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合同管理(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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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合同管理(S)
工程项目合同管理
【案例1】某工程项目分为A、B两个单项工程,分别以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了中标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这两个单项工程在签定合同及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情况。
1. A工程在签定合同时,施工图纸设计未完成,业主即通过招标选择了一家总承包单位位。由于设计未完成,承包范围内待实施的工程虽然性质明确,但工程量还难以确定,双方商定拟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签定施工合同,以减少双方的风险。
合同条款中规定:
(l)乙方按业主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乙方不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
(2)甲方向乙方提供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供乙方参考用。
(3)乙方不能将工程转包,但允许分包,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2.B工程合同额为9000万元,总工期为30个月,工程分两期进行验收,第一期为18个
月,第二期为12个月。在工程实际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下列情况:
(1)工程进行到第10个月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出通知,指令压缩国家基建投资,要求某些建设项目暂停施工。该综合娱乐城项目属于指令停工下马项目,因此,业主向承包商提出暂时中止合同实施的通知。为此,承包商要求业主承担单方面中止合同给承包商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2)复工后在工程后期,工地遭到当地百年罕见的台风的袭击,工程被迫暂停施工,部分已完工程受损,现场场地遭到破坏,最终使工期拖延了2个月。为此,业主要求承包商承担工期拖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和赶工的责任。
问题:
(1) A单项工程合同中业主与施工单位选择总价合同形式是否妥当,合同条款中有哪些不妥之处?
(2)施工合同按承包工程计价方式不同分为哪几类?
(3)B单项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案例2】某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了中标单位并签订合同。
1.该工程合同条款中有如下规定:由于本工程设计未完成,承包范围内待实施的工程虽然性质明确,但工程量还难以确定,双方商定拟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形式签订施工合同,以减少双方的风险。
2.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按工期定额计算,该工程工期为570d。但在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开工日期为1997年12月 15日,竣工日期为1999年7月 30日,日历天数为591d。
问题:
(1)工程合同中业主与施工单位选择可调价格合同形式是否妥当?
(2)本工程合同的合同工期应为多少d?
【案例3】北京某工程基坑开挖后发现地下情况和发包商提供的地质资料不符,有古河道,须将河道中的淤泥清除并对地基进行二次处理。为此,业主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停10d,并同意合同工期顺延10d。为确保继续施工,要求工人、施工机械等不要撤离施工现场,但在通知中未涉及由此造成施工单位停工损失如何处理。施工单位认为对其损失过大,意欲索赔。
问题:
(1)施工单位的索赔能否成立,索赔证据是什么?
(2)由此引起的损失费用项目有哪些?
(3)如果提出索赔要求,应向业主提供哪些索赔文件?
【案例4】某建筑公司(乙方)于某年 4月 20日与某厂(甲方)签订了修建建筑面积为
3000m2工业厂房(带地下室)的施工合同。乙方编制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获监理工程师批准。该工程的基坑施工方案规定:土方工程采用租赁一台斗容量1立方米的反铲挖掘机施工。甲、乙双方合同约定 5月11日开工, 5月 20日完工。在实际施工中发生如下几项事件:
①因租赁的挖掘机大修,晚开工造成人员窝工10个工日;
②基坑开挖后,因遇软土层,接到监理工程师5月15日停工的指令,进行地质复查,配合用工15个工日;
③5月19日接到监理工程师于5月20日复工令,5月20日~5月22日,因罕见的大雨迫使基坑开挖暂停,造成人员窝工10个工日;
④5月23日用30个工日修复冲坏的永久道路,5月24日恢复正常挖掘工作,最终基坑于5月30日挖坑完毕。
问题:
(1)简述工程施工索赔的程序。
(2)建筑公司对上述哪些事件可以向厂方要求索赔,哪些事件不可以要求索赔,并说明原因。
(3)每项事件工期索赔各是多少d?总计工期索赔是多少d?
解答:
(1)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施工索赔程序如下:
l)索赔事件发生后 28d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d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d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d内未给予答复或末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
后28d内,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案例5】
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0平方米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该施工单位(承包商)于2000年3月10日与建设单位(业主)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合同期为8个月。工程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使用砂地点距工地4km,但是开工后,检查该砂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承包商只得从另一距离工地20km的供砂地点采购。由于供砂距离的增大,必然引起费用的增加,承包商经过仔细认真计算后,在业主指令下达的第3d,向业主提交了将原用砂单价每吨提高5元人民币的索赔要求。工程进行了一个月后,业主因资金紧缺,
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承包商暂停施工一个月,承包商亦口头答应。恢复施工后,在一个关键工作面上又发生了几种原因造成的临时停工:5月20日~5月24日承包商的施工设备出现了从未有过的故障;6月8日~6月12日施工现场下了罕见的特大暴雨,造成了6月13日~6月14日的该地区的供电全面中断。针对上述两次停工,承包商向业主提出要求顺延工期共计42d。
问题:
(1)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
(2)业主要求承包商暂停施工一个目的合同变更形式是否妥当?为什么?
(3)上述事件中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说明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