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信联发〔2012〕79号.120424.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1
川信联发[2010]44号—关于转发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文件川信联发…2010‟44号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转发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州联社,各市州办事处,各县级联社(农合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林业厅、四川银监局联合制定的•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成银发…2010‟41号)已经修改完善,并正式印发,现将该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持审慎原则各地农村信用社在办理林权抵押贷款时,一是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坚持借款人的基本条件;二是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与借款人约定明确的贷款用途,保证贷款用途的真实性。
三1——是在对林权抵押价值认定中,要坚持依法合规和审慎原则,不得高估抵押物价值;对抵押人和担保人认定的林权抵押物价值有异议的,必须进行评估。
四是要办理抵押登记。
林权抵押贷款必须在•办法‣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二、强化贷后管理各地农村信用社在加强林权抵押贷款贷后管理中需要把握以下重点:一是落实贷后管理责任人,履行贷后管理和检查职责,加强贷后管理和检查。
二是要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首次检查,重点要监督借款人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防止贷款被挪用。
三是要以户为单位建立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台账,对贷款实行信息监测,做好对贷款及抵押物信息的跟踪记录,特别对已作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的检查,要坚持实地查看。
三、建立协作机制一是加强与林业部门协调,利用林业工作站相关人员专业管理优势,探索建立协管机制,帮助管理抵押森林资源资产。
二是积极与林业、保险等部门协商,积极引入林权抵押贷款保险机制,有效防范和分散信贷风险。
三是积极协调配合各级森林公安、林政管理、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等部门对森林资源资产的保护工作,防止盗砍滥伐、火灾、病虫害等灾害的发生,四是各地应引导林农或林业企业建立林业合作社或林业协会等互助组织,通过联保等方式发放涉林贷款。
2——四、加强信息反馈各地在执行该办法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省联社报告,由省联社汇总后向人行成都分行、四川省林业厅和四川银监局报告(联系人:信贷监管处张兴国、甘平伟;联系电话:85357062、85357004)。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个人住房商用贷款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管理,促进此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各类型住房或商业用房的贷款。
各类型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商业用房包括商铺、写字楼或商住两用房等。
第三条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坚持“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 所属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发放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等政策性住房贷款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借款人采用个人住房贷款所购买的只能是主体结构已封顶的住房,采用个人商业用房贷款所购买的商业用房应为1——已竣工验收的房屋。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七条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自然人及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的自然人。
第八条申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经营场所;(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三)持有与售房人签订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四)能够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五)支付符合农村信用社规定比例的购房首付款;(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第九条贷款额度(一)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70%;2——(二)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40%;(三)购买商业用房、别墅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50%,购买“商住两用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55%。
(四)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性贷款暂行办法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促进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业务的全面拓展和规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对自然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实行“额度控制、灵活使用、有效担保、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五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对象为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
第六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农村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周岁;(二)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三)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信誉良好,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五)具备农村信用社认可的信用资格(即城镇个人信用等级在BBB级及以上,农户信用等级在“较好”及以上);(六)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有效担保;(七)具有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能力和一定的从业经验;(八)具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明等);(九)所从事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十)在农村信用社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主要结算业务通过农村信用社办理;(十一)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担保第七条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提供担保情况、生产经营规模、在农村信用社的结算比例、使用农村信用社金融产品的种类等因素确定。
贷款总额度最高为500万元。
其中:(一)以第三方连带保证责任方式提供担保的,贷款额度最高为50万元。
保证贷款额度的确定,按《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贷款额度根据不同类别抵押物的抵押率来确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8]17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8]174号二○○八年九月十二日)为积极稳妥地解决好农村信用社系统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促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3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职工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从2008年1月1日起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各农村信用社以独立企业法人(省、市、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等)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省信用联社的职工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在成都市办理参保手续。
二、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筹项目和待遇标准,按我省统一政策规定执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全额征缴,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农村信用社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
其中,属于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核定的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部分,由农村信用社负责发放。
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要按照平稳过渡的原则,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逐步向我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优选全文
最新优选全文(可编辑修改)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支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范管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根据《四川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和农村信用社有关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结合《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由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农村信用社办理,且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已经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商业助学贷款;已经获得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商业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四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采取信用方式发放,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五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原则上集中在县级联社(农合行,下同)营业部或个人客户部(或个人贷款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经办社”)办理。
第六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应遵循“按年申办,专款专用、贴息补偿,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七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学生。
第八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刑事犯罪记录、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记录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等;(三)已被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普通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普通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四)学生本人入学前的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均在农村信用社县域内,并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六)学生的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愿意作为共同借款人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并承担连带偿还义务;(七)同一年内没有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和商业性助学贷款;(八)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它条件。
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文件川信联发…2010‟326号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州联社,各市州办事处,各县级联社(农商行、农合行)。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经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第一届社员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融资风险,规范信贷人员业务操作,提高公司类客户授信工作效率,提升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403号)、《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银发…1999‟31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53号)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3年第5号主席令)等管理文件及《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基本信贷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川信联发…2007‟133号)的基础上修订。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公司类客户”是指依据《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客户以及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设立的事业法人客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统一授信”是通过核定公司类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客户在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系统内各类融资风险总量。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在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及信用社融资风险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的基础上,核定一个期限内(一般为1年)客户在信用社各类融资的最高限额。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信用社内部掌握的风险控制指标,原则上不对外部公开。
第五条授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授信主体统一。
弄虚作假心得体会
弄虚作假心得体会篇一:业务经营弄虚作假专项治理心得体会业务经营弄虚作假专项治理心得体会为了端正经营思想和行为,确保资产真实、业务合规,严厉打击、彻底纠正业务经营弄虚作假行为,保护干部员工和广阔客户的合法利益,乐兴分社社组织召开了关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业务经营弄虚作假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发动大会。
通过学习,我感触很深。
为了稳固安县信用联社良好的开展势头,我们必须要确保整个经营过程合规合法,在各个环节严把质量关,夯实根底,奖惩逗硬,使我县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开展。
下面是我学习相关文件后的几点心得体会:一、防范弄虚作假是农村信用社开展保驾护航的根本加强业务经营弄虚作假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既是上级部门的要求,也是我们信用社开展的需求。
在工作中,我们要进一步认识到弄虚作假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进一步增强依法合规、老实守信、审慎经营的意识。
二、加强合规文化,是防范弄虚作假的途径开展合规文化教育活动对标准操作行为,遏制弄虚作假具有积极的深远的意义。
当下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时期,社会是一个知识经济社会,各种新事物不断涌现,新业务、新知识更是层出不穷。
形势的开展要求我们不断加强学习,全面系统地学习政治理论、金融业务、法律法规等各方面的知识,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努力提高综合素质,更好地适应信合业务提速开展的需要。
另一方面,只有通过对政治理论、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操作流程等方方面面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增强明辩事非和防范弄虚作假的能力,做到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决、头脑清醒。
只有加强合化教育,才能进一步端正经营指导思想,增强依法合规审慎经营意识,推进我社各项业务健康有效开展。
三、提高个人思想素质和风险防范意识,是防范弄虚作假的前提加强个人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学习,加强思想教育,这是从源头上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的重要手段。
加强对自己的风险防范教育,使自己认识到社会的复杂性和银行经营风险的普遍性,认识到银行本身就是高风险行业,必须把风险防范放在第一位。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6.11.29•【字号】川财农〔2016〕200号•【施行日期】2016.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川财农〔2016〕200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农业局(农委),四川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现代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建立健全全省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
财政厅、农业厅制定了《四川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财政支持政策》,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2016年11月29日四川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财政支持政策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意见》精神,加快建立覆盖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引导推动金融资本投入农业,解决农业农村发展“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财政支持政策。
一、明确政策奖补领域通过统筹中央财政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省级财政农业改革创新科技示范奖补专项资金等方面资金,对四川省范围内以粮食生产经营、现代农业发展以及贫困村脱贫攻坚为重点,以农户、种(畜)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企业等各类新型经营主体为对象的信贷担保活动予以支持。
具体包括:(一)粮食生产经营信贷担保。
指对从事谷类、薯类、豆类等粮食作物适度规模经营的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提供的信贷担保服务。
包括农田基础设施、扩大和改进粮食生产、引进新技术、粮食加工、粮食流通、市场开拓与区域性公共品牌建设等。
(二)现代农业(水利、林业、畜牧、渔业)发展信贷担保。
指对各类新型经营主体从事现代农业(水利、林业、畜牧、渔业)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以及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方面提供的信贷担保服务。
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名单大全
四川省融资担保公司大全1、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专业从事融资担保及相关风险管理的担保企业。
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总部设立在四川成都,服务面向全省,注册资本金2亿9千零70万元人民币。
主要经营个人消费贷款担保、中等企业融资担保、工程担保、及保险代理和保险公估、短期投资等。
公司连续三年被成都市消费者协会分别授予“诚信示范企业”、“诚信一百品牌企业”及“诚信100品牌巡展单位”称号,是四川省人大金融行业重点联系单位及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协会副会长单位.2005年3月荣获成都市消费者协会颁发“诚信企业示范单位”;2006年3月荣获成都市消费者协会颁发“诚信企业示范单位”;2007年3月取得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免征营业税单位;2009年8月,被全国人大常委会信息中心授予“重点联系单位”。
2、四川省经济技术投资担保中心四川省经济技术投资担保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省级事业单位(批准文号为:川办函[2000]31号),实行“省经委领导、省财政厅监管、按企业化运作”的管理体制。
中心注册资本金1.5亿元,实到资本金1.72亿元。
中心是四川省唯一由省财政全额出资的省级政策性担保机构。
截止2008年底,中心已累计为500多户中小企业提供了26亿多元的贷款担保,担保的企业分布在全省各市、州,涉及的行业有电子通讯、机械加工、能源环保、轻工食品、医药化工、皮革、家具、食品、环保、农药、饲料、节能、路桥建设、有色金属和农产品加工等15个行业。
3、成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9年8月,由成都市人民政府[1999]62号文批准成立,是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非盈利的专业担保机构,国经贸中小企[2001]948号文将公司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体系代码ZXD00085。
7学习关于开展业务经营弄虚作假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的心
7学习关于开展业务经营弄虚作假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的心关于开展业务经营弄虚作假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的心得体;为进一步促进全县农村信用社依法合规经营、真实反映;1.存款规模;不入账;关于开展业务经营弄虚作假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的心得体会为进一步促进全县农村信用社依法合规经营、真实反映经营成果,有效防控案件风险,确保全县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
我社员工认真学习苍信联发〔2012〕154 号《苍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开展业务经营弄虚作假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结合我社实际情况开展了一系列学习、整治活动,其目的是为了规范业务经营操作、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一、学习情况及内容。
认真学习了川信联发〔2012〕28 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弄虚作假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省联社关于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业务经营禁止性规定,如:(川信联发〔2009〕178 号)《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案件问责实施办法》、(川信联发〔2010〕316 号)《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十条禁令》(川信联发〔2011〕64 号)、《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川信联办发〔2011〕307 号)《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20 个不准”规定》、(川信联发〔2011〕139 号)《关于严防弄虚作假行为确保依法合规经营的通知》、(川信联发〔2011〕36 号)《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等规章制度、及多宗案情通报。
使我深刻领会弄虚作假经营行为,其性质之恶劣、后果之严重、危害之巨大。
二、整治内容及情况。
(一)存款业务方面1.存款规模。
我社无虚假放贷转增存款、空库空存虚增存款、空取虚降存款,以及有无采取调账调表等方式虚增虚降存款规模。
2.存款对账。
我社无虚假对账,代签、冒签对账单。
3.存款账户管理。
我社无编造、伪造虚假资料开立账户或银行卡;无盗取、私下、挪用客户存款,无客户存款不入账等情况。
4.存款业务中无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二)贷款业务方面1.贷款规模。
关于对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进行年审的通知--川府金发[2012]22号
川府金发〔2012〕2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关于对四川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进行年审的通知各市(州)政府金融办公室(金融主管部门):为加强对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77号)和省政府金融办《关于核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川府金发〔2011〕50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审对象在四川省辖内依法设立、并领取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及融资性担保分支机构。
二、年审时间2012年3月1日至5月30日。
三、年审内容(一)管理情况。
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人员配备、财务管理和信息披露情况。
(二)经营情况。
包括业务经营、资本金托管及运用和合规经营情况。
(三)风险状况。
包括业务风险状况、重大风险事件及报告、处置情况。
(四)监管情况。
包括监管信息报送、年报审计、重大变更事项报批和重大事件报告情况,以及《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年审工作流程(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按照规定时间向市(州)金融办提出经营许可证年审申请,并提交以下年审材料,市(州)金融办审阅材料,并通过现场检查、银行查证、客户会谈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和了解后,作出年审是否合格的意见。
省属机构直接向省政府金融办提交申请材料,由省政府金融办进行年审。
1.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0号)编制的年度报告,包括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合并报表);2.资本金托管协议及资本金托管账户对账单;3.存出保证金账户对账单;4.经银行签章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台账或相关证明;5.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管理制度)贷后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贷后管理办法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2007-08-0311:08:38作者:来源:本站浏览次数:2178文字大小:【大】【中】【小】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以下简称贷后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提高运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或其他信贷业务发生后至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全过程信贷管理行为的总和。
包括贷后检查、风险监管和预警、本息回收、贷款展期、借新仍旧、不良贷款管理、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坚持职责明确、检查到位、及时预警、快速处理、责任追究、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所有的表内、表外信贷业务。
第二章贷后管理职责第五条客户部门职责(壹)建立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台账(附件1),维护信贷管理系统,登录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二)组织、指导、督促贷后管理人员按规定频率和内容实施贷后检查和客户服务工作;及时发现风险预警信号且按权限反馈和处置;(三)按时发送贷款催收通知书,及时收回贷款本息和确保诉讼时效;(四)按规定复测客户信用等级和信贷资产风险初分工作。
第六条信贷管理部门职责(壹)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实时监测客户部门贷后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二)对客户部门贷后管理情况实施现场检查,也可延伸到客户进行检查,深入了解客户风险情况;(三)定期对客户所属行业进行风险分析,且向客户部门发布;组织拟定和调整不良信用客户内控名单;(四)对客户部门方案的风险预警信号进行识别,提出化解和处置意见或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决策;(五)定期向分管主任、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辖内信贷资产质量及风险情况;(六)负责管理客户部门移交的不良贷款,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呆账核销等;(七)负责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组织及认定工作;(八)负责组织和督促信贷档案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借阅、销毁信贷业务档案。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川省信用联社职责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川省信用联社职责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19•【字号】川办函[2005]198号•【施行日期】2005.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四川省信用联社职责及相关事项的通知(川办函[2005]198号2005年9月19日)在全省各级政府和省级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信用联社)已正式成立,由省政府授权履行对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职能。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以及经中国银监会批复的《四川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筹建方案》的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政府授权省信用联社履行的行业管理职责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省政府授权省信用联社的行业管理职责。
省信用联社是由省政府组建、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省内农村信用社县(市、区)联合社、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自愿入股,实行民主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是全省农村信用社的行业自律管理与服务机构,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已将我省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权下放给省政府,省政府授权省信用联社履行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管理、指导、协调、服务职能,其具体职责:一是建章建制,加强监督管理。
制定全省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财务核算、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及内部管理等制度并督促执行。
二是指导农村信用社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转换经营机制,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督促市联社、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选举理(董)事和监事,选举、聘用高级管理人员。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更新四川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的公告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更新四川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
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4.04.08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更新四川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有关要求,为完善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厅评审确定并更新了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原第一、二、三批名单同时废止。
附件:四川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2024年更新)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4年4月8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10]8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10]88号2010年12月16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精神,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电〔2010〕61号),各地按要求进行了认真清理和核实,全省清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联席会议进行了审核。
为切实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结合清理核实中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妥善处理原有融资项目(一)分类处置在建项目。
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安排后续资金,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
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公益性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地方政府债券等渠道,或采取项目股权转让、经营权转让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后续建设资金问题。
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公益性项目和非公益性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要将其纳入第四类融资平台公司,继续按照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限期清理整改,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不完备的应尽快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地方越权审批的须重新报有权审批部门审批。
应关注农村信用联社向内部员工放贷风险问题
法 律 的规定查 出信贷 中 的违 法违 规行 为 , 分发挥 内 充
部 稽 核的作用 。 3加 强监管 。金融监 督部 门和上级 主管部 门要加 .
大检 查 力度 , 其 是查 处 力度 ; 尤 审计 部 门要将 关 系人 贷 款作 为 检查 的 重点 , 助信 用 联社 规 范管 理 , 帮 降低
难 以搞 “ 刀 切 ” 那 么可 以采 取 对不 同的地 区 、 同 一 , 不 的行业 、不 同 的时段 规 定不 同的 比例等 办 法予 以解
决, 而不 应该在 《 办法 》 出现诸如 “ 中 可参 照” “ 以上 、可
下 浮动 ” 等似是 而非 、 棱两 可 的措 辞 , 模 不能 给执行 者 留下 随意操作 的空 间 , 响《 影 办法 》 的严 肃性 和执行 效 果。 否则 . 规定 和再 多都 只能 是摆设 , 不但 失去其应 有
同的地 区 、 同类 型 的金 融企业 或 者不 同的时 段确实 不
资产 的损 失准备 , 计提 比例可 以上下 浮动 2 %” 则 还 0 , 会有另 外两种 不同 的结 果 。 就是《 这 办法》 的模 糊规 定 留给金 融企业 的操作 空间 , 弹性 不可谓 不 大 。据 了 其
解 , 似情况在 金融企 业 中较 为普 遍 。 类
的 “ 后利 润 ” 4 2万元 全 部 进行 了分 配 , 税 19 审计 机 关
或其 他 监督 检 查机 关 对此 同样 面临着 难 以界 定其 是
对还是 错 的尴尬局 面 。
三 、 进 建 议 改
综 上所 述 , 我们 认 为 ,办 法 》 为对 金融 企业 及 《 作 有 关组织 具有普 遍约束 力 的部委 规范性 文件 , 其条 文 用语 就应 当准确 、 洁 。 文 内容 应 当明确 、 体 , 简 条 具 具 有可操 作性 。 即应做 到通 常所说 的“ 言九鼎 ” “ 一 ,丁是 丁 、 是卯 ” 如果 贷款损 失专项 准备 的计 提 比例 在不 卯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意见-川办发〔2015〕10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意见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意见川办发〔2015〕10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代农业需要现代金融支撑。
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既是引导推动金融资本投入农业,解决农业农村发展“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新常态下创新财政支农机制、放大财政支农政策效应、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举措。
为指导和推动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关于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改革农业补贴制度的要求,充分发挥好资源配置中市场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创新财政和金融协同支农机制,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
(二)主要目标。
以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重点,力争用3年时间建立健全包含省、市、县三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都达到1亿元以上)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框架,加快建成覆盖粮食主产区及主要农业大县的农业信贷担保网络,推动形成覆盖全省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和现代农业建设。
(三)基本原则。
体现政策性。
不以营利为目的,突出对农业尤其是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服务的政策目标。
注重专业性。
专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对从事粮食生产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的农业信贷担保余额不得低于总担保规模的70%。
四川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制度
四川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财务治理体制第三章财务预算治理第四章财务风险操纵第五章资金筹集治理第六章资产营运治理第七章成本费用治理第八章收益分配治理第九章税务治理第十章重组、清算第十一章财务会计报告与评判第十二章财务监督第十三章附那么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治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治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企业财务规那么»及«企业会计准那么»等有关法律、规那么和准那么,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四川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及其所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行社〞〕均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财务治理,是指行社依照内外部经营环境和自身业务进展的要求,综合运用规划、预算、操纵、监督、考核、评判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操纵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具体包括财务治理体制、财务预算治理、财务风险治理、资金筹集治理、资产营运治理、成本费用治理、收益分配治理、财务会计报告与评判、财务监督等方面。
第四条各行社应依照本方法的规定,以及自身进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治理制度,设置财务治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治理人员。
第五条各行社应以安全性、流淌性、效益性为经营原那么,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合理配置财务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连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的财务治理目标。
第六条各行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同意财政部门的指导、治理和监督。
各行社应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各行社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要紧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相关变更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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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急 件川信联发…2012‟79号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都农商银行,攀枝花农商银行,凉山州联社,达州市联社,各市州办事处,各县级联社(农商行、农合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联社第78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文件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的管理,前移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贷款风险控制关口,切实防范信贷风险,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7部委2010年第3号)、《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川府发[2010]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作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是指列入农村信用社合作名单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四川省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全国性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四川设立的分支机构。
包括:商业性融资性担保公司、政策性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互助会员制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与担保公司合作应遵循“严格准入、额度控制、动态调整、实时预警、主动退出”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
2——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联社职责:(一)负责制定和修订担保公司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负责确定担保公司准入、退出名单;(三)负责对担保公司管理的培训、指导、检查、协调、考核;(四)负责确定管理担保公司的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主办社);(五)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全面合作协议书》、《资本金托管协议》等格式文本;(六)负责确定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范围和保证额度等,并与担保公司签订《全面合作协议书》;(七)负责担保公司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开发、测试、推广和维护。
第六条市州办事处(联社)职责:(一)负责组织系统的推广;(二)负责辖内担保公司合作情况的监督、检查;(三)负责报告辖内担保公司的合作情况。
第七条主办社职责:(一)负责担保公司的日常管理与维护;3——(二)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三)负责与担保公司签订《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金托管协议》、《融资性担保公司客户保证金监管协议》,并对资本金进行托管;(四)负责管理担保公司的托管资本金、担保存出保证金(以下简称:担保保证金)和客户存入保证金(即客户反担保资金,以下简称:客户保证金);(五)负责管理担保公司的保证额度;(六)负责按月向市州办事处报送担保公司合作情况报告及报表;(七)负责为经办具体担保业务的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经办社)提供担保公司相关信息资料;(八)负责担保公司突发事件的风险预警及处理。
第八条经办社职责:(一)负责推荐合作担保公司;(二)负责与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合作;(三)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四)负责向主办社反馈担保业务变化情况并协助主办社调查;(五)负责按月向市州办事处(联社)报送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统计表;(六)负责担保公司突发事件的风险预警及处理。
4——第三章担保公司准入第九条准入标准(一)持有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及贷款卡;(二)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建立了严格的审保制度和风险补偿机制,按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四)注册资本金符合规定,且已有或承诺在农村信用社托管一定数额的资本金;1.实收资本中实物资产出资仅限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营业用动产和不动产,且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 10% 。
2.地方政府及财政部门不得作为直接出资人。
3.单一出资人出资不得少于 100 万元。
4.在市(州)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在全省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5.互助会员制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 万元,会员企业相互之间不得存在关联关系。
5——(五)经农村信用社认可的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六)在农村信用社开立托管资本金账户、担保保证金存款专户、客户保证金存款专户和担保业务收入账户;(七)公司近三年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前均为盈利,且无不良担保记录;(八)出资人出具了承诺书。
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或集合资金入股,并主动声明股东关联关系等;(九)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及违法、违规记录;(十)集中度管理须符合规定: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30%。
互助会员制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会员企业的担保额度与该担保公司的最高保证额度之比,不超过其出资额所占比例;(十一)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第十条在农村信用社仅承做单笔担保业务,且缴纳100%保证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无须申请准入,视同列入准入名单。
6——第十一条对成立不足一年或成立满一年但经营不足一年的不适合评级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农村信用社托管资本金达到注册资本金50%(含)以上的,可以准入。
第十二条准入流程(一)受理拟与农村信用社合作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直接向省联社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由县级联社(农商行,农合行,下同)或担保协会推荐。
省联社在受理申请或推荐后,受理人员须在1个工作日内对其提供的材料(附件1)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一是材料是否齐全;二是材料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对于初审符合规定的,进入信用等级评定阶段;对于初审认为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将初审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
(二)信用等级评定1.初评信用等级初评人员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担保公司信息录入系统(系统未上线前,只录入评级模板的信息),并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初评,提出信用等级初评及最高保证额度建议,同时,形成《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提交审查人员。
2.审查审查人员须在1个工作日内对担保公司资料的齐全性、系7——统录入的准确性(系统未上线前,审查初评人员填入模板的各项指标、打分是否计算正确)、评价报告的完整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录入系统,并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3.审定省联社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对初评人员的评价报告及审查人员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和审议,审定担保公司的信用等级及最高保证额度。
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将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结果录入系统。
(三)最高保证额度测算信用等级初评人员应测算担保公司的最高保证额度,以统一控制担保公司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内提供的各类担保业务的风险总量。
最高保证额度是指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信情况、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的基础上,核定一个期限内(一般为1年)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农村信用社能够提供的各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最高限额,且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 10 倍。
最高保证额度是农村信用社内部掌握的风险控制指标,原则上不对外部公开。
最高保证额度按照以下方法测算:最高保证额度C1=N*(有效净资产E1+股东承诺在一年内追加的货币资金投资E2+政府或其它组织在一年内将要到位的担保扶持基金E3-合理预计的可能会形成损失但未反映在资产负8——债表的或有负债K)-除农村信用社以外的在保责任余额D1 N为担保放大倍数,最高不超过10倍,其中:AAA级商业性、政策性担保公司放大倍数不超过10倍,会员制担保公司不超过6倍;AA级商业性、政策性担保公司放大倍数不超过8倍,会员制担保公司不超过5倍;A级商业性、政策性放大倍数不超过5倍,会员制担保公司放大倍数不超过4倍。
对于成立不足一年的担保公司,在农村信用社托管资本金达到注册资本金50%(含)以上的,商业性担保公司、政策性担保公司放大倍数不超过3倍;对于成立不足一年的担保公司,在农村信用社托管资本金达到注册资金的100%的,商业性担保公司、政策性担保公司不超过5倍,会员制担保公司不超过3倍。
E1:为经调整的有效净资产,根据本年最近月度的财务数据及相关科目明细计算,最大值为账面值。
E1=本年最近月度的所有者权益-账龄一年(含)以上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净值-长期投资-递延资产-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资本公积中的股东投资款,如没有书面股东会议记录为证,则在所有者权益中全部扣除;土地、房产等评估溢价部分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中抵押率规定,在所有者权益中按比例扣除。
E2:为股东承诺在一年内追加的货币资金投资,依据股东会决议和股东承诺书等法律文书确定。
9——E3:为政府或其它组织在一年内将要到位的担保扶持基金,根据政府批文或其他组织的承诺性文件确定。
K=担保公司在保责任余额中逾期金额×1%。
D1:为除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系统以外的在保责任余额。
上述计算公式中的指标发生变化时,应适时调整其最高保证额度。
(四)签订全面合作协议书省联社担保公司业务管理部门依据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结果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就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方式、担保责任、资本金托管、担保放大倍数、保证金管理、信息交流与沟通监督机制、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事项进行商谈,并根据商谈情况签订《全面合作协议书》(附件2)。
担保公司注册地在四川省的,由总公司与省联社签订协议;担保公司注册地在四川省之外的,由总公司授权四川分公司与省联社签订协议。
协议中至少应明确如下事项:1.担保责任应明确担保公司承担风险损失的比例,其中:商业性、会员担保公司必须承担100%的风险损失;政策性担保公司原则上承担100%的风险损失。
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农村信用社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担保公司必须在约定的期限内(一般不超过10天)主动代为清偿。
否则,10——农村信用社将暂停与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并有权划收担保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开立的所有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代为清偿债务。
划收资金后,担保公司应在约定的时间内(一般不超过15天)补足资本金和担保保证金缺口部分,若担保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补足,农村信用社有权宣布担保公司所担保的未到期债务提前到期,并追究担保公司的连带责任;农村信用社划收担保公司账户资金后仍不能足以清偿应代偿债务的,应采取其他措施保全信贷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