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2016-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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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_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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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11
电子行业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水平评价类

取消
12
单片机设计师职业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水平评价类
《关于授权中国电子企业协会在全国IC设计从业人员中开展IC设计师、单片机设计师技术培训的批复》(信电职监字〔2006〕41号)
取消
13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平评价类
《关于当前城市雕塑建设中几个问题的规定》((86)城雕0008号)
取消
18
尘肺诊断医师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
取消
整合为“职业病诊断医师职业资格”
19
职业中毒诊断医师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
取消
20
物理因素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
中国气象局
水平评价类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关于防雷专业技术和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转变管理方式的通知》(气办发〔2004〕19号)
取消
41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
中国气象局
水平评价文物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2006增补本)
取消
2
珠心算教练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05增补本)
取消
3
商品储运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
取消
足部按摩师、芳香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88
健身和娱乐场所 服务人员
保健师
障厅
取消
反射疗法师
省卫生计生委
89 环境卫生人员 保洁员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
取消
— 11 —
序号
项目名称
小类
细类 (职业)
监管责任单位
处理 决定
90
其他社会服务和 居民生活服务人 员
呼叫服务员、礼仪 主持人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 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4项)及监管责任单位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共计7 项,其中准入类3项,水平评价类4项)
序号
项目名称
监管责任单位
处理决定
备注
1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 程师资格
省交通运输厅
取消
纳入监理工程师职 业资格统一实施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
饮料制作工
省轻工业联合会
乳品、冷食品及 6 罐头、饮料制作 乳品加工工
人员
省农业厅、省轻工 业联合会
取消
乳品预处理工
省农业厅
酱 油 酱 类 制 作 工、
食醋制作工、酱腌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7
食品添加剂及调 菜制作工、调味品 障厅 味品制作人员 品评师
取消
味精制作工
省轻工业联合会
8
粮油食品制作人 员
烘焙工、豆制品制 作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
取消
科技咨询师、职业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社会中介服务人 信息分析师 59 员
农产品经纪人
障厅
省农业厅、省供销 社
取消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

索引号:000014349/2016-00119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其他发文机关:国务院成文日期:2016年06月08日标题: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发文字号:国发〔2016〕35号发布日期:2016年06月13日主题词: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4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现予公布。

取消不必要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和去产能中人员转岗创造便利条件。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主动开展自我清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对照职业分类大典对现有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持续降低就业创业门槛。

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职业,原则上要放宽市场准入。

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要真正市场化,不能影响就业创业。

今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不得新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继续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同时,抓紧公布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要依法依规加强对职业资格设置和实施的监管,逐步构建国家职业资格框架体系,推动职业资格科学设置、规范运行、依法监管。

在推进职业教育结构调整时,要更加突出以用为本,提升学生实践能力,让实际工作对职业技能的需求真正成为职业教育和选人用人的导向。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47项)国务院2016年6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47项)。

国务院: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

国务院: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部门(单位)其他共同实施部门设定依据处理决定1房地产经纪人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128号)取消2注册税务师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取消3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0〕123号)取消4土地登记代理人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6号)取消5矿业权评估师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82号)取消6国际商务专业人员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70号)取消7注册资产评估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5〕54号)取消8企业法律顾问国务院国资委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7〕26号)取消9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中国冶金建设协会无《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1号)取消10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水利部无《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取消《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5年第26号)11品牌管理师中国商业联合会无《品牌管理专业人员技术条件(SB/T 10761-2012)》(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58号)取消。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41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41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正文:----------------------------------------------------------------------------------------------------------------------------------------------------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62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现予公布。

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内容。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继续集中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对国务院部门设置实施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以及国务院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有法律法规依据,但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不密切或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管理的,按程序提请修订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

要抓紧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管理长效机制,制定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在目录之外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

要转变管理理念,简化程序,通过建立科学的国家职业资格体系,促进各类人才脱颖而出,提升更多产业、岗位的劳动和工作品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让广大劳动者更好施展创业创新才能。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2项)国务院2015年7月20日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2项)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5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24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部门其他共同实施部门资格类别设定依据处理决定1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民政部(国务院令第41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准入类《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取消2电子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工业和信息化部无水平评价类《关于电子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持证上岗的通知》(机电建(电)〔1992〕1473号)取消3通信工程师职业资格工业和信息化部无水平评价类《关于试行通信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通知》(信部人〔2003〕70号)《关于印发通信工程师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信人函〔2003〕150号)取消4信息产业电子标准化专业知识资格工业和信息化部无水平评价类《关于开展电子标准化专业知识培训工作的通知》(信科〔1999〕146号)取消5注册电子贸易师工业和信息化部无水平评价类无取消6网络广告经纪人工业和信息化部无水平评价类无取消7IC设计师职业资格工业和信息化部无水平评价类《关于授权中国电子企业协会在全国IC设计从业人员中开展IC设计师、单片机设计师技术培训的批复》(信电职监字〔2006〕41号)取消8国际货运代理从业人员资格商务部无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82号)取消9医药代表资格商务部无水平评价类《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章程》取消10国际商务单证员商务部无水平评价类《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章程》取消11国际贸易业务员商务部无水平评价类《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章程》取消12外贸会计商务部无水平评价类《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章程》取消13外贸英语商务部无水平评价类《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章程》取消14国际商务会展员商务部无水平评价类《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章程》取消15全国外贸跟单员商务部无水平评价类《中国国际贸易学会章程》取消16全国国际商务英语商务部无水平评价类《中国国际贸易学会章程》取消17全国外贸业务员商务部无水平评价类《中国国际贸易学会章程》取消18全国商务文员商务部无水平评价类《中国国际贸易学会章程》取消19全国国际商务秘书商务部无水平评价类《中国国际贸易学会章程》取消20全国外贸物流员商务部无水平评价类《中国国际贸易学会章程》取消21电气产品质量检验师质检总局无水平评价类无取消22卫生注册评审员质检总局无水平评价类《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评审员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5号)取消23专职兽医质检总局无水平评价类《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国质检食〔2003〕212号)取消24植保员质检总局无水平评价类《关于对出口蔬菜种植基地实行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5〕811号)取消25质量检验员国家铁路局无水平评价类《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铁科教〔2001〕29号)取消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37项,均为水平评价类)序号项目名称实施部门(单位)资格类别设定依据处理决定1中小型机械操作工交通运输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2汽车客运行包装卸工交通运输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3公路货运装卸工交通运输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4港口装卸工交通运输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5农用运输车驾驶员农业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6水生动植物采集工农业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7水产品剖片工农业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8饲料粉碎工农业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9饲料制粒工农业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10计算机乐谱制作师文化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增补本)取消11雕塑翻制工文化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12壁画制作工文化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13低压电器焊接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无取消14人造宝石制造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1992)取消15应变片制作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1992)取消16轴尖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1992)取消17特种合金制(修)模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1992)取消18火花塞瓷体制造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1992)取消19氮化钛涂层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1992)取消20棉花机械肋条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1992)取消21电镀、油漆检查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1992)取消22化油器装调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1992)取消23钨触头(白金)制造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1992)取消24脂肪酸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25洗衣粉成型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26巧克力制造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27草酸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水平评价类无取消28丁黄酸丙腈脂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水平评价类无取消29二硫化碳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水平评价类无取消30二乙胺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水平评价类无取消31黑药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水平评价类无取消32黄药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水平评价类无取消33聚丙酰胺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水平评价类无取消34醚醇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水平评价类无取消35羟肟酸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水平评价类无取消36松醇油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水平评价类无取消37乙硫氮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水平评价类无取消——结束——。

精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决定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整理大全)优秀

精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决定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整理大全)优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目彔
(2014年8月-2016年6月)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彔
(国发〔2014〕50号)
发布日期:2014年11月24日
第二批(共计67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评价类12项)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1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40项)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彔
(国发〔2015〕11号)
发布日期:2015年03月13日
第三批(共计67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8项,其中准入类4项,水平评价类24项)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39项,均为水平评价类)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彔
(国发〔2015〕41号)
发布日期:2015年07月23日
第四批(共计62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5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24项)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37项,均为水平评价类)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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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刊名: 行政科学论坛
页码: 4-5页
年卷期: 2016年 第6期
主题词: 职业资格;水平评价;道路运输;技能人员;资源税改革;从价计征;专业技术人员;中国科学院院士;给予税收优惠;院士增选
摘要:<正>国务院取消4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公布取消4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本次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9项,其中准入类8项,水平评价类1项,涉及招标、物业管理、价格鉴证等多个专业领域;技能人员职业资格38项,均为水平评价类,涉及林业、道路运输、卷烟、。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标 签】职业资格许可,取消认定事项,职业资格设置【颁布单位】国务院【文 号】国发[2016]35号【发文日期】2016-06-08【实施时间】2016-06-0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4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现予公布。

取消不必要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和去产能中人员转岗创造便利条件。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主动开展自我清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对照职业分类大典对现有准入类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持续降低就业创业门槛。

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职业,原则上要放宽市场准入。

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要真正市场化,不能影响就业创业。

今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不得新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继续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同时,抓紧公布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要依法依规加强对职业资格设置和实施的监管,逐步构建国家职业资格框架体系,推动职业资格科学设置、规范运行、依法监管。

在推进职业教育结构调整时,要更加突出以用为本,提升学生实践能力,让实际工作对职业技能的需求真正成为职业教育和选人用人的导向。

国务院 2016年6月8日。

历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件汇总

历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件汇总

历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件汇总来源:根据《中国政府网》整理1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2002-11-01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89项)2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 2003-02-27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06项)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2项)3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2004-05-19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85项)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9项)3.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6项)4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2007-10-09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8项)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8项)5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2010-07-04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3项)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1项)6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2012-09-23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1项)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7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2013-05-15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1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共计3项)8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2013-07-13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29项)2.国务院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3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评比、达标项目目录(共计3项)9 国务院关于取消76项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34号】2013-09-05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目录(共计76项)10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2013-11-08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82项)11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2014-01-28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4项,另有18个子项)12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2014-07-22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3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项)3.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13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2014-10-23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14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2015-02-24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4.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21项)5.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4项)15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2015-05-10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共计49项)2.国务院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共计84项)16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41号】2015-07-20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2项)17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2015-10-11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62项)18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2015-10-11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19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2016-01-20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1项)20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2016-02-03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21 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2016-02-03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13项)22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2016-02-03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92项)23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2016-06-08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47项)24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2016-12-01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4项)25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2017-01-12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39项)26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2017-01-12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7项)。

201X年国家取消职业资格证一览表

201X年国家取消职业资格证一览表

201X年国家取消职业资格证一览表201X年国家取消职业资格证一览表第三篇:《201X-01-20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X〕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201X 年国家取消职业资格证一览表。

和认定事项的决定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6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现予公布。

同时,建议取消1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201X年国家取消职业资格证一览表。

201X年国家取消职业资格证一览表。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加强对职业资格实施的评估检查,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营造更好激励人才发展的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在目录之外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国家职业资格体系,让广大劳动者更好施展创业创新才能。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1项)国务院 201X年1月20日201X年国家取消职业资格证一览表。

(此件公开发布)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3项,其中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38项)201X年国家取消职业资格证一览表。

201X年国家取消职业资格证一览表。

第四篇:《201X国家职业资格取消目录清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简政放权改革措施,让市场活力更大释放;确定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加大对科技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普惠性政策扶持。

简政放权尽快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目录之外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许可会议指出,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力度,持续为企业松绑减负,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清障搭台,是继续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有效需求的重要举措。

会议决定:一是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清理中央指定地方实施审批事项的要求,在去年已取消一批审批事项基础上,再取消纳税人申报方式核准、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部门预审等150多项审批事项,便利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促进就业、方便群众办事。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6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现予公布。

同时,建议取消1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加强对职业资格实施的评估检查,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营造更好激励人才发展的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在目录之外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国家职业资格体系,让广大劳动者更好施展创业创新才能。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1项)?国务院2016年1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1项)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3项,其中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38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部门(单位)资格类别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1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交通运输部准入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取消2潜水人员从业资格交通运输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9年第3号)取消3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员资格农业部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取消4民航计量检定员资格中国民航局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55号)取消5考古发掘领队资格国家文物局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取消6中国物流职国家发展改水平评《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取消业经理资格革委价类见》(发改运行〔2004〕1617号)7中英合作采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平评价类《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发改运行〔2004〕1617号)取消8注册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平评价类《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章程》取消9中国工程建设职业经理人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平评价类《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章程》取消10人力资源测评师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平评价类《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章程》取消11电子行业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资格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平评价类无取消12单片机设计师职业资格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平评价类《关于授权中国电子企业协会在全国IC设计从业人员中开展IC设计师、单片机设计师技术培训的批复》(信电职监字〔2006〕41号)取消13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当前城市雕塑建设中几个问题的规定》((86)城雕0008号)《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文艺发〔1993〕40号)取消14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在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开展工程项目经理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中设协字〔2007〕第12号)取消15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平评价类《关于统一换发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事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5〕558号)《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21号)取消16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交通运输部水平评价类《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取消17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上岗资格水利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取消18尘肺诊断医师资格国家卫生计生委水平评价类《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取消整合为“职业病诊断医师职业19职业中毒诊断医师资格国家卫生计生委水平评价类《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取消20物理因素职国家卫生计水平评《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取消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生委价类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资格”21全国职业性放射病诊断医师资格国家卫生计生委水平评价类《关于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卫便函〔2004〕3号)取消22化学品毒性鉴定专家国家卫生计生委水平评价类《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卫法监发〔2000〕420号)《关于开展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7号)取消23职业卫生专家国家卫生计生委水平评价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8号)取消2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人员国家卫生计生委水平评价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8号)取消2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编制资格国家卫生计生委水平评价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309号)《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取消26金融专业英语中国人民银行水平评价类《关于建立<金融专业英语证书考试制度>的通知》(银发〔1994〕107号)取消27煤炭行业监理工程师中国煤炭建设协会水平评价类《煤炭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及注册实施细则(试行)》(煤规字〔1995〕第51号)取消原实施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行业协会28煤炭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中国煤炭建设协会水平评价类《煤炭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煤规字〔1995〕第172号)取消29物流师和采购师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开展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的通知》(物联培字〔2003〕116号)《关于开展采购与供应链管理国际资格认证和注册采购师资格认证的通知》(物联培字〔2005〕35号)取消30铸造工程师中国铸造协水平评无取消会价类31汽车营销师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水平评价类《关于试行<汽车营销师职业标准>的通知》(中汽协字〔2005〕34号)取消32冶金行业造价师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水平评价类《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21号)取消33石油和化工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师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无取消原实施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行业协会34石油和化工行业能源管理师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在石油和化工行业试行能源管理师制度的实施意见》(中石化协人发〔2006〕307号)取消35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水平评价类《全国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中电建协〔2005〕25号)取消36电力施工建设企业项目经理岗位资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水平评价类《电力工程项目经理职业岗位资格管理办法》取消格37电力建设工程调试职业资格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水平评价类《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3版)》(中电建协调〔2013〕7号)取消38产权交易职业资格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水平评价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取消39广告师、助理广告师工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5号)取消40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作业人员资格中国气象局水平评价类《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关于防雷专业技术和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转变管理方式的通知》(气办发〔2004〕19号)取消41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中国气象局水平评价类无取消42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国家文物局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取消43铁路建设工中国铁路总水平评《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员执业资格管理取消程监理员公司价类办法》(建协〔2003〕13号)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18项,均为水平评价类)序号项目名称实施部门(单位)资格类别设定依据处理决定1糖果工艺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增补本)取消2珠心算教练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5增补本)取消3商品储运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4咖啡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增补本)取消5厨政管理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7增补本)取消6冲印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7影视木偶制作员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8影视设备机械员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9舞台音响效果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10拷贝检片员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11拷贝字幕员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12营林试验工国家林业局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13装卸归楞工国家林业局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14木材防腐师国家林业局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6增补本)取消15木材及家具检验工国家林业局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16旅店服务员中国商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17浴池服务员中国商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18人造花制作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取消。

涉及工程建设行业58项职业资格被国务院取消

涉及工程建设行业58项职业资格被国务院取消

涉及工程建设行业58项职业资格被国务院取消一级建造师考试网为您整理“涉及工程建设行业58项职业资格被国务院取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自2014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分七批取消了433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至此,国务院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已取消70%以上,经统计,其中涉及工程建设行业共有58项职业资格。

58项职业资格具体是哪些?1、第一批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4年6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认为,为进一步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在保持资质资格水平不降的前提下,减少部分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 2016年国务院分5批取消272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先期取消一批准入类专业技术职业资格。

今后,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设置的各类职业资格,不再实施许可和认定。

逐步建立由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开展水平评价的职业资格制度。

2014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决定取消的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其中涉及工程建设行业有2项。

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实施部门:中国冶金建设协会)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员(实施部门:水利部)2、第二批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2014年10月2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决定取消的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其中涉及工程建设行业有3项。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实施部门:交通运输部)中国职业经理人(实施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上岗资格(实施部门:水利部)3、第三批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2015年2月2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决定取消的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其中涉及工程建设行业有26项。

矿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实施部门: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冶金监理工程师(实施部门:中国冶金建设协会)建筑保温工程项目经理(实施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地面供暖工程项目经理(实施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防水工程项目经理(实施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古建园林工程项目经理(实施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装饰(住宅)监理(师)(实施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装饰项目经理(实施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装饰材料管理师(实施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装饰资料管理师(实施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装饰施工管理师(实施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装饰质量管理师(实施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装饰设计师(含室内陈设、家具与厨卫、幕墙设计)(实施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表现制作师(实施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族(古)建筑维护师(实施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族(古)建筑修缮师(实施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古建营造师(实施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族建筑设计师(实施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室内设计师(实施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景观设计师(实施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职业资格(实施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法务总监(法务经理)、法务助理(实施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置业法律顾问(咨询师)(实施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电气智能应用水平考试(实施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室内装饰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实施部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室内装饰监理师(实施部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4、第四批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2015年7月20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41号),这是第四批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取消62项职业资格,其中涉及工程建设行业有1项。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发布《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05号) (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后,在加强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提高计量检定人员素质、保证量值传递准 确可靠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6年6月,国务院公布《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取消了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与注册计量师合并实施。2019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 《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办法》的大部分内容已不再适用, 且主要内容在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中已作了规定。考虑到《办法》现有内容与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中规 定的内容高度重合,且暂不存在必须以部门规章形式规范调整的事项。经研究,市场监管总局拟废止《计量检定 人员管理办法》。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管理办法
01 文件来源
03 修定
目录
02 全文 04 废止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于2007年12月29日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5号发布,经2015年8月 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订。
文件来源
该《办法》共26条,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10日国家计量局公布的《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予以废止。
废止
总局令
废止说明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29号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7月7日经国 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 2020年7月13日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进一步深化机构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监管效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现行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管理办法》等24部规章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完整版)国务院分6批取消319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完整版)国务院分6批取消319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第二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

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1项,其中准入类1项,第三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0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同时,建议取消和下放18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事项,有4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要认真落实工商登记改革成果,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

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0项)4.国务院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21项)5.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4项)国务院2015年2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39项,均为水平评价第四批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62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现予公布。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

业 分类 大 典
2 00 5
取 消
增 补本





采 购 人 员 采 购 师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水 平 评 价 类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职


业 分类 大 典
取 消
1 999



宁夏 回 族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1 1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水 平 评 价 类 理员 程 技术 人 员
业 分类 大 典 增 补本


2 00 6
取 消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职


1 2
编 辑 网 络 编 辑 员
人 力 资 源 社 会保 障 部 水 平 评 价 类

共计
47





取 消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职 业 资 格 许 可 和 认 定 事 项
目名
共计



其 中 准入 类



水 平评价类
理 决定




序号



实施部门


单位


资格类 别

设 定 依 据 处

备注

国务 院对 确 需保 留 的 行
广播电影 电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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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
(2016-12-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114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现予公布。

同时,建议取消1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局出发,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大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清理力度,不断降低人才负担和制度成本,持续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促进就业创业。

对已经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督查,及时组织“回头看”,确保清理到位,防止反弹。

要抓紧公布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要加强对职业资格设置、实施的监管和服务,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事项,发现一
起、查处一起。

要推动职业资格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逐步建立持证人员信用管理体系,严肃查处证书挂靠、寻租等行为。

要妥善处理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后续工作,研究制定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搞好政策衔接,确保人才队伍稳定。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4项)
2016年12月1日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共计114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7项,其中准入类3项,水平评价类4项)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107项,均为水平评价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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