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1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医务人员执业的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和我院实际情况,现制定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如下:
1、全体医务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进行工作,医院按照各自的业务工作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对在执业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积分管理,在考核周期内有不良行为积分者,按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于接受培训和教育后考核再不合格者,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证书。
2、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不良执业行为:
(1)违反卫生行政部门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
放射性药品的;
(8)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9)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0)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11)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27•【字号】沪卫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各市级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修订了《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并于2023年11月16日经市卫生健康委第56次委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11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记分实施第三章记分应用第四章附则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执业行为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过程中,违反医疗执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制度以及诊疗规范等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备案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以及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对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一、积分管理的目的和原则1.目的:通过积分管理,强化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减少不良执业行为的发生,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2.原则:公平、公正、公开、有效,科学、合理。
二、积分管理的对象1.适用范围:凡经营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院、私立医院、诊所等。
2.积分管理的对象包括医疗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医生、护士等从业人员。
三、积分管理的内容1.不良执业行为的分类:将不良执业行为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层次,根据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其对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影响程度进行综合评估。
2.积分标准:根据不良执业行为的分类,确定相应的积分标准。
轻微不良执业行为1-3积分,一般不良执业行为4-6积分,严重不良执业行为7-10积分。
3.积分管理的方法:在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发生后,医疗机构将记录相应的积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医疗机构可以采取内部警示、扣减绩效考核、限制资金支持等手段进行惩戒。
积分达到一定阈值的医疗机构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和惩戒措施。
四、积分管理的监督和评估1.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进行监督和管理。
2.评估标准:制定评估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安全措施等方面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的参考依据。
3.公开透明:将医疗机构的不良行为积分和相应的处理措施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积分管理的效果和问题1.效果:通过积分管理,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受到有效的监管和约束,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得到提升。
2.问题: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积分管理的标准和方法需要更加科学和合理,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力也需要明确,加强监管力度,确保积分管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六、建议和总结1.加强监督:建立完善的监督机构,加大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力度,确保监管的效果和公正性。
2.强化惩戒:对于严重不良执业行为的医疗机构,应该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撤销执业许可等。
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严重违规收费
存在严重违规收费行为,如恶意欺诈、乱收费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记10分。
重大医疗事故
发生重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严重损害或死亡的,记10分。
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如无证行医、超出核准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等,记12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03
CHAPTER
记分管理流程
记分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情况。
适用范围
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行为。
采用累计记分制度,根据不良执业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设定不同记分分值,并予以相应处理。
记分制度
定义
记分周期: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记分周期。
清零规定: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未达到规定分值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若达到或超过规定分值,将受到相应处理,并可能影响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
通知方式
医疗机构在收到记分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确认记分情况,并反馈记分管理部门。
确认时限
记分管理部门在收到医疗机构的确认后,记分正式生效,并纳入医疗机构的执业记录。
记分生效
医疗机构对记分有异议的,可以向记分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申诉途径
记分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医疗机构提出的申诉,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定期评估和报告
03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进行评估和报告,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完善管理制度和措施,提升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
制定记分管理标准和指南
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的标准和指南,明确记分的范围、标准、流程等,为医疗机构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方案
对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一、记分内容
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出现下列不良执业行为,每起记1分:
1. 未遵守医德医风,行为不端;
2. 违规收取服务费或其他费用;
3. 不当解释医疗行为和费用,导致患者误解;
4. 不按照规定标准或规范操作;
5. 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医疗差错或不良后果;
6. 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贪污受贿;
7. 其他不良执业行为。
二、记分标准
1. 一般违规行为记1分;
2. 严重违规行为记2-3分;
3. 造成恶劣影响,违规恶劣超出基本标准,记4分及以上。
三、记分周期
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周期为一年。
四、记分结果处理
1. 记分满3分以下的医疗机构,情节较轻,纪律性强,可不作处理。
2. 记分满3分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并通报上级医疗主管部门。
3. 记分满6分以上的医疗机构,情节严重,应当作出警告、罚款等处罚。
4. 记分满9分以上的医疗机构,情节严重,应当吊销执业许可证。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执业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等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公开、教育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
第二章记分标准第五条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分:(一)未按照规定佩戴执业标志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具处方、填写病历、出具医学证明文件的;(三)未按照规定执行诊疗规范和护理规范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患者及其家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违反诊疗、护理规章制度,造成患者损害的;(六)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七)其他违反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记分标准如下:(一)轻微不良执业行为,给予警告,记1分;(二)一般不良执业行为,给予通报批评,记2分;(三)严重不良执业行为,给予暂停执业活动3-6个月,记4-6分;(四)特别严重不良执业行为,吊销执业证书,记12分。
第三章记分程序第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不良执业行为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给予记分。
第八条对执业人员给予记分,应当书面告知记分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诉途径。
第九条执业人员对记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记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对记分情况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
第四章记分应用第十一条记分结果作为执业人员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执业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6分以上的,应当参加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
陕西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陕西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健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应急救治等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诊疗规范与要求的行为。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实行积分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积分宏观管理,并负责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开展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各设区市、示范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指导与监督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此项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由核准注册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关)主管;各级卫生监督所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六条医疗机构不良积分结果将作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校验判定合格与否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记分标准第七条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类别与情节,不良积分分为10、8、6、4、2分五个档次,其不良执业行为严重程度依实递减。
第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0分:(一)遇有疫情流行、各类中毒、放射辐射、环境污染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或因目前报、谎报、缓报情况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二)违反血源、血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血液制品;(三)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药品和使用假劣、过期、失效及其他违禁药品;或使用无产品注册、合格、批准文号的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器材,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四)违反医院医用废弃物、消毒隔离管理等规定,造成医疗机构内感染性疾病暴发、传播;(五)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传染病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医疗机构拒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派、调遣;(六)发生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一、二级医疗事故,或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接连发生其他医疗事故;或者连续发生原因不明同类患者死亡事件,且存在明显管理、技术漏洞;(七)发生失火、中毒、爆炸、垮塌、辐射等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八)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技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九)进行虚假医疗广告宣传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或出具虚假证明医学文件造成误诊、误治;(十)未履行三级医疗技术准入许可制度,擅自开展器官移植、介入手术、人工辅助生殖等特殊临床诊疗技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十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非医学所需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或亲子鉴定。
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记分规则
医务人员可通过“四川智为记分 1分。
03 记分标准
记分标准
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形,不良 执 业行为记分共分为50分、30分、20分、10分、5分、2 分、1分七个档次。
记分规则
• 医务人员受到暂停执业处罚的,一次记50分;受到罚款处罚的,一 次记30分;受到警告处罚的,一次记10分。
• (八)违反诊疗规范术中加价或虚构不存在手术加收患者费用的; • (九)诊所一个自然年度不良记分累积12分的(对设置人或主要负责人记分)。
记分规则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次记20分。 • (一)未经伦理审查和备案擅自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等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 • (二)利用超声技术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
记分规则
•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次记1分。 • (一)未按规定上报医疗差错质量安全事件的; • (二)护士未及时执行医嘱的(发现医嘱出现明显错误的情形除外); •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事件的; • (四)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的; • (五)上岗工作,未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的。
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 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3 年版)解读
01
目
总则
录
02
记分规则
03
记分标准
04
记分应用
01 总则
总则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的执业医 师(含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药学人员以 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总则
本办法所称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执业活 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管理制 度、诊疗规范、 医务人员职业道德以及医疗保障 政策规定、服务协议但尚未达到吊销执业证书的 行为。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加强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行为,保障患者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3.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记分标准1.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分:(1)未按照规定开展诊疗活动的;(2)未按照规定保存病历资料的;(3)未按照规定报告医疗事故或者重大医疗过失的;(4)未按照规定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2.医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分:(1)未取得或者使用无效医师执业证书从事诊疗活动的;(2)在诊疗活动中,违反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3)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的;(4)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记分程序1.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不良执业行为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医疗机构进行核查,并予以记分。
2.记分程序包括:(1)立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医疗机构发现不良执业行为,应当及时立案;(2)调查:对涉嫌不良执业行为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3)告知:将调查结果告知被记分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4)记分:根据调查结果,给予相应记分,并向社会公布;(5)整改:被记分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当根据记分结果,进行整改。
四、记分结果运用1.记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年度校验、等级评审、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2.记分结果作为医务人员年度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3.记分达到一定分值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对医疗机构:限制开展某些诊疗科目、降低医疗机构等级、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2)对医务人员:暂停执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限制担任医疗机构负责人等。
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早上起来,一杯咖啡,打开电脑,开始思考这个方案。
得有个明确的目标,不能让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像野草一样四处蔓延。
得有个系统,一个记分系统,让这些行为有迹可循,有法可依。
一、目标咱们先定个目标,简单明了: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
二、记分标准咱们来细化一下记分标准。
不良执业行为分几类呢?我觉得可以分为三类:轻微、一般和严重。
轻微的不良执业行为,比如说,医生没有按时出诊,记2分;一般的不良执业行为,比如说,违规开具处方,记5分;严重的不良执业行为,比如说,非法行医,记10分。
三、记分管理记分管理这块儿,咱们得分几个步骤来进行。
设立一个记分管理系统,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都记录在这个系统里。
然后,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评估,看看它们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
如果有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到一定程度,比如说20分,那就得采取一定的措施了。
1.记分累积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就像银行里的存款一样,会累积。
如果一家医疗机构在一年内,累积记分达到了20分,那它就要被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了。
2.处理措施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医疗机构,咱们要采取措施了。
可以采取的措施有:限制其业务范围,比如说,不能再开展某些高风险的手术;暂停其执业资格,让它们整改一段时间;甚至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让它们彻底退出市场。
3.恢复信誉当然,如果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到位,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清零,那它们就可以恢复信誉,重新开展正常业务。
四、监督与处罚监督与处罚这块儿,咱们得有个专门的部门来负责。
这个部门可以叫做“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监督与处罚办公室”,简称“不良行为办”。
不良行为办的任务就是,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监督不良行为办要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确保医疗机构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执业。
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
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
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是一种管理制度,它根据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不同档次,如1分、2分、4分、6分、8分、12分等。
积分实行校验期累计积分管理,记分周期以校验年度为单位,即从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计算满一年为一个记分周期,校验期内进行累加计算。
校验期满校验合格后予以清零。
医疗机构一个记分周期累计达到一定积分将被作为重点监督对象或者对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对管理人员及相关医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甚至给予该医疗机构1至6个月暂缓校验期。
给予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2年内不得申请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已通过等级评审的医疗机构,登记机关应报告批准其等级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医疗机构等级警告或降等级处理。
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须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管理制度可能因地区或机构而有所不同。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实施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本院医、护、药、技等各类医务人员。
二、积分管理范围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指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及职业道德,给患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损害的行为和事件。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并反馈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
三、积分办法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情形,每次积分的分值依次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四、实施办法L本院成立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和复核,对处罚意见进行讨论及裁定。
下设考核小组,负责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并做好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2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与医师定期考核相衔接,每两年为一个积分周期。
期满后,该周期内的积分分值自然消除,重新开始积分。
3 .本办法实行积分管理与行政处罚相结合。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不能以积分管理代替行政处罚。
4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将通过群众投诉、来信来访、监督检查、病人问卷调查、质量检查、日常巡查、医疗事故鉴定证书、第三方调解建议书、法院判决书等途径获得。
5 .本院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医务人员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填写《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签收确认。
当事人对积分有异议时,可在收到《通知书》3日内向本院医德医风办公室书面提出申诉。
领导小组应当组织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复核。
6,年度累积不良积分≥6分时,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一个积分周期累积不良积分≥12分时,不得参加各种评优评先活动,延迟一年晋升(或聘任)高一级职务(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间算起)。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依法取得医师、护士执业证书,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的医务人员。
第三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记分标准第四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分:(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患者损害的;(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无菌操作、消毒隔离制度等,造成患者感染的;(四)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违反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违反规定,泄露患者隐私的;(七)违反医疗质量安全规定,造成患者损害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记分标准如下:(一)轻微不良行为,给予1-3分;(二)一般不良行为,给予4-6分;(三)严重不良行为,给予7-9分;(四)特别严重不良行为,给予10分。
第三章 记分程序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及时调查核实并予以处理。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给予记分,并将记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八条 当事人对记分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记分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章 记分结果应用第十条 医务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12个月),累计记分达到6分以上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其进行约谈、警告等处理;累计记分达到10分以上的,依法给予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
第十一条 记分周期届满,记分予以清除。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技术规范和医疗诚信等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并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直管医疗机构实施不良执业行为积分。
积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原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对其进行年度评价及执业校验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积分办法第五条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每次积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12分:(一)发生重、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二)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事件),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妥善处理,或者隐瞒、缓报、谎报事件信息的;(三)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拒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四)使用非法定血源或者非法采供血;(五)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六)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设置人类精子库的;(七)未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有关规定,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6分:(一)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受到3000元以上罚款的;(二)非法从事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隐匿、伪造、篡改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他医疗文书的;(四)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其它医学检查报告的;(五)违反招标采购制度购入相关企业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六)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定点医疗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它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八)因乱收费、重复计费受到处罚的;(九)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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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技
术规范和医疗诚信等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二级以上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并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
直管医疗机构实施不良执业行为积分。
积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原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
简称“登记机关”)对其进行年度评价及执业校验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积分办法
第五条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每次积分的分值依次设定为1分、2分、4分、6分、12分,共五个档次。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12分:
(一)发生重、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医疗过失行
为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
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等事件),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妥善处理,或者隐瞒、缓报、谎报事件信息的;
(三)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
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拒不服从卫生
行政部门调遣的;
(四)使用非法定血源或者非法采供血;
(五)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
(六)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设置人类精
子库的;
(七)未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有关规定,造成疾病传播、
流行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6分:
(一)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受到3000元以上罚款的;
(二)非法从事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
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隐匿、伪造、篡改病历资料、处方或者其他医疗文
书的;
(四)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其它医学检查报告的;
(五)违反招标采购制度购入相关企业药品、医用设备和
医用耗材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定点医疗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它手段
骗取医保基金的;
(八)因乱收费、重复计费受到处罚的;
(九)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全部责任或
者主要责任的。
第八条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之一者,一次积4分:
(一)违反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受到3000元以下罚款的;
(二)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
(四)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擅自开展放射诊疗活动
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医疗广告或未按批准内容发布医
疗广告的;
(六)不按规定履行传染病报告义务的;
(七)向科室及医务人员下达经济创收指标,将医疗人员
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的;
(八)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将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开展营利性诊疗活动的;
(九)不按规定开展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并建
立档案信息的;
(十)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全部责任或
者主要责任的。
第九条有下列不良执业行为之一者,一次积2分: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期不主动申请校验的;
(二)未建立、落实处方点评制度的;
(三)未建立医务人员“四个排队”分析制度的;
(四)未落实院长值周制度和预备值班制度的;
(五)未按规定组织实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
(六)未按规定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
(七)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定的;
(八)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有次要或者轻微责任的;
(九)未落实急诊相关制度的;
(十)未落实中西医并重方针,患者投诉多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积1分:
(一)未定期组织召开医疗质量安全分析会的;
(二)未建立中医师到西医科室查房会诊制度的;
(三)医疗废弃物未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存放、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的;
(四)不按规定接待和处理患者投诉、信访等工作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
(六)未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
(七)以单位名义派出培训进修的医务人员擅自离岗的;(每人记 1 分)
(八)支农队员在工作期间脱岗的。
(每人记 1 分)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或者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加倍记
分。
第三章积分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实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累计积分制度。
累计
积分以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积分周期。
一个积分周期期满后,
该周期内的累计分值清除,下一年度重新开始积分。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工作由卫生计
生行政部门委托同级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执行。
第十四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
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现场制作有关执法文书,并由医疗机构
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在7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单位发送书面《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同时送达其登记机关作为校验依据存档。
医疗机构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
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制作《通知书》,并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其登记机关作为校验依据存档。
不能以积分替代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
行为积分档案。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对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所属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申
诉。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诉后,应当组织由卫生监督机构、
第三方机构、医疗行业组织等人员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对申诉内
容进行复核,并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督查等形式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对不良
执业行为中的违法行为,在实行记分的同时依法予以行政处理。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在一个积分周期内累积
不良积分≥12分时,医疗机构及其负责人本年度不得评先评优,
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其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及相关医务人
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在一个积分周期内累积
不良积分≥24分时,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该医疗机
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情况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其上
级(主管)部门对该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诫勉谈
话。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在一个积分周期内累积
不良积分≥36分时,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批评。
在等级医院评
审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在一个积分周期内累
积不良积分≥48分时,登记机关在办理校验时予以“暂缓校验”。
登记机关在作出“暂缓校验“结论的同时,应当告知医疗
机构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将辖
区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情况报送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进
行汇总备案。
第二十三条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对医疗机
构不良执业行为实施记分的,应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不一
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二十五条民营医疗机构参照本办法实施。
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积分管理办法由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参照本办
法具体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1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和《1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记录备案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
1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通知书(式
样)
: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不良执业行为:
按照《1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第条第款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记录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分。
如对上述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存在异议,请在收到本通知书
之日起3日内向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否则则
视为认同本决定。
检查机关(盖章)当事人签收:
年月年月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交医疗机构,一份交医疗机构登记机关。
附件2
1医疗机构执业不良执业行为积分手册(二〇一年)
(式样)
医疗机构名称:
诊疗科目:
有效期限: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录
记录日期积分日期积分情形分值
记录人
(二名监督员签名)
审核人
(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人)
备注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复核情况记录
审核人
复核日期复核内容复核意见修正分值
备注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