空间、婚约、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考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按照权利内容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包括综合性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相对权包括债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
2、按照权利作用分为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
(1)形成权形成权,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下面两种权利不是形成权:①债权人撤销权②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
形成权的行使:①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
②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③形成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明示(书面通知或者口头通知)和默示(推定或者单纯沉默)两种。
(2)抗辩权抗辩权,指虽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但得拒绝履行,亦即对于他方请求权的行使,可以拒绝其请求之权能。
抗辩权限于法律明确规定。
约定的抗辩事由,仅产生合同上的抗辩,不属于抗辩权。
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不安抗辩权属于例外,不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条件)。
“抗辩权”不同于“狭义的抗辩”。
“狭义的抗辩”又称为“否认权”,其特点在于,抗辩人不承认对方享有有效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不成立(或者已经消灭)。
(3)支配权支配权,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支配权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
(4)请求权请求权,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司法考试民法各章要点总结
司法考试民法各章要点总结第一章民法概述重要者有“七权”。
其一,支配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是支配权;其二,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其三,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的拒绝权;其四,形成权,是按照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形成(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的权利。
意思表示有明示和默示,当事人亦可以默示的方式行使形成权;其五,绝对权,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是绝对权,此“绝对”的含义,是对抗一切人,故绝对权又称为对世权;其六,相对权,债权是相对权,债权的请求对象是特定的相对人,因此相对权又称为对人权;其七,自力救济权,依*自己的力量保护自己的利益的民事权利。
按照承担责任的主体,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共同责任又分为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如保证人的连带责任、物上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等。
归责原则,是在确认民事责任归属时所依据的法律原则。
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含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
第二章自然人清水出芙蓉,对镜不梳妆——自然人。
权利能力实际不是能力,是人立于天地之间的主体资格。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其特点是纵横平等。
行为能力是以自己的意志参加法律关系的能力。
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其中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最为重要。
浩淼的空间之中,自然人须有单一的住所作为中心。
住所的确定有主、客观要件:久居之意思、久居之地域。
“一年”为久居。
在医院里住了10年,可没有久居之意思。
父母为当然监护人,不能因离异而免。
其他近亲属,甚至法人也可登堂入室为监护人。
近亲属的范围包括三类: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人。
监护人不能把被监护人的财产送往灾区。
被监护人满18周岁以后,监护人的追认权和拒绝追认权就自动消失,但监护人仍可能就被监护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有所区别:条件不同、程序不同、效力不同。
人鬼情未了,被宣告死亡的人又回来了,财产应当返还,夫人自动回归,但如果再嫁则覆水不收。
民法考点总结详细
地役 地役权及于需役地的全部,也及于供役地的全部,不因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分割(部分转让)而受影 权的 响。地役权的不可分性乃其从属性的延伸,包含以下内容: 不可 1.地役权不受需役地部分转让的影响。 分性 2.地役权不受供役地部分转让的影响。 特征:从属性;物上代位性; 不可分性(所有的担保物权均具有) 混合担保 同一个债既有物保(抵押、质押),又有人保(保证)。 共 同一债权由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共同担保的。 同 按份共同抵押: 抵 若两个以上的抵押人在设立抵押权时,分别或者共同与债权人约定各自仅对特定的债权数额承担担保 押 责任,为按份共同抵押,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只能按照约定的份额行使抵押权
留置 权
成立要件: 积极:①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③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所担保的债
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消极:①因侵权行为取得动产占有的,不成立留置权。②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不得留置。 ③留置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④留置不得与留置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押 的 权的设立 (2)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无须公示:既不需要登记,也不需要交付。
权设
(3)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立
动产浮动抵押权 特点:(1)抵押人的特定性(2)抵押财产的集合性(3)“休眠期制度”(4)“休眠期结束”
质权 与留 置权
动产 质权 与权 利质 权的 设立
1.用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设立权利质权的,自交付权利凭证时质权设立,但是, 若未在权利凭证上背书“质押”字样,已经设立的权利质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的,不发生质权设立的效果。 3.根据《物权法》第 226-228 条的规定,设立权利质权后,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权利质 权的客体,出质的知识产权人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已经出质的知识产权。经过质权人同意转让或者许 可他人使用权利质权客体所获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司法考试民法总则16考点归纳
司法考试民法总则16考点归纳民法总则部分考点1、民法的调整范围——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与情谊行为的区别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指依照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请客喝酒,对方喝醉后任之回家,回家中途摔倒受伤——由于先行为产生了作为的义务,侵权责任;请邻居帮忙招呼客人——无偿帮工)情谊行为(好意施惠):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
无偿且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搭乘便车;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顺路代为投递信件、参加舞会、旅游、看电影;指路)情谊行为的法律效果:1.不产生合同关系(不产生违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责任)2.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生活中不产生任何权利义务的普通行为:(1)法外空间:自然现象(未构成不可抗力);散步、睡觉等人的活动;引发宗教关系、师生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的客观情况。
(2)婚约。
婚约不具法律效力,不是合同(支付“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3)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约定内容性质不宜采用合同法调整或者采用后将产生不公正的后果。
(德国:避孕协议)考点2: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分类与特征法条: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一条:当事人能够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存款、国债、金融债券、缴付出资请求权民事权利的分类A主要1.形成权: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不以相对人的同意为要件(须向对方作出)类型:单纯形成权(赠与人的任意、法定撤销权)、形成诉权(可撤销合同撤销权、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权或者解除权)财产法上:债法(追认权、撤销权、选择之债选择权、法定抵消权、合同解除权、间接代理第三人选择权)物权法(典物赎回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身份法上:继承法(遗嘱撤销权、继承权受遗赠权抛弃、遗产分割请求权)婚姻法(可撤销婚被胁迫方撤销权、离婚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行使限制:除斥期间(非全部适用)、不得附任何条件或期限、一般明示,能够推定和沉默(试用合同到期、继承)除外:债权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的催告权2.抗辩权:法律规定的在承认她方请求权存在的基础上,能够拒绝其请求之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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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考点总结1-10
时间:2018-04-08 17:04
第一波(1-10)
《民法总则》考点1:
【公平原则】
《民法总则》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
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
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公平原则是一项法律适用原则,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项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
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并权衡双方权利义务后作出合理的判决。
{亲,知道公平原则在考试中的命题方向没?请问法律有规定时,能否适用公平原则判案?不可以。
公平原则是在法律缺乏规定时方可适用。
2016年的真题就出现了此种考试方向,务必谨记!
《民法总则》考点2:
【行为能力年龄划分】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
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
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原来是10岁,现在是8岁。
几乎大家都注意到这个变化,但命题方向在哪?考试方向在第一百四十
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注意:是无效,而
不是效力待定,也无有效的情形存在。
切记!切记!
《民法总则》考点3:
【出生时间与死亡时间】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
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
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
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此条,改变了旧法的规定,考生务必注意。
其他证据> 出生证明>户籍证明。
原来的规定是户籍证明优先,民法总则作了相反的规定。
曾有一年选择题考到此考点,请考生掌握之!
《民法总则》考点4:
【胎儿利益保护】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注意,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则民事权
利能力自始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