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致人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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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顶物件致人损害该由谁承担责任

房顶物件致人损害该由谁承担责任

遇到信托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房顶物件致人损害该由谁承担责任核心提示:每年冬天,风雪在给我们带来冬雪美景同时,也给我们的生活造成了诸多不便。

对于冰雪成灾砸伤人等问题的妥善解决,都离不开法律的适用。

今天我们就屋顶冰雪砸伤行人及财产问题进行法律解答,为老百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帮助。

问题一、小区屋顶砸伤业主、砸坏业主财物由谁承担责任?居住在某小区的李先生早晨起来,打算开车出门。

上车刚打着火,就听车顶传来一声巨响。

前挡风玻璃被从七楼顶层滑落下来的积雪砸得面目全非,自己的手部也被玻璃划伤,再下车一看,车顶也被砸凹了进去。

李先生就此事向物业进行交涉,他认为,车是在小区内出的事,物业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但物业表示只负责对小区内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和养护。

同时,物业已经尽了相应的告知义务。

物业为避免发生类似事件,已经提前在每栋楼的山墙上张贴告示,以提醒住户不要把车停到墙根附近,所以,物业公司对此类事件不应承担责任。

问题二、村自建房屋冰雪滑落伤人谁担责?某周日,大雪初晴、艳阳高照,居住在某村的王某在自家院中观赏风景,在进入家门的时候,一不留神被从四楼掉下来的一块冰雪击中肩部,雪水溅了一身,肩头立刻肿了起来。

去医院检查治疗共花去400多元。

王某居住的房屋属于村自建房屋(错层),共三层居住三户人家,李先生家的房屋包括一层二层以及地下一层,楼上邻居房屋包括二层三层及楼顶一层。

目前没有物业管理。

王某向居住在楼上的朱某要求赔偿,朱某认为下雪属于天灾人祸,自己不承担责任。

法官解答: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所以,对于前面两个问题,原则上应由屋顶的管理人或者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

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其次,对于上述两个问题,承担责任的主体有所不同。

“重庆高层建筑业主抛掷烟灰缸致人损害”案

“重庆高层建筑业主抛掷烟灰缸致人损害”案

“重庆高层建筑业主抛掷烟灰缸致人损害”案【案情介绍】某日凌晨1时40分,重庆市民郝某与朋友李某在街上谈事情,被临路楼上抛掷的烟灰缸砸中头部,当即倒地,被送至急救中心抢救。

经医院精心治疗,郝某在昏迷7天后终于睁开了双眼,花去医疗费计9万元,但仍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被鉴定为智能障碍伤残、命名性失语伤残、颅骨缺损伤残等。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现场,排除了有人故意伤害的可能性。

事后,郝某家人对抛掷烟灰缸的肇事者调查无果,且公安机关也无法确定烟灰缸所有人。

郝某将位于出事地点的两幢居民楼的产权人以及两幢居民楼一定楼层以上的25户居民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

【法律问题】1.确立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2.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的承担规则【法理分析】一、确立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各地法院对于审理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案件存在很大的分歧。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责任法》经过多次讨论后,取得了比较一致的意见,即从以下方面考虑制定这个规则:第一,确定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是基于公平考虑,而不是基于过错责任原则确定。

第二,承担的责任是适当补偿责任,而不是侵权责任。

第三,这样规范的作用,是为了更好地预防损害,制止人们高空抛物。

第四,这种侵权行为的性质是物件损害责任,是人对自己管领下的物件造成损害承担的责任。

根据这些意见,《侵权责任法》作出了第87条规定。

确立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规则的法理基础在于以下几点:第一,同情弱者是民法的基本立场,也是侵权法救济损害的基本规则。

民法的基本规则是公平,但是这种公平并不是绝对的公平。

侵权法的立场就是保护受害人,凡是受到非法侵害的受害人,侵权法就予以保护,并且不遗余力。

建筑物的抛掷物造成受害人损害,受害人就是受侵权法保护的弱者,救济其损害是侵权法的根本宗旨。

因此,即使是没有确定具体的加害人,但加害人的范围是确定的,抛掷物就是从这座建筑物中抛掷的,那么这座建筑物的占有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物件损害赔偿责任

物件损害赔偿责任

物件损害赔偿责任作为社会交往中一种常见的法律问题,物件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当一方的行为导致他人物品损坏或毁灭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现代社会中,物件损害赔偿责任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个人财产权益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赔偿责任承担主体、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以及个案审理等角度来探讨物件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以期加深对该问题的理解。

一、法律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物件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调整。

根据该法第七条的规定,因物件损害他人的,物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物件损害赔偿责任的实施适用《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

二、赔偿责任承担主体物件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包括物权人和物件使用人。

物权人是指对物件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物权人对损害赔偿承担主体的规定是基于对物件的控制权与管理权的考量,即只有对物件拥有控制权和管理权的人才应当对物件的损害赔偿承担责任。

物件使用人是指物件的实际使用者,包括租赁、借用等通过合法方式使用物件的人。

物件使用人应对其在使用物件过程中产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物权人也可能对使用物件所造成的损害负有相应的责任。

三、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在确定物件损害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时,应考虑损失的实际情况和合理要求。

《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了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包括损害赔偿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赔偿应当及时给付,赔偿应当合理。

具体的计算方法通常根据物件的价值、损失程度以及造成损害的具体行为等进行综合评估。

另外,当物件损害对人身伤害或者健康损害造成的时候,还需要考虑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护理费用等特殊损害后果,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四、个案审理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物件损害赔偿责任纠纷的个案审理主要通过民事诉讼进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规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认为受损害的情况提起诉讼,法院将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来最终决定是否应该赔偿以及赔偿的具体金额。

物件致人损害

物件致人损害

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 构成要件: 1.造成损害的物件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 施;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须为施工单位建 造; 3.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设置有缺陷, 设计不良、位置不当、基础不牢、施工低劣等; 事后举证 4.设置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二者因 果关系。例:“上海楼脆脆”。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 损害责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 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 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 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物件损害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概述
物件损害责任的概念:物件损害责任是指为自己 管领下的物件造成他人的损害,应当由物件的所 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的特征: 1.对自己有控制力的物件致他人损害承担的特殊侵 权责任; 2.为物的损害负责,典型的对物的替代责任; 3.物件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责任。法彦: “物件是人的手臂的延长”。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 置物、悬挂物损害责任的特点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是致人损 害的物件; 建筑物范围很广,房屋、楼梯、电梯、窗户、天花板、桥 梁、涵洞、纪念碑、水塔、电视塔等; 悬挂物、搁置物包括人工悬挂物、搁置物和自然悬挂物、 搁置物; 责任主体,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如 果是悬挂物、搁置物致人损害,而物体的所有人、管理人、 使用人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非同 一人时由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先承担责任, 再向悬挂物所有人、管理人追偿。

责任承担

物件损害赔偿责任

物件损害赔偿责任

物件损害赔偿责任引言: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物件损坏或丢失的情况。

无论是因为我们自身的过失还是他人的不当行为,都可能导致物件损坏,给我们带来经济损失和不便之处。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对于物件损害赔偿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受损害一方的权益。

本文将就物件损坏的赔偿责任进行详细阐述。

一、物件损坏的法律定义在法律上,物件损坏指的是物体的完整性受到破坏、减损或毁坏,无法继续使用或者价值贬低的状态。

物件损坏可以发生在任何物品上,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车辆、器具等。

法律对于物件损坏的赔偿责任有明确定义和规定。

二、物件损坏的赔偿责任原则1. 过失责任原则:物件损坏赔偿一般基于过失责任原则,即只有当损害发生时,行为人存在过失或过失行为的可能,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确定赔偿责任时,需要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过失,并确定其过失行为与物件损坏之间的因果关系。

2. 赔偿损失的原则:根据法律规定,物件损坏赔偿责任包括实际损失和合理预期利益的损失。

实际损失指的是物品的修复费用或者市场价值,而合理预期利益的损失则包括间接损失、利润损失等其他经济损失。

3. 赔偿限额的原则:法律规定了物件损坏赔偿的限额,即赔偿金额不得超过物件自身的价值。

如果物件价值已被合理评估,则赔偿责任将以物品的评估价值为上限。

4. 赔偿义务的原则:依据法律规定,物件损坏赔偿责任应由犯过失的行为人承担。

如果无法确定过失责任的具体归属,那么根据损害发生地的不同,可能由事故现场负责人或者共同参与造成损害的各方分担赔偿责任。

三、物件损坏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物件损坏赔偿责任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 人为过失:当行为人因错误操作、疏忽大意等原因导致物件损坏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故意破坏:当行为人故意毁坏他人的物件时,将根据法律规定承担更严重的责任。

3. 自然灾害:在自然灾害引发的情况下,损坏的物件一般由损失方自行承担,除非存在他人过失或保险责任。

4. 子女赔偿义务:未成年人因不慎破坏他人财物时,其法定监护人负有相应的赔偿义务,但赔偿金额不得超过监护人的经济能力限度。

物件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物件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物件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当物件损害他人利益时,责任应归咎于物件的保管人或使用人。

保管人或使用人应对其过错
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一原则强调个人的过错行为导致损害的
责任。

2. 担保责任原则,根据担保责任原则,物件的所有人对物件的
损害负有责任。

无论物件的保管人或使用人是否存在过错,物件的
所有人都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一原则强调物件所有人对物件的
损害负有绝对责任。

3. 近因责任原则,根据近因责任原则,当物件损害他人利益时,责任应归咎于导致损害的近因。

近因可以是物件的保管人或使用人
的过错行为,也可以是物件自身的缺陷或不安全性。

根据这一原则,责任的归属取决于导致损害的最直接的原因。

4. 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当物件损害他人利
益时,责任应由物件的所有人承担,无论他们是否存在过错。

这一
原则适用于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危险物品的使用或高风险活动中
的损害。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具体适用的归责原则。

此外,具体案件的情况也会影响归责原则的适用。

因此,在具体的法律环境和案件情况下,归责原则可能会有所差异。

论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及救济

论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及救济
从抛 掷物 致人 损害 角度论 述 。
( 二) 受害人 难以 获得足 够 的补偿
高 空抛物 致使 无辜 受害人 身心 遭 到严重 损害 , 同时为 了 治
疗, 他 们往往 需要 先垫 付相关 费用 , 而最终 法院 判决得 到 的补偿
( 二) 建 筑物 抛掷 物致人 损 害责任界 定
中抛掷 的或 者从建筑 物 上坠落 的责任 类型 该条 规定 : “ 从 建筑 物 中抛掷物 品或 者从建筑物 上坠落 的物 品造成他人 损害 , 难 以确


建 筑物 抛掷物 致人 损害 的行为及 责任 界定
责任 方式 的范 围, 有 助于 实务案 件 的法律适 用 , 一 定程度 上实 现
了公 平正 义 。 虽然该 条给法 院判 决提供 了具 体 明确 的法 律根 据 ,
( 一) 建筑物 抛掷 物致人损 害行 为
建筑 物抛 掷物 致人 损害 是指高 层建 筑物 的所有 人或 者其 他 但 并不 能使高 空抛物 致 人损 害事件 的双 方得 到较 信服 的判 决结 居 住人 从其 住所 抛出物 件致 受害人 损害 。若 能确定 实 际加 害人 果 , 也难 以实 现“ 帮助 弱者 ” 的初衷 。笔者 总结第 8 7 条 实践 中 的 的抛掷 物致 人损害 , 则适用 过错责 任 的归责原 则 , 根据 其行 为的 违 法性 、 主观过 错 、 损害 事实 及违法 行为 与损害 事实 间的 因果关 系等构 成要 件予 以认定 侵权行 为 , 承 担一般 侵权责 任 : 本文 主要 针对 不能确 定真 正行为 人 的抛 掷物 致人损 害责任 加 以研究 。
问题 主要 有 以下几 点:
( 一) 可 能加 害人 免责 的举证 难度 大

物件损害责任的体系位置

物件损害责任的体系位置

物件损害责任的体系位置一部法律并不是法条的机械排列组合,而是一个有机体。

法律的生命力依靠其概念、规则、原则、制度等构成要素之间的完美结合(外在体系),并具有统一的思想(内在体系),形成有机的体系。

[1]学说的任务之一便是揭示法律背后的理论与思想,正如医学要揭示出生命体内部的神经一样。

新近生效的《侵权责任法》是混合继受的立法,以大量的比较法为依托,同时也以中国既有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经验或司法解释为基础。

时至今日,立法者的任务已经完成,学说的关注点相应的应从立法论转向解释论,以期裨益于立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笔者拟以《侵权责任法》第11章“物件损害责任”为中心分析我国法上物件损害责任的体系位置。

一、物件损害责任与对于物的责任作为一种特殊侵权类型,《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物件损害责任”。

立法使用“物件”这一在法律中不太常见的概念,本身就是能够吸引眼球的新颖之处。

要理解这一概念,有必要厘清其界线。

“物件”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被定义为“泛指成件的东西”,本非法律概念,故可依日常用语理解其内涵。

显然,《侵权责任法》第11章所规定的“物件”并不对应于民法学理上所说的“物”。

民法学理上的“物”,可作为民事权利的客体,具有非人格性,为有体物,为人力所能支配,有确定的界限或范围,独立为一体。

[2]按照这样的界定,“物”是非常广泛的,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可以是无生命的物,也可以是植物或者人之外的其他动物。

除此之外,“物件”还可以指与建筑物未构成一体的动产,如悬挂物。

物可能给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就此损害从法律上予以救济,早在罗马法“准私犯”中便已存在。

[3]在近现代法律上,以法国法为例,在“因物之所为的责任”[4]项目下,对于由物发生的损害责任区分为以下3类:(1)动物责任;(2)建造物责任;(3)无生物责任。

前两者由《法国民法典》第1385、1386条规定;而与之不同,第三类责任系自19世纪末以来由判例创制出来。

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合理性

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合理性

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合理性探讨摘要: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抛掷物致人损害适用公平责任,重点救济受害人权益并要求可能致害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引起许多质疑。

本文对主流质疑提出自己观点,认为在多种权益无法及时同等保障情况下,先救济受害者的权益是及时合适的;同时认为该制度恰当设计了连带责任,最大可能追究侵害人责任,也促使相关人员能在侵害后极大限度的采取预防措施。

关键词:抛掷物致人损害;公平责任;补偿责任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9-0249-02建筑物抛掷物致害,或称其为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是指高层建筑的所有人或者其他居住人从其住所抛出物件致受害人损害,但不能确定真正的行为人,为救济受害人,向可能加害人获取适当赔偿或补偿的制度。

一、我国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的规定及其主流质疑(一)新出台的我国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其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使得建筑物抛掷物或者坠落物致害从侵权责任确定为补偿责任,重点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侵权责任法》公平责任的确定是由“建筑物责任”理论、“共同危险行为”理论、“公共安全”理论三种模式解决抛掷物侵权的法律依据问题相互影响、作用的结果。

以受害人对于建筑物的全体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出承担侵权连带责任为请求权基础,数人危险行为有可能造成对他人的损害,法律推定数人均从事了造成损害的加害行为,由数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也体现了公共安全是社会存在的基础,是个人生存、发展的起点。

具体到抛掷物致人损害之责任来说,尽管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后果总是特定的人的损害;但是在抛掷物没有发生损害之前,威胁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而是不特定的任何人,是公共安全。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探讨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探讨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探讨[摘要]高空抛物侵权案件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一大顽疾。

这类案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威胁了不确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案件发生后相同的是受害人的悲惨遭遇以及受害之后无法找到真正行为人的痛苦与无奈。

不同的是一个又一个遍布全国各地的受害人,还有就是案件发生后各地法院的判决。

笔者先对高空抛物之人损害行为的概念进行界定,而后对该行为的司法实践、规则原则、承担责任的正当性进行深入分析。

[关键词]高空抛物;民事责任;损害行为一、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行为的界定(一)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行为的概念要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认定进行分析和研究,必先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行为进行法律意义的界定,唯有如此才能确立对此问题展开讨论的基础。

高空抛物,从广义上说,主要是指从建筑物内抛出的物品造成临近该建筑物的人身或财产造成重大伤害或损失的情形。

狭义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也是争论之焦点,是指从建筑物内抛出的物品对于临近该建筑物的人身或财产造成重大伤害或损失,但又不能查明抛落物品的行为人,以致依照现行法律无法确定赔偿义务人的情形。

(二)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行为的性质目前我国学者对其概念上的阐述,直接体现了对此问题的认识。

就目前学术界讨论的情况来看,王利明教授认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是指高层建筑的所有人或者其他居住人从其住所抛出物件致受害人损害,但不能确定真正的行为人。

但杨立新教授对此却有不同看法,他认为不管投掷的也好,倾注的也好,悬挂物坠落或者搁置物坠落也好,其实都是建筑物中的物坠落所致损害。

作者认为一个是物件责任,一个是行为责任,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否则,《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中坠落的物品”,将二者分开讲述将毫无意义。

二、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认定(一)高空抛物案件的主要司法实践分析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一般多发生在区分所有的建筑中,因为是区分所有,所以往往很难确定谁是责任人。

《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高楼林立,但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出现。

其中,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问题屡见不鲜,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身体和精神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的因素。

针对这一现象,如何合理、公正地确定补偿责任,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展开研究。

二、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现状及危害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现象在我国屡见不鲜,其中包括抛掷物品、高空坠物等行为。

这些行为往往会导致行人受伤、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

尤其是城市中的高层建筑,一旦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这些事件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三、补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及适用问题针对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补偿责任,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

然而,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一)法律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补偿责任做出了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抛掷物品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同时,建筑物的管理者也应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

(二)适用问题1. 责任主体难以确定:在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事件中,往往难以确定具体的责任主体。

这给受害者维权带来了困难,也影响了补偿责任的落实。

2. 证据难以收集:由于高空抛物行为的瞬间性和隐蔽性,导致证据难以收集。

这使得在追究责任时,往往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3. 补偿标准不统一: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补偿标准,各地法院的判决存在差异。

这导致同样的案件在不同地区得到不同的判决结果,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解决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适用问题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补偿责任和追究机制。

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以减少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

产品瑕疵致人损害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产品瑕疵致人损害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产品瑕疵致⼈损害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在⽣活中相信每个⼈都有买到有瑕疵的产品,有时候产品瑕疵致⼈损害的要进⾏赔偿责任,法律上也有相关的规定。

那么,产品瑕疵致⼈损害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产品瑕疵致⼈损害如何承担民事责任1、产品责任的承担因产品瑕疵遭受损害的受害⼈,可直接要求产品制造者承担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产品销售者承担责任,受害⼈可以选择。

承担责任的销售者或制造者即使没有过错,也应⾸先向受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然后再分清责任内部追偿,是运输过程中或者是在仓储过程中出现的责任,⽣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向运输者、仓储者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对于受害者,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对产品瑕疵造成损害,仍须承担⽆过错连带责任,除⾮其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消费者本⾝过错所造成的,才能免除⾃⼰的责任。

2、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不合格所引起的违约责任的区别(1)产品责任侵犯的是受害⼈的财产所有权或⼈⾝权,⽐如洗⾐机漏电燃烧造成受害⼈的⼈⾝或洗⾐机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因产品质量不合格⽽产⽣的违约责任所受侵犯的是合同的需求⽅的债权权利,如销售者的汽车电路故障;洗⾐机滚筒不旋转等等。

(2)产品责任的受害⼈是不特定的对象,并不限于购买者,还包括其他⼈;⽽产品质量不合格所引起的违约责任仅仅限定于购买者(合同的需求⽅)。

(3)产品责任适⽤⽆过错责任;⽽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违约责任适⽤过错责任。

产品瑕疵致⼈损害的赔偿责任构成要件1、产品须存在瑕疵产品存在瑕疵,是指产品质量不合格⽽且质量不合格是确实的,衡量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标准有三种:(1)国家法律的规定;(2)国家质量标准;(3)合同规定的标准。

2、须有损害事实产品虽有瑕疵,但并未造成他⼈的损害,依照法律规定就不应产⽣法律责任。

此说的损害是该产品以外的损害,包括其他财产的损害和⼈⾝损害,如果仅是产品本⾝损害,未引起其他财产或⼈⾝损害,得依据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处理,限定于产品的违约责任。

如何确定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

如何确定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

如何确定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小编希望如何确定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 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发生人身损害后, 受害人都会要求侵权人进行相应的赔偿, 此时就应该先确定人身损害赔偿的义务人。

实践中, 造成人身损害的原因不同, 因此在确定赔偿义务人的时候情况就不同。

下面, 就让小编为您做详细介绍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赔偿义务人包括:1、因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2、因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比如单位员工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失的, 是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3、因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4、因物件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而根据最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 现在还不能按照这个法律作出判决)的规定, 赔偿义务人包括:1、因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2、因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替代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比方说监护人、用人单位、医疗机构。

3、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

4、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5、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

6、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肇事者。

7、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

8、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义务人。

9、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10、因物件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

针对不同情况下的人身损害, 法律中规定的赔偿义务人是不同的, 各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同时可以参考一下小编在上文中整理的内容。

民法典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逐条解读

民法典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逐条解读

民法典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一、引言本章为民法典的第十章,主要围绕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展开论述。

在现代社会中,建筑物和物件的损害责任问题不断涌现,对于保护公民和社会成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本文将通过解读该章节的相关内容,对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二、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类型1. 建筑物损害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十章的规定,建筑物所有人应对建筑物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责任。

建筑物所有人是指合法占有并享有所有权的人,不仅仅是建筑物的产权人。

建筑物造成的损害包括因建筑物本身存在缺陷或者由于维护不善等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

2. 物件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是指因危险物件或者不安全条件导致他人损害而应承担的责任。

危险物件包括具有爆炸、易燃、毒性等潜在危险的物质,不安全条件指具有隐患,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物质、设备或者环境条件。

三、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适用原则在确定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时,需要适用一定的原则,以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

1. 追溯责任原则根据民法典第十章的规定,建筑物和物件的损害责任应追溯到损害的发生时间。

这意味着责任应该由谁担当,应当根据损害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而不是推诿责任或者转嫁责任。

2. 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论建筑物和物件的所有人是否有过错,只要损害是由于建筑物或物件本身的缺陷导致的,建筑物和物件的所有人都应承担责任。

这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建筑物和物件的所有人应当积极采取预防措施,确保其安全性,防止损害的发生。

3. 损害救济原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适用中,受损害方有权要求赔偿其损失。

受损害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来寻求救济。

损害救济原则旨在保护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和赔偿。

四、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范围和免责情形1. 建筑物损害责任的范围根据民法典第十章的规定,建筑物造成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王利明[摘要]抛掷物致人损害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 ,具有自身的特点。

对于这种侵权行为 ,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讲都是说不通的 ,而应当由可能致害的业主负责。

这种归责原则的确定 ,实际上采取了一种对于因果关系的推定机制。

而对于责任承担 ,各个可能造成抛掷物危险的业主应承担按份责任 ,在赔偿范围的问题上适用公平原则。

对此 ,应建立完整的、综合性的抛掷物致害救济体系 ,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归责原则责任承担赔偿范围引言现代社会 ,住宅向高层化发展 ,且城市人口日趋密集 ,生活空间越来越狭小 ,为了维持正常安全的生活工作环境 ,要求高层住宅的每个居民具有必要的社会公德并注重他人的安全。

否则 ,随手从自家窗户或阳台上抛掷废弃物件 ,必然威胁到楼下行人或住户的合法权益 ,给社区和街道的公共安全造成较大的影响。

近几年来 ,各地法院受理了不少有关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案件。

诸如重庆的“飞坛”案、辽宁丹东的“花盆”案及深圳的“建筑材料”伤人案 ,1这些案件中虽然致人损害的物件不同 ,但在审理中遇到一些具有共性的问题 ,例如 ,不能确定真正的侵权行为人以及对受害人如何救济的问题。

频繁出现此类案件表明 ,此种侵权已经不是一种极端个别侵权事件 ,而已经成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 ,但由于传统侵权法对此类特殊侵权类型缺乏必要的研究和论述 ,在法律上却一直缺乏一套损害赔偿的规则对其进行规制 ,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极不一致 ,所以为了保障公众的安全 ,维护受害人的利益 ,促进司法正义 ,确有必要在侵权法中建立一套合理的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制度。

本文拟对此提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侵权的特点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 ,是指高层建筑的所有人或者其他居住人从其住所抛出物件致受害人损害 ,但不能确定真正的行为人。

抛掷物致人损害的现象在古老的法律中都已经有明确的记载。

例如 ,在罗马法中 ,物件致人损害 ,包括了动物致人损害、建筑物倒塌 ,物件坠落 ,大树倒下 ,抛掷物致人损害 ,等。

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及救济

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及救济

论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及救济潘程王洁李鑫张宇昕摘要2009年《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为法院审判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类案件提供了准则和依据,但是在理论研究以及具体适用方面仍存在亟待解决的一系列问题。

应当采用穷尽刑事侦查手段追查,限制《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适用范围,不同类型建筑物采取不同的责任分担规则等手段完善该行为的具体适用规则;随着条件的成熟,通过加强社区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完善保险的运用和可操作性,强化社会救助基金等方式,实现社区管理的事先预防、保险与救助基金事后救济的双管齐下,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建筑物抛掷物致损的预防及损害分担机制。

关键词建筑物抛掷物实务考察损害分担机制社会救助基金作者简介:潘程、王洁、李鑫、张宇昕,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48-02一、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行为及责任界定(一)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行为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是指高层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其他居住人从其住所抛出物件致受害人损害。

若能确定实际加害人的抛掷物致人损害,则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根据其行为的违法性、主观过错、损害事实及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予以认定侵权行为,承担一般侵权责任;本文主要针对不能确定真正行为人的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加以研究。

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行为人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特征:第一,不能确定加害人;第二,应是行为致人损害而非物件致人损害;第三,从广义而言,抛物致损不仅包括对受害人人身的伤害,还应当包括对有一定价值的财物造成损失。

本文仅从抛掷物致人损害角度论述。

(二)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界定《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以下简称第87条)确定了从建筑物中抛掷的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责任类型。

该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

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

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1-260-02摘要随着高层建筑的日益增多,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实践中很难确定谁是真正的加害人,无法对受害人进行有效保护。

对于抛掷物责任的理论依据存在不同观点,在法院的判决中也出现了不同的处理结果。

2010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的颁布,确立了抛掷物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对于救济受害人受到的损害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抛掷物归责原则责任承担一、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概述随着高层建筑物的数量急剧增加,高层不明抛掷物事件的发生已经不再是拍案惊奇的个案了。

比较典型的有,2000年5月发生在重庆的“烟灰缸案”①,2001年6月发生在济南的“菜板案”②。

重庆烟灰缸案,法院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决所有“涉嫌”住户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济南“菜板案”,经过两审,一审法院的判决援用了《民法通则》第126条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但同时指出,该案无法确认所有人和管理人,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第(二)项的规定,以原告在起诉状中无法确认谁是致人死亡的加害人,即本诉没有明确的被告,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没有统一、明确的依据,因而得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为了统一审判依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侵权责任法》对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如何救济被侵权人作了规定,统一审判依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不同理论依据及评析(一)有关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不同理论依据关于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共同危险行为说。

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高层建筑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理论依据就是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从事有侵害他人权利之危险性的行为,以致造成对他人的损害,但是不知道数人中究竟谁是加害人,而令该数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

民法典案例解析--侵权责任编--建筑物和物件致害责任

民法典案例解析--侵权责任编--建筑物和物件致害责任

建筑物和物件致害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不动产倒塌、塌陷致害责任的规定。

不动产倒塌、塌陷致害责任分为两种类型:(1)不动产建设缺陷致害责任。

具体规则是:1)该致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时,推定该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存在建设缺陷,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被侵权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自己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存在质量缺陷的,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不能证明自己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存在建设缺陷,但是能够证明建设缺陷是其他责任人例如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者建筑材料供应单位造成的,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赔偿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不动产管理缺陷致害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倒塌、塌陷,不是建设缺陷所致,而是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存在管理缺陷所致的,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时,不是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由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确定赔偿责任主体的方法是,能证明是谁造成的管理缺陷致使建筑物等倒塌、塌陷,就向谁请求承担赔偿责任,而不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规则分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张某诉朱某等建筑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案[1]案情:凯银公司将单砌墙体工程发包给朱某,随后安格德公司承继凯银公司发包方的权利、义务。

什么是物件损害责任,物件致人损害时责任由谁承担

什么是物件损害责任,物件致人损害时责任由谁承担

什么是物件损害责任,物件致人损害时责任由谁承担我们在现实中都是应该除了可能会被侵犯人身权利意外,还有所拥有的物品上。

那么什么是物件损害责任,物件致人损害时责任由谁承担?下面就由我为您介绍一下吧。

相比于人身权利,物价的损失就显得没有那么重要,但是我们还是需要弄清楚具体物件导致的损失,并且需要对责任划分一下,这样才有利于对于物件损失的准确判断。

那么什么是物件损害责任,物件致人损害时责任由谁承担?下面就由我为您介绍一下吧。

一、什么是物件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又称物件致害责任,是指管领物件的人未尽适当注意义务,致使无间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对物的替代责任。

在我国,物件损害责任主要包括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损害责任,建筑物等设施倒塌损害责任,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堆放物倒塌损害责任,妨碍通行物损害责任,林木折断损害责任以及地面施工损害责任。

二、物件致人损害时责任由谁承担?物件损害责任是指因一些特殊物件,比如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有明确规定: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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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件损害责任
物件致人损害
物件损害责任概述
物件损害责任的概念:物件损害责任是指为自己 管理、控制下的物件造成他人的损害,应当由物 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特殊侵权 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的特征: 1.对自己有控制力的物件致他人损害承担的特殊侵
权责任; 2.为物的损害负责,典型的对物的替代责任; 3.物件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责任。
物件致人损害
堆放物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 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 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特征:1.是物件损害责任,不是行为 致害;2.赔偿责任产生的原因是特定的, 只能是堆放物滚落、滑落、倒塌;3.赔偿 责任主体——有过错的堆放人。
物件致人损害
3.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果物件致人损害是由于出卖人、承揽人出售 或交付产品的瑕疵造成的,确定责任,首先考虑 产品侵权责任。随附于不动产的物件,则不能适 用产品责任。
物件致人损害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 置物、悬挂物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 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 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 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 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 其他责任人追偿。
物件致人损害
具体规则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作为赔偿责任主体; 承担责任是补偿责任,制定时反复修改,确定是补偿责任
而不是赔偿责任,不是按照损失的数额全部赔偿,而仅仅 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的补偿。 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免责(能够说服法官):1.证 明损害发生时自己不在建筑物中;2.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 无法实施加害行为;3.证明自己即使实施该种行为,也无 法使抛掷物或坠落物到达发生损害的位置;4.证明自己根 本就没有该种造成损害的物(难度较大)。 案例:重庆烟灰缸案。
物件致人损害
物件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须有物件致害行为; 须有受害人的损害事实; 损害与物件致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应该是过失,
表现为疏忽或懈怠,如果是故意构成一般侵权责 任。
物件致人损害
物件损害责任的赔偿主体
所有人; 管理人,如国企物件致害; 其他占有人:1.依承包、租赁等法律行为经营、使
物件致人损害
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 已尽防止损害发生的注意义务; 受害人故意或过失。
物件致人损害
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 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 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 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 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果是悬挂物、搁置物致人损害,而物体的所有人、管理人、 使用人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非同 一人时由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先承担责任, 再向悬挂物所有人、管理人追偿。
物件致人损害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 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 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 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 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用他人物件的,由所有人还是使用人承担赔偿责 任由双方约定;2.原则上其他占有人不对物件损 害他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旅店不得以房客占有某 房间或房客有过失为由,拒绝承担旅店地上物致 害的赔偿责任。
物件致人损害
免责事由
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无过错。《侵权责任法》 第85-91条规定,所有人或管理人证明自己无过错 的免除 其赔偿责任。“无过错”指管理上的过错。
4.设置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二者因 果关系。例:“上海楼物脆件致脆人损害”。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 损害责任的承担
1.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 任法》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 担连带责任;
2.对其他责任人的追偿,《侵权责任法》第八十 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 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 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物件致人损害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 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归责原则——过错推定责任。
构成要件:
1.造成损害的物件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 施;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须为施工单位建 造;
3.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设置有缺陷, 设计不良、位置不当、基础不牢、施工低劣等; 事后举证
物件致人损害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 置物、悬挂物损害责任的特点
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是致人损 害的物件;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码头等; 其他设施,如房屋内的电梯等设备; 悬挂物、搁置物包括空调外挂机、吊灯、阳台上的花盆; 责任主体,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如
不可抗力,自然力是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可免 责。
第三人过错。 受害人故意或受害人过失,免除所有人或管理人
的责任,双方均有过错,过失相抵。
物件致人损害
实务中几个问题
1.确实为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害,尽管不能免责, 但应当适当减轻责任。但对物件损害有过错,则
应当完全赔偿。例:果实成熟坠落砸伤人。
2.物件致人损害应当区分管理人和所有人的责任。 对于隐蔽瑕疵全部由管理人承担不妥。管理人不 承担,则由所有人承担责任。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 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 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物件致人损害
理论根据
制定依据:1.公平;2.承担责任是补偿责任, 而不是侵权责任;3.预防损害,防止高空抛 物;4.物件损害,而非人的责任。
理论依据:1.保护弱者;2.民事责任的财产 性,罗马法的规则:雇佣替代责任,行为 人不是责任;3..保护公共安全,扩张赔偿 责任人,以是无辜的被害人得到赔偿的宗 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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