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投资: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部分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处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201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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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关于公司部分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处理的议案》的

独 立 意 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投资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询问后,对《公关于公司部分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处理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下属分公司——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君逸康年大酒店分公司于2009年对君逸康年大酒店14至26层客房进行了提质改造工程,原涉及的基建资产原值为12,847,466元,累计已提折旧2,328,455.92元,资产净值为10,519,010.08元。公司对上述基建固定资产进行报废处理,报废损失为10,519,010.08元,此项损失得到确认后,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减少2009 年度损益。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认为公司对上述基建固定资产进行报废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账务核算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签名:刘定华、王颖梅、谭晓雨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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