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线路迁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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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线路迁改原则

一、电力线路迁改实施原则

1. 沿线不符合国家及部颁有关规程、规范要求、影响铁路土建及电气化铁路工程实施及运行安全的交叉跨越或平行的电力线路均需进行迁改。电力线路在迁改前,应对原线路状况做详细的调查,确定经济、技术合理的迁改方案,并取得产权单位的认可。所有迁改后的杆塔须位于高速铁路铁路用地界外,杆塔距铁路最邻近股道中心的距离大于杆高加3m的要求;距接触网正馈线带电部分的距离需满足规范要求。

2. 原则上按电力线路现状技术条件进行迁改,所有迁改后的电力线路原则上不提高技术标准和线路等级,但10kV及以下线路应按当地电力部门电网发展规划要求。

3.迁改后电力线路所采用的导线、电缆、电杆等主要材料和电力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尽可能采用定型产品,并有设备、材料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4. 对影响铁路土建及电气化的电力线路尽可能一次迁改到位,避免二次迁改。

5. 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与铁路交叉跨越

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与铁路交叉跨越不满足跨越高度要求、跨越杆(塔)位于铁路用地界内时,原则上采用自立型铁塔升高、外移方式迁改;升高、外移后的电力线路跨越档导线支持方式应采用双挂点、双固定或耐张型方式,跨越档内的导线不允许有接头;迁改后的电力线路导线对轨顶高度采用标高控制方式;导线最大弧垂按导线温度为70℃计算。跨越杆(塔)采用固定线夹、热镀锌铁横担;导线采用钢芯铝绞线;避雷线采用GJ钢绞线。导线截面不低于原线路供电能力,并满足相关设计要求。

制定35kV及以上电力线路架空跨越铁路方案时,充分考虑铁路连续桥梁地段较多,迁改后与铁路交叉跨越的电力线路必须满足铁路架梁机作业、通过的要求。

如果杆塔形式或绝缘子形式不满足相关规范,原则上要加以改造,以满足规范要求。

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不宜在出站信号机内跨越。确因升高条件受限制,35kV可采用电缆过轨。

35kV及以上电力线路改为原地或就近升高跨越铁路。电力线路跨越铁路的杆塔应采取加强措施,其跨越档导线支持方式需采用双固定或耐张型方式,且跨越档内的导线不允许有接头。

迁移后的路外电力线路杆(塔)外缘距铁路最外侧股道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小于杆(塔)高加3米;路内电力线路靠近铁路侧边导线与接触网附加导线的水平距离不小于5米。35kV及以上电力线路跨越铁路时,其导线的跨越点在最大驰度时距轨面标高的垂直安全距离不小于以下数据:500kV 14米;220kV 12米;110kV及以下 11米。

6. 10kV及以下电力线路与铁路交叉跨越。

10kV及以下电力线路与铁路交叉跨越时采用电力电缆穿保护管(热镀锌直缝钢管)用地埋方式过轨。电力线路迁改采用电缆方式过轨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电缆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钢带铠装铜芯电力电缆。电缆截面应留有发展裕量或符合当地电网发展要求。

电缆过轨应穿管保护,为便于维修和事故抢修,减少其对路基的影响,每处穿管采用两根钢管保护管(一根穿缆,一根备用),并在保护管两端、高速铁路铁路用地界外各设电缆井一处。保护管采用热镀锌直缝钢管,内径应不小于管内电缆外径的1.5倍,管壁厚度≥4mm,路基以下不应设置电缆接头。过轨钢管敷设长度超过40m时,钢管应做防涡流处理(顺钢管开槽)。穿越旱桥时可在桥下采用直埋。

路基下钢管埋深距路基底面不得小于1.0m(或按路基专业要求),若需同时穿越排水沟,其埋深不得小于沟底面0.5m;路基外电缆直埋部分其电缆外皮距地面的深度:一般地段不得小于0.7m,耕地不得小于1.0m。城市道路边的电缆径路和敷设方式应符合规划部门要求。电缆从高挡墙上引下及从电杆引下入地(地下0.3m至地上2.0m范围)处应加热镀锌直缝钢管保护。直埋电缆的上、下面应铺垫不少于100mm厚的砂或软土,并加盖混凝土板或砖,覆盖宽度应超出电缆两侧各50mm。

保护管延长不得小于线路中心外5.0 m,有排水沟时应延至沟边外大于2.0 m处;当同时需穿越有机械车辆通过的道路时应延至道路外侧大于3.0 m。电缆应预留一定的裕量,两个端头处预留一定的备用电缆。

在电缆穿过铁路的地点(用地界外)应埋设电缆标识桩,电缆终端杆上金具应全部更换,并加装拉线,电杆应直立,电缆引下部分及钢管应在电杆上固定牢固。

7. 平行外移的电力线路应满足的要求。

平行接近铁路的电力线路均作外移,平行外移的电力线路,原则上按原线路标准根据地形地貌采用架空方式进行迁改,无径路条件时可采用电缆方式进行迁改。

平移的电力线路选择新的路径方案时,应经济合理,尽可能控制电力线路的长度。如平移电力线路长度有所增加,电压损失增大,可考虑加大一级导线截面。

杆(或塔)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电杆(或铁塔),金具采用热镀锌铁横担;导线采用LGJ 型钢芯铝绞线。

8. 电力线路迁改完毕后,既有的电线路应及时拆除,电杆拔除后的洞穴及时回填夯实,以确保安全。

9. 迁改技术要求

根据现行《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SDJ3-87)、《架空配电线路设计规程》(SDJ206-87)、《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1999)、《66kV及以下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GB50061-97)、《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10008-2007)有关要求,结合本段电气化技术条件,同时考虑架桥机施工时的高度(根据桥梁专业所提资料,架桥机架桥施工时高度为距顶13.8米,对架桥地段的迁改还应考虑架桥机施工时的高度的

因素)对电力线路迁改工程拟定如下主要技术要求,见下表:

电力线路与新建铁路交叉跨越或接近的要求

二、不同电压等级及性质电力线路的拆迁方式

1. 10kV及以下电力线路

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与铁路交叉跨越,需改由电力电缆穿保护钢管过轨;影响主体工程施工、与电气化铁路安全距离不够的平行电力线路均应进行平移迁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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