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
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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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切实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园区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的环境保护体系建设。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 园区规划与设立1.1化工园区应科学制订园区发展规划。
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应结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推行产业链发展模式,按照一体化建设、分层次布局的原则科学制定。
1.2园区经省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原则上不再审批新设立化工园区。
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区域产业定位。
禁止在人口集中区、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清水引调河道沿线区域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园区。
1.3落实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园区在编制开发建设规划时,应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通过省环保厅组织的审查。
未经批准前,各地不得核准、备案各类化工项目。
已经批准的园区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建设规模、结构与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4实施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规划环评满五年的园区,应及时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并通过省环保厅组织的审核。
未按规定开展跟踪评价的,实施区域限批。
1.5园区开发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500米宽的隔离带,并设有绿化带。
园区建成范围和隔离带内不得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园区内和园区开发边界500米宽隔离带范围内现有环境敏感目标,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要求,完成拆迁安置工作。
环发[2012]54号: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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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发[2012]54号: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2]54号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等有关行业协会及企业: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包括石化化工产业集中的各类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专业化工园区和由各级政府依法设置的化工生产单位集中区。
推进园区的规范化可持续发展,是推动石油和化工行业调整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我国化工园区以其科学的发展理念、先进的技术装备、现代化的管理模式,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有些园区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布局不合理、项目准入门槛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化学品环境管理体系不完善、环境风险隐患突出、园区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加强园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科学规划园区,严格环评制度(一)科学制定园区发展规划。
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应结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按照一体化建设、分层次布局的原则科学制定。
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区域产业定位,禁止在人口集中居住区、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园区。
(二)强化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新建园区在编制开发建设规划时,应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已经批准的园区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建设规模、结构与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工业园区VOC在线监测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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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VOC在线监测管理系统2016年7月目录一、背景介绍 (1)1.项目背景 (1)2.建设依据 (2)2.1相关政策、规划和工作意见 (2)2.2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2)二、建设方案 (3)1.系统概况 (3)2.功能特点 (5)2.1实时数据入库系统 (5)2.2数据存储系统 (5)2.3实时预警系统 (5)2.4数据查询分析应用系统 (5)2.5数据管理系统 (6)2.6数据接口 (7)2.7监测设备自动校准 (7)三、布点方案 (7)四、系统优势 (8)五、项目效益 (8)附录 (10)一、设备选型 (10)二、FID与PID信息介绍 (13)一、背景介绍1.项目背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污染源的种类日益增多,特别是化工区、工业集中区及周边环境,污染方式与生态破坏类型日趋复杂,环境污染负荷逐渐增加,环境污染事故时有发生。
同时,随着公众环境意识逐渐增强,各类环境污染投诉纠纷日益频繁,因此对环境监测的种类、要求越来越高。
在“十二五”期间,政府着力打造以空气环境监测,水质监测,污染源监测为主体的国家环境监测网络,形成了我国环境监测的基本框架。
“十三五”规划建议中已经明确“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从目前环保部力推的“气,水,土三大战役”的初步效果来看,下一步对于环境质量的改善则是对于现有治理设施和治理手段的检验。
而对于三个领域治理效果的检验,依赖于全面有效的环境监测网络。
国务院印发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提出建设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初步建成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根据调研大部分企业具备简单治理技术,即将生产车间内生产工艺所产生的VOCs污染物通过管道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以后进行排放,但园区内存在着有组织排放超标和无组织排放的问题,为督促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和治理装置,减少无组织排放,建议园区部署网格化区域监控系统。
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c26b98e9ec3d5bbfd0a746e.png)
发布时间:2014-02-26 苏环办〔2014〕25号各市、县(市)环保局:为切实加强我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在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和《关于在我省沿海地区开展化工园区环保专项整治的通知》(苏经信材料〔2014〕21号)的过程中,各地均应按照本规范,积极推进化工园区整治,加快建立完善园区环境保护体系,提高园区环境管理水平。
附件: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2月18日(联系人:王纪凤;联系电话:;)附件: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切实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园区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的环境保护体系建设。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 园区规划与设立化工园区应科学制订园区发展规划。
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应结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推行产业链发展模式,按照一体化建设、分层次布局的原则科学制定。
园区经省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原则上不再审批新设立化工园区。
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区域产业定位。
禁止在人口集中区、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清水引调河道沿线区域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园区。
落实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湖南省衡阳市湖南湘硕化工有限公司三氮唑等精细化工产品建设项目环评受理公示(4)doc_94424_
![湖南省衡阳市湖南湘硕化工有限公司三氮唑等精细化工产品建设项目环评受理公示(4)doc_94424_](https://img.taocdn.com/s3/m/49e1d1d5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a9.png)
国环评证乙字第2715 号湖南湘硕化工有限公司三氮唑等精细化工产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环评单位:衡阳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委托单位:湖南湘硕化工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十月建设单位:湖南湘硕化工有限公司评价证书:国环评证乙字第2715号项目承担单位:衡阳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所长:彭放项目负责人:赵智华(环评工程师B27150060400号)主要参加人员:胡浩(环评岗证字第B27150016号)高亚琴(环评岗证字第B27150017号)审核:荣煜(环评工程师第B27150080900号)评价人员情况编写内容姓名上岗证书号或环评工程师登记号签名监测方案、综合赵智华注册环评工程师第B27150060400号工程分析、环保措施、总量控制、清洁生产、高亚琴环评岗证字第B271500017号达标排放、环境管理、经济损益分析现状评价、影响评价、胡浩环评岗证字第B271500016号风险分析、公众参与目录1总则 (1)1.1任务由来 (1)1.2评价目的 (3)1.3编制依据 (3)1.4环境影响要素识别及评价因子 (5)1.5评价标准 (6)1.6评价工作等级和评价重点 (9)1.7评价范围 (12)1.8环境保护目标 (12)2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 (11)2.1自然环境 (11)2.2社会环境 (12)3拟建项目概况 (19)3.1企业概况 (19)3.2工程概况 (29)3.3原辅材料供应方案 (54)4工程分析 (56)4.1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 (56)4.2物料平衡 (62)4.3水平衡 (71)4.4工程污染源 (74)5环境质量现状 (88)5.1区域污染源调查 (88)5.2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91)5.3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94)5.4声环境现状评价 (97)5.5环境现状小结及主要环境问题 (97)6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99)6.1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 (99)6.2营运期大气环境影响分析 (105)6.3营运期水环境影响分析 (117)6.4营运期声环境影响分析 (121)6.5营运期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 (122)6.6营运期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 (123)7污染治理措施分析 (125)7.1废气治理措施分析 (125)7.2废水治理措施分析 (128)7.4固体废物治理措施分析 (131)7.5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分析 (131)8风险分析 (133)8.1风险识别 (133)8.1.1风险事故原因分析 (133)8.1.2风险识别 (134)8.1.3评价工作等级和评价工作范围的确定 (145)8.2源项分析 (146)8.3后果计算 (149)8.3.1化学品泄露水环境影响后果分析 (149)8.3.2挥发性化学品泄露大气影响后果分析 (150)8.4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156)8.4.1泄漏事故风险防范措施 (156)8.4.2物料储运过程中风险防范措施 (158)8.5环境风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61)8.6其他环境风险 (164)8.6.1废气非正常排放 (164)8.6.2废水非正常排放 (165)9产业政策、选址及平面布局合理性分析 (166)9.1产业政策的相符性分析 (166)9.2区域发展规划相符性分析 (166)9.3区域环境规划相容性分析 (166)9.4选址合理性分析 (167)9.5平面布局及竖向设计合理性分析 (167)10清洁生产、达标排放与总量控制分析 (168)10.1清洁生产 (168)10.1.1清洁生产要求 (168)10.1.2清洁生产指标分析 (168)10.1.3清洁生产水平分析 (170)10.1.4清洁生产对策建议 (170)10.2达标排放 (170)10.3总量控制 (171)10.3.1总量控制因子 (171)10.3.2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171)11环境经济损益分析 (172)11.1经济效益 (172)11.2社会效益 (172)11.3环境效益 (172)12公众参与 (173)12.2调查原则 (173)12.3公众参与的要求 (174)12.4调查方式和内容 (174)12.5公众参与调查结果 (175)12.6社会团体调查结果分析 (178)12.7公众参与“四性”分析 (178)12.8公众调查总结与建议 (179)13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181)13.1环境管理 (181)13.1.1环境管理机构与人员 (181)13.1.2环境管理机构职责 (181)13.1.3项目营运期的环境保护管理 (181)13.2环境监测 (182)13.3“三同时”验收内容 (182)13.4环保措施投资估算 (184)14结论与建议 (186)14.1结论 (186)14.1.1项目概况 (186)14.1.2区域环境质量现状 (186)14.1.3营运期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187)14.1.4产业政策、选址、规划和平面布局合理性分析结论 (193)14.1.6清洁生产结论 (194)14.1.7公众参与结论 (194)14.1.8综合结论 (195)14.2建议 (195)附图:1、地理位置图及环境监现状测布点图2、厂区平面布置图3、环保目标示意图4、衡阳市松木工业园土地利用规划图5、衡阳市松木工业园区位图6、衡阳市松木工业园产业分区图附件:1、建设项目审批登记表2、环评委托书3、公众参与调查表样表(个人)4、公众参与调查表样表(团体)5、环境质量现状监测质量保证单6、松木经开区环评批复7、《湖南太阳植物资源有限公司10000吨/年甲酸、2000吨/年三氮唑、1000吨/年新戊二醇、100吨/年吩噻嗪项目》环评批复8、《湖南太阳植物资源有限公司10000吨/年甲酸、2000吨/年三氮唑、1000吨/年新戊二醇、100吨/年吩噻嗪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9、《湖南太阳植物资源有限公司10万吨/年甲醛、1万吨/年多聚甲醛、5000吨/年乌洛托品、5000吨/年甲酸钙项目》环评批复10、《关于湖南太阳植物资源有限公司10万吨甲醛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11、湖南太阳植物资源有限公司10000吨/年甲酸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审查意见12、湖南太阳植物资源有限公司10万吨/年甲醛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13、环评执行标准的函14、拆迁安置承诺函1总则1.1任务由来湖南湘硕化工有限公司前身为衡阳市华硕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后分别于2004年在邵阳市绥宁县设立了绥宁华硕化工有限公司,2005年在山东省淄博市临淄敬仲工业园设立了山东湘硕化工有限公司,2007年在湖南省祁东归阳镇茅坪村(原祁东制药厂内)设立了湖南太阳植物资源有限公司。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加强化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加强化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8a71687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e00715f.png)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加强化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01.16•【字号】沪环保评[2013]26号•【施行日期】2013.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加强化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环保评〔2013〕26号)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金山区环保局、奉贤区环保局、闵行区环保局,各相关单位:为了加强化工产业园区环境管理,推动化工产业园区规范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关于加强化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现予以发布实施,请你单位认真学习并落实相关要求。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1月16日上海市关于加强化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化工产业园区环境管理,推动化工产业园区规范可持续发展,是本市保障环境安全和城市安全、实现化工行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落实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举措。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要求,现制定本市加强化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为了推进本市化工产业园区的可持续发展,按照以化工产业园区工业区管理部门(开发部门)、化工产业基地各企业、集团公司为实施主体、市区两级环保部门为监管主体的工作分工,遵循“科学规划、严格准入、完善设施、健全制度、强化管理”的原则,不断加强本市化工产业园区环保管理工作。
二、实施范围本实施意见主要针对本市石化化工产业集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专业化工产业园区、化工生产单位集中区以及中石化下属石化化工企业。
按照本市“十二五”期间104产业区块的产业结构和特点,本实施意见主要涉及:上海化学工业区(以下简称上海化工区)、上海化学工业区奉贤分区(以下简称化工区奉贤分区)、上海化学工业区金山分区(以下简称化工区金山分区)、星火开发区、金山第二工业区、吴泾工业区,高桥地区,以及中石化上海高桥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高桥石化公司)、中石化上海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石化公司)、其他经市政府产业主管部门批准明确产业结构以石化化工行业为主的产业区块。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对甲氧基苯乙醛肟生产项目1总论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对甲氧基苯乙醛肟生产项目1总论环评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c932715410661ed9ad51f37a.png)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对甲氧基苯乙醛肟生产项目1总论环评报告1总论1.1编制依据1.1.1法规及相关政策1.1.2相关规划(1)《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2)《菏泽市环境功能区划》;(3)《菏泽市“十二五”环境保护发展规划》;(4)《菏泽生态市建设总体规划》;(5)《菏泽市小流域污染综合治理实施规划》(2007年08月);(6) 关于印发《菏泽市环保“十个一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菏环发[2010]17号);(7) 《东明县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8) 《山东东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纲要》;(9) 《东明县城市总体发展规划》(2002~2020);(10)《东明县武胜桥镇总体规划》(2009~2020);(11)《东明县武胜桥镇工业聚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1.1.3技术依据(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1);(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 -2008);(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 - 93)(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1);(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7)《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8)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9)《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石油化工建设项目》(HJ/T89-2003 );(10)《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11)《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SH3024-95 );(12)《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 );(13)《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 13690-92 );(14)《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GB15603-1995);(15)《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4-1999);(16)《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17)《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18)《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393-2007)。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丁二酸酐鹤壁市宝山循环经济业聚集区河南蓝天鹤化工科技河南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丁二酸酐鹤壁市宝山循环经济业聚集区河南蓝天鹤化工科技河南环评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27e3d99aa5e9856a5712609c.png)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丁二酸酐鹤壁市宝山循环经济业聚集区河南蓝天鹤化工科技河南环评报告前言一、项目背景河南蓝天鹤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位于鹤壁市宝山产业集聚区,主要经营化学原料行业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企业目前在建有“河南蓝天鹤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化工残废液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以下简称“在建工程”),环评批复文号:鹤环审[2016]1号。
随着我国对环境保护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具有环境友好型的高端精细化工产品和化工新材料已经成为化工产业的优先发展方向,比如绿色化工产品可降解塑料PBS正在逐步得到市场的青睐和认可。
据中国塑料工程协会预测,未来十年间我国对可降解塑的需求量将会达到300万吨/年。
可降解塑料PBS的基本原料是丁二酸酐和1,4-丁二醇,PBS的广阔市场前景,必将极大地提高丁二酸酐产品的需求。
此外,丁二酸酐还是一种重要的有机合成原料,广泛用于医药、食品调味剂、农药、精细化工、醇酸树脂等领域,目前,国内丁二酸酐系列产品的许多消费领域还正处于成长期,丁二酸酐市场将会快速增长,丁二酸酐的下游相关产品也十分紧俏。
现阶段我国生产丁二酸酐的技术主要有丁二酸脱水法、石蜡氧化法和生物发酵法,这些技术都相对落后,造成产品质量不稳定影响使用效果,为此,河南蓝天鹤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计划利用自己研发的丁二酸酐工艺技术,在鹤壁市宝山产业集聚区现有厂区内投资5560万元,建设“年产4000吨丁二酸酐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为未来利用鹤壁市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已有的1,4-丁二醇产品生产绿色可降解塑料PBS产品奠定基础,进而促进产业集聚区内的化工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产业链进一步完善。
本项目分两期进行建设,分别建设一套年产2000吨丁二酸酐装置,采用顺酐直接加氢催化法生产丁二酸酐。
二、环评工作过程2016年4月,河南蓝天鹤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河南省化工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1998)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6月1日施行)相关要求,本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山西文水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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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文水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19-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稿)山西文水经济开发区联合泰泽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二月目录1 总则 (1)1.1任务由来 (1)1.2评价依据 (2)1.3评价目的与原则 (11)1.4评价范围 (12)1.5评价重点 (13)1.6评价标准 (14)1.7评价流程 (24)1.8评价方法 (25)1.9功能区划 (26)1.10环境保护目标 (28)2 规划概述与协调性分析 (39)2.1规划概述 (39)2.2规划协调性分析 (65)2.3规划不确定性分析 (114)2.4规划评价情景设置 (117)3 现状调查与评价 (119)3.1自然地理状况 (119)3.2社会环境概况 (134)3.3环境质量现状 (138)3.4生态状况及生态功能 (139)3.5环境影响回顾性分析 (154)3.6园区开发利用现状 (159)3.7园区资源能源利用现状分析 (164)3.8园区污染物排放现状分析 (165)3.9存在的环境问题及整改措施 (167)4 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168)4.1环境影响识别 (168)4.2评价因子筛选 (170)4.3环境目标 (171)4.4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 (171)5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73)5.1规划开发强度 (173)5.2影响预测与评价 (174)6 规划方案综合论证和优化调整建议 (213)6.1规划方案综合论证 (213)6.2规划存在的问题及优化调整建议 (221)7 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 (222)7.1产业控制规划及宏观对策分析 (222)7.2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223)8 规划所包含建设项目环评要求 (242)8.1规划所包含建设项目环评的重点内容和基本要求 (242)8.2简化入园建设项目环评的建议 (242)9 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计划 (245)9.1环境管理 (245)9.2监测计划 (249)9.3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258)10 公众参与和会商意见处理 (260)10.1公众参与的目的和作用 (260)10.2公众参与的时间、方式、内容、范围 (260)11 “三线一单”措施 (262)11.1生态保护红线 (262)11.2环境质量底线 (262)11.3资源利用上限 (264)11.4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264)12 评价结论 (265)12.1规划概述 (265)12.2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现状 (265)12.3资源环境承载力 (267)12.4环境影响预测 (268)12.5规划综合论证及优化调整建议 (270)12.6总结论 (285)1 总则1.1任务由来1.1.1开发区设立背景山西文水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前身为吕梁百金堡科技化工工业园区,2002年初开始筹建,2003年5月经吕梁行署批准正式成立。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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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11〕10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化学工业是我省重要的支柱产业,化工园区(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区)是化学工业发展的重要集聚区,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部分化工区违法排污行为和污染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环保优先方针,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化工区环境保护工作通知如下:—1 —一、科学编制化工区发展规划,全面落实规划环评制度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科学优化空间布局。
进一步加大清理整顿力度,由省化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全省化工区实施规范管理、优化重组,逐步压缩、减少化工区布点。
各类化工区要科学编制和修订发展规划,并报省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循环经济理念,推行产业链发展模式,积极构建化工区循环经济产业链,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着力建设一批生态化工区,提高区域竞争力。
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对未依法开展环评或未通过省级环保部门环评审查的规划,不得批准实施;化工区发展规划未经批准前,各地不得核准、备案各类化工项目;完成规划环评满5年的化工区,应积极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凡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地区,严格实行区域限批制度。
各地要结合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继续加大入园进区环保工作力度,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区,努力提高污染治理集中度。
二、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综合整治力度全面建成化工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入区企业接管率达100%,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施区域中水回用。
加强集中供热中心建设,集中供热率达100%。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100%。
危险废物应就近处置,原则上不得跨省辖市转移。
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5000吨/年且需采取焚烧处置的化工区,应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10000吨/年且需采—2 —取填埋处置的化工区,应在省辖市范围内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
国家质量环境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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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一、质量相关法律法规1.《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2020年6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会议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全国人大会审核通过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会议通过,2009年5月1日施行。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公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6.《气瓶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公布,2015年8月25日修订第二十六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向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二)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第三十六条气瓶定期检验证书有效期为4年。
有效期满前,检验机构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换证手续,有效期满前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
第四十四条充气气瓶的运输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气瓶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
第四十八条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是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二是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
7.《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公布,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8.《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 D7005-20189.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主席令第53号,2017年6月1日实施。
二、环境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9年10月26日修订。
环保部5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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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有关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2009〕1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精神,深入扎实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依法公布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当前要将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以及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七个产能过剩主要行业,作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
各省可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附件一,以下简称《名录》),确定本辖区内需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其他重点企业。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将应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企业名单在省级环保部门政府网站公布并同时抄报我部,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当地主要媒体同时公布。
二、积极指导督促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指导。
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公布具备审核条件的机构名单及其审核业绩,并对问题较突出的审核服务机构予以通报。
及时调度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度,督促各重点企业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审核结果及时报送当地省级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
三、强化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各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环发〔2008〕60号附件二)要求,加快评估验收工作进度。
现代化工园区安全、环保体系建设
![现代化工园区安全、环保体系建设](https://img.taocdn.com/s3/m/1a9f1ae7998fcc22bcd10dcf.png)
建设 部 门应严 格 控 制 化 工 园 区环 境 安 全 风 险 防控 区 的控制 红线 不 同 的产 业 类 型 、当 地 的 自然 条 件 及 其 周边
敏 感点 的状 态 都对 化 工 园 区 环境 安 全 风 险 防 控 区 的 控制 距 离 有 直接 影 响 .我 国 目前 没 有 ,也很 难 明确 化工 园 区环境 安全 风 险防控 区的距离 要求 1 . 1 化 工 园区环境 安 全风 险 防控 距 离的研 究 方法 1 . 1 . 1 卫 生 防护距 离法 卫生 防护 距 离 主要 针 对 无 组 织 排 放 .其定 义 是 :“ 从产生职业性 有害因素的生产单元 ( 生 产 区 、车 间或工 段 ) 的边界 至居 住 区边 界 的最小 距
牧 稿 日期 :2 0 1 4 - 0 1 — 1 7
现 “ 城 围化 工 ” 现 象 .给 园 区 的发 展 带来 诸 多不
利 影 响 。有 必 要 在 化工 园 区外 围设 置 一 定 宽 度 的
“ 环 境 安 全 风 险 防控 区 ” .防控 区 内禁 止新 建 居 民
区 和其 他 人 员 密 集 场所 等 敏 感 点 .现有 的 敏感 点
1 . 1 . 2 大气 环境 防护 距 离法
H J 2 . 2 —2 0 0 8《 环 境 影 响评 价 技 术 导 则 大 气
环 境 》 提 出 了大 气 环境 防护 距 离 的概 念 ,也 是 针 对 无 组 织 排 放 源 的 .其 定 义 是 :“ 为保 护 人 群 健
康 .减 少正 常排 放 条件 下 大 气 污 染 物 对 居住 区 的
代 传统 卫生 防护距离
1 . 1 . 3 防火 间距 法 《 建筑 设计 防火 规 范 》 、《 石 油 化工 企业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以 防火 间距 的概念 给 出防护 距离 的要 求 。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二叔丁基甲基苯酚建设环评报告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二叔丁基甲基苯酚建设环评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2ee5a894647d27284a735128.png)
(49)《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2013.10.2);
(50)《关于印发<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 “十二五 ”规划>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 (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 (2012.5.23);
(37)《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
号);
(38)《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 “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30号);
(51)《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3]37号);
(52)《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环办[2013]103号);
(53)《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3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 (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
8.环境现状质量检测报告(山东华度检测有限公司,2015.11);
9.土地使用证及租赁协议;
10.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
11.生物质燃料购销合同;
12.《山关于东正龙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2,6-二叔丁基-4-甲基苯酚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函》(博环评字﹝2015﹞43号);
13.博兴经济开发区规划图;
山东正龙化工有限公司2011年8月24日成立,法人代表蒯建农。蒯建农先生具 有丰富的化工生产经验,1980年至今一直从事化工项目生产。该企业位于博兴经济开 发区化工项目集中区内,厂址北邻兴博十二路,西邻兴博十路,东侧为农田,南侧为 山东益丰生化环保有限公司。厂区占地28700m2,建筑面积13050m2,项目总投资
中石化联质发(2012)54号
![中石化联质发(2012)54号](https://img.taocdn.com/s3/m/e11cc2ea102de2bd96058835.png)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文件中国化工环保协会中石化联质发(2012)54号关于征集和评选石油和化工行业清洁生产、环境保护支撑技术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石油和化学工业是国民经济的能源产业、基础原材料产业和支柱产业,资源能源消耗较高,“三废”排放量较大,尤其是一些行业特征污染物排放量位于工业行业前列。
当前,政府有关部门对“十二五”时期的节能减排工作,发布了一系列文件,提出了严格的约束性减排目标,石油和化工行业的节能减排任务艰巨。
目前行业内虽然有了一批比较成熟的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和“三废”综合治理的新工艺和新技术,但总体上讲数量比较少,特别是缺乏关键共性技术,还难以支撑行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发展。
为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要求,促进石油和化工行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满足石油和化工行业对节能减排技术、设备的迫切需求,解决石油和化工行业污染治理、风险防范、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工作中的难题,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化工环保协会联合在全国范围内征集并评选适用于石油和化工行业清洁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的先进的技术和装备,编制“十二五”石油和化工行业清洁生产、环境保护支撑技术目录,并对评选出的重点支撑技术进行授牌,在全行业内推广应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范围适用于石油和化工行业各专业的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及设备;废水处理技术及设备;废气处理技术及设备;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理处臵及综合利用技术及设备;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及设备;节能及余热回收技术及设备;化工园区“三废”治理综合解决方案;其它适用于行业环境保护的技术及设备。
二、评选办法征集活动采用专业协会、地方协会、企业集团推荐和企业、研究单位自愿申报相结合的原则,征集的技术将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专家评审的技术将列入“石油和化工行业清洁生产、环境保护支撑技术目录”并正式发布。
在此基础上,对于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尤为明显,应用范围广泛的技术,从中选出一批作为“十二五”石油和化工行业清洁生产或环境保护重点支撑技术,并在今年三季度召开的“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环保技术交流会”上进行授牌。
一文了解!事故应急池设计相关规范及管理要求
![一文了解!事故应急池设计相关规范及管理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cdb8911c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e8.png)
⼀⽂了解!事故应急池设计相关规范及管理要求事故应急池⼜称事故缓冲池或应急事故池,是指为了在发⽣事故时,能有效的接纳装置排⽔、消防⽔等污染⽔,以免事故污染⽔进⼊外环境造成污染的污⽔收集设施。
在实际事故处置过程中,通过事故应急池收集事故废⽔,最⼤程度的降低了由事故引发次⽣⽔环境污染事件的发⽣概率,保障了环境安全。
⽆污染的⼯⼚是否需要设置事故应急池?按照《化⼯建设项⽬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化⼯建设项⽬均应设置。
在⽣产过程中⽆污染的⼯⼚,发⽣⽕灾,有关介质燃烧后会产⽣有毒有害废物,在⽕灾扑救过程中,会产⽣有毒有害消防废⽔,都不能直接外排,需应急池临时储存,处理合格后才能排放。
《中华⼈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在应急状态下应当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污染物进⼊⽔体。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九条明确,企业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包括有效防⽌泄漏物质、消防⽔、污染⾬⽔等扩散⾄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措施。
《建设项⽬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69-2018)要求,建设项⽬应设置事故废⽔收集(尽可能以⾮动⼒⾃流⽅式)和应急储存设施,以满⾜事故状态下收集泄漏物料、污染消防⽔和污染⾬⽔的需要。
从以上法律法规等⽂件可以看出,对于可能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配套事故废⽔收集和应急储存设施,国家的要求是明确的。
企业可以参考《建设项⽬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69-2018)以及《⽯油化⼯企业给⽔排⽔系统设计规范》(SH3015)等,结合⾃⾝特点进⾏设计、建设、管理。
⼀、关于事故应急池设置的相关⽂件1、《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法》(HJ941-2018)2、《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3、《建设项⽬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4、《化⼯建设项⽬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19)5、《⽔体污染防控紧急措施设计导则》([2016]43号)6、《化⼯建设项⽬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19)7、《事故状态下⽔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Q/SY1190-2013)8、《⽯油化⼯企业设计防⽕规范》(GB50160-2008)⼆、事故应急池容积的计算不同⾏业对事故应急池的称谓各不相同的,且容积的计算⽅式也存在差别,现就⼏个事故应急池容积的确定⽅法介绍如下:1、《建设项⽬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2、《⽯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油库漏油及事故污⽔收集池有效容量设置要求如下:库区内应设置漏油及事故污⽔收集系统。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规范性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599a4c3e4b73f242336c5ff8.png)
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6年6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7月13日附件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我部决定对下列10件规章和12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1.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87年7月16日,(87)环放字第239号)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4月1日,环控〔1996〕204号)3.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96年7 月26日,环控〔1996〕629号)4.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1999年4月16日,环发〔1999〕98号)5.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日,环发〔1999〕246号)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5月9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7.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7月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1号)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8月30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9.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7月8日,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10.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2012年10月11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29日,环发〔1999〕107号)2.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2月23日,环发〔2000〕38号)3.关于发布《2000年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名录》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2000年7月4日,环发〔2000〕135号)4.关于印发《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的通知(2001年2月22日,环发〔2001〕21号)5.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等四种文件格式的通知(2001年12月31日,环发〔2001〕214号)6.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31日,计价格〔2002〕125号)7.关于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 年 3 月 28 日,环发〔2002〕54号)8.关于对新车(机)型排放达标申报审核工作进行调整的通知(2002年7月12日,环办函〔2002〕233号)9.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3月25日,环办〔2003〕25号)10.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环办〔2003〕26号)11.关于高压送变电设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标准的复函(2004年8月4日,环函〔2004〕253号)12.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2月24日,环发〔2005〕24号)1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05年11月2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14.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23日,环办〔2005〕126号)15.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2005年12月13日,环办〔2005〕137号)16.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2月14日,环办〔2006〕14号)17.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县、生态市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2006年3月15日,环办〔2006〕28号)1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3月31日,环发〔2006〕50号)19.关于印发《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24日,环发〔2006〕59号)20.关于明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6月7日,环函〔2006〕224号)21.关于实行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评价范围分级管理的公告(2006年7月2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6号)22.关于开展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2006年12月5日,环办〔2006〕138号)23.关于印发《环保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12月26日,环发〔2006〕205号)2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5月11日,环发〔2007〕67号)25.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6月25日,环发〔2007〕97号)26.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评适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28日,环办函〔2007〕881号)27.关于35千伏送、变电系统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30日,环办函〔2007〕886号)28.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12月10日,环发〔2007〕188号)29.关于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2008年2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30.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5号)31.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2月22日,环发〔2008〕24号)32.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4日,环发〔2008〕13号)33.关于加强核设施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年4月16日,国核安函〔2008〕26号)34.关于加强铀矿冶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 年 4 月 25日,环办函〔2008〕119号)35.关于加强核设施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8 年5 月15日,国核安发〔2008〕43号)36.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2008年6月6日,环发〔2008〕48号)37.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和第74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6月13日,环发〔2008〕52号)38.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2008年6月24日,环办函〔2008〕373号)39.关于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通知(2008年7月11日,环办〔2008〕53号)40.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2008年7月24日,环发〔2008〕69号)41.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公开范围有关问题的复函(2008年7月29日,环函〔2008〕157号)42.关于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1日,环办〔2008〕57号)43.关于开展医疗废物环境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2008年8月4日,环办函〔2008〕539号)4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再次登记的公告(2008年9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45.关于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环发〔2008〕89号)46.关于加强不合格奶制品销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2008年10月20日,环办〔2008〕81号)47.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8 年 11月6日,环办函〔2008〕789号)48.关于同意将C.I.活性黄107等101 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8年12月26日,环办函〔2008〕944号)49.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09年)的公告(2008 年 12 月 31 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6号)50.关于加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核心应用软件部署工作的通知(2009年1月19日,环函〔2009〕17号)51.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2009年2月2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号)52.关于公布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名单的公告(2009年3月23日,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14号)53.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09年4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0号)5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13日,环办〔2009〕45号)55.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4月21日,环发〔2009〕48号)56.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范事故风险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24日,环办〔2009〕51号)57.关于开展办理铀矿山采矿许可证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年4月29日,环办函〔2009〕397号)58.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监管力度的紧急通知(2009年4月30日,环办〔2009〕53号)59.关于高压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问题的复函(2009年5月14日,环办函〔2009〕465号)60.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事项的公告(2009年5月22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7号)61.关于输变电设施电磁辐射环境监管问题的复函(2009年6月8日,环办函〔2009〕578号)62.关于公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推荐单位名单(2009年)的公告(2009年6月9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28号)63.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1日,环发〔2009〕73号)64.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09年7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36号)65.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7月22日,环发〔2009〕87号)66.关于发布2009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名单的公告(2009年8月3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40号)67.关于开展上市公司环保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09年8月3日,环办函〔2009〕777号)68.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核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09年10月12日,环办函〔2009〕1045号)69.关于贯彻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2009年11月2日,环发〔2009〕127号)70.关于同意将2-溴己酸等53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09 年11 月 5 日,环办函〔2009〕1147号)71.关于高压输变电工程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09 年 11月10日,环核函〔2009〕81号)72.关于发布《进口废钢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2009年12月1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6号)73.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0年)的公告(2009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6号)74.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09年12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78号)75.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2010年3月2日,环办〔2010〕25号)76.关于同意4,6-二氯嘧啶等24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3月15日,环办函〔2010〕265号)77.关于实行差别排污收费政策提高落后产能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函(2010年5月28日,环函〔2010〕161号)78.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6月8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0年第47号)79.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2010年7月8日,环发〔2010〕78号)80.关于同意将 4-(反-4-乙基环己基)溴苯等 149 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 年 8月12日,环办函〔2010〕859号)81.关于同意三(氨基磺酸)钇等 74 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0年9月15日,环办函〔2010〕997号)82.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1年)的公告(2010 年 12 月 29 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1号)83.关于印发《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的函(2010年12月30日,环办函〔2010〕1446号)84.关于同意4-氨基-5-氨甲基-2-甲基嘧啶等150种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1 年 1月6日,环办函〔2011〕13号)85.关于钢压延加工及铁合金等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月18日,环办函〔2011〕57号)86.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2011年2月14日,环办〔2011〕14号)87.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5日,环办函〔2011〕157号)88.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2月18日,环办函〔2011〕180号)8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1年3月14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90.关于做好“十二五”时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2011年4月15日,环发〔2011〕43号)91.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2011年9月20日,环办函〔2011〕1117号)92.关于废杂铜生产电解铜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复函(2011年11月21日,环办函〔2011〕1363号)93.关于明确养殖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复函(2011年12月5日,环函〔2011〕337号)94.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2012年)的公告(2011年12月28日,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 2011年第91号)95.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93号)96.关于同意碳酸镧(Ⅲ)等78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1月5日,环办函〔2012〕4号)97.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13日,环办〔2012〕13号)98.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2012 年 3月20日,环办函〔2012〕337号)99.关于同意 3,5-二氯溴苯等 208 种化学物质进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复函(2012年4月28日,环办函〔2012〕481号)100.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的通知(2012年5月16日,环办〔2012〕79号)101.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2012年5月17日,环发〔2012〕54号)102.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2012年6月25日,国核安发〔2012〕106号)103.关于加强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着力维护公共安全的通知(2012年8月16日,环办〔2012〕109号)104.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2012年10月8日,环发〔2012〕118号)105.关于电池制造项目环评类别问题的复函(2013年1月25日,环办函〔2013〕86号)106.关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变更部分海关商品编号和海关商品名称的公告(2013年1月31日,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号)107.关于发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等四项《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配套文件的通知(2013年3月22日,环办〔2013〕28号)108.关于多金属复杂金精矿综合回收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意见复函(2013年6月25日,环办函〔2013〕709号)109.关于印发《省级化学品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2013年7月5日,环发〔2013〕70号)110.关于印发《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表》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管理计划》的通知(2013年7月15日,环办〔2013〕75号)111.关于下放和加强进口废五金类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2013年8月5日,环函〔2013〕176号)112.关于继续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2013年9月22日,环办〔2013〕89号)113.关于对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13年9月22日,环办函〔2013〕1074号)114.关于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意见的复函(2013年11月6日,环办函〔2013〕1274号)115.关于“圈区管理”区内企业进口废五金类许可证有效期自动延期的函(2014年1月26日,环办函〔2014〕93号)11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2014 年 3月4日,环办〔2014〕24号)117.关于发布《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通知(2014年4月4日,环办〔2014〕33号)118.关于水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4年7月30日,环办函〔2014〕929号)119.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2014年10月20日,环发〔2014〕149号)120.关于铁矿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复函(2015年1月6日,环办函〔2015〕22号)121.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部审查分类目录》的通知(2015年3月18日,环办〔2015〕31号)来源:/fg/detail2023906.html。
区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池管理探讨
![区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池管理探讨](https://img.taocdn.com/s3/m/92e16325524de518974b7d07.png)
区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池管理探讨摘要: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系统被认为是应对事故的一种非常有前景的方法。
为及时控制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完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池管理体系。
文章围绕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池建设规范及监管要求,对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池的管理进行了研究,以期为类似工程的工作人员带来一些借鉴价值。
关键词:区域性;突发性;环境事故;应急管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工业细分门类不断增加,生态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有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后果不仅在深度上、广度上进一步强化,而且逐渐呈现区域性的特征,造成巨大的人员和财产损失,对公众造成极大的心理恐慌。
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有效应对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关注的焦点和社会管理的重点。
应急池作为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风险企业重要的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设施,能够为整个应急响应创造时间与空间,在预防和降低次生水环境污染事件上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池的建设、监管研究,使其能够有效发挥应急作用,是未来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保障。
1 事故应急池的建设规范2005年11月,某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当地水体严重污染。
事后,为杜绝和减少发生类似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发布《水体污染防控紧急措施设计导则》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发布(Q/SY1190-2009)《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具体明确了石化行业事故应急池建设要求和规范;二是国家发布了(GB50483-2009)《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进一步明确了化工建设项目事故应急池的建设要求和规范;三是纺织染整行业也通过(HJ471-2009)《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技术规范》,明确了本行业的事故池建设要求及规范。
2 事故应急池容积的确定2.1 化工建设项目中的事故应急池《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在总则中明确提出“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化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由于该规范是国家标准,因此应急事故处理系统的设计是一项强制性措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贯彻落实,其事故应急池容量按下式计算(以下简称“国标法”):V事故池=(V1+V2+V雨)max-V3-V4(1)式中:(V1+V2+V雨)max为应急事故废水最大计算量(m3);V1—最大一个容量的设备或贮罐物料量(m3);V2—在装置区或贮罐区一旦发生火灾爆炸及泄漏时的最大消防用水量,包括扑灭火灾所需用水量和保护邻近设备或贮罐(最少3个)的喷淋水量(m3)可根据(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074-2002)《石油库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确定;V雨—发生事故时可能进入该废水收集系统的当地的最大降雨量,应根据(GB50014-2006)《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按暴雨强度公式确定;V3—事故废水收集系统的装置或罐区围堰内净空容量(m3);V4—事故废水导排管道容量(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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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2]54号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等有关行业协会及企业: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包括石化化工产业集中的各类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专业化工园区和由各级政府依法设置的化工生产单位集中区。
推进园区的规范化可持续发展,是推动石油和化工行业调整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我国化工园区以其科学的发展理念、先进的技术装备、现代化的管理模式,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有些园区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布局不合理、项目准入门槛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化学品环境管理体系不完善、环境风险隐患突出、园区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2号),加强园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科学规划园区,严格环评制度(一)科学制定园区发展规划。
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应结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按照一体化建设、分层次布局的原则科学制定。
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区域产业定位,禁止在人口集中居住区、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园区。
(二)强化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新建园区在编制开发建设规划时,应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已经批准的园区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建设规模、结构与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现有园区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逾期未开展或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受理入园项目的环评审批。
(三)推行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规划实施五年以上的园区,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由相应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并督促园区管理机构对跟踪评价中发现的环境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二、严格环境准入,深化项目管理(四)规范入园项目技术要求。
园区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及先进的技术装备,同时,对特征化学污染物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五)实行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园区所在辖区人民政府应进一步明确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将园区总量指标和项目总量指标作为入园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确保建成后该项目和园区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目标要求。
鼓励通过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循环经济、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等措施减少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
(六)深化入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入园项目必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园内企业应按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将环境风险评价作为危险化学品入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并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加强入园项目环境管理。
园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入园项目的环境管理,对园区项目主体工程和污染治理配套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污染物排放和处置等进行定期检查,完善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各类污染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三、加快设施建设,加强日常监管(八)实施园区污水集中处理。
新建园区应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确保园内企业排水接管率达100%。
废水排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现有园区,必须对废水进行预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接管要求。
无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现有园区,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两年内完成整改。
园内企业应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并对废水进行预处理,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方可接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园内企业排放的废水原则上应经专用明管输送至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并设置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及自控阀门。
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实施区域中水回用。
(九)加强园区废气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园内企业应加强对废气尤其是有毒及恶臭气体的收集和处理,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有毒及恶臭气体的排放,配备相应的应急处置设施。
园区内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及规范进行安全处置。
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建设相配套的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处置场所,避免大量危险废物跨地区转移带来的环境风险。
(十)鼓励建立第三方运营管理机制。
鼓励园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运营管理。
采取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的园区,园区管理机构必须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或未经批准擅自停运防治设施的,必须及时纠正、限期整改。
四、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环境管理(十一)加强园区污染物排放监测。
园区管理机构应制定园区内主要污染物和化学特征污染物的监测方案,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并加强对空气环境质量的监测。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不断提高化学特征污染物的监测能力,认真做好对园内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性监测和检查。
(十二)严格园区运行监管。
园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园区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对企业特征污染物实施监督管理,杜绝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标排放。
凡园区风险防控设施不完善、园内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且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整改、治理的,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暂停新入园区建设项目的审批,污染防治、环境安全隐患整改、生态恢复建设和循环经济类建设项目除外。
(十三)开展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风险管理。
园区管理机构应督促园内企业按照要求进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加强化学品环境风险管理。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与监测;对不按照规定履行登记义务的企业,应依法给予处罚。
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登记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加强登记审批后管理。
(十四)加强信息公开。
园区管理机构应定期发布园区环境状况公告,督促园内企业履行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要求企业按相关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足额缴纳排污费。
园内企业应建立化学品环境管理台账和信息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鼓励园区和企业实施“责任关怀”。
五、完善防控体系,确保环境安全(十五)加快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
园区管理机构应建立环境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建立覆盖面广的可视化监控系统,加快自动监测预警网络建设,健全环境风险单位信息库。
加强重大环境风险单位的监管能力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集污染源监控、环境质量监控和图像监控于一体的数字化在线监控中心。
鼓励构建适用性强的污染物扩散和迁移状况模拟模型,建设信号传输系统和可共享的应急监测设施。
(十六)健全园区环境风险防控工程。
建立企业、园区和周边水系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建立完善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和有效的拦截、降污、导流等措施。
隶属于园区的周边水系应建立可关闭的闸门,有效防止泄漏物和消防水等进入园区外环境。
(十七)加强园区环境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园内企业应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明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园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园区自身特点,制定园区级综合环境应急预案,结合园区新、改、扩建项目的建设,不断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建立重大风险单位集中监控和应急指挥平台,逐步建设高效的环境风险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
开展有针对性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有计划地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全面提升园区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的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追究(十八)落实各方责任。
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由园区管理机构负总责,形成园区管理机构一把手亲自抓,主管部门和负责人员明确的管理体制。
园区管理机构应督促园内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九)建立园区考核制度。
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管理要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园区环境管理等相关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定期通报考核结果。
鼓励园区积极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二十)完善责任追究制。
建立完善园区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追究制。
对不符合环保要求、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依法限期整治、责令整改;对存在偷排直排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的园区,依法实行挂牌督办;对屡次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及列入省级挂牌督办范围的园区、企业及相关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处理。
(二十一)执行年度报告制度。
园区管理机构每年应将本园区环境管理情况报告报送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于次年1月底前将辖区内园区环境管理和运行情况年度报告上报环境保护部。
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制定本辖区加强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并上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二○一二年五月十七日主题词:环保化学品化工园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