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示范性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奖补实施细则【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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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市级示范性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奖补实施细
则
为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推进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建设40条支持政策(修订)》(唐办发〔2019〕1号),加快建设环渤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提升科技创新力,制定本细则。
一、管理职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评估认定,报送资金使用计划。
市财政局从创业扶持资金中直接将奖补资金拨付基地。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二、奖补对象和范围
经评估认定的市级示范性创业就业孵化基地。
三、奖补标准
对经评估认定的市级示范性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给予10万元奖补资金。
四、申报材料
(一)XX市创业孵化基地奖补资金审核认定表;
(二)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奖补资金申请报告;
(三)XX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复印件;
(四)创业孵化实体情况表;
(五)创业实体负责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创
业实体《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创业孵化基地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材料。
五、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申请奖补基地提出落实奖补政策申请,报送相关资料,市就业局初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送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审核无误,落实奖补政策。
六、监督
支持资金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对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支持资金的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解释。
(二)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XX市示范性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奖补资金审核认定表
附件
XX市示范性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奖补资金审核认定表申请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