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县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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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规划区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县城规划区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县城规划区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目前,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征收补偿安置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县城规划区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即是针对县城规划区征收补偿安置而制定的规章,它的实施可以确保这项工作有序、公正、合规。

接下来,将对县城规划区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进行详细解析。

一、前置条件在进行征收补偿安置前,必须先明确这个县城规划区是否属于必须征收的范畴内。

如果仅仅是在扩展某些城市项目的范围内,不会影响居民和生态,则无需进行征收。

二、征收方式县城规划区征收一般采用协议方式。

在实施征收前,相关部门必须通知受征收户以及其他受影响的单位,告知他们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征收补偿安置的标准等。

三、补偿方式1、货币补偿应根据房屋的实际价值加以货币补偿,而不是简单地按照某些标准进行补偿。

对于不符合征收条件的住房,应根据情况进行补偿。

为了确保补偿的合理性,补偿应当现金到位,不得拖欠。

2、物业补偿对于不能像货币补偿那样直接给予货币的情况,可以采用物业补偿的方式。

例如,可以为搬迁户提供一个新住房、工作、学校等。

四、安置方式1、重新分配搬迁户可能被分配到预先建设好的新居所,如新的公寓楼或配有花园的独立屋。

经验表明,预先建造居所能够解决搬迁户的需求。

2、再利用对于一些地区或房屋而言,即使没有搬得走的居民,依然有可能进行再利用。

县城规划区暂行办法通常允许重新开发或翻新原有的建筑物或土地,并且可以允许重新开发的机构或企业投资或获得低价使用权。

五、权利内容在征收和安置期间,搬迁户和相关方的权利应得到充分保障。

相关部门应该给予他们合理的补助和咨询,以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

总而言之,县城规划区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针对当前的实际情况制定,充分考虑到受影响的居民的合法权益,其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

这种暂行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确保尽可能少的受影响人口受到影响,并可以在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襄阳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襄阳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襄阳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襄阳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指根据襄阳市有关规定,对因城市建设需要要求拆迁的房屋及相关物件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系列标准。

补偿标准包括房屋补偿、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过渡期使用费等内容。

首先,房屋补偿是指对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价值进行经济补偿。

根据襄阳市规定,房屋补偿可以分为两种情况进行计算:按建筑面积补偿和按实际取得的房屋购买价款补偿。

按建筑面积补偿的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 = 建筑面积×补偿单价。

而按实际取得的房屋购买价款补偿的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 = 实际购买价款×赔偿比例。

其次,搬迁补助是指对因搬迁而产生的费用进行补偿。

根据襄阳市规定,搬迁补助标准为2000元/人。

对于因搬迁而职业受到影响的人员,还可以根据个人经济情况给予一定的就业补助。

临时安置是指在进行拆迁后,对待搬迁人员提供临时住房的一种安置方式。

襄阳市规定,对于被拆迁的住房居民,应当提供与搬迁前住房相当的临时安置住房,并且需要具备基本的生活设施条件。

过渡期使用费是指在拆迁后无法立即搬迁的情况下,对待搬迁人员提供的使用原住房的经济补偿。

根据襄阳市规定,过渡期使用费的计算标准为:补偿金额 = 房屋补偿×补偿比例×使用月数。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补偿标准仅为一般情况下的补偿标准,具体的补偿金额可能会因拆迁的地理位置、房屋性质、拆迁原因等因素有所调整。

同时,拆迁补偿标准也需要依法进行公示,并且要保证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总体而言,襄阳市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综合考虑了被拆迁人的合理利益,旨在保障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并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

对于被拆迁人来说,需要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标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3•【字号】常政发〔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2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现将《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2021年5月13日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委托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筹)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确有需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直接征收。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所属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处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

区县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或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部门。

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公安、城管执法、国有资产监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常政发〔2021〕10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常政发〔2021〕10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常政发〔2021〕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和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征地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1〕3号)规定,现将调整后的《常德市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当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2倍执行;征收水田(属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园林、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其中征收石门县“桔园地”(特指园地中用于种植桔树的果园)的,按照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

三、武陵区征地补偿区片由市人民政府划分并公布,其他区县市征地补偿区片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划分并公布,同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含石门桥镇)与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纳入武陵区征地补偿区片,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洞庭管理区纳入鼎城区征地补偿区片,西湖管理区纳入汉寿县征地补偿区片,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纳入桃源县征地补偿区片。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荆政规[2015]10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荆政规[2015]10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荆政规〔2015〕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已经2015年11月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13日荆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区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公开的原则。

实施房屋征收实行先补偿、后搬迁。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市房屋征收计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华中农高区、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受荆州区人民政府委托负责组织实施其管理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可以依法直接对本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作出征收决定。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做好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编制、征收补偿方案审核及补偿资金监管等工作。

襄阳拆迁房屋补偿标准

襄阳拆迁房屋补偿标准

襄阳拆迁房屋补偿标准
襄阳市拆迁房屋补偿标准主要由房屋补偿,补偿安置费等构成,具体标准如下:
一、房屋补偿:
1.住宅:按建筑面积计算,20-30平米的每平米补偿600元,30平米以上的每平米补偿700元;
2.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给予实际构筑面积减去法律法规规定可计入补偿范围及不计入补偿范围的面积的70%折算补偿;
3.军产房补偿统一按房屋原价的30%的补偿标准计算;
4.其他用途建筑补偿根据其实用性及原用途计算,但统一不高于楼房补偿标准的70%;
5.占用的空地补偿的折算补偿以宜城市政府统一规定的价格为准;
6.拆迁楼房的厨房补偿以其建筑面积的20%计算,其补偿标准按房屋补偿标准的70%计算。

二、补偿安置费:
1.政府出资以875元/平米折算;
2.补偿安置费按拆迁对象实际拆迁面积计算;
3.对使用房源来源于其他发展建设项目的,应根据购房价格确定补偿安置费。

漳浦县城2024年度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漳浦县城2024年度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漳浦县城2024年度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定稿)一、项目背景及目的咱们漳浦县城,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漳浦县城的城市建设也迎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为了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咱们决定开展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这次征收补偿安置,旨在确保被征收居民得到合理补偿,实现和谐征收,推动县城高质量发展。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1.征收范围:本次征收范围包括县城规划区内的老旧小区、危旧房屋、临时建筑等。

2.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及其他合法权益人。

三、征收补偿安置政策1.补偿标准: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确保被征收居民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2.安置方式:采取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让被征收居民有更多的选择。

3.过渡期安置:为保障被征收居民的生活,我们将提供过渡期安置,确保征收过程中居民的生活不受影响。

四、征收补偿安置程序1.征收决定:由县政府发布征收决定,明确征收范围、补偿标准等。

2.征收补偿方案:制定详细的征收补偿方案,包括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

3.征收补偿协议:与被征收居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实施征收:按照征收补偿协议,实施征收工作。

5.安置交付:完成安置房建设,交付给被征收居民。

五、征收补偿安置保障措施1.强化政策宣传: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征收补偿政策,提高居民的认知度。

2.建立沟通协调机制:设立征收补偿办公室,加强与被征收居民的联系,及时解决征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优化服务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4.强化监督监管:对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全程监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维护被征收居民的合法权益。

六、项目实施时间表1.2024年1-3月:开展征收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征收范围确定、征收补偿方案制定等。

2.2024年4-6月:与被征收居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启动征收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06•【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38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5月2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5年7月6日《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三章征收评估第四章征收补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公开的原则。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第四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权限和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所需的工作经费,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标准,列入征收成本。

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征地补偿标准补偿标准:耕地:45000元/亩;菜地:49500元/亩;果园:49500元/亩;茶园:49500元/亩;精养鱼池:49500元/亩;林地:31500元/亩;未利用地:22500元/亩。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报批的征地补偿安置倍数和修正系数,以及青苗补偿标准,同时与《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一并实施。

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将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土地共分为四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城关镇:便河村、徐庶庙村、花石桥村、船湾村、文笔峰村、狮子包村、南背村、车家店村、李家院村、武安镇;东关街、西关街、刘家河村、赵家营村、申家咀村、马家营村;九集镇;木林村、舞旗山村、白马山村、马家洲村、沙河村。

补偿标准:耕地:45000元/亩;菜地:49500元/亩;果园:49500元/亩;茶园:49500元/亩;精养鱼池:49500元/亩;林地:31500元/亩;未利用地:225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城关镇:马家嘴村、榆树岭村、木园村、黄垭村、丁冲村、姚岗村、郭家土城村、殷庄村、凉泉村、洪河村、大河村、王山村、张林村、田家营村、关庙集村、胡家营村、舒向湾村、大山村、张家营村、大堰冲村、临沮岗村、余畈村、樊湾村、杨林村。

武安镇:望家冲村、白龙池村、石牛坪村、茶场、董家河村、三股泉村、双柏树村、木林包村、葫芦潭村、黄家寨村、向家湾村、兴缘寺村、陈家集村、跑马岗村、邓家嘴村、月明寺村、文店村、郑家嘴村、长岗村、总督包村、砖桥、砖桥冲村、柴埝冲村、谢家台村、莲花堰村、洪家堰村、小洲子村、夏家湾村、安乐埝村、界碑头村、雷家营村、神龙山林场、花门楼村、俞家岗村、七里店村、何家坪村、回龙寺村、罗家冲村、大埠口村、洪山寺村、刘家巷村、老街村。

九集镇:古林坪村、七里山林场、袁家畈村、双泉村、汤家嘴村、吴家集村、石门集村、胡家棚村、泗堵河村、沈家湾村、双池寺村、龙门集村、县沟村、曾家畈村、易家湾村、丁家营村、老官庙村、曾家庄村、徐家寨村、汪家井村、彭家营村、施家沟村、方庙村、邹家湾村、王花园村、九仙观村、尤家岗村、旧县铺村、泉水埝村、八泉村、岳家畈村、方家集村、良种村、染坊村、江家冲村、吴家大沟村、郑家畈村、温家畈村、邓家集村。

《南漳县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

《南漳县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

南漳地处鄂西北山区向汉水中游平原的过渡地带,居于湖北省西北部,襄樊市西南部,属我国中西部结合地区。

现行的《南漳县城市总体规划》(1998-2015)于2001年6月经襄樊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近十年来,南漳县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有了较大发展,特别是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和谐社会的建设,西部大开发、湖北省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东部产业转移以及襄樊省域副中心城市的建设等,南漳县社会经济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与挑战。

为了抢抓机遇,迎接挑战,经襄樊市人民政府批准,南漳县人民政府特委托襄樊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进行新一轮《南漳县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

2010年7月中旬,新一轮《南漳县城市总体规划》初步成果全部编制完成,并于7月16日获省、市专家评审通过。

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现将规划成果主要内容予以网上公示,希望广大市民以书信、网上留言等方式提出自己的看法与意见,我们将尽快予以答复,并在下一步规划成果的调整完善中酌情采纳。

来信可寄至:南漳县建设局办公室收(特请注明“总规公示意见”字样)。

一、规划期限本次规划期限为2010年—2030年近期:2010年—2015年远期:2016年—2030年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突出县城关镇的中心地位及作用,积极培育和扶持省级重点镇及片区中心镇的发展,使其具备一定规模,提高集聚能力和辐射范围,逐步形成以城带镇、以镇带村、梯度推进、协调发展的发展格局,建立起全县布局合理、结构完善的城镇网络体系。

县域城镇空间布局体现“中心集聚、轴线拓展”的发展态势,按照四个等级类型形成“一主两副二支点”的格局。

一级城镇:指县城关镇,为全县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是县域城镇人口和产业发展主中心。

二级城镇:包括九集、武安镇,为省级重点镇,是县域城镇人口和产业发展副中心。

三级城镇:包括薛坪、东巩,为片区中心镇。

四级城镇:包括巡检、板桥、肖堰、长坪、李庙,为县域一般镇。

三、县域旅游发展规划1、旅游发展战略目标将南漳建设成为以三国文化旅游为龙头,以生态观光、文化体验、休闲度假、康体娱乐为主要发展方向,集观光、度假、商务、会议、康体等旅游形式于一体的,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文化生态型旅游目的地和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重要的旅游集散中心。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襄政办发〔2018〕41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襄政办发〔2018〕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研究,现将《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9月21日襄阳市市区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为规范市区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人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凡在本市市区(含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区、隆中风景区)范围内,进行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以下简称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的,适用本标准。

鱼梁洲经济开发区国有土地上附着物补偿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本标准所称征收方是指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区人民政府);被征收方是指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的合法所有人。

三、本标准所称地上附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房屋附属物、其他土地附着物等。

建筑物,主要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

如:住宅、厂房等。

构筑物,主要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

如:水塔、囤仓等。

房屋附属物,主要是指附属于房屋,由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为提高房屋使用效能而改造或追加的,不能异地使用或异地使用将影响其功能的财物及相关设施。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襄阳政办发[2011]134号【发布部门】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2.27【实施日期】2011.1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襄阳政办发[2011]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40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落实《条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直接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大的系统工程。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推动工业化、城镇化的健康有序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依据,对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准确把握《条例》的丰富内涵,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增强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二、明确房屋征收机构及工作职责我市各级房屋征收机构及工作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予以确定:(一)房屋征收机构的设置1、成立市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成立以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政府法制办、房管局、国土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建委、发改委、国资委、规划局、城管局、地税局、物价局、公安局、工商局、建投公司、各城区政府和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的论证,征收方案、征收决定等重大事项的领导、协调和决策。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襄政办发[2013]85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襄政办发[2013]85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正文:----------------------------------------------------------------------------------------------------------------------------------------------------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襄政办发〔2013〕85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规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各开发区(风景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主体。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交由襄州区政府统一负责;隆中风景名胜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交由襄城区政府统一负责;鱼梁洲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交由樊城区政府统一负责。

二、关于各开发区(风景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理程序。

各开发区(风景区)组织实施各自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负责《征收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项目的“四规划、一计划”、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制定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法定程序落实和资料汇集成册工作,并将上述成册资料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市房管局)审核同意后,由对应的各城区政府办理发布公告手续,各城区政府需在3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在本通知下发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执行原政策规定。

2013年7月1日——结束——。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16•【字号】咸政发〔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咸政发〔2015〕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4月1日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16日咸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不含西咸新区各新城规划区,以下统称“市区”)的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收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委托秦都区、渭城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承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参与征地拆迁与房屋征收工作。

第四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试行)-襄阳政办发[2011]134号

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试行)-襄阳政办发[2011]134号

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试行)正文:---------------------------------------------------------------------------------------------------------------------------------------------------- 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试行)(襄阳政办发[2011]134号2011年12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我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襄州区,下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与补偿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是:年度征收计划编制、征收申请报批、组织调查登记、拟定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方案公布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订立补偿协议、公布补偿情况、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条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于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征收计划,涉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的,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年度征收计划由各城区政府、各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研究决定后,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屋征收部门综合汇总后,报市政府审定。

因特殊情况,在年度征收计划审定后,确需增加的征收项目,可另行申报。

襄州区年度征收计划纳入市区统一管理。

房屋征收应当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六种情形。

年度征收计划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和名称、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资金安排、产权调换房屋地点等内容。

襄阳市拆迁房补偿标准

襄阳市拆迁房补偿标准

襄阳市拆迁房补偿标准
襄阳市拆迁房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和改造过程中,对于需要拆迁的房屋进
行补偿的相关规定。

襄阳市作为湖北省的重要城市,城市建设和改造一直在不断进行,因此了解和掌握拆迁房补偿标准对于广大市民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根据襄阳市相关政策规定,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款、
过渡费、搬迁补助费等内容。

其中,房屋补偿款是指拆迁房屋的价值补偿,过渡费是指因拆迁而需要暂时搬迁的居民的生活补偿,搬迁补助费是指因搬迁而需要支付的相关费用。

其次,襄阳市对于不同类型的房屋,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房等不同类型的房屋在拆迁补偿标准上都有相应的规定。

此外,对于租赁房屋和自建房屋的补偿标准也有所区别,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核算。

再次,襄阳市在确定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时,会充分考虑房屋的实际价值、周边
环境、居民的生活情况等因素。

同时,也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因此,在进行拆迁补偿时,居民可以通过相关部门进行咨询和申诉,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最后,对于拆迁房屋补偿标准的具体执行,襄阳市也会建立相应的监督和评估
机制,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达到预期效果。

同时,也会加强对于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为城市建设和改造提供有力保障。

综上所述,襄阳市拆迁房补偿标准是一个涉及到广大市民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市民们应当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于补偿标准的执行和监督,确保城市建设和改造工作顺利进行,为城市发展提供更好的条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9•【字号】泸市府发〔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泸市府发〔2018〕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货币化安置政策,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改善我市人居环境,提高城市整体形象,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房屋征收的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其它合法房地产凭证为补偿依据。

二、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行政、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三、房屋征收的补偿内容(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电、气、空调移机、热水器、抽油烟机等相关设施设备搬迁损失的补偿。

(五)政府奖励和其他各项补助。

四、房屋征收补偿(一)房屋价值的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主体及其占用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7•【字号】襄阳政办发[2011]134号•【施行日期】201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襄阳政办发[2011]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40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落实《条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直接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大的系统工程。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推动工业化、城镇化的健康有序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依据,对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准确把握《条例》的丰富内涵,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增强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二、明确房屋征收机构及工作职责我市各级房屋征收机构及工作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予以确定:(一)房屋征收机构的设置1、成立市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成立以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政府法制办、房管局、国土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建委、发改委、国资委、规划局、城管局、地税局、物价局、公安局、工商局、建投公司、各城区政府和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的论证,征收方案、征收决定等重大事项的领导、协调和决策。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1•【字号】襄樊政发[2008]27号•【施行日期】2008.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襄樊政发[2008]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襄樊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襄樊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做好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含襄城区、樊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进行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以下简称建筑物)补偿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被征收方是指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建筑物,主要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

如:住宅、厂房等。

本办法所称构筑物,主要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

如:道路、桥梁、水塔等。

第四条各地要因地制宜,多渠道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长远生计,逐步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补偿管理工作。

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物补偿管理工作。

南漳县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南漳县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南漳县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城区居民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被征收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 9 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文件精神,结合南漳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城乡一体化建设为目标, 本着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鼓励以货币补偿为主、产权置换为辅的办法,积极引导土地和房屋被征收对象入住城市社区。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征收、统一安置”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依法依规、尊重民意、规范管理”的原则;坚持“让利于民、自由选择、公平公正、阳光操作"的原则,建设城市新区。

三、征收安置补偿方式(一)货币补偿。

鼓励被征收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货币补偿根据房屋性质、房屋类型、房屋结构、房屋来源、房屋成新率及其所属区域等综合因素决定。

(二)产权置换.置换比例根据房屋性质、房屋类型、房屋结构、房屋来源及其所需置换的区域等综合因素决定。

四、征收安置补偿内容㈠征收安置补偿.1、主体房屋补偿。

(1)国有出让土地上的合法主体住宅房屋补偿。

按照市场价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其出让土地证载面积的剩余使用年限,按照土地现行市场价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2)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合法主体住宅房屋补偿。

参照国有出让土地上的合法主体住宅房屋市场价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其国有划拨土地证载面积,按照现行征地成本价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

(3)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合法主体住宅房屋补偿。

参照国有出让土地上的合法主体住宅房屋市场价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

2、附属设施补偿.对征收住宅房屋的附属设施建设(如猪栏、厕所、厨房、杂屋、临时钢构、活动板房以及前后檐口低于2.2米的隔热层等),按重置价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

3、装饰装修补偿.对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部分按《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装饰装修部分)作为评估依据予以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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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县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城区居民工作和生活环境,保障被征收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 9 0 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80 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文件精神,结合南漳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城乡一体化建设为目标,本着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鼓励以货币补偿为主、产权置换为辅的办法,积极引导土地和房屋被征收对象入住城市社区。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征收、统一安置”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依法依规、尊重民意、规范管理”的原则;坚持“让利于民、自由选择、公平公正、阳光操作”的原则,建设城市新区。

三、征收安置补偿方式(一)货币补偿。

鼓励被征收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货币补偿根据房屋性质、房屋类型、房屋结构、房屋来源、房屋成新率及其所属区域等综合因素决定。

(二)产权置换。

置换比例根据房屋性质、房屋类型、房屋结构、房屋来源及其所需置换的区域等综合因素决定。

四、征收安置补偿内容㈠征收安置补偿。

1、主体房屋补偿。

(1) 国有出让土地上的合法主体住宅房屋补偿。

按照市场价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其出让土地证载面积的剩余使用年限,按照土地现行市场价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

(2) 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合法主体住宅房屋补偿。

参照国有出让土地上的合法主体住宅房屋市场价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其国有划拨土地证载面积,按照现行征地成本价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

(3)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合法主体住宅房屋补偿。

参照国有出让土地上的合法主体住宅房屋市场价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

2 、附属设施补偿。

对征收住宅房屋的附属设施建设(如猪栏、厕所、厨房、杂屋、临时钢构、活动板房以及前后檐口低于2.2 米的隔热层等),按重置价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

3 、装饰装修补偿。

对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部分按《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装饰装修部分)作为评估依据予以货币补偿。

4、经营房屋补偿。

(1) “纯商业”补偿。

经营性房屋为一楼的,在据实确认经营性面积的基础上,按经营性房屋市场价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经营性房屋为二楼、三楼、四楼的,在据实确认经营性面积的基础上,分别按一楼经营性房屋市场价的5 0% 、40% 、30% 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经营性房屋为五楼及以上的,在据实确认经营性面积的基础上,参照四楼经营性房屋补偿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2) “住改非”补偿。

服务性房屋按原住宅房屋市场价评估后予以货币利、偿。

经营性房屋为一楼的,在据实确认经营性面积的基础上,按经营性房屋市场价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经营性房屋为二楼、三楼、四楼的,在据实确认经营性面积的基础上,分别按一楼经营性房屋市场价的50% 、40% 、3 0%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经营性房屋为五楼及以上的,在据实确认经营性面积的基础上,参照四楼经营性房屋补偿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对未登记的“住改非”房屋,其服务性房屋按未登记房屋类型予以处理;其经营性房屋在据实确认经营性面积的基础上,根据其原经营楼层,分别参照合法建设“住改非”房屋市场价的50% 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

5、生产房屋补偿。

(1)生产厂房补偿。

对正在从事生产经营的合法建设厂房、仓库(含各类养殖场)等建设按重置价评估后上浮40% 予以货币补偿。

(2)废弃厂房补偿。

对已经废弃或停止生产经营的合法建设厂房、仓库(含各类养殖场) 等建设按重置价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

(3) 未登记厂房处理。

对于企业未登记的厂房、仓库(含各类养殖场)和亦公用房等建设,参照未登记类房屋标准予以处理。

(二)征收安置费用。

1、过渡安置费用。

(l)住宅房屋。

根据被征收房屋主体房屋建筑面积,按每月10 元/m2的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过渡期限为6 个月;选择产权置换的过渡期限为1 2 个月,逾期不予补发。

(2)经营性房屋。

征收经营性房屋鼓励实行货币补偿。

其过渡安置费按该项目片区经营性房屋年租金平均收益予以货币补偿,过渡期限为6 个月(以签订协议月为基准月),逾期不予补发。

2、搬迁补助费用。

(1)住宅房屋。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10元/ m2的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2)经营性房屋。

一般情况下与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实行同一标准,但经营性房屋补偿涉及大型机器设备搬迁、安装的,其搬迁、安装所需费用由征收方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或者按照设备搬迁、安装实际发生费用予以货币补偿。

3、误工补助费用。

被征收方每户算2 个劳动力,每人每天1 00 元的标准,按15天予以货币补偿。

4、停业损失费用。

征收经营性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按所征收房屋经营性部分市场评估价6% 的标准,予以经营者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经营者不是被征收方的,其停产停业损失费用、室内装饰装修补偿应些依照经营者与被征收方的书面合同约定分配;无约定的,征收方可将经营者的停产停业损失费用、室内装饰装修补偿直接补偿给经营者。

㈢征收安置保障。

1、实行灵活养老政策措施。

进入城市社区居住的家庭,可以落户城镇,也可以选择继续享受农村基本养老和“新农合”保障政策。

原则上就高不就低,尊重惯例,居民自由选择。

2、实行财政优惠政策措施。

选择置换安置房的,征收方为被征收方依法办理国有(商业、居住)土地使用证件及房屋产权证书;选择货币补偿且用于重新购置安置房的,按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3、实行特困优抚政策措施。

被征收房屋面积过小(5 0 平方米以下),系被征收方唯一住房,且无能力购置市场上最小户型房屋面积的,按照一户50 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或按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货币补偿后,对符合条件的优先安置到公租房居住。

4 、实行平台服务政策措施。

在调查摸底、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房管部门可通过举办专题房交会及现场巡展会等方式,搭建服务平台,组织选择货币补偿且有购房需求的被征收方通过市场自主购买住房,满足个性化住房需求。

进入服务平台的房地产企业应适当降低价格。

五、征收安置货币奖励㈠征收安置坚持“鼓励先进,带动后进,共同促进”的原则。

对积极支持搬迁的被征收方予以奖励。

自动迁之日起,按卞列方式予以货币奖励:1、设立争先签约奖。

在动迁后1 5 个工作日、30 个工作日、45 个工作日期限内,与征收方达成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每户分别按2.5 万元、2万元、1.5 万元的标准予以货币奖励。

在动迁后1 5 个工作日内,凡在第1至5 个工作日、第6至1 0 个工作日,与征收方达成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每户在2.5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分别再按1万元、0.5 万元的标准予以货币奖励。

2、设立整体搬迁奖。

鼓励被征收方整体联动积极搬迁。

对于整栋单元楼房(不少于7户)或整片区域民房(不少于1 0 户)的被征收方,在动迂后1 5 个工作日、30 个工作日、45 个工作日期限内,鼓励其自由结合、整体联动,与征收方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每户分别按 2 万元、1.5万元、1万元的标准予以货币奖励。

3、设立货币安置奖鼓励被征收方积极选择货币安置补偿。

凡选择货币安置补偿的被征收方,在享受争先签约奖和整体搬迁奖的基础上,再给予物业补助奖和装修补助奖。

(1) 物业补助奖。

在动迁后1 5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45个工作日期限内,与征收方达成征收安置货币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每户分别按0.8 万元、0.7 万元、o .6 万元的标准予以货币奖励。

(2) 装修补助奖。

左动迁后1 5 个工作日、30 个工作日、45 个作日期限内,与征收方达成征收安置货币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根据其主体住宅房屋面积,在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补偿的基础上,分别再按2 5 0元/mt、200元/H r、150元/m2的标准予以货币奖励。

凡动迁后超过45 个工作日的,一律不得奖励。

(二)征收安置坚持“多建不多得,少建不少得”的原则。

按照“绿色、低碳、环保”的城市管理和征收工作理念,为了有效遏制被征收方恶意抢建、突击装修房屋,造成资源浪费及其他影响环境的情形发生,对城市规划区内合法产权主体住宅房屋或经认定为合法产权主体住宅房屋在征收安置补偿时予以奖励。

自动迁之日起,按下列方式予以货币奖励:1 、设立资源节约奖。

凡自2 008 年<城乡规划法》实施以来,在城市规划区内未进行任何违法建设的,在动迁后1 5 个工作日、30 个工作日、45 个工作日期限内,与征收方达成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根据其合法产权主体住宅房屋面积,分别按250 元/m2 、200元/m2、1 5 0元/m2的标准予以货币奖励。

2 、设立垃圾减量奖。

凡自2008 年《城乡规划法》实施以来,在城市规划区内未进行任何违法建设的,且征收公告发布后,末进行任何抢搭抢建、突击装修的,在动迁后1 5 个工作日、30 个工作日、45 个工作日期限内,与征收方达成征收奏置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根据其合法产权主体住宅房屋面积,分别再按150元/ m2、100元/m2、50元/1112的标准予以货币奖励。

凡动迁后超过45 个工作日和有违法建设情形,以及征收公告发布后恶意抢搭抢建、突击装修的,一律不得奖励。

㈢征收安置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实行阳光操作,对房屋类型、房屋结构、所属区域、违建状况、测绘数据、评估报告、安置方式、奖励明细及补偿金额等情况,一律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附则㈠本暂行办法由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㈢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会同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物价局、县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等相关部门根据本暂行办法规定,制定相关实施细则(附后)㈢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县政府于2 01 3 年出台的《南漳县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南政发[2013] 18 号)同时废止。

本暂行办法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按原征收决定载明的征收补偿方案和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南漳县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依法有序推进全县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工作,规范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行为,依据《南漳县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经营性房屋的认定经营性房屋分为“住改非”和“纯商业”两种。

㈠“住改非”房屋的认定。

是指国有出让、划拨或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住宅利用其沿街的地理位置优势,改变自己的住宅为商铺进行经营的合法产权房屋,其面积一般由服务性房屋面积和经营性房屋面积两部分组成。

服务性房屋特指原住宅房屋的厨房、卫生间、卧室、客厅、阳台及储物间等服务于经营的房屋;经营性房屋面积据实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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