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职责)赤峰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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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赤峰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赤峰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促进事业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内人发[2007]131号)和《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发[2007]2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壹、基本原则
1.按照国家、自治区统壹规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类别、岗位等级和关联要求,根据事业单位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不同情况,对事业单位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2.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于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范围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具体工作岗位设置,明确各岗位的类别归属、名称、等级、职责任务、工作标准、聘用条件等,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3.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应控制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本单位员额编制总数内。
现有于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数超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总数的事业单位,其于机构编制管理证注册的超编人员能够纳入岗位设置管理,今后单位岗位总量逐步调整到员额编制总数内。
二、实施范围
4.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均应按照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5.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6.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7.实施范围内的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岗位类别设置
8.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需要。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9.按照自治区的规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壹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以社会事务管理为主要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壹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壹半之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工勤服务和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壹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壹半之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俩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
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壹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四、岗位等级设置及其结构比例控制
(壹)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0.根据我市实际,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2.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其他管理岗位设置,根据单位员额编制总数和工作需要确定,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及其结构比例控制
13.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
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壹至七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壹至
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壹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未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中按照《关于试行提高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通知》(职改字[86]165号)有关规定精神评聘的高级工程师,能够进入专业技术二至四级岗位。
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暂定为高级工程师壹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二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高级工程师四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五级岗位、高级工程师六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七级岗位。
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从严控制高级工程师二至四级岗位数量。
14.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15.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市本级总体控制目标为1.7∶4.0∶4.3,旗县区总体控制目标为0.6∶3.2∶6.2。
16.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壹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7.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主系列高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应高于辅系列高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及其结构比例控制
18.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壹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壹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9.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应于岗位等级规范(见附件1)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完成岗位工作所需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技术工岗位的结构比例按照以下标准控制:工勤技能壹级岗位的总量占本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左右,工勤技能二级岗位的总量占本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3%左右,工勤技能三级岗位的总量占本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0%左右。
20.工勤技能壹级、二级岗位主要应于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政策措施严格控制工勤技能壹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21.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能够设置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是非常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于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特设岗位的等级和类别归属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2.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且填写《赤峰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见附件2):
(1)承担国家或自治区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无相应等级岗位或相应等级岗位无空岗情况下,引进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经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高层次人才的;
(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中有关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4)其他确需设置的。
23.特设岗位的设置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审核,专业技术二级以下岗位报市人事局核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
(五)规模小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24.对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壹组织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于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五、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25.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程序: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本单位职能、员额编制总数、内设机构数、各级领导职数,本单位拟设各等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数量及其于各个内设机构中的岗位名称和数量等),填写《赤峰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设置情况表》(见附件3)、《赤峰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表》(见附件4)、《赤峰市事业单位技术工岗位设置情况表》(见附件5)和《赤峰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见附件6,以下简称《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照管理程序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将岗位设置方案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于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按照岗位设置方案实施岗位聘用的方法步骤、时间进度、组织领导机构、监督措施以及完成岗位聘用后对所聘人员进行岗位考核等),编制
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名称(行业指导意见已有明确岗位名称的,应按照行业指导意见执行)、岗位编码、受聘人员的基本条件、工作项目和岗位职责、工作数量和质量标准等;
(4)广泛听取本单位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且组织实施。
26.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
具体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市编制部门审核编制员额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市直属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由主管部门报市编制部门审核编制员额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2)旗县区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旗县区人事、编制部门审核后,统壹报市人事局核准。
(3)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单位,其岗位设置方案须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
27.专业技术壹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8.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管理权限申请变更: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且,必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岗位基本条件
29.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30.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七至十级职员壹般应具有中专之上文化程度,六级之上职员壹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之上文化程度,四级之上职员壹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之上文化程度;
(2)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于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俩年之上;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于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之上;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于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之上。
3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须是于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重大成就,业内公认的全区壹流专家、学者。
其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之壹:
(1)于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为自治区作出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2)为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2.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壹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于本工种下壹级岗位工作满5年,且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于本工种下壹级岗位工作满5年,且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4)普通工岗位的条件,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33.事业单位各类岗位和各等级岗位的实际受聘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综合考虑本单位各类岗位和各级岗位的数量、人员队伍情况及不同的能力水平要求等因素,于不低于上述基本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岗位聘用
34.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均应按照所设置的岗位进行聘用。
非本岗位聘用人员不得享受该岗位规定的关联待遇。
聘用岗位的种类及各等级岗位的数量要严格控制于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范围内。
35.聘用程序、方法、条件及其他有关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推行聘用制度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05]16号)和本实施意见执行。
36.聘用工作应首先于本单位现有职工中进行,且要妥善安置未聘人员。
岗位仍有空缺,需要补充工作人员时,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37.事业单位应根据聘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聘用人员按照所聘岗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以下简称聘用合同)。
38.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过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指按照本实施意见进行的核准,下同)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
其中,合同期限已满或合同中未规定合同期限的人员,应按照核准的岗位竞聘或续聘,且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含合同期限至退休)未满的,应于核准的相应等级岗位数内明确现聘岗位等级,且按照所明确的岗位对原合同中的岗位名称及等级做出相应变更。
各事业单位于和上述人员重新签订聘用合同或对原聘用合同中的岗位名称及等级做出变更前,应履行本实施意见第44条规定的审核备案程序。
39.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推行聘用制度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05]16号)、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40.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
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
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能够按照现聘岗位等级继续聘用超出结构比例人员,今后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解聘或者聘用期满重新竞聘上岗等办法,逐步核减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已经达到或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均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情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4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壹般不得同时于俩类及俩类之上岗位任职。
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聘的,须依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人事管理权限审批,且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
可由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壹般不再设置管理岗位。
42.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于事业单位兼任(聘)职务,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经有关机关批准,且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和各类津贴补贴。
43.事业单位推行岗位管理制度后产生未聘人员,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推行聘用制度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05]16号)、《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内政字[2006]376号)等规定执行。
44.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实行分级备案制度。
职员岗位工作人员的聘用(调整),应按照干部任免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
市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聘用(调整)八级之上(包括八级)职员岗位,应按照管理权限于办理聘用手续前由主管部门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备案;聘用(调整)专业技术和工勤人员,应于办理聘用手续前报市人事局备案。
旗县区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聘用(调整)六级之上(包括六级)职员岗位,应按照管理权限于办理聘用手续前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备案;聘用(调整)七级(包括七级)之上专业技术岗位、二级之上(包括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人员,应于办理聘用手续前报市人事局备案。
其他各类、各等级岗位聘用(调整)工作人员,其审核备案及管理权限和程序由旗县区人事行政部门进行规定。
聘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工作人员,经各地、各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人事局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核批准。
45.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完成岗位聘用后,应及时写出书面总结,且将聘用结果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人事部门
要对其岗位聘用的规范性、结构比例的掌握、聘用合同的签订等情况进行认定。
认定为合格的,方可兑现各岗位聘用人员的相应工资待遇。
八、组织实施
46.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各类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47.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按需设置本单位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各岗位的类别归属、等级,做好人员聘用、签订聘用合同等工作。
48.人事部会同有关部委结合行业特点出台了本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事业单位,可将行业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意见壹且执行;能够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事业单位,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于执行本实施意见的同时,参照执行相近行业的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均应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进行。
49.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50.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不得违反岗位数额、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的有关规定。
对违反规定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予认定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不予兑现岗位等级工资。
51.各旗县区人事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抓紧部署本地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尽快组织实施。
52.本实施意见由赤峰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53.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赤峰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2.事业单位各工种技术工岗位等级范围壹览表;
3.赤峰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
4.赤峰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设置情况表;
5.赤峰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表;
6.赤峰市事业单位技术工岗位设置情况表;
7.赤峰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