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单号原告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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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单号原告组)
行政起诉状(单号原告组)
行政起诉状原告:张军成,男,47岁,仫佬族,高中文化,绿城县东门镇古耀
村韦李屯人,现为江南钢厂工人,邮编:530122被告:绿城县公安局,地址:绿城县永乐街76号,邮编:530152法定代表人:蓝和平局长诉讼请求请求法院确认绿城县公安局构成行政不作为。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15万元整。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绿城县公安局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张明亮精神有障碍,是无行为能力的人,在对自己的行为认知事物上,有一定的局限性。值班干警在潘云没有接张明亮之时,就打开其手铐,丢在球场边等候,潘云回到公安局后,张明亮已不知去向。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对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通知其家人,绿城县公安局没有履行职责,尽到监管保护义务。对张明亮的走失负有全部责任。1996年 6月28日县交警队接到报告说:有一青年躺在22514线92公路+500m绿城四把路上。之后大队指导员邓建国怀疑是交通事故,即带领法医和有关人员到现场查看,认定是精神病人,不是交通事故。因此,买面包和矿泉水给张明亮吃了几口离开。公安机关负有救助义务却不履行,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绿城县公安局有责任,有义务救助张明亮却不为之,没有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最终导致张明亮的死亡,构成了行政不作为。二、有权获得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 第三,六条之规定,造成公民死亡的违法行为,受害的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
属有权提出行政赔偿的权利,有权要求赔偿,造成公民死亡的,应当支付赔偿金,丧葬费。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的20倍,所以1995年平均职工工资为7500元,计算得出总额为15万元。张明亮的死亡是绿城县公安局的行政不作为所致的,应当承担张明亮的死亡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认为,鉴于被告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系行政不作为。给原告及其家人带来的极大的痛苦,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此致绿城县人民法具状人:张军成 2012年9月27日附:起诉状副本1份证据清单1份单号原告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