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1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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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细化标准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细化标准:1、擅自生产化妆品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

2、擅自生产化妆品违法所得1000-5000元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3、擅自生产化妆品违法所得5000-10000元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四倍罚款,4、擅自生产化妆品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细化标准:1、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2、违法所得1000-5000元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四倍罚款;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人体健康轻微损害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罚款,同时责令该企业停产;4、造成人体损害严重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罚款,并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细化标准:1、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

2、违法所得1000~5000元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5000~10000元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19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19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19引言化妆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们用于改善外观和保护皮肤健康。

然而,由于化妆品的特殊性质,其安全性和卫生质量的监督变得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化妆品在消费者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中国新颁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19。

条例的目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19》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利益,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提高化妆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并规范化妆品生产和销售的行为。

主要内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19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化妆品安全评估根据条例,化妆品生产企业应该对化妆品进行安全评估。

这包括从原料的选择、工艺的控制到成品的质量检验等全过程。

企业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安全评估,并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化妆品生产许可化妆品生产企业需要获得相关的生产许可证件,才能合法生产化妆品。

在申请许可证时,企业需要提供产品的详细信息、质量控制措施、生产工艺流程等。

监管部门将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批,并进行生产现场的检查,确保企业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化妆品的标签和说明书是向消费者提供产品信息的重要途径。

根据条例,化妆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明确标示产品的名称、用途、成分、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

此外,对于特殊人群(例如孕妇、婴儿等)禁用的成分或配方,必须在标签或说明书上特别提示。

化妆品广告条例明确了对化妆品广告的监管要求,禁止夸大功效、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行为。

广告必须真实、准确地呈现产品的功效和成分,并不得含有虚假或夸大的宣传用语。

化妆品安全监督检查为了确保化妆品的卫生安全质量,监管部门将进行化妆品安全监督检查。

这包括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定期检查、取样检验、产品质量评估等。

对于不符合卫生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化妆品,监管部门将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确保消费者的权益。

未来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对化妆品安全与卫生的要求越来越高。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对照表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对照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十四条 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投入使用后3年内,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每年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对存在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3年期满未发生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
第三十条 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
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
第八条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第二十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审查程序对特殊化妆品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已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在生产工艺、功效宣称等方面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变更注册。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卫生部令第三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给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四条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第五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二年复核一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二)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

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三)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四)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五)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第七条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

法 规
(一)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法 规
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化妆品注册、备案,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

第四十条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承担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进行检查;发现入场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法 规
第四十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对进口的化妆品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进口商应当对拟进口的化妆品是否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以及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
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
法 规
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
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
第七十三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或者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检验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2023年-2024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精选试题及答案二

2023年-2024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精选试题及答案二

2023年-2024年执业药师之药事管理与法规精选试题及答案二单选题(共40题)1、《刑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这属于A.行政处分B.民事责任C.刑事责任D.行政处罚【答案】 C2、根据《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销注册的情形是A.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的B.经执业单位同意的C.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D.无正当理由不在岗执业超过半年以上的【答案】 D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对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管理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医疗机构制剂的规定之间关系的说法,错误的是A.两者都必须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B.两者都必须根据本医疗机构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内使用C.医疗机构制剂可以在机构间调剂,医疗机构中药饮片没有此规定D.两者的审批部门和监督管理方式相同4、(2019年真题)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关于化妆品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A.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健美脱毛、祛斑的化妆品B.生产化妆品需取得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C.首次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经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D.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取得省级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批准文号【答案】 C5、负责中药资源普查的机构是查看材料A.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B.国家药典委员会C.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D.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答案】 D6、关于某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企业采购、销售和储存措施的说法,错误的是A.采购,销售时,严格审核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供货单位的合法资质证明材料,只建立了供货单位的客户档案B.对于进口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审核时查验了进口药品注册证书、进口准许证复印件C.建立了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记录D.在专库或专柜中,有专人负责管理7、濒临灭绝状态的稀有珍贵野生药材是A.黄芪B.黄柏C.黄芩D.虎骨【答案】 D8、下列不属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的是A.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B.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C.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管理D.制定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环节的违法行为【答案】 C9、某药厂生产的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所标明的适应症超出规定范围,该药品应A.确认为假药B.确认为劣药C.按假药论处D.按劣药论处【答案】 A10、监测洁净室的微生物数和尘粒数A.质量管理组B.药检室C.质量验收组D.制剂室【答案】 B11、药品说明书和标签A.文字表述应当科学、规范、准确B.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不得印有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C.包含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结论和信息D.列出所用的全部辅料名称【答案】 A12、某药品生产企业获知其生产的新药监测期内的某中药注射剂,导致一名患者出现过敏性休克,最终死亡。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3月28日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3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化妆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化妆品市场秩序,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生产、经营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

法律法规对化妆品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化妆品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化妆品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责任机制,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公安、生态环境以及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化妆品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对其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及安全负责。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采用绿色生产方式,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化妆品生产企业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污染控制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对工业有害固体废物等污染物进行处置,不能自行处置的,应当交由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处置。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有效利用资源,减少包装材料的用量,避免过度包装。

鼓励化妆品生产企业回收过期化妆品并作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消费者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化妆品或者接受服务中的合法权益。

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规范,组织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指导、规范和督促会员依法进行生产经营。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卫生部令第三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给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四条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第五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二年复核一次。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二)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

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三)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四)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五)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第七条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最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19

最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19

第一篇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16《2016化妆品监管方案》化妆品产品质量事关人体健康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规范保化产品市场秩序、确保产品质量,现就保化产品经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企业实际贯彻落实。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馈,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一、企业是第一责任人,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要切实负起产品质量责任。

要在企业树立全员意识,健全管理制度,教育、引导全体从业人员树立质量意识、负起质量责任,尤其确保质量管理等岗位人员正确行使质量权力,不因经济利益而忽视产品质量,始终把质量安全摆在第一位置。

二、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提高守法意识和能力。

要对本企业员工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等培训,促使每位员工都能胜任本职工作,切实提高守法经营的意识和能力。

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档案和健康检查档案,患有不适合从事直接接触食品、化妆品疾病的人员要调离相关岗位。

三、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保化产品安全管理工作,其学历应符合要求并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制定产品安全管理制度;索取并查验产品证明文件;登记、管理产品台账;建立索证文件档案等。

企业负责人应为以上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四、认真审核资质证件,防止从非法渠道购进违法产品。

企业应按照《河北省保健食品经营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工作指南》(试行)和《河北省化妆品生产经营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规定,索要、留存供货商和产品的有关证件,并且按《指南》的要求对各类资质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保证各类证件齐全、真实、有效。

凡是产品与证件不一致或证件不全、可疑的一律不得购进、销售。

五、留存票据、健全台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性。

企业购进产品应索取供货商出具的票据,建立购货台账和销售台账。

票据和台账应真实有效,内容齐全、符合《指南》要求并保存至产品保质期后1年,且最低不少于2年。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管理

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管理

第十一章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管理高频考点:(1)医疗器械分类(2)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管理(3)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和批准文号格式、化妆品分类(6分左右)。

【知识点】医疗器械管理【例题1.A型题】(2017)《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将医疗器械分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的依据是()。

A.风险程度由低到高B.有效程度由高到低C.有效程度由低到高D.风险程度由高到低『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风险低,第二类风险中等,第三类风险较高。

【考点回顾】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例题2.A型题】(2018)有关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管理的说法错误的是()。

A.港澳台地区医疗器械注册,参照进口医疗器械办理B.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注册管理C.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注册管理D.第三类医疗器城实行注册管理『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设区的“市级药监部门”备案。

【考点回顾】备案注册申请【例题3.B型题】(2015)A.第二类医疗器械B.第一类医疗器械C.第三类医疗器械D.特殊用途医疗器械1.产品上市需要取得注册证,经营只需办理备案手续的是『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经营只需办理备案手续”对应是第二类医疗器械。

2.产品上市需要取得注册证,经营需要办理许可手续的是『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经营需要办理许可手续”对应的是第三类医疗器械。

3.产品上市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经营不需要备案和许可手续的是『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市需要办理备案手续,经营不需要备案和许可手续”对应是第一类医疗器械。

【考点回顾】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例题4.A型题】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A.一年B.两年C.三年D.五年『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选项D当选。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3.28•【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3月28日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3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化妆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化妆品市场秩序,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生产、经营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

法律法规对化妆品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化妆品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化妆品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责任机制,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公安、生态环境以及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化妆品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对其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及安全负责。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采用绿色生产方式,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化妆品生产企业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污染控制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对工业有害固体废物等污染物进行处置,不能自行处置的,应当交由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处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文档2篇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文档2篇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文档2篇Regulations on hygienic supervision of cosmetics编订:JinTai College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文档2篇前言: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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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版文档2、篇章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3号)文档《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由国务院于1989年9月26日批准,卫生部1989年11月13 日实施,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而制定的条例。

下文是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欢迎阅读!篇章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版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四条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第五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2年复核1次。

化妆品卫生规范2019年版

化妆品卫生规范2019年版

化妆品卫生规范2019年版
2019年中国化妆品卫生规范出台,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和财产安全,有效管理化妆品安全,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
更好地支持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

这一规范主要包括:一是规定化妆品生产企业应遵守的卫生规则,坚持原料的清洁卫生,符合卫生标准的加工和包装,严格遵守食品卫
生法规;二是对化妆品的功能类别、外观质量、成份报告、包装贴标、用户使用说明书、安全检验等具体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三是建立一
个更完善的安全检验体系,并明确了使用化妆品时的安全规则;四是
规定质量标准中排放物检测指标,对过量使用化妆品可能带来的污染
和危害作出了防范;五是规定具体的质量监督机构的组织、实施和责
任范围,确保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的全面开展;六是建立完善的市场
监管制度,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加强劣质化妆品的整治和管理,有效
抑制假冒伪劣产品的出现。

可以看出,这一规范把安全放在首位,希望确保化妆品安全,从
而提高消费者的购买自信心,建立一个更加健康、安全、稳定的市场
环境,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保护,使消费者能放心安心的使用化妆品。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3号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3号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卫生部令1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健全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增强监督检验技术能力,提高化妆品卫生监督人员素质,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审查批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第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审核批准程序是:(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附件一)一式三份,经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企业,发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函复,对未批准的,应当说明不批准的理由。

(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采用统一编号,有效期四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原申报材料每二年对企业复核一次。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重新申请。

申请获批准的,换发新证,可继续使用原《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五条已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最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19

最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19

第一篇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16《2016化妆品监管方案》化妆品产品质量事关人体健康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规范保化产品市场秩序、确保产品质量,现就保化产品经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企业实际贯彻落实。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馈,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一、企业是第一责任人,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要切实负起产品质量责任。

要在企业树立全员意识,健全管理制度,教育、引导全体从业人员树立质量意识、负起质量责任,尤其确保质量管理等岗位人员正确行使质量权力,不因经济利益而忽视产品质量,始终把质量安全摆在第一位置。

二、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提高守法意识和能力。

要对本企业员工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等培训,促使每位员工都能胜任本职工作,切实提高守法经营的意识和能力。

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档案和健康检查档案,患有不适合从事直接接触食品、化妆品疾病的人员要调离相关岗位。

三、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保化产品安全管理工作,其学历应符合要求并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制定产品安全管理制度;索取并查验产品证明文件;登记、管理产品台账;建立索证文件档案等。

企业负责人应为以上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四、认真审核资质证件,防止从非法渠道购进违法产品。

企业应按照《河北省保健食品经营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工作指南》(试行)和《河北省化妆品生产经营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规定,索要、留存供货商和产品的有关证件,并且按《指南》的要求对各类资质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保证各类证件齐全、真实、有效。

凡是产品与证件不一致或证件不全、可疑的一律不得购进、销售。

五、留存票据、健全台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性。

企业购进产品应索取供货商出具的票据,建立购货台账和销售台账。

票据和台账应真实有效,内容齐全、符合《指南》要求并保存至产品保质期后1年,且最低不少于2年。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19年修订)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19年修订)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卫生监督正文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四条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第五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二)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

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三)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四)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五)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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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
3号发布;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四条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化妆品生产的卫生监督
第五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生产企业应当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

(二)生产企业厂房的建筑应当坚固、清洁。

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应当采用光洁建筑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并应当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

(三)生产企业应当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化妆品原料、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

(四)生产车间应当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相应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五)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的化妆品进行微生物检验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第七条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化妆品的生产活动。

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第八条生产化妆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九条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化妆品新原料是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

第十条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怯斑、防晒的化妆品。

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

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

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交号。

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第三章化妆品经营的卫生监督
第十三条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第十四条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的。

第十五条首次进口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签订进口合同。

首次进口的其他化妆品,应当按照规定
备案。

第十六条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

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化妆品,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四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十七条各级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

第十八条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聘请科研、医疗、生产、卫生管理等有关专家组成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进行安全性评审,对化妆品引起的重大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九条各级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设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对化妆品实施卫生监督。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从符合条件的卫生专业人员中聘任,并发给其证章和证件。

第二十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在实施化妆品卫生监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对生产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当负责保密。

第二十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任何单位不得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

第二十二条各级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化妆品卫生监督员不得以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生产、销售化妆品,不得监制化妆品。

第二十三条对因使用化妆品引起不良反应的病例,各医疗单位应当向当地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

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产品的批准文号。

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撤销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由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全部上交国库。

没收的产品,由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上一级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

当事人对上一级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书次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对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所作出的没收产品及责令停产的处罚决定必须立即执行。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执行,逾期又不起诉的,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造成人体损伤或者发生中毒事故的,有直接责任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以及泄露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的,由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生产的投放市场的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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