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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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用益物权

第三章用益物权

▪ 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公示
《物权法》第12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 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 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 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土地承包经 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
▪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
▪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 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
▪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是在他人土地上从事 农业生产。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基于法律行为而 取得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
▪ 取水权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及时缴纳水资源费,保护 水资源不受污染,维护水源附近的生态平衡和自然 环境,不得进行破坏性的开采。
(五)渔业权
渔业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在一 定水域从事养殖或者捕捞水生动植物的权利。
▪ 1.渔业权的取得。
▪ 方式:直接取得;依申请取得。
▪ 2.渔业权的效力。
▪ 养殖权人的权利:使用特定水域从事养殖业;捕捞 权;对养殖和合法捕捞的水产品享有所有权。
▪ 第一,对于家庭承包的,只有林地承包的承 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 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 经营权不能继承。
▪ 第二,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内, 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 1.占有、使用及收益权。 ▪ 2.自主经营权。 ▪ 3.依法流转权。 ▪ 4.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

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

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

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法律上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一、法律上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1、目的的用益性。

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

从物权的分类来看,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相对应,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是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即为了追求物的使用价值而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

与此相应,用益物权的内容也主要是行使使用、收益的权能。

2、地位的独立性。

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

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独立支配的排他性权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某种权利的具体支配范围内,可以对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权人,从而形成对所有权的限制。

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客体的限制性。

用益物权客体的限制性有三个方面:一是用益物权的客体须具有使用价值,客体的存在形态或使用形态发生变化,会对用益物权人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甚至丧失。

二、用益物权的比较特性比较特性与所有权、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

2、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为从物权。

3、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

4、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

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较后,用益物权是保护物品所有人的权益同时也维护了用益物权人的权益,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并且根据现在的社会制度和法律特性来看,公民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而且公民遵纪守法的态度也是有很大提升。

用益物权包括哪几种类型?一、用益物权包括哪几种类型?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5、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设立的目的不同、权利性质不同、标的物不同、存续期间不同。

第一章 用益物权概述

第一章 用益物权概述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1权利内容不同. 2对物的支配形式不同. 3客体范围有所不同. 4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 5权利消灭的原因不同.
三,用益物权与物的债权利用权 1在权利的设立和变动要件上,用益物权适用不 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一般以登记为要件.而租赁 权的设立和变动,依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 权的设立和变动,依合同法的规定," 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租赁权当然自合同生 效时设立. 2在权利的客体上,用益物权的客体一般为不动 产,而且是在权利设定时就已存在的物;而租赁 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给付. 3在权利处分上,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独立 物权,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 外,权利人有权处分用益物权,其转让或出租等 无需所有权人同意;而租赁权中对租赁权的转让 通常应被禁止,其转租应经过出租人的同意,否 则,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章 用益物权概述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用益物权的含义 用益物权的类型 用益物权的功能 用益物权与其他权利之比较 用益物权的发展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含义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以 使用收益为目的的定限物权.目前,国内法学界 对用益物权的定义有多种观点.有从用益物权的 内容出发,强调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 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有从用益物 权的目的出发,强调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 有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更有概括 地说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物在一定范围的占有, 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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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用益物权与其他权利之比较
一,用益物权与所有权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物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属于他物权的一种,而所有权则属于自物权;从效 力范围上讲,所有权是完全物权,而他物权是不完 全物权. 1用益物权以所有权为基础. 2用益物权是所有权实现的一种方式. 3用益物权对所有权具有限制作用.

用益物权的归属

用益物权的归属

用益物权的归属用益物权是指在不破坏他人所有权的前提下,个人或者组织对他人的财产依法占有并获取其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我国的民法中,用益物权是一种重要的权利形式,旨在平衡个人和社会的利益关系,保障个人财产权益的合理行使。

因此,准确判断用益物权的归属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用益物权的归属可以通过合同方式确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自愿约定的方式确立用益物权的归属关系。

比如,一个租赁合同可以规定房屋的使用权归属租赁方,而房屋的所有权依然归属出租方。

在这种情况下,租赁方有权对房屋进行使用,并获得租金收益,但并不能改变房屋的所有权。

其次,用益物权的归属也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确定。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例如土地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归属国家,个人或者组织可以凭借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获得土地或者林地的使用权。

在获得使用权后,个人或者组织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享有土地或者林地的使用权,并获取使用权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此外,用益物权的归属还可以通过遗赠或赠与等方式确定。

在我国的继承法和赠与行为中,个人可以将财产的用益权益转让给他人。

比如,父母可以将房屋的使用权益赠与给子女,子女在获得房屋的使用权后,可以享有房屋的使用权并获得相应的收益,但并不能改变房屋的所有权。

最后,用益物权的归属还可以通过法院的判决确定。

当发生物权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裁决来确定用益物权的归属。

法院将会依法审理案件,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和相关的证据,作出适当的判决,明确用益物权的归属。

综上所述,用益物权的归属可以通过合同、法律规定、遗赠或赠与以及法院判决等方式来确定。

无论是通过合同约定还是法律规定,都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自愿原则。

对于用益物权的归属,我们应当依法合理判断,保障个人和社会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

论用益物权的效力

论用益物权的效力

论用益物权的效力【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用益物权的效力。

在对用益物权的概念和分类进行了介绍。

在从用益物权的效力范围、设立条件、变动和灭失、保护方式以及效力与限制等方面展开讨论。

结论部分对用益物权的效力进行了综述,并展望了未来的发展趋势,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通过本文的探讨,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用益物权的效力,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一定参考。

【关键词】用益物权, 效力范围, 设立条件, 变动和灭失, 保护方式, 效力与限制, 综述, 发展趋势, 建议.1. 引言1.1 用益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即利用他人的物或土地,获取一定的利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我国民法总则第146条至第162条规定的一种物权。

用益物权的概念在我国法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民事主体在物权领域行使的一种权力。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物或者土地享有一定的支配、占有和处置权利,但是不影响该物或者土地的归属权。

用益物权虽然不是绝对的权利,但是其效力具有很强的保护和约束力。

用益物权的设立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依法成立、公证和登记等。

用益物权的设立条件比较严格,一旦设立成功,权利人就可以享受到一定的权利和利益。

用益物权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动和灭失,并且在相关法律规定下可得到相应的保护。

用益物权的效力和限制需要在法律范围内加以监管和规范,以确保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1.2 用益物权的分类用益物权的分类包括权利的对象和权利的种类两个方面。

根据权利的对象可以将用益物权分为人身用益物权和不动产用益物权。

人身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权物的使用和收益权,如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权和质押合同中的质权。

不动产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如地役权、房屋使用权等。

根据权利的种类可以将用益物权分为绝对用益物权和相对用益物权。

绝对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的不可撤销的权利,如房屋所有权、动产所有权等;相对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有条件的权利,如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权和租赁合同中的租赁权。

第15章用益物权

第15章用益物权
•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关系的要素 • 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包括土地承包经营的发包方和承包方 • 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 • 我国土地主要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客体范围主要是指农村土地。 • 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指发包方和承包方依照法律的规
两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变更各自权利主体的行为。
• 4 转让,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其他有农业经营能力的人签订合同,由
他人代替承包人成为承包合同的主体,原承包人退出承包合同关系的行为, 即原承包权人丧失用益物权,受让人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 5 其他方式流转,主要是代耕和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承包方将土地
第15章用益物权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
•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订立 •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人通过与发包人签订书面合同取得的。 • 1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 (1)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是双务合同 • (2)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为要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 (3)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第15章用益物权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
•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 •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从事种植业、
林业和畜牧业,对其承包的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 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15章用益物权
第十五章 用益物权
•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的原则 • 1 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
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2 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 3 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 4 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 5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七章 用益物权

第十七章 用益物权

3.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 《物权法》第155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 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 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1)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附属物的权 利; (2)有权处分宅基地使用权。 2.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宅基地
案例1:北京“画家村”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 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因许多画家 聚居在其周围而得名画家村,马某原系宋 庄镇辛店村农民。李某系城市居民,户籍 地为河北省邯郸市。2002年7月1日,双方 签订了买卖协议,马某将正房五间、厢房 三间以及整个院落以4.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 李某,并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给 了她。买卖合同上,除了双方签字,还有 辛店村大队盖的章,见证人是郭某和康某。 后因房价飙升,2006年2月份,马某夫妇要 求确认购房合同无效。
2.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1)发包方的权利 ①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 土地; ②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③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④特定情形下收回承包地;(全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连续 2年弃耕抛荒的) ⑤特定情形下调整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承包期内,因自 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 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 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 定。 ”
3.宅基地使用权与相关权利的比较 (1)宅基地使用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 ①内容不同; ②存续期限不同。 (2)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 ①权利主体不同; ②权利内容不同; ③取得方式不同; ④设立要件不同; ⑤是否有偿不同; ⑥存续期限不同。

民法第十七章用益物权

民法第十七章用益物权

04
用益物权的设立有利于 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02
用益物权的种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定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 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对国家或集体所
有的土地进行承包经营的权利。
内容
包括承包土地的权利、经营性、排他性 等特点。
法律保护
宅基地使用权
定义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依法享有 在一定期限内对集体所有的宅基地进 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内容
包括宅基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 权等。
特点
具有福利性、保障性、有限性等特点。
法律保护
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地役权
01
02
03
04
定义
地役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 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利用他
用和收益。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之物的利用, 因此其客体是他人之物,而权利 人仅在一定范围内享有排他性的
权利。
用益物权的特点
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物权,具有排他 性和绝对性,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 特定的人。
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的利 用,因此其权利内容是对标的物的使 用和收益。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之物的利用,因此 其客体是他人之物,而权利人仅在一 定范围内享有排他性的权利。
解。
调解解决
在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帮助下,双 方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
诉讼解决
当协商和调解无法解决问题时, 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侵害用益物权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侵害方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在侵害用益物权的同时违反行政规定的,需承担 相应的行政责任。

物权法·第三编 用益物权

物权法·第三编 用益物权
物权法 第三编 · 用益物权 19
4、“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 、 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 依登记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法》 《土地承包经营法》第四十九条 通 过招标、拍卖、 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 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 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 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 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 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 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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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类 1、依承包方式可分为: 、依承包方式可分为: 1) (1)依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 经营权 (2)依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 ) 权
物权法
第三编 · 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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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承包地的性质可分为: 、依承包地的性质可分为: (1)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 (2)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 3、依承包地的分类可分为: 、依承包地的分类可分为: (1)土地承包经营权 ) (2)林地承包经营权 ) (3)草地承包经营权 ) (4)“四荒”承包经营权 ) 四荒”
物权法 第三编 · 用益物权 5
第二节 用益物权的种类和体系
我国《物权法》上的用益物权: 我国《物权法》上的用益物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 、 2、建设用地使用权 、 3、宅基地使用权 、 4、地役权 、
物权法 第三编 · 用益物权 6
其他法律规定的用益物权: 其他法律规定的用益物权: 1、探矿权 、 2、采矿权 、 3、取水权 、 4、养殖权 、 5、捕捞权 、 6、海域使用权 、
物权法 第三编 · 用益物权 15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与土地 承包经营权证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依土地承包 经营权合同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 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 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 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 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指对他人的物在一定的范围内,加以占有、使用、收益的限制权益。

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标的物,因为动产的种类繁多,数量零碎,价值较低,如有需要尽可买之,即使偶尔需要利用他人的动产,也可依借赁、租赁等债的方式获得,而不必依赖用益物权。

以土地为客体的用益物权,是物权法的主要内容,《民法通则》仅有原则性的规定,宪法及有关土地、自然资源的单行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产管理法》、《水法》、《深林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零星的规定。

《物权法》第一次系统的规定了用益物权的基本规则和若干具体类型。

本专题融合了这些法的规定。

一、用益物权及其体系(一)传统用益物权我国传统民法上下列权利属于用益物权:地上权、地役权、用益权、居住权、永佃权等。

(二)我国现存的几种用益物权(1)自然资源使用权;(2)土地承包经营权;(3)建设用地使用权;(4)宅基地使用权;(5)地役权。

这五类为制定法上的制度。

自然资源使用权又可以分为海域使用权、探矿权、取水权、养殖权与捕捞权等。

因为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集体使用、或者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均可依法由单位、个人占有、使用和收益。

(三)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与另外一种用益权——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对物占有为前提,除了质权、留置权外,其它担保物权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

2,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限制物权,意在获取标的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以就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为目的。

3,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标的物(德、法、瑞士法上的用益物权以动产和不动产的综合财产为标的物,应属于例外);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包括动产,、权利与不动产。

4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即不以主体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而能够独立存在;担保物权为从属物,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

下面内容主要论述我国法上的几类主要的用益物权。

(一)对像土地承包经营权适用于: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土地、林地、草地等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用地;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准用之。

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8.3土地承包经营权
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是本集体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有集体使用的农用土地 目的是进行农业生产活动
特征:
概念和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人依法享有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划拨的建设使用权转让
某市国土局于1989年7月13日下文批准,将位于龙昆路和龙华路十字路口东南角1、38亩土地划拨给房建公司用于建公办大楼。该批文明文规定:“应严格在红线范围内控制用地,不得擅自超越,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房建公司取得上述两块土地批文后,于1990年7月5日向市城建局申报建8层办公楼,该局于1991年12月28日下发了施工任务通知书,批准房建公司在被批土地上建8层办公楼。房建公司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因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即取消了建设办公楼的计划,而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中商公司,双方约定:房建公司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中商公司,用地2779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4200元,共计8618万元,分6次付清;付第二批款项后,房建公司把所有文件、红线图和土地使用权证等正本交给中商公司保管;交付使用时间为1994年9月30日。
概念和特征 依法享有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又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传统民法称地上权)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的权利 客体为国有土地 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其范围包括地上和地下) 不以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存在为前提
案情简介: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能否转让,转让要符合什么条件?
争议点:
法理分析:
法理分析: 划拨是土地使用权无偿取得的一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经法定程序后进行转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在本案中,房建公司经申请和批准,取得了划拨土地使用权,后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中商公司,并未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且未补办出让手续,违反了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因此,房建公司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无效。

物权法-用益物权

物权法-用益物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 1.支付承包金的义务 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 性损害的义务 4.不得弃耕抛荒的义务 5.依法交回承包地的义务 6.备案义务 7.容忍义务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一、消灭事由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存续期间届满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愿交回承包地 3.承包地灭失 4.承包地调整 5.收回承包地 6.承包地被征收 7.承包人死亡,无人继承 二、消灭的法律效果 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承包人有权取回自己在承包地上兴建的农 田水利等设施、农作物、林木等;也可以留给发包人,但有权请 求补偿。承包人对其在承包地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 请求相应的补偿。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
(一)协议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人与受让人就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一对一的洽商,最终达成 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协议。
(二)招标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土资源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 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九章 用益物权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概念
一、界定 泳衣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的物权,或者说是权利人 对他人所有的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定限物权。 二、性质 1.用益物权人的规格因具体类型的用益物权而表现出差异,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 2.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应为不动产,虽然《物权法》也承认有 动产。 3.用益物权的内容包含占有、使用、收益。 4.用益物权派生于所有权。 5.用益物权为他物权。 6.用益物权的存续期限较为复杂
一、概念 指农村村民(实际为农户)依法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 宅及其附属设施,并保有其所有权的用益物权。 法律性质: 1.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身份性 2. 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为集体所有的土地 3. 宅基地使用权的目的及功能 4. 宅基地使用权派生于集体土地所有权 5. 宅基地使用权为用益物权 6. 宅基地使用权为无对价物权 7. 宅基地使用权为无期物权

第七章 用益物权

第七章  用益物权

四、地役权的设立
1、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 设立地役权的形式: 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 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可 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以为有偿或无偿。 以为有偿或无偿。 2、地役权登记的效力:当事人要求 地役权登记的效力: 登记的, 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 权登记;未经登记, 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 第三人。
不可分性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 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 部分转让时 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 部分涉及地役权的, 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 役权。 役权。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 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 部分转让时 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 部分涉及地役权的, 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 有约束力。 有约束力。
六、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
4.相邻关系的权利的取得是无偿的; 4.相邻关系的权利的取得是无偿的;而地 相邻关系的权利的取得是无偿的 役权可以是有偿的。 是否有偿不同) 役权可以是有偿的。(是否有偿不同) 5.相邻关系中 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时, 相邻关系中, 5.相邻关系中,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时, 新的不动产权利人都要受相邻关系规则的 约束; 约束;而约定的地役权如果未向登记机关 申请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申请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抗 效力不同) 效力不同)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和期限
1、设立方式:出让和划拨。 设立方式:出让和划拨。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 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 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取得方式:出让、 取得方式:出让、划拨和转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登记时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用益物权概念和特征(一)

用益物权概念和特征(一)

用益物权概念和特征(一)用益物权概念和特征什么是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财产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不是直接拥有财产本身。

用益物权是民法上的一种权利制度,旨在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用益物权的特征以下是用益物权的一些特征:1.有限制:用益物权是有限制的,权利人只能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不能支配和处分财产。

2.相对性:用益物权是相对的权利,即它的存在依赖于他人的财产。

权利人只有在财产持有人的许可下才能行使用益物权。

3.非排他性:用益物权不排除其他人享有同一财产的其他权利,例如所有权。

财产持有人和其他权利人的权益依然存在。

4.权利期限:用益物权的有效期通常是确定的,权利人可以在一段时间内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5.可以转让:用益物权是可以转让的,权利人可以将自己的用益物权转让给他人。

用益物权的适用范围用益物权适用于许多不同情况下的财产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营业权和租赁权;•矿业探查和开发权;•专利或版权使用权;用益物权的法律保护用益物权在许多国家的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中得到明确保护,以确保权利人的利益得到合法保障。

这种保护包括但不限于:•权利确认和登记制度;•合同和协议的法律约束力;•违约责任和赔偿机制;•法院的司法保护和救济。

用益物权在商业和社会中的应用用益物权广泛应用于商业和社会的各个领域,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了许多灵活的财产利用和交易方式。

一些典型的应用包括但不限于:•长期租赁和商业用地合作开发项目;•知识产权的授权和许可;•高科技设备和设施的共享使用;•物业管理和共管服务;总结用益物权是一种重要的权利制度,允许权利人在不直接拥有财产的情况下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益。

用益物权具有一些独特的特征,适用范围广泛,并在法律中得到充分保护。

它在商业和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促进了财产利用和交易的灵活性。

用益物权的优势和局限性用益物权作为一种权利制度,有其自身的优势和局限性。

优势以下是用益物权的一些优势:•灵活性:用益物权允许权利人在不直接拥有财产的情况下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益,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灵活的财产利用方式。

用益物权与特许物权

用益物权与特许物权
如采矿权 ■ 3、一般不具有物权的排他性效力:如水资源的多
主体使用 ■ 4、取得方式为行政许可 ■ 5、该权利设定目的具有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公法
意义
二、特许物权的性质和地位
■ (一)性质 ■ 理论争议: ■ 1、否定说:特许物权不属于用益物权,是一种独
立的权利。 ■ 2、肯定说:特许物权属于用益物权。(物权法采
1
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
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
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
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2
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
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
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
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
对出典人而言,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由此给 出典
人所造成的损失。
二、用益物权的体系和一般规则
■ (一)形成和发展 ■ 1、罗马法用益物权:人役权、地役权、永佃权和地上权。 ■ 2、法国民法典: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 ■ 3、德国民法典:地上权、土地负担及役权(包括地役权、有
限人役权、用益权、居住权)。 ■ 4、日本民法典:地上权、海域永使佃用权权 、地役权和入会权。 ■ 5、我国清朝时期:地上权、永佃权和地役权。 ■ 6、我国民国时期: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和典权。 ■ 7、我国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地上权、地役权、海域使用
让他人采矿。
■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 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 ★ 我国物权法目前并没有放开采矿权的流转。
三、取水权
■ 我国《物权法》和《水法》对水资源管理 和使用作了全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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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益物权(一)土地承包经营权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并结合民法中物权法理论分析,农村土地承包中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生效或者依法登记取得的,对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养殖水面、“四荒”等农村土地进行占有和以耕作、养殖、竹木或者畜牧为生产方式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目的生产经营而使用并获得收益的权利以及该依法承包农村土地所形成权利的处分权。

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性质属于物权,属于物权中的他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且是一种新型用益物权”。

特征:(1)它是在他人所有之农村土地上设定的物权。

(2)它是以农村土地为标的物的他物权。

(3)它是享有和行使以对农村土地之占有为前提并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用益物权。

(4)它是依承包合同生效或依法登记而发生的权利。

(5)它是一种有期限的权利。

(6)它是以耕作、养殖、竹木、畜牧为具体内容而使用他人农村土地的权利。

(7)它是以农村土地的使用目的为农业目的而使用他人农村土地的权利。

(8)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关系的特定义务主体(即发包方)的相同性。

(9)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其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法定性。

(10)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权利的可流转性。

(11)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限制性。

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则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

(12)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法定权利的物权保护性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包含着诸多权利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承包经营权应包括以下内容:(1)经营自主权,也称经营决策权。

它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承包人自行决定干什么,干多少,怎样干的权利。

给予承包方经营自主权,就可使他们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关心生产、销售情况,收益与经营效果挂钩。

但应当注意的是,承包方虽然可以决定干什么、怎么干,但是承包经营自主权应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主,不能利用经营自主权进行非法经营,否则最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收益权。

它是指通过自主在承包地上进行经营活动后,占有经营所得利益的权利。

如村民在承包地上种植了果树或者农作物,产生的收益就应该归承包人拥有。

(3)收益的处分权。

它是指承包方可以对自己经营的收益自行予以处理,可以留给自己或者送给别人,也可以当作商品将其出售。

(4)流转权。

它是承包方可以将承包的土地自行采取转让、转包、互换、出租等方式使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行使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

(5)优先承包权。

它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或者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过程中,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6)继承权。

它是指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继续享有原承包合同法定及约定的权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概念体系中,没有使用地上权这一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的特征: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权。

第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权利。

第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指通过有偿有限期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者,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一次或分次提前支付的整个使用期间的地租。

出让的含义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土地使用权出让,也称批租或土地一级市场,由国家垄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2)经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只有使用权,在使用土地期限内对土地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土地使用权可以进入市场,可以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但地下埋藏物归国家所有。

(3)土地使用者只有向国家支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4)集体土地不经征收不得出让。

(5)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与土地使用者之间关于权利义务的经济关系,具有平等、自愿、有偿、有期限的特点。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使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就是地上权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1.占有和使用土地。

2.权利处分。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处分其权利。

这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抵押。

(3)出租。

3.附属行为。

4.取得地上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补偿。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时,应当将士地返还给所有权人,原则上应恢复土地的原状。

因此,如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取回地上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及附着物为恢复原状的手段时,则取回不但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也是他的义务。

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宅基地使用权1.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宅基地使用权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行使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不得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应经依法审批。

经依法审批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宅基地申请者无偿提供宅基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与限制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制的处分权。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使用权人转让、出租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四)地役权1.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所谓地役权是指为了利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对他人的土地进行一定程度的利用或者对他人行使土地权利进行限制的权利。

(二)特征1、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2、地役权是为利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3、从属性: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地役权作为从权利不得独立于需役地而单独转让或者抵押;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或抵押的,地役权随之转移、抵押。

4、不可分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地役权不因需役地的分割或者部分转让而受有影响;也不因为供役地的分割或者部分转让而受有影响。

2.地役权的的主要内容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在内容上基本上是相同的,但是两者有本质上的不同,其区别主要体现在:1、相邻关系为土地所有权内容当然的扩张或限制,是法定的;而地役权则为土地所有人间基于契约而生之所有权扩张与限制,是意定的。

2、因此基于相邻关系而发生的所有权的扩张或者限制仅在不得已的情形下发生,即若不进行该种限制或者扩张那么土地所有人就无法正常实行其土地的利用,因此相邻关系进行的调整是法律的底线;而地役权则是于相邻关系之外土地所有人更进一步对自己权利的扩张,因为是基于合意设定所以其范围几乎是没有限制的。

3、相邻关系不是独立的权利,乃是为所有权本身的限制或扩张;而地役权则是因他物权而受一时之限制,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4、因为相邻关系是法定物权,所以相邻关系之成立及对抗第三人,均不需要进行登记;而地役权作为意定物权,则需要进行登记,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基于相邻关系所生之权利义务与所有权同时存在,不能单独的取得或丧失,即不因相对人的意思而发生变动;地役权则有所不同,地役权的取得需要有设立地役权的合同,地役权可以因期限届满,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等原因而归于消灭。

3.地役权的行使与消灭地役权人的权利与义务(1)对供役地的使用权地役权人有权依据设定地役权的合同或者遗嘱等规定的方式对供役地加以利用。

对供役地的利用方式因为地役权的类型而有所不同,有的为取水、有的为通行、有的为铺设电缆、有的为禁止供役地所有人建筑高层建筑物等等不一而足。

(2)为必要的附属行为地役权人为了行使其地役权所必须实施的行为,虽然没有在设权合同中规定地役权人仍然得以实施。

例如为了行使在供役地上取水的地役权,地役权人可以在供役地上设置水井等取水装置。

(3)得行使所有权之物上请求权即可以行使停止侵害、排除防碍、返还所有物等物上请求权。

2、地役权人的义务(1)损失最小化的义务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法为之,这样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致过分损害供役地的效用。

(2)补偿义务地役权人因其行使地役权的行为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应当在事后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

(3)维护设置的义务、地役权人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如电线、管道、道路,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坏而受到损害。

(4)恢复原状的义务地役权消灭时地役权人应当以自己的费用将供役地恢复原状。

地役权是一种不动产物权,则不动产物权的一般消灭原因,当然适用于地役权。

以下是地役权消灭的几项特殊原因:1、土地灭失,由于地役权权的主观属地——客观属地的特性,所以无论是需役地还是供役地灭失的地役权均归于消灭。

2、需役地不需要利用供役地。

由于地役权的功能在于满足需役地权利人的需要,因此若需役地不再需要利用供役地了,那么地役权应当归于消灭。

3、供役地无法满足需役地的需要,其理由与上述情形相同。

4、抛弃。

地役权作为财产权利,因此地役权人是可以放弃其地役权的,地役权人若放弃其地役权地役权也归于消灭。

5、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

如果地役权设有期限的,那么期届满的地役权归于消灭;设定地役权的合同若附有解除条件的,条件成就时地役权也归于消灭。

6、土地被征收7、供役地权利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解除地役权合同的。

四、担保物权(一)抵押权1.抵押权的概念根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2.抵押权的特征(一)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二)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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