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名品牌认定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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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名牌和驰名商标的评定标准

中国名牌和驰名商标的评定标准

中国名牌和驰名商标都是一种荣誉称号,也是一种品牌,其对提高商品知名度、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等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1、依据不同。

中国名牌是依据国家质检总局第12号令《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来评定,其法律法规依据是《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

驰名商标是依据国家工商总局第5号令《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来认定,其法律法规依据是《商标法》和国务院《商标法实施条例》。

2、客体不同。

中国名牌是对质量而言,驰名商标是对商标而言。

中国名牌仅针对实物质量——即产品质量来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客体不但包括商品商标,也包含了服务商标,其范围涵盖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较中国名牌广。

同时中国名牌只适用中国制造产品;驰名商标不但适用中国商标,也适用外国商标。

3、机关不同。

中国名牌是由挂靠国家质检总局的社团——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来组织实施评价工作;驰名商标是由国家工商总局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等国家机关,在商标注册、评审、管理及侵权诉讼等实际工作中来认定。

4、程序不同。

中国名牌每年评定一次,由企业自行填报后交省级质检机关,再报送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评定。

驰名商标的认定采用国际惯例和通用方法,实行个案审查认定原则,不受时间限制;商标权利人在商标注册、评审、管理及侵权诉讼中,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在请求国家机关制止和处罚侵权行为的同时,可申请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在商标注册公告期内申请认定的,直接向商标局提出;在商标评审过程中申请认定的,直接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在商标管理过程中申请认定的,向市(地)级工商机关提出;在商标侵权诉讼过程中申请认定的,向人民法院提出。

5、效果不同。

中国名牌经评定后,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可利用中国名牌标志对产品进行包装、装潢和广告,免予各级政府的质量监督检查,自动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的重点。

驰名商标经认定后,除了在商标有效期内(十年,届满可续展)可利用驰名商标标识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包装、装潢和广告之外,还受到国家和国际上的特殊保护:①时间方面,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不受五年的限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他人恶意注册的商标;②空间方面,驰名商标享受跨类保护,认为他人在同类或另类商品或服务中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泽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请求国家机关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网络域名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驰名商标得到优先保护。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提高我省产品(服务)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增强经济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推动浙江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8-2010年)》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发展名牌产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浙江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产品(服务)。

第三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建立以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为基础,以市场评价为依据,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浙江名牌产品的认定、管理工作,并推进浙江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是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综合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及社会团体和有关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

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承担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在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评价工作按《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办法(暂行)》进行。

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七条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并处理投诉,组织实施对浙江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规定

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规定

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规定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为加快推进品牌发展战略,提高杭产品的知名度,增强其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企业自主品牌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6〕3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及原则(一)本办法所称杭州名牌产品,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生产(经营)并经杭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推委)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产品。

(二)名牌产品认定以工业、农业、服务业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有利于推动产业升级、推动科技创新、推动节能减排为目的,重点对主导产业、传统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中的自主创新产品、高技术含量产品、高附加值产品、高出口创汇产品以及农副名、特、优产品进行认定。

(三)工作原则:1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和企业自愿申请;2坚持总量控制,好中择优;3坚持以市场评价、用户评价和质量评价为主,实行动态管理。

二、申报条件(一)工业产品。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2.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申报产品的合法注册商标且与核准类别一致,其商标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3.产品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额居省内或市内同类产品前列,售后服务优良,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市场评价好;4.产品技术水平和质量达到国内、省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5.产品批量生产满3年,并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销售收入稳步增长。

其中高新技术类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4000万元以上,医药、服装类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其他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8000万元以上;6.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能力和研发投入居本市同行业企业前列,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7.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取得成效,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并不断提高;8.企业建立完善的计量保证体系和标准化体系,并符合劳动用工、清洁生产、安全生产、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要求。

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整理

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整理

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10月14日08时48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6月15日发布<<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一、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规范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促进中国名牌产品的发展壮大,增强我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199年一2010年)>>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顾客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确认的中国制造产品。

第三条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管理工作,并推进中国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工作。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有关的全国性社团组织、政府部门、新闻单位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司,负责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委托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承办。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可依据工作需要,设生产资料、消费类产品等若于专业委员会。

各专业委员会在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制定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确定评价方案,具体进行评价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制定中国名牌产品推进工作的目标、工作原则、计划和任务,对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中国名牌产品及生产企业进行表彰。

第五条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二、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9.13•【文号】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施行日期】2010.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任务要求,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财政部决定联合组织开展“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信部财政部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做好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鼓励工业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工业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患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企业的申报工作,并做好对示范企业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苏工商注[2012]265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苏工商注[2012]265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苏工商注〔2012〕265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创新驱动战略,推动企业自主品牌创新,完善企业品牌保护机制,规范企业著名字号的认定、使用和管理,鼓励企业使用独创字号,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实现字号区域联动保护,根据《关于发挥工商职能支持企业创新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省局制订了《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由注册登记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及时研究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协调外资登记管理部门共同落实《办法》。

相关责任部门必须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规范操作。

各地接通知后,要立即按照要求开展工作,在市级建立相应的字号保护机制。

在贯彻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注册分局联系。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7月19日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著名字号的认定、使用和管理,鼓励企业使用独创字号,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中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字词。

本办法所称的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是指依法经江苏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企业字号。

品牌管理规定

品牌管理规定

品牌管理规定一、品牌定义及核心要素品牌是指企业通过一定的标志、名称、符号、设计等独特的识别标识,以及与之相关的品质、信誉、服务等要素,形成在消费者心目中独特形象的心理实体。

品牌的核心要素包括品牌标识、品牌价值、品牌个性和品牌定位。

二、品牌管理原则1. 一致性原则:企业在品牌管理过程中需要确保品牌在各个渠道和环境下保持一致的形象,从而加强品牌的识别和认知度。

2.灵活性原则:品牌管理需要具备一定的灵活性,随着市场和消费者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品牌的策略和战略,以保持品牌的竞争优势。

3.创新性原则:品牌管理需要不断创新,通过推陈出新的方式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提升品牌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4.沟通性原则:品牌管理需要通过有效的沟通手段,与消费者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互动关系,增强品牌的认知度和忠诚度。

5.差异性原则:品牌管理需要注重与竞争对手的差异化,通过提供独有的产品或服务,塑造独特的品牌形象。

三、品牌管理步骤1.品牌定位:明确品牌的目标市场、目标消费者和核心竞争优势,确定品牌的独特性和独特的卖点。

2.品牌策略:制定品牌策略包括品牌定价、品牌传播、品牌推广等方面,为品牌的宣传和推广提供指导和依据。

3.品牌传播:通过各类媒体和渠道进行品牌的广告和宣传,增强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4.品牌体验:提供良好的产品和服务,确保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或享受服务过程中获得良好的品牌体验。

5.品牌评估:通过市场调研和消费者反馈等方式对品牌的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品牌管理策略。

四、品牌管理的关键因素1.品牌标识:品牌标识是品牌的核心元素,包括品牌的名称、标志、标语等,需要经过精心设计和策划,以确保易于识别和记忆。

2.品牌形象:品牌形象是消费者对品牌的整体印象和感受,需要通过品牌传播和品牌体验来构建和塑造。

3.品牌声誉:品牌声誉是消费者对品牌信誉和品质的评价,可以通过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来建立和维护。

4.品牌忠诚度:品牌忠诚度是消费者对品牌的信赖和依赖,可以通过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和品牌体验来提升。

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

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

( 符合 国家 标准 、 四) 行业 标准 或 国际标 准 ;
( ) 五 市场 销售量 、 名 度居 国 内同类 产 品前 列 , 知 在 当地农 业和 农村 经济 中占有重 要 地位 ,消费 者满 意 程度 高 ;
( ) 二 转让 、 买卖 、 出租或 者 出借 中 国名牌 农产 品


中 国 名牌 农 产 品 管理 办 法
第 第







为 规 范 中国名 牌农 产 品 的评选 认 定 工 作

加 强 对 中 国名
牌 农 产 品 的监 督 管 理 实 施 农 业 品 牌 化 发 展 战 略 提 高 中 国农 产 品 的市

等 中 场 竞 争 力 根 据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法 》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证 书和标 志 的 ;
( ) 六 质量 检验合 格 ;
( ) 用农 产 品应获 得 “ 七 食 无公 害农 产 品 ” “ 色 、绿 食 品” 或者 “ 有机 食 品” 号之一 ; 称
( ) 省级 名牌 农产 品 。 八 是
( ) 大 “ 国名牌 农产 品 ” 三 扩 中 称号 和标 志使 用 范
第二 十 一条
《 中国名 牌农 产 品证 书》 有人 有 持
册 商标 ;
下列情 形 之一 的 , 销其 “ 国名牌农 产 品 ” 号 , 撤 中 称 注 销其 《 中国名 牌 农产 品证 书 》 并 在 三 年 内不 再 受 理 ,
其 申请 : ( ) 一 有弄虚 作 假行 为 的 ;

组 织 管理
农 业 部 成 立 中 国名 牌 农 产 品推 进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名 推

武汉名牌产品评选管理办法

武汉名牌产品评选管理办法

武汉名牌产品评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武汉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引导和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提高质量水平, 增强武汉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武汉名牌产品,是指产品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良好市场发展前景的产品。

第三条武汉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报,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武汉名牌产品的评选和审定工作。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名牌推进办公室),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公,具体负责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社团组织、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单位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为非常设机构。

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委员会。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武汉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申报武汉名牌产品称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要求;(二)产品具有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住所地及纳税地均在本市;(三)产品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全市同类产品前列;申报产品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居全市同行业前列;(四)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全市同行业前列,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或者拥有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注重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五)产品批量生产3年以上,质量稳定,实物质量达到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六)产品按国际标准或者国内先进标准组织生产,企业标准化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七)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第六条农产品申报武汉名牌产品称号除须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对固定的生产基地和专业技术人员,产品按省内先进以上标准组织生产;(二)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环境、生产(加工)技术规程、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无公害以上标准的规定;(三)有覆盖产前、产中、产后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且有效运行。

山东名牌认定管理办法

山东名牌认定管理办法

山东名牌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省整体质量水平,增强山东品牌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推进实施品牌战略,规范山东名牌的认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山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 年)>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认定山东名牌产品和山东省服务名牌(简称“山东名牌"),适用本办法。

山东名牌产品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工业等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组织”)生产的品质优良、市场占有率和顾客满意度高、质量信用好、经济效益显著、发展前景广阔,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产品。

山东省服务名牌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服务方通过商品或劳务的服务过程为消费者提供的被社会各界普遍认可和肯定的优质服务,具有知名度高、信誉度高、忠诚度高的特点,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服务项目。

第三条山东名牌认定,坚持组织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无偿的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消费者认可为基础,注重综合认定,好中选优;坚持政府推动、引导和监督,委托第三方组织进行认定.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山东省质量强省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山东名牌的认定、管理工作,并推进山东名牌的培育、宣传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办公室负责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承担山东名牌认定和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下列工作:(一)根据山东省质量发展目标、产业政策和工业调整振兴规划的要求,拟定山东名牌认定范围并按程序公布;(二)委托第三方组织对申报的山东名牌主体进行顾客满意度调查或品牌价值测算;(三)委托第三方组织具体承担山东名牌认定工作;(四)制定山东名牌认定专家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对第三方组织提报的山东名牌认定结果进行监督审核,并按程序报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审定。

关于认定中国知名品牌申报的通知

关于认定中国知名品牌申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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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荣获中国知名品牌称号,保证自觉维护和保护中国知名品牌的荣誉,更加 严格地承担和履行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及企业社会责任,持续改进产品质量和服务质 量、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战略,诚信经营。 七、中国知名品牌认定是对申报企业过去两年经营业绩的肯定,不对申报企业今 后发展提供任何担保,不为获奖企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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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申报前两年销售总额×100%。 (9)产品等级品率=(按照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生产的产品产值+按照国家标 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生产的产品产值 X0.8+按照企业标准生产的产品产值 X0.6)/工 业总产值。如果企业标准等于或高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有标准水平 证明的前提下,可以将产值数据归并到相应的等级。 (10)内部质量损失费用包括报损费、返修费、事故处理费。 (11)外部质量损失费用包括索赔费用、退货损失、折价损失、消费服务、诉讼 费、召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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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 1 中“控股情况”请选择:A 国有绝对控股、B 国有相对控股、C 集体绝对 控股、D 集体相对控股、E 其他。 3.表 1“产品及企业获奖简况”栏应填写近两年获国家、市(省)级政府及政府 部门颁发的各种产品奖、企业奖情况及时间。 4.表 1 中“注册商标”必须注明期限,并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书内容准确填写; 表中所填写内容应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 (如纳入生产许可证、 认证等范围的产品) 3C 。 5.表 2 中的申报产量、出口产量等须填写统一的计量单位,出口额为“万美元” , 其它与价值有关的指标一律以人民币现价计,用“万元”表示。 6.表 4 中“主要技术指标”按产品标准中出厂检验的要求分项填写,并按产品执 行标准提供市级以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一份;与先进水平对比根据实际情 况填写。凡不宜进行检测的大型成套设备和系统,企业需提供产品定型鉴定报告或用 户评价意见。 7.申报企业必须提供以下资料(有效版本的影印件或复印件) : (1)申报产品、申报产品生产线及企业全貌照片(七寸彩色) ; (2)企业产品内控标准,产品执行标准,申报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采标证书复 印件; (3)申报产品获得专利的,提供产品专利证书复印件; (4)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5)申报产品出口数量及出口金额,提供最近一年度海关证明的复印件(或外 汇管理部门的结汇单据的复印件) ; (6)企业所在区县级及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额证明(原件) ; (7)企业所在区县级及以上统计部门出具的统计证明(原件) ;

《深圳著名品牌认定标准》对深圳著名品牌的定义

《深圳著名品牌认定标准》对深圳著名品牌的定义

深圳著名品牌认定标准一、概述深圳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经济发展迅速,成为各行业的热门市场。

在这样一个繁荣的城市中,企业的竞争尤为激烈,品牌建设成为企业发展的关键之一。

深圳市对著名品牌的认定标准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

二、深圳著名品牌的定义根据深圳市著名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获得深圳市著名品牌称号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 企业规模: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纳税额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员工人数不少于200人。

2. 品牌知名度:企业拥有在深圳市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产品或服务,并在一定时期内稳定经营。

3. 品牌影响力:企业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品牌影响力,对市场发展和行业推动具有显著作用。

4. 产品质量: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质量一直保持在行业领先水平,并赢得了广泛的市场好评。

5. 品牌文化建设:企业在品牌文化、品牌形象等方面进行了长期的持续投入,并形成了独特的品牌文化。

6. 社会责任:企业在社会责任、环保等方面具有良好的表现和承诺。

7. 法律合规:企业经营活动合法合规,没有受到不良的投诉和严重的行政处罚。

三、认定程序1. 申报资格审查:企业需提交相应的材料,经过相关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其具有获得著名品牌称号的基本资格。

2. 省市评审:由省市相关部门进行评审,通过综合评定企业在品牌知名度、影响力、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表现。

3. 公示披露:通过公示披露,接受社会监督,公开企业的申报材料和评审结果。

4. 审定公示:由深圳市相关部门对企业进行最终的审定公示,确定获得著名品牌称号的企业名单。

四、著名品牌认定的意义深圳市著名品牌的认定旨在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强品牌建设,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

著名品牌的认定也有利于加强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促进消费者对品牌的认可和选择。

获得著名品牌称号的企业将获得政府的一系列支持,如财政补助、政策倾斜等。

也将获得更多的市场宣传和推广机会,提升品牌形象和影响力。

中国知名品牌认定和管理办法

中国知名品牌认定和管理办法

中国知名品牌认定和管理办法中国知名品牌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企业自主品牌建设,培育中国知名品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企业品牌化道路,依据商务部等八部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知名品牌培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知名品牌”,系指企业诚信,拥有自主品牌,生产经营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在行业中领先,在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中具有一定销售规模的自有品牌。

第三条“中国知名品牌”的认定及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评价为主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品牌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成立“中国知名品牌评审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认证中心由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科学技术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组成。

第五条中国知名品牌评审认证中心负责中国知名品牌的认定与保护工作。

第六条认证中心下设组委会。

组委会具体负责“中国知名品牌”认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七条资格条件。

申请“中国知名品牌”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企业在中国国内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企业具有完善的自主品牌;(三)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上年度经营盈利;(四)在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中具有一定销售规模;(五)企业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食品安全认证;(六)企业近两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因出口商品质量问题被境外索赔,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七)企业在中国境内和主要出口市场(含港、澳、台地区)均已经注册商标,且商标持有人为中方。

第八条评分指标。

对符合第七条的企业,按下列指标评分:(一)研发创新能力(须在申报商品范围内)(15分)。

1、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得4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得1分,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得0.5分;2、每获得一项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得10分,一项省级科技进步奖得5分;3、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得5分,申报商品在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内的得3分;4、每参与一项国际标准制修订得5分,一项国家标准制修订得4分,一项行业标准制修订得3分。

中国著名商标管理规定(3篇)

中国著名商标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著名商标的管理,保护商标注册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商标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国著名商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中国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中国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申请认定中国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商标注册人依法注册,且注册满三年以上;(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具有较好的市场信誉;(三)商标使用时间长,具有持续稳定的品牌形象;(四)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市场份额;(五)商标在国内外市场具有较好的竞争力和发展潜力;(六)商标注册人具有较好的商标保护意识,无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记录。

第六条申请认定中国著名商标,商标注册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商标注册证书;(二)商标使用证明;(三)商标市场占有率证明;(四)商标广告宣传情况证明;(五)商标注册人及商标使用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六)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七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立中国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负责中国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申请认定中国著名商标,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第九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收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十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受理的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中国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认定意见。

第十二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中国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的认定意见,作出认定决定。

第十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认定的中国著名商标,予以公告。

第四章保护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中国著名商标享有下列权利:(一)在商标注册人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中国著名商标标识;(二)在商品或者服务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等材料上使用中国著名商标标识;(三)在国内外市场进行商标推广、宣传;(四)要求有关部门对侵犯中国著名商标权的行为进行查处。

某高新区商业知名品牌扶持发展激励办法

某高新区商业知名品牌扶持发展激励办法

某高新区商业知名品牌扶持发展激励办法一、扶持对象和范围第一条为加快引进高端商业知名品牌和经营企业,充分发挥品牌聚人气、提商气等综合带动效应,持续推动安康高新区商贸服务产业集群化、品质化、高端化发展,着力将安康高新区打造成为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集聚地,结合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进驻安康高新区且行业内认可的国际、国内商业知名品牌专营主体(含品牌连锁经营),相关品牌列入上年度全球品牌价值排行榜、全球零售 250 强、全球最有价值的 25 个餐厅品牌排行榜、餐饮行业各业态领跑者排名等行业榜单(具体商业知名品牌采取目录形式进行认定,未列入目录的同等品牌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知名品牌经营主体是指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均在安康高新区,依法依规在安康高新区经营的商事主体。

二、奖励条件和标准第四条落地奖励。

对开设专业经营国际、国内商业知名品牌高新首店(旗舰店、直营店)的经营主体和引入的大型百货、商业综合体或商业街区签订二年以上入驻协议,且专业经营该品牌的主线产品:(一)对零售类(服饰、化妆品、生活超市)经营主体,开设专营实用面积 50 ㎡-100 ㎡、100 ㎡(含 100 ㎡)-500 ㎡、500㎡(含 500 ㎡)-1000 ㎡、1000 ㎡以上(含 1000 ㎡)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品牌经营主体 5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奖励;(二)对餐饮类(全球品牌价值排行榜前 25 强)经营主体,开设专营实用面积 100 ㎡-200 ㎡、200 ㎡(含 200 ㎡)-500 ㎡、500 ㎡以上(含 500 ㎡)的,一次性给予品牌经营主体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奖励;对餐饮类(全国餐饮行业百强企业)开设品牌直营店的经营主体,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三)上述品牌经营主体如注册为独立法人,并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的,按照《安康高新区“四上”企业培育奖励办法(试行)》(安高新办发〔2017〕107 号)文件再予奖励。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青政字[2012]100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青政字〔2012〕10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26日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促进全市品牌经济发展,有效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本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配合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申请、特别保护的原则。

第六条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该商标为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所有人的住所或者商标所指商品的产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二)初级农产品和服务业商标自核准注册满2年,其他商标依法连续使用满3年且核准注册满2年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三)该商标所指商品在本市同类商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信誉;(四)该商标所指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类商品中居领先地位,且具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五)该商标所有人、使用人近3年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企业信用良好;(六)该商标所有人、使用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则方案

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则方案

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则方案知名商标是指在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商标,可以跨地域、商品或服务类别受到特殊保护。

知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可以保护商标持有人的利益,防止他人擅自使用或侵权。

下面是一个关于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则方案,详细说明了相关的步骤和措施。

一、知名商标的认定程序1.申请:商标持有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局)提交一份认定申请,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和资料。

这些材料可以包括商标在公众中的知名度,商标证明文件,商标的使用情况和销售情况等。

2.审查:局将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受理,则进行进一步的审核,包括对商标在公众中的知名度进行评估、对申请人以及相关证据进行调查等。

3.公告:局将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公告,公示一段时间。

公告期间,任何第三方可以向局提出异议,对商标的知名度和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质疑。

4.复审:局将对申请进行复审,对异议进行审查和调查,并作出最终的认定决定。

认定决定一旦作出,将对公众公示,并在商标数据库中进行记录。

二、知名商标的保护措施1.禁止类似商标的注册:对于与知名商标相似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局可以拒绝受理或驳回。

这是保护知名商标的重要措施之一,可以防止他人擅自注册相似商标,造成混淆和误导。

2.禁止侵权行为:知名商标的持有人有权要求他人停止使用或侵权其商标。

一旦发现有人侵犯知名商标的权益,商标持有人可以向局申请取缔侵权行为,并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3.加强维权保护:知名商标的持有人应该加强对商标的监测和保护,及时发现和处理任何可能侵权的行为。

可以采取包括提起诉讼、提交投诉申请、发出警示函等各种措施,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

4.加强宣传和管理:知名商标的持有人可以加强对商标的宣传和管理,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和认可度。

可以通过广告、推广活动、赞助等方式,增加公众对商标的认知度和记忆度。

5.国际保护:对于具有国际知名度的商标,商标持有人可以在国际上申请保护。

商标管理办法

商标管理办法

商标管理办法商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的商标管理工作,维护集团商标信誉和合法权益,树立品牌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商标管理包括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管理第三条为培养公司品牌的知名度并确保公司商标的信誉,公司应集中并长期使用和宣传注册商标,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下属的所有公司第二章商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公司法务部是集团商标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负责拟定商标管理制度;二、组织拟定商标战略规划方案;三、负责审核、办理集团商标的国内外注册、变更、续展、补证、异议、转让、使用许可、注销等事务;四、负责组织商标标识的设计、评选、印制与管理工作;五、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以指导;六、统一协调和处理商标争议,代理集团商标侵权案件;1七、组织、协调集团的商标宣传和参加有组织的商标评估、著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工作;八、建立商标管理档案;九、承办其他与商标管理有关的事宜法务部应当与*的商标管理部门、商标代理机构或相关机构保持良好联系,查阅《商标公告》,接受专业指导,及时掌握商标的政策法规,了解商标动态信息,提高商标管理水平,发现与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申请商标后及时处理第六条各部门是商标的使用部门,对公司商标的使用均负有如下职责:一、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商标权利义务;二、收集到与商标有关的侵权假冒信息后及时通报法务部;三、配合法务部办理商标事务;四、协助法务部对假冒商标和商标侵权事件的处理,在处理过程中,提供或配合法务部查取相关资料,协助开展打假工作;五、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及商标使用的监管工作;六、配合法务部做好著名商标及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七、妥善处理其他商标使用管理事宜第三章商标的注册管理第七条集团可以根据需要申请产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2注册为避免相同或相似商标在相关类别被他人抢注,以致商标显著性淡化,集团应重视联合商标、防御商标的设计与申请注册第八条集团研制开发、生产的产品投向市场,应根据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第九条各部门如有商标注册的需求,每年11月应向法务部提交次年度商标注册计划并于商标注册前提交注册申请,由法务部负责审核商标的图样可由各部门自行设计或委托专业机构设计,力求简洁、明了,显著性、独创性强商标图样的确认须报集团核准第十条商标申请人名称、印章应与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名称一致第十一条集团所属各企业需要进行商标注册的,应按下列流程提交材料,原则上由集团统一申请:一、提请商标注册的流程申请;二、提交拟注册的商标以及商标标识图样;三、提交拟注册的商标类别、商品名称明细,如申请国外注册,还须提供拟申请国家的清单第十二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 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经研究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应当在六个月的宽展期内提出申请3第十三条商标所有人是集团所属各企业的,需要办理商标注册、续展、转让、使用许可、变更注册人名称或者地址、注销商标注册、补发《商标注册证》,原则上委托法务部办理,特殊情况须自行办理的,应当将有关办理情况报法务部备案第十四条集团申请商标注册、续展、转让、使用许可、变更注册人名称或者地址、注销商标注册、补发《商标注册证》、商标监测等商标事务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协助办理第四章商标的使用管理第十五条集团的注册商标,集团所属各企业需要使用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提请使用注册商标的流程申请;二、审批通过后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十六条集团所属企业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做到:一、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 R ”或“注”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在商品包装或其他附着物上标明;二、以核准注册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三、确保商品质量,提高品牌知名度;四、密切注意市场动态,如发现涉嫌商标侵权情况,应及时向法务部报告,以维护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五、所有商标在正式使用在商品、包装、产品手册及广告宣传资4料上之前,必须报经法务部进行合法性审查在使用公司的注册商标前,应确认其使用是在核定的商品类别范围内如需在未注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出口商品不得擅自在国外使用未注册商标第十七条使用未注册商标,应当经过集团审批,并及时到法务部备案第十八条使用未注册商标,应在商品和包装上标明公司名称和地址第十九条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不得冒用注册商标,包括擅自使用注册标记;二、不得使用《商标法》禁止作为商标的文字、图形;三、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第五章商标许可及投资管理第二十条内部许可集团各企业均可合理使用公司的商标集团的成员企业需要实业有限公司出具外部证明或与之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应当经公司领导、申请部门负责人与法务部一致同意第二十一条外部许可管理部门进行成品采购项目时,应与生产厂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法务部审查备案,同时本部门留档备案5第二十二条许可审查承办商标许可使用的部门应当审查被许可方的注册资金、资产信用、生产质量保障能力等,达到公司的要求后方可与之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承办商标许可使用的部门或质量管理部门发现被许可方的产品有异常的,应当及时处理对质量不稳定、企业信誉低、售后服务差的被许可方,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直至终止其使用公司商标并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使用监督承办商标许可或授权使用的部门对被授权或许可使用公司商标的企业行使监督职责,其监督范围包括:一、是否按规定使用注册商标的标记;二、是否使用在注册商标核定或双方约定的商品范围内;三、是否擅自改动注册商标文字、图形;四、其他违反商标管理规范的行为第二十四条商标作为工业产权,是集团的无形资产,商标经依法转让或许可使用,受让方或使用方应当交纳转让费或许可使用费,该费用由法务部报集团审批确定,由财务部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司授权均不得办理商标的转让和使用许可严禁把商标使用许可与技术服务等混合计价对外提供第二十五条许可使用商标的,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使用该商标的义务和不按合同使6用该商标的责任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第二十六条以商标权投资,必须在有关投资文件中明确商标投资方式,商标作价数额,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品种、数量、时限及区域,商标收益分配,所投资企业终止后商标的归属等内容第二十七条集团所属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商标评估:一、转让商标;二、以商标权投资;三、其他依法需要进行商标评估的第六章商标标识的印制和管理第二十八条商标标识的印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商标印制单位的资格审查,必须选择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取得《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单位印制商标标识第二十九条需使用商标标识的单位依照季度、年度生产计划确定商标标识印制数量,与印制厂家签订商标标识印制合同第三十条各企业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由专人负责标识的管理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清点数量,登记台帐,手续完备第三十一条商标标识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管理,责任到人7对废、坏标识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由各单位组织集中销毁第七章商标档案管理第三十二条商标的档案管理应遵循维护资料的真实、完整、安全、便于使用的原则法务部负责领取和保管商标注册、变更、转让、补证等证件原件各部门使用商标时,应对商标档案和商标使用资料进行妥善归档、保管销售管理部门、品牌运营管理部门等应当重视留存带有公司商标的合同、报关单及在有关国家的销售发票、参加展览会等所有使用公司商标的广告、报刊杂志或照片等重要资料,并根据需要汇总年度广告费用统计、媒体报道情况和公司荣誉资料,以备商标异议、诉讼和认定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等需要第八章驰名、著名商标评定第三十三条集团可以根据需要将符合中国驰名商标或地方著名商标评定标准的注册商标,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所属企业的注册商标符合中国驰名商标或地方著名商标评定标准的,根据需要可以自行办理或委托法务部办理第三十四条用于申请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材料,应当经过法务部的审核,财务资料应当经过财务部门审核,专门业务资料应当经过专门业务部门审核8第三十五条用于申请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材料,在准备过程中,经办部门可以要求相关部门提供必要协助,相关部门应当全力配合第三十六条集团在办理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评定申请的过程中,需要聘请顾问机构协助的,应当根据集团合同管理办法提交相应流程,签订顾问协议第九章责任第三十七条投诉举报各部门及员工发现侵犯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均有义务立即向公司举报或者提供线索接受举报的部门是法务部举报或者提供线索应当尽量提供全面、真实的材料第三十八条合作违规经销商、供应商或其他紧密合作伙伴过失违反公司的商标管理规范或合同的,由承办商标许可使用的部门或法务部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经销商、供应商或其他紧密合作伙伴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公司商标权的,一律取消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销售管理部门、采购管理部门、品牌运营管理部门等应当对经销商、供应商或其他紧密合作伙伴做好商标规范使用的宣传教育第十章奖惩9第三十九条凡公司各部门或销售区域在维权过程中协助取证或提供相关证据被行政或司法部门采纳,对案件处理有积极作用的,在结案后将根据案件的实际处理效果(行政处罚或判决结果)给予—元的奖励第四十条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造成损失的程度,由公司对有关部门责任人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一、在产品销售、推广活动中,擅自使用未经申请注册的商标,造成公司商标被抢注或其他权益受损的;二、侵犯公司商标权案件发生后,有义务提供资料、证据而拒绝提供或相互推诿等影响办案进度或结果的;三、擅自改变商标文字、图形及组合或擅自使用未注册商标,造成公司形象受损或经济损失的;四、擅自提出注册申请或许可他人使用公司商标的;五、被许可方违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或商标管理规范,承办商标许可使用的部门或其他发现后不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的;六、其他损害公司商标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十一章商标的侵权处理第四十一条各公司应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密切注意市场动态,一旦发现他人侵犯集团的商标专用权,应及时向法务部举报,以便请求工商行政管理管理机关及时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10第四十二条对收到的商标侵权举报信息或案件材料,法务部应当及时给出法律意见,与相关部门负责人沟通解决方案,办理或跟进相关案件法务部或其他经办案件的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时,各部门应当给予积极配合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十二章附则本办法由法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1。

品牌管理复习

品牌管理复习

品牌是企业为了满足市场需求、适应市场竞争而将企业或商品的名字、符号、属性、品质、个性、价值、历史、文化等信息融汇于一体,以区别于其他企业或商品的信息组合。

品牌的内涵(一)品牌的知名度品牌知名度被分为三个明显不同的层次:最低层,是品牌识别;第二个层次,是品牌回想;最高层次,是第一提及知名度。

品牌的知名度是一个“量”的衡量指标。

品牌的知名度是指某品牌被公众知晓、了解的程度,它表明为多少或多大比例的消费者所知晓,反映的是顾客关系的广度。

测量品牌知名度包括三个方面:公众知名度、社会知名度和行业知名度。

根据品牌的原创性与延伸性分为:主品牌、副品牌、副副品牌(二)品牌的美誉度品牌的美誉度是一个“质”的衡量指标。

高知名度常常与高美誉度同时作为衡量品牌是否获得公众认可的标志。

(三)品牌的市场表现通常情况下,衡量一个品牌在市场上的表现有两个指标:一是市场覆盖率;二是市场占有率。

(四)品牌的信誉价值品牌价值的核心是信誉,品牌管理的核心是对企业信誉的管理,企业最终的竞争是基于品牌基础上的信誉竞争。

品牌的特征(一)品牌的专有性(二)品牌的价值性(三)品牌发展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四)品牌的表象性(五)品牌的扩张性(六)品牌的领导性品牌的功能(一)品牌的识别功能(二)品牌的保护功能(三)品牌的情感功能(四)品牌的增值功能(五)品牌的市场分隔功能品牌与产品品牌总是与产品联系在一起。

从企业创办的历史看,起初产品与品牌处于高度黏合状态。

但是随着企业长期使用这个品牌,品牌逐渐地和具体产品相分离,并产生独立的品牌形象和品牌文化。

二者之间的关系的演进过程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阶段:(一)品牌从属于产品阶段(二)品牌与产品平行阶段(三)产品从属于品牌阶段中国名牌与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和驰名商标在很多方面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认定的主体和法律依据不同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驰名商标认定的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商标管理办法

商标管理办法

商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维护商标信誉和公司经营利益,确保商标注册、使用的合规性,促进商标无形资产的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公司。

公司及其出资单位的商标事务由其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公司及其出资单位自有商标的商业使用由其自行决策。

专业化公司特指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公司控股公司以及公司对其享有实际控制权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标包括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包括企业名称简称和字号等)、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和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以及地理标志等一切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业标识。

第二章商标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四条公司商标管理工作由公司法律部门牵头,公司品牌管理部门和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其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为:(一)公司法律部门1.根据公司品牌发展战略的要求,夯实品牌法律基础,推动品牌法律化,以商标工作为抓手,执行品牌战略;2.与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以及行业知识产权组织等机构建立联系与保持合作,适时反映公司商标工作的问题和需求;3.负责公司商标的注册、续展、变更、异议、争议、许可、转让、出资、质押、诉讼等相关法律事项;4.参与涉及公司商标问题的有关合同的起草或审核,以及对外商标问题谈判;5.统筹管理涉及公司商标的维权打假工作;6.推动公司的驰名商标认定工作和著名商标的申报工作;7.负责公司商标档案管理;8.与商标相关的其它法律工作。

(二)公司品牌管理部门1.根据公司品牌发展战略的要求,从品牌运营角度推动公司商标管理工作的开展;2.制定公司商标的视觉识别系统;3.负责公司商标的许可使用工作;4.监控公司商标的市场表现,发现偏差及时纠正;5.评估公司商标作为品牌授权后,被授权单位的使用情况,提升商标的知名度、美誉度和消费者的忠诚度;6.与商标相关的其它品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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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知名品牌认定和管理办法
中国知名品牌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企业自主品牌建设,培育中国知名品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企业品牌化道路,依据商务部等八部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知名品牌培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知名品牌”,系指企业诚信,拥有自主品牌,生产经营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在行业中领先,在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中具有一定销售规模的自有品牌。

第三条“中国知名品牌”的认定及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评价为主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品牌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成立“中国知名品牌评审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认证中心由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科学技术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组成。

第五条中国知名品牌评审认证中心负责中国知名品牌的认定与保护工作。

第六条认证中心下设组委会。

组委会具体负责“中国知名品牌”认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七条资格条件。

申请“中国知名品牌”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企业在中国国内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具有完善的自主品牌;
(三)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上年度经营盈利;
(四)在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中具有一定销售规模;
(五)企业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食品安全认证;
(六)企业近两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因出口商品质量问题被境外索赔,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
(七)企业在中国境内和主要出口市场(含港、澳、台地区)均已经注册商标,且商标持有人为中方。

第八条评分指标。

对符合第七条的企业,按下列指标评分:
(一)研发创新能力(须在申报商品范围内)(15分)。

1、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得4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得1分,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得0.5分;
2、每获得一项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得10分,一项省级科技进步奖得5分;
3、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得5分,申报商品在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内的得3分;
4、每参与一项国际标准制修订得5分,一项国家标准制修订得4分,一项行业标准制修订得3分。

各项得分可以累计,但最多不超过15分。

(二)管理体系认证(覆盖范围应包含申报商品)(15分)。

1、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系列、GMP、HACCP、Oeko-Tex Standard100、ISO/TS16949)情况;
2、通过国际通行的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系列)认证情况;
3、通过国际通行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0系列)、食品安全或社会责任标准(SA8000)认证情况。

每通过一种认证得5分,但累计不超过15分。

(三)市场销售和消费者认可(45分)。

按企业申报品牌项下商品在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中的市场占有率计分,最低得20分,最高得45分。

(四)知识产权保护(10分)。

在国内注册商标2分,每增加一类加1分。

在海外1个国家(或地区)注册了商标的得3分,每增加一个国家(或地区)加2分;在中国申请和实施了知识产权保护(含商标和专利等),每一案件得5分。

各项得分可以累计,但最多不超过10分。

(五)全球化经营(5分)。

每在海外设立一个营销机构或研发中心、生产基地得2分,但累计不超过5分。

(六)社会评价(10分)。

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得5分,如“中国驰名商标”;获得省市级荣誉称号得3分,如:湖北省著名商标。

各项得分可以累计,但最多不超过10分。

第九条申报材料。

企业在申报时应如实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并严格按照以下顺序进行装订:
(一)“中国知名品牌”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企业组织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上年度统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应包含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申报品牌项下商品统计表(由企业出具);
(六)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食品安全和社会责任标准认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境内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八)专利证书(复印件);
(九)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证书(复印件);
(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十一)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二)设立海外营销机构、研发中心和生产基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三)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名(著名)商标的证书(复印件);
(十四)申请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含商标和专利等)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各项证明材料申报时须在有效期内,凡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如认为有必要,将要求企业提供原件进行核实。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条“中国知名品牌”,由中国知名品牌评审认证中心下发开展认定活动的通知,布置具体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报“中国知名品牌申报表”和相关材料,按属地原则提交到中国知名品牌评审认证中心授权的专业机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中国知
名品牌评审认证中心授权的专业机构统一上报中国知名品牌评审认证中心组委会。

第十二条中国知名品牌评审认证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对初选名单进行综合认定,确定入选名单。

第十三条中国知名品牌评审认证中心通过中国经济网、新华网、人民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入选名单,征求社会各界对入选品牌的意见。

公示一周后,由中国知名品牌评审认证中心确定最终名单并发文公告。

第五章管理
第十四条认定“中国知名品牌”的企业,在有效期内,享受《关于推进知名品牌培育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的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中国知名品牌”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自动失效,企业须重新参加认定。

有效期内,品牌企业如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省级以上质量抽查不合格,或品牌持有人已变更为外方,暂停或撤销其“中国知名品牌”称号。

第十六条企业申报必须恪守诚信原则,如发现采用谎报数据、提供虚假材料和凭证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称号,
将取消企业三年内申报资格,对已经入选企业取消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知名品牌评审认证中心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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