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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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

(前770年——前221年)

o春秋时期,社会的深刻变化,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变化,其突出特点,就是新兴地主阶级顺应变革的需要,公布了成文法。

o郑国和晋国先后“铸刑书”和“铸刑鼎”,各国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奴隶制法制的解体和封建制法制的萌芽;o战国时期,各诸侯国进一步变革法制,开始形成了以法家“法治”思想为主的指导思想;

o魏国的李悝制定的《法经》和秦国商鞅的法制变革是战国时期法制的代表。

第一节以法家为主的法律指导思想

一、社会大变动与法律思想的争鸣

(一)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大变动

——根本原因: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基本特点:“礼崩乐坏”(孔子)

封建制逐步确立

——具体表现:

1、经济关系的变化

2、政治格局的变动

1、经济关系的变化

——铁制农具和牛耕的广泛应用

——私田大量出现

——个体小农生产逐渐取代集体劳作方式

——进行田制和税制改革(承认私田合法)

{结果}:

奴隶制土地国有制从根本上动摇,

封建土地私有制开始形成。

2、政治格局的变动

——“王室衰微”、“诸侯坐大”

{影响}:

1、“礼乐征伐自诸侯出”;

2、大国争霸,篡杀违礼事件不胜枚举;

3、新兴地主阶级纷纷上台,变法革新。

(二)各家法律思想的争鸣

1、儒家法律思想:

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

2、道家法律思想:

主张“道法自然”、“无为而治”;

3、墨家法律思想:

用“兼相爱,交相利”的原则改造社会;

4、法家法律思想:

主张“以法治国”,提出法、术、势相结合

二、法家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法家思想及代表人物

春秋时期——萌芽期

代表人物:管仲、子产、邓析

战国时期——成熟期

代表人物:李悝、商鞅、韩非

(二)法家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1、“事断于法”、“刑无等级”

——主要针对儒家的“礼治”

“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管子•法法》

“缘法而治。”——《商君书•君臣》

“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壹刑”)

——《商君书•赏刑》

“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韩非子•有度》

2、“重刑轻罪”、“以刑去刑”

——主要针对儒家的“德治”

“禁奸止过,莫若重刑。”

——《商君书•赏刑》

“以刑去刑,刑去事成。”

——《商君书•勒令》

“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者也”,“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

——《韩非子•六反》

3、“布法于众”、“明白易知”

——主要针对儒家的“人治”

“行法令,明白易知,为置法官吏之师,以道(导)之知,万民皆知所避,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

——《商君书•定分》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韩非子•难三》

第二节成文法的公布及其立法成就

一、公布成文法

(一)成文法的公布与制定

1、郑国的“刑书”和“竹刑”

(1)公元前536年,执政子产“铸刑书”,

——这是中国古代首次正式公布成文法。

(2)公元前501年,大夫邓析制作“竹刑”被杀。

2、晋国作刑鼎

公元前513年,执政赵鞅、荀寅“铸刑鼎”。

3、其他

各诸侯国相继公布成文法,为封建法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二)公布成文法所引发的争论

1、叔向反对子产公布成文法

“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侥幸以成之,弗可为矣。”

“国将亡,必多制。”

——《左传•昭公六年》

2、孔子反对晋国铸刑鼎

“民在鼎矣,何以尊贵?”

“贵贱无序,何以为国?”

——《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三)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1、打破了奴隶主贵族对法律的垄断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和封建制法制的诞生。

2、结束了“临事制刑”和“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奴隶制法制传统和法制秘密状态。

3、为以后法家的法治理论和司法实践提供了思想资料和斗争借鉴。

二、李悝的《法经》

——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

——成书时间:大约公元前407年(魏文侯时)

——中国法律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已失传。

(一)《法经》的主要内容

——篇章数目:共六篇,故亦称“六法”

《盗法》《贼法》《网法》

《捕法》《杂法》《具法》

——内容分类:共三类

1、正律:《盗法》《贼法》《网法》《捕法》

2、杂律:《杂法》

3、具律:《具法》

1、正律:

——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

(李悝:“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盗法》:侵犯官私财产犯罪的法律规定。

如:大盗发配边疆作戍卒,重者死刑;窥宫者,膑;拾遗不还者,刖

*《贼法》:关于侵害人身安全及危害社会秩序犯罪的法律规定。

如:杀一人者,死,家属及妻族籍没为奴。

杀二人者,死,家属、妻族和母族籍没为奴。

*《网法》(又称《囚法》)

----关于囚禁、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捕法》

——追捕盗贼及其他罪犯的法律规定。

2、杂律:即《杂法》

——主要是惩治盗贼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

——主要规定:六禁、逾制

(1)逾制:越级享用不该享有的特权或者是器物服饰。

如:大夫之家有侯物,自一以上者族

(2)六禁:

*淫禁:禁止淫靡行为

如:夫有一妻二妾,割耳;

夫有二妻,死;妻有“外夫”,宫。

*狡禁:禁止政治上的狡诈及不轨行为

如:窃兵符者死,全家及妻族籍没为奴;

窃御玺者诛,全家及妻族籍没为奴;

非议国法者死,全家及妻族籍没为奴。

* 城禁:禁止非法翻越城墙或偷渡关津要塞

如:一人偷越,死。

十人以上偷越,均死,并夷乡及族。

•嬉禁:禁止赌博(博戏)行为

如:博戏者,罚款。

如:太子博戏,笞;不改,废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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