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信联发〔2012〕79号.120424.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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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信联发…2012‟79号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合作融资性

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农商银行,攀枝花农商银行,凉山州联社,达州市联社,各市州办事处,各县级联社(农商行、农合行):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联社第78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文件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

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的管理,前移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贷款风险控制关口,切实防范信贷风险,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2010年第3号)、《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川府发[2010]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是指列入农村信用社合作名单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四川省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全国性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四川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商业性融资性担保公司、政策性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互助会员制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与担保公司合作应遵循“严格准入、额度控制、动态调整、实时预警、主动退出”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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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联社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修订担保公司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确定担保公司准入、退出名单;

(三)负责对担保公司管理的培训、指导、检查、协调、考核;

(四)负责确定管理担保公司的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主办社);

(五)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全面合作协议书》、《资本金托管协议》等格式文本;

(六)负责确定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范围和保证额度等,并与担保公司签订《全面合作协议书》;

(七)负责担保公司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开发、测试、推广和维护。

第六条市州办事处(联社)职责:

(一)负责组织系统的推广;

(二)负责辖内担保公司合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报告辖内担保公司的合作情况。

第七条主办社职责:

(一)负责担保公司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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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

(三)负责与担保公司签订《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托管协议》、《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保证金监管协议》,并对资本金进行托管;

(四)负责管理担保公司的托管资本金、担保存出保证金(以下简称:担保保证金)和客户存入保证金(即客户反担保资金,以下简称:客户保证金);

(五)负责管理担保公司的保证额度;

(六)负责按月向市州办事处报送担保公司合作情况报告及报表;

(七)负责为经办具体担保业务的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经办社)提供担保公司相关信息资料;

(八)负责担保公司突发事件的风险预警及处理。

第八条经办社职责:

(一)负责推荐合作担保公司;

(二)负责与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合作;

(三)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

(四)负责向主办社反馈担保业务变化情况并协助主办社调查;

(五)负责按月向市州办事处(联社)报送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统计表;

(六)负责担保公司突发事件的风险预警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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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担保公司准入

第九条准入标准

(一)持有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及贷款卡;

(二)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建立了严格的审保制度和风险补偿机制,按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

(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四)注册资本金符合规定,且已有或承诺在农村信用社托管一定数额的资本金;

1.实收资本中实物资产出资仅限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营业用动产和不动产,且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 10% 。

2.地方政府及财政部门不得作为直接出资人。

3.单一出资人出资不得少于 100 万元。

4.在市(州)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在全省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5.互助会员制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 万元,会员企业相互之间不得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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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农村信用社认可的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六)在农村信用社开立托管资本金账户、担保保证金存款专户、客户保证金存款专户和担保业务收入账户;

(七)公司近三年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前均为盈利,且无不良担保记录;

(八)出资人出具了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或集合资金入股,并主动声明股东关联关系等;

(九)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及违法、违规记录;

(十)集中度管理须符合规定: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30%。互助会员制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会员企业的担保额度与该担保公司的最高保证额度之比,不超过其出资额所占比例;

(十一)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第十条在农村信用社仅承做单笔担保业务,且缴纳100%保证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无须申请准入,视同列入准入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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