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资格监督检查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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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粮食局关于开展全省粮食收购和粮食经营者备案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粮食局关于开展全省粮食收购和粮食经营者备案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粮食局关于开展全省粮食收购和粮食经营者备案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07.07.10•【字号】•【施行日期】2007.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粮食市场管理正文青海省粮食局关于开展全省粮食收购和粮食经营者备案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州、地、市发改委(粮食局)、省军队粮油采购供应站、省粮油检测防治所:为维护粮食收购和经营秩序,进一步加大我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力度,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粮检〔2007〕1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粮食收购和粮食经营者备案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一)主要任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粮食收购主体的收购资格、收购活动及从事粮食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主体备案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涉粮企业和经营者均由粮食收购或经营活动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二)工作目标粮食收购和粮食经营备案专项监督检查要努力实现“四个结合”的工作目标:一是专项监督检查与宣传粮食流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制度相结合,努力营造全省依法行政、依法管粮、依法经营的社会氛围。

二是专项监督检查与建立粮食经营信用体系相结合,全面掌握辖区内涉粮企业和经营者基本情况,建立州(地、市)、县粮食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档案,逐步建立信用档案,推进粮食经营信用体系建设。

三是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经批评教育可以改正的,原则上不予行政处罚;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查处程序合法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

四是专项监督检查与促进粮食行政执法相结合,通过专项监督检查,积累工作经验,锻炼执法队伍,提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水平。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表》填报工作的通知-国粮办检[2011]15号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表》填报工作的通知-国粮办检[2011]15号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表》填报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表》填报工作的通知(国粮办检〔201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2006年,我局下发了《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06〕91号),请各地填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调查表》。

几年来,各地粮食部门按照要求,认真填报粮食监督检查基本数据资料,对了解掌握粮食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促进监督检查体系、制度、队伍建设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随着粮食形势的发展变化和监督检查工作的不断深入,表中原有的一些指标已经过时,而一些新的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在表中又没有全面反映,为此,我们对原表格进行了修改(调整后的统计表格及填报要求、指标解释详见附件)。

为进一步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表》的填报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一、高度重视粮食监督检查信息资料填报工作及时认真填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统计表》是各级粮食部门了解掌握粮食监督检查工作动态,指导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基础工作。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粮食监督检查信息资料填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省监督检查处要确定专门的报表填报人员负责这项工作,并报我局监督检查司备案。

报表填报人员工作调整时,须及时向监督检查司告知新的填报人员及联系方式。

报表填报人员要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客观填写、细心审核、全面汇总报表。

监督检查处负责人要对报表认真把关。

报表须经填表人、监督检查处负责人签字,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加盖单位公章上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粮食监督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粮食监督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和《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国粮检[2005]31号【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粮食监督检查和处罚文书参考表式”已被《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文书>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4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4日)废止【发布部门】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发布日期】2005.03.14【实施日期】2005.03.14【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和《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粮检[2005]31号2005年3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为规范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我局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和《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等三个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办法》的三个配套文件的发布实施,有利于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有利于从制度上规范粮食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活动。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粮食购销市场放开后粮食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配套文件,严格依法行政,防止滥用职权、执法违法现象的发生。

要切实抓好对粮食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粮食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同时,要加大对两个条例,以及《办法》和《办法》的配套文件的宣传力度,使粮食经营者都能够知法守法。

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2024年粮食收购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粮食收购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粮食收购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完善粮食市场准入制度,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障粮食安全,根据____《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玉米和稻谷(含大米)。

本办法所称粮食收购,是指为了销售、加工或者作为饲料、工业原料等直接向农民或者其他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计划)、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粮食收购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七条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一般条件;(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____吨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一定的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达到____万元以上;(四)具有水分测定仪、容重器、天平、磅秤等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五)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粮食收购者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书;(二)开户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三)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合格的证明材料;(五)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的基本情况。

粮食收购者属于新设立的企业的,除需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九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粮食收购资格申请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确保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第三条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第四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实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格申请与审核第五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循以上基本条件,提出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和实施。

第六条企业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与工商登记同级的审核机关提出,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三)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四)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证明材料。

第七条审核机关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办公场所公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法律依据、具体条件、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审核流程、审核期限等信息,提供有关申请材料的填写示范文本。

审核机关不得要求申请者提供与收购资格审核无关的材料,对申请者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审核机关应当依法保密。

申请者对审核机关公示的有关信息和示范文本有疑义的,审核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说明、解释。

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流程图

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流程图

第一部分规范权力运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图一、责任单位洪江区粮食局政策法规股二、职责1、负责粮食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宣传工作;2、负责粮政监督检查及收购许可证的认定核发工作;3、根据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全区粮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4、负责指导检查全区粮食收储企业的粮食购销工作;5、负责组织实施全区粮食仓储保管、质量普查及粮食调运工作;6、负责农村粮食购销及粮情调查工作;7、负责制定全区仓储设施的维修、维护及建设计划。

三、权力行使依据: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四、工作责任范围:1、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2、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3、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4、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

5、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6、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7、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进行核查;8、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9、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10、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11、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办理程序和时限:申请《粮食购销许可证》的条件1、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申请《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条件①具备20万元以上经营资金的筹措能力,并具有良好的资信;②拥有或者能租借储存150吨以上并符合国家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③具有与收购规模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设施和计量器;④具有或者聘用具备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专业人员。

2、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条件①必须具备2万元经营资金的筹措能力和具有基本的粮食质量检验器具(水分测定仪、扦样器、天平、衡器等)及其使用常识;②需储存粮食的个体工商户,还需拥有或者能租借储存粮食的仓储设施,并具备粮食保管常识。

粮食监督检查规章制度

粮食监督检查规章制度

粮⾷监督检查规章制度2019-05-17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和指导粮⾷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流通秩序,保护粮⾷⽣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粮⾷流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粮⾷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粮⾷流通监督检查实⾏国家各有关部门分⼯负责制和中央与地⽅分级负责制。

国家粮⾷⾏政管理部门对有关粮⾷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情况进⾏监督,负责粮⾷流通监督检查的⾏政管理和⾏业指导。

省级粮⾷⾏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流通监督检查的⾏政管理和⾏业指导。

地⽅各级粮⾷⾏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监督检查职责,执⾏上级粮⾷⾏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商⾏政管理、质量监督、卫⽣、价格、财政等部门在各⾃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流通监督检查有关的⼯作。

各级粮⾷流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建⽴监督检查⼯作协调机制,加强⼯作配合和信息交流。

第四条各级粮⾷⾏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粮⾷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的建设,充实加强监督检查⼈员队伍。

从事粮⾷流通监督检查⼯作的⼈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粮⾷流通监督检查实⾏持证检查制度。

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员在执⾏任务时要出⽰《粮⾷监督检查证》。

《粮⾷监督检查证》由国家粮⾷⾏政管理部门统⼀监制,由省级以上粮⾷⾏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员进⾏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核发。

其他部门在执⾏粮⾷监督检查任务时,也要出⽰有法定效⼒的监督检查证。

第六条对粮⾷经营者违规⾏为的罚没收⼊应纳⼊预算管理并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228号)、⾏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收⽀两条线”管理规定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的有关要求上缴国库。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挤占、截留、挪⽤。

粮⾷流通监督检查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管理和使⽤。

行政处罚流程图

行政处罚流程图

行政处罚流程图一、价格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运行流程图1.乱收费行为的处罚;2.拒绝配合价格监督检查等违法行为处罚;3.妨碍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的处罚;4.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处罚;5.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6.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处罚;7.低价倾销,价格歧视行为的处罚;8.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哄抬价格行为的处罚;9.对价格欺诈行为的处罚;10.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行为的处罚;11.牟取暴利行为的处罚;12.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处罚;13.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价格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运行流程图二、节能监察行政处罚运行流程图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2.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3.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4.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5.违反法律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6.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7.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法律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8.重点用能单位未按法律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三、粮食局行政处罚类运行流程图1.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粮食经营者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2. 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3.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高于)规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流程图

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流程图

申请方式: 1、直接送达书面申请(本人或委托)
2、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方 式提出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颁发、送达
《粮食收购许可证》和《行政许可决定 通知书》
告知申请人办理工商登记
在办公场所或媒体公开准予许可的决定
发给《行政 许可受理通 知书》(当场 发给或补正 后发给)
拟定监督检查项目
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在收到申请材料的 5 日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受理通 知书》,并告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不需要取得收购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5 日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或补正后 5 日内不作出决定的,从次日起即为受理
确认具备收购 条件,能够当 场作出决定
经实地核查具
备收购条件
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 15 日内 作出《粮食收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除采取简易程序外)
出示执法证件(2 名以上执法人员)
制作《调查笔录》等相应的文书
必要时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1、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分管负责人批准;
2、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物通知书》及《物品清单》,送达当
事人(填写《送达回证》);
3、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报批《执法检查审批表》
实施监督检查 制作《监督检查报告书》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流程图(一)
例行监督检查
按有关规定(举报事项:填写《举报登记表》;在 10 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职能部门上报,局分管负责人审批 指定承办部门及人员(2 人以上且持有执法证件)
1、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依据、事项等; 2、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3、必要时填写《责令整改通知书》
对调查结果进行 审查,依据不同 情况,分别作出 决定

粮食局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粮食局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3、通过网络或常常联系,随时普及,及时指导。
4、组织本局执法人员及部份粮食经营者,通过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学习《条例》和《方法》,以点带面提高贯彻执行《条例》和《方法》的思想熟悉和遵法执法水平。
通过量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有效引导人们依法经营、依法行政,在全社会营造了贯彻落实《条例》和《方法》的良好气氛,增强了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参与意识,取得了社会对粮食监督检查工作的明白得和支持,为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打下良好基础,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成效。
四、重抓监管,扎实开展专项检查
今年以来,依照衡水粮食局的统一部署,今年开展了粮食的统计检查、国务院四部委部署的粮食库存检查、国家储蓄粮、夏粮收购的专项检查,我局抽调人员成立专门小组进行全面检查,具体情形如下:
1.依照四部委的统一部署,进行了粮食库存专项检查:今年4月份按XX市粮食局统一安排,我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的检查组,重点对中央储蓄粮、国家临储粮、地址储蓄粮及国有企业贮存的商品粮进行库存检查,依照“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完全”的原那么,对粮食的数量、品种、性质、储蓄资格、帐实相符、分仓号及帐务处置情形进行了检查,检查单位19个,检查后发觉,全数数量、质量真实靠得住,会计账、统计帐、保管帐,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卫生状况良好,仓储粮情稳固,无发霉变质情形,这次检查共查粮食32430吨,其中,国有储蓄玉米5000吨,代储小麦10500吨,代储玉米9040吨,商品玉米5000吨,代存商品玉米1390吨,市级储蓄小麦1500吨。5月份同意XX市联合检查组的验收,受到上级好评。
这次检查咱们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出动20人次,检查执法5次,检查企业商户26家,这次检查中发觉有6家没有及时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咱们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办理收购许可证,现已有两家办理了收购许可证。对个别粮食经营者台账不标准的、未及时报表的给予警告,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个别经营者收购的少量芽麦、虫粮进行了现场监督处置,有力的遏制了非法行为,保护了粮食市场,顺利完成了夏粮收购。

经验做法:创新“三盯四图两单”监督模式守牢百姓“粮袋子”+全面筑牢防止返贫监测“防线”

经验做法:创新“三盯四图两单”监督模式守牢百姓“粮袋子”+全面筑牢防止返贫监测“防线”

经验做法:创新“三盯四图两单”监督模式守牢百姓“粮袋子”经睑材料:全面筑牢防止返贫监测“防线”经验做法:创新“三盯四图两单”监督模式守牢百姓“粮袋子”粮食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关乎社会稳定。

针对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县聚焦粮食安全这一“国之大者”,创新探索“三盯四图两单”粮食领域监督模式,围绕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全过程、全环节,聚焦责任和风险,通过厘清各方责任、规范操作流程、明确风险点位,着力解决“怎么盯”“盯什么”“盯得准”三个关键问题,筑牢粮食安全底线,确保本地区粮食安全大局不动摇。

相关经验做法被中央电视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宣传报道。

一、明确“三个盯”,理清“怎么盯”一是三级联动“盯责任”。

聚焦纪委职责定位、部门责任落实、企业自我监督,制定《**县”纪委书记盯粮库”三盯工作法》,明确纪委监委牵头“盯”全程,主管监管部门具体“盯”行业,国有粮食企业“盯”自身,构建“纵向到底”的立体式监督体系,理清各方责任,推动粮食领域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有效保障全县粮食安全。

二是十项举措“盯落实”。

聚焦主管部门和国有粮食企业监督管理,制定派员监督、专项监督、“点题”监督、科技监督等10项具体措施,从国有企业领导监督、粮食采购入库销售、主管部门监督、问题整改等方面明确各方责任,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落实体系,盯牢主管监管部门和国有粮食企业。

三是五大保障“盯长效”。

建立快查快处、监督检查、联席会商、研判报告和通报促改等五项工作机制,针对粮食领域违纪违法问题,采取“提级办理”,联合发改、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建立会商制度,实行“一月一分析、一季一研判”制度,通过加强信息情报、问题线索“互通互移”,确保涉粮问题在第一时间收集研判、妥善处理。

截至目前,已督促有关单位召开以案促改工作会14次,完善制度机制35项。

二、制定“四张图”,解决“盯什么”一是制定问题处置流程图。

针对涉粮问题建立监督检查问题台账,围绕完善手续、优化流程、规范程序,对涉粮问题线索问题的管理、转办、处置及部门职责进行诠释,建立线索处置“快办、快查、快结”机制,通过明确处置流程、分类处理、遵守程序,推动问题线索处置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

衡水市粮食局秋粮收购检查实施方案

衡水市粮食局秋粮收购检查实施方案

衡水市粮食局秋粮收购检查实施方案一、检查对象本市辖区内所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收购主体,包括中储粮、中粮直属企业、外资和港澳台企业、外省跨境经营企业、市直企业和各类民营企业、个体粮庄等。

二、检查内容(一)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

各县局要对本辖区内所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收购主体开展一次全面核查。

核查重点:一是检查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对没有取得粮食收购资格(暂不考虑收购量是否在50吨以下的办证前提条件)而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要移交工商部门处理;二是审核《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有效期,如已期满,要督促其向原发证机关进行申请延续,逾期不申请的,予以注销;三是审核《粮食收购许可证》是否做到与工商登记同级办理,对不同级办理的,要通知原许可机关取消其收购资格,并督促其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四是检查粮食收购者应具备的资格条件是否有重大变化,对条件缺失的,要限期整改,对不再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的,应当予以暂停或取消收购资格;五是检查粮食收购者有无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违者依照《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予以查处。

各县集中开展收购资格核查工作应在2010年11月底前完成,随后纳入常态监管。

(二)最高库存量核定基本工作。

各县局要依照《河北省粮油经营企业库存量标准规定》(冀粮[2010]2号)的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内所有粮油经营企业进行摸底调查,具体掌握各企业近两年来每月的粮食经营量情况,以便及时核定企业的最高库存量。

企业月粮食经营量计算公式为:月粮食经营量=当月收购量+当月销售量+月平均库存量。

月平均库存量=(月初库存量+月末库存量)/2。

一旦我省启动应急机制,各县市区要及时逐企业核定落实最高库存量标准,并同步开展监督检查。

各县摸底调查工作应在2010年12月底前完成。

(三)成品粮(油)储备。

为确保应急工作需要,对承担各级成品粮(油)储备任务的企业开展一次全面检查。

夏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二篇)

夏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二篇)

夏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为依据,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为指导,以服务种粮农民为根本,大力宣传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指导粮食收购企业做好各项收购准备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敞开收购农民余粮,采用日常巡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夏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坚决查处无证无照收购、打“白条”、克斤扣两、压级压价、不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不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全市夏粮收购顺利进行,切实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

二、检查对象辖区内所有从事小麦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经营者,以及代收代储企业、委托收购企业和跨地区收购企业等。

三、检查时间夏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应贯穿整个夏粮收购全过程,与夏粮收购同步进行。

四、检查内容强化政策性粮食收购检查,守住农民“种粮卖得出”的底线,保护农民的利益和种粮积极性。

开展粮食收购“五要五不准”守则和“三个绝不允许”要求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

综合采取全面检查、随机抽查、突击检查等有效方式,严肃查处打“白条”、“转圈粮”、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粮食企业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

(一)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二)跨地区来我市从事收购活动,是否在收购地县级粮食、工商部门进行备案;(三)是否严格执行粮食收购政策公示制度,有无公示收购的粮食品种、质量标准、收购价格和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投诉___电话;(四)是否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水、杂等增扣量标准,有无压级压价、抬级抬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的行为;(五)是否向售粮者及时足额支付售粮款,有无打“白条”和代缴代扣有关税费等行为;(六)是否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定时向收购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收购数量,有无虚报、瞒报、拒报的行为;(七)是否做到敞开收购,有无停收、限收、拒收行为;(八)是否按规定规范使用粮食收购码单(凭证),有无二次填写行为;(九)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储粮设施是否安全可靠,粮食是否与有毒有害的物质混存,有无超设计标高、超设计容量储存粮食行为;(十)是否建立粮食质量档案,粮食出库是否执行质量检验制度;(十一)是否存在“转圈粮”行为;(十二)群众投诉和上级交办的案件。

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粮食局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

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粮食局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

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粮食局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9.13•【字号】豫编办〔2014〕294号•【施行日期】2014.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粮食局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豫编办〔2014〕294号省粮食局:《河南省粮食局行政职权目录》已经省编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承担相应责任。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有变更,需要对目录内容进行调整的,由你局按程序报批。

要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优化办事流程,压减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请你局于本通知印发后15个工作日内编制出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包括受理条件、材料要求、办事程序、前置环节、收费标准和审批时限等),经省编办审核后,连同本通知附件一并在省政府门户网站、省编办网站和本部门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014年9月13日附件1河南省粮食局行政职权目录(共15项)一、行政许可(2项)1.粮食收购资格认定2.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二、非行政许可审批(0 项)三、行政处罚(10项)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2.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3.陈粮出库未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4.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超出)规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的处罚5.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6.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7.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8.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处罚9.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10. 代储企业入库的省级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的;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虚报、瞒报储备粮的数量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擅自串换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储存地点的;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省级储备粮陈化、霉变的;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套取差价的;骗取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的;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将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的;以省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处罚四、行政强制(0 项)五、行政征收(0 项)六、行政给付(0 项)七、行政检查(1项)1.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八、行政确认(0 项)九、其他职权(2项)1.省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批准2.粮食监督检查证核发附件2。

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流程图

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流程图

第一部分规范权力运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图一、责任单位洪江区粮食局政策法规股二、职责1、负责粮食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宣传工作;2、负责粮政监督检查及收购许可证的认定核发工作;3、根据工作需要,负责组织全区粮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4、负责指导检查全区粮食收储企业的粮食购销工作;5、负责组织实施全区粮食仓储保管、质量普查及粮食调运工作;6、负责农村粮食购销及粮情调查工作;7、负责制定全区仓储设施的维修、维护及建设计划。

三、权力行使依据: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四、工作责任范围:1、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2、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3、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4、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

5、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6、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7、对粮食收购者的收购资格进行核查;8、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9、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10、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11、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办理程序和时限:申请《粮食购销许可证》的条件1、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申请《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条件①具备20万元以上经营资金的筹措能力,并具有良好的资信;②拥有或者能租借储存150吨以上并符合国家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③具有与收购规模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设施和计量器;④具有或者聘用具备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专业人员。

2、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条件①必须具备2万元经营资金的筹措能力和具有基本的粮食质量检验器具(水分测定仪、扦样器、天平、衡器等)及其使用常识;②需储存粮食的个体工商户,还需拥有或者能租借储存粮食的仓储设施,并具备粮食保管常识。

粮食购销 监督流程

粮食购销 监督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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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一个一般化的粮食购销监督流程:1. 收购计划制定:粮食收购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经营计划,制定粮食收购计划。

粮食收购管理制度(2篇)

粮食收购管理制度(2篇)

粮食收购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完善粮食市场准入制度,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障粮食安全,根据____《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玉米和稻谷(含大米)。

本办法所称粮食收购,是指为了销售、加工或者作为饲料、工业原料等直接向农民或者其他粮食生产者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计划)、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粮食收购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七条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一般条件;(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____吨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一定的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达到____万元以上;(四)具有水分测定仪、容重器、天平、磅秤等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五)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粮食收购者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书;(二)开户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三)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合格的证明材料;(五)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的基本情况。

粮食收购者属于新设立的企业的,除需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九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粮食收购资格申请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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