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吨位丈量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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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工作对象不同,执行标准相同。
三是工作责任不同,社会责任相同。
第二节 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工作模式
一、实施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 记的船长20米及以上的国内航行船舶。国际航行船舶 “船舶吨位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中国 船级社签发。为境外建造需要在中国临时登记的船舶 不在实施范围内,但从境外购买新造的船舶,或在境 外建造的船舶,或在境外购买或接受营运中的外国船 舶,拟在中国登记并从事国内航行的在实施范围内。 船长20米以下国内航行船舶的吨位丈量维持现有 管理模式不变,此类船舶的审图、计算、丈量与证书 签发仍然由受理检验的船检机构负责实施,船舶吨位 证书沿用原证书格式。换个角度说,从方案实施之日 之后,船舶检验机构只能给船长20米以下船舶签发船 舶吨位证书。
二、船舶吨位丈量复核的目的和意义 原因:“大船小证”现象
一直以来,船舶吨位丈量与发证工作都是由船检机构负责实施。 近年来,随着我国航运业和造船业向市场经济转型,“大船小证” 现象时有发生,屡禁不止。2009年下半年,我们在全国范围内开 展了运输船舶吨位丈量专项检查活动,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共对 16934 艘现有船舶进行了实船复核检查,发现实船与证书总吨位 不相符船舶6205艘,占36.38%,其中明显和严重不符船舶3377艘, 占19.8%。从检查情况来看,“大船小证”问题在一些地区和船 舶上较为突出。
二、实施机构和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设立船舶安全技术中心(暂与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检验处合署办公),负责全国 船舶吨位丈量工作的制度制订、监督检查、签发“船舶 吨位证书”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各直属海事局设立船舶安全技 术分中心(暂与各直属海事局船舶检验管理处或船舶监 督处合署办公。其中,有船舶检验管理处的暂与船舶检 验管理处合署办公,无船舶检验管理处的暂与船舶监督 处合署办公),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船舶吨位的复核和 “临时船舶吨位证书”签发等工作,对外以“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事局XX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开展工作;各省 级地方海事局应将管辖范围内船舶吨位的复核和“临时 船舶吨位证书”签发等工作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对外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XX省(自治区、市)船舶安全 技术分中心”开展工作。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的设置应满足以下条件要求,并通过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事局组织的评估验收: 1、辖区年新建船舶数量未达到100艘的,至少配备专职船舶吨位丈量 复核人员2人;辖区年新建船舶数量每增加50艘,增加配备专职人 员1人。业务量特别大或业务过于分散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可 根据工作需要,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后可设立隶属于安 全技术分中心的工作站点,也可调派具有资质的船舶吨位丈量复核 人员开展工作。 2、建立健全的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3、配备齐全有效的船舶吨位丈量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4、配备必要的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档案室、审图室等。 5、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至少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彩色打印 机、复印机、扫描仪、传真机、照相机、电话等。 6、配置必要的车辆等交通工具。 7、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安全防护用品,至少包括:安全帽、连体工 作服、安全鞋、防护手套、防尘口罩、防爆照明手电、安全带、皮 尺、卷尺、水平管、吊锤、计算器、激光测距仪。 8、统一配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或认可的船舶吨位计算软 件与证书管理软件。 9、配置保障船舶吨位计算软件与证书管理软件正常运行的计算机网络。
第一节 船舶吨位丈量复核概述
一、船舶吨位丈量复核的概念 船舶吨位丈量复核是中国海事局船舶安全 技术中心和分中心在船舶建造和部分营运检验 过程中,根据船检机构的提请,对船舶检验机 构船舶吨位丈量确定的结果和船图一致性进一 步进行核查,以确保船舶吨位数据准确性,从 而为签发船舶吨位证书提供依据。
• 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分为下水前复核和完工前 复核。
意义:
一是有利于彻底根除“大船小证”现象。
二是有利于发挥海事系统的监管合力。 三是有利于从制度上规范船检工作。 四是有利于提高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的源 头预防预控能力。
三、船舶吨位丈量复核与船舶建造检验的关 系
从工作形式和目的来看,船舶吨位丈量复核与建
造检验紧密联系且有机结合。 从工作内容和特性来看,船舶吨位丈量复核与建 造检验存在“三同三不同” 一是工作分工不同,管理目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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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船长定义系指沿满载水线自首柱前缘量至舵柱后 缘的长度;无舵柱船舶量至舵杆中心线。其中,海 船和内河船舶稍有区别,海船规定了船舶设计为倾 斜龙骨时,其计量长度的水线应与设计水线平行; 内河船舶规定船长应不大于设计水线长度,亦不小 于满载水线的96%,无舵船舶船长取满载水线长度。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是否纳入实施范围时不需要对船 舶船长进行实际测量,可以查看船体批准图纸、船 体说明书或船舶实际适用的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来确 定。通常,由于船长5米至20米以下船舶适用《内河 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或《沿海小型船舶法 定检验技术规则》,所以,不适用小船检验法规的 船舶一般就应纳入实施范围。
下水前复核为实船复核,是指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和分中心指派 人员在新建(改建)船舶和部分现有船舶坞内检验下水前依照 批准图纸对该船船体上(量吨)甲板以下部分的船图一致性的 核查,下水前核查须在船台(坞内)完成。 完工前复核包括完工前实船复核和完工前计算复核。完工前实 船复核是指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和分中心指派人员在新建(改建) 船舶和部分现有船舶进坞修理完工前依照批准图纸对船体上 (量吨)甲板以上部分的船图一致性的核查。 如果船舶下水前涉及吨位的船舶结构均已完工,则完工前实船 复核可与下水前实船复核在船舶下水前一并实施。完工前计算 复核是指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和分中心指派人员在新建船舶和部 分现有船舶进坞修理完工前,依据实船复核结果和相关图纸资 料通过计算对船检机构确认的船舶吨位进行核查。
“大船小证”现象的存在,除涉嫌规避国家行 政规费外,其意在减低船舶安全设备和人员配 备要求,给水上交通安全环境带来重大隐患, 并严重干扰了航运市场的正常秩序和航运业的 健康发展。
目的:实施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建立船 舶吨位丈量复核机制,是交通运输部和部海 事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三个服务”为统 领,开拓管理思路,创新工作方式的重要举 措。其旨在加强和规范船舶吨位丈量工作, 切实履行主管机关行政管理职能,建立健全 船舶吨位丈量工作长效管理机制,消除水上 交通安全隐患,体现社会公平公正,构建和 谐安全的水上交通环境,促进航运、造船业 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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