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法律性质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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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优先购买权探讨(doc 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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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优先购买权探讨(doc 14页)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成立条件根据《公司法》第72条之规定可以概括出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具备的条件(一)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这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条件只有存在股东意欲转让其股权并且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即受让人转让的情形下公司的其他股东才可主张优先购买权虽然有股东欲转让其股权但如果是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进行转让那么其他股东就不能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因为按照现行公司法之规定股权在公司内部股东与股东之间是可以自由转让的不存在优先购买权的问题(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或视为同意转让于第三人这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又一重要条件该条件包括两种情形(1)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根据《公司法》第72条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经其他股东之半数以上同意的股东才能将自己的股权转让于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股东之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他们应当购买该股权当然不会发生优先购买权的问题了(2)视为同意转让这是指其他股东之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且又不愿意购买或无力购买该股权的情形法律为了保护拟转让股东的利益促进股权的转让和资本的流动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便规定此种情形下推定其他股东同意拟转让股东将股权转让于第三人从理论上讲在此情形下其他股东应该享有优先购买权但事实上其他股东不可能去行使优先购买权因为他们不同意拟转让股东将股权转让于第三人是因为他们意识到了第三人的加人可能会动摇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信任基础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的发展以致产生“肥水不留外人田”的想法此时他们必定要购买该拟转让的股权事实上他们之所以没有购买该股权要么是力不从心、无力购买要么是不愿购买如果属于前者的话那么此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能性不是很大;如果属于后者那么就不能排除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能性他或她经过权衡利弊现在又决定要买了因此法律还得给他一个行使权利的机会(三)优先购买权必须是在“同等条件”下进行“同等条件”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实质性要求一般认为“同等条件”即等同于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最后确定的交易条件由于公司法对此未作相关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对“同等条件”的确定标准存有争议关于“同等条件”的确定标准实践中有主张须以转让方与第三人(非股东)订立的转让协议中规定的条件为“同等条件”这一主张似乎符合“优先于他人购买”的立法原意但却容易产生相当弊端因为优先购买权人依此标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结果将在转让方与第三人之间、转让方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之间分别成立两个内容完全相同的协议转让方由此被迫陷入一个双重买卖的尴尬境地虽然转让方可以通过在与第三人订立的转让协议中约定该协议以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为条件或者约定在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转让方保留对该协议的解除权的方式来避免这种尴尬然而如果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导致转让方和第三人之间的协议不能履行或者被解除则双方为订立协议而支出的费用和所作的努力成为徒劳这不仅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同时也会挫伤第三人从事类似交易的积极性最终的结果可能使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有学者主张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应该找到一个在转让方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协议之前即可以确定股东是否愿意购买的方法依此确立一个确定“同等条件”的标准从实践来看转让方转让条件的提出无非有两种情形(1)转让条件系由转让方提出在这种情形下转让方应将此条件事先通知其他股东如其他股东不愿购买嗣后在第三人以该条件或高于该条件而与转让方订立转让协议时即不得再主张优先购买权当然在转让方因无人应买而降低条件时仍应通知其他股东以确定其是否购买(2)转让条件系由第三人提出在这种情形下转让方在准备承诺之前应将该条件及意欲承诺的意思通知其他股东以确知其是否愿意购买倘若有股东决定购买应立即通知转让方嗣后转让方不得以他人有更优条件为由予以拒绝笔者认为由上述两种方式确立交易条件并不能排除转让方与受让方抬高交易价格、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恶意串通行为因此在股东转让股份时“同等条件”应当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1)价格同等即公司其他股东购买股份的价格应当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购买股份的价格相当该价格的确定不能由拟转让的股东确定也不能由公司以外的拟受让的第三人确定而只能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当时的市场价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估以避免拟转让的股东过高地估价或者拟转让的股东与公司外的拟受让的第三人的恶意串通、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的发生(2)数量同等即公司其他股东购买股份的数量应当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购买股份的数量相当“批发价明显低于零售价”这是大家所熟知的常理购买股东拟转让的全部股份的价格肯定要低于仅购买股东拟转让的全部股份的一部分的价格如果只购买拟转让的全部股份之一部分股份却要求以购买拟转让的全部股份所确定的价格进行支付转让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不公平的因此要确定其他股东与第三方的“同等条件”除了客观公正的价格条件外还须将购买的股份“数量相当”纳入评价的体系之中才是科学合理的三、股东可否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在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其出资时其他股东对转让的股权能否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我国公司法对此无明文规定理论上存在肯定和否定两种不同的学说肯定说认为在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其出资时其他股东对转让的股权可以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其主要理由是(1)公司法并未禁止股东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的情况法无禁止便为可行(2)对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的承认应当包括在立法本意之中当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就可以取得对公司的控制权时老股东没有必要收购全部转让的出资否定说则认为在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其出资时其他股东对转让的股权不能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其理由是其他股东对转让的股权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使得拟转让出资的股东无法转让出资(因受让方达不到原来期望的取得控股权的目的而拒绝受让剩余出资)诱发公司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与拟转让出资的股东的利益冲突使公司陷入僵局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笔者认为对股东可否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根据股东拟转让的股权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一)股权整体转让时部分优先购买权不得行使在实践中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情况大抵有两种一是公司股东拟将自己所有的股权之全部或一部分整体转让给股东以外的某单一受让人即股权整体转让;二是公司股东拟将自己所有的股权分割后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多名受让人即股权的分割转让在股权整体转让时其他股东不能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首先股东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违背了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这一实质性要件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不符合“同等条件”标准因为股权份额是一个重要的交易条件(特别是在股权份额直接决定谁掌握公司控制权的时候)如前所述“同等条件”是优先购买权的实质性要件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价格同等数量同等只有坚持其他股东和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在购买股权时的价格同等和数量同等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做到“条件同等”其他股东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实质上就是对“同等条件”的破坏是购买股权方面的不同等不能认为是在“同等条件”下行使的优先购买权数量不同等便不可能实现价格同等;批发价显然要低于零售价以批发的价格想拿走零售商店的商品是不可以的因此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的实质就是要在“不同等的条件下”实现优先购买权这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基础是相悖的其次赋予其他股东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是一种不合理的限制股东股份转让权的对拟转让股东的利益的保护和对其他股东的利益的保护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对前者的保护体现在允许其合理地转让其股权实行“股权自由转让”原则;对后者的保护体现在其他股东可以优先购买公司股东拟转让的股权实行“股东优先购买权”原则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安排只是对股东转让股权的适当限制是伴随“股权转让自由”原则产生的不应该侵害“股权转让自由”原则不能以牺牲一个作为保护另一个的代价这种限制本质上是对转让主体对象的一种限制皆在确认对其他股东的既得利益的维护但是法律设定的这种限制措施也是在没有损害转让股份股东利益的前提下进行的是法律确认的其他股东较之第三人的一种较为优先的地位并以此来实现法律所确认的利益和公平如果赋予其他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将是在对转让股份股东的转让行为进行限制之外所做的第二次限制这种第二次的限制不是对转让主体对象的一种限制而是对转让内容的限制这样就不但确认其他股东较之第三人的较为优先的地位还确认了其他股东较之转让股份股东的较为优先的地位完全限制了拟转让股份的股东的意志自由这显然是一种矫枉过正的措施不符合《公司法》的本意虽然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但是这种人合性不应当被过分夸大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份、合理收回投资的最大障碍最后部分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会导致公司陷入僵局发生公司解散的后果在公司法实践中会出现股权受让方为取得公司控制权才同意受让出资的情况这时出资转让的标的物已经变为随特定比例出资而存在的公司控制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标的物具有不可分的性质因此当其他股东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而使拟受让方因无法取得公司控制权时拟受让方就会拒绝受让剩余出资股权转让无法进行拟转让方转让股权的计划就会落空因转让股权是股东退出公司的一个重要途径如果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坚持退出公司就可能面临解散公司进行清算因此而使公司陷入僵局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作用将因此大打折扣(二)股权分割转让时部分优先购买权可以行使当公司的股东拟将自己所有的股权分割后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多名受让人时立法应该允许其他股东就某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必须针对某一个或多个受让人拟受让的全部股权行使而不得针对一个受让人拟受让的部分股权行使原有股东将股权分割转让给多个受让人其他股东对其中一个或多个受让人拟受让的全部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对其他转让行为没有任何关系并不会影响其他股权的转让另外由于原股东将股权分割转让即意味着每一部分转让都是独立的该部分份额是每一独立转让的一个重要交易条件其他股东就该部分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与“同等条件”标准并不冲突四、优先购买权的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其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了该项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每一项权利都不可能无限期行使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应无限期因为这会损害意欲转让出资的股东的利益也不利于公司的正常运转如前所述公司法设置优先购买权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保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样也保护转让出资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公司法应规定优先购买权的除斥期间然而现行《公司法》第72条仅规定了其他股东对拟转让股东的转让书面通知作出答复的期间而对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则未予规定可以说这是我国公司法的又一缺陷在实践中容易造成其他股东有意或无意拖延股权转让的时间使意欲转让出资的股东丧失最佳转让时机使出让方利益受到损害也不利于公司的发展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在今后修改时可以借鉴法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除斥期间作出规定将除斥期间规定为三个月为宜。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Right of First Refusal)是指在有限责任公司向第三方出售股权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股权的权利。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股东的经济利益,确保他们在公司的决策中能够保持一定的话语权。

本文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进行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在出售股权时享有优先购买权。

这种权利一般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其他类型的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等可能有不同的规定。

这一制度对于公司和股东都有一定的好处。

对于公司来说,优先购买权可以确保公司的股权结构相对稳定,减少潜在的冲突和纠纷。

对于股东来说,他们可通过行使购买权来保护自己的投资,避免有可能对公司治理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第三方的进入。

这一权利也为股东提供了一个增加股权份额的机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行使权利的成本较高。

当股东选择行使优先购买权时,他们需要支付与第三方协议中规定的出售价格相同的价格。

这对于股东来说是一个经济上的负担,可能限制他们的投资能力。

优先购买权可能会导致股东之间的纠纷和冲突。

如果多个股东都希望行使购买权,就会产生竞争和争议,进一步影响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针对这些问题,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加以解决。

公司可以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程序和条件,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公司可以建立一个内部交易市场,通过这一市场来限制股东购买股权的数量和频率,以降低股东之间的竞争。

公司也可以在内部管理上加强对于股东权益的保护和监管,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和透明度。

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

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

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也称为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种特殊的股权安排,针对公司股份的转让情况而设定的一项制度。

该制度允许公司现有股东在公司出售股权时享有优先购买权,以便防止第三方进入公司,影响经营决策权和权益分配。

下文将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定义、运作机制、优缺点、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定义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公司制定的一项规定,允许现有股东在公司出售股权时享有优先购买公司股份的权利。

这个机制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司股东权益,防止不受欢迎的投资者进入公司,或为了保护其中一个股东在公司股份中的权益。

这项制度大多数是写在公司的章程或股东协议中的,其中包括了它的执行条件和规定。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运作机制股东优先购买权通常在以下情况下执行:1、寻找新的投资者当公司要寻找新的投资者时,现有股东可能会有机会在一定的时期内先行购买公司的股份,之后他们可以选择是否承认其他投资者。

2、现有股东必须替换股份当公司股东的股份必须替换时,股东可以使用股东优先购买权来维护自己的股份权益。

例如,如果一位股东因离婚、破产或其他原因不得不出售其公司股份,那么股东优先购买权将允许其余的股东有机会购买这些股份。

3、股份转让如果一位股东已经决定要出售公司股份,股东优先购买权将允许其他股东在出售之前优先购买公司股份。

这样做主要是防止公司股份无法控制地落入不受欢迎的投资者手中,并有可能影响公司的股权结构和随之而来的决策权的分配。

为了执行股东优先购买权,公司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股东必须通过书面通知表达购买志愿现有股东必须通过书面通知,表达其对购买公司股份的兴趣。

这样可确保公司管理层知道确切的购买意向以及一共有多少股权要出售。

这让其他股东知道他们所面临的竞争压力。

2、购买定价必须公正新股东的价格必须公正和合理。

如果股东的价格不公平,那么其他股东可能会在执行优先购买权时放弃他们的权力。

3、优先购买权持有人必须按比例购买如果一位股东想要购买公司的20%的股份,那么他必须购买公司20%的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研究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广泛应用的公司形式,它能提供较高的法律保护和管理方便性,使其成为众多企业家的选择。

然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权益保护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特别是在公司被出售或发生重组时。

在这种情况下,股东是否有优先购买权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这涉及到股东权益的保护和公司的良性运营。

本文将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展开研究,并探讨该问题的重要性、案例和解决方案。

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在公司出售或发生重大变化时,享有优先购买公司股权的权利。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该权利通常是通过股东协议来规定的,该协议允许股东在出售公司股权时先行购买,以保护其在公司中的权益。

这种权益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来说非常重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性:(1)保护投资收益。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通常会投资大量的时间和资源来支持公司的成长,所以他们希望能够保证自己的收益和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有效的保护措施,它使得股东在公司被出售或发生重组时有机会继续参与其中。

(2)稳定公司治理。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通常会影响公司的重要决策和方向,因此保持股东稳定性对于公司治理非常重要。

优先购买权不仅保护股东的权益,还能够促进公司的稳定运营。

(3)维护公司形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代表了公司形象和信誉,在公司出售或发生重组时,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不仅能够有机会参与其中,还能够保持公司形象和信誉。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曾在许多公司中被提出和争议。

以下是几个相关的案例:(1)Delaware Supreme Court在《Kahn v. M&F Worldwide》案例中已确认,当控股权移交股东之前,股东协议中明确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是有效的。

这些案例表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是有时会引起争议和法律诉讼的,需要对该问题加以关注和认真处理。

为了确保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有效保护,以下是一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的解决方案:(1)写入明确的股东协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

成 合 同关 系 。有 学者认为 优先购 买权实 际上包含 强制缔 约 ,但 即便 是 强制 缔 约 ,也属 于缔 约 的 范畴 。强制 缔 约是 指 “ 个 人 或企 业 负 有 应相 对 人 的请 求 ,与其 订立 契 约 的义务 。易 言之 ,即对相 对 人
的要 约 ,非 有 正 当理 由 ,不得 拒 绝 承诺 。 ”强制 缔 约并 没有 改 变 法律 规定 的缔约构 成要 件 ,只是 在法 律规 定的 情况 下必须 缔 约 。 综 上 ,股 东 优先 购 买权 不 是一 种形 成 权 。
平衡。本 文分析 了有限责任公 司股 东优先购买权的性 质,从权利 的行使过程以及 行使效果几方面 , 论证 了有限责任公 司股 东 优 先购 买权在性质上
是 一 种 请 求权 。
【 关键 词 】 股 东优 先 购 买权 ;权 利 性 质 ;权 利 行使
文章编号 : I S S N 1 0 0 6 -6 5 6 X ( 2 0 1 4 ) 0 1 卜0 0 0 9 — 0 1
根 据权 利 的作 用 ,民事 权 利 可 以分 为支 配权 ,请 求权 ,形成 权 ,抗 辩权 。在权利分 类角度 下定义 有限 责任公 司股东优 先购买 权 的性 质 ,学 界 多有 争议 ,涵盖 了支 配 权 ,请求 权 ,形成 权 和抗 辩 权全部 。这种差别对 实践 中股东 优先购买权 的运用产生极 大的影 响。 明确有 限责 任公 司股 东优先 购买权 的性质 ,对于 有限责 任公 司股 权 转让 法律 关 系中相关 主体 利益 的保 护尤为 重要 。

有限 责任 公 司股 东优先购 买权 的形 成权分析
二 、限责任公 司股 东优先购 买权 的请求权 分析
有限责任公 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对转让股 通说认 为股东 优先购 买权是形 成权 的一种 ,我 国台湾的部分 学者也 权 的股东所享 有 的请 求订立 合 同的权利 , 而依 照买卖 合 同订立 的程 采 纳 了这 个 观点 。形 成 权是 指 “ 权利 人 依 自己的行 为 ,使 自己与 序 ,买卖合 同 尚须经 出卖 人 的承诺才 能成 立 。这 实际是 预转 让股 他 人之 间 的法律 关 系发生 变动 的权 利 ” 。据此 ,股东 优先 购买权 权 期 间股权优 先购买 权人 的一种合 同订立请求 权 。预转让股权 的股 可 以在形成权 意义上解释 为 ,有 限责任 公司股东行使 优先购买权 后 , 东 同意后 ,股 权转 让 合 同成 立 并生 效 。 依单 方 的意思表示 ,使预 转让股 权的股东 与第三 人之 间的股权 转让 ( 一 )有 限责任公 司股 东优先购 买权权利行使 的请 求权分 合 同归于 消灭 ,并 在此基 础上 ,以同等条件 形成 和预转 让股权 股东 析 有学者不 认为股 东优先 购买权 的性质 的请 求权 。认为若股 东优 之 间的股权 转让 合 同关 系 。也就 是说 , 在 股东优 先购买 权法律 关系 中,优 先购买 权人 根据个人 意思 表示 变更 股权转 让法律 关系 ,无需 先 购买权 是请求 权 ,股 东优先购 买权 的效力就被 弱化 ,优 先购买权 人权 利 的实现得 不到保 障 。因此 ,认为股 东优先购 买权是一 种负 强 其 他 主体 的 同意 。 ( 一 )有限责任 公司股 东优 先购买权与形成权的行使过程 制缔 约义务 的请求 权 。但 事实上 ,预转让 股权 股东对 优先购 买权股 不 同 东并 不负有 强制缔 约 的义 务 。有 限责任公 司股东持 有股权 ,在对 外 对 于股 东优先 购买权 属于形成权 ,存在 以下几 个疑 问。一个新 转让 方面受 到一定 的 限制 ,但最终 是否转 让股权 ,还是继 续由 自己 合 同的 成立 ,需 要 要约 与 承诺 ,但 如果 仅 需一 方 意思 表示 ,无 需 持有 股权 ,这是 由股 东 的 自意志来 自由决定 的 。如果 不能按 自己的 承诺存在 ,新 的股权转 让合 同又是如何 成立 的?就 法律逻 辑本 身而 意志 转让给 第三人 ,股东可 以不转 让 自己所持 有 的股 权 。这 种情况 言 ,要 约是 什 么 ,承诺就 必须 是什 么 。有 观 点对此 作 出的解 释是 , 下其 他股东 行使股 东优先 购买权 的前提就 丧失 了。与股东 优先购 买 享有优 先购 买 权 的股东 一旦 为优先 购买 的意 思表示 ,即成 立要约 , 权这 项权利 相对 的 ,不是股 东负有 必须转 让股权 的义 务 ,而是在转 预转让 股权 的股东 负有 强制缔 约 的义务 ,必 须对该 要 约作 出承诺 。 让股 权 时不侵 犯 该项 权利 的行 为 ,如告 知义 务的 履行 。 但 这种 观点没 有将预 转让股权 的股 东拒绝承 诺 的权 利考 虑在 内 ,如 比如 ,甲股东 预 转让 股权 ,第三 人 乙 出价一 万元 ,作 为股 东 果 预转让 股权 的股东 拒绝承诺 ,那么优 先购 买权人 只能从其 他方 面 的丙 也 出价 一 万元 ,在 此不 考 虑其 他条 件 ,假设 同 等条 件 已经 成 寻 求救济 。 即便 预转让 股权 的股 东必须 承担 强制缔 约的义务 ,也必 就 ,那么 甲就应 当接受 丙 的股 权购买请 求 。但如 果 甲股东 对一万 元 须 按照 法律 对契 约 的规 定 ,实 现契 约双方 当事 人 的意思 表示一 致 , 价格不 满意 或者有其 他 事 由 ,甲股东可 以做 出不转让 股权 的决定 ; 最 终 的落 脚 点也 在 于 契约 ,而不 在 于形 成权 。 或者第 三人提 出新 的股权购 买价格 ,或者又有 另一位第 三人 提出 了 还有 观点认 为股东 优先购买 权是 附条件 的形 成权 。对于 此 ,通 更 高 的价 格 ,甲股东就 又可 以接受更高 价格 的购买请求权 。同等 条 说认 为形 成权不 能附条 件和期 限 ,不然 会使 法律关 系处于不稳 定 的 件只是对 优先 购买请 求权权 利行使 的限制 ,而 非是预 转让股权 的股 状 态 。梁 慧 星 在 《 民 法 总 论 》中讲 到 “ 形 成 权 之 行 使 ,原 则上 东承担 出卖义 务的条 件 。如果 一旦 同等 条件成 就 ,就必须 对享有 优 不得 附条 件与期 限 。形成 权是 以单方意 思表示 ,即可导致 民事 法律 先购买权 的股 东作 出承诺 ,那 么新 的条 件就难 以成就 , 此 种情况 一 权 利义 务 变更 的权 利 。故 而形 成 权之 行使 ,属于 单方 法 律行 为 。 ” 定会 对 预转让股 权股东 的利益 造成损 害。 因此 ,优先购买 权人在 同 这 一点 也 在 王泽 鉴 先 生 的 《 民法 总论 》中也 得 到 了体 现 。 等条 件下具 有优 先购买 权 ,但是 预转让股 权的股 东没有 义务必须 将 ( 二 )有限责任 公司股 东优先购买权与形成权的行使效果 股权 转让 给优先 购买权 股东 。即便 同等条 件下 ,转让股权 的股东 拒 不 同 绝 达成 合 同 ,只要 不存 在 恶 意 串通 ,故意 规避 法 律等 行为 ,就 不 股东 优先购买 权与形 成权 的差异 ,从权 利行 使 的效果 来看 ,可 能认 定是 侵 犯 了股 东优 先购 买权 9 ・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和效力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和效力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和效力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公司发生股权转让时,已有的股东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这一权利旨在保障股东的利益和维护股东间的平等地位,对于公司的稳定发展和股东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制度。

首先,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是一种衍生权利。

股东作为公司的股权持有者,享有该公司的分红权和表决权。

而股东优先购买权则是基于股东的股权地位,进一步衍生出来的一项权益。

其作用是为了让股东在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时获得优先选择的机会,确保公司的股东结构稳定和公司治理的良好运作。

其次,股东优先购买权具有一定的效力。

首先,它能够限制公司的股权转让。

在股东优先购买权存在的情况下,公司的股东无法自由地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而是需要首先通知其他股东并给予其优先购买的权利。

这一限制可以避免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引入,对于公司的稳定运营和战略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其次,股东优先购买权可以维护股东权益的平等性。

在公司发生股权转让时,如果没有股东优先购买权,那么相对较弱的股东将可能面临被稀释或失去控制权的风险。

而有了股东优先购买权,更多的股东有机会优先参与股权转让,维护了股东之间的平等地位。

这种平等性是公司治理中非常重要的原则,有助于促进股东之间的合作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此外,股东优先购买权还可以增强公司的稳定性。

在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时,股东优先购买权可以避免潜在的外部投资者对公司产生不稳定的影响。

优先购买权的存在使得股东能够在第三方介入前优先买入股权,从而维护公司的股权结构和经营稳定。

这对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和战略规划至关重要。

最后,股东优先购买权应该在法律层面得到明确的保护。

在某些国家和地区,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已被写入法律法规中,具备较强的法律效力。

这种法律保护可以进一步确保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实施,并对公司和股东权益的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种保障股东权益和维护公司稳定发展的制度安排。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LLC)的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其普通股股东(common stockholders)的
一项重要特权。

通常情况下,股东优先购买权受到两种监管,一种是公司自身的规定,另
一种是法律规定。

由于LLC的管理制度和其他基本条款,LLC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配置形式
也不尽相同。

本文将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以及其在法律上和在公司内部的
确定方式。

首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其具体条款主要包括: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有两个限制:第一个限制是股东优先购买权只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出售
新发行的股票,即发行股票时有一定数量的股票只能由公司内部股东购买,而不能出售给
外部股东;第二个限制是股东只能购买价值不超过其在公司中持有股份的总价值的股票,
且股东的购买价格以公司的新发行票价格为准。

其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在其内部的确定方式也是有限的,其具体方式
主要取决于公司的管理模式和其他基本条款的定义。

在个别成员管理模式下,股东优先购
买权由公司治理文件和公司成员许可协议来确定,而在经理管理模式下,由公司章程和股
东会决议定义。

在双重股份制度下,股东优先购买权由双重股份权利书来规定,而在最普
遍的股份有限公司模式下,股东优先购买权由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确定。

最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受到法律的监管,所以当企业办理新股上市发
行或其他股票变动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有关规定。

此外,当有限责任公司远期购买权等情
况时,也应注意有关章程,以避免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被侵害。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研究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简称LLC)是一种常见的企业法律实体形式。

相比其他企业形式,LLC在公司治理方面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自由度。

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公司股权转让时,股东享有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所出售的股权的权利。

这种权利旨在保护股东的利益,确保他们能够在其他人购买股权之前有机会增加自己的股权份额。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通常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进行规定。

根据规定,当一位股东决定出售其股权时,其他股东有权以相同的价格和条件购买这部分股权。

这种安排有助于维护公司内部稳定,并确保股东能够共同参与公司的经营和决策。

然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当公司有大量股东时,协调股东之间的交易可能变得复杂和耗时。

尤其是在股东数量众多的情况下,可能需要很多人参与交易过程,导致决策时间延长。

其次,如果一位股东不愿意购买其他股东出售的股权,或者不能为此支付足够的资金,那么其他股东可能会面临无法完全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困境。

这可能导致股东之间的不满和纠纷。

最后,即使股东行使了优先购买权,他们购买的股权数量也可能有限。

如果其他股东的购买意愿很高,那么股东可能只能购买少量股权,无法实现其增加股权份额的目标。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对股东优先购买权进行进一步的规定。

例如,可以设定一定的时间限制,要求股东在一定的时间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此外,公司还可以规定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必须支付的最低价格。

在总结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旨在保护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稳定。

然而,它也面临一些挑战,如协调复杂的交易和股东之间的不满。

通过进一步的规定和制度设计,可以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提高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效果。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研究一、导言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常常会涉及到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时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利。

公司制度下,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为了保护公司内部稳定股权结构和利益关系,确保公司内部管理和经营的一种权利,也是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制度设计、行使方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一直是业界讨论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围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展开研究,主要从设计原则、具体运作方式和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提供参考和建议。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设计原则1. 保护公司稳定经营股东是公司的股权持有人,其稳定参与和持有公司股权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至关重要。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首要设计原则是要保护公司的稳定经营。

在股权转让时,公司股东应当享有优先购买的机会,以确保公司内部管理和经营的稳定性,避免因股东变动而导致的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的混乱,保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2. 保障股东利益3. 公平合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设计应当体现公平和合理。

即在确定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和条件时,应当考虑到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避免对某一方造成不合理的损失。

还应当规定明确的行使程序和条件,确保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合法合规,不致滥用或受到滥用。

1. 股东权益确认在确定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具体运作方式时,首先需要明确公司的股东情况,包括股东持股比例、权益结构等。

只有明确了公司的股东情况,才能确定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范围、条件和程序。

2.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标的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标的应当明确规定。

通常情况下,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标的包括公司其他股东的股权转让、公司进行新股发行等情况。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是股东优先购买权设计的核心内容,需明确规定。

行使条件主要包括行使范围、行使权利的上限、行使价格等;行使程序主要包括行使通知、行使期限等。

试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法律性质探析

试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法律性质探析

试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法律性质探析[论文摘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基于股东权利既得的一项权利,该项权利的行使不需要他人的干涉和配合,权利股东一旦行使其优先购买权,其与转让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即为成立。

该项权利不具有支配性,因而不具备物权的本质特性。

又因为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第三人取得股权的情形下,权利股东可要求其返还,这是债权相对性的突破,因而不能定性为债权。

因此,将股东优先购买权定性为附有停止条件的形成权较为合理。

[论文关键词]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形成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对外转让其股权时,其他股东基于公司法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该股权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对此项权利有具体的规定,但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的界定,直接影响其权利体系的建立和该项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

笔者基于对法律条文及其立法理念的分析,试图探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以期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理论体系及司法实践抛砖引玉。

一、对《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分析我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就是现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下称股东优先购买权)具体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研究引言: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公司形式,以其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特点备受青睐。

然而,在股东之间的交易中,涉及到股权转让等问题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和研究的议题。

本文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进行探究和分析,以期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商业实践提出一些建议和改进之处。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定义和原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过程中,其他股东享有的优先购买股权的权利。

其目的在于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利益,维护公司的稳定和经营秩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商业惯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通常具有以下原则:1. 平等原则:所有股东在享有优先购买权时应该平等对待,不得存在歧视性对待或优惠待遇;2. 优先顺序原则:已经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或机构享有优先购买权,其次是员工等内部利益相关者,再次是外部投资者;3. 公平合理原则:在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时,应当公平、合理地考虑各方的权益和利益,以确保公司稳定和股东关系的和谐。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实施方式1. 确定优先购买权的范围: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或股东协议应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股东享有购买他人股权的优先权,包括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公司发行新股等;2. 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程序:有限责任公司应明确股东行使购买权的程序和流程,以确保其合法有效。

包括通知期限、确定价格、支付方式等;3. 优先购买价格的确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确定优先购买价格的确定方式,可以采用独立评估、协商确定或按照股东协议约定等方法。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争议与改进1. 争议:在实际操作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往往伴随着各种纠纷和争议。

其中,最主要的争议点包括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价格合理性、通知期限是否充分以及程序是否合规等;2. 改进:为了减少纠纷和争议,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考虑以下改进之处:(1) 细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尽可能具体明确各方权益和义务;(2) 强化内部沟通和协商,及时明确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意愿和条件;(3) 引入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以保障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

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

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以解除(撤销)股权转让合同对抗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为视角上海宋海佳律师事务所宋海佳顾立平我国《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制度,其全文如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但是司法实践中,常有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后,解除或撤销其股权转让合同以对抗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其认为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基础是在前的股权转让合同,只需在前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或撤销,则优先购买权主张的基础便不复存在。

对于上述观点的讨论,究其根本,是需要对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进行确定,一旦确定了其法律性质,则行权基础等问题便将迎刃而解。

我们认为,股东优先购买权系形成权。

基于形成权的概念,“依权利人之意思表示,得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或生其他法律上效果之权利”2。

因此,只须其他股东单方主张优先购买权,便形成了主张权利人与转让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关系。

同时,基于《公司法》第72条赋予的优先性,转让股东必须在先履行其与主张优先购买权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

而在前合同的解除或撤销与否皆不影响新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及履行。

一、民商事权利的分类对于权利的分类,学界存在不同的方式。

如依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性质不同,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依据民事权利间的关系区分,可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根据权利全部要件是否齐备或是否为现时的完整权利,可将权利区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依民事权利的义务主体不同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股权转让时,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已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种保护股东权益的制度,在限制公司收购与控制权变更的同时,增强了公司在内部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一、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基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其中第1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种是公司章程规定,另外一种是双方协议约定。

1.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已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购买权。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制度稳定,有利于规范公司治理,降低公司内部风险;缺点是需要在成立公司时就明确规定,对后期调整有较大限制。

2. 双方协议约定在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时,如转让双方未规定优先购买条款,则已有股东可以要求享有优先购买权。

此时,双方可以协商制定优先购买价格、优先购买条件等相关事宜。

在实践中,股东优先购买权实行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注意:1. 优先购买权是否可强制实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项法定权利,已有股东可以要求其享有这一权利,但是否强制实行涉及公司治理、股东权利与自由贸易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因此,在实践中需要在平衡股东利益和公司稳定发展之间进行权衡和处理。

2. 优先购买权如何测定优先价格?在股东优先购买时,如何测定优先购买价格成为重要问题。

通常的做法是在股权转让确定价格的基础上,加上一个约定的溢价,即可确定股东优先购买的价格。

但这一溢价价格如何测定需要重视。

3. 优先购买权的转让受转让人如何行使已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是需要注意的问题。

通常情况下,受转让人可以直接行使基于优先购买权而要求的股权转移;但在一些情况下,如受转让人无法行使其优先购买权时,已有股东有权出售其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但这需要事先协商和约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协议规定的股东在公司要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公司内部的权益,维护股东之间的平衡,防止公司内部出现不愿意接受的股东。

随着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的不断普及和发展,股东之间的权益和利益关系也日益凸显。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股权转让是一种常见的行为,当有股东要出售自己的股权时,其他股东是否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成为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设立对于公司内部的治理和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如何更好地规范和实施这一制度成为当前研究的焦点。

本文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含义、法律规定、适用范围、操作与实施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通过对该制度的全面分析,旨在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股东权益和促进公司稳定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参考。

1.2 研究目的1. 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含义,揭示其在股东权益保护和公司管理中的作用;2. 梳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为相关利益主体提供法律参考;3. 探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深入剖析其在不同情况下的适用条件和限制;4. 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操作与实施方式,为公司的决策者提供具体操作指南;5. 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存在的问题和挑战,为相关利益主体提出合理建议和解决方案。

1.3 研究意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研究意义在于深入探讨这一制度的实际运作机制,从而为相关法律规范和实践提供参考。

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意义在于探讨其作用和效用,可以帮助公司管理者更好地了解如何运用这一制度来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

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意义还在于探讨其与公司治理、股东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关系,有助于加强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保护股东权益。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优先购买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公司在出现股权转让的情况下,已经拥有股权的股东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这一权利是保障现有股东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也是为了维护公司治理和经营秩序的一项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公司形式,其最大特点就是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有了这样的特点,吸引了大量投资者来投资这样的公司。

但是在实际运营中,公司会出现股东之间的合作关系解除、有新的股东加入等情况,这就需要对股东优先购买权进行规定和约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应当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与此公司章程或者合同也可以对股东优先购买权做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股东优先购买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现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相对于公司内部,利用股东优先购买权,可以更好地固定公司的持股结构,防止因为股东的频繁更替导致的公司治理混乱、经营方向的变动等问题。

与外部而言,利用股东优先购买权,可以避免不良投资者或者竞争对手通过股权收购方式入侵公司。

这都有利于保护公司的稳健经营。

股东优先购买权对公司的管理和经营也具有积极作用。

通过规定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可以为公司在处理股权转让过程中提供一套完善的程序安排和方式选择。

这可以帮助公司消除因股权情况变动而引起的管理不确定,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

即使股东优先购买权有这些优点,也并不意味着它就是一种绝对完善的制度。

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在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具体执行中,可能会面临着优先出价的合理性和实质的可操作性等问题。

所以,公司在制定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条款时,需要考虑到这些实际操作中可能面临的问题,确保股东优先购买权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公司在规定股东优先购买权时,也需要注意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出现违法情况。

对于有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定规定,公司需要严格遵守,以免因此产生的后果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研究

111JING JI YU FA经济与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研究◎李一冉时,该合同的效力及股权转让的效力如何?在实践中引起争议。

根据《物权法》的一般原理,我国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由此,应区分转让股权的处分行为与订立股权转让合同的负担行为的效力。

如果转让人与第三方订立了股权转让合同,侵权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作为普通合同,只要没有出现《合同法》52条规定的情形,即为有效。

但是股权对外转让如果侵权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此时股权转让的效力如何?学界及实践中有不同观点。

有学者认为,股权对外转让违反限制规定对公司和其他股东不产生效力,优先购买权股东仍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2还有学者认为应当区分第三人的善意与否以及公司章程修改情况、公示登记情况等,具体情况区分对待。

《司法解释(四)》规定,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有权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同时为维护交易安全与公示效力,对于被侵害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间进行了限制。

对于善意第三人,转让合同的效力不受优先购买权的影响,第三人可通过主张合同违约等要求赔偿。

《公司法》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有利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保持,同时又体现公司是资本的集合这一特征。

对于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转让的效力应区别对待,规定较充分的救济方式,平衡各方权益,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

注释:1蒋大兴.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中被忽略的价格形成机制[J].法学,2012,(6):69.2蒋华胜.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制度研究———基于我国《公司法》第 71 条规范之解释[J].政治与法律,2017,(10):88.(作者:李一冉,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称《司法解释(四)》),出于保护转让股东权益以及权利行使自由的考量,规定了转让股权的“后悔权”,对形成权这一性质的认定产生一定影响。

但笔者认为形成权的认定更符合优先购买权制度设计的初衷,总的来说优先购买权的性质更倾向于形成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研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研究》一、引言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中,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与交易是常见的事务。

为保障公司运营的稳定性和股东权益的平衡,股东优先购买权应运而生。

这一权利的设定,旨在确保在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能够享有优先于外部第三方的购买权。

本文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法理基础、实施现状以及存在的争议与挑战。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理基础股东优先购买权源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其法理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维护公司的人合性,防止因外部第三方的介入而破坏公司内部的和谐关系;二是保护股东的平等权利,确保股东在股权转让中的权益不受损害;三是维护公司的稳定运营,避免因股权频繁转让而带来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不稳定。

三、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实施现状在我国,股东优先购买权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规,股东在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地区的法规实施差异、公司章程的多样性以及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实施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四、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与争议(一)程序问题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程序不尽相同。

有的公司章程规定了详细的程序,而有的则较为模糊。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程序不清晰、操作不规范等问题。

(二)价值评估问题在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时,如何合理评估股权价值成为了一个难题。

由于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和方法,往往导致股东之间对股权价值产生争议。

(三)权益保护问题在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过程中,如何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一方面,要防止其他股东滥用优先购买权;另一方面,要确保被转让股权的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五、解决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的建议(一)完善相关法规为规范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明确股权转让的程序、价值评估的标准和方法等。

同时,应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防止滥用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法律性质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法律性质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法律性质分析我国公司法第71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则的法条表述足足有二百五十六个字符之多。

然而,即使运用了这么多的文字对该规则作出规定,我们依然无法从条文的表述中清晰地分析出该权利的法律性质。

对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何定性,学界素有争议。

仅从民法理论上来说,通常认为先买权属于一种形成权,即权利人可通过单方意思表示而在自己与义务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

以权利之作用为标准,学术界和实务界主要形成了请求权说、期待权说和形成权说三种观点。

一、请求权说请求权,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在权利体系中居于枢纽之地位。

在有限责任股东股权对外转让的情形下,当优先购买权人表示同意以同等条件购买拟转让股权时,并不直接成立合同,而仅仅是发出要约,必须待转让股东承诺时,股权转让合同才成立。

因而,请求权说持“优先购买权是权利人得请求出卖人与自己订立买卖合同的权利”的观点。

也有学者认为,此处的请求权应解释为强制缔约的请求权。

如果转让股东拒绝承诺,即违背了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目的,所以法律应当规定转让股东的强制缔约义务,当转让股东将股权出卖于第三人时,需要法院的生效判决,才能成立买卖合同,以保证优先购买权的顺利行使。

笔者认为,如果将该种权利性质认定为请求权,将会存在出现如下理论障碍。

1. 优先购买权人仅享有向转让股东发出购买要约的权利,是否履行承诺的决定权掌握在转让股东的手中。

优先购买权能否实现最终取决于转让股东的实际履行效果。

此种权利性质的设计,无疑会将优先购买权人置于被动的地位,股权最终转让于何人的主动权掌握在转让股东的手上,这必将违背优先购买权规则的设计初衷。

2. 如果优先购买权人已经做出了以同等条件购买的意思表示,而转让人拒不缔约,对于权利人而言,通常只能请求法院强制转让人与其缔约或者诉请转让人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然而,此两种救济方式也均有自身必须要面对的理论和实际操作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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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法律性质 刍议
口 于 午 丁 , 王 宏 2
(. 1吉林省 经济 管理干部 学 院 , 吉林
[ 摘
长春
10 1 ;. 302 2 长春 市宽城 区法 院 , 吉林
长春
105 ) 30 2
要 ] 限责任公 司的股 东优先购 买权是一种形成权 , 有 认为其为请求权 、 物权 、 准物权 、 期待权或 附条
件 的形成权均存在 一定缺 陷, 不能揭示股 东优先购买权的 法律性质 。确定 了股 东优先 购 买权 的形 成权性质 , 为研究该权利的效力、 行使和救 济奠定 了基础 , 对促进股权交 易、 平衡股权转让法律关 系中各方的利益均有积
极意义。
[ 关

词 ] 东优先购 买权 ; 股 形成权 ; 有限责任公 司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 9— 67 2 1 ) 106 - 10 0 5 ( 00 0 -0 30 4
购买请求。相反 , 出卖人在此情形下负有让与其物 的义务 。因此 , 请求 权 与优先 购买权 之本 意不符 , 未 能揭示优 先购 买权之 真正 涵义 。 2依 此 说 , . 优先 购 买 权 人 只有请 求 出卖人 与 己 订 立买卖 合 同并 让 与标 的物之 权利 。优先 购买权 人 所作 以同等条 件购 买 的 意 思表 示 只是 要 约 , 而是 否 订 立合 同 , 则取 决 于出卖 人之意 思 , 出卖人拒绝 承 如 诺, 则合同 自 不得成立 。果真如此 , 与一般买卖 则“ 契约之成立, 并无区别 , 不能合理说明优先承买权之
[ 中图分类号 ] 26 6 D 2 . F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9 32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 外转 让 ( 此处 的转让 实为 出卖 , 同) 全 部 或部 分 下 其 股权 时 , 其他股 东基 于其公 司股东 的 资格 和地位 , 在 同等条 件下 , 该 股 权享 有 的优先 购 买 的权 利 。权 对 利 的法 律性质 , 系到权利 的效力 、 关 行使 的方式及 权 利 的保 护 , 也直 接 影 响 司法 实 践 。如果 立 法未 将 权 利 的法 律性质予 以明确 , 往易导 致相 同性 质 、 同 往 相 类型的案件得出不同的裁判结果。因此 , 科学、 准确 地界定股 东优先 购 买权 的法 律性 质 , 于完 善 相关 对 立法 、 导司法 实 践具 有 重 要 意义 。 法定 优 先 购 买 指 权 和约定 优 先 购买 权 产 生 的原 因虽 有 不 同 , “ 但 其 法 律性 质 , 为 统 一解 释 ” 。笔 者 希 望 通 过 对 学 应 … 界 关于优 先购买 权 性 质 的各 种见 解 的评 析 , 确 地 准 把握 股东优 先购 买权 的法 律 性质 , 能 对 我 国公 司 并 法理论 和实 践有所 裨益 。

优 先购 买权 法律 性 质的理 论分歧 与 评析
关 于优先 购买 权 的法律性 质 , 界 向有争 议 , 学 主 要有 以下几种 观点 : ( ) 求权说 一 请 该 说认 为 , 先 购买 权是 权 利人 得 请 求 出卖 人 优
[ 收稿 日期 ]o 9 9 l 2 o —0 一 5
[ 作者 简介] 于午丁( 9 8 ) 男, 17 一 , 吉林长春人 , 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 学院工商管理 系讲师 , 吉林大学法律 硕士。

6 ・ 3
本质”1 L 。此时优先购买权人如何获得保护, J 不无 疑问。即使于此场合能够成立缔约上过失责任, 但 因其赔偿 范 围仅 限于信 赖 利益 的损失 , 非履 行利 而 益 , 优 先 购 买 权 人 的保 护 难 谓 周 到 。再 者 , J故对 依请求 权说 , 优先购 买 权人 得 请求 出卖 人 为 一定行 为, 出卖人亦能对权利人进行抗辩, 也就是妨碍优先 购买权人行使其请求权 , 进而拒绝给付。可见 , 若依 此说 , 出卖人如不协助, 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是没有 保 障的 。权利人 往 往被 挡在 缔 约 的大 门之外 , 何谈 购买 ?即便 出卖 人 能够 得 到制 裁 , 利 人 仍无 法实 权 现权利 。 3 依此 说 , . 优先 购 买权人 只能 向特定 的义 务 主 体, 即出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 , 而不得要求第三人为 定行为。然依各国法律 , 优先购买权人行使权利 有后果及 于第三 人 的情 形 , 即具 备 了特 定 条件 的优 先购买权 有对抗 第 三 人 的效 力 。此 时 , 如第 三人 已 取得买卖 标 的物 , 尚有返 还义务 。如此 , 不符合请 则 求权 的性 质 。
第2 4卷 第 l期 21 0 0年 2月
吉林省 经 济管理 干部 学 院学报
Ju a o inPoic cn m cMaa e n ar o ee o r l f l rv eE o o i n gmet deC l g n Ji n C l
V 12 N . o.4 o 1 A gs 2 1 uut 0 0

与自己订立买卖合 同的权利。所谓请 求权 , 系指权 利人 得要求 他 人 为 特 定 行 为 ( 为或 不 作 为 ) 作 的权 利 , 必须要 借助 于 相对 人 的意 思 才 可 以实 现权 利 是 目的的权利 _ 。请求 权 的特 征 在 于 , 利人 欲享 受 2 J 权
权利标 的之利 益 时 , 有相对 人 的协力 方能实 现 , 须 并 不得 直接 支 配权 利 客 体 之 人 。债 权 为典 型 的请 求 权 。依 上述理 论 , 优先 购买 权 的实 现 须依 赖 出卖 人 的协助 。 笔 者认 为 , 该说 存在 如 下缺 陷 : 1 优先 购 买权 之 本 意 是 , . 优先 购 买 权基 于一 定 的法律 关系产 生 , 利人 在 出卖人 出卖其 物 时 , 同 权 于 等条件 下行使 优先 购 买 之 权 , 非基 于对 出卖人 之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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