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三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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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学年度初三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暨推荐、自荐实施方案
晋元高级中学附属学校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上海市教委关于2010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教委关于实施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通知》,为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树立正确的人才观、质量观,落实“以学生发展为本”的二期课改的理念,全面客观反映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发展状况和水平,引导学生主动发展;同时为初中毕业学生学业达标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提供重要参照依据,根据区教育局、招生办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晋元附属学校09学年度初三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二、工作领导小组(9人)
组长:骆奇((校长)副组长:杨戈(书记)冯雪(副校长)
组员:许瑾(教导主任)王笠春(政教主任)朱晓艳(教导副主任)贾宁(初三年级组长)王翰林(班主任)胡彦(班主任)
曹莉邵彩云(初三家长代表)
三、工作原则:
实事求是,讲求诚信;遵循公开公平、民主集中原则
以实证性材料和数据为基础,做到质和量的统一;
师生共同参与评价,做到学生自评、小组互评、年级教师评议相结合
四、实施流程:
1.组建机构:拟定实施方案细化指标,组建由校长任组长的学校初三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
组(4/12),一并公示两天;以班级为单位,成立学生、教师评价小组(4/15),在班级中进行公示通过。
2.告知家长:以方案网上公示形式告知家长,家长无显著反对意见,即可实施方案。
3.培训动员宣传:培训班主任和初三相关教师(4/12中午),召开年级组学生大会(4/15午间)做好
动员,班主任对班级学生作动员宣传,组织学生收集自己学习成果材料。
4.班级评议:开展学生自评(4/13)、学生小组评议(4/13)、材料汇总并交教师评价小组。
5.教师评议:教师评价小组开展评议(4/15)
6.学生自荐:学生根据自身情况向学校提出自荐申请(4/15)。
7.学校审核:评价结果上报学校工作领导小组(4/16),按各类指标打分情况,结合学生一贯表现,
审定推荐、自荐名单(4/16),整理学生材料。
8.结果公示:推荐生与自荐生综合评价结果在全校公示五个工作日(4/19、4/20、4/21、4/22、4/23)。
9.结果投诉:学生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公示期间可向学校评价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校评价领导小组
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答复。
10.上报审核:上报区中招办推荐生材料(4/26)。
11.填报志愿及预录取由市里统一安排。
五、实施要求
1、分组测评
1)学生自评:自我评定。学生要体现诚信意识,对自己负责,对集体负责,客观评价自己;
2)学生小组评:
A.学生逐个在班级大组中交流(大组人数每组不低于15人);
B.设立班级学生民主评估仲裁小组:班级按男女比例、各个层次成绩的学生代表、班级或团队干部组
成班级五人民主评议小组。五人小组成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由选举产生,须经全班师生公认一致通过,公示一天后,无异议,才能成为班级民主评估仲裁小组,履行职责对各项采分点进行打分。小组除五人外,再增设一名替补成员。当组内成员涉及到为自己打分时,采用回避制度,由替补成员补充组成五人小组对组内成员进行打分。
(注:进行小组打分时,须有不担任该毕业班教学的学校中层干部在场,进行监督,确保小组评议的公正性)。
3)教师评:由担任班级学科教学的5名教师(含班主任)联合评定,教师评定者至少在本届初三任课。
2、分值设置及比例:
一级项目各分值满分均为100分,分数合计按所列权重予以折算;各栏采分点自评、小组评、教师评的分值满分为20分,在累加时所占比例分别为20%,40%,40%;累加分折算为等第时,获“优”为总人数的10%,“良”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5%;优计为20分,良为15分,合格为10分,不合格为5分。
六、课价内容和采分点设定:
评价一级指标:德、智、体、美、爱好特长
1、德:
1)思想品德——热爱祖国、勤奋自强(勇于、善于表现自己,有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诚信守法(诚实做人、遵守校规、遵守公德)、文明礼貌(尊重关爱他人、言行礼貌情绪控制好,善于听取老师、家长和同学的建议)、团结合作(团结互助、平等合作;人际关系融洽,积极、愿意、善于与同学合作,愿意帮助同学或主动向老师、同学请求帮助)
2)社会实践——学军学农、实践活动(社会考察、志愿者服务、公益劳动校外服务劳动基地活动;寒、暑社区实践考察活动;春、秋游探究活动;校内志愿服务)、劳动表现(校内、家庭)学军学农和实践活动的基本给分均为2分,若有突出表现(荣获学军学农积极分子和担任学生干部)得4分。
3)德育学科学习——学习表现、学习能力、学习成绩
仅用于个体评定时:成绩按优、良、合格、不合格,进行记载;
推优时,以各学期实际分数评定;或按以下进行折算:优(90)、良(80)、合格(60)、不合格(40)。该板块1)至3)的内容仅用于个体评定时:相关成绩按优、良、合格、不合格,进行记载;
推优时,以实际累计总分计算。
2、智:
1)学习表现——学习态度、学习习惯(对学科的感情与积极的心态,如求知欲、提问的频度、深度与广度、兴趣、不畏困难等等;作业认真、按时完成,书写规范,无迟交、不交现象,不抄袭。每次测验后,能较为准确地找出个人得失,并提出今后的学习方法和策略)
2)实践能力——实验操作能力、技术操作能力、学科实践能力。
3)学习能力——阅读交流能力、科学探究能力(能主动学习,有自己的学习计划安排,除完成正常作业以外,阅读课外书籍,广泛的知识与爱好;有良好的预习与复习习惯)
4)各类课程的学习——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研究型课程各课程的成绩记录
按学籍管理规定,缺课超过一定课时,将不得参加学业评估,重新修满课时,才能参加学业评估。(1)基础型课程学习情况
仅用于个体评定时:各科成绩按优、良、合格、不合格,进行记载;
推优时,除各学期等第外还需作如下调整:
考试学科学期成绩以期中、期末各占40%、60%进行计算;
考试学科学年成绩以第一学期,第二学期分别占40%、60%计算;
预备、初一、初二、初三四个学年总成绩分别以10%、15%、25%、50%、计算;
四个学年的各门考试学科的百分制分数、累计出考试学科四年的总成绩(此成绩作为推优时的采分);
其中,初三年级第二学期成绩即模拟考(模拟考未进行时操作以第一次月考成绩计)。
非考试学科(社会、历史、地理、信息、生命、劳技等)限于个体评定时,按照百分制100——90记为优、89——80记为良、79——60记为合格、59以下记为不合格。推优时,以各学期实际分数评定;或按以下进行折算:优(100)、良(85)、合格(60)、不合格(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