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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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的贷款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系指本银行。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系指从本银行取得贷款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中所称贷款系指本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本办法中的贷款币种为人民币.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严格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执行,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本银行与借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种类第五条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自营贷款,系指本银行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本银行承担,并由本银行收回本金和利息。

本银行在业务范围内,制定相应内控制度后,可开办不同的自营贷款业务品种.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本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本银行(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第六条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第七条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系指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系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系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银行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商银行抵押贷款管理,保证贷款安全,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集体工商企业、事业单位及我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向工商银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科技开发贷款和其他贷款。

个体工商业户向工商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时,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抵押贷款是借款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愿以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的一种贷款担保形式。

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银行有权处理其抵押物作为补偿。

第四条办理抵押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银行有关信贷规章、制度、原则,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第二章抵押贷款的申请和审查第五条抵押贷款由借款方提出申请,并向银行提供以下需要审查的资料:(一)借款方的有关法人资格证明;(二)抵押物清单及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所有权证明;(三)银行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抵押物的资料。

第六条下列财产可作为抵押贷款的抵押物:(一)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二)有价证券;(三)能够封存的流动资产;(四)其他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或财产。

第七条下列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一)归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二)集体福利设施;(三)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四)不能强制执行或处理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

第八条借款方必须对抵押物拥有财产处理权。

以共有财产作抵押物的,要取得共有人的同意证明,并以借款方所有的份额为限。

第三章抵押贷款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第九条抵押贷款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即可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抵押贷款合同必须由借贷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凭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抵押贷款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一)抵押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及归还本息的方法;(二)抵押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现值、有效使用期及质量完好情况;(三)抵押率;(四)抵押物的保管方式及保管责任;(五)违约责任及抵押物的处理方法;(六)借贷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为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住房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需要,总行对原《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修改后的《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印发各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用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各类住房的商业性贷款;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中国银行开办此项业务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三条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借贷双方应依法签订有关法律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除外)向个人发放的各类商业性住房贷款,不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等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五条个人住房贷款的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已经签署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购买外销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必须办理公证,购买期房(多层住宅主体结构必须封顶、高层住宅必须完成总投资的三分之二)或尚未确权的房屋应提供手续齐全的房屋建设和销售证明文件;(四)必须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首期购房款。

购买外销房必须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50%以上的首期购房款;(五)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币种、限额、期限与利率第七条贷款币种:个人住房贷款币种为人民币和外币。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现将《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附件1)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保护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地区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明确授权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县(市、区)。

第四条借款人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二)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权属争议,依法拥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三)除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外,借款人应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四)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一并抵押及处置。

抵押担保相关规定

抵押担保相关规定

一、抵押担保的相关规定(1)抵押范围1.动产抵押范围:飞机、汽车、船舶(登记为类不动产);企业的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企业的产品、原材料等2.不动产抵押范围:不动产抵押如土地、房屋、建筑物等。

由于用益物权抵押与不动产抵押有极大共性,因此不动产抵押贷款当包括不动产抵押贷款和用益物权抵押贷款。

(2)抵押权标的的性质1.不动产;2.不动产的用益物权。

如土地使用权、典权等;3.准动产。

主要指车辆、船舶、航空器等;4.动产。

(3)抵押登记相关规定1.抵押合同是抵押权设立的原因,但有抵押合同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权的设立,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签订后,只有经抵押物登记,抵押权人才能取得抵押权。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2.设立抵押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4)申办抵押合同公证,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有:办理抵押合同公证,由抵押人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法人资格证明,如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还要提交本人身份证件等;2.担保债务的证明,如借款合同、还款协议等;3.抵押物的权利证明,如房地产权证等;4.抵押合同文本;5.公证人员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5)抵押合同1.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四)抵押担保的范围;(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2.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权是对债权的保障,当债权无法实现时其才出现。

抵押合同具有从属性,当主合同即债权合同无效时,抵押合同也无效。

因此,签订抵押合同时需要明确主合同的效力。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5.27•【文号】财金[2005]53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53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银行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本办法转发给所辖各银行和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执行,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信用社比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房屋抵押贷款怎么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

房屋抵押贷款怎么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

房屋抵押贷款怎么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一、银行房产抵押流程是什么?一、银行房产抵押流程是什么?1、客户申请。

客户向银行提出申请,书面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资料。

在这里要注意除申请农村小额贷款外,申请其他种类的贷款须提供有关资料。

主要包括: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其他有关资料等。

2、签订合同。

银行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审核通过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银行对申请人进行信用等级评估。

视情况办理相关公证、抵押登记手续等。

3、发放贷款。

取得抵押凭证后,经银行审批同意发放贷款的,办妥所有手续后,银行按合同约定以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借款人的交易对象或发放给借款人,由借款人向其交易对象支付。

4、贷后检查。

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

5、按期还款。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内,还款日期可在约定还款日基础上延期10个自然日。

如要展期应在借款到期日之前,借款人需要向银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是否展期由银行决定。

6、贷款结清。

贷款结清包括正常结清和提前结清两种:(1)正常结清: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类或贷款较后一期结清贷款;(2)提前结清:在贷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如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贷款,须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向银行提出申请,由银行审批后到指定会计柜台进行还款。

贷款结清后,借款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世分量证件和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凭证领回由银行收押的法律凭证和有关证明文件,并持贷款结清凭证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二、所需要的材料1、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世分量证2、申请人及配偶的户口本3、申请人的婚姻证明包括结婚证或民政局开具的未婚证明4、申请人的收入证明5、申请人有其它银行贷款的,还需要提供原贷款合同及较后一期的银行对帐单6、家庭其他财产证明,如另处房产证、股票、基金、现金存折、车辆行驶证等等。

动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动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动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本行信贷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满足辖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者的资金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本行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者是指本辖区经依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户以及从事农林畜牧业的大户、重点户和示范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动产是指经营者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产品和产品,但船舶、汽车和航空设备不在其列。

上述动产必须拥有合法书面凭证。

第二章借款主体的条件第四条借款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是在合行营销部、支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自然人必须开立个人结算帐户,非经本行同意,不得在他行开立帐户;2、产权关系明确,自有资金控制在30%以上,生产经营正常,诚实守信,有较好的经营效益;3、产业项目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政策的规定,融资需求为短期生产经营性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4、借款主体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银行逾期贷款和欠息;5、能提供真实的财会信息和相关资料;6、合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的受理、审查和审批第五条申请动产抵押贷款的客户须提交以下基本资料:1、经工商部门核批或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3、法人代表(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5、法人代表或经营者履历表;6、上年度和最近月份的会计报表,即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7、合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业务的受理.对申请动产抵押贷款的业务,由各支行、营销部负责贷款调查、信贷档案材料收集、提出调查报告和办理意见,实地调查的重点是:1、借款客户的信誉及履约记录;2、借款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产品情况;3、借款客户的财务情况;4、借款客户上会计年度、本年度的销售情况;5、借款客户以往合同的履约情况和本次交易的真实性;6、借款客户的销售、返利政策,货款结算方式和期限;7、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

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操作细则

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操作细则

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程序,保障风险防控能力,根据行业自律要求,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是指以动产质押为基础,通过监管机构对动产进行监管,加强质押物的风险防控。

第三条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操作应遵循“诚实、公平、守信、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动产质押监管业务包括贷款前、贷款授信后的动产质押监管。

第二章贷款前动产质押监管第五条企业在申请动产质押贷款前,应向监管机构提交相应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质押物信息、抵押权证明等。

第六条监管机构应对所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企业的资质,并对质押物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

第七条如果审核通过,监管机构应与申请企业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规定质押物的使用要求与用途。

第八条监管机构在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合同后,应对质押物进行登记、封存,并做好详细的记录工作,确保质押物的安全。

第九条质押物的价值应根据公正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确定,监管机构应与评估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十条申请企业每月应向监管机构提供质押物的使用情况和价值变动情况的报告,并按合同规定缴纳监管费用。

第三章贷款授信后动产质押监管第十一条在贷款授信后,贷款机构应与监管机构沟通,将贷款金额划入监管账户。

第十二条贷款机构每月应向监管机构提供贷款使用情况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流向、贷款用途、贷款是否按照合同执行等。

第十三条监管机构应定期核实贷款使用情况和质押物价值,并向贷款机构提供监管报告。

第十四条如果发现质押物的价值下降或出现其他风险情况,监管机构应及时通知贷款机构,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四章责任与风险防控第十五条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涉及到监管机构、贷款机构和申请企业三方,各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监管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制度,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的制定,确保质押物的安全和贷款的风险控制。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抵押担保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抵押担保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抵押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抵押担保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下称抵押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以本办法界定的财产为抵押物向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简称“信用社”,下同)所发放贷款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信用社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章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第三条抵押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抵押人应当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第五条抵押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借款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一个借款合同可以有多个抵押人.第六条抵押权人是指发放抵押贷款的信用社。

第三章抵押物第七条下列财产可以设定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上列财产,抵押人可以一并抵押。

第八条信用社不得接受下列财产抵押:(一)土地所有权及其他依法禁止流通或者转让的自然资源或财产;(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除外;(三)国家机关的财产;(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五)已经折旧完或者在贷款期内将折旧完的固定资产,淘汰、老化、破损和非通用性机器、设备;(六)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七)经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八)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财产;(九)租用或者代管、代销的财产;(十)已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和未定租赁期限的出租住宅房屋;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十一)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篇一:国家工商局关于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xx年10月12日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第三条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二)代理人名称(姓名);(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四)担保的范围;(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六)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条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第六条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7号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7号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7号《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已经2021年1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11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行长易纲2021年12月28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保护担保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二)应收账款质押;(三)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四)融资租赁;(五)保理;(六)所有权保留;(七)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有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房屋抵押贷款手续如何办理

房屋抵押贷款手续如何办理

房屋抵押贷款⼿续如何办理现在很多⼈买房都会贷款,可以到⽹贷平台贷款,也可以到银⾏贷款。

那⼤家知道房屋贷款的条件有哪些吗?需要哪些贷款资料?还有,房屋抵押贷款利率是多少?今天就由⼩编给⼤家介绍⼀下房屋抵押银⾏贷款利率以及房屋贷款的条件和所需资料。

房抵押贷款房抵押...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房屋抵押贷款⼿续如何办理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房抵押贷款房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以⾃有或者第三者的物业作为抵押。

并以稳定的收⼊分期向银⾏还本付息,⽽在未还清本息之前,⽤其产权证向银⾏作抵押,若购房者不能按照期限还本付息,银⾏可将房屋出售,以抵消⽋款。

⼆、办理房屋抵押贷款必须具备⼀定条件,不论是银⾏还是其他各⾦融机构要求完全相同。

具体要求如下:1、在贷款到期⽇时的实际年龄⼀般不超过65周岁。

2、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

3、愿意并能够提供贷款⼈认可的房产抵押;房产共有⼈认可其有关借款及担保⾏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所抵押房屋的产权要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可进⼊房地产市场流通,并未做任何其他抵押。

5、所抵押房屋未列⼊当地城市改造拆迁规划,并有房产部门、⼟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证和⼟地证。

6、抵押物所有⼈可以是借款⼈本⼈或他⼈。

以他⼈所有的房产做抵押的,抵押⼈必须出具同意借款⼈以其房产作为抵押申请贷款的书⾯承诺,并要求抵押⼈及其配偶或其他房产共有权⼈签字。

三、业务办理所需的材料较多且缺⼀不可,具体需提供材料如下:1、借款申请书;2、⾝份证、户⼝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3、抵押房屋清单和有处分权⼈(含财产共有⼈)同意抵押的证明4、与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协议或合同;5、房屋产权证6、职业和经济收⼊证明,以及家庭基本状况;7、抵押保险8、房屋评估证明9、要求提供的其他⽂件资料。

流程1、买卖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付款、贷款和尾款的⾦额;2、购房⼈及配偶当⾯向银⾏申请贷款,售房⼈及配偶到场确认;3、银⾏对贷款申请进⾏调查、审批;4、购房⼈与银⾏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5、售房⼈将房屋产权过户给购房⼈,售房⼈向购房⼈取得⾸付款;6、购房⼈与银⾏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或由其他⾃然⼈、法⼈为购房⼈提供阶段性担保);7、银⾏向售房⼈账户发放贷款;8、买卖双⽅办理房屋物业结清,售房⼈向购房⼈取得尾款;9、购房⼈收房,按⽉还款(阶段性担保情况下,购房⼈与银⾏补办房产抵押登记)四、房产抵押贷款利率多少?1、银⾏贷款:借款⼈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或质押物在银⾏办理抵押贷款,银⾏办理抵押贷款必须出具住房买卖合同、住房按揭协议、住房按揭贷款合同等;年利率6%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8.06.01•【文号】农银发[1998]84号•【施行日期】1998.06.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5月9日实施日期:2000年5月9日)废止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998年6月1日农银发〔1998〕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各级行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并切实遵照执行。

二、各级行要积极开展个人住房信贷业务,探索个人住房信贷业务新路子,形式上应灵活多样。

三、办理保证人担保贷款的,各经办行可根据贷款的风险状况,要求保证人在经办行开立保证金账户,确定保证金数额,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各级行在执行实施细则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一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住房贷款分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和用信贷资金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五条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的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无住房补贴的要在经办行开立储蓄存款户或缴纳住房公积金存款,存款余额占购买住房所需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0%,并以此作为购房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五)有经办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六)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银行关于发布《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银信管[1999]36号

中国银行关于发布《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银信管[1999]36号

中国银行关于发布《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关于发布《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9年1月26日中银信管[1999]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沈阳市、济南市分行:《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总行最后审定,现下发你行(部),望遵照执行。

为了方便执行该办法,《以物抵债协议》标准文本以及以物抵债申请表一并下发。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总行联系。

附: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稳步开展以物抵债工作,降低不良贷款比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将事先抵押、质押给债权银行的财产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折价归银行(指中国银行,下同)所有,用以偿还银行债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依法拍卖或变卖抵、质押财产,并以变现所得优先受偿的,不属于本办法所指以物抵债范围。

第三条银行债权应当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

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所得清偿银行债务。

财产暂时难以变现并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办理以物抵债。

第四条以物抵债工作,应当注意社会影响,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第五条各级行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商定抵债财产价格,妥善保管和处置抵债财产,加强对以物抵债工作的管理,促进抵债物品保值增值,尽量减少信贷资产损失。

第六条以物抵债基于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发生。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在破产还债程序中,破产清算组以破产企业的非货币财产折价偿还银行债务,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商业银行抵质押担保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抵质押担保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抵押担保管理 (1)第三章质押担保管理 (8)第四章附则 (13)附件 (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活动中的抵押、质押业务及抵押物、质押物(权利)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XXX银行授信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抵押担保管理第二条抵押物范围(一)可以抵押的财产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且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2.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3.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 林权,包括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

具体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5.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6.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7. 交通运输工具。

8.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不得抵押的财产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 土地所有权。

2.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 无法处置变现的林权作为抵押财产,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和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等防护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以及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等特种用途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

民法典中房贷还完之后怎么处理房产抵押

民法典中房贷还完之后怎么处理房产抵押

民法典中房贷还完之后怎么处理房产抵押通过按揭的方式购买房屋时,购房者要和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购房者要按约定偿还借款,还清借款后,购房者才取得房屋完整所有权,那么民法典中房贷还完之后如何处理房产抵押?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法典中房贷还完之后怎么处理房产抵押民法典规定,房屋贷款还清后,购房者可以持银行借款结清证明,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抵押登记,取得房屋完整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一)主债权消灭;(二)抵押权已经实现;(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如何办理贷款买房贷款买房需要按以下具体程序进行:1、借款人申请。

借款人到贷款银行填报《个人住房借款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2、接受贷款银行审查。

贷款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及其他各项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出具贷款承诺书,并与借款人签订抵押合同。

3、借款人与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借款人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书与售房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并请售房单位在房产收押合同上签章。

4、借款人办理抵押房屋的保险。

借款人持购房合同到贷款银行指定的保险机构办理抵押房屋的保险。

5、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

借款人持购房合同、抵押合同、收押合同及保险单,与第三方(法人)担保人一起到贷款银行签订《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并在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当事人要求公证的,可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工银发[1997]88号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工银发[1997]88号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7月3日工银发[1997]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长春、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为做好贷款担保工作,保障我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担保法》已明确的内容,本办法一般没有列入,而是侧重于对贷款担保操作、管理的基本步骤提出要求。

因此,各行在具体操作上必须严格遵照《担保法》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执行。

二、本办法与《贷款通则》和《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配套实施。

实行贷款担保管理制度,在风险管理的原则、贷款风险权数和对贷款风险防范的基本要求等方面都应与上述办法一致。

三、要注意处理好本办法与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关系。

各行在使用总行印发的借款及担保合同文本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本办法的规定增设有关条款,但不得改变本办法的基本要求。

对贷款担保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法律和规章制度上既无规定又未禁止的,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四、各行要注意了解、掌握《担保法》和本办法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调查研究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资产风险,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担保,是指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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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本行信贷管理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满足辖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者的资金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本行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者是指本辖区经依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户以及从事农林畜牧业的大户、重点户和示范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动产是指经营者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产品和产品,但船舶、汽车和航空设备不在其列。

上述动产必须拥有合法书面凭证。

第二章借款主体的条件
第四条借款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在合行营销部、支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自然人必须开立个人结算帐户,非经本行同意,不得在他行开立帐户;
2、产权关系明确,自有资金控制在30%以上,生产经营正常,诚实守信,有较好的经营效益;
3、产业项目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政策的规定,融资需求为短期生产经营性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4、借款主体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银行逾期贷款和欠息;
5、能提供真实的财会信息和相关资料;
6、合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受理、审查和审批
第五条申请动产抵押贷款的客户须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1、经工商部门核批或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
5、法人代表或经营者履历表;
6、上年度和最近月份的会计报表,即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7、合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业务的受理。

对申请动产抵押贷款的业务,由各支行、营销部负责贷款调查、信贷档案材料收集、提出调查报告和办理意见,实地调查的重点是:
1、借款客户的信誉及履约记录;
2、借款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产品情况;
3、借款客户的财务情况;
4、借款客户上会计年度、本年度的销售情况;
5、借款客户以往合同的履约情况和本次交易的真实性;
6、借款客户的销售、返利政策,货款结算方式和期限;
7、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支行、营销部办理动产抵押贷款业务,须向合行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1、申请书;
2、调查报告;
3、拟开展动产抵押贷款的相关资料;
4、其他资料。

第八条合行业务管理部审查确认后,按权限上报审批、报备,确定其成员的授信额度。

第四章风险控制
第九条对于提供机械设备抵押的,原则上必须是通用设备,限制专用和限制性行业设备抵押,特别是“两高一资”、“五小”行业和已到报废年限的机械设备一律不得抵押。

第十条合理确定抵押物和抵押率。

对于机械设备抵押的,必须出具原件购买发票,按照抵押物净值的50%确定授信额;对于原材料、半产品和产品抵押的,必须提供抵押物原始进帐凭证,其中原材料、半产品按照该抵押物市场价值40%确定授信额,产品按照该抵押物市场价值50%确定授信额。

第十一条动产抵押贷款必须办理抵押物保险,注明第一收益人为合行;对于用原料、半产品和产品提供抵押担保的,应妥善保管,保管双方应签定抵押物保管协议,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保管双方主体名称。

2、保管标的物的名称、期限、数量、质量、地点和保管方式。

3、保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明确保管责任、建立抵押物出入库台账、跟踪销售等。

4、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注明第一收益人为合行。

5、违约责任。

若借款单位违约可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停止发放余下授信或已发放贷款出现逾期,合行可以直接通过变卖抵押物来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办理动产抵押贷款业务的客户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支行、营销部审核属实后将取消对其的综合授信:
1、出具假合同、虚假报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交易;
2、不按规定用途,挪用贷款资金的;
3、出现贷款逾期;
4、发生产品严重积压,严重亏损等异常现象的;
5、发生重大商业纠纷的;
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出现贷款逾期或担保逾期的。

第十三条支行、营销部要做好本贷款业务的日常管理和贷款到期前的催收工作。

1、贷款到期前十天, 支行、营销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提示贷款将到期。

2、支行、营销部要做好客户的授信管理工作,随时掌握生产经营情况,如发生产品积压、净现金流量为负值、亏损等现象。

3、支行、营销部要按月了解客户的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考察企业的销售收入归行率。

4、合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其他
第十四条本贷款品种的利率按照合行利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申请本贷款品种业务的客户法人代表、主要股东和家属出具个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

第十六条贷款调查人承担调查材料真实性、贷后管理、到期催收责任;贷款审批(核)人承担贷款资料完整性、合规合法性及贷款决策责任。

对隐瞒事实,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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