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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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该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如果发现虽然符合起诉条件,但是原告丧失实体胜诉权,则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的比较
相同点:
1、适用的法律文书相同,即都适用裁定。
2、当事人的权利相同。对于该裁定而言,当事人都可以上诉,还可以申请再审;对于该争议案件,当事人都可以再起诉。
3、适用的条件相同,即都适用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不同点:
1、适用的诉讼阶段不同。不予受理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而驳回起诉适用于受理案件以后。
3、适用的诉讼阶段与组织相同。即都是由审判组织于受理案件后作出。
不同点:
1、当事人对该争议案件的权利不同。驳回起诉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案件可以再次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案件不得再次起诉。
2、适用的文书不同。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用裁定,即通常所说的裁驳;而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问题,应当适用判决,即通常所说的判驳而驳回起诉裁定则由审判组织作出。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比较
相同点:
1、当事人对所作出文书的权利相同。即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文书作出后,当事人都可以上诉,还可以申请再审。
2、对当事人的后果相同。不论人民法院从程序上驳回起诉,还是从实体上驳回诉讼请求,都意味着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没有实现。
3、适用的条件不同。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而驳回诉讼请求则适用于丧失实体胜诉权的情形,如超过一般诉讼时效提起诉讼,没有足够胜诉的证据等。
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3篇)
![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d41be855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3e.png)
第1篇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驳回起诉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一种程序性判决,对于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驳回起诉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一百零八条:原告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二)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当受理的,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其中关于驳回起诉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应当审查下列事项:(一)原告是否具有起诉资格;(二)被告是否明确;(三)诉讼请求是否具体、明确;(四)事实和理由是否充分;(五)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2)第一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三、驳回起诉的条件1.原告不符合起诉资格原告不符合起诉资格是指原告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起诉主体资格,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应当具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不明确被告不明确是指原告在起诉时未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信息,导致人民法院无法确定被告的身份。
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https://img.taocdn.com/s3/m/5228178569dc5022abea0002.png)
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热门城市:船山区律师顺庆区律师鼎湖区律师新河县律师镇海区律师惠阳区律师顺平县律师诸城市律师在很多人打官司的阶段,有时候会遇到被驳回起诉的情况。
有时会遇到原本的诉讼请求在法院受理后,司法机构进行审核后发现原告方并没有起诉的权利(例如证据不充分、与事实严重不符合等情况下)。
▲那么驳回起诉的法律法规是什么呢?在下文中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相关介绍,请您往下阅读。
▲区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定义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虽然都是请求方的诉讼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两者在实践运用中有着本质的区别。
1、适用法律不同。
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适用程序法,又可适用实体法。
2、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
驳回起诉适用的诉讼主体是单一的,主要适用针对原告的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主体是多元的,既可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主张。
3、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
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应当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确认,必须采用书面判决。
4、适用阶段不同。
驳回起诉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时适用;驳回诉讼请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时适用。
5、适用的内容和目的不同。
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权利;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认定诉讼主体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证据不足或者超过诉讼时效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护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判决予以驳回。
6、法律后果不同。
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生效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
![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https://img.taocdn.com/s3/m/62d62305b90d6c85ec3ac6f9.png)
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4项起诉条件或属于第111条所列7种情形以及有相关规定的情况。
具体有以下几种: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3、没有明确的被告。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在法律程序中,有的原告没有相应的辩护能力,或者原告人与被告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可以采取驳回诉讼的方法。
驳回起诉也要有一定的法律依据,那么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几种?下面就来和大家讲一讲驳回起诉的法律程序的问题。
▲一、驳回诉讼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裁定驳回起诉的几种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在审判实践中,裁定驳回起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容易混淆,有人分不清哪些该用裁定,哪些该用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是从实体上判决原告败诉,原告虽然有起诉权,但是丧失胜诉权,主要适用于: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且无中止、中断、延长理由等。
而驳回起诉是在受理案件后,人民法院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予以驳回,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1、主体不适格,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
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
原告必须是有诉讼权利能力且与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必须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请求的相对人。
驳回起诉的申请书范本
![驳回起诉的申请书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85e557f2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90d8e3e.png)
尊敬的法院:您好!本人在此向贵院提交一份驳回起诉的申请书,就原告(以下简称甲方)与被告(以下简称乙方)之间的纠纷案件提出以下请求:一、案件背景及事实经过甲方与乙方因合同纠纷引发诉讼,甲方认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乙方对此提出反驳,认为甲方无权要求违约金及赔偿,且合同约定的条款无效。
二、驳回起诉的理由1. 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甲方应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向乙方支付款项。
然而,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已构成违约。
在此情况下,甲方无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2.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过高,显失公平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比例为合同金额的5%,较高的违约金比例使得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担了较大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违约金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甲方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故违约金比例过高,显失公平。
3. 甲方未提交证据证明损失金额甲方在诉讼中主张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具体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甲方未能提交证据,故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4. 乙方已履行合同部分义务,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按照约定完成了部分义务。
在此情况下,乙方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未出现严重违约行为,故甲方要求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无事实依据。
三、结论综上所述,甲方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贵院依法驳回甲方的诉讼请求。
本人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恳请贵院充分考虑上述事实和理由,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敬礼!被告代理人:年月日。
房屋租赁合同案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之辨析
![房屋租赁合同案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之辨析](https://img.taocdn.com/s3/m/1b41cdd1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81.png)
房屋租赁合同案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之辨析房屋租赁合同案件常见的两种情况是房东与房客之间因合同内容引发纠纷,以及房客或房东因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或维修房屋等原因而起诉对方。
在这些案件中,常常会发生被告提出驳回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况。
本文将着重探讨这两种辩护方式的异同点以及何时何地使用它们。
一、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异同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都是被告在房屋租赁合同案件中提起的两种辩护方式。
它们的共同点是都是被告向法院提出的一种反驳原告起诉或请求的辩护。
在具体实践中,往往会是两种申请并存。
然而,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本质的不同在于所反驳的内容不同。
驳回起诉是被告对原告在起诉方面提出反驳,认为原告所诉的事项不真实或不存在,原告无权提起诉讼。
比如,在租赁合同中,如原告在起诉中指控被告不能履行合同,而被告认为自己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这时便可以提出要求驳回起诉。
另外,驳回诉讼请求则是被告认为原告诉求不属实或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有权申请驳回原告的请求。
比如,在租赁合同中,如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租金返还的责任,被告认为租金返还请求不属实或没有合法依据,就可申请驳回诉讼请求。
二、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适用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两种辩护方式的适用具有一定的广泛性,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维权。
(一)适用驳回起诉在租赁合同诉讼中,被告可以选择驳回起诉的方式,但是必须满足以下情况:1.原告诉求不合法,而被告有证据证明自己未违反合同,或已经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应履行的义务。
2.原告未按照合同要求对自己履行相应的义务。
3.原告未经过举证过程,直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仅在被告拥有有效证据支持自己并且原告的事实不成立时,在适用驳回起诉的情况。
(二)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在租赁合同诉讼中,被告可以选择驳回诉讼请求的方式,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原告的请求法律不予支持。
2.房屋租赁合同已经解除或者失效。
浅谈在判决书中应如何引用法律依据驳回诉讼请求
![浅谈在判决书中应如何引用法律依据驳回诉讼请求](https://img.taocdn.com/s3/m/f941159f7f1922791688e8a4.png)
浅谈在判决书中应如何引用法律依据驳回诉讼请求作者:九江县人民法院余深发布时间:2008-05-20 09:58:56--------------------------------------------------------------------------------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经常需要以判决的形式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然而,我国法律对驳回诉讼请求并未做具体规定,故笔者拟在本文中就如何在判决书中引用法律依据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谈一下自己的认识。
诉讼请求是指原告(或反诉原告,下同)向被告(或反诉被告,下同)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向原、被告所提出的实体上的要求。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就是指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无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而以判决形式对当事人的要求予以拒绝的行为。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与裁定驳回起诉不同,后者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对当事人的要求予以拒绝的行为。
可见,适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还是适用裁定驳回起诉,取决于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立案后,如果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就应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原告的起诉符合受理条件,就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者间其他的区别笔者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根据审判实践,对于符合条件原告的起诉,立案受理后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应以判决形式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必须有事实依据,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否则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及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仍无足够的证据(或证明力不足)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理由和权利请求的,就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无法律根据第一种情况: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承担的民事责任超过了被告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超过的部分应予驳回。
第二种情况: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而起诉的,根据法律规定应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行政案件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行政案件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https://img.taocdn.com/s3/m/78d2b621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1a6c940.png)
一、行政案件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1、定义不同:驳回起诉2、适用条件不同:驳回起诉3、适用的阶段和法律文书不同:驳回诉讼应适用判决的形式。
而驳回起诉应适用裁定的形式;4、产生的后果不同:当事人的诉求被判决驳回后,无新的事实和理由,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得再行起诉。
而驳回起诉,一旦其符合起诉条件,当事人可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诉。
行政案件驳回起诉二、裁定驳回起诉后能否再次起诉法院在立案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条件,决定不再受理的,会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与不予受理的裁定相同,当事人可以就驳回起诉的裁定上诉或重新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行政案件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同样第二十三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https://img.taocdn.com/s3/m/37e1a39edaef5ef7ba0d3c25.png)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这三种裁判结果在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中均存在,它们的共同之处是:都标志着原告败诉,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当事人享有对裁判不服的上诉权。
正因为他们的这些相同之处,才使得许多当事人搞不清这三者之间的区别,甚至混为一谈。
应该说它们之间的区别还是很大的,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性质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即没有起诉权,而驳回诉讼请求是原告丧失了实体权利,也就是无胜诉权;二、适用法律不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主要适用的是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以适用程序法,也可以适用实体法;三、适用阶段不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通常在人民法院立案前或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适用;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适用;四、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实体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必须采用判决形式;五、上诉期限不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当事人均可以提起上诉,但上诉期限前者为10日,后者为15日;六、案件受理费不同,裁定不予受理、不收诉讼费,已收取应全额退还,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诉讼费用由起诉方负担。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都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当事人诉权的否定评价,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三者都属于不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三者在适用上却有着严格的界线。
明确这三者的适用界线,对于当事人正确参与诉讼活动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适用阶段不同。
不予受理是在当事人起诉之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的“审查”阶段作出的;驳回起诉是立案后审理审结前作出的,对于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适用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在审理终结后须作出实体评判的阶段作出的。
二、法律依据不同。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依据的是程序法;驳回诉讼请求依据的是实体法,包括各种民事法律法规。
行政驳回起诉的情形
![行政驳回起诉的情形](https://img.taocdn.com/s3/m/884e29f5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31.png)
一、行政驳回起诉的情形驳回起诉是在受理案件后,人民法院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予以驳回。
行政法驳回起诉的情形要根据以下的情况:《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四)其他应当判决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行政驳回起诉的情形二、行政诉讼法院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中,我们了解到在以下这些情况下,法院是不会受理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
具体有当事人不合格、重复起诉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法定要求;(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https://img.taocdn.com/s3/m/5c03e9a2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31.png)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一、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法律常识:1、适用法律不同。
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
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适用程序法,又可适用实体法。
2、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
驳回起诉适用的诉讼主体是单一的,主要适用针对原告的起诉。
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主体是多元的,既可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主张。
3、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
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应当采用裁定形式。
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确认,须采用书面判决。
4、适用阶段不同。
驳回起诉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时适用。
驳回诉讼请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时适用。
5、适用的内容和目的不同。
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权利。
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认定诉讼主体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证据不足或者超过诉讼时效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护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判决予以驳回。
6、法律后果不同。
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生效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第十五条经审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答辩状中写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一)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二)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错列被告;(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或者事实根据;(四)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或者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五)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六)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七)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八)重复起诉;(九)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十)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十一)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十二)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
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总结
![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54d75f54bceb19e8b8f6bad1.png)
1、驳回起诉、不予受理、撤回起诉和按撤诉处理四种处理属于没有对案件作出生效裁判,可以再次起诉。
2、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无法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分公司可以作当事人,可以独立的作原告或被告。
也可以由总公司和分公司一并作为原告或被告。
3、以物权或者继承权为基础,一般是有独三,以债权为基础的,一般都是无独三。
有独三只能起诉参加诉讼。
不能提管辖权异议。
无独三只能在被判决承担责任的时候才有上诉权。
4、第三人撤销之诉,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作出裁判或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
且不能必然中止原裁判执行。
在执行之后还可以申请异议,再申请再审。
5、只有当事人出现死亡、终止、分立、合并,当事人必须更换。
当事人确定错误时,任意更换,即可更换可不更换,法院可以根据是否更换作出相应的裁定或判决。
除上述情况,当事人恒定,不可更换。
、6、原告错,不更换,驳回起诉(没有诉讼资格,未经诉讼审理,程序处理)。
被告错,不更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败诉,经过了审理,实体处理)。
7、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包括:不动产确权、分割、相邻关系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被告异地抚扶擅,离家一年离婚案,强监黑户找不到)专属管辖,被告应诉,法院也不能因此取得管辖权,但是可以以违反专属管辖为由上诉,但是不可以申请再审。
8、管辖权恒定,不随客观条件的变化而丧失管辖权,除非原告恶意规避级别管辖权。
主观上变更标的额,原法院即丧失管辖权。
9、承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就自认,承认请求叫认诺。
自认只要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官作出即可,不要求一定要在庭审中,代理人也可以构成自认。
部分人自认,要么全自认,要么全部自认。
10、证据保全:诉中保全,向提起诉讼的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向证据所在地和被申请人住所地及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代位权诉讼中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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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中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之情形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因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是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即代位权诉讼的成立要件而非权利保护要件。
如果该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以诉讼不合法为由,以裁定的形式驳回起诉。
《合同法解释(一)》第18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在此情形下,法院驳回的仅是代位权诉讼,如果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另行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不得以其代位权诉讼被驳回而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如果在代位权诉讼中人民法院已经查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根本就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此时债务人已经作为当事人参加了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决呢?代位权诉讼时债权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实际上是通过代位权诉讼强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行使权利,法院驳回代位权诉讼也就意味着这种强制已经没有可能。
在债务人没有行使诉权要求次债务人履行义务时,法院不能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认定,并作出是否应当履行义务的判决。
如果法院对此作出判决,实质上就意味着法院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提出诉讼请求,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的地位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同,由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实体权利请求指向的主体是复合的,即对原告也对被告,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并不意味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也随之消失,法院必须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
而在代位权诉讼中,实体权利请求指向单一主体,即债权人对次债务人,并不包括债务人对次债务人。
所以在查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形中,法院只能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而不能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决。
如何正确适用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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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适用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杨恒彬燕鸣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两种裁判方式因在形式上具有某些相似性而常常被混淆。
比如,当遇到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时,是从程序上裁定驳回起诉,还是从实体上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各地法院往往做法不一,以致相同案件得不到相同的处理,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本文拟从诉权理论入手,就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各自的涵义、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比较,以达到澄清认识、正确适用之目的。
一、关于诉权的理论在民商事诉讼中,诉权是指民事主体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实体权益的权利,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诉讼上享有的基本权利。
诉权可分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又称为起诉权,是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启动诉讼程序的权利。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由《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行使该项权利需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又称为胜诉权,是指民事主体提请人民法院用审判方法强制实现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益所产生的请求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由民事实体法调整的,行使该项权利需符合民事实体法规定的条件。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具有独立性,它不依赖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而存在,即使民事主体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也可以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虽具有独立性,其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时就已产生,但该权利的行使,必须依赖于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才能实现。
二、驳回起诉的涵义及其适用一)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
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方式,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跟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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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复习指导: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不能满足原告诉讼意愿的裁判结果通常采用的三种表述方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诉讼状或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七曰内不能解决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亦有关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规定。
至于驳回诉讼请求,尚无系统的法条规定,只是零星地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起诉,如果在立案之前的审查时知晓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如果是立案后的审查中发现的则裁定驳回起诉。
对于符合案件受理条件的起诉,在案件审理终结时,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所诉争的法律关系中依法不能得到支持的,应当裁决驳回诉讼请求。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三种裁判结果在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中均存在,但都标志着原告败诉,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当事人享有对裁判不服的上诉权。
这就是它们三者的共同之处。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又是有区别的:1、目的不同。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是为了解决诉讼程序上的问题;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上的权利义务。
2、依据不同。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适用的是诉讼法:驳回诉讼请求是以实体法为依据的。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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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一、两者的涵义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法院的立案条件而裁定予以驳回的行为。
驳回起诉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驳回起诉的情形主要有:1、《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的起诉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符合上述起诉条件,则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如果法院审理后才确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则应裁定驳回起诉,而不能再适用裁定不予受理。
2、原告的起诉经过法院开庭审理程序之后才确认其行为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但原告仍坚持其起诉要求的。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请求不予保护的司法行为,它所要解决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问题,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请求,用判决的方式作出。
审判实践中,驳回诉讼请求通常适用的情形有: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或者违反国家法律;2当事人主张实体权利的法律事实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过质证或查证已被推翻或否定;3当事人实体权利已放弃,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同时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定事由,而对方又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二、两者的区别1、评价对象及结果不同。
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的诉权作出的评价,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又称胜诉权的评价;在审判实践中,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须将庭审过程全部结束,而驳回起诉的案件,即使有些已进行了开庭审理,因其解决的就是程序问题,所以庭审过程不必完全走完。
国家对举报行政不作为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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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举报行政不作为如何处理?一、国家对举报行政不作为如何处理?故对于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处理方式应有六类,即裁定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履行、确认违法、责令采取补救措施、责令赔偿。
驳回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六条规定了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准确把握以下条件:一是在依申请而为的行政行为中是否有正当事由;二是在依职权而为的行政行为中事实的存在与否。
确认违法、责令采取补救措施、责令赔偿。
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当考虑被告所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在判决履行后是否能够实现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救济。
如果能够达到救济目的,应当判决行政机关予以履行。
判决履行。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没有统一的规范,各地法院判决主文表达不尽相同。
所以,在判决履行的主文表达中,应当明确为“限被告于××日内对原告申请的事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言的,同行政作为存在合法与违法两种可能的情形相比,行政不作为只能是违法的。
行政主体的行政不作为主要地表现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侵犯,但也有可能出现不作为行为使行政相对人获得不当利益而使国家利益受损的情形。
我国台湾所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就真对后一种情形增加了维护公益诉讼的有关规定。
二、行政不作为的成立条件行政不作为的成立是否需要由相对方的请求为条件,也就是说,是否只有在相对方请求,而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时,才构成行政不作为;当行政相对方未请求时,行政主体的不作为可否视为行政不作为。
从理论上说,行政主体的职责既然是法定的,行政主体就应严格依法履行,而不应以相对方是否申请为条件;然而在实践中,行政主体职责的履行往往指向特定相对方权益的保护,存在着相对方未请求行政主体也知悉的可能,此时,相对方是否提出申请,不影响行政主体对相对方法定义务的履行。
如当某公民遭受歹徒抢劫时被治安民警看见,此时,即使该公民未向该民警申请保护,该民警也应当履行保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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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是我们在审理案件中经常运用的两种裁决方式,虽然大家都清楚,驳回起诉用裁定的形式,驳回诉讼请求用判决的形式,但这一看似简单的问题却蕴涵着深刻的法律机理,如果不作思考和区分,很容易引起混淆,导致因适用错误而案件被发回重审。
所以,有必要对两者的特征、适用作简要的阐述。
一、驳回起诉
对驳回起诉的概念,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作定义性的表述,只是由各自所持的依据和标准不同,在涉及驳回起诉问题时作出不同的解释性表述。
笔者认为,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在审理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
它具有以下特点(1)、驳回起诉是对当事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的否定,采用裁定形式;(2)、适用对象上,驳回起诉针对的是立案受理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案件;(3)、对驳回起诉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4)、驳回起诉后当事人可以再次提起诉讼。
因此,驳回起诉的着眼点不在于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的纷争,不是在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后作出的结论,而是对“起诉条件存在瑕疵”案件的截流。
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情形:
⒈原告不适格。
原告适格是指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对“原告”应作宽泛的理解,不宜把立案的门槛定的过高,应确保“原告”提起诉讼的权利。
所以,在立案环节所把握的“本案”应明确为:诉称事实,而不是经诉讼程序确认的案件事实;而“有直接利害关系”则是指原告在其诉称事实所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
进入审理环节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再裁定驳回起诉。
如母亲以原告身份向已离婚的配偶主张子女的抚育费的,经审理查明即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从理论上来说,对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该在立案前的审查阶段解决,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不予受理,不应出现立案受理后才发现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的情况。
但实践和理论往往不能完全统一。
在实践中,有些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况较为复杂,在立案前的审理阶段不易被发现,或者在当时根本不能发现,却在受理后的审理环节,出现了新的证据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所以法律对审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规定了补救措施---允许裁定“驳回起诉”。
⒉没有明确的被告。
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在起诉中必须指出侵害其民事权益的人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即原告必须指明被告是谁,其有正确的名称和住址,如果在案件受理后发现被告名称错误、或住址不详或错误,原告又不能更改、补充的,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定的起诉条件中对被告的要求并不高,只要求原告明确指出对其侵权的人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是谁即可,并不要求其所指的人确系真正对其侵权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即不要求所指的人为适格的被告。
⒊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请求的根据,这里的事实仅指诉称事实,不同于经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不问真假。
⒋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如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当事人为此而提起诉讼的,应依法不予受理,可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如在受理后发现的,应予驳回起诉。
已经判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⒌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存在瑕疵的。
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对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行审查。
实践中常有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原告进入审理环节,如以已经死亡的公民的名义起诉、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义进行起诉等,这类情形
经审理发现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但这里有个问题值得探讨,究竟驳回谁的起诉,因为原告的主体资格实际已经不存在,此时驳回其起诉已毫无意义,笔者认为,驳回的应该是行为人的起诉。
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项的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如对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属行政诉讼范畴。
如果原告经告知不撤诉另行提起行政诉讼的,则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⒎有仲裁前置程序的。
当事人约定仲裁的,应告知原告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否则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但仲裁条款、协议无效、失效或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或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除外;对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亦不能直接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对虽经劳动仲裁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如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劳动行政管理而与职工发生的争议、职工下岗引发的争议等,系不是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如当事人不服而向法院起诉的,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⒏对起诉有时间限定的。
如《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受理后发现此种情形的,即应裁定驳回起诉。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⒐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予以拒绝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法律规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或经一定期限后再起诉的案件除外。
二、驳回诉讼请求
对驳回诉讼请求的概念,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未作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所谓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在依照实体法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后,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正当理由或法律依据而以判决形式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可以全部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可以部分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它具有以下特点:
1、驳回诉讼请求本质上是对当事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否定,采用书面判决形式;
2、适用对象上,驳回诉讼请求是经实体审理并已审结的案件;
3、对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4、驳回诉讼请求可以阻止当事人再次起诉,具有既判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110条、138条均有关于“诉讼请求”的规定,诉讼请求是指原告通过人民法院向被告提出实体上的要求、被告提出反诉对原告的实体要求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被告提出的实体上的要求。
虽然,“驳回诉讼请求”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但是这一裁决形式却一直未得到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
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53条中有所涉及:“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子受理。
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虽然如此,但是通过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立法本意上驳回诉讼请求与实体诉权是紧密相连的。
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保障权利人通过诉讼实现其请求权利的有效期限。
超出该期限只是表明权利人丧失了通过法律程序来保护其权利、以国家强制力来使对方履行一定义务的可能性,其丧失的是实体权利上的胜诉权,而其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包括起诉权)仍然存在,故不能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剥夺其程序上的诉权。
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先受理,然后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查明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真正超过诉讼时效,只有经审理确认为超过诉讼时效,才可以做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驳回诉讼请求只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案件,包括
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即证据不足或缺乏证据效力。
如告错对象或原、被告之间无权利义务关系。
有人认为,原告证据不足的,均应裁定驳回起诉,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要作具体分析。
因为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可以分为起诉证据和胜诉证据。
起诉证据是作为起诉条件之一而存在的,其功能在于证明起诉的有效性,法院也仅仅从程序上对其进行审查。
因而,当起诉证据存在瑕疵时,法院就应当适用驳回起诉的裁定;与之不同的是,胜诉证据是作为胜诉条件而存在的,是实体审查的内容,而并不是在对起诉条件进行程序性审查时所要解决的问题。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法院经过实体审理之后才得出的,其不符合的是胜诉证据的要求,而从起诉证据的角度来看,其是属于符合起诉条件的。
因此,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法院不应裁定驳回起诉,而应当判决驳问诉讼请求。
2、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虽存在事实依据,但依法不应支持。
如高利贷、赌债等。
三、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联系与区别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都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否定当事人诉权的司法裁决行为,当事人没有起诉权,则其绝对无胜诉权。
两者的区别亦是明显的;
1、二者的目的不同,驳回起诉是为防止原告滥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驳回诉讼请求是为防止原告滥用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2、二者采用的形式不同,驳回起诉采用裁定书的形式(口头裁定应记入笔录),驳回诉讼请求采用判决书的形式。
3、二者的法律依据不同,驳回起诉依据的是程序法的规定,驳回诉讼请求一般依据实体法的规定。
4驳回起诉的案件应按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计收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