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诉法司法解释背景下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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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法律规定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法院是伸张正义、发扬守法精神的重要之地。

各种大小案件数不胜数,那么是不是事无巨细都只找一个法院呢?也就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到底有着什么样的分别呢?将会告诉借住民事诉讼法来告诉您关于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法律规定?▲(一)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国内结婚定居国外:国内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国内最后居所,《民诉意见》第l3条国外结婚定居国外: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民诉意见》第l4条一方在国内:国内法院永远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l5条双方在国外未定居: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民诉意见》第l6条▲(二)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31条:诉前财产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认为其它有管权的人民法院不能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我们的意见认为,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均可采取诉前财产保措施。

▲(三)级别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根据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和案件影响的大小来确定级别管辖的。

把性质重大、案情复杂、影响范围大的案件确定给级别高的法院管辖。

在审判实务中,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也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

各地人民法院确定的级别管辖的争议标的数额标准不同。

▲(四)地域管辖一般规定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下: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特殊地域管辖的类别是什么

特殊地域管辖的类别是什么

特殊地域管辖的类别是什么一、特殊地域管辖的类别是什么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有九类:1、第一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第二类,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践中,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则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第三类,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第四类,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第五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第六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第七类,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索赔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第八类,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9、第九类,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两种特殊地域管辖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这对所有因限制人身自由而起诉的案件都适用,而不管是否兼具一般管辖所规定的性质或内容。

《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原告所在地为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法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共同管辖。

这一特殊管辖规定,表现出的立法意图就是对人身自由权保护的高度重视,为了便于公民参加诉讼,保护其人身自由权,法律设定了更为充分、方便的管辖制度。

保险合同管辖

保险合同管辖

保险合同管辖保险合同管辖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在发生纠纷时,选择的争议解决地和适用的法律程序。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其管辖和适用法律有一些独特性。

下面将从国内、国际两个层面来分析保险合同的管辖。

在国内层面上,保险合同的管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管辖权和法律适用。

首先是管辖权问题。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

因此,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如果保险合同双方选择诉讼解决纠纷,那么纠纷将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此外,如果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那么双方应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而不是提起诉讼。

其次是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或者外国法律。

在保险合同中,通常会有一条适用法律的选择条款。

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那么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在国际层面上,保险合同的管辖主要涉及跨国保险合同的问题。

根据国际通行的惯例和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有以下几种管辖方式可以选择:首先是合同当事人选择法院管辖。

如果保险合同中有选择管辖法院的条款,那么一般应以此条款为准,纠纷将由约定的法院管辖。

其次是按照国际公约或者国内法的规定进行管辖。

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罗马公约》等相关公约都对合同争议的管辖有专门的规定。

最后是按照国际裁决的方式进行管辖。

根据《联合国国际商会国际仲裁规则》,当事人可以选择由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解决争议。

需要注意的是,在跨国保险合同中,涉及的管辖和适用法律问题更加复杂,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

一般来说,当事人应根据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国际通行的惯例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确定保险合同的管辖和适用法律。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的管辖涉及国内、国际两个层面。

在国内层面上,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同时根据合同的约定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在国际层面上,可以选择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法院管辖,也可以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选择国际仲裁机构进行解决。

特殊地域管辖是怎么认定的

特殊地域管辖是怎么认定的

特殊地域管辖是怎么认定的一、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3—32条规定了十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四)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五)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六)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七)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八)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九)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十)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二、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有两种情况:(一)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l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

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二)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滩涂、山林、草原等。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怎么处理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怎么处理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怎么处理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也会就赔偿事项发生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与一般民商事合同纠纷相比,有其特有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那么,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怎么处理?接下来由我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怎么处理1、《民事诉讼法》第24条是对保险合同纠纷这个特定类型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权做出专门规定。

之所以做出专门规定,是考虑到保险合同纠纷与一般民商事合同纠纷相比,有其特有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解释》第21条增加了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作为地域管辖法院之一,有利于当事人就近选择法院解决保险争议,也避免了被告住所地可能存在的司法保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解释》第21条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诉讼,地域管辖的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

2、《民事诉讼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该34条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二节“地域管辖”标题之下,采用的是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为列举式,“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是概括式),对合同纠纷或其他有关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选择管辖法院之范围做出了规定。

其中概括性规定所使用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措词同样表明:第34条属于解决合同争议之特殊地域管辖相关规定的范畴。

3、《民事诉讼法》第24条和《解释》第21条,对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权,使用的是明确列举式,而且所列举之法院管辖地“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被保险人住所地”,均在第34条所规定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范围之内。

保险合同管辖

保险合同管辖

保险合同管辖保险合同管辖是指法院对涉及保险合同的争议案件进行审判处理的地域范围。

具体管辖范围由国家法律规定,并依据一定的原则确定。

保险合同管辖原则上分为专属管辖和非专属管辖两种情况。

首先,专属管辖是指对于特定类型的保险合同争议,法律规定只有特定的法院才能审理。

比如,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由人民法院管辖,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由财产保险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这种管辖方式主要是为了维护投保人的利益,确保在争议解决过程中能够获得公正和专业的审判。

其次,非专属管辖是指对于一般类型的保险合同争议,争议双方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选择合适的法院进行诉讼。

法律规定了多种管辖地的情况,包括:被保险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保险公司所在地等。

在选择管辖地时,一般应遵循公平、便利和合理等原则,选取与争议事项有直接联系的法院。

然而,保险合同管辖并非完全自由选择,还受到一些限制。

例如,涉及一方为贫困地区居民的案件,可以选择所在地法院或对方居住地法院进行审理;涉及保险销售的案件,可以选择保险公司所在地法院或保险代理人住所地法院进行审理。

这些限制主要是基于司法公正和法律公平的考虑,以平衡双方的权益,并确保合同争议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保险合同争议的管辖可能会出现争议。

例如,保险合同中对管辖地没有明确规定,或保险合同中的管辖地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等。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决定,以确保争议能够在适当的地点得到解决。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管辖是指法院对涉及保险合同的争议案件进行审判处理的地域范围。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一定的原则,保险合同的管辖一般分为专属管辖和非专属管辖两种情况。

在选择管辖地时,应遵循公平、便利和合理等原则,并考虑双方的权益,确保合同争议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保险合同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保险 __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有原则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 __管辖。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关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协议。

保险合同纠纷指投保人与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保险人因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以及违约责任等引起的纠纷。

保险标的物,指投保人投保保险的财产,比如某建筑物、某运输工具等。

最高 __为了进一步明确涉及运输工具和货物运输的保险纠纷的管辖,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__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 __管辖。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浅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作者:张文胜:《文化产业》xx年第03期摘要:因《民事诉讼法》法律条文对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权规定的不明确,导致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向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后,保险公司以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诉讼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

通过分析,笔者建议: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保险人住所地的 __管辖。

关键词:诉讼管辖;人身保险合同;诉讼标的;保险标的物;:1674-3520(xx)-03-00-02保险的主要功能就是转移风险、分摊损失、防灾防损以及融资投资。

是人们“踏实与放心”的标志,被保险人一旦出了“险”,经长期、多次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还是不予赔付保险金的情况下,受益人一般依据《保险法》向被保险人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就会以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不是保险合同的“标的物”为由进行抗辩,认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件适用:由被告住所地的 __管辖。

保险案件管辖法律规定(3篇)

保险案件管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保障社会经济生活、分散风险、稳定市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为了规范保险案件的管辖,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保险案件管辖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保险案件管辖概述1. 保险案件管辖的概念保险案件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保险纠纷案件时,按照法定原则和程序,确定由哪个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制度。

2. 保险案件管辖的原则(1)地域管辖原则: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专属管辖原则: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保险人住所地、保险代理人住所地等有特定地域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协议管辖原则: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不方便管辖原则: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三、保险案件管辖的具体规定1. 地域管辖(1)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是指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的地点。

(2)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物的所在地。

(3)保险事故发生地:保险事故发生地是指保险事故实际发生的地点。

2. 专属管辖(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保险人住所地、保险代理人住所地等有特定地域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保险人住所地:保险人住所地是指保险人的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

(3)保险代理人住所地:保险代理人住所地是指保险代理人的主要营业场所所在地。

3. 协议管辖(1)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法律规定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法院是伸张正义、发扬守法精神的重要之地。

各种大小案件数不胜数,那么是不是事无巨细都只找一个法院呢?也就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到底有着什么样的分别呢?将会告诉借住民事诉讼法来告诉您关于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法律规定?(一)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国内结婚定居国外:国内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国内最后居所,《民诉意见》第l3条国外结婚定居国外: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民诉意见》第l4条一方在国内:国内法院永远有管辖权,《民诉意见》第l5条双方在国外未定居: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民诉意见》第l6条(二)诉前财产保全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31条:诉前财产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认为其它有管权的人民法院不能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我们的意见认为,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均可采取诉前财产保措施。

(三)级别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根据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和案件影响的大小来确定级别管辖的。

把性质重大、案情复杂、影响范围大的案件确定给级别高的法院管辖。

在审判实务中,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也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

各地人民法院确定的级别管辖的争议标的数额标准不同。

(四)地域管辖一般规定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下: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合同纠纷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地域管辖合同纠纷地域管辖是指涉及合同纠纷的案件所属的管辖法院和地域范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一方违约或产生争议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然而,在跨地域交易中,当合同纠纷发生时,如何确定合适的地域管辖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合同纠纷地域管辖的原则、方式以及争议的解决方案。

首先,确定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条原则是合同约定原则。

当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选择管辖法院的地域时,法院会根据该约定来确定管辖权。

这种约定通常体现在合同的法律条款中,称之为选择合同管辖法院条款。

该条款的约定应明确、具体,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原则是争议发生地原则。

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管辖法院,法院将根据发生纠纷的地方来确定管辖权。

例如,如果买卖合同发生纠纷,一般由卖方所在地或商品交付地的法院来审理。

第三条原则是合同履行地原则。

如果合同履行地与争议发生地不一致,法院可以根据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权。

例如,如果合同约定在北京签订,但履行地在上海,那么可以选择北京或上海的法院来审理。

其次,确定合同纠纷地域管辖的方式有几种。

一种方式是协议选择。

当合同双方存在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选择特定的法院来解决纠纷。

这种方式需要经过双方的同意,并签署书面的协议。

另一种方式是法定管辖。

当合同约定或协议无法达成时,法院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权。

例如,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通常由被告的住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行使。

此外,还有一种方式是特定管辖。

根据某些特定的法律规定,某些合同纠纷必须提交特定的法院审理,如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纠纷必须提交知识产权法院。

最后,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案有几种途径。

一种方案是诉讼解决。

当存在合同纠纷时,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审判来解决争议。

诉讼解决是公正的、有法律效力的,但需要耗费时间和金钱,并可能对双方的关系造成伤害。

另一种方案是仲裁解决。

当合同中包含了仲裁条款时,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仲裁结果和诉讼结果具有同等效力。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背景下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背景下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新民诉法司法解释背景下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这是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综观二十多年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于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问题,也逐渐予以明确和清晰,有利于当事人有效的维护白身权益,并充分体现了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的两便原则。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规定与1991年制定、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均保持一致,奠定了我国保险合同纠纷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在20多年的实施过程中,经实践中不断的检验以及理论界的思考,对于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如何理解已经形成了初步的共识。

其中,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动状态时标的物所在地如何确定需要进一步澄清。

于是,最高院于1992年颁布的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从而对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的情形下如何地域管辖进行了扩大,对于除此之外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仍然适用民事诉讼法中保险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

但是,如果对于人身保险合同而言,是否存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概念,一度引起业内的争议。

保险合管辖权法律规定(3篇)

保险合管辖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基于保险法律关系所订立的合同。

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生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和仲裁机构,成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

我国《保险法》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保险合同管辖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围绕保险合同管辖权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保险合同管辖权的概述1. 保险合同管辖权的概念保险合同管辖权是指保险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有权选择向特定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权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管辖权分为法定管辖和约定管辖。

2. 保险合同管辖权的种类(1)法定管辖:指法律规定的由特定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的保险合同纠纷。

(2)约定管辖:指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解决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

三、保险合同管辖权的法律规定1. 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1)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但涉及重大、复杂、疑难的保险合同纠纷,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 保险合同纠纷的约定管辖(1)仲裁管辖:当事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将保险合同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依法指定。

(2)诉讼管辖:当事人未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的,可以依法向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保险合同管辖权法律规定的适用1. 地域管辖的适用(1)被告住所地:指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在地。

(2)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物的所在地。

2. 级别管辖的适用(1)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2)中级人民法院: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

3. 仲裁管辖的适用(1)仲裁委员会: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仲裁机构。

保险管辖法律规定(3篇)

保险管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对于保障个人和企业的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

为了规范保险市场的秩序,保障保险合同的履行,维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保险管辖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保险管辖的法律依据、管辖原则、管辖类型以及管辖争议的处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保险管辖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法》是我国保险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对保险管辖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如《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适用合同订立地法律。

”这一规定明确了保险合同的订立地法律在保险管辖问题上的适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管辖问题进行了全面规定。

如《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规定为保险管辖提供了依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问题进行了细化,为保险管辖提供了更加具体的操作指南。

三、保险管辖的原则1. 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只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事项仅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在确定保险管辖时,应以合同当事人的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为依据。

2. 地域管辖原则地域管辖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应归属于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这一原则体现了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制度。

3. 管辖优先原则管辖优先原则是指当存在多个管辖法院时,应优先考虑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四、保险管辖的类型1. 合同管辖合同管辖是指因保险合同纠纷而发生的管辖。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适用合同订立地法律。

保险案件管辖法律规定(3篇)

保险案件管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案件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保险纠纷案件时,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审判的问题。

保险案件管辖是法律规定的诉讼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关于保险案件管辖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二、保险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1. 级别管辖原则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对案件受理的权限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险案件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受理。

2. 地域管辖原则地域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根据案件的性质、争议的标的额等因素,确定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案件的地域管辖分为以下几种:(1)合同履行地管辖: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以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或者被保险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2)被告住所地管辖: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原告住所地管辖: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 特殊管辖原则特殊管辖是指法律对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规定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案件中的特殊管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海事保险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管辖。

(2)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管辖。

(3)信用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保险案件管辖的具体规定1.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1)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以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或者被保险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2)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以被保险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2. 保险赔偿纠纷案件(1)财产保险赔偿纠纷:以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或者被保险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2)人身保险赔偿纠纷:以被保险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3. 保险人责任纠纷案件(1)保险人赔偿责任纠纷:以保险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2)保险人赔偿责任纠纷:以被保险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4. 保险欺诈纠纷案件(1)保险欺诈纠纷:以保险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篇一:新司法解释条文解读(管辖篇)新司法解释条文解读——管辖篇释明: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__年通过),下称新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旧解释;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__年修正),下称民诉法;4、新旧解释对应条款内容修改的相关部分,用黄色字体突出显示;5一、已修改条款(一)级别管辖1、重大涉外案件的范围认定新解释: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旧解释: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件。

修改要点:新解释删除了“居住在国外的”这一涉外性质,只要案件“重大”,均由中院管辖。

新解释增加了“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增加了范围的开放性。

2、专利纠纷案件级别管辖。

新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旧解释: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修改要点:新解释新增“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专利纠纷案件。

新解释新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专利纠纷案件。

地域管辖1、住所地的确定新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怎么确定管辖的法院是哪个

怎么确定管辖的法院是哪个

怎么确定管辖的法院是哪个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的地、保险事故发⽣地的⼈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条保险⼈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的,为再保险。

应再保险接受⼈的要求,再保险分出⼈应当将其⾃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告知再保险接受⼈。

第⼆⼗九条再保险接受⼈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要求⽀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或者受益⼈不得向再保险接受⼈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的请求。

再保险分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未履⾏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或者迟延履⾏其原保险责任。

第三⼗条采⽤保险⼈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与投保⼈、被保险⼈或者受益⼈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和受益⼈的解释。

保险合同管辖法院的规定

保险合同管辖法院的规定

保险合同管辖法院的规定概述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一种经济合同,目的是在发生风险事件时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管辖法院的规定是一项重要的条款,它规定了双方在合同纠纷解决过程中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将深入探讨保险合同管辖法院的规定及其相关问题。

保险合同管辖法院的重要性保险合同管辖法院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争议解决至关重要。

法律上,每个国家对保险合同管辖法院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

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也可以根据地域或身份等因素选择管辖法院。

管辖法院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具有决定性意义。

选择一个合适的管辖法院,可以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并减少纠纷解决的成本。

此外,在国际保险合同中,管辖法院的规定也与跨境争议解决机制有关。

选择一个公认的国际仲裁机构作为管辖法院,有助于跨国合同纠纷的解决。

保险合同管辖法院的几种规定方式1.居住地法院管辖规定这是最常见的一种规定方式,即根据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公司的住所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该规定包括了本国和国外居住地法院的管辖范围,适用于国内和国际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规定根据保险合同的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

这一规定方式强调合同履行的地域相关性,适用于需要实地考察、处理实际纠纷或保险起到的风险加剧地。

3.专属管辖法院规定合同双方可以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一个专属管辖法院,排除其他法院的管辖权。

这种规定方式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一般适用于对特定法院具有信任和了解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国家,排除其他法院管辖权的规定可能受到法律限制。

4.仲裁机构管辖规定另一种常见的规定方式是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而非诉讼法院。

保险合同中通常会规定有关国际或国内仲裁机构的具体名称。

仲裁机构是经过双方约定,由第三方仲裁员根据仲裁规则进行争议解决的机构。

国际保险合同管辖法院的相关问题在国际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管辖法院的规定更加复杂,通常涉及以下几个问题:1.涉外管辖的权威性问题国际保险合同中,涉及跨国争议的解决涉外管辖权威性问题。

保险合同起诉地

保险合同起诉地

保险合同起诉地《保险合同起诉地》保险合同是保险业务中的重要文件,它规定了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然而,保险合同可能会涉及到各种争议和纠纷,这时就需要通过起诉来解决。

保险合同起诉地是指保险合同争议的法院管辖地,它对于保险合同纠纷的解决非常重要。

保险合同起诉地的确定是根据相关法律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险合同纠纷的起诉地可以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

当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险合同争议的起诉地时,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起诉,否则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起诉地。

保险合同起诉地的确定主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二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

根据诉讼便利原则,保险合同起诉地应选择离保险合同履行地最为近便的法院。

这样可以方便双方参与诉讼,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

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则是约定自由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合同起诉的法院。

这就意味着在保险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保险合同争议的起诉地。

当合同中明确约定起诉地时,法院将以该地为管辖地进行审理。

合同约定的保险合同起诉地具有优先效力,法院一般不会变更。

保险合同起诉地的确定也要考虑保险业务特点。

保险合同涉及的事实复杂,理论较多,需要专业的法官和审判人员进行判断和审理。

因此,一些地区设有专门的保险业务法庭或保险业务审判庭,方便进行专业的判决。

当事人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性质选择将纠纷提交到这些专门的法庭进行审理。

保险合同起诉地的选择也与责任追究有关。

根据实践经验,当事人在选择保险合同纠纷的起诉地时,一般会选择被告住所地作为起诉地。

这是因为在被告住所地进行诉讼,有利于保险公司进行举证和提供证据,而且也有利于当事人全面履行诉讼义务。

总之,保险合同起诉地的确定需要综合法律规定、合同约定、诉讼便利原则和对保险业务特点的考虑。

选择适当的起诉地能够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障合法权益,并且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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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并已于2015年2月4日开始实施。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旧民诉法司法解释”)。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是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综观二十多年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于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问题,也逐渐予以明确和清晰,有利于当事人有效的维护自身权益,并充分体现了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的两便原则。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规定与1991年制定、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均保持一致,奠定了我国保险合同纠纷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在20多年的实施过程中,经实践中不断的检验以及理论界的思考,对于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如何理解已经形成了初步的共识。

其中,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动状态时标的物所在地如何确定需要进一步澄
清。

于是,最高院于1992年颁布的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从而对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的情形下如何地域管辖进行了扩大,对于除此之外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仍然适用民事诉讼法中保险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

但是,如果对于人身保险合同而言,是否存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概念,一度引起业内的争议。

《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十二条第三、四款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部分非专业人士对于“保险标的”与“保险标的物”不作区分,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有时会依据《保险法》向被保险人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而保险公司则以人身不是保险合同的标的物进行抗辩,认为案件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即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从部分司法判决案例来看,甚至有的法官也认为“保险标的”与“保险标的物”概念类似。

实际上,业内一般认为,保险标的物是指保险合同中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客体,在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中,由于人的寿命和身体都不属于物的范畴,而属于《保险法》规定的保险标的,因此作为保险对象的人的寿命和身体不是保险标的物。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不适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案件的管辖。

为进一步定纷止争,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从而增加了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作为地域管辖法院之一,有利于当事人就近选择法院解决保险争议,也避免了被告住所地可能存在的司法保护。

因此,在新民诉法司法解释背景下,就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纠纷,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地域管辖法院,这也充分体现了最高院充分紧跟实践发展,并贯彻以人为本,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的两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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