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对民办高校的扶持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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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对民办高校的扶持政策研究
[摘要]民办高校面临的诸多问题中,最根本的是民办高校发展中政府缺位问题。
因此,完善民办教育扶持法规政策体系建设,尽快解决政府缺位问题,是解决民办高校发展问题的关键。
[关键词]民办高校资助模式政策体系扶持计划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呈现快速发展态势,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民办高等教育长期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也制约着其健康发展,这些问题和矛盾突出表现在:第一,政府对民办高校的政策滞后,源于政府与民办高校的关系没有理顺;第二,产权界定、经费投入等相关法律尚未完善;第三,教师养老保险、职称评定等方面以及学生评优评先、奖助贷学金发放力度等方面均未享受公办院校同等待遇;第四,民办高校面临办学用地、资产过户、治理结构等突出问题;第五,计划性需求与市场性供给掣肘民办高校发展,生源减少导致生存压力骤增,急需从追求规模效应转为注重内涵发展。
民办高校面临的诸多问题中,最根本的是民办高校发展中的政府缺位问题。
因此,完善民办教育扶持法规政策体系建设,尽快解决政府缺位问题,是解决民办高校发展问题的关键。
一、科学认定民办高校的地位,调整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基本方针
坚持政府为主导,全方位、多渠道宣传、肯定民办高校发展的历史必然性和重要贡献。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基本方针调整为“大力支持,优化环境,依法管理,科学发展,提高质量”。
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正确引导社会资源转向民办教育事业发展。
“大力支持”作为扶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要义,应贯穿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政策与行为之中;优化民办高校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营造有利于民办高校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建立健全民办高校的内部治理结构,不断完善国家对民办高校的人事、资产和财务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依法规范民办高校风险防范机制,是民办高校发展的政治与制度保障;科学发展是民办教育发展的核心要求与必然趋势;切实提高质量是民办高校发展的中心任务和落脚点。
国家要进一步修订法律,立法确立民办高校的事业单位法人属性,并完善相关的管理体制。
教育部成立民办教育司,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厅设立民办教育处,统管属于民办教育领域的一切事务。
进一步理顺政府与民办高校的关系,逐步推进政府服务职能改革与建设,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舆论氛围和良好环境。
要依法保障民办高校及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要不断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健全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
二、完善对民办高校的资助模式,强化对民办高校的管理
目前,我国多数民办高校基本上是“以学养校”的发展模式,经费主要来源于学费收入,民办高校要取得更大发展仅靠自身投入和学费收入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政府有计划地适当提供财政资助就显得十分重要,现提出以下三种资助模式:
第一种是“公用经费拨款资助”模式,即建立与公办高校相对应的,与民办高校实际相适应的经费拨款机制。
具体有以下三种拨款机制:第一,实行公办高校现行的公用经费拨款政策。
第二,实行与公办院校差别化比例的公共财政拨款。
鉴于民办高校发展使得国家受益、地方收益、民间资本收益,按照“谁收益,谁支出”的准则,建议对民办高校投入公用经费遵循“三三制”原则,即国家、地方和社会力量投入民办高校的公用经费各占学校总公用经费的1/3。
国家、地方政府为每个学校的拨款数额及有关拨款细则参照公办高校。
第三,收支结合、以支定拨。
无论公办、民办高等学校,统一实行收支差额比例补助政策。
各级政府在健全高校财务审计和信息统计制度的基础上,逐年掌握各个高校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政府可根据各个学校上年度的收支情况,按照收支结余额度,进行收支差额补助,或差多少补多少。
第二种是“专项资助”模式,即建立促进民办高校发展的专项资助经费,解决民办高校如图书建设、实验室建设、专业建设、教师发展、学生成才等方面的经费投入不足问题。
第三种是“以奖代补”模式,即建立民办高校发展专项基金,重点扶持先进民办高校。
将办学效益好、社会美誉度高的民办高校作为示范学校,在资金、物力上给予重点支持,促进其改善办学环境,提高办学质量,不仅可以有效激励优秀民办高校脱颖而出,而且有利于整合优化民办高等教育资源。
公共财政经费资助也要切实加强民办高校资助经费管理及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实现民办高校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
建议建立健全国家、地方及学校三级资助经费管理体制,通过制定高校资助经费管理等制度,强化资助经费管理。
政府通过对各个学校实行办学水平的评价、考核和激励,促使各高校在资助经费目标下自主理财,为实现资助经费目标创造条件。
三、建立对民办高校的保障制度,落实对民办高校的优惠政策
第一,切实建立和落实民办高校教师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政策层面,政府要尽快建立民办高校教师社会保障机制,完善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定、业务培训、社保及劳动福利等方面政策。
在执行层面,要明确各项政策具体实施办法及细则,进一步构建民办高校教师社会保障体系,真正使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到与公办高校教师同等的待遇。
第二,落实对民办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民办学校、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投资兴办民办高等教育的,要给予这些组织或个人的实体组织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优惠,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民办教育。
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科学测算出资者原始及追加投入额度,认真评估其学费收入和
办学结余以及办学质量等情况,研究并确定学校出资者的合理回报比例及数额,举办者的合理回报最低额度应与利息率保持一致或适当高于利息率。
民办高校出资者取得合理回报继续用于学校发展的部分,政府要减免税额,调动出资人持续兴办教育的积极性。
对于那些向民办院校投资和捐赠的团体,政府应该加强引导和鼓励,为之搭建平台,提供适当的优惠政策。
第三,适时推行融资工具创新试点工作,拓宽民办高校融资渠道。
首先,政府应尽快取消对民办高校学校土地、资产抵押贷款等融资渠道的限制;其次,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给予民办高校在债务融资方面一定的政策倾斜,支持民办高校借助资本市场,通过信托、融资租赁、发行债券等金融手段进行融资。
对于条件成熟的地区,鼓励制度创新和政策支持,明确界定产权关系,适时推行民办高校优先股权融资试点。
国家应鼓励金融机构、教育主管部门、民办高校密切信贷关系,通过担保抵押、财政贴息,推行市场化运作方式,为民办高校提供信贷支持。
四、实施“民办高等教育扶持计划”,着力构建民办高校扶持政策体系
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的精神,建议国家利用未来十年左右的时间,实施“民办高等教育扶持计划”,分阶段推进国家民办高校扶持政策体系建设。
(一)第一阶段:落实民办高校事业法人属性定位,清理并纠正歧视政策
1.统一思想,明确民办高校的事业单位法人属性。
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民办高等教育的历史贡献及地位,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尽快破除民办高校的“民办非企业”性质,从法律、政策上明确民办高校的事业单位法人属性,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为民办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和法人财产权的保障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据。
2.落实《规划纲要》精神,清理并纠正歧视政策。
国务院及各地方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划纲要》等文件,责成教育部和财政部清理本系统相关文件中与《规划纲要》要求不一致的内容。
各地方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则要求,清理地方层面对民办教育的歧视性文件。
3.在教育主管部门设立民办教育专门管理机构。
机构名称可定为“民办教育司(处)”,专门负责管理所辖区域民办教育的有关事宜,统筹、协调、研究、处理影响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问题,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4.改进政府部门工作作风,强化各级政府为民办高校服务的理念与思想。
积极引导新闻单位宣传报道民办教育的先进典型,进一步加强民办高校社会环境综合整治,为民办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第二阶段:落实民办高校土地、税收、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1.落实民办高校用地、建设等方面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要将民办高校用地纳入城镇建设整体规划,民办高校的新建、扩建用地按照公
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的优惠政策,校舍建设享有同级同类公办高校基本建设收费减免的优惠政策,在水电气各个方面享受与同级同类公办高校同等的优惠政策。
2.落实民办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等社会团体向民办学校捐赠财物,可依据其捐赠支出部分占其原有盈利性实体收入的比例进行税收减免,或其捐赠支出部分可按照税法规定准予计算应纳税所得税额时扣除。
适时研究并确定民办高校举办者合理回报比例,建立民办高校举办者的合理回报制度。
3.完善民办教育资本运作和融资体制。
各级政府要通过财政贴息等优惠政策,不断创新民办教育金融服务项目,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为民办高校提供信贷金融支持,缓解民办高校融资难问题。
(三)第三阶段:直接性财政经费资助,实现公办民办协调发展
1.指导民办高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理顺管理关系。
进一步依法建立健全高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为公共财政经费拨款管理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2.充分发挥财政的杠杆与补偿作用。
政府可以循序渐进地采取多种资助模式给民办高校一定数额的配套资金予以扶持,或按照公办高校资助标准的一定比例进行资助,或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助基金给予资助,或以奖代补的资助,或人才、物资支持模式。
同时,建立健全以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为导向的政府财政资助机制。
3.引导民办高校建立健全以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为导向的管理体制,切实把提高办学质量作为学校发展的核心任务。
不断完善学校内涵建设和发展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教学投入,着力稳定和发展师资队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4.总结提高,经验推广,共同发展。
各级政府不断总结民办高校扶持政策的经验,并将有效政策措施逐步推广到其他民办教育工作中,推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与繁荣。
同时,也为公办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政策示范,激励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在同一平台合作竞争、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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