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吨位丈量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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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4 篇 吨位丈量(征求意见稿)

第 04 篇 吨位丈量(征求意见稿)

第四篇吨位丈量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本篇适用于新船以及重大改造后使吨位变化超过1%的船舶。

1.1.2船舶容积的量计以米(m)为计量单位,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1.1.3计算船舶容积时应按一般公认的方法计算,计算应充分详细,方便核对。

1.1.4列入总吨位和净吨位计算中的所有容积,不管是否装有绝缘物或类似绝缘物,对金属结构的船舶应量到船壳板内表面或结构的边界板内表面;对其他材料结构的船舶,应量到船壳的外表面或结构的边界板内表面。

1.1.5丈量所得的吨位,只取整数部分,舍去小数部分,且没有任何计量单位。

第2节定义1.2.1 总吨位:系指根据本篇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总容积。

1.2.2 净吨位:系指根据本篇规定丈量确定的船舶有效容积。

1.2.3 上甲板:系指最高一层露天全通甲板,在露天部分上的一切开口,设有永久性的水密关闭装置,而且在该甲板下面船旁两侧的一切开口,也有永久性的水密关闭装置。

如船舶具有阶梯形上甲板,则取最低的露天甲板线和其平行于甲板较高部分的延伸线作为上甲板。

对于完全延伸到舷边的不连续的上甲板,若不连续部分的长度超过 1 m,如图1.2.3-1所示,则应按阶梯形上甲板处理。

位于船长范围以外的阶梯不必考虑。

图1.2.3-1 完全延伸到舷边的不连续的上甲板选取对于不延伸到舷边的不连续的上甲板,不连续部分应按位于上甲板平面以下的壁龛处理,如图1.2.3-2所示。

图1.2.3-2 不延伸到舷边的不连续的上甲板选取如船舶最上层甲板下的舷边有开口,且该开口无关闭设备,而舷内有水密舱壁和甲板予以限界,则此开口下面的甲板应作为上甲板,如图1.2.3-3所示。

图1.2.3-3 最上层甲板下的舷边有开口的上甲板选取1.2.4 围蔽处所:系指由船壳、固定的或可移动的隔板或舱壁、甲板或盖板所围成的所有处所,但永久的或可移动的天篷除外。

无论是甲板上有间断处,或船壳上有开口,或甲板上有开口,或某一处所的盖板上有开口,或某一处所的隔板或舱壁上有开口,以及一面未设隔板或舱壁的处所,都不妨碍将这些处所计入围蔽处所之内。

船舶技术档案管理

船舶技术档案管理

分类号
n 分类号是由大类号(CJ)、属类号(5)、 小类号、四级类目和五级类目(下级类) 号构成的
n 如CJ5.1.1.2代表法定检验中审批船舶图 纸类档案 。
船舶技术档案管理
项目顺序号
n 项目顺序号通常可采用三位数字流水编 号,或者采用项目代号、工作控制号、 船检登记号、图纸批准号等作为项目顺 序号 。
船舶技术档案管理
转出档案的立卷
n 转出的重要资料,单船立卷,1年为1个 项目保管单位。项目顺序号的为: 4位年份+ZJ+4位机构代码, 如:2006ZJ5101,该档案5年后销毁。
n 船检档案交接凭证,1年立1卷,所有凭 证为1个项目保管单位。保存期限为永久, 项目顺序号为ZJ+4位机构代码。
船舶技术档案管理
n (三)接收的船舶检验机构根据移交表内容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在两份移交表上签字盖章,7个工作日内将 其中一份寄给转出的船舶检验机构。
船舶技术档案管理
转出档案的记录
n 转出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将档案内重要资 料复印保存5年。重要资料包括:
n (一)各立卷目录; n (二)最近一次签发的证书; n (三)其它认为重要的资料。
船检技术档案分类编号办法
n 《交通部科学技术档案分类编号办法》 规定了大类、属类、小类三级分类编号 方法,将船检作为大类用汉语拼音字母 CJ表示,将检验类作为属类用阿拉伯数 字5表示 。
船舶技术档案管理
分类的基本类目
n 《分类编号办法》将船舶检验技术档案 分为船舶检验、海上设施检验、船用产 品类检验和机构认可检验等4个小类,每 个小类又按检验性质设法定检验、入级 检验、公证检验等3个四级类目,每个四 级类目又根据检验活动的分工或特征分 若干个五级类目。

船舶吨位丈量

船舶吨位丈量

2.定义(节选)
免除处所 :不计入围蔽处所容积之内。
2.定义
常见免除处所1
2.定义
常见免除处所2
2.定义
常见免除处所3
3.总容积V的组成部分
总容积V按位置可分为:上甲板以下围蔽处所 容积V1和上甲板以上围蔽处所容积V2。
V2 V1
4.丈量所需的图纸资料
总布置图、型线图、静水力曲线图(或计算 书)、邦氏曲线图(或计算书)、基本结构 图、横剖面图、上层建筑及甲板室结构图。 V1、 V2的计算均根据图纸资料进行计算,所 有数据均取自图纸资料。
计算方法
1.无舱盖的货舱口的容积 舱口围板的平均长度、平均宽度、平均高度相乘。 2.集装箱高出甲板或平台或舱口围板以上的容积 载货面积乘以最大装箱数时集装箱高出甲板或平台或舱口
围板以上的平均高度。只装运空集装箱的船舶,平均高度 大于5.2m时,取5.2m。 3.半舱船货舱口的容积 舱口围板的平均长度、平均宽度、0.1倍船宽相乘,舱口 围板平均高度大于0.1倍船宽时,取平均高度。
净吨位符号为NT,是Net Tonnage的缩写, NT =K2 GT,系数K2根据船舶种类选取。同 样NT是一个数值,不以m3作为单位。
4.海船吨位丈量法规以往版本
(1)1959年船舶吨位丈量规范(适用于海船, 河船参照)
(2) 1977年船舶吨位丈量规范(适用于国 际航行船舶)
(3) 《海船吨位丈量规范》(1985)
满载排水量从重量方面表示船舶大小。满载排水量 主要用于军舰的分类。同类型军舰中满载排水量越 大,表示船舶越大,武器的攻击力越强。
吨位从容积方面表示船舶大小。船舶吨位越大,表 示船舶越大。
2.总吨位
总吨位是表示丈量确定的船舶总容积。总吨位数值 根据丈量计算所得的船舶总容积(V)数值确定, 但不直接等于船舶总容积(V)数值。

海事局XX年工作计划

海事局XX年工作计划

海事局XX年工作计划XX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

工作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及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以“三化”建设为统领,以安全监管为中心,推进改革创新,推进职能转变,提高队伍素质,不断提升全面履职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和管理服务能力,建设人民群众满意的xx 海事。

主要目标是:力争辖区不发生有海事监管责任的一次死亡10人以上群死群伤事故和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确保四项安全指标低位运行;社会满意度92以上;职工满意度95以上。

XX年xx海事要系统实施“123”工程。

即围绕一条主线:持续打造xx海事升级版;突出两个主题:抓基础、强基层;抓住三个重点:抓安全、抓队伍、抓作风。

重点抓好以下八个方面工作:(一)适应深化改革新常态,持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积极推进监管模式改革。

构建“教育、制度、责任、诚信”四位一体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积极准备并妥善实施取消船舶进出港签证后有关安全监管措施的调整,有效运行船舶报港平台;探索实施诚信管理体系,引导船舶自觉遵章守纪;探索建立大数据统计和分析系统,船籍港管理信息、船员档案信息、船舶动态信息报告等与地方海事部门之间互联互通;着力增强船舶和船员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相应调整海事管理职责,不断优化海事管理模式,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2.着力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树立风险管理理念,实行以风险为对象的安全管理方式,实施航段风险分级和船公司分级管理;编制形成典型案例的安全风险辨识手册、风险评估技术指南和应急预案操作手册,逐步构建起安全风险的管理技术体系;在全局的风险防控中,运行挂牌、跟踪、督办、销号的全过程跟踪整改制度。

3.提升电子巡航效能。

进一步完善全时电子巡航、高峰现场巡航、夜间错时巡航“三位一体”巡航新模式;落实电子巡航工作指南;加大监督考核力度,推行奖惩机制;全面实行电子巡航系统有声巡航;加大远程监控、远程纠违力度;探索建立太子矶水道电子监控管理和现场联动管理机制,试运行交管(控制)段。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为加强和规范船舶吨位丈量工作,切实履行主管机关行政管理职能,建立健全船舶吨位丈量工作长效管理机制,消除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构建和谐安全的水上交通环境,促进航运业和造船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

现将《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要充分认识实施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深入贯彻执行方案的实施要求,全力做好这项工作。

二、实施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将改变现有船舶吨位丈量发证的工作流程和管理要求。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船舶检验机构应加大宣传力度,深入船舶修造企业、航运企业等单位,让行政相对人了解实施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的目的、意义和工作要求。

三、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和各船舶检验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落实岗位责任,规范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行为,并报中国海事局备案。

四、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船舶吨位复核和发证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有关船舶吨位丈量的检验费用仍由船检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

五、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和船舶检验机构应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保证相关工作程序的有机衔接,形成管理合力。

六、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要按照方案要求尽快落实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机构和人员,加快对船舶吨位复核发证人员的选拔和培养,并配备相关装备设施。

船舶技术档案管理

船舶技术档案管理

焊工考试的立卷内容:
1.焊工考试登记表; 2.焊工考试汇总表; 3.焊工考试现场记录表。
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的立卷内容
(1)“临时船舶吨位证书”核发审批单; (2)船舶吨位复核发证提请表; (3)“临时船舶吨位证书”副本; (4)船舶吨位计算书; (5)复核提请的批准图纸及相应审图意见; (6)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Ⅰ、船舶吨位现场复核记录Ⅱ、船
1. 案卷目录 2. 脊背(档案盒)
一个机构:
1. 全宗目录(案卷目录索引)
立卷的封面
档号:本次立卷的档案号。 档案馆号:档案馆给,不填 案卷题名:船名、检验时间、检验类型
(“XX船舶XX年XX检验”) 立卷单位:本单位名称 起止日期:档案内容涉及到的起止日期 保管期限:详见规定,船舶为长期 密级:没有,不填
船舶图纸档案分为审批图纸档案和船舶 检验使用图纸档案两种,审批图纸档案 须单独立卷存档。
船舶检验使用的图纸档案立卷方式为船 舶图纸和检验项目组合立卷,即一船为 一个项目保管单位,其中可按图纸、建 造检验、营运检验项目随时间顺序分别 组卷。
档案分类:工厂认可
工厂认可和型式认可可按工厂立卷,即 一个工厂为一个项目保管单位,单项产 品检验可按产品类别或时间特征立卷。
(四)船用产品图纸审批产生的技术文件材料以及批准的图纸等,保管 期限为长期(25年)。
(五)船舶检验机构对焊工考试机构认可和对各类检测、检修机构认可 检验所产生的技术文件材料,保管期限为短期(15年)。
(六)焊工考试产生的技术文件材料档案,保管期限为短期(15年)。 (七)船检档案交接凭证,保存期限为永久。
船舶技术档案存放排列方式:
a)船舶审批图纸和检验项目卷应分别 存放。
b)在本机构检验登记的船舶档案和非 本机构检验登记的分别存放。

船舶吨位丈量复核中实船复核方法的探索

船舶吨位丈量复核中实船复核方法的探索

心还可 以根据 船舶 建造 的节点 ,分批次 对船体 分段 长
度进行测量 ,再将测量的船体分段长度相加 ,从而获 得更为精准 的船舶长度 。但这种操作方法 时间跨度
长 ,需要 船厂 、船检部 门 、海 事机构 共 同确定联合 工
作 机制 。
2 型宽 .
型宽是 指船体 型线横 剖面 的最 大水平 距离 ,一般 在船体 中横剖 面处测 量 。也可 以使 用上 文 中提 到 的吊 线锤 的方 法 核查 ,如 图2 所示 。在船 体 中横 剖面 ,船
舶 左 、右 舷 处 设 置 压条 、吊线 锤 ,分 别 记 录 压 条 与
图3 水 平 船 台时 测 量 船 舶 型 深
( 2)倾 斜船 台 时型深 的测量
如 图4 示 ,在 船体 中横 剖 面处将 甲板边 线 的理 所
论线 转划 到 舷顶 列板 ,在 标杆 上 记下 位 置 为点 1 ;在
核 中应 予 以注意 。
四 、结

船舶 吨位丈量 复核 的直接 目的就 是把好 船舶 吨位 丈 量工作 的质 量关 ,彻底 根除 “ 大船 小证 ”现象 。本
文 探索 了实船 复核 的一些 方法 ,在实 际操作 中可 能会
由于测量 工具 或者船 体结 构复 杂等原 因引起误 差 ,但 是 只要严 格按 照测量 方法 ,对 于船舶 这种大 型水上 建 筑 物来说 ,测 量结果 是在允 引玉 的作 用 ,进一 步促进 船舶 吨位 丈 量 复核工 作 ,引导 航运 业 、造船业 健 康发展 。
分 船舶在 建造 过程 中保 证 了船长 、型宽 、型深符 合审
如 图3 示 ,在船 体 中横 剖 面处 将 甲板 边线 的理 所 论 线转 划 到舷 顶列 板 ,在标 杆上 记下 位 置为 点 1 ,船

中国海事局关于开展“大船小证”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_1

中国海事局关于开展“大船小证”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_1

中国海事局关于开展“大船小证”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海事局关于开展“大船小证”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局)、中国船级社、各直属海事局:自2009年7月起,在交通运输部统一领导下,全国海事管理、船舶检验机构开展了针对“大船小证”现象的运输船舶吨位丈量专项检查活动,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为根除“大船小证”顽疾,促进船舶质量的提高,根据部开展“大船小证”专项治理活动的总体部署,部海事局决定在2010年开展“大船小证”综合治理工作。

为做好相关工作,部海事局于2010年1月14日召开了由中国船级社、部分直属海事机构、地方海事、船检机构代表参加的“大船小证”综合治理工作部署研讨会,专题研究了有关工作部署,制定了“大船小证”综合治理工作部署任务表。

各单位应按照专题会议纪要(附件1)和相关工作安排(附件2),将“大船小证”综合治理工作作为2010年重点工作进行专项部署,完成现有船舶吨位丈量专项检查工作,确保新建船舶不出现“大船小证”问题,切实抓好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彻底杜绝“大船小证”现象。

附件1:“大船小证”综合治理工作部署研讨会会议纪要2:2010年“大船小证”综合治理工作部署任务表二0一0年二月三日附件1“大船小证”综合治理工作部署研讨会会议纪要2010年1月14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南京组织召开了“大船小证”综合治理工作部署研讨会,会议由刘福生副局长主持,中国船级社、部分直属海事机构、地方海事、船检机构的代表参加了会议(具体会议代表名单附后)。

会议传达学习了徐祖远副部长对2009年运输船舶吨位丈量专项检查活动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总结分析了前阶段专项检查活动情况,并就下阶段工作部署进行了研讨。

勇做船舶安检先行官——新港海事局於晓川

勇做船舶安检先行官——新港海事局於晓川
5 名) 和直 属 海事 系统 船 舶 安全 检 查技 能大 比武 团体 三 等奖 ( 第4 名) , 两 次代 表 天 津 海 事 局 参 加 直 属 海 事 系
多少次 因为复议 加班 查 阅材 料 , 只有厚 厚 的长 达 几十万
作 为 一名 A级 PS C检 查 官 , 工作 顶 着 酷 暑 , 在 机 器 轰 鸣 的机 舱 里一 查 就 是 几个小 时 , 冒着 严 寒 , 在 风 雪交
1 O 余 趟 反复 沟通 , 细 心 指 导拆 解 , 取证 , 最终 查 明 了阀
门存 在 的严 重 问题 。2 0 1 0 年, 上 海世 博 会前 的水上 安 保
2 0 1 3 年至 今 , 同时作 为复议专 家组 成 员 , 带 领 团队 组 织
在2 0 1 6 年1 O 月召开 的东京 备忘 录第 2 7 次委 员会 会议 受
到 与 会 国 家 的关 注 和支 持 , 最 终 被 委 员会 加 权 采 纳 ,
据 悉 委员会 将根 据 此 提 案提 升 改 造 亚 太地 区P S C数 据
海 事局 1 M 0会 议 提 案 员编 写培训 班 优 秀提 案 , 并 在班 上做 交流 介 绍 , 受 到专 家们 的关 注 ,目前正 在完 善 技 术
查 工作 需要 , 2 0 1 1 年, 他 通 过了B F T( 出国英语 ) 高 级考
试, 取 得 了1 7 8 分 的高分 ; 2 0 1 3 年, 他一次 通 过 了业 界难 度 最 大 的 国家A级 注 册 验船 师资格 考 试 , 成 为具 有A级
艘次, 滞 留船 舶4 0 余艘次 , 在几乎每 一个 天津港辖 区的泊 位上都 留下 了执 法服务 的足迹 , 维 护了国家主权。

船舶吨位丈量复核

船舶吨位丈量复核

(二)复核提请 船舶下水日的7个工作日前,船检机构应向有管辖权
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提请复核。提请复核时应将经审查 批准的以下图纸资料及相应审图意见以当场递交、邮寄等 方式送至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也就是说,船检机构只要 在相关图纸资料审查批准完毕就可以提请复核,但最晚不 得晚于船舶预定下水日的7个工作日,这一窗口期一般都 会有数月之久。 关于复核提请人,因为这次船舶吨位丈量工作机制的调 整本质上属于大海事范畴内部工作机制的调整,不涉及行 政相对人,所以原则上应为执行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提出 复核提请并递交材料。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船检机构工 作关系的原因,同时也有一个工作时限的要求,船检机构 也可以委托行政相对人以船检机构的名义向船舶安全技术 分中心递交材料。材料递交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也可以 直接至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现场递交。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的设置应满足以下条件要求,并通过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事局组织的评估验收:
1、辖区年新建船舶数量未达到100艘的,至少配备专职船舶吨位丈量 复核人员2人;辖区年新建船舶数量每增加50艘,增加配备专职人 员1人。业务量特别大或业务过于分散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可 根据工作需要,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后可设立隶属于安 全技术分中心的工作站点,也可调派具有资质的船舶吨位丈量复核 人员开展工作。
下水前复核为实船复核,是指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和分中心指派 人员在新建(改建)船舶和部分现有船舶坞内检验下水前依照 批准图纸对该船船体上(量吨)甲板以下部分的船图一致性的 核查,下水前核查须在船台(坞内)完成。 完工前复核包括完工前实船复核和完工前计算复核。完工前实 船复核是指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和分中心指派人员在新建(改建) 船舶和部分现有船舶进坞修理完工前依照批准图纸对船体上 (量吨)甲板以上部分的船图一致性的核查。 如果船舶下水前涉及吨位的船舶结构均已完工,则完工前实船 复核可与下水前实船复核在船舶下水前一并实施。完工前计算 复核是指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和分中心指派人员在新建船舶和部 分现有船舶进坞修理完工前,依据实船复核结果和相关图纸资 料通过计算对船检机构确认的船舶吨位进行核查。

第四章 稳性、载重线、不沉性、吨位丈量

第四章  稳性、载重线、不沉性、吨位丈量

第四章 稳性、载重线、不沉性、吨位丈量第1节 稳 性4.1.1 一般要求4.1.1.1 下列船舶应按本节规定核算船舶稳性:(1)新船;(2)初次检验的现有船舶;(3)船舶因改装、改建或修理使船舶稳性恶化或空船状况变化较大的现有船舶;(4)对其船舶稳性发生怀疑的现有船舶。

4.1.1.2 船舶一般应按《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有关规定进行稳性核算和倾斜试验。

4.1.1.3 对于缺少资料的现有船,可按4.1.3规定的简易衡准方法校核稳性。

4.1.1.4 船舶稳性计算虽已符合本章的要求,但船长仍应注意船舶装载及气象、海况、航向等情况,谨慎驾驶和操作。

在船舶遭遇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而采取应变措施时,应注意船舶的稳性,防止发生倾覆的危险。

4.1.1.5 本节4.1.3、4.1.4的规定不适用于高速船。

4.1.2 完整稳性4.1.2.1 船舶应具有足够的稳性,稳性指标应满足4.1.1.2或4.1.3的要求。

4.1.2.2 高速船的完整稳性除满足以下要求外,尚应满足4.1.1.2要求。

.1 在换证检验时,应核查空船排水量和重心纵向位置,并与已批准的稳性资料相比较,如空船排水量的偏差值超过2%,或重心纵向位置的偏差值超过l %船舶垂线间长时,则应重新进行倾斜试验。

.2 船舶最大复原力臂所对应的横倾角应不小于25º,如进水角小于最大复原力臂所对应的横倾角,则进水角即为最大复原力臂所对应的横倾角。

.3 对遮蔽航区的船,以下要求可作为以上要求的等效要求:.3.1 最大复原力臂对应的横倾角应不小于l5º;.3.2 最大复原力臂lm 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0.20.022(30)m m l φ=+-式中:m φ——最大复原力臂m l 对应的横倾角,(º)。

.3.3 进水角小于最大复原力臂所对应的横倾角时,则进水角即为最大复原力臂所对应的横倾角,进水角处的复原力臂即为最大复原力臂。

.4 高速船在静水状态中,在任何允许的装载情况下受到可能产生的不可控制的乘员移动作用时,引起的横倾角应不大于12º。

船舶吨位丈量

船舶吨位丈量

第三篇吨位丈量第1章通则1.1吨位丈量的目的是核定船舶的总吨位和净吨位。

总吨位是表示丈量确定的船舶总容积。

净吨位是表示丈量确定的船舶有效容积。

1.2船舶的吨位丈量均以m为计算单位,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量计所得总吨位和净吨位的数值应采用整数,不计小数点后的数值。

1.3在吨位证书中的总吨位、净吨位,只填数字,数字后面没有单位“吨”。

1.4按本篇第2章规定进行吨位丈量的船舶,应发给《国际吨位证书(1969)》和《渔船吨位证书》(如适用时)。

1.5按本篇第3章规定进行吨位丈量的船舶,应发给《渔业船舶吨位证书》。

1.6非国际航行作业的渔业船舶,如转为国际航行作业时,应重新进行吨位丈量,并将原有的《渔业船舶吨位证书》换为《国际吨位证书(1969)》。

1.7本篇第2章适用于船长不小于24m的国际航行作业的渔业船舶。

船长小于24m的船舶,按照本篇第3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1.8本篇第2章第1节及附件是直接引用《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以下简称《吨位公约》)及相关文件的有关部分,并保持原文编号,但采用了统一的中文名称。

1.9凡需按本篇进行吨位丈量的船舶,应提供下列图纸资料:1)总布置图;2)主要横剖面图;3)基本结构图;4)上层建筑及甲板室结构图;5)货(鱼)舱容积图;6)型线图及型线表;7)锚链筒、锚穴、海水阀箱等详细尺寸图。

第2章国际航行作业的渔业船舶第1节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的有关规定第2条定义(6) “新船”是指在本公约生效之日起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的船舶;(7) “现有船舶”是指非新船;(8) 长度:系指水线总长度的96%,该水线位于自龙骨上缘量得的最小型深的85%处;或者是指该水线从艏柱前缘量到上舵杆中心线的长度,两者取其较大者。

如船舶设计具有倾斜龙骨,作为测量本长度的水线应平行于设计水线。

第3条适用范围(1) 本公约适用于从事国际航行的下列船舶:(a)在缔约政府的国家中登记的船舶;(b)在根据第20条扩大适用本公约的领土内登记的船舶;(c)悬挂某缔约国政府国旗而不在该国登记的船舶。

中国海事局发布《吨位丈量规则(2022)》

中国海事局发布《吨位丈量规则(2022)》

中国海事局发布《吨位丈量规则(2022)》
佚名
【期刊名称】《船舶标准化工程师》
【年(卷),期】2022(55)4
【摘要】近日,中国海事局发布了《吨位丈量规则(2022)》。

制定本规则的目的是核定船舶与浮动设施的总吨位和净吨位。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籍船舶与位于中国管辖水域的浮动设施,但不适用于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舶和浮式储油装置。

除另有规定外,船舶与浮动设施在进行修理、改装、改建以及与之有关的舾装而影响吨位时,应重新丈量吨位。

【总页数】1页(P93-9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55
【相关文献】
1.《苏伊士运河船舶吨位丈量规则》使用中一些要点的简介
2.关于《巴拿马运河船舶吨位丈量规则》应用时一些...
3.天津海事局发布海上交通管理新规则
4.中国海事局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工作会在太仓召开
5.中国海事局发布《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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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船舶吨位现场检查指南的通知

关于印发船舶吨位现场检查指南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船检[2010]353号关于印发船舶吨位现场检查指南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为方便海事监管人员快速简单地估算船舶总吨位,甑别出“大船小证”船舶,根据《关于开展“大船小证”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海船检〔2010〕50号)的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船舶吨位现场检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主题词:船舶检验指南通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局,中国船级社校对:李建平船舶吨位现场检查指南1.目的为方便海事监管人员快速简单地估算船舶总吨位,甑别出“大船小证”船舶,制定本指南。

2.适用范围本指南仅适用于海事监管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对船舶吨位的估算。

由于本指南所确定的方法是对吨位计算方法的简化,有关机构不得采用本指南中的方法进行船舶吨位丈量。

3.定义V——吨位证书中记载的量吨甲板以下所有围蔽处所的型容积, m3;1V——吨位证书中记载的量吨甲板以上所有围蔽处所的型容积, m3;2V——吨位证书中记载的量吨甲板以上应计入的固定载客开敞处所的型容3积,m3;(仅适用于内河船舶)V——吨位证书中记载的量吨甲板以上应计入的固定载货开敞处所的型容4积, m3;(仅适用于内河船舶)'V——现场估算的量吨甲板以下所有围蔽处所的型容积, m3;1'V——现场估算的量吨甲板以上所有围蔽处所的型容积, m3;2'V——现场估算的量吨甲板以上应计入的固定载客开敞处所的型容积,m3;3(仅适用于内河船舶)'V——现场估算的量吨甲板以上应计入的固定载货开敞处所的型容积, m3。

4(仅适用于内河船舶)4.“大船小证”的表现形式“大船小证”的表现形式有很多种,常见的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船检证书上的船舶主尺度与实船不一致,造成吨位证书中的吨位偏小;另一种是船舶主尺度没有大的误差,但吨位计算误差大(如漏算某一处所的容积,或将处所容积人为调小),结果造成吨位证书中的吨位偏小。

船舶技术档案管理

船舶技术档案管理

机构认可类立卷内容:





1.认可申请书 2.机构工商登记许可证书复印件 3.机构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文件清单 4.机构管理人员和检测、检修人员资质证明的复印件 5.检测、检修相应的技术资料和国际、国家标准目录 6.人员保护设备、设施相关资料 7.维修、检测工具、设备、仪器清单 8.认可的其它文件资料、来往函电等 9.认可报告和认可证书副本及其底稿 10.检验委托书(如有时) 11.检验机构认为需要归档的其它资料
船舶检验类档案立卷内容:



(一)船舶图纸审查,包括: 1.审图申请书 2.审图意见书 3.图纸审查备忘录(含图纸审查备忘录的答复及 其底稿等相关文件) 4.送审图纸 5.吨位计算书
船舶检验类档案立卷内容:

(二)船舶建造检验资料,包括: 1.建造检验申请书 2.船检登记号申请及批复 3.建造厂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如有) 4.各项程序阶段检验项目单 5.各种质量反馈表 6.遗留项目备忘录 7.船舶建造检验报告、检验记录及其底稿 8.船舶检验证书副本及其底稿 9.吨位计算书 10.船舶出厂质量文件及有关技术问题函电文件 11.主要原材料、机电设备检验(认可)证书复印件 12.船厂、船东、船检机构有关船舶检验问题的来往文件资料 13.审图意见书 14.批准图纸 15.完工图纸
船舶检验技术档案管理
胡卓 广东海事局
定义

船舶检验技术档案(以下简称“船检档案”) 是指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在船舶、海上设 施和船用产品(含船运货物集装箱,以下同) 法定检验活动及其相关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应当 归档保存的技术文件材料。本条所指的相关活 动是指受中国海事局委托、由船舶检验机构实 施的对焊工考试机构认可和对各类检测、检修 机构的认可(以下简称“机构认可”)等活动。

浅谈海船吨位丈量及简单计算

浅谈海船吨位丈量及简单计算

第11卷第11期中国水运V ol.11N o.112011年11月Chi na W at er Trans port N ovem ber 2011收稿日期:3作者简介:姚挺,舟山市港航管理局。

浅谈海船吨位丈量及简单计算姚挺(舟山市港航管理局,浙江舟山316000)摘要:运用相应法规、规范,利用简单的数字化表格,准确的且清楚的反映船舶图纸与实船的吨位,扎实本职专业、严把质量关,杜绝“大船小证”,保证中国航运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关键词:吨位;主尺度;丈量;计算中图分类号:U 692.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973(2011)11-0015-03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航运业之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为了能在白热化的竞争当中能占有一席之地,各种各样不同用途、功能的船舶孕育而生。

为了使中国的航运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杜绝大吨位小证书这类不规范的船舶,全国在2009年开始进行了一系列针对性的吨位丈量活动,下面对船舶吨位丈量所发现的一些问题结合实际以及相关的法规、规范谈谈我的一些看法。

我们知道,常见船舶主要分为货船和客船两大类,常见的货船类型包括干货船、液货船、冷藏船等等,常见客船类型包括普通客船、高速客船、客滚船等等。

以下先简单谈谈对于几种常见船舶实船丈量过程中的几个认识。

1.不论何种船舶都必须严格关注船舶的主尺度,不管是新建船舶的吨位丈量复核还是营运检验的吨位复核,船舶总长、型宽及型深应严格控制误差;而船舶型宽及型深影响船舶吨位的弹性较大,量取型深时应注意掌握量取的准确,从甲板线量取至船舶中内龙骨延伸线垂直距离相对较为正确;在量取型宽时应从船舯处,取载重线标志勘划处上方量取较好;2.丈量货舱围板、膨胀甲板等主甲板附带建筑高度时最好能多取几个高度值,取平均值较为准确,但要考虑梁拱的取舍;3.在量取上层建筑的高度时往往容易疏忽部分因子,量取甲板间高度后,应加上甲板厚度才能得到相应上层建筑高度;4.量取外烟囱相对容积对于小吨位船舶、小烟囱船舶较方便,但大吨位船舶、大烟囱的量取较为困难,一般量取的方法比较笨拙,即计算规则梯形的面积再而计算容积,其实若是规则形状只要量取三个值就能得出相应容积,即中剖面的长、宽和外烟囱的高度,这些值的量取比梯形计算简单许多;5.量取不规则舱室、结构时应比对船舶完工图纸上所标注的相关数据进行量取,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使用平面扣除法或者分段量取,视实际情况而定;6.对于免除处所,可以参照《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2)第十篇吨位丈量中免除条款要求进行相应免除,如客滚船、开体驳船等等的部分区域可参照条款进行免除。

浅渊白吨位丈量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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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书数 据等 。
船舶 吨位 丈量 管 理 系统能 够通 过 海 船舶 吨位 丈量检验数 据 , 包括检 验数 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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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 系统 根据 《 舶 吨位 丈量 统 一管 船 理 实施 细 则 ( 行 ) 的要 求 , 试 》 设计 新 建
水 网、 内入级 船 和 特殊 情 况等 7 国 个工作
( ) 国船 舶吨 位 丈量 数 据 库 。 1全 集
中管理 全 国船舶 吨位 丈量数 据 , 包括 : 全 各项 基 本信 息 的管 理 , 要包 括 用 户权 主
国现有 船舶 的吨 位 证书 数据 和 每年 新 建 限 的管 理 、 程 管 理 、 据 字典 以及 系 流 数 ( ) 案 管 理 。 要用 于船 检 档 案 5档 主
1 .引言
事 内网或 互 联 网实现 船 舶 吨位 丈 量 分布 发补 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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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 船 为 强 化 船 舶 吨 位 丈量 政 府 主 体 职 式 受 理 申请 、 检 机 构 报 送 数 据 、 舶 能 , 范 中国籍 船舶 吨 位丈量发 证行 为, 规
22 .船舶 吨位 丈量管 理模 块
能 组成 , 块 主界面见 图2 模 。
船 舶 吨位 丈 量 管 理 模 块 由9 分功 船 、 有 船 、 次检 验船 、 发 补发 、 部 现 初 换 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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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卓
刘军 广东海事局
摘 要: 本文 从系 统架 构 、 功能 组成 方面介 绍了船 舶 吨位 丈量 管理 系统 , 指出了在 使用 过程 中的注 意事 项 , 分析 了系 统特点 , 对系 统完 善提 出了相关 建议 。 并 关键词 : 船舶 吨位 丈量 管理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吨位丈量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吨位丈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2020第2篇吨位丈量目录第1章通则.................................................................................................................................................2-1第1节适用范围.........................................................................................................................................2-1第2节一般规定.........................................................................................................................................2-1第2章吨位计算.................................................................................................................................................2-2第1节船长大于等于24m的船舶............................................................................................................2-2第2节船长小于24m的船舶....................................................................................................................2-3第3节滚装船补充规定.............................................................................................................................2-5第1章通则第1节适用范围1.1.1本篇适用于下列国内航行的海船,但旧式木帆船除外:(1)自本法规生效之日起新建的船舶;(2)自本法规生效之日起经改装或改建,影响到吨位变更①的船舶。

船舶吨位计算

船舶吨位计算
判断船舶尺度是否与船舶实际尺度有明显差别;
船舶证书中的吨位数值是否符合有关公约的要求;
若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明显缺陷,则对吨位相关内容的检查应限于对船舶吨位证书的检查。当发现船舶吨位证书所载明的船舶尺度和相关的内容与船舶实际情况存在明显不同时,应进一步开展对吨位丈量相关内容的检查。
2、对存在疑问的船舶进行吨位丈量相关内容检查
2.1围蔽处所的核查
经对照船舶总布置图及船舶吨位计算书,认定船舶所有的围蔽处所均列入了船舶吨位计算书中V值中,船舶所有的装货处所也列入了计算书中Vc值中,在对船舶吨位检查的核查过程中,即取吨位计算书中的V、Vc值进行计算。
2.2总吨位计算核查
《1969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给出的总吨位计算公式如下:
1、计算船舶所有围壁处所的体积V
围壁处所是指由船壳、固定的或可移动的隔板或舱壁、甲板或盖板所围成的所有处所、但永久的或可移动的天棚除外。甲板上有间断、船壳、盖板、隔板或舱壁上有开口,以及一面未设有职隔板或舱壁的处所均应计入围壁处所之内。按围壁处所的位置不同,一般可将围壁处所划分为以下几种:(1)上甲板以下围壁处所,如货舱、机舱等。(2)上层建筑和凸层,如首楼、尾楼、升高甲板等。(3)甲板室,始船舶中楼等。(4)舱口及风雨密钢质箱形舱口盖。(5)其他,如烟囱、通风转壁及箱柜等。
对于国际航行船舶,将V、K1值代入公式GT=K1V,即得船舶总吨。
对国内航行船舶GT=K1(V1+V2)计算求得船舶总吨。
3、确定船舶的上甲板,进而测得船舶型深
上甲板是指最高一层露天全通甲板,在露天部分上的一切开口,均设有永久性水密关闭装置,而且在该甲板下面船旁两侧的一切开口,也有永久性的水密关闭装置。如船舶具有阶形上甲板,则取最低的露天甲板线和其平行于甲板较高的延伸线作为上甲板下的舷边有开口,且无关闭装置,而舷内有水密舱壁和甲板予以限界,则此开口下面的第一层甲板应作为上甲板。对于完全延伸到船宽的不连续上甲板的船舶,不连续长度超过1米,则应按照阶段性上甲板处理。如不连续的上甲板不延伸到舷侧,则按上甲板平台以下的壁龛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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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船小证”现象的存在,除涉嫌规避国家行 政规费外,其意在减低船舶安全设备和人员配 备要求,给水康发展。
目的:实施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建立船 舶吨位丈量复核机制,是交通运输部和部海 事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三个服务”为统 领,开拓管理思路,创新工作方式的重要举 措。其旨在加强和规范船舶吨位丈量工作, 切实履行主管机关行政管理职能,建立健全 船舶吨位丈量工作长效管理机制,消除水上 交通安全隐患,体现社会公平公正,构建和 谐安全的水上交通环境,促进航运、造船业 健康发展。
二、实施机构和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设立船舶安全技术中心(暂与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检验处合署办公),负责全国 船舶吨位丈量工作的制度制订、监督检查、签发“船舶 吨位证书”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各直属海事局设立船舶安全技 术分中心(暂与各直属海事局船舶检验管理处或船舶监 督处合署办公。其中,有船舶检验管理处的暂与船舶检 验管理处合署办公,无船舶检验管理处的暂与船舶监督 处合署办公),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船舶吨位的复核和 “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等工作,对外以“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事局XX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开展工作;各省 级地方海事局应将管辖范围内船舶吨位的复核和“临时 船舶吨位证书”签发等工作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对外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XX省(自治区、市)船舶安全 技术分中心”开展工作。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的设置应满足以下条件要求,并通过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事局组织的评估验收: 1、辖区年新建船舶数量未达到100艘的,至少配备专职船舶吨位丈量 复核人员2人;辖区年新建船舶数量每增加50艘,增加配备专职人 员1人。业务量特别大或业务过于分散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可 根据工作需要,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后可设立隶属于安 全技术分中心的工作站点,也可调派具有资质的船舶吨位丈量复核 人员开展工作。 2、建立健全的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3、配备齐全有效的船舶吨位丈量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4、配备必要的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档案室、审图室等。 5、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至少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彩色打印 机、复印机、扫描仪、传真机、照相机、电话等。 6、配置必要的车辆等交通工具。 7、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安全防护用品,至少包括:安全帽、连体工 作服、安全鞋、防护手套、防尘口罩、防爆照明手电、安全带、皮 尺、卷尺、水平管、吊锤、计算器、激光测距仪。 8、统一配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或认可的船舶吨位计算软 件与证书管理软件。 9、配置保障船舶吨位计算软件与证书管理软件正常运行的计算机网络。
二、船舶吨位丈量复核的目的和意义 原因:“大船小证”现象
一直以来,船舶吨位丈量与发证工作都是由船检机构负责实施。 近年来,随着我国航运业和造船业向市场经济转型,“大船小证” 现象时有发生,屡禁不止。2009年下半年,我们在全国范围内开 展了运输船舶吨位丈量专项检查活动,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共对 16934 艘现有船舶进行了实船复核检查,发现实船与证书总吨位 不相符船舶6205艘,占36.38%,其中明显和严重不符船舶3377艘, 占19.8%。从检查情况来看,“大船小证”问题在一些地区和船 舶上较为突出。
第一节 船舶吨位丈量复核概述
一、船舶吨位丈量复核的概念 船舶吨位丈量复核是中国海事局船舶安全 技术中心和分中心在船舶建造和部分营运检验 过程中,根据船检机构的提请,对船舶检验机 构船舶吨位丈量确定的结果和船图一致性进一 步进行核查,以确保船舶吨位数据准确性,从 而为签发船舶吨位证书提供依据。
• 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分为下水前复核和完工前 复核。
二是工作对象不同,执行标准相同。
三是工作责任不同,社会责任相同。
第二节 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工作模式
一、实施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 记的船长20米及以上的国内航行船舶。国际航行船舶 “船舶吨位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中国 船级社签发。为境外建造需要在中国临时登记的船舶 不在实施范围内,但从境外购买新造的船舶,或在境 外建造的船舶,或在境外购买或接受营运中的外国船 舶,拟在中国登记并从事国内航行的在实施范围内。 船长20米以下国内航行船舶的吨位丈量维持现有 管理模式不变,此类船舶的审图、计算、丈量与证书 签发仍然由受理检验的船检机构负责实施,船舶吨位 证书沿用原证书格式。换个角度说,从方案实施之日 之后,船舶检验机构只能给船长20米以下船舶签发船 舶吨位证书。
意义:
一是有利于彻底根除“大船小证”现象。
二是有利于发挥海事系统的监管合力。 三是有利于从制度上规范船检工作。 四是有利于提高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的源 头预防预控能力。
三、船舶吨位丈量复核与船舶建造检验的关 系
从工作形式和目的来看,船舶吨位丈量复核与建
造检验紧密联系且有机结合。 从工作内容和特性来看,船舶吨位丈量复核与建 造检验存在“三同三不同” 一是工作分工不同,管理目标相同。
下水前复核为实船复核,是指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和分中心指派 人员在新建(改建)船舶和部分现有船舶坞内检验下水前依照 批准图纸对该船船体上(量吨)甲板以下部分的船图一致性的 核查,下水前核查须在船台(坞内)完成。 完工前复核包括完工前实船复核和完工前计算复核。完工前实 船复核是指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和分中心指派人员在新建(改建) 船舶和部分现有船舶进坞修理完工前依照批准图纸对船体上 (量吨)甲板以上部分的船图一致性的核查。 如果船舶下水前涉及吨位的船舶结构均已完工,则完工前实船 复核可与下水前实船复核在船舶下水前一并实施。完工前计算 复核是指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和分中心指派人员在新建船舶和部 分现有船舶进坞修理完工前,依据实船复核结果和相关图纸资 料通过计算对船检机构确认的船舶吨位进行核查。
本船长定义系指沿满载水线自首柱前缘量至舵柱后 缘的长度;无舵柱船舶量至舵杆中心线。其中,海 船和内河船舶稍有区别,海船规定了船舶设计为倾 斜龙骨时,其计量长度的水线应与设计水线平行; 内河船舶规定船长应不大于设计水线长度,亦不小 于满载水线的96%,无舵船舶船长取满载水线长度。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是否纳入实施范围时不需要对船 舶船长进行实际测量,可以查看船体批准图纸、船 体说明书或船舶实际适用的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来确 定。通常,由于船长5米至20米以下船舶适用《内河 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或《沿海小型船舶法 定检验技术规则》,所以,不适用小船检验法规的 船舶一般就应纳入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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