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纠纷案例 案件类型的列举
房地产领域十大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购房者定金案情简介:2018年,深圳市民张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住宅。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向开发商支付了10万元定金。
然而,由于开发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房产证,导致张先生无法办理贷款手续,无法入住。
张先生遂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但遭到拒绝。
张先生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产证,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张先生10万元定金。
案例分析:此案体现了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权益保护。
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应注意合同条款的约定,特别是关于房产证办理的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二、案例二: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案情简介:2019年,广州市民李女士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住宅。
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
然而,开发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交房,导致李女士无法按期入住。
李女士遂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房,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李女士违约金,并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
案例分析:此案提醒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关注交房日期的约定,并明确违约责任。
一旦开发商违约,购房者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三、案例三: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购房者购房款案情简介:2017年,上海市民王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住宅。
合同签订后,王先生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然而,开发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房产,且无法提供合法的房产证。
王先生遂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
房地产估价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估价行业日益繁荣。
然而,在房地产估价过程中,法律纠纷也层出不穷。
本文通过对几个典型的房地产估价法律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我国房地产估价法律问题,以期为我国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发展提供参考。
二、案件一:某市某开发商与某房地产估价机构纠纷案(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开发商在开发一住宅项目时,聘请某房地产估价机构对其项目进行估价。
在估价过程中,开发商与估价机构就估价方法、估价结果等方面产生了分歧。
开发商认为估价机构未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市场行情等因素,导致估价结果低于预期。
双方协商未果,开发商将估价机构诉至法院。
(二)案件分析1. 估价方法问题法院审理认为,房地产估价方法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本案中,估价机构未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市场行情等因素,导致估价方法存在瑕疵。
但考虑到估价机构在估价过程中已尽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操作,故法院未认定估价机构存在重大过失。
2. 估价结果问题法院审理认为,房地产估价结果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行情、周边环境、政策法规等。
本案中,估价结果与开发商预期存在一定差距,但未超出合理范围。
故法院驳回开发商的诉讼请求。
(三)法律探讨1. 估价机构的责任本案中,估价机构在估价过程中存在一定瑕疵,但未构成重大过失。
我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估价结果的准确性。
但同时也应注意到,房地产估价行业存在一定风险,估价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难题。
2. 开发商的权益保护开发商在房地产项目中,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权益。
在选择估价机构时,应综合考虑其资质、业绩、口碑等因素。
在估价过程中,开发商应与估价机构保持良好沟通,确保估价结果的合理性。
三、案件二:某市某业主与某房地产估价机构纠纷案(一)案情简介某市某业主在购买一套二手房时,聘请某房地产估价机构对其房屋进行估价。
业主认为估价结果低于市场行情,要求估价机构重新估价。
房地产法经典案例
房地产法经典案例在房地产行业中,法律案例的存在非常重要,可以为我们提供经验教训,以及引导我们在合同签订和纠纷解决过程中遵守法律。
本文将介绍一些经典的房地产法案例,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房地产法的实践应用。
一、合同解除案例在房地产交易中,合同的履行是双方共同的责任。
当一方违反合同的条款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以下是一个合同解除案例。
某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甲应在一年内将房屋交付给乙。
然而,在交付期限届满前,甲未能履行合同,并且明确表示无意继续履行合同。
乙因此解除了合同,并要求甲赔偿违约金。
根据房地产法相关规定,当一方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该案例中,乙有权宣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支付违约金。
二、物业管理纠纷案例物业管理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它涉及到房地产业主及其使用和管理权益。
下面是一个物业管理纠纷案例。
甲是一家商务楼宇的业主,乙公司则是该楼宇的物业管理方。
根据合同,乙公司应负责楼宇的日常维护、保安管理等职责。
然而,乙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导致某天楼宇发生火灾,造成严重财产损失。
甲认为乙公司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并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房地产法,物业管理方应尽到其管理职责,确保业主的权益不受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乙公司明显失职,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建筑质量纠纷案例建筑质量是房地产交易中极为重要的因素之一。
下面是一个建筑质量纠纷案例。
甲购买了乙公司新建的一栋公寓楼。
然而,不久后甲发现房屋存在漏水、墙体开裂等质量问题。
甲要求乙公司进行维修和整改,但乙公司拒绝承担责任。
根据房地产法相关规定,房屋开发商应确保建筑物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并对建筑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在该案例中,乙公司的房屋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甲有权要求乙公司进行修复,并可以寻求相关赔偿。
结语房地产法经典案例为我们提供了实践经验和法律指导,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房地产法。
二手房纠纷案例大全
二手房纠纷案例大全在现实生活中,二手房交易中的纠纷时有发生,给买卖双方带来了诸多困扰。
下面将介绍一些二手房纠纷案例,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启发和帮助。
案例一,房屋产权问题。
小王在购买二手房时,未能充分了解房屋的产权情况,导致后来产生了产权纠纷。
原来房屋存在抵押、查封等问题,最终导致交易无法完成,小王损失惨重。
案例二,装修质量问题。
小李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但在入住后发现房屋装修质量存在诸多问题,如墙面开裂、管道渗漏等。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最终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双方产生了长时间的纠纷。
案例三,交易合同纠纷。
小张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未能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导致后来产生了纠纷。
买卖双方对于合同中的责任、义务存在不同解释,最终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
案例四,房屋质量问题。
小刘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但在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开裂、地板变形等。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最终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双方产生了长时间的纠纷。
案例五,交易信息不真实。
小陈在购买二手房时,对房屋的交易信息存在疑虑,经过调查后发现卖方故意隐瞒了房屋的实际情况,导致交易后产生了纠纷。
最终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导致了双方长时间的纠纷。
以上案例反映了二手房交易中常见的纠纷类型,从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示,在购买二手房时,买方应充分了解房屋的产权情况、装修质量、交易合同条款等信息,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卖方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避免故意隐瞒房屋情况,以免引发纠纷。
在二手房交易中,双方应加强沟通,保持诚信,如遇纠纷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避免长时间的法律纠纷。
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规范二手房交易市场,减少纠纷的发生,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总之,二手房交易中的纠纷需要双方慎重对待,加强信息披露和交流,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纠纷发生。
希望以上案例能对大家有所启发,避免在二手房交易中遇到类似的问题。
房地产法案例
一、房地产法案例〔A〕案例1:未经同意共用设施被占用[案情]2003年5月的末,家住##省##市某小区的离休干部李志早晨外出锻炼回来,突然发现一楼地下室前面多了一大堆煤。
昨天还没有呢,李志感到奇怪,就和另几个业主找到管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
原来早在一个多月前,位于该楼地下室的##市某休闲俱乐部因为要扩展业务,和物业商量想把原来放在俱乐部内的燃煤炉放到共用的地下室局部。
物业公司在未征得住宅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于4月20日,就与位于该俱乐部签订了《委托书》,约定物业公司委托俱乐部管理住宅楼设备间的给排水、供暖、供电设备,负责设备日常维修保养,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解决设备的突发事故;物业公司同意俱乐部使用设备间内的闲置室间与设备间外属于俱乐部的通道等处增添必要的设备。
委托书签订后,俱乐部于2003年5月将改建后的燃煤炉建在地下室设备间内,并对设备间出口与楼梯进展了维修,将地下室的出口设在住宅楼的一角。
协议不成,诉至法院[裁判]得知真相的业主立即向物业公司提出抗议,要求他们取消委托协议,还住宅小区本来面貌。
但屡次交涉无果。
业主们一怒之下,将物业公司和休闲俱乐部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和休闲俱乐部协议,在设备间安装锅炉,其行为不构成对业主权益的侵犯,亦未构成阻碍,因此驳回了业主诉请俱乐部排除阻碍的请求。
业主们不服,上诉至##市中院,诉求二被上诉人之间的协议无效。
二被上诉人辩称,他们没有对业主构成阻碍,俱乐部所有的设施、设备均经环保部门的验收,未对业主们的生产、生活造成阻碍;锅炉安装在设备间,而设备间不是共用部位,侵害业主共用部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不成立的。
至此,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到,二被上诉人将锅炉安装在设备间内是否侵害了上诉人的权利。
业主的权利不容侵犯哈中院认为,物业公司受该住宅楼内业主委托对该楼的物业进展管理,与业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作为委托方的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视权,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委托人委托其管理的设备进展转委托,就是侵害了所有业主的权利。
关于房产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李某与王某系邻居,双方居住在同一小区。
2010年,王某购买了一套位于该小区的房产,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
2016年,王某因家庭原因,欲将房屋出售,并与李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李某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
双方约定,李某支付定金后,王某将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2017年,李某支付了10万元定金给王某。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王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配合李某办理过户。
李某认为王某违约,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其损失。
争议焦点:1. 李某与王某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2. 王某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是否构成违约?3. 李某的损失应如何计算?法院审理:一、关于是否存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李某与王某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存在口头协议,且李某已支付了定金,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关于王某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是否构成违约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王某与李某口头约定了房屋买卖事宜,并收取了定金,应当履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
王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属于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三、关于李某的损失计算法院认为,李某因王某违约,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其损失包括定金损失、房屋增值损失及交易成本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审理,法院判决如下:1. 王某继续履行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助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 王某赔偿李某定金损失10万元;3. 王某赔偿李某房屋增值损失及交易成本损失共计20万元。
几万个房地产案名集锦
几万个房地产案名集锦房地产案件在现代社会经济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在这个行业中,案件种类繁多,案件数量庞大。
本文将对几万个房地产案件进行集锦,为读者提供案件名单和概要信息,以便于更好地了解和研究这一领域。
目录1.案件1: XX小区物业管理纠纷2.案件2: XX商业广场租金争议3.案件3: XX楼盘违规销售问题4.案件4: XX开发商不按合同交房5.案件5: XX房屋拆迁补偿纠纷6.案件6: XX房产中介不履行职责…案件1:XX小区物业管理纠纷案件概要:XX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与小区业主之间发生了物业费收取问题的纠纷。
物业管理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提高了物业费用,引发了业主的不满和抗议。
双方最终通过法庭解决争议,并达成了一致意见。
案件2:XX商业广场租金争议案件概要:XX商业广场某商铺租户与房东之间发生了租金问题的争议。
商铺租户认为房东在租金约定期间内擅自提高了租金,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法院最终判决房东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履行合同。
案件3:XX楼盘违规销售问题案件概要:XX楼盘在销售过程中发生了违规行为,例如虚假宣传、未按照规定的销售顺序出售等。
这些行为引发了购房者的投诉和维权行动。
相关部门对该楼盘进行了调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
案件4:XX开发商不按合同交房案件概要:XX开发商未按照与购房者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交房,拖延了交房时间。
购房者因此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履行交房义务。
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需要在一定期限内交付房屋。
案件5:XX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件概要:XX地区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与居民之间发生了补偿问题的纠纷。
居民认为拆迁方给予的补偿标准不合理,没有得到合理补偿。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相关法规并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做出了公正的判决。
案件6:XX房产中介不履行职责案件概要:XX房产中介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未尽到应有的职责,造成了购房者利益受损。
购房者要求房产中介公司退还中介费用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经典二手房十大纠纷案例
一、房内命案被隐瞒,购买凶宅惹争端【1】案情简介:吴女士购买了套二手房,谁知入住不久后即得知该幢房屋内曾经发生过命案。
吴女士遂与卖主交涉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遭卖主拒绝后吴女士将其告上了法院,经法院调解,卖主支付给吴女士五万元的补偿款。
律师提醒:按照我国的民俗,所售房屋内发生命案一事将足以影响购房人是否购买该房屋,然即使卖主在出售时刻意隐瞒事实并将房屋售出,买主一旦知道此事,仍会与卖主产生争议,同时卖主的行为也涉嫌欺诈,可能导致其与买主签订的合同无效。
二:为避税费不过户,政策有变起冲突案情简介:李女士与王先生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两年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谁知不久后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若两年后过户,李女士作为卖主是得不偿失,李女士遂要求王先生立即办理过户,不料王先生因李女士未答应其降价的要求而坚持两年后再过户,为此二人发生了冲突并闹到法院,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律师提醒:在二手房买卖中,对于有关税费的交纳,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法规通常已作规定,但买卖双方往往还会对此作特别约定以试图规避税费。
然一旦有关政策发生变化,这些约定不仅无法起到规避税费的作用,还会成为买卖双方争议的导火索。
三:户籍政策要了解,否则买房难落户案情简介:外地来京的王先生经过努力小有积蓄,准备购房后将全家户口从外地迁入北京。
为此,王先生在合同中约定,卖主在签约后立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卖主将自家户口从该房中迁出,然而当王先生到户籍管理部门准备办理落户手续时却被告知,一年前卖主一家已办理了外地来京的落户手续,按规定现在不得再办理落户手续,王先生极其恼怒,遂要求卖主赔偿其损失,并将卖主告上了法院。
近日,法院判决卖主承担违约责任,但王先生落户北京的愿望一时仍难以实现。
律师提醒:根据有关规定,在我市购买二手房落户的条件包括成套二手房面积要在60平方米以上;每套房屋五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政策;买主应在原户主户口迁出后方可办理落户手续。
房地产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8年取得了某地块的开发权,并开始建设一个住宅小区。
小区命名为“幸福家园”。
开发商在宣传和销售过程中承诺,小区绿化率达到40%,住宅户型齐全,配套设施完善。
张先生(以下简称“业主”)在2019年购买了该小区一套住宅,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业主支付房款后,开发商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业主。
合同还约定,小区绿化率不低于40%,配套设施齐全。
然而,在房屋交付时,业主发现小区绿化率明显低于承诺的40%,且部分配套设施尚未建设完毕。
业主与开发商协商不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违约?2. 业主的损失如何计算?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案件审理过程1.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受理了业主的起诉,并通知开发商应诉。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就以下事实进行了举证和质证:(1)业主提交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收条等证据,证明其已支付房款,并主张开发商违约。
(2)开发商提交了小区规划图、绿化工程施工合同、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等证据,证明小区绿化率和配套设施正在建设中,已尽到合理义务。
2. 法院调查取证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1)委托专业机构对小区绿化率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绿化率实际为35%。
(2)实地考察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发现部分配套设施尚未建设完毕。
四、法院判决1. 开发商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符合绿化率要求的房屋,构成违约。
2. 业主损失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房地产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5岁,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李四,男,40岁,汉族,某市居民。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四返还购房款100万元;2.判令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经济损失10万元;3.判令被告李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张三于2018年3月与被告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张三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李四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原告张三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款100万元。
然而,在房屋过户过程中,被告李四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原告张三多次与被告李四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为此,原告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四返还购房款100万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四辩称,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原告张三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晓该情况。
同时,被告李四认为,原告张三在房屋交付后才发现质量问题,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保修期,故不应要求被告李四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以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等价、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2. 房屋质量问题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被告李四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仍同意将房屋出售给原告张三。
根据法律规定,出卖人应当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此,被告李四应承担房屋质量问题的责任。
3. 购房款返还及赔偿损失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李四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房产质量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化名),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
案由:房屋质量问题纠纷二、案情简介2018年5月,张三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开发商开发的某小区一套住宅。
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房屋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三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
2019年6月30日,房屋交付给张三。
张三在验收房屋时发现,房屋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 房屋墙面多处出现裂缝,裂缝长度不等,最长达20厘米;2. 房屋卫生间防水层破损,导致卫生间地面渗水;3. 房屋门窗密封不严,存在漏风现象;4. 房屋装修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
张三与开发商协商解决房屋质量问题,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张三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修复房屋、赔偿损失等责任。
三、争议焦点1. 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开发商是否应承担修复房屋、赔偿损失等责任?3. 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判决结果。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法院认为,张三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房屋存在墙面裂缝、卫生间渗水、门窗密封不严等质量问题,且这些问题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相关规定,属于房屋质量问题。
2. 关于开发商的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房屋交付时间已经超过保修期限,但考虑到开发商在房屋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且房屋质量问题对张三的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修复房屋、赔偿损失等责任。
3. 关于赔偿损失,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房地产法律典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地产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分享几个典型的房地产法律案例,以期为从事房地产相关工作的同仁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100万元购买乙名下的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甲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30万元,但乙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交付房屋。
甲多次催促乙交付房屋,但乙始终未履行。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甲已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乙应当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
但鉴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法院判决乙在交付房屋前,先对房屋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承担。
维修完毕后,甲支付剩余房款,乙交付房屋。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房屋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标的物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乙作为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乙维修房屋,符合法律规定,维护了甲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房地产开发商违约纠纷【案情简介】原告丙与被告丁签订了一份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的购房合同,约定丁以100万元购买丙开发的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丙未按照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屋,导致丁无法按时入住。
丁遂将丙诉至法院,要求丙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丙与丁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丙未按照约定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丙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付房屋,并支付丁违约金。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地产开发商违约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开发商未按时交付房屋。
房屋买卖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房屋买卖纠纷,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李某名下的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但李某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过户。
随后,双方因房屋过户、尾款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与首付款支付:2019年6月,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张某,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张某需在签订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首付款人民币30万元。
2. 房屋过户延迟:张某在支付首付款后,李某因个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张某多次催促李某办理过户,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3. 尾款支付问题: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张某发现房屋存在抵押情况。
经调查,该房屋原属于李某与前妻的共同财产,但在离婚时未将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
张某要求李某解除抵押,但李某以解除抵押需支付高额费用为由拒绝。
4. 诉讼请求: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三、法院判决1. 关于房屋过户:法院认为,李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鉴于李某未能按时过户,法院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 关于解除抵押:法院认为,李某未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导致房屋存在抵押情况,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解除抵押。
但鉴于解除抵押需支付高额费用,法院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以合理方式解除抵押。
3. 关于违约金:法院认为,李某未能按时过户,已构成违约。
但考虑到李某未能过户的原因主要是其个人原因,法院酌情判决李某支付张某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李某未能按时过户,已构成违约。
2. 房屋过户手续的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需办理过户手续。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9.01•【分类】其他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20年至2023年上半年,市五中法院及辖区基层法院新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件19215件、审结19574件,案件结收比101.87%。
从三年半整体收案情况来看,该类案件每年新收数量呈先升后降趋势。
具体为:2020年新收5179件,2021年新收7349件,2022年新收4878件;2023年上半年新收1809件。
一定程度上客观反映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活跃趋势以及辖区诉源治理工作成效。
从受理情况看,此类案件呈现出数量多、地域性、新类型突出的特点。
除常见的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办证、销售合同纠纷外,因人民群众对于高品质生活的追求和向往,精装修商品房质量瑕疵纠纷、“江景房”园林景观房纠纷成为了新的纠纷类型,又因购房者和开发商企业在购房合同中对于相关条款未作细化约定或约定不明,造成双方对合同理解不一致而引发诉讼等。
从审结情况来看,此类案件虽然体量较大,但诉源治理、多元解纷效果突出,各项审判质效指标均处于较好水平。
案例一蒋某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开发商交付房屋户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基本案情】2018年5月,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户型为三室两厅,房屋总价款128万元,首付款39万元,剩余89万元由蒋某申请抵押贷款;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在2019年5月8日前将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蒋某。
合同签订后,蒋某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了首付款、契税以及大修基金等费用。
嗣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通知蒋某于2019年9月4日接房。
蒋某在接房时认为涉案房屋原约定为三室两厅,现交房现状为两室两厅,以违反合同约定为由,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出《退房通知书》,要求解除合同。
房地产纠纷案例---案件类型的列举
房地产纠纷案例陶娟律师通过多年的法律实践,发现我市房地产纠纷的主要类型有: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该类纠纷主要是购房人与开发商因买房发生的纠纷,主要1、开发商预售,逾期向购房人交房;2、开发商不能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为购房人办理产权证;3、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面积增大或减少;4、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及配套设施与卖房宣传资料不一致;5、开发商与购房人只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未签订规范合同;6、开发商一房二卖或又卖又抵押;7、商品房质量有问题;8、购房人不按期领取钥匙;9、商品房被包销人包销后出现纠纷如何承担责任;10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后,银行贷款如何处理;11、因房地产政策发生变化购房人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城市房屋确权与所有权登记纠纷该类纠纷主要是多人均主张拥有房屋所有权,引起原因有历史原因、一房二卖、财产分割等。
如一房二卖,A开发商将房屋顶给建筑商B,B将该房卖给C,C交钱并入住。
开发商A又将该房卖给D,D交钱并办理产权证,该房所有权是谁的?三、相邻权纠纷该类纠纷主要是房屋相邻的两方,因一方的原因影响了对方的采光、通风、通行等引起的纠纷。
如一高层建筑建好后影响了周围一栋房屋三层楼以下住户的采光权,这些住户要求该高层建筑商赔偿。
四、物业管理纠纷该类纠纷主要是业主与小区物业公司发生的纠纷,主要有欠交物业费纠纷、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纠纷、物业公司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私自处分业主共用设施、设备纠纷。
如小区的道路和空地是业主共有,但物业公司却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在道路上设广告牌、在空地上建筑房屋,与业主发生纠纷。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纠纷该类纠纷主要是因农村在发包土地、分配宅基地时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造成的,又由于近来农村土地增值快从而引发大量纠纷。
如A地块本由村民B耕种,后由于B外出打工,村民C占用,二人均没有土地承包合同,后B返乡,C不返还,后政府又开始对该块土地征收,双方均主张补偿款。
六、农村房屋及小产权房买卖引发的纠纷该类纠纷主要是农村自建房对外出售引发的纠纷,由于商品房价格居高不下,很多外来务工人员选择购买了农民的自建房,但近来由于农村土地增值快,很多售房农民都有悔约现象。
房产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小区于2010年正式交付使用,开发商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
该小区共分为三期建设,业主入住后,小区配套设施逐渐完善。
然而,在2018年,小区三期楼顶花园的使用权归属问题引发了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激烈纠纷。
楼顶花园位于小区三期顶部,总面积约2000平方米,原设计为屋顶绿化带。
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并未明确告知业主楼顶花园的具体用途,而是将其作为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之一。
业主在入住后,发现楼顶花园并非绿化带,而是由开发商用作商业用途,租赁给某健身俱乐部经营。
此举严重影响了业主的日常生活和居住环境,引发了业主的强烈不满。
二、纠纷起因1. 开发商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销售过程中,开发商未明确告知业主楼顶花园的具体用途,导致业主在购房时对楼顶花园的性质存在误解。
2. 楼顶花园用途变更:开发商将楼顶花园租赁给健身俱乐部,用作商业用途,与原设计用途不符,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3. 业主权益受损:楼顶花园的商业化运营导致噪音、人流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业主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三、纠纷处理1. 业主维权行动:业主们发现楼顶花园的用途变更后,纷纷向开发商提出抗议,要求恢复楼顶花园的原有用途或赔偿损失。
然而,开发商对此置若罔闻,业主们遂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2. 法律咨询:业主们咨询了律师,了解到开发商的行为可能构成违约,遂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3. 诉讼过程:(1)起诉状递交:业主代表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开发商停止对楼顶花园的商业化运营,恢复其原有用途或赔偿损失。
(2)法院受理: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3)证据收集:业主们积极收集证据,包括购房合同、开发商的宣传资料、楼顶花园的使用情况等。
(4)法庭审理: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陈述了各自的观点和主张。
(5)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楼顶花园用作商业用途,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手房跳单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先生(以下简称甲方)与李女士(以下简称乙方)于2021年3月1日在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乙方,成交价格为200万元。
合同中还约定,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将收取成交价的2%作为佣金。
在签订合同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房屋的看房、交款等手续。
然而,在2021年4月15日,乙方突然通知甲方,表示已经找到其他买主,决定放弃通过中介公司成交,直接与甲方进行交易。
乙方表示,由于中介公司的服务不周,导致其购房体验不佳,因此决定跳单。
甲方得知此事后,认为乙方的行为违反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相关约定,要求乙方支付中介公司的佣金。
乙方则认为,其有权选择跳单,中介公司未能提供满意的服务,因此不承担支付佣金的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甲方遂将乙方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方是否有权跳单?2. 如果乙方有权跳单,甲方是否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中介公司的佣金?3. 中介公司是否尽到了居间义务?三、法院审理过程1. 乙方是否有权跳单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然而,关于乙方是否有权跳单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合同法赋予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在本案中,乙方跳单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乙方无权跳单。
2. 甲方是否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中介公司的佣金法院认为,根据《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有权收取成交价的2%作为佣金。
虽然乙方跳单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但乙方在跳单前已经与甲方签订了合同,并进行了部分交款等手续,因此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中介公司是否尽到了居间义务法院认为,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在签订合同前已尽到了居间义务,包括对房屋进行了实地查看、提供了市场行情等。
(完整版)房地产中介纠纷案例分析集锦~
『中介纠纷案例分析一』一房二卖的代价案情介绍:2006年3月3日买受人钟先生与出卖人刘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刘先生将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套私有住房以120万元卖与钟先生。
合同签订当日,钟先生交付了10万元购房定金。
合同签订后,由于办理商业贷款手续烦琐,双方协商一次性付款。
但双方对一次的付款方式以及时间并未达成一致。
后刘先生发给钟先生一份电子邮件,以双方对付款方式无法达成一致为由通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将上述房屋以125万元的价格另行出售与他人,也办理完了产权过户手续。
钟先生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刘先生双倍返还购房定金20万元。
法院受理了此案,并最后做出了判决,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刘先生双倍返还钟先生定金20万元。
律师分析:此案争议的焦点是:刘先生是否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其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合同当事人一方如解除合同只能依当事人约定或依法律规定。
法定解除的情形,按照《合同法》94条规定,有下列五种:(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
由于办理商业贷款手续烦琐,双方协商改为一次性付款,但如双方对变更付款方式未能达成一致的,应当依照原合同约定执行。
因此双方对变更付款方式未能达成一致,并不能成为出卖人解除合同的理由,出卖人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
相反,在钟先生与刘先生协商付款过户的过程中,刘把房屋另行出售与他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致使刘与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刘先生的行为构成了根本违约,钟先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刘先生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民法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一、“隐瞒房屋瑕疵,卖家被诉”
老张想把自己住了多年的老房子卖掉。
他知道房子的墙角有点渗水的小毛病,但是在和买家小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啥都没提。
小李开开心心地交了钱,办完手续住进去之后,才发现一下雨墙角就湿漉漉的,墙上的壁纸都开始发霉了。
二、“房价上涨,卖家反悔不卖”
小王有一套房子,和小赵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价格是100万。
合同签完后,这房价就像火箭似的往上涨,没几个月就涨到150万了。
小王心里就打起了小算盘,他想:“我要是把房子卖给别人,能多赚好多钱呢,这合同我不想履行了。
”
三、“未按时办理贷款,买家的麻烦”
小孙要买房,和卖家小周签订了合同。
合同里约定小孙要通过银行贷款来支付房款,并且要在一个月内办好贷款手续。
小孙呢,有点拖拉,而且对贷款的事情也没太上心。
结果一个月过去了,他的贷款手续还没办下来。
四、“中介乱收费,买卖双方维权”
小张和小吴通过一家中介公司买卖房屋。
中介公司一开始说收个2%的中介费就行了,结果在办理手续的过程中,今天说要收个什么文件处理费,明天又说有个加急费,七七八八加起来比当初说的中介费高了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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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典型案例:案例1、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2006年11月,李月玖与永航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2007年12月31日前交房。
2007年12月28日,李收到接房通知验房时,发现房屋生活阳台铁栏杆与公共露台铁栏杆相连,且有室外电线搭在该公共露台的铁栏杆转角处,李便以房屋需要整改为由不予接房。
永航公司不允,李遂诉至法院,要求整改。
【判决】房屋虽验收合格,但公共露台搭接的室外电线不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及验收规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李月玖有权拒绝接房,永航公司构成违约。
案例2、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2009年4月,陈燕妮与星星公司签订《房产定购协议书》,约定陈定购一套商品房,并支付定金1万元。
协议另载明:陈在签订定购协议时已详细阅读和了解星星公司在销售现场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补充协议等购房文本的内容。
同年4月19日,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认为该合同的补充协议有许多不公平条款,两次发函要求修改不公平条款。
最后双方扯皮起诉到法院。
【判决】该协议明确载明:陈已详细阅读和了解该《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补充协议等购房文本的内容,故陈应按定购协议约定的合同基本条件与星星公司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星星公司有权拒退定金,驳回陈的诉讼请求。
案例3:房屋确权纠纷案例原告刘方是电脑公司职员,被告郭平是中学教师,两人系朋友关系。
2001年5月,原告刘方得知本市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经济适用房,欲购买一套。
但根据本市相关政策的规定,只有具备本市户口的人才有权购买。
原告虽有钱,但苦于无本市户口,无购房资格。
于是原告找被告商量,口头约定,由原告以被告的名义购经济适用房一套,商品房由原告实际占有、使用。
随后,原告出资20万元,由被告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产权人登记为被告。
2002年8月,郭平以该房屋的产权证作抵押向银行贷款15万元,借给其弟做生意。
贷款到期后,郭平无力偿还,银行遂要求变卖实现抵押权。
刘方得知后,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为房屋的实际产权人,要求确认被告的房屋抵押行为无效。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名义购房属无效民事行为,判定被告的房屋抵押行为有效,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及其它损失计21.5万元。
案例4:相邻权纠纷2009年8月12日,某小区业主姚某、郝某将空调室外机安装在孙某家飘窗下方。
孙某发现姚、郝两家的空调室外机在使用过程中噪音太大,在姚、郝找人维修后,孙某感觉噪音依然很大,遂要求两家将室外机拆除,遭到拒绝后孙某将两邻居诉至中原区法院。
法院对现场勘验后确认原、被告居住的楼栋业主,除被告和东户一楼一业主外,均将空调室外机安装在自家飘窗下方,且小区90%以上的业主也都是将空调室外机安装在自家的飘窗下方。
中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空调室外机安装规范以及人们正常的生活习惯,空调室外机应该安装在自家飘窗下方,二被告将室外机安装在原告家的飘窗下方,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将其安装在原告飘窗下方的空调室外机拆除。
案例5:物业管理纠纷2010年2月,由于办公楼三楼漏水致使通往电梯的台阶结冰,赵小姐上班时经过不慎滑到,导致右手骨折,事发后,赵小姐曾多次找到管理写字楼的物业公司要求赔偿。
而物业公司认为,根据租赁合同,赵小姐所在公司租赁的办公楼仅有载货电梯而无客用电梯,因此,赵小姐上下班应走人行通道而不应该乘载货电梯,而且,事发当天物业管理管理人员也曾劝说赵小姐走人行楼梯,但赵小姐不听。
所以物业管理认为赵小姐跌伤是其本人过错造成,应自己承担后果,故物业管理公司不作赔偿。
因此赵小姐起诉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
法院判决:既然所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或相关管理规定已载明电梯的使用性质,再加上当天管理人员现场已明确告知赵小姐不能乘搭载货电梯,在这种情况下导致赵小姐摔伤,责任全在赵小姐身上。
但作为物业管理公司来讲,为了更好地体现自身尽责的服务精神和人道主义,可考虑给予20—30%的医疗费用的补偿。
案例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纠纷1983年,第一轮农村土地发包时,原告石某从原万丈村第一生产队承包了111800亩撂荒地,没签书面合同,此土地现归万丈村委会管理。
1998年春,第二轮土地延包中,被告万丈村委会将原告石某1997年以前承包的土地进行调整,发包给其他人。
原告不同意,由此产生纠纷。
后经县、镇两级农村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定原、被告1983年至1997年的口头合同无效。
原告对裁定不服,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发包给他人的16400亩地,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县、镇农村合同仲裁委员会的两份裁定确认了原、被告的口头合同无效,原、被告的口头合同必须终止,双方当事人应重新签订书面合同。
1997年冬季第二轮土地延包至今,原、被告因土地承包发生纠纷,但因为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也就是说无合同约定,原告无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亦不能确认被告违约。
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石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7:农村房屋及小产权房买卖引发的纠纷2008年9月,大学毕业不久的陈紫月(化名)依靠家人的资助,在XX市惠济区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小产权房”,价格每平方米2000元,远比附近的楼盘低。
明知道办不来房产证,但是陈紫月觉得:既然房子在这儿,就不怕它跑了。
可是2009年6月,陈紫月所在的小区突然传出消息,说是这个小区很可能会拆迁,由于未办理房产证,她可能一分钱的补偿也得不到。
“十几万元难道这么打了水漂?”陈紫月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购房合同无效,要求退款。
而卖房人的态度很坚决:“房子是你当初要买的,合同也签了,不可能想反悔就反悔。
”法院判决:小产权房合同应认定无效,卖房人应当予以退款。
案例8:房地产租赁纠纷一套三室一庭的房子,甲乙两人租住了其中的两间。
经过房东的同意,甲乙两人将剩下的一室转租给一对夫妻丙,他们口头约定:租期从2008年3月到12月份,房租每两个月交一次,先行交纳两个月的房租1500和定金1000元。
四月份的时候乙由于工作关系和房东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
随后乙的房间租给了另外一对夫妻丁。
5月份丙夫妻两个想退房,随与甲产生了纠纷。
夫妻丙提出:1.合同的一个当事人乙搬走,合同变更了当事人合同无效,要求退还定金解除合同;2.他们租房的时候是两个单身的人,但是现在一个房间租给了两外一对夫妻,他们可以用的公共空间减少了,以此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夫妻丙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案例9:房地产行政诉讼某业主从某房地产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住房。
某市房地产管理局于2000年6月为该业主办理了房屋产权证。
该业主入住后,发现房屋实际面积比产权证上确认的面积少5平方米。
于是,该业主向该市当局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哀求复议机关撤销市房管局颁发的房产证。
复议机关审查后作出了维持市房产局颁发的房产证的复议决定。
该业主不服,于2000年10月以市房管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哀求判决撤销市房管局颁发的房产证。
法院经审理认定,市房管局2000年6月颁发房产证所确认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于2000年12月判决撤销了市房管局所颁发的房产证。
判决生效后,该业主哀求市房管局重新测量房屋面积,重新颁发房产证。
不想,市房管局2001年2月重新颁发的房产证所确认的面积与第一份房产证千篇一律。
该业主愤而不平,于2001年3月再次以某市房管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再次撤销了某市房管局2001年2月颁发的房产证。
案例10:房地产建设承包中引发的纠纷原告:某大厦(以下简称A大厦)被告: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2008年8月20日,A大厦与建设公司签订了《装修改造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约定:总工期132天,工程承包造价为人民币1850万元。
该合同同时在补充条款中约定:合同为一次包死合同,包括室内外装修、土建改造、新建区域机电。
乙方负责本工程工程款总包,其中室内外装修、设计施工为乙方承包范围。
土建加建工程、新建区域机电由甲方另行发包给有资质的单位。
甲方于2008年8月20日提供建筑、机电施工图一式八套予乙方,乙方施工范围内的装修图纸由乙方设计,经甲方批准后使用。
合同正式签订后15日内甲方支付工程款总额的60%作为预付款;乙方开始拆除之25日内支付工程款总额的10%作为设备用款;开工后60日支付15%工程款;开工后90日支付14%工程款;两年保修期满3日内支付预扣的1%保修金。
同时,合同还对工程质量、材料采购、验收、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A大厦于2008年9月12日向建设公司支付450万元工程款,于11月22日支付了695万元。
2008年10月2日,A大厦与房建公司就拆除工程和网架工程签订合同。
合同约定:2008年10月2日开工,拆除工程于10月22日竣工,网架工程于11月20日竣工。
2008年10月28日,A大厦与房建公司就新建区域土建加建工程签订合同,约定:2008年10月28日开工,12月5日竣工。
建设公司于2008年8月22日进场开始施工。
并与供货商签订了购销合同,为A大厦工程订购了大量材料。
至2009年3月6日A大厦通知撤场时,工程尚未完工。
由于建设公司至2009年3月19日未按时完工,A大厦遂于2009年5月向XX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双方合同无效,由被告返还工程款并赔偿损失50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建设公司辩称:合同无效是由于原告A大厦发包时未进行招投标所致。
合同无效的责任在原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承担。
原告未能按时办理完毕工程所需的规划手续,提供正式施工图,并由于A大厦提供的施工图纸不全以及图纸错误,导致土建工程一直未完工,且未向建设公司提供适宜的施工场地,造成我公司无法按进度施工。
原告还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以上原因直接造成了工期的延误。
我公司虽签订了转包协议,但该协议已经解除并未得到实际履行。
因此,造成工程延误的原因不是我公司的转包行为。
因此,合同无效以及工期延误的责任完全在原告A大厦。
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A大厦与被告建设公司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有关招投标的规定,是无效合同。
A大厦作为建设单位应负主要责任,建设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给予建设单位以提示,对无效合同的签订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建设公司收取的工程款与实际工程量的差距,对于高出部分是否应当予以返还;二是工程延误所导致的损失由谁承担。
鉴于合同无效不是导致工期延误的原因,故在本案计算由于工期延误造成的实际损失时,应从导致工期延误的直接原因入手。
房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工期完工,致使建设公司在部分工程项目中不能按计划进行。
A大厦作为与房建公司的发包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由此,A大厦对工期延误应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