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化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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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集中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集中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集中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7•【字号】苏政办发[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集中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省安委办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集中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集中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省安委办2009年1月)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省各地先后设立了多个化工集中区(或化学工业园区)。

据初步调查统计,全省现有化工集中区(或化学工业园区)70余个。

这些化工集中区对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由于一些化工集中区在设计布局时未作充分的系统论证,有的缺乏科学合理的消防规划,有的未同步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加之有的入园企业忽视安全管理、自身消防安全条件不足等因素,导致化工企业火灾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危及公共安全。

为切实提高化工集中区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坚决遏制群死群伤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化工集中区消防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完善化工集中区消防规划尚未编制消防规划或总体规划中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化工集中区,要在2009年10月底前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已经制定消防规划的化工集中区,要结合城镇规划布局调整和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消防规划。

同时,各市要进一步加大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力度,确保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化工集中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投入使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6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6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发〔2016〕47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根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精神,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化工企业“四个一批”(关停一批、转移一批、升级一批和重组一批)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动范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是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指导和综合协调。

“四个一批”专项行动范围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所有化工生产企业(含规模以下),由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认定;二是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仓储企业,由设区市安监、交通运输(港口)部门负责认定;三是在港区规划范围内危化品仓储企业和危化品码头,由设区市交通运输(港口)、安监部门负责认定。

二、行动内容(一)关停一批(由各级政府负总责,公安、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港口〕、工商、质监、安监、海事等职能部门注销相关证照)。

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化工企业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和关闭: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15年本)》(苏政办发〔2015〕118号)规定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通知



由 设 区 市 炼 硫

炼 油 农药 等企 业
、 、


由 环 保部 门 牵 头
门 配合 )

经 济 和 信 息 化 部 门 负 责 认 定 二是 构 成 重 大 经 济和 信 息 化 太 湖 办 等 部
危 险 源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仓储 企 业
、 、 ( )

管 控要 求 的
。 (
由 环保 、 海 洋 与 渔 业 部 门


1 )
未 经 许 可 或者 超越许 可 范 围 生 产


会 同 生 态 红 线 区 域主 管 部 门 牵 头

经 营 储存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 、


由 安 监 部


超 过 污染 物排放 标 准 或 者 超过 重 点


卫 生 防护 距 离 内 有 环 境 敏感
。 (
标且


由 安监 部 门 牵 头

无法 整 改 到 位 的
、 (
由 环 保部 门 牵 头





与 周 边 居 民 区 和 重 要 公共 建 筑 铁
4)
未批 先建 批建不符 环 保 三 同 时


路 高 速 公路 安 全 距 离 等 不 符 合 《 建筑 设 计





由 安监部 门 牵 头

门 配 合 ) 6



环 保 不 达 标 风 险 突 出 且无 法 有 效控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7•【字号】苏政办发[2013]43号•【施行日期】2013.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4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27日《江苏省“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一、深入开展污染减排,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一)控制污染物排放新增量。

1.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项目环评、规划环评审批联动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实施5年以上的产业园区规划,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回顾性评价)。

推行工程环境监理试点。

(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海洋与渔业局会同有关部门。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他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2.进一步提高化工、涉重金属等重点防控行业和涉及大气污染项目的环保准入门槛。

严格执行区域限批制度。

(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二)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3.实施电力、钢铁、建材、造纸、纺织印染、化工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电煤消耗总量控制。

到2015年,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比例不低于10%,新增电煤消费量控制在4000万吨以下。

(省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江苏省电监办)4.开展化工、纺织印染、造纸、火电、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两高一资”企业专项整治,淘汰20万千瓦以下常规火电小机组,对苏南等热电企业密集地区实施热电综合整治。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化工项目审批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淮政办发〔2017〕30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化工项目审批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淮政办发〔2017〕30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化工项目审批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化工项目审批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淮政办发〔2017〕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令)、《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8号)、《关于开展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6号)等文件精神,做好“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期间化工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以复配或其他物理方式生产的、环境污染影响小的、安全风险低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化工项目由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核准),其他化工项目一律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核准)。

发改委和经信委根据项目性质,分别负责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核准)。

2.项目实施单位通过“江苏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填报备案信息。

同时需报送以下纸质材料附件至相应备案机关,主要包括:(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声明;(4)项目所在地政府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意见中应对企业属“四个一批”的类别、企业环境基础设施是否完善、是否长期稳定运行、是否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等进行明确;(5)拟转移至苏淮高新区、薛行循环经济产业园的项目,须提供苏淮高新区管委会、涟水县人民政府同意项目入园的意见。

(6)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3.健全化工项目发改、经信、行业管理、环保、安监等部门联合会商制度。

江苏省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7.01.24•【字号】苏化治办[2007]01号•【施行日期】2007.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苏化治办[2007]01号)各市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我省自2006年10月启动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行动以来,省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强化监督,省化治办协调联络、督查指导,各地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苏政办发〔2006〕121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相应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拟定具体实施方案,周密部署、全力推进,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省委、省政府和省领导高度重视全省化工专项整治工作,始终关注着化工行业运行及化工专项整治动态,最近,李源潮书记、梁保华省长又分别就化工专项整治工作做重要批示,“要以最坚决的态度,最严厉的措施,落实省环保大会作出的彻底整治小化工的决策。

对违规、超标排污企业一定要坚决关、停、并、转。

要确保化工污染事故逐年下降”,“小化工整治工作要抓紧进行”。

仇和副省长亲自带队、率领由省委督查室、经贸委、发改委、安监局、环保厅、国土厅、外经贸厅、建设厅等部门组成的联合督查组,赴连云港、盐城、南京、镇江等地进行专项督查并作重要指示(见《化治简报》第7期)。

目前,全省化工专项整治工作集中整治期的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已基本结束,并取得阶段性成果,下一阶段将进入任务更为艰巨和繁重的限期整改阶段,为更好地推动全省化工专项整治工作深入进行,确保目标如期实现,特提出如下要求:一、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信心、强化决心。

要切实贯彻省领导批示和指示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出发,从我省安全生产和环保优先的大局出发,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09•【字号】苏政办发[2006]121号•【施行日期】2006.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2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九日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为切实解决一些化工企业存在的安全和环保问题,进一步提升我省化工行业竞争力和发展水平,省政府决定,从2006年10月起用三年时间,在全省开展以治理环境污染和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

一、工作思路和基本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环保优先、节约优先和安全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环保工作的总体部署,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积极推进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环境污染整治和结构调整工作,进一步遏制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全面提高化工行业环保、安全水平和发展水平。

依法全面落实环保优先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切实开展好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

工作中要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整治范围和工作目标专项整治范围:全省化工行业所有生产企业,重点是技术含量低、环境污染重、安全保障差的小型化工生产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化工生产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

专项整治的主要目标:按照“逐个排查,集中整治,入园进区,改造提升”的总体要求,通过提高生产经营标准、行业准入门槛和从业资质要求,用一年时间集中整顿、淘汰各类违法违规化工生产企业,引导分散的化工生产企业在两年内向化工集中区域集中。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11〕10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化学工业是我省重要的支柱产业,化工园区(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区)是化学工业发展的重要集聚区,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部分化工区违法排污行为和污染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环保优先方针,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化工区环境保护工作通知如下:—1 —一、科学编制化工区发展规划,全面落实规划环评制度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科学优化空间布局。

进一步加大清理整顿力度,由省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全省化工区实施规范管理、优化重组,逐步压缩、减少化工区布点。

各类化工区要科学编制和修订发展规划,并报省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循环经济理念,推行产业链发展模式,积极构建化工区循环经济产业链,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着力建设一批生态化工区,提高区域竞争力。

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对未依法开展环评或未通过省级环保部门环评审查的规划,不得批准实施;化工区发展规划未经批准前,各地不得核准、备案各类化工项目;完成规划环评满5年的化工区,应积极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凡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地区,严格实行区域限批制度。

各地要结合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继续加大入园进区环保工作力度,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区,努力提高污染治理集中度。

二、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综合整治力度全面建成化工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入区企业接管率达100%,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施区域中水回用。

加强集中供热中心建设,集中供热率达100%。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100%。

危险废物应就近处置,原则上不得跨省辖市转移。

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5000吨/年且需采取焚烧处置的化工区,应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10000吨/年且需采—2 —取填埋处置的化工区,应在省辖市范围内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化学工业是国民经济重要基础产业。

多年来,我省化学工业取得了长足发展,经济总量位居全国前列,已成为我省支柱产业之一。

但整体上仍存在部分产品同质化低端化、产业布局不合理、安全环保问题突出、自主创新体系不完善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7号)精神,促进江苏化工行业转型发展、迈向中高端,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石化产业发展新趋势,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全面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树立创新绿色安全发展导向,全面实施区域协调江海联动发展,全面落实“减化”要求,全面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着力调存量、控增量、减总量,调结构、优布局、促规范,抓创新、提门槛、强监管,切实增强化工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

二、科学规划产业布局(一)沿江地区。

重点实施压减、转移、改造、提升计划。

从区域、资源、环境、运输、市场等方面综合考虑,有序推进区域中心城市周边和沿江两岸化工企业向有环境容量的沿海地区转移。

重点延伸拓展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资源能源消耗低、环境污染排放少的化工新材料、高端专用和功能性化学品、生物及能源新技术和新能源技术、新型化工节能环保产业等,形成产业集聚优势和特色品牌优势。

不得新建和扩建以大宗进口油气资源为原料的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础有机无机化工、煤化工项目。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17•【字号】苏政办发〔2015〕57号•【施行日期】2015.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5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7日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或核准、备案)权限和对环境影响程度等确定。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三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出具预审意见并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三)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按规定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四)跨省辖市行政区域的项目;(五)由省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沿海化工园区(集中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沿海化工园区(集中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认 真 贯 彻 执行 。
江 苏 省 人 民 政府 办 公厅
年 20 1 8
6月 1 6 日
安 全 追溯 体 系 , 实现 问 题 可 査 、 责 任 可 追 , 发
挥 社 会监 督 作用 。 完 善 全 省 电 梯 应 急 处 置 服
务 数 据 中 心 功 能 依托 大 数据 绘制 电 梯 质 量 ,
站 、
商场 等 公众 聚 集 场 所 的 电 梯 责 任 保险 ,
大 力 推 进 保 障 性 住 房 等 民 生 项 目 的 电 梯 责
任 保 险 。 优 化 发 展 “ 保 险 + 服 务 ” 新 模 式 , 发 挥
保 险 的 事 故 赔 偿 和风 险 预 防 作用 促 进 电 梯 ,
总 书 记对 江 苏 工 作 的 系 列 重 要 指 示 践行 新 ,
发 展 理念 坚 持生 态 优 先 绿 色 发 展 深 化 供



给 侧 结 构 性 改 革 加 快我 省 沿 海 地 区 化 工产 ,
业 布 局 优 化 、 结 构 升 级 和 污 染 防 治 , 省 政 府
研究 制 定 了 沿 海 化 工 园 区 ( 集 中 区 ) ( 以 下 简
称 化 工 园 区 ) 整 治 标 准 和 沿 海 化 工 园 区 企 业 整 治 标 准 部 署 开 展 沿 海 化 工 园 区 整 治 。 现

就 组 织 实 施 全 省 沿 海 化 工 园 区 整 治 工 作 制
安全 “ 信 息 地 图 ” 为 科 学 精 准 监 管 提 供 支 ,


各市
县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9•【字号】苏政办发[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012年本)》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月29日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012年本)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引导社会资源合理优化配置,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结合我省工业和信息产业发展实际,编制、印发《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012年本)》(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本《指导目录》由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目录组成。

不属于以上三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

允许类不列入《指导目录》。

对鼓励类项目,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管理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金融机构按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

对限制类项目,禁止投资新建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金融机构不予发放贷款;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和建设、环保、质监、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改造升级,但严禁以改造为名扩大生产能力。

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金融机构停止各种信贷支持并收回贷款;各企业应立即停产、关闭(标注期限的,在规定期限内淘汰)。

江苏省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2020年本)

江苏省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2020年本)

江苏省化工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2020年本)第一类限制类1﹒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

2﹒100万吨/年以下石脑油裂解制乙烯、2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100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20万吨/年以下乙二醇、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10万吨/年以下己内酚胺、乙烯法醋酸、3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天然气制甲醇、100万吨/年以下煤制甲醇生产装置,丙酮氰醇法甲基丙烯酸甲酯、粮食法丙酮/丁醇、氯醇法环氧丙烷和皂化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3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

3﹒10万吨/年以下聚丙烯、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起始规模小于30万吨/年的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2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5万吨/年以下普通合成胶乳-羧基丁苯胶(含丁苯胶乳)生产装置,新建、改扩建氯丁橡胶类、丁苯热塑性橡胶类、聚氨酯类和聚丙烯酸酯类中溶剂型通用胶粘剂生产装置。

4﹒纯碱(井下循环制碱除外)、烧碱(废盐综合利用的离子膜烧碱装置除外)、硫磺制酸(单项金属离子≤100ppb 的电子级硫酸除外)、硫铁矿制酸、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氢氧化钾生产装置。

5﹒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三氯化磷、五硫化二磷、磷酸氢钙、氯酸钠、少钙焙烧工艺重铬酸钠、电解二氧化锰、碳酸钙、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碳酸钡、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碳酸锶、白炭黑(气相法除外)、氯化胆碱生产装置。

6﹒黄磷、氰化钠,单线产能5千吨/年以下碳酸锂、氢氧化锂,干法氟化铝及单线产能2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铝或中低分子比冰晶石生产装置。

7﹒以石油、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采用固定层间歇气化技术合成氨,磷铵生产装置,铜洗法氨合成原料气净化工艺。

8﹒硫酸法钛白粉、铅铬黄、1万吨/年以下氧化铁系颜料、溶剂型涂料(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除外)、以煤焦油、重质苯为主要溶剂的沥青防腐涂料、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生产装置。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工业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工业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工业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19•【字号】苏政办发[2012]43号•【施行日期】2012.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工业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4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十二五”工业经济发展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江苏省“十二五”工业经济发展规划序言“十二五”时期(2011-2015年),是江苏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并向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阶段,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攻坚时期。

为引导全省工业转型升级,加快构建现代工业体系,实现由工业大省向工业强省转变,编制本规划。

本规划属专项规划,规划编制在严格遵循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同时,以《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发布实施的《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发展规划》和《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等为重要依据,旨在确定“十二五”时期江苏工业发展的总体思路、目标定位、调整方向、布局重点和措施保障。

本规划突出宏观性、指导性、操作性,是指导“十二五”时期全省工业经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是编制工业内部各行业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

第一章主要成绩与面临的形势第一节“十一五”取得的主要成绩“十一五”期间,江苏工业经济发展经历了极不平凡的5年。

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环境,我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及时制定并迅速实施十大产业调整振兴规划以及新兴产业倍增、传统产业升级等计划,实施一系列扶持性政策,多策并举,帮助企业平稳渡过国际金融危机,最大程度化解危机带来的冲击和不利影响,全省工业经济保持较快健康发展,在新型工业化进程中迈出了坚实步伐。

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一企一策”检查评估论证工作标准

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一企一策”检查评估论证工作标准

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
“一企一策”检查评估论证工作标准

法定手续

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 96号
于江苏省化工园区 (集中区)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19〕
15号)
于江苏省化工园区 (集中区)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19〕
废水污染治理
于江苏省化工园区 (集中区)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19〕
15号)
废气污染治理
于江苏省化工园区 (集中区)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19〕
15号)
废气污染治理
程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19〕
15号)
险管控与应急于江苏省化工园区 (集中区)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19〕
15号)

合法合规性
与隐患治理
本质安全诊断治理基本要求》的通知、关于印发《全省化工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
通知
自动控制

特种设 备
设备管 理

(。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确定第三章服务推进第四章要素保障第五章风险防范第六章附则江苏省重大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省重大项目服务推进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对转方式、调结构、稳投资、促增长的重要作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大项目是指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高质量发展导向,投资规模较大,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影响,列入省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

省重大项目包括实施项目和储备项目。

实施项目为续建项目和计划当年新开工项目;储备项目为需持续推进前期工作,力争早日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三条省重大项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产业发展。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项目。

(二)科技创新。

促进科技创新,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项目。

(三)民生保障。

促进卫生健康、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发展,改善民生补齐短板的项目。

(四)生态环保。

促进水、大气、土壤等持续改善的生态保护修复、污染防治及碳减排等项目。

(五)基础设施。

强基础、增功能、利长远的现代化基础设施项目。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3•【字号】苏政办发[2006]140号•【施行日期】2006.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40号2006年12月13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措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引导社会资源合理优化配置,促进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和钢铁、水泥、纺织等行业结构调整意见,结合我省工业发展实际,编制、发布《江苏省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本《指导目录》由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目录组成。

不属于以上三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

允许类不列入《指导目录》。

鼓励类目录主要是指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有利于提高环境保护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有利于提高产业集中度、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的关键技术、装备及产品。

对鼓励类投资项目,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管理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金融机构按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

有关优惠政策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限制类目录主要是指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国家行业准入条件和规定,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督促加快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凡列入限制类的,禁止投资新建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监、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49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

49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09〕49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安监局2009年4月)我省是化工大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数量众多,安全生产责任重大、任务艰巨。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安全监管的措施,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总体平稳。

但由于一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从业人员素质较低,本质安全水平较差,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尚未得到根本遏制,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着力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发〔2008〕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1.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要建立并逐步完善由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加强协调配合,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

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综合监管职能,协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处置废弃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构建管理有力、监督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网络。

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2-26 苏环办〔2014〕25号各市、县(市)环保局:为切实加强我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在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和《关于在我省沿海地区开展化工园区环保专项整治的通知》(苏经信材料〔2014〕21号)的过程中,各地均应按照本规范,积极推进化工园区整治,加快建立完善园区环境保护体系,提高园区环境管理水平。

附件: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2月18日(联系人:王纪凤;联系电话:;)附件: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切实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园区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的环境保护体系建设。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 园区规划与设立化工园区应科学制订园区发展规划。

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应结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推行产业链发展模式,按照一体化建设、分层次布局的原则科学制定。

园区经省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原则上不再审批新设立化工园区。

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区域产业定位。

禁止在人口集中区、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清水引调河道沿线区域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园区。

落实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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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07]122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市人民政府:
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环保厅、安监局、省化工专项整治办公室《关于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省化工专项整治办公室2007年9月)
为统筹兼顾化工产业的地域适宜性、产业集聚性、生产规模性和环境安全性,体现从严控制、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要求,现就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国内外资本和产业正在向苏北加速转移,苏北地区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为防止污染严重的化工项目借机转移,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阻碍经济可持续发展,在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三年专项整治期间,要进一步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推进苏北地区化工产业健康发展。

二、提高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准入门槛。

苏北地区禁止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淘汰和限制类项目。

禁止新建单个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含设备、土建、环保及公用工程,不含土地费用)以下的各类化工项目。

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须达到25%以上。

三、严格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程序。

根据国家现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制度,严格项目管理程序,严禁分拆项目后违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新建核准制化工项目,按现行规定由省或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新建备案制化工项目,由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省辖市投资主管部门依照准入规定和权限核准、备案项目后,应将项目核备文件及相关附件及时抄送同级国土、环保、安监等部门,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并负责确认上级主管部门是否收到。

备案类化工项目在项目备案并且完成环保、土地等相关批准手续后,由省辖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有关部门进行开工前会审,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

对三年化工企业专项整治期间批准建设的项目,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06]1 088号)逐项组织竣工验收,达不到项目批准文件规定要求的不得投产。

严禁不具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权限的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批准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

四、严格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空间布局。

新建化工项目一律进入符合产业定位、通过区域环评、经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通过的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或集中点)。

禁止在区以外新布点化工项目。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应将批准通过的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或集中点)名单、范围等上报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

规划部门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时,应当严格执行。

五、鼓励苏北地区发展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具有区位特色的化工项目。

根据《江苏省沿东陇海线产业带建设总体规划》、《江苏省沿海开发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专项规划,鼓励苏北地区投资建设海洋化工产品、高附加值石化后道产品、盐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等,提升苏北地区化工产业水平,促进经济发展。

省有关部门制定发布苏北地区禁止建设的重污染化工产业名录,并适时修订。

六、适用范围及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除新建项目外,在苏北地区以扩建、搬迁、改造等方式批准、建设的各类化工项目,凡是在项目所在地形成新增产能的,均按本意见执行。

项目涉及的安全评价、节能评审等其他工作,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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