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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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个人经营者成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其中,银行作为重要的融资渠道之一,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支持个人经营者创业发展,已成为银行业务的一项重要内容。

但与企业借款不同,个人经营者具有高风险、低稳定性的特点。

因此,银行在进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的业务时,必须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才能有效的控制风险,提高贷款回收率。

本文将就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的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二、贷款前的必要工作1、申请人的资格审查银行在考虑发放贷款前,必须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包括以下方面:(1)申请人是否具有合法个体经营资格(2)申请人的经营场所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申请人是否已经申请过其他银行贷款,并核查其信用记录2、贷款申请材料的审查银行在考虑发放贷款前,还必须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包括以下方面:(1)申请人的个人身份证件(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3)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4)个人信用证明(5)其他必须的贷款申请材料3、贷款额度的确定银行在考虑发放贷款时,必须根据申请人的实际经营状况、贷款用途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以控制风险。

三、贷款发放的具体程序1、签订贷款协议银行在决定发放贷款后,与申请人签订贷款协议,明确贷款的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条款,规范贷款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监管贷款用途银行在发放贷款后,必须监管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确保贷款用于正当经营活动,避免出现借款人挪用贷款的行为。

3、实施央行基准利率调整银行在实施贷款利率时,需参考央行的基准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与市场利率相对平稳。

4、提供账号管理服务银行为贷款人提供账户管理服务,包括支付结算、贷款到期处理等,加强风险管控。

四、贷款风险管理1、风险监测银行在发放贷款后,需及时监测借款人的还款状况,发现逾期还款责令借款人及时归还,确保贷款回收率。

农村商业银行自然人生产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自然人生产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自然人生产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积极稳妥地拓展优良的自然人经营性贷款市场,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依据《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相关制度,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生产经营户。

各类消费贷款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然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必须坚持“资产有效、贷款适度、信誉良好、形式合理、责任明确”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人贷款属零售信贷业务范畴。

积极开发和拓展低险高效的个体、私营贷款市场,其意义在于:一是有利于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二是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储蓄存款大户,促进储蓄存款等其他零售业务的发展;三是有利于培育新的黄金客户为龙头的优质客户群体,促进客户结构的进一步优化。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自然人生产经营性贷款的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较高生产经营能力的自然人。

自然人贷款一律不允许以企业法人作为承贷主体。

第六条自然人生产经营性贷款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借款人生产经营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法规政策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

2、借款人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金。

3、借款人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证件。

4、有生产经营能力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借款人具备与贷款用途相符的经营合法性证明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市场经营摊位证、农业用地使用证或承包合同等。

6、具有本行认可的担保措施。

第三章自然人信用等级评定第七条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私营业主(股东)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是贷款的必备程序,是贷款人选择贷款对象和贷款方式的重要依据。

凡向本行申请贷款的个体、私营业主(股东)均应按本办法的指标体系评定信用等级。

第八条自然人信用等级为分为五级,由高至低分别是A、B、C、D、E。

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者为A级;80-90分之间的为B 级;70-80分之间的为C级;60-70分之间的为D级;60分以下为E级。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2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根据风险管理实际需要,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

第九条个人贷款利率应当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由借贷双方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商确定。

第十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二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新都桂城村镇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加强个人经营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有效控制信贷风险,促进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开展个人经营性贷款,应严格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实施贷款全流程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四条个人经营性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经办机构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经营性贷款。

经办机构应加强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风险。

第五条开展个人经营性贷款,应严格执行“二到场、四核对”制度,即办理每笔贷款必须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时到场,认真核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身份证件、贷款审批手续和贷款合同文本,并当场签字。

第六条个人经营性贷款必须严格执行本行授信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统一授信。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七条本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分类管理:(一)根据贷款对象不同,个人经营性贷款可以分为个体工商户贷款、私营企业主贷款及其他自然人贷款。

私营企业主系指:(1)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2)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3)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二)根据贷款用途不同,个人经营性贷款可以分为专项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两类。

个人经营专项贷款是指本行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个人发放的,用于购建或租赁商用房和机械设备的贷款。

个人经营专项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应当是由经营产生的现金流。

个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个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经营的企业(泛指经营企业、承包项目、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营主体)流动资金需求的贷款。

第八条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借款人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三)借款人户籍或其经营的企业注册地址在本行经办机构所在地区;(四)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五)贷款额度、期限及币种合理;(六)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七)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原则上信用记录逾期不得超过2期6次);(八)能够提供本行认可的担保措施;(九)开展个人经营性贷款,原则上应将借款人配偶列为共同借款人;视实际情况,可以将其成年子女、企业其他股东列为共同借款人,特殊情况下由审贷委员会审议并在决议中注明原因。

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类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类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经营类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拓展个人类信贷市场,加强经营类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经营类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满足借款人个人及家庭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的信贷资金,主要包括:个人综合经营贷款、个人商业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小额担保贷款以及用途为经营的授信业务等。

第三条个人经营类贷款借款人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和非法人资格企业的承包人或承租人等。

第四条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性贷款或其他合作类贷款有特别规定的,各县级行社可结合经营管理实际,适当简化手续或相应流程。

第二章贷款条件和用途第五条申请个人经营类贷款的借款人,除具备个人类贷款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贷款人服务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能力和经验,具备按期偿还贷款的良好意愿和能力;(二)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和保证人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其中以信用、自然人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贷款到期时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三)能够提供有效的生产经营、收入、财产等证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申请借款的,还需提供相关执照、报表等证明材料;(四)借款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需进行信用评级的达到规定的等级;(五)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和自有资金;(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个人经营类贷款不得用于股东为2人(含)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严禁通过个人经营类贷款向不符合个人类贷款准入标准和贷款条件的经营实体提供信贷支持,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

第三章贷款方式、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七条个人经营类贷款方式包括信用、保证、抵押、质押,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

银行ⅩⅩ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操作办法

银行ⅩⅩ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操作办法

ⅩⅩ银行ⅩⅩ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操作,根据相关监管政策,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我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型私营企业业主(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支持其生成经营及其他合理性消费需求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贷款人指ⅩⅩ银行ⅩⅩ分行各分支机构;借款人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同时应符合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的有关政策规定,遵循贷款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五条个人经营贷款的用途仅限于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资金周转需求,贷款不得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和国家政策限制的行业,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经营的项目。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本贷款的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本贷款,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贷款人所在地有固定住所,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借款申请人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3.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4.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足额担保,并接受我行认可的评估公司对其所提供的抵押物进行评估;5.借款人个人资产实力应较强,并具备一定经验和经营规模,经营管理情况良好,现金流量稳定;6.在我行开立的活期一本通账户或九州借记卡;7.如借款人为全部由自然人出资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或控股股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个人名义向我行申请贷款,且贷款用于借款人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则必须满足如下条件:(1)贷款必须依据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规定履行表决程序,同时出具表决通过经有限责任公司表决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签字确认同意的有效证明性文件;(2)借款人必须以个人和其他自然人所有的财产作为抵质押担保。

8.贷款资金投向的项目或行业应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经济效益佳(贷款人注意规避初次创业或以往经营业务不佳、国家禁止行业、个人资产有限的借款申请);9.个人信用良好。

XX农村商业银行“融易贷”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融易贷”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融易贷”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经营行为,推动我行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融易贷”个人经营性贷款(以下简称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XX农村商业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 用于满足个人从事合法经营活动所需资金周转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个人经营性贷款用途为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资金周转需求,贷款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以及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严格控制对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及产能过剩行业的贷款投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商业银行所辖营业部、各支行开展的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五条向XX农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1.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5周岁(含)以下,在贷款人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或常住户口,合法有效居住证明,户籍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2.借款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能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其中: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所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注明的“经营者姓名”须为借款人本人或其配偶;借款人经营实体为合伙企业的,借款人须为该合伙企业合伙人;借款人经营实体为企业法人的,借款人须为该经营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3.借款人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经营情况良好,现金流量稳定,经营期限原则上在1年(含)以上;5.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在我行及其他已查知的金融机构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6.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贷款担保;7.原则上同一经营实体不得有多人同时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用于该经营实体经营,也不得同时申请法人贷款和个人经营贷款;8.我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授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全行个人资产业务的发展,切实加大对优质个人客户群体,特别是“成长型经营业主”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我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以自然人为授信主体,用于个人或个人拥有、控制的经营实体扩大经营规模、改善经营条件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贷款。

授信主体所拥有或控制的经营实体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承包或承租的企业以及符合我行标准(附件一)的小微企业。

第三条个人经营性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有关政策及我行相关政策,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二)股本权益性投资;(三)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四)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第四条各分、支行(部)对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进行的信用审查审批及相关管理,均应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五条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贷款人所在城市有自有固定住所,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在其经营领域连续经营两年(含)以上并有良好的从业记录;(二)在我行有良好信用记录,且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无恶意拖欠、逃废债等不良信用记录;(三)能提供符合我行要求的担保;(四)提供符合我行要求的证明企业正常经营的相关资料;(五)经我行信用评级系统测评,个人信用评级及公司信用评级均符合我行规定;(六)借款人为企业业主的,原则上其管理的经营实体应在我行开设基本户;(七)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担保方式第六条个人经营性贷款可采用抵押、质押、保证担保方式,或以上担保方式的组合。

原则上应采用抵押、质押方式进行担保。

(一)抵押抵押物为本地住房、商铺及商业用房,且应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权清晰、易于变现;2、如房屋附带出租合约,放款前需要求抵押人将房屋抵押事宜通知承租人,要求承租人书面承诺:当抵押权人处置抵押物时,同意租赁合同提前到期,无条件放弃对抵押物的优先购买权;3、房屋无被抵押、查封等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银行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个体和私营经济的发展,规范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ⅩⅩ银行个人信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经营性贷款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临时性、季节性等流动资金周转以及购置、安装或修理小型设备和装潢经营性场所所需的人民币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不得将贷款用于股票等证券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指ⅩⅩ银行ⅩⅩ分行,借款人指符合我行贷款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非法人营业执照的个体户、合伙人企业主要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个人),借贷双方依法签订借款合同。

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人必须提供财产抵押。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我行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第四条个人经营性贷款的贷款人、借款人及抵押物必须在同一城市辖区内,贷款不得异地发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本办法适用的贷款对象是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非法人营业执照的个体户、合伙人企业主要合伙人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个人。

第六条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人必须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具备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还贷有保障等基本条件外,同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贷款到期日年龄限制及身体状况标准:男性年龄在18-55岁,女性年龄在18-50岁,身体健康;(三)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四)具有城镇长住户口和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住所及联系电话;(五)资信良好,且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七)提供证明其贷款用途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购销合同、合作协议、装修合同、购销发票等。

个人经营性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个人经营性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XXXX村镇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风险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借款人准入条件 (2)第三章经营实体准入条件 (6)第四章贷款规格 (9)第五章风险缓释 (10)第六章放款及支付管理 (12)第七章审批授权 (12)第八章贷后管理 (12)第九章其他的信贷管理要求 (12)第十章附则 (15)修订记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我行个人贷款风险管理政策等相关法规和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我行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补充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需求的个人抵质押类贷款。

第二章借款人准入条件第三条年龄及身份(一)年龄须在20周岁(含)至65周岁之间。

年龄的计算按年取整,如借款人明生日为1981年11月3日,申请日期为2012年6月8日,则借款人年龄=2012-1981=31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国公民;(三)借款人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1.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且可以通过公司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等有效法律文件得以证实;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人,且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信息等有效法律文件中登记占有10%以上(含)股份的人;3.合伙企业合伙人:依法成立的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登记的合伙人,合伙份额根据合伙协议认定;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依法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5.个体工商户负责人: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

第四条家庭净资产借款人家庭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20万元。

(一)家庭净资产的认定1. 家庭净资产=家庭成员个人净资产累加;2. 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二)个人净资产=个人总资产-个人总负债(三)个人总资产的认定1. 个人房地产(1)如果有该房地产评估报告的,按评估值认定房产价值。

(2)如果没有该房产证明评估报告的,则以询价或网上核价的90%为限认定房产价值。

个人经营性贷款规章制度

个人经营性贷款规章制度

个人经营性贷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保障金融机构的贷款资金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个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经商创业等经济活动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合理制定个人经营性贷款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贷款管理水平,有效防范风险。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尊重客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知识产权,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贷款业务的合规运作。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个人经营性贷款的风险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潜在风险。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引导客户理性理财、慎重投资,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向客户披露贷款利率、收费标准、风险提示等信息,确保客户知情权。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第二章个人经营性贷款的申请与审批第十一条个人申请经营性贷款应当符合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风险偏好等因素,综合评估客户的贷款申请,确定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明确个人经营性贷款的用途和期限,不得挪用贷款资金,严禁为非经营性目的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用途使用贷款。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对个人经营性贷款进行合规审批,建立完善的内部审批流程和审核制度,确保贷款申请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个人经营性贷款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及时调整风险防控措施,提高贷款管理水平。

第三章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发放与监管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发放制度,严格履行发放程序,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第一条为了拓宽农村信用社的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满足个体工商户等私营经济业主的信贷需求,根据《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客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个体工商户的信誉、资产、经营收入和担保等,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向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流动资金和消费需要的贷款第四条个体工商户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方式对于在个体工商户较为集中的商贸市场、专业市场、商场或其他产业集聚地,农村信用社应对个体工商户开展集中授信第六条办理个体工商户贷款业务的基本程序为:农村信用社对专业市场进行集中摸底→有资金需求的个体工商户提出贷款申请→信用社受理、调查,提出授信额度意见→成员行社审查、审议与审批→签订合同并办理担保手续→贷款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对在授信期限内的个体工商户,贷款操作程序直接从贷款发放环节开始1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七条个体工商户贷款对象主要为:城乡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工商户、家庭经营的工商户、合伙经营的工商户对信用度高、有发展潜力,获得“守合同重信用”荣誉称号的个体工商户,列为重点支持对象第八条贷款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持有辖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并接受农村信用社监督;有固定或相对稳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施;实行自负盈亏,有生产经营能力和偿还贷款的能力;能提供有效担保;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九条贷款用途主要解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流动资金的不足部分或合法的生活消费,使用范围包括商贸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科技咨询、旅游等行业第十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授信期限一般为2年,2单笔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第十一条贷款利率贷款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利率浮动权限内实行差别利率对于销售资金回笼率达一定比例的可实行利率优惠,由成员行社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授信额度贷款授信额度一般控制在个体工商户家庭年纯收入的3倍以内或家庭净资产的1/3以内,对能提供有效抵押的,可适当放宽比例第十三条贷款可采取信用、保证、信用共同体、联保互保、抵押等几种贷款方式,具体按《信贷管理基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对在本行业经营情况较好、与信用社有1年以上的信贷业务往来、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个体工商户,在风险可控情况下,可以采用商铺承租权质押+保证担保、日均存款倍数+保证担保、市场开办方抵押+保证担保等担保方式第三章受理与调查第二十三条每年应安排前台客户经理对辖内个体工商户较为集中的专业市场开展摸底工作,了解个体工商户的信贷需求,集中进行调查、评审授信第二十四条申请与受理个体工商户需要借款时,应向农村信用社提出申请,前台客户经理负责受理,与客户进行面谈,初步了解客户基本情况,判断客户是否具备借款的基本条件对同意受理的,指导客户填写省联社统一制式的3《借款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第二十四条客户应提供以下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个人有效证件;工商部门颁发、年检合格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特殊行业许可证等;营业场所自购或租赁情况;客户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个人及家庭收入、资产证明等;担保有关资料;需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五条受理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农村信用社承担调查职责,调查人员必须2名以上,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及其家庭基本情况,包括主营产业、从业经历等;客户借款用途,包括客户资金需求量总量、客户自筹资金总量、比例及落实到位等情况客户资产、负债、对外担保等情况,分析、逻辑判断客户的净资产情况客户收入、支出情况,包括项目销售收入、支出预测、利润预测,客户上年度家庭总收入、总支出、纯收入等,分析判断客户的第一还款能力是否充足客户信用状况,包括客户的道德品质、信用情况、还款意愿等客户的担保情况,调查保证人的保证意愿、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或调查抵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判断抵押物是否足值4走访专业市场、商会等,征求工商部门意见,了解他们对客户的评价贷款的综合风险分析及管控措施前台客户经理应同时收集相关信贷资料,调查结束后,应出具《贷款调查表》或《贷前调查报告》,明确授信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调查结论,同时将调查的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第四章风险评价与审批第二十七条授信评审中心是贷款的审查部门对客户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审查人员应2名以上,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资格的审查,包括客户提供资料的完整性、齐全性和有效性,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自筹资金是否落实到位分析、判断客户的家庭资产、负债、净资产等是否合理,是否有能力承担贷款风险客户主营产业的收入、支出及利润预测是否合理,是否有足够的现金流来确保第一还款来源充足分析担保人是否具有代偿能力,抵押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判断贷款是否符合监管比例分析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是否合理5贷款的综合风险分析及管控措施的合理性、有效性分析尽职调查情况,包括调查程序的合规性、调查意见的明确性等,市场方、工商部门未提出明确的反对意见审查结束后,审查人员应出具《贷款审查表》或《贷款审查报告》,明确授信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审查结论,同时将审查的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第二十八条贷款审议、审批由成员行社信贷审批委员会进行审议、审批,审议的主要内容:贷款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利率政策;贷款综合效益;贷款的风险和防范措施;根据贷款项目情况,需审议的其他内容对于单个专业市场等的个体工商户,应以市场为单位进行批量审议、审批第五章合同签订第二十九条中台客户经理负责《个人借款合同》及有关担保合同的初拟,经授信评审中心审核通过后,正式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合同并交有权人签字、加盖公章第三十条合同签订后,对于抵押贷款,前台客户经理应会同客户、抵押人或质押人办理有关抵押或质押登记,领取他项权证,并将他项权证或质押物交由成员行社授信评审中心集中保管第六章发放与支付第三十一条应根据借款合同中约定对贷款资金进行6支付,支付时应按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自主支付或受托支付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应提交用信申请,经有权人审批后,交授信评审中心进行审核第三十三条授信评审中心审核贷款风险管控措施是否落实、担保手续是否完善、合同签订是否规范,审核通过后,开通贷款发放权限第三十四条经办柜员审核有关手续后,打印借款借据,将资金转入客户账户符合自主支付规定的,由客户自主支付;符合受托支付的,根据交易合同或协议,转入交易对手账户第七章贷后管理第三十五条逐户建立信贷档案,并由专人保管第三十六条前台客户经理应根据与借款人的合同约定,监督借款人按时交息,到期还本第三十七条前台客户经理应在贷款发放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首次贷后检查,重点检查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此后应按以下频率向客户及工商部门了解客户经营现状、客户所处行业发展情况、担保情况等信息,做好贷后检查:按季结息、到期还本方式的半年检查一次,必要时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对于一定金额以上的贷款应形成贷后检查报告,并将贷后检查收集和形成的材料移交档案保管员,入档保管第三十八条短期贷款到期前7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7。

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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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模版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依法规范和加强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维护银行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贷款审批及申请第一条借款人应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贷款申请书及经营计划书等要求的材料。

第二条银行应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经营能力等因素,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

第三条银行对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审批应通过科学、合理的贷款准入标准,综合考虑借款人资信、财务状况、经营能力等条件,确保贷款风险的可控性。

第四条银行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银行政策和要求。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管理流程,保证审批程序公开、公正、透明。

第三章贷款发放和利率管理第六条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

第七条银行应当根据市场利率水平及贷款风险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贷款利率、扣款方式和还款期限等。

第八条借款人应当能够按时足额支付贷款利息和还款本金,避免逾期。

第九条银行应当加强对贷款利息和本金的管理和催收,防范贷款风险。

第四章贷款风险管理第十条银行应当制定相关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对贷款风险加强管理和监测。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加强对个人经营性贷款的风险控制,实行合理的贷款担保制度,确保贷款风险的可控性。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加强对贷款担保物的管理,保证贷款担保物的价值充足,对风险承担能力较弱的借款人加强担保要求。

第五章违约处理第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银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采取必要的追索手段,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借款人存在违约行为的,银行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借款人的风险控制和管理。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违约处理程序,确保处理程序公开、公正、透明,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对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模版中的内容未做出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银行所有。

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经营性贷款操作与管理,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经营性贷款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或其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临时性、季节性等流动资金周转以及购置、安装或修理小型设备和装潢经营性场所所需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个人经营性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不得将贷款用于股票等证券投资.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指本行,借款人指符合本行贷款条件的小型私营企业主(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自然人。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五条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人必须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具备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还贷有保障等基本条件外,同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经本行个人信用等级评定为“一般”及以上的中国公民,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口碑,为其经营业务的实际拥有者或控制人;(二)借款人年龄和贷款期限相加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三)借款人为小企业主的,其家庭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万元,其中实物资产不低于50万元,在西安市内有固定的居所;借款人为小企业主之外其他自然人的,要求至少应有一年以上行业经验,贷款投资对象和所支持行业符合国家政策并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四)具有西安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住所及联系电话;(五)能够提供证明其贷款合法用途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购销合同、合作协议、装修合同、购销发票等;(六)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七)若小企业主所经营的公司已在我行申请用于公司经营用途的贷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控制人或股东不得在我行申请相同用途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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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贷款条件和用途 (7)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9)第四章贷款担保、保险与公证 (21)第五章贷款的申请、审查与审批 (28)第六章贷款的发放、使用与偿还 (32)第七章贷后管理………………………………………………………………35第八章尽责要求………………………………………………………………36第九章附则……………………………………………………………………3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日益多元化的个人经营性融资需求,推动全行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同时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经营管理和工作尽职要求,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xx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xx银行个人信贷业务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特对原《xx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甘银办发〔2012〕246号)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第二条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向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贷款。

按照贷款期限不同,贷款可分为1年以内(含)的短期个人经营性贷款,以及1年以上5年以下(含)的中期个人经营性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经办行为经总行授权经营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定义(一)实际控制人:指非公司股东,但基于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合理因素,能够实际支配企业单位经营行为的自然人。

(二)法定代表人: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的自然人。

(三)合伙人: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合伙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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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经营性贷款管
理办法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经营性贷款操作与管理,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经营性贷款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或其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临时性、季节性等流动资金周转以及购置、安装或修理小型设备和装潢经营性场所所需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个人经营性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不得将贷款用于股票等证券投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指本行,借款人指符合本行贷款条件的小型私营企业主(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它自然人。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
第五条申请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人必须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具备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还贷有保障等基本条件外,同时还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经本行个人信用等级评定为“一般”及以上的中国公民,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口碑,为其经营业务的实际拥有者或控制人;
(二)借款人年龄和贷款期限相加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三)借款人为小企业主的,其家庭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万元,
其中实物资产不低于50万元,在西安市内有固定的居所;借款人为小企业主之外其它自然人的,要求至少应有一年以上行业经验,贷款投资对象和所支持行业符合国家政策并具有良好发展前景;
(四)具有西安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住所及联系电话;
(五)能够提供证明其贷款合法用途的有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购销合同、合作协议、装修合同、购销发票等;
(六)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七)若小企业主所经营的公司已在我行申请用于公司经营用途的贷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控制人或股东不得在我行申请相同用途的个人经营性贷款;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个人经营性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正常生产或经营活动所需临时资金总额的70%。

第七条设定抵押权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担保的,不超过经贷款人认可的抵押物价值的一定比例。

第八条个人经营性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并根据借款人偿还能力及资金运用性质确定。

第九条个人经营性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期限贷款利率浮动执行。

在贷款期内,若遇法定利率调整,本行对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按合同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执行浮动利率,按年调整。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十条个人经营性贷款可采取房屋抵押方式、保证方式、质押方式和信用方式。

第十一条房屋抵押应满足以下条件:
(1)房屋所有权人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企业。

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的房屋不得为个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2)抵押房屋须在西安市内,具有完全产权、能够在房屋管理部门上市交易;
(3)抵押房屋以住宅为主,抵押房屋已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房屋类型以配套设施完善、变现能力较强的高品质住宅和已形成商业环境的商业用房为主,商业性房屋应有良好平稳的现金流入预期;
(4)对标准化厂房、仓库、低端住宅、一般地段的商业网点、写字
楼和酒店房屋要谨慎介入;对于高价住宅、高档别墅应控制抵押物成数审慎介入;严禁介入面临拆迁的房屋以及其它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屋;
(5)抵押担保要取得产权共有人或其它权利人(含出租房屋的承租人)的同意。

(6)以普通住宅抵押率最高不超70%;以高档住宅(房价高于当地平均住宅价格三倍以上)、高档公寓、别墅作抵押的,抵押率不超过60%;以商业用房(含写字楼、商铺)、商住两用房或标准化仓库、厂房作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50%。

(7)抵押房屋价值按照本行入围的房地产评估公司估价执行。

第十二条保证方式分为法人机构保证和自然人保证。

1、法人机构保证
专业担保机构的进入,必须按照本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准入审批;经销商、服务提供商提供保证的,要求经销商、服务提供商具有较强实力和品牌影响力,在当地和所从事领域中具有绝对经营优势;
2、自然人保证:要求自然人具备良好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

第十三条质押方式:如经营权质押、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

第十四条经总行审批的信用方式及其它担保方式。

第五章贷款受理和调查
第十五条接受咨询
贷款经办行客户经理向借款申请人提供业务咨询和产品介绍,经过与客户的交流与沟通,了解客户贷款需求,根据其年龄、职业、收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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