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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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
(前770年——前221年)
o春秋时期,社会的深刻变化,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变化,其突出特点,就是新兴地主阶级顺应变革的需要,公布了成文法。
o郑国和晋国先后“铸刑书”和“铸刑鼎”,各国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奴隶制法制的解体和封建制法制的萌芽;o战国时期,各诸侯国进一步变革法制,开始形成了以法家“法治”思想为主的指导思想;
o魏国的李悝制定的《法经》和秦国商鞅的法制变革是战国时期法制的代表。
第一节以法家为主的法律指导思想
一、社会大变动与法律思想的争鸣
(一)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大变动
——根本原因: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基本特点:“礼崩乐坏”(孔子)
封建制逐步确立
——具体表现:
1、经济关系的变化
2、政治格局的变动
1、经济关系的变化
——铁制农具和牛耕的广泛应用
——私田大量出现
——个体小农生产逐渐取代集体劳作方式
——进行田制和税制改革(承认私田合法)
{结果}:
奴隶制土地国有制从根本上动摇,
封建土地私有制开始形成。
2、政治格局的变动
——“王室衰微”、“诸侯坐大”
{影响}:
1、“礼乐征伐自诸侯出”;
2、大国争霸,篡杀违礼事件不胜枚举;
3、新兴地主阶级纷纷上台,变法革新。
(二)各家法律思想的争鸣
1、儒家法律思想:
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
2、道家法律思想:
主张“道法自然”、“无为而治”;
3、墨家法律思想:
用“兼相爱,交相利”的原则改造社会;
4、法家法律思想:
主张“以法治国”,提出法、术、势相结合
二、法家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法家思想及代表人物
春秋时期——萌芽期
代表人物:管仲、子产、邓析
战国时期——成熟期
代表人物:李悝、商鞅、韩非
(二)法家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1、“事断于法”、“刑无等级”
——主要针对儒家的“礼治”
“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管子•法法》
“缘法而治。”——《商君书•君臣》
“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壹刑”)
——《商君书•赏刑》
“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韩非子•有度》
2、“重刑轻罪”、“以刑去刑”
——主要针对儒家的“德治”
“禁奸止过,莫若重刑。”
——《商君书•赏刑》
“以刑去刑,刑去事成。”
——《商君书•勒令》
“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者也”,“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
——《韩非子•六反》
3、“布法于众”、“明白易知”
——主要针对儒家的“人治”
“行法令,明白易知,为置法官吏之师,以道(导)之知,万民皆知所避,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
——《商君书•定分》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韩非子•难三》
第二节成文法的公布及其立法成就
一、公布成文法
(一)成文法的公布与制定
1、郑国的“刑书”和“竹刑”
(1)公元前536年,执政子产“铸刑书”,
——这是中国古代首次正式公布成文法。
(2)公元前501年,大夫邓析制作“竹刑”被杀。
2、晋国作刑鼎
公元前513年,执政赵鞅、荀寅“铸刑鼎”。
3、其他
各诸侯国相继公布成文法,为封建法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二)公布成文法所引发的争论
1、叔向反对子产公布成文法
“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侥幸以成之,弗可为矣。”
“国将亡,必多制。”
——《左传•昭公六年》
2、孔子反对晋国铸刑鼎
“民在鼎矣,何以尊贵?”
“贵贱无序,何以为国?”
——《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三)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1、打破了奴隶主贵族对法律的垄断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和封建制法制的诞生。
2、结束了“临事制刑”和“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奴隶制法制传统和法制秘密状态。
3、为以后法家的法治理论和司法实践提供了思想资料和斗争借鉴。
二、李悝的《法经》
——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
——成书时间:大约公元前407年(魏文侯时)
——中国法律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已失传。
(一)《法经》的主要内容
——篇章数目:共六篇,故亦称“六法”
《盗法》《贼法》《网法》
《捕法》《杂法》《具法》
——内容分类:共三类
1、正律:《盗法》《贼法》《网法》《捕法》
2、杂律:《杂法》
3、具律:《具法》
1、正律:
——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
(李悝:“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盗法》:侵犯官私财产犯罪的法律规定。
如:大盗发配边疆作戍卒,重者死刑;窥宫者,膑;拾遗不还者,刖
*《贼法》:关于侵害人身安全及危害社会秩序犯罪的法律规定。
如:杀一人者,死,家属及妻族籍没为奴。
杀二人者,死,家属、妻族和母族籍没为奴。
*《网法》(又称《囚法》)
----关于囚禁、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捕法》
——追捕盗贼及其他罪犯的法律规定。
2、杂律:即《杂法》
——主要是惩治盗贼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
——主要规定:六禁、逾制
(1)逾制:越级享用不该享有的特权或者是器物服饰。
如:大夫之家有侯物,自一以上者族
(2)六禁:
*淫禁:禁止淫靡行为
如:夫有一妻二妾,割耳;
夫有二妻,死;妻有“外夫”,宫。
*狡禁:禁止政治上的狡诈及不轨行为
如:窃兵符者死,全家及妻族籍没为奴;
窃御玺者诛,全家及妻族籍没为奴;
非议国法者死,全家及妻族籍没为奴。
* 城禁:禁止非法翻越城墙或偷渡关津要塞
如:一人偷越,死。
十人以上偷越,均死,并夷乡及族。
•嬉禁:禁止赌博(博戏)行为
如:博戏者,罚款。
如:太子博戏,笞;不改,废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