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2]171号)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6f59afc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94.png)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
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2.06.20
•【字号】琼财教〔2022〕399号
•【施行日期】2022.06.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
通知
有关市县财政局:
为提升全民科学素质,加强基层科普能力建设,经研究,现下达你市县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具体金额见附件1),此项资金列2022年政府支出功能科目“2060702-科普活动”,收入科目“1100306-科学技术”。
请按照中国科协、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科普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科协发普字〔2017〕45号)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教规〔2022〕5号)要求,加强管理,切实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示范作用。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开展项目绩效监控与绩效评价。
附件:1. 2022年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分配表
2. 绩效目标表
海南省财政厅
2022年6月20日附件1
2022年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分配表
附件2
绩效目标表。
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资金自查报告
![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资金自查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47ed9b98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a9.png)
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资金自查报告
一、自查范围
2012-2017年期间获得“基层科普行动计划”项目资金和省科协科普项目资助资金。
二、自查内容
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专项资金支出凭证、账目,支出凭证与实物对应情况及政府采购程序履行情况。
2017年项目资金按照因素法自查。
三、检查步骤
1.自查。
各县(市、区)科协按照中国科协、财政部《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江西省科协《科普专项资金使用考评管理办法》规定,对照项目申报书和资金预算表,对本辖区内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根据支出实际情况填写《项目资金实际支出表》(附件1),并对照《项目资金实际支出表》逐一提供财务票据复印件。
2.整改。
各县(市、区)科协根据自查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找出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项目资金使用及整改说明情况X月X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协办公室报告。
3.核查。
市科协将对上报的所有资金报销票据复印件进行核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四、自查要求
1.提高认识。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自查工作,精心安排,认真梳理,要落实专人负责,抓紧开展自查工作。
2.严格自查。
要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和政策精神,对照自查内容认真开展自
查,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要做好沟通协调,重大问题和遇疑难问题及时汇报,做好自查日常安排。
并通知项目单位准备好相关材料,实行层级自查、层级负责制。
3.完善制度。
各单位要通过开展自查,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问效,建立起源头治理的长效机制。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97eabda9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9d.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10.24•【文号】财教[2012]396号•【施行日期】2012.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促进地方科技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要求,财政部对《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4〕12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12年10月24日附件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地方科技活动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科技事业发展、改善地方科研单位工作条件、提高地方科学普及水平。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为补助性质。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专项资金、地方财政投入、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逐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二章管理使用原则和补助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按照下列原则管理和使用:(一)统筹规划。
为贯彻《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
![为贯彻《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https://img.taocdn.com/s3/m/f2e67b687cd184254a353552.png)
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中央财政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按照“奖励先进、定额补助、定向使用”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财政部会同中国科协根据基层科普工作的实际需要、年度专项资金总量等因素确定年度奖补资金标准。
第四条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补助按照《实施方案》评选出的,在基层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科普示范社区等先进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先进单位和个人”)开展基层科普相关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一)科普专用资料和设备费,包括图书资料费、专用设备费和展品展具费。
其中,图书资料费是指为开展农村和社区科普活动所需购买或制作图书、音像资料、宣传资料等发生的费用;专用设备费是指为开展农村和社区科普活动所需购买影像制作器材、演示播放器材及其相关的多媒体计算机等科普专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展品展具费是指用于购买和制作科普宣传品、宣传栏等科普展品、展具所发生的费用。
(二)科普活动费,包括培训讲座费、展览费和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等。
其中,培训讲座费是指为开展面向农民、农村青少年和社区居民的培训讲座过程中发生的聘请师资、租赁场地和设备等费用;展览费是指举办面向农民、农村青少年和社区居民的科普宣传展览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运输、差旅和劳务等费用;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是指在开展面向农民的科普示范活动中发生的购买新品种新技术及配套原辅材料、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租赁示范场地和设备等费用。
(三)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各项费用开支以外的、开展农村和社区科普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
第六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一)人员工资、福利和个人奖金支出。
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569b1b8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e1.png)
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开展基层科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其他经费。
第二章资金筹集和分配第四条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筹集主要依靠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
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社会捐赠和其他经费筹集。
第五条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按年度分配,由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普工作需要和预算情况制定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并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是合理均衡、结果导向、优先发展。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第七条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科普工作的重点任务和实际需要,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科普活动策划和组织;2.科普场馆和设施建设;3.科普宣传和推广;4.科普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5.科普研究和评估;6.科普奖励和激励;7.其他与基层科普工作相关的支出。
第九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编制详细的科普活动计划和预算,并报经办单位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使用。
第十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预算进行经费支出,不得超出预算和挪用资金。
第四章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估第十一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记录和报账工作,并配备专门的财务人员负责资金管理和报账。
第十二条资金支出需要提供有效的原始凭证和相关的支出明细,经办单位和财政部门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和审计。
第十三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要求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科普活动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科普活动经费使用后,需要填写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并提交经办单位和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进行科普活动的绩效评估,向经办单位和财政部门提供评估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挪用资金或者超出预算使用资金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安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资金预算的通知
![安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资金预算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d6932f9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81.png)
安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资金
预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4.01.03
•【字号】宜财教〔2024〕8号
•【施行日期】2024.0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安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资金预算的
通知
宜财教〔2024〕8号
各区财政局、市科协: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资金的通知》(皖财教〔2023〕1441号)和市科协《关于下达2024年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资金分配的函》(宜科协字〔2023〕38号),经研究,现下达你区(单位)2024年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资金(详见附件)。
收入列“1100299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06科学技术支出”科目,用于提升基层科普服务能力。
请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2024年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资金预算表
安庆市财政局
2024年1月3日附件:
2024年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资金预算表
单位:万元。
财政部关于下达2017年“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下达2017年“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资金预算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e8b11c9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86.png)
财政部关于下达2017年“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资金预
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7.04.14
•【文号】财科教〔2017〕27号
•【施行日期】2017.04.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关于下达2017年“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科教〔2017〕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提升全民科学素质,加强基层科普能力建设,中央财政从2017年起每年安排“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资金39750万元(项目代码:Z175050030001,具体详见附件),此项补助列入“1100227固定数额补助收入”科目,以后年度不再另行发文。
请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工作实际,创新基层科普服务理念和服务方式,不断提升基层科普服务的覆盖面和实效性。
附件:2017年“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资金预算表
财政部
2017年4月14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国家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补助资金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国家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补助资金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37bac3c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d9.png)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国家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补助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1.30•【字号】吉财教指〔2021〕965号•【施行日期】2021.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补助资金的通知吉财教指〔2021〕965号相关市、州、县(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7年“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科教〔2017〕27号)、《吉林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吉财教〔2018〕386号)和省科协《关于2022年吉林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资金分配方案的函》(吉科协函〔2021〕36号),现就提前下达2022年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补助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前下达你市县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补助资金745万元(详见附表),重点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支持基层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科普工作示范基地开展相关科普活动;支持已经建设的科普中国e站(乡村e 站、社区e站)开展科普宣传、科技培训和科技推广服务。
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科目列“1100208结算补助收入”;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科普活动(2060702)”;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
三、请严格按照《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2〕171号)中关于科普活动的有关要求执行。
各地要科学合理分配使用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科普工作示范基地的比例不低于50%(市辖区不受此项限制);对每个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科普工作示范基地和科普中国e站(乡村e站、社区e 站)的补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四、其他事项。
各地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注重绩效。
2021年12月底前将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报送省科协审核备案,2022年9月底前将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告报省科协汇总。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aae19eb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41e48c2.png)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科协: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保障《全民科学素质纲要》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普专项资金管理,根据《预算法》、《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科普工作实际,财政厅会同省科协将原省级科普经费、省级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和中央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并对原《四川省科普经费管理办法》(川财教〔2017〕22号)、《四川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教〔2017〕23号)进行合并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科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2018年7月10日四川省科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科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预算法》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我省各级科协组织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举办科普活动、实施重大科普项目、开展学会学术交流及创新服务的专项经费。
中央下达我省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资金与本专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根据科普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年度科协工作重点,按照“科学配置,统筹使用;突出公益,择优支持;适当倾斜,因地制宜”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浙江省省级科学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浙江省省级科学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c7c739c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1e76ecf.png)
浙江省省级科学普及专项经费管理方法导语:为加强科普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方法。
下面是提供的浙江省省级科学普及专项经费管理方法,欢送阅读。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普及科学知识,宣传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推动我省科学普及工作的开展,提高全省公众的科技意识和科学素养,特设立省级科学普及专项经费,并根据《科普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结合我省科学普及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科普专项经费的:(一)省财政预算安排;(二)社会团体、民办机构和个人捐赠;(三)其它资金。
第三条科普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一)创立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示范基地、科普示范城区和科普示范县、乡、镇、村等科普单位。
(二)择优支持省级重点科普工程和科普研究课题。
(三)鼓励开展技术效劳、技术培训和科普咨询。
(四)出版科普书刊,举办科普展览,编印科普宣传资料,制作科普音像制品,扶持科普设施和科普媒体建立。
(五)奖励优秀科普工作者,建立科普志愿者队伍,开展科普理论研究。
(六)开展青少年科技活动。
(七)参加科技“三下乡”和科技扶贫等。
(八)举办科技讲座,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
(九)其他与科普事业有关的工程和活动。
第四条科普专项经费的使用原那么:(一)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统筹兼顾、专款专用、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那么,坚持社会公益性的目的。
(二)围绕全省科普开展规划,择优确定科普工程,保证重点,优先安排影响面广、示范作用大、有相应配套经费的科普工程或活动,资助欠兴旺地区的科普事业。
第五条省财政负责审核科普专项经费预算和工程预算,监视检查科普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批复科普专项经费年度决算,适时组织科普专项经费使用绩效的评价。
第六条科普事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省级科普专项经费预算和工程预算,制定科普工程选项标准和审核程序,组织专家评审,择优选用科普工程;根据预算批复要求组织实施科普活动,检查监视科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编制科普专项经费决算,不断提高科普专项经费使用绩效。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普部关于开展“基层科普行动计划”总结工作的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普部关于开展“基层科普行动计划”总结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a14615e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e31fb24.png)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普部关于开展“基层科普行动计划”总结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12.11.07•【文号】科协普函基字[2012]71号•【施行日期】2012.11.0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普部关于开展“基层科普行动计划”总结工作的通知(科协普函基字〔2012〕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科普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科普部:为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1-2015)》,加强“基层科普行动计划”的管理,深化基层科普服务效果,中国科协科普部计划组织开展“基层科普行动计划”总结工作,促进“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健康持续发展。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科普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科普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主动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认真组织开展本省年度“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工作总结。
通过总结工作进一步深入推进基层科普工作,建立健全基层科普长效机制。
中国科协科普部将对各省基层科普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各省推荐、评审名额的重要依据。
二、按照要求、认真组织请各省科协科普部按照《“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试行)》有关要求,于每年11月份组织开展“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工作总结。
总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本年度“基层科普行动计划”组织实施情况,包括政策支持、各级领导的重视、工作机制建立、申报评审公示、预算执行情况及组织实施过程的规范化程度等。
2.近三年实施效果,包括带动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基层科普工作情况、上年度表彰对象持续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情况、通过实施“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带动基层科普工作发展情况、长效机制建立情况、特色基层科普工作开展情况。
3.在各级媒体宣传情况及带动社会力量开展基层科普工作情况等社会反响。
科普专项经费使用方案
![科普专项经费使用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1517576a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c2.png)
一、方案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进一步推进科普事业发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国科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经费使用原则1. 遵循公益性原则,确保经费用于科普事业,服务于人民群众。
2.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合理分配经费,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3. 遵循创新性原则,支持科普创新项目,推动科普事业持续发展。
4. 遵循可持续性原则,加强经费管理,确保科普工作长期稳定发展。
三、经费使用范围1. 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支持各级各类科普活动,包括科普展览、科普讲座、科普讲座进校园、科普知识竞赛等。
2. 科普资源开发与制作:支持科普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网络科普资源等开发与制作。
3. 科普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科普人才培养、引进和培训,提高科普队伍整体素质。
4. 科普基础设施:支持科普场馆、科普基地等基础设施建设。
5. 科普项目资助:支持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科普示范项目、科普推广应用等。
6. 科普宣传推广:支持科普品牌建设、科普活动品牌培育、科普宣传推广等。
四、经费使用流程1. 项目申报:申请单位根据本方案要求,向相关部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2. 项目评审:由专家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项目立项。
3. 经费下达:对批准立项的项目,下达经费。
4. 项目实施:项目单位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
5. 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6. 经费结算:项目验收合格后,进行经费结算。
五、经费监督管理1. 建立健全科普专项经费管理制度,明确经费使用范围、流程和监督管理措施。
2. 加强对科普专项经费的审计监督,确保经费使用合规、安全。
3. 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六、预期效果通过本方案的实施,预计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明显成效:1. 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推动科普事业持续发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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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42号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6号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7号4、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财农[2012]54号5、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45号6、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7、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51号8、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95号9、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10、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328号11、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74号12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244 号13关于印发《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171号14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60号15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法》的通知财农[2011]68号16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意见财农[2008]9号17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31号1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42号辽宁、福建、山东、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河北、湖南、湖北、海南、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西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新情况、新要求,为支持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加强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我部重新制定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通知-青财行字[2014]1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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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通知
正文:
----------------------------------------------------------------------------------------------------------------------------------------------------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4年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的通知
(青财行字〔2014〕1301号)
为充分调动全社会开展科普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障“基层科普行动计划”的实施。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14年“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财教[2013]361号)及《财政部关于下达2014年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14]138号),经研究,现下达你地区2014年“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万元(详见附表)。
此款增列2014年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060799,其他科学技术普及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99,其他资本性支出。
此资金直拨到县。
请严格按照《基层科普行动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切实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示范作用。
附件:2014年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分配表
2014年8月13日
——结束——。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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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1、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证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综[2021]42号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开展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企[2021]96号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誉担保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企[2021]97号4、关于修正«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备树立和国度水土保稳健点树立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方法»有关条文的通知财农[2021]54号5、关于印发«国度非物质文明遗产维护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教[2021]45号6、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明产业开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文资[2021]4号7、关于印发«新增树立用地土地有偿运用费资金运用管理方法»的通知财建[2021]151号8、关于印发«基本树立存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建[2021]95号9、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农[2020]412号10、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方法»的通知财农[2020]328号11、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建[2020]374号12关于印发«全国方案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教[2020]244 号13关于印发«基层科普举动方案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教[2021]171号14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综[2021]60号15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消费开展资金管理法»的通知财农[2020]68号16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增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意见财农[2020]9号17关于印发«乡村义务教育先生营养改善方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教[2021]231号1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证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综[2021]42号辽宁、福建、山东、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河北、湖南、湖北、海南、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西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消费树立兵团财务局:依据城市廉租住房保证任务停顿新状况、新要求,为支持财政困难地域及新疆消费树立兵团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证任务,增强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运用效益,经商住房城乡树立部赞同,我部重新制定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证专项资金管理方法»。
基层科普行动计划项目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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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认证材料 照片资料 新闻报道
若有产品质量认证,附有关部门认证证书复印件。
领导参观、科普活动、培训讲座、科普设施(图书室、培训室、宣传栏等)、 产品实物和刊印的图书、资料、挂图、技术小册子等照片资料。
有关单位或个人先进事迹或活动的宣传报道材料。
其他补充材料
单位简介、技术推广培训的规章制度等其他可以介绍情况或证明成绩的材料。
一
项目简介
二
政策解读
三
项目申报
四
项目管理
1
一
项目简介
2
中国科协、财政部 科普惠农兴村计划
2006
中国科协、财政部 基层科普行动计划 (科普惠农+科普益民) 2012
2007
2009
省科协、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
省科协、文明办、 财政厅、科技厅 广东省科普示范社区
3
我省获奖情况
单位:万元
• 推荐条件: – 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任务目标。 – 获得县级以上(含县级)农村科普工作奖励。 – 具有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和科普设备,定期更新科普内容。 – 常年开展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的科普讲座、展览、培训、咨询 等科普活动。每年开展活动的时间100天以上、受益群众1000人 次以上,或推广的实用技术形成产业化优势,在提高农民科学素 质和专业技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成效显著,得到当地群 众的广泛认可和好评。 – 在省科协指定的微公益网站()建立基地专题网站, 每年科普活动信息更新量不少于12条。
各领导小组所发奖励不认
定为奖励级别达到县级以
上
28
奖励证明非科普类奖励
营销类、产品 类奖励均不 属于科普类 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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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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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协: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6〕17号)精神,充分调动全社会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开展科普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领激发广大群众学科学、用科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中国科协、财政部决定在实施“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的基础上,拓展工作范围和内容,将社区科普工作纳入奖补范围,并将计划名称调整为“基层科普行动计划”。
为保证该计划的实施,中央财政设立了“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中国科协2012年7月10日附件: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中央财政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按照“奖励先进、定额补助、定向使用”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财政部会同中国科协根据基层科普工作的实际需要、年度专项资金总量等因素确定年度奖补资金标准。
第四条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补助按照《实施方案》评选出的,在基层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科普示范社区等先进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先进单位和个人”)开展基层科普相关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一)科普专用资料和设备费,包括图书资料费、专用设备费和展品展具费。
其中,图书资料费是指为开展农村和社区科普活动所需购买或制作图书、音像资料、宣传资料等发生的费用;专用设备费是指为开展农村和社区科普活动所需购买影像制作器材、演示播放器材及其相关的多媒体计算机等科普专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展品展具费是指用于购买和制作科普宣传品、宣传栏等科普展品、展具所发生的费用。
(二)科普活动费,包括培训讲座费、展览费和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等。
其中,培训讲座费是指为开展面向农民、农村青少年和社区居民的培训讲座过程中发生的聘请师资、租赁场地和设备等费用;展览费是指举办面向农民、农村青少年和社区居民的科普宣传展览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运输、差旅和劳务等费用;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是指在开展面向农民的科普示范活动中发生的购买新品种新技术及配套原辅材料、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租赁示范场地和设备等费用。
(三)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各项费用开支以外的、开展农村和社区科普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
第六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一)人员工资、福利和个人奖金支出。
(二)日常办公、出国和业务招待支出。
(三)土建工程、办公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支出。
(四)组织、协调等各种管理性费用支出。
(五)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
(六)与基层科普活动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获奖对象为国有单位的,该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批程序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组织实施程序执行。
(一)财政部会同中国科协将先进单位和个人年度奖补资金标准,随同当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推荐名额控制数共同下达。
(二)推荐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所在同级财政部门和同级科协,按照财政部和中国科协确定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年度奖补资金标准,组织所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编制项目预算,填写《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详见附表1和附表2,以下简称《预算表》),经同级财政部门和同级科协审核后,与相关推荐材料一并报送。
(三)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科协对《预算表》进行审核并编制本地区《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汇总表》(详见附表3),与相关推荐材料一并报送。
(四)财政部会同中国科协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上报的项目预算进行审核,综合项目评审和项目预算审核情况,批复下达项目预算。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
执行过程中确因实施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由获得奖补资金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所在的同级财政部门和同级科协按照以下程序共同负责管理。
(一)获奖单位及个人在收到获奖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及工作进度,及时将相关凭证资料报所在同级科协审核。
(二)同级科协及时审核获奖单位及个人的凭证资料,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三)同级财政部门对同级科协的审核意见和获奖单位及个人的凭证资料进行复核。
对复核合格的,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专项资金;对复核不合格的,退回同级科协,不予支付。
同级财政部门和同级科协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先进单位和个人自预算批复之日起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原则上应当自预算批复之日起一年内执行完毕,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能执行完毕的,执行时间从预算批复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财政部和中国科协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和中国科协将追回其相应专项资金,在后续年度相应调减对所在地区的支持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失职致使计划无法实施,造成不良影响。
(四)因主观原因经费不能及时支付到用款单位和个人。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科协,应当加强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并按财政部和中国科协要求,汇总上报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和中国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06]140号)同时废止。
附表1.《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附表2.《社区科普益民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附表3.《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预算汇总表》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图书资料费预算明细表单位:万元注:①数量的单位按照购置资料的相应计量单位填报,如:册、件、套等;②备注中说明资料购置的具体用途,即购置资料的使用方向等。
附表1-2:专用设备费预算明细表单位:万元注:①数量的单位按照购置设备的相应计量单位填报,如:台、件、套等;②对设备的型号、性能、购置目的、使用用途等进行说明。
附表1-3:展品展具费预算明细表单位:万元注:①数量的单位按照购置展品展具的相应计量单位填报,如:台、件、套、张等;②对展品展具的购置目的、使用用途等进行说明。
附表1-4:培训讲座费预算明细表单位:元注:①教材费应更具培训讲座过程中所需购置的全部教材的数量和价格汇总计算,备注中应填写主要教材名称和数量;②设备租赁费按租赁的设备品种、数量汇总填写,备注中应填写主要租赁设备的名称和数量,不得租赁已计划购置设备;③备注中要说明填写该次培训讲座的预计具体培训对象和人次。
附表1-5:展览费预算明细表单位:万元注:①一个展览主题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段开展若干次展出的分次填报;展览中包含不同主题、在一次展览中同时展出的,应作为一次宣传展览填报;②交通运输费标准是指开展此次宣传展览活动,单次租用运输宣传展览物资的交通工具的平均费用;③对该宣传展览活动的主题内容、规模等进行说明,并对交通运输与差旅费中所使用或乘坐的交通工具进行说明(例如:汽车、火车等)。
附表1-6: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预算明细表单位:万元注:①新技术、新品种购置费中数量单位使用相应的计量单位,如:项、套、公斤、棵、头等;单价按实际情况填写,如:元/项、元/套、元/公斤等,无法列示单价的用“—”填写;②配套材料购置费应根据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品种过程中所需的配套辅助材料和工具的数量和价格汇总计算,备注中应填写主要配套材料的名称和数量;③技术人员劳务费应根据新产品、新技术过程中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务天数和费用标准计算,劳务天数按聘请技术人员的人数*工作日计算;④示范场地租赁费根据租用面积及其租金标准计算,租用面积可按平方米、亩、公顷等相应计量单位填写;⑤设备租赁费按租赁的设备品种、数量汇总填写,备注中应填写主要租赁设备的名称和数量。
附表1-7:其他费用预算明细表单位:万元注:①是指除科普专用资料和设备购置和科普活动经费中列支的各项费用以外的,开展创新性社区科普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按支出费类分项填报;②填写该项费用支出对应的具体科普活动内容。
附表2:社区科普益民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附表2-1:图书资料费预算明细表单位:万元注:①数量的单位按照购置资料的相应计量单位填报,如:册、件、套等;②备注中说明资料购置的具体用途,即购置资料的使用方向等。
附表2-2:专用设备费预算明细表单位:万元注:①数量的单位按照购置设备的相应计量单位填报,如:台、件、套等;②对设备的型号、性能、购置目的、使用用途等进行说明。
附表2-3:展品展具费预算明细表单位:万元注:①数量的单位按照购置展品展具的相应计量单位填报,如:台、件、套、张等;②对展品展具的购置目的、使用用途等进行说明。
附件2-4:培训讲座费预算明细表单位:万元注:①设备租赁费按租赁的设备品种、数量汇总填写,备注中应填写主要租赁设备的名称和数量,不得租赁已计划购置设备;②备注中要说明填写该次培训讲座的预计具体培训对象和人次。
附表2-5:展览费预算明细表单位:万元注:①一个展览主题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段开展若干次展出的分次填报;展览中包含不同主题、在一次展览中同时展出的,应作为一次宣传展览填报;②交通运输费标准是指开展此次宣传展览活动,单次租用运输宣传展览物资的交通工具的平均费用;③对该宣传展览活动的主题内容、规模等进行说明,并对交通运输与差旅费中所使用或乘坐的交通工具进行说明(例如:汽车、火车等)。
附表2-6:其他费用预算明细表单位:万元注:①是指除科普专用资料和设备购置和科普活动经费中列支的各项费用以外的,开展社区科普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按支出费类分项填报;②填写该项费用支出对应的具体科普活动内容。
附表3: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预算汇总表省份:××××(盖章)注: ①推荐单位或个人名称填写准确全称,填写内容应与省级审核后推荐的单位或个人填报的《推荐表》一致;②资金金额保留整数;③支出预算金额应与推荐单位或个人填报的《预算表》中的预算支出,金额保留整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