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送检统一规定 (1)培训资料
001建设工程检测管理规定
我国部分地区已经采用电子唯一性识别标识
检测试样抽取、制作时,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 见证人员应当对检测试样张贴或者嵌入唯一性识别标识, 并现场将检测试样信息录入检测信息系统。唯一性识别 标识由检测行业协会统一发放并登记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将检测试 样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不得损坏唯一性识别标识。
另一方面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的现场取 样缺少必要的监督管理机制,滋生了由于 试样弄虚作假而出现样品合格但工程实体 质量不合格的不良现象,使检测手段失去 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作用。因此,对工程质 量检测进行全方位管理已经刻不容缓。
为保证试件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 实,制止出具只对试件(来样)负责的检测报告, 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 确性,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建监( 1996)208号《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 意见》及建建(2000)211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要 求,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样制 度,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由施工 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试验室进行试验。
材料。
云南省监理员考试大纲
考试大纲P4页 建筑材料检测标准及取样方法考试范 1 围混凝包土括试:件的取样及制作
2 砌筑砂浆试件的取样 3 混凝土外加剂的取样 4 水泥的取样 5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的取样 6 钢筋、焊接件及连接件的取样 7 墙体材料的取样 8 防水材料的取样
本次参加培训的人员有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的人员。在实行见证取样工作中,见证员需要对见证 取样送检制政策规定以及送检见证程序的了解,而取 样员应熟悉并掌握取样的范围及方法,两者侧重面是 不一样的。考虑到见证员和取样员工作的相关性,因 此,培训工作同期进行,岗位证书分别办理。
建筑工程材料送检要求及规定
.项目名称证明文件送检规定1、产品合格证2、出厂物理性能抽取样批量:同一水泥生产厂、同期出厂、同一出厂编号及同强度的水1水泥检报告 3、建筑资料放射性指标检泥:( 1)散装水泥:≤ 500t/ 批;( 2)袋装水泥:≤ 200t/ 批;验报告 4、物理性能进场后查验报(3)当对水泥质量有思疑或寄存期超出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告过一个月)一定复检。
做到先查验后使用,禁止先施工后查验同一世产厂、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级别、同一交货状态及同一进场时间的钢筋:( a)热轧带肋、光圆钢筋、低碳钢热轧圆盘条及余1、钢筋2、预应钢筋3、钢绞线4、1、产品合格证 2、出厂抽检报告 3 热钢筋:≤ 60t/ 批。
( b)冷轧带肋钢筋:≤ 50t/ 批。
( c)钢筋焊接2、力学及工艺性能查验报告网应成批查收,每批应由同一厂家生产的、受力主筋为同向来径的焊钢丝接网构成,重量不该大于 20t/ 批做到先查验后使用,禁止先施工后检验送检数目20个以上不一样部位取等量样品不小于。
拉伸L=+10d(2支/ 组)曲折(2支/ 组)3钢筋化学成分查验钢筋的取样要求、产品合格证要求及查验报告填写要求详见同上。
1、产品合格证2、出厂抽检报告4砌体资料、进场物理性能查验报告4、建筑资料放射性指标查验报告有以下状况之一者,均需进行钢筋化学成份查验报告:(1)入口钢筋焊接前,应进行化学成份剖析及可焊性试验;(2)钢筋在加工过程中,如发现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明显不正常现象取样批量:同一产地、同一规格的砌体:( 1)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每一万块为一批,不足一万块时亦为一批;( 2)轻集料混凝土3小型空心砌块:每 1万块为批,不足 1万块时亦为一批;( 3)一般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每 1万块/ 批,不足 1万块时亦为一批;( 4)蒸压灰砂砖、蒸压灰砂空心砖、粉煤灰砖:每 10万块为一批,不足 10万块亦为一批;烧结砖类第 3.5 万块为一批,不足 3.5 万块亦为一批。
1.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附件1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落实质量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企业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企业的试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进行随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五条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保障性住房工程应当按照100%的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砂、碎石;(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有防水要求的阳台)以及防渗接头等防水材料;(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九)沥青、沥青混合料;(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十一)建筑外窗、幕墙材料;(十二)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绝热、粘结材料和增强网等;(十三)钢结构工程用钢材、焊接材料及防腐防火材料等;(十四)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使用的连接套筒、灌浆料、座浆料、外墙密封材料等;(十五)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工程材料检验制度
工程材料检验制度是保障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于确保工程材料达到国家标准和工程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制度的要素、作用及实施中的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制度的要素:(1)制度的目标确定。
工程材料检验的目标是确保工程质量,因此制度要明确工程材料检验的目标和要求。
(2)检验人员的职责和要求。
制度要对检验人员的资质、职责和要求进行明确,确保检验人员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
(3)检验方法和标准的确定。
制度要明确工程材料的检验方法和标准,确保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检验记录和报告的管理。
制度要规定检验记录和报告的管理要求,确保检验过程和结果的可追溯性和准确性。
二、制度的作用:(1)确保工程质量。
通过工程材料的检验,可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合格材料,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工程要求。
(2)提高材料供应商的质量意识。
制度的实施可以促使材料供应商加强质量管理,提高材料的质量水平。
(3)减少工程事故的发生。
通过对工程材料进行检验,可以排除存在安全隐患的材料,降低工程事故的发生概率。
(4)保障工程进度和成本控制。
通过工程材料检验,可以避免因材料不合格而导致的工程进度延误和成本增加。
三、实施中的注意事项:(1)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制度的实施需要得到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支持和重视,要确保制度的落实和执行。
(2)检验设备和人员培训。
为了保证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需要配备先进的检验设备,并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
(3)与材料供应商的密切合作。
制度实施过程中需要与材料供应商密切合作,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同维护工程质量。
(4)持续改进和优化。
制度的实施应不断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进行改进和优化,提高制度的效果和适应性。
工程材料检验制度的实施对于确保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制度的要素、明确制度的目标和要求、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可以使工程材料检验制度更加规范和有效,为工程质量的提升提供有力保障。
20241104检测培训-取样送检指南参考文件资料111
耐热性
/
低温顺性
/
剪切状态下的粘合性
/
3卷
剥离强度
√
剥离强度保持率
/
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
凝聚时间
/
每10t为一批,不足10t也为一批。
JC/T 984-2025《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 GB50208-2025《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7d抗渗性
√
抗压强度
轻物质含量
√
硫化物和硫酸盐含量
/
有机物含量
/
坚实性
/
氯离子含量
/
碱料反应
/
粉煤灰
细度
√
1、每商砼厂、每月抽检不少于一次。
GB/T1596-2025《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1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样,至少3kg
烧失量
√
含水量
√
需水量比
√
连续供应的200t相同等级、相同种类的粉煤灰为一个批次,不足200t时也按一个批次计。
(三、原材料-防水材料类)
短纤针刺土工布400g/m2
外观
/
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工艺的一个交货批划分检验批
GB/T17638-1998《土工合成材料短纤针刺非织造土工布》
4㎡
单位面积质量
/
厚度
/
幅宽偏差
/
断裂强力
√
断裂伸长率
√
CBR顶破强力
√
等效孔径
/
垂直渗透系数
/
顶破强力
√
沥青基聚酯胎预铺防水卷材
√
空隙率
√
有机物含量
/
硫化物和硫酸盐含量
建筑工程各类材料送检取样规范(资料员)20221216.docx
建筑工程各类材料送检取样规范(资料员)20221216.docx 范本一:本文档为建筑工程各类材料送检取样规范,旨在规范建筑工程材料的送检和取样流程,确保材料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以下是本规范的具体内容:1. 建筑工程材料的分类和要求:1.1 水泥材料:1.1.1 普通硅酸盐水泥1.1.2 矿渣水泥1.1.3 特种水泥1.2 砂浆材料:1.2.1 石灰砂浆1.2.2 水泥砂浆1.2.3 熟石膏砂浆1.3 石材材料:1.3.1 天然石材1.3.2 人造石材1.4 钢材料:1.4.1 钢筋1.4.2 钢板1.4.3 钢管1.5 混凝土材料:1.5.1 普通混凝土1.5.2 高强混凝土1.5.3 轻质混凝土1.6 隔墙材料:1.6.1 砖墙1.6.2 石膏板墙1.6.3 福建泡沫板墙 1.7 屋面材料:1.7.1 瓦片屋面1.7.2 阳光板屋面1.7.3 金属板屋面2. 送检和取样的方法和步骤:2.1 材料的送检:2.1.1 确定送检样品的数量和规格 2.1.2 编制送检材料清单2.1.3 填写送检申请表格2.1.4 联系送检单位并办理送检手续 2.2 取样方法:2.2.1 确定取样位置和数量2.2.2 使用合适的工具进行取样2.2.3 将取样标本妥善保存和封存2.2.4 填写取样记录和标签3. 材料检测的内容和要求:3.1 外观质量检测3.2 物理性能检测3.3 化学成分检测3.4 力学性能检测3.5 耐久性能检测4. 本文涉及附件:4.1 送检材料清单表格4.2 送检申请表格4.3 取样记录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 普通硅酸盐水泥:也称为硅酸盐水泥,是一种常用的建筑水泥,具有良好的硬化性能和强度。
2. 矿渣水泥:是以矿渣为主要原料制成的水泥,具有较好的抗渗透性能和耐久性能。
3. 特种水泥:指用于特定工程要求的水泥,如硫铝酸盐水泥、耐火水泥等。
4. 石灰砂浆:是由石灰和砂料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建筑砂浆,用于砌筑和抹灰。
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工作标准
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工作标准目录1 见证取样送检范围 02 见证取样送检的程序 03 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 04 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频率与方法 (1)4.1 水泥 (1)4.2 钢筋混凝土用钢材 (2)4.2.1 钢筋原材料 (2)4.2.2 钢筋焊接 (2)4.2.2.1 闪光对焊 (2)4.2.2.2 电弧焊、电渣压力焊、气压焊 (3)4.2.2.3预埋件钢筋T型接头 (3)4.2.2.4 钢筋机械连接 (3)4.2.2.5 钢筋焊接骨架及焊接网 (4)4.3 砂、石 (4)4.4 混凝土、砂浆性能 (5)4.4.1 混凝土抗压强度 (5)4.4.2 混凝土抗渗 (6)4.4.3 混凝土抗折强度 (6)4.4.4 混凝土配合比 (7)4.4.5 砌筑砂浆抗压强度 (7)4.4.6 砂浆配合比 (7)4.5 简易土工 (8)4.6 混凝土掺加剂 (8)4.6.1 混凝土外加剂 (8)4.6.2 粉煤灰 (9)4.7 沥青、沥青混合料 (9)4.7.2 沥青混合料 (9)4.8 预应力钢材、锚夹具 (10)4.8.1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 (10)4.8.2 预应力锚、夹具 (10)4.9 钢结构工程用钢材、连接件 (11)4.9.1 钢结构工程用钢材 (11)4.9.2 网架节点承载力 (11)4.9.3 高强螺栓连接副 (12)4.10 建筑节能工程检测 (12)4.10.1胶粉聚苯颗粒保温系统 (12)4.10.2 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 (13)4.10.3 硬质泡沫聚氨酯系统 (13)4.10.4 保温砂浆同条件试块 (13)4.10.5 门窗 (14)4.11 室内环境监测 (14)4.11.1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 (14)4.11.2 人造木板 (15)4.11.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涂料 (15)4.11.4 胶粘剂 (15)4.11.5 天然花岗岩石材、瓷质砖 (15)4.12 建筑水电 (15)4.12.1 冷热水用聚丙烯(PP-R)管材、管件 (15)4.12.2 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U-PVC)管材、管件 (16)4.12.3 给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管件 (16)4.12.4 电工套管 (17)4.12.5 电线电缆 (17)4.12.6 低压配电箱 (17)4.12.7 开关、插座 (18)4.13 墙体、屋面材料 (18)4.13.2 砖 (18)4.13.3 瓦 (18)4.14 饰面材料 (19)4.14.1 饰面石材 (19)4.14.2 陶瓷砖 (19)4.14.3 建筑涂料 (19)4.15 防水材料 (20)4.15.1 防水涂料 (20)4.15.2 防水卷材 (21)4.15.3 高分子防水材料 (21)4.16 门窗物理性能 (22)4.17 混凝土路面砖 (22)4.18 混凝土路缘石 (22)4.19 建筑石灰 (23)4.19.1 建筑生石灰 (23)4.19.2 建筑生石灰粉 (23)4.19.3 建筑消石灰粉 (23)1 见证取样送检范围1.1 见证取样数量: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样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2024年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四篇)
2024年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大唐闻喜风电工程项目部见证取样管理制度(试行)一、见证取样制度1、每个单位工程应设置1-指定数量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由现场监理人员担任,或由建设单位委派具备相关试验知识的专业人员。
施工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人员不得担任此角色。
见证人员需通过培训考试,取得《见证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建设单位需向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提交《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进行备案。
如见证人更换,需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2、承担有见证试验的试验室应从具有对外试验业务资格的试验室或法定检测单位中选定,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施工企业的试验室不得承担此项试验业务。
3、以下项目需进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指定天数的标准养护)。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和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用于结构实体检验的混凝土同条件试块。
(9)国家规定的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10)合同约定应进行见证检验的项目。
(11)对材料质量有争议需要仲裁时进行的见证检验。
二、见证记录1、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应按照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并在试样或其包装上进行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注明名称、样品数量、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并由取样人和见证人签字。
见证人需填写《见证记录》,并将其纳入工程档案。
试验室在确认委托试验文件和试样上的见证标识、封志无误后,方可进行试验,否则应拒绝试验。
2、单位工程的有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不得少于试验总数的指定百分比,试验总次数在指定次数以下的不得少于指定次数。
3、重要工程或工程的重要部位可增加有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
送检试样应从现场施工试验中随机抽取,不得另行取样。
建筑工程材料送检制度
建筑工程材料送检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定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所有材料的送检工作,以确保材料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2.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规定的检验与试验程序。
3. 材料送检应遵循“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由采购方负责组织送检。
4. 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材料检验部门或委托外部专业机构进行材料检验。
二、材料送检范围1. 主要材料:如水泥、钢筋、砖瓦、砂石等。
2. 辅助材料:如电线、管材、涂料、防水材料等。
3. 新型材料:未经广泛使用验证的材料,或是新开发、新引进的材料。
4. 其他需要送检的材料:根据设计要求或相关法规要求需送检的其他材料。
三、送检程序1. 材料进场时,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外观检查,确认无明显缺陷后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2. 根据材料的种类和特性,制定相应的检验计划,并准备必要的样品。
3. 将样品送至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取得检验报告。
4. 检验合格的材料方可用于工程施工;不合格的材料必须立即退场,并做好记录。
5. 对于关键性材料,应增加抽检频率,确保材料质量的稳定性。
四、责任划分1. 施工单位负责建立健全的材料送检体系,并对送检结果负责。
2.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材料的送检过程,确保送检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 采购单位负责提供合格证明和相关技术资料,配合完成送检工作。
4. 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材料的规格和性能要求,为送检提供依据。
五、记录与报告1. 施工单位应建立完整的材料送检记录档案,包括送检申请、检验报告、使用记录等。
2. 检验报告应真实反映材料的性能,并由专业人员进行解读和存档。
3. 如发现材料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六、违规处理1. 对于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材料,应立即停工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2. 对于伪造检验报告、逃避送检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施工单位负责解释。
建筑材料取样送检标准
建筑材料取样送检标准
建筑材料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对于
建筑材料的取样和送检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建筑材料取样送检标准是指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对建筑材料进行取样和送检的程序和要求,以确保建筑材料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工程要求。
下面将就建筑材料取样送检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建筑材料的取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取样时应当注意遵循取
样点的选择、取样数量、取样方法和取样标识等要求。
对于不同类型的建筑材料,取样的方法和要求也有所不同,因此在取样过程中,应当根据具体材料的特点和使用要求进行合理的取样操作。
其次,建筑材料的送检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送检时应当注意遵循送
检样品的包装、标识、运输和送检单的填写等要求。
送检样品的包装应当严密可靠,标识应当清晰明确,送检单的填写应当准确完整,以确保送检样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再次,建筑材料的取样和送检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或人员进行操作,取样和送检的过程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以确保取样和送检的结果具有可靠性和可信度。
最后,建筑材料的取样和送检结果应当及时准确地反馈给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对于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综上所述,建筑材料取样送检标准是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只
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取样和送检,才能确保建筑材料的质量符合要求,为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希望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能够充分重视建筑材料取样送检工作,做好每一个细节,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建筑材料送检统一规定 (1)
建筑材料取样送检1、钢材、接头取样试验的批量应符合下规定
6、砂浆取样试验的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见证取样应符合的规定
1、建筑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送检时,要求通知监理人员在现场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的对外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要求施工单位在送检前,应先考察检测单位是否具备条件,条件符合后,施工单位应上报有关检测单位资料予监理审查。
2、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3、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⑴用于承重结构的砼试块;
⑵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⑶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⑷用于承重墙的砖和砼小型砌块;
⑸用于拌制砼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⑹用于承重结构的砼中使用的掺加剂;
⑺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⑻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4、见证取样应制作见证记录。
最新版建筑材料送检规范(新)
最新版建筑材料送检规范(新)1:1.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最新版建筑材料的送检流程和要求,以确保建筑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促进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
2.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建筑材料的送检,包括但不限于水泥、钢材、玻璃、木材等。
3.定标和测试方法3.1. 定标要求在进行送检前,建筑材料必须符合相关定标要求。
3.2. 测试方法建筑材料的测试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具体测试方法由制造商或供应商提供。
4.送检程序4.1. 送样准备收集建筑材料样品,同时记录样品信息,确保标识的准确性。
4.2. 样品保存样品应妥善保存,防止损坏或污染。
4.3. 送检要求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准备送检所需的文件和资料。
4.4. 送检流程将建筑材料样品送至指定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同时提供送检单和其他必要的文件。
5.检测结果与处理实验室对建筑材料进行测试,并详细的测试报告。
根据测试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接受、拒收或重新测试。
6.附件本文档附带以下附件:- 建筑材料送样记录表- 相关法律法规7.术语和注释7.1. 建筑材料:指用于建筑工程的各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水泥、钢材、玻璃、木材等。
7.2. 送检:将建筑材料样品送至实验室进行检测。
2:1.背景本文档旨在规定最新版建筑材料的送检规范,以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施工过程中材料的合格性和可靠性。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建筑材料的送检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混凝土、砖块、钢材、玻璃等。
3.送检要求和流程3.1. 定标要求建筑材料在进行送检前必须符合相应的定标要求,包括力学性能、化学成分等。
3.2. 送样准备收集建筑材料样品,并进行标识和记录。
3.3. 样品保存样品应妥善保存,防止损坏或污染,以保证送检结果的准确性。
3.4. 送检流程将建筑材料样品送至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同时提供送检单、相关文件和资料。
3.5. 检测结果与处理实验室对建筑材料样品进行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做出相应处理,包括接受、拒收或重新测试。
建筑材料检验规范
建筑材料检验规范在现代建筑领域,建筑材料的质量和安全性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寿命。
因此,建筑材料的检验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本文将重点探讨建筑材料检验的规范和规程,确保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建筑物的质量。
一、建筑材料检验的重要性建筑材料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建筑物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实用性。
因此,建筑材料的检验必不可少。
建筑材料检验的目的是确保所采购和使用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减少建筑物因材料质量问题带来的隐患和安全风险。
建筑材料检验的内容通常包括原材料的检验、生产工艺的检验和成品的检验。
通过检验,可以查明建筑材料的物理、化学、力学和耐久性能是否符合要求,从而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寿命。
二、建筑材料检验的方法和标准1. 原材料检验原材料检验是建筑材料检验的第一步,它主要用于确保所采购的原材料符合要求,并为后续生产提供可靠的基础。
原材料检验主要包括外观检查、化学成分分析、物理性能测试等,以保证所用原材料的质量。
例如,在水泥生产中,常见的原材料包括石灰石和粘土。
在原材料检验中,需要对这些原材料的物理性能、化学成分以及杂质含量等进行检测,确保原材料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2. 生产工艺检验生产工艺检验是对建筑材料的生产过程进行检验,以确保所生产的建筑材料与产品设计和质量标准相一致。
生产工艺检验包括生产设备的检验、工艺参数的检测、生产工艺的规范等。
例如,在钢材生产中,生产工艺检验可以包括对钢材的热处理工艺进行检验,检查钢材的硬度、抗拉强度等物理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同时,还需要检验钢材的表面处理工艺,以确保钢材的防腐性能和外观质量。
3. 成品检验成品检验是对生产完成的建筑材料进行全面检验,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成品检验通常包括外观检查、力学性能测试、耐久性能测试以及特定性能测试等。
例如,在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中,对于钢筋的成品检验需要对钢筋的外观质量、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等进行检测。
这些检测项目的合格与否直接影响到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建筑工程材料抽样送检计划及频率要求
1、砖:在同一产地、同一规格条件下,(1)烧结普通砖:每15万匹或不足15万匹为一个送样批次。
(2)烧结多孔砖:每3.5万匹~15万匹为一个验收批,不足3.5万匹也按一批计。
(3)烧结空心砖:3万匹或不足3万匹时亦为一个送样批次,每组抽样10块。
2、水泥:12㎏,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3、钢筋原材:2长2短,长的50cm,短的30cm, 每一批由同一厂别家、同一炉号、牌号、同一规格、级别、同一交货状态、同一进场时间的情况下,热轧带肋钢筋组成<60t每批、冷轧带肋钢筋组成<50t 每批、冷拉钢筋<20t每批,不足20t时,亦为一批,均抽检一次。
4、钢筋焊接:3根50cm,电渣压力焊:焊接接头不超过300个为一个送样批次,钢筋机械连接接头不超过500个接头抽样一次。
5、砂:抽检数量为20㎏,按同一产地、同一规格、同一进场时间,每≤400m3/批或≤600t为一验收批进行抽样。
6、碎(卵)石:抽检数量为40㎏,同一产地、同一规格、同一进场时间,数量不超过600T抽样一次。
7、基岩取芯:天然抗压一组9个,饱和抗压一组6个,直径根据水钻大小决定,一般为100㎜。
9、配合比:砼配合比:砂60斤、石子100斤、水泥60斤,砂浆配合比:砂30斤、水泥30斤、根据需要添加外加剂10斤。
10、砂浆试块: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同种原料,每台搅拌机,每一楼层或250m3砌体为一取样单位;每一取样单位标准养护试块的留置组数不得少于一组,每组六块,规格为75×75×75㎜。
11、砼试块: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个为一组,规格为100×100×100㎜。
送检规定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材料和现场实体质量检测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及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确保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取样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过程。
其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包括检测取样、送检过程的见证和现场检测的见证;取样是指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测)对象中随机抽取代表一定批量试验样品的过程;送检是指取样后将试样从现场移交给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全过程。
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现场制作的砼、砂浆所有试块均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现场实体检测均应进行见证。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员的报名、培训组织、上报和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见证和取样员的管理第六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中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见证员岗位证书(编号上网),同时取得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授权委托书》(附表一)后方可上岗履行其职责。
第七条取样人员应由施工单位中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取样员岗位证书(编号上网),同时取得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授权委托书》(附表一)后方可上岗履行其职责。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条例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条例----------------------- -----------------------日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8月23日经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与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与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与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与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与复印件;(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与复印件;(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与质量控制措施。
(建建〔2000〕211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1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部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材料进场验收、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材料进场验收、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第一篇:材料进场验收制度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严格把好见证取样送检关,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把好建筑材料质量关,确保建筑工程结构安全,提高工程质量。
1、材料进场验收(1)凡进场材料要证件齐全。
重要材料(钢材、商砼等),批号明确并与证件吻合,否则令其退场。
(2)严禁材料未经报验、验收私自用于工程,或未经复验(复验结果未出)即用于工程。
2、各施工项目部对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工作要严格组织管理,并选派有经验具有一定的相关基础理论知识和持证人员负责这项工作。
3、所有检测材料必须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
4、建筑材料、试块、试件必须有专人专项负责,有见证人员对试样进行监护,有监理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5、各施工单位送样人员和监理人员对建筑材料、试块、试件检测结果做好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工程技术档案。
6、建筑材料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质量,杜绝弄虚作假,用优质材料替代劣质材料检测。
第二篇: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工程项目总监对建筑工程项目相关见证取样及送样负全责。
本工程由项目总监挑选确认责任心强、了解建筑物资性能、明确需要复试的材料种类及抽样标准及代表批量等内容的监理人员。
专门负责该建筑工程的建筑物资复试前的见证取样和送样,并负责对施工过程的试验和检验及试件的成型制作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样。
必须见证建筑材料和各种试件取样的真实性以保证整体建筑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合格标准,消除隐性的工程质量缺陷。
建筑物资进场见证抽取样品并送样。
凡是国家现行检验规范和地方规程要求复试的建筑材料必须经专业监理外观检验确认合格后,由专门负责监理人员与承包单位抽样人员一起进行抽取样品,监理人员见证抽取过程并与承包单位一起送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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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送检统一规
定(1)
建筑材料取样送检1、钢材、接头取样试验的批量应符合下规定
2、水泥、粉煤灰取样试验的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3、砌墙砖取样试验的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4、防水材料取样试验的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5、砼试块取样送检的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6、砂浆取样试验的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7、配合比取样试验的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8、砂、碎石取样试验的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9、土壤取样试验的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0、铝合金型材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1、外加剂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2、给排水、电气取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四、见证取样应符合的规定
1、建筑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送检时,要求通知监理人员在现场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的对外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要求施工单位在送检前,应先考察检测单位是否具备条件,条件符合后,施工单位应上报有关检测单位资料予监理审查。
2、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3、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⑴用于承重结构的砼试块;
⑵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⑶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⑷用于承重墙的砖和砼小型砌块;
⑸用于拌制砼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⑹用于承重结构的砼中使用的掺加剂;
⑺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⑻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4、见证取样应制作见证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