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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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浅析

【摘要】本文主要对刑法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刑法司法解释的生效及失效、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进行了论述,希望能够加深人们对刑法司法解释的理解,对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关键词】刑法司法;时间效力;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溯及力

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刑法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点问题,人们对于刑法司法解释到底有无独立时间效力、生效时间、实效时间、溯及力等的争议一直存在。笔者认为刑法司法解释从属于刑法,故而其不具备独立的时间效力,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溯及力亦然,也处于从属的位置。为了加深人们对这个问题的理解,笔者结合自身的经验,对刑法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刑法司法解释时间效力分析

为了更好地对刑法司法解释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等加以明确,首先就要对刑法司法解释独立时间效力的有无进行论述。详细具体的回答在《时间效力规定》里面并未有所提及,只是做出了这样的解释:“自发布或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表面上看这个解释似乎会让人产生不同的理解,如何更好地解读其存在的真正含义是我们需要做的,究竟刑法司法解释有无独立时间效力是我们需要认真作答的问题。在刑法学界存在从属学说与独立学说两种,笔者认为从属学说更为合理,刑法司法解释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而是针对刑法的解释,不是补充的规范条款,因此,其处于从属地位,在时间效力上也应该从属于刑法时间效力。刑法司法解释本身并不是刑法规范,其主要对刑法的条文、规范内容进行阐述。之所以出台刑法司法解释,主要是为了对刑法法律的执行进行统一,而不是以一种新的法律来进行规范。依附性是刑法司法解释重要的特征,其必须严格按照刑法条文的精神来进行阐释,主要是对刑法条文本身进行解释,受到诸多方面的限制。也正是因为这样,刑法司法解释不具备独立时间效力,刑法规范的时间效力是其依附的基础。

二、生效时间与实效时间

刑法司法解释的性质是我们对其生效时间进行确定的前提,刑法司法解释并不是刑法变更后的新法,其中也并未涉及刑法规范的明确化规定,从这个角度来看,刑法司法解释无独立时间效力。当然这是建立在“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基础上的解读,为了更好地对其进行分析,我们还需要对“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进行理解。从前半句来看,其表现的似乎是刑法司法解释是解释,似乎应该有自己的生效时间,然而通过对后半句的解读我们可以看出来,刑法实施期间是刑法司法解释效力的存续时间,刑法司法解释的存在根据就是刑法在时间上的实施期间。只有刑法实施生效之后,其司法解释才能具有生效时间。“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这句话主要是为了强调以往的思维或是理解将要按照

司法解释后发生改变,必须以新的理解来对刑事案件来进行处理。刑法司法解释也没有独立失效时间,刑法规范效力的变动对刑法司法解释的实效时间有着直接的影响。若是刑法规范相关内容废止,则对其进行的司法解释也自然实效;最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以往的司法解释则自然失效;当新刑法立法产生的时候,以往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就失效;若是存在刑法规范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也失效;刑法规范时效到期,相应的解释效力自然也消失。

三、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

在《时间效力规定》中第2条指出“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这句话不够具体,导致了理论界对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也存在着争议。有的观点认为上述这段话确认了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有的观点认为溯及力应该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所解释的刑法条文是刑法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前提,刑法条文效力是刑法司法解释的基础。在整个刑法的有效期内,刑法司法解释都是有效的。《时间效力规定》第1条指出“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若是刑法施行期间是刑法司法解释的效力适用期的话,那么就说明司法解释发布之前的行为,已经完毕的不用处理,而对于那些没处理或是正在处理的话,则可以适用刑法司法解释。这里我们应该看到的是由于刑法司法解释的依附性,在整个刑法施行期间,其都有很强的适用性,表面上看刑法司法解释具有溯及力。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其溯及力是建立在刑法效力的基础上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刑法司法解释不存在有无溯及力的问题。通过对上面问题的明确,我们可以更好地对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涉及问题进行分析:其一,具体刑法规范颁布前案件,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这个问题,理论界的意见比较统一,针对这个问题,具体是根据刑法溯及力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来处理。刑法是刑法解释的根本,刑法解释需要遵循刑法规范的基本精神,故而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应该从属刑法规范溯及力。其二,刑法规范与刑法解释之间是否具备溯及力问题。刑法解释不是刑法规范的变更、补充或是修改,其往往是对刑法规范的阐释,不存在利于或是不利于被告的问题。既然刑法司法解释是一种有效解释,就应该以最新的及时来对刑法规范进行理解,从这个角度来看的话,对之前的所有行为都适用。其三,刑法规范实施后,新的刑法解释更新之前的溯及力问题。这种问题并不是非常常见,但是一旦发生这样的情况,还是应该本着第二点的精神来进行处理,即最新的司法解释对以往的司法解释也有溯及力。

四、总结

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刑法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点问题,人们对于刑法司法解释到底有无独立时间效力、生效时间、实效时间、溯及力等的争议一直存在。笔者认为刑法司法解释从属于刑法,故而其不具备独立的时间效力,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溯及力亦然,也处于从属的位置。本文主要对刑法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刑法司法解释的生效及失效进行了论述,希望能够加深人们对刑法司法解释的理解,对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张道许.论刑法立法解释的时间效力[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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