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作品著作权登记
影视作品版权登记申请书
尊敬的版权登记部门:我代表(影视作品名称)的制片方,特此向贵部门提交《影视作品版权登记申请书》,恳请贵部门予以受理和审核。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人名称:(制片方全称)申请人地址:(制片方地址)申请人联系电话:(制片方联系电话)申请人电子邮箱:(制片方电子邮箱)二、影视作品基本信息1. 影视作品名称:(影视作品名称)2. 影视作品类型:(如: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等)3. 影视作品时长:(时长,单位:分钟)4. 影视作品拍摄完成时间:(拍摄完成日期)5. 影视作品发行时间:(预计发行日期)三、影视作品创作团队1. 导演:(导演姓名)2. 编剧:(编剧姓名)3. 摄影指导:(摄影指导姓名)4. 美术指导:(美术指导姓名)5. 音乐:(音乐创作人姓名)6. 演员名单:(主演及配角姓名)四、影视作品版权归属1. 本影视作品的所有版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改编权、翻译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等,均归申请人所有。
2. 申请人承诺,本影视作品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存在任何版权纠纷。
五、申请理由1. 为保护本影视作品的合法权益,维护制片方的利益,申请版权登记。
2. 通过版权登记,有利于明确影视作品的版权归属,便于维权和商业合作。
3. 影视作品作为我国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申请版权登记有助于推动我国影视产业的健康发展。
六、附件1. 影视作品剧本(如有)2. 影视作品分镜脚本(如有)3. 影视作品样片(如有)4. 影视作品创作团队相关资质证明(如有)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特此申请,敬请贵部门予以审核批准。
申请人:(制片方全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申请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影视作品版权
影视作品版权影视作品版权是指对于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它包括了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和相关权利。
影视作品版权的保护是为了鼓励创作者进行创作,并且保护他们的创作成果不受侵权。
一、影视作品版权的定义影视作品版权是指对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和相关权利。
著作权是指作品创作完成后,创作者对其享有的原创权益。
相关权利是指与影视作品有关的其他权益,如表演者的表演权、录音制作者的录音制作权等。
二、影视作品版权的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电视剧等影视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权利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品的创作者,即导演、编剧等。
在特定情况下,制片方或者著作权转让方也可能成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2.权利内容: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等。
3.权利限制:著作权也有一定的限制,例如,他人可以以合理的方式引用影视作品中的部分内容,以评论、批评、研究、教学等为目的使用。
三、影视作品版权的申请与保护创作者可以通过申请版权登记来证明自己对影视作品的拥有关系,并且使其更加容易得到法律保护。
申请版权登记的过程包括填写申请表格、提供作品样本、支付申请费用等步骤。
一旦申请被接受并登记成功,著作权保护起始于登记日期。
为了更好地保护影视作品版权,创作者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明确合同约定:在影视作品创作过程中,创作者可以与制片方或其他合作方签订版权转让协议或许可协议,明确双方对于作品版权的权益和利益分配。
2.技术保护措施:可以采取数字版权管理系统,对作品进行加密、水印等措施,以防止盗版或未经授权的传播。
3.法律维权:如果发现他人侵犯了影视作品版权,创作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向侵权人发出律师函、提起诉讼等。
四、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影视作品版权的保护对于创作者、制片方和整个影视行业都非常重要。
影视作品发行管理规定
影视作品发行管理规定引言随着影视产业的蓬勃发展,影视作品的发行管理愈加重要。
发行管理规定是为了保护影视作品的版权、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作品良性发展而制定的法规和规程。
本文将从影视作品发行的多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影视行业的从业者和爱好者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
一、版权保护与授权管理1.1 著作权登记著作权是影视作品的法律保护基础。
影视制作方在完成作品后,应及时完成著作权登记手续,确保自己拥有对该作品的版权。
著作权登记机构应便捷高效,提供网上登记等便利措施,减少权利人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1.2 合同签订影视作品的发行需通过签订合同进行授权。
合同应明确规定作品的发布范围、传播渠道、使用周期、地域限制等内容,确保权限的合法有效性。
合同签订双方应对合同内容和风险进行充分的了解和评估,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1.3 著作权保护加强对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力度,对于未经授权的盗版行为,要果断采取法律手段予以打击。
同时,建立健全的著作权保护机制,加强监管与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以促进影视作品合法传播。
二、市场准入与监管2.1 发行许可制度建立健全的发行许可制度,明确发行市场的准入门槛,提高影视作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发行许可的审核程序应严格、公正,并根据市场需求和社会效益合理规划发行数量,以维护市场秩序。
2.2 审查制度影视作品发行前,应进行审查评估,以确保其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伦理,不含有宣扬暴力、淫秽、恐怖等不良信息。
审查标准应统一、透明,且应定期进行修订,以适应社会观念的变化和艺术创作的发展。
2.3 广告规范影视作品发行过程中的广告宣传应遵守相应的广告法规,不得夸大宣传,不得涉及虚假、夸张、误导等内容。
相关主管部门应强化广告监管,严厉打击违规广告宣传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
三、市场监测与处罚3.1 市场数据统计建立市场监测与数据统计系统,及时掌握发行市场的动态和变化,为相关部门制定政策和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个人电影版权申请流程及费用标准(3篇)
一、引言随着电影产业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投身于电影创作。
然而,在电影制作完成后,如何保护自己的版权成为创作者们关注的焦点。
在我国,个人电影版权申请流程相对复杂,费用标准也各有不同。
本文将详细介绍个人电影版权申请的流程及费用标准,以帮助创作者们更好地了解和申请电影版权。
二、个人电影版权申请流程1. 创作完成首先,创作者需确保电影作品已经完成,包括剧本、导演、演员、摄影、剪辑等各个方面。
在申请版权前,务必保证电影作品具有独创性、原创性和完整性。
2. 作品登记(1)线上登记:登录国家版权局官方网站,选择“版权登记”模块,按照提示进行操作。
线上登记需缴纳一定的费用。
(2)线下登记:携带电影作品相关材料,前往当地版权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线下登记同样需缴纳费用。
3. 材料准备(1)电影作品登记申请表:填写创作者个人信息、作品信息、版权归属等信息。
(2)电影作品样本:提交电影作品的电子版或纸质版。
(3)身份证明材料:提交创作者的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护照等。
(4)委托代理材料:如需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机构的资质证明。
4.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版权登记机构。
线上登记的,需在系统中上传材料;线下登记的,需将材料提交至当地版权登记机构。
5. 审核与领取证书版权登记机构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将发放电影版权登记证书。
一旦发现他人侵犯电影版权,创作者可凭版权登记证书进行维权。
三、个人电影版权申请费用标准1. 线上登记费用(1)电子版权登记:50元/件。
(2)纸质版权登记:100元/件。
2. 线下登记费用(1)电子版权登记:100元/件。
(2)纸质版权登记:150元/件。
3. 其他费用(1)代理机构费用:如需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需支付代理机构费用,具体费用根据代理机构收费标准而定。
(2)邮寄费用:如需邮寄材料,需支付邮寄费用。
四、总结个人电影版权申请流程相对复杂,但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创作者们仍需重视。
小议台湾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使
小议台湾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使[摘要]电影作品同小说、绘画、音乐等文学艺术作品一起成为各国各地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但对电影作品的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
本文重点分析我国台湾地区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使来介绍台湾电影著作权,有助于我们认识台湾电影著作权立法的现状,藉以增进相互了解,彼此借鉴,进一步推进两岸电影著作权立法的国际化及其完善。
[关键词]台湾电影作品;著作权;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使一、台湾电影作品著作权概述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指创作著作的人。
对于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主体问题,台湾是参照日本著作权法的做法,另设规定。
台湾著作权法修正草案有如下表述:“著作人”指产生著作的人。
著作为个人创作者,以创作人为著作人。
合著者,以合著人为著作人。
改作者,以改作人为著作人。
集体著作者,以总其成的人为著作人,但集体著作中的得为独立存在的个体著作,仍得以该个体著作权的著作人为著作人。
依照修正草案说明,电影著作为个人创作时,其著作人即该创作电影的人。
如果参与电影制片的人为数人,则按修正草案的说明,涉及复数著作人者,为合著与集体著作。
在台湾,民营制片公司的负责人,在该公司拍摄的电影中称为“出品人”或“监制”。
但因负责人未必通晓电影制片工作,因此往往另行选任熟识制片工作者,直接参与制片工作,而称之为“制片人”。
由总经理选任执行制片工作的人,称为“执行制片”,这些人员一般均认为是电影的制片人,但在著作权法上的电影著作的制片人,以实际担任制片工作者为限。
当实际担任制片工作者为数人时,该数人均为著作人,但仅为辅助人的不在此限。
二、台湾电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使伯尔尼公约规定:在不损害已被改编或复制的作品的版权的情况下,电影作品应作为原作受到保护。
电影作品著作权所有者享有与原作作者同等的权利。
即电影作品著作权所有者享有翻译、复制、表演、广播、朗诵、改编、制片等其他作品的作者所享有的一切权利。
台湾与大陆均对电影作品著作权均采取“自动保护”的原则,著作权登记非取得著作权之前提。
《2024年“电影作品”的重新定义及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范文
《“电影作品”的重新定义及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篇一电影作品重新定义及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一、引言电影作为一种视听艺术表现形式,已成为现代社会最受欢迎的娱乐形式之一。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影视产业的飞速发展,电影作品的创作形式、传播方式及法律保护都面临着新的挑战。
本文旨在重新定义电影作品的概念,并就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进行深入探讨。
二、电影作品的重新定义传统上,电影作品被定义为通过连续的影像和声音来叙述故事、表达思想或传达特定信息的视听艺术作品。
然而,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电影作品的创作形式和传播方式发生了显著变化。
因此,有必要对电影作品进行重新定义。
新的电影作品定义应包括:以数字技术或传统摄影技术为基础,通过影像、声音、色彩等元素的组合与编排,用于表达特定思想、情感或故事,并以电影媒介传播的艺术作品。
此外,该定义还应包括网络电影、微电影、互动式电影等新型形式的影视作品。
三、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一)著作权归属1. 创作主体的认定:在传统模式下,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制片方。
但在新型的电影创作模式下,如众筹、用户生成内容等,创作主体的认定变得更为复杂。
应明确规定,当涉及多个创作者时,其著作权应归属于全体创作者共同享有,或通过合同约定归属。
2. 职务作品的归属:对于由单位资助或雇佣的创作者所创作的电影作品,其著作权归属应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进行明确。
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著作权归单位所有。
(二)著作权行使规则1. 权利内容: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创作者和制片方应享有这些权利。
同时,应保障著作权不受到任何形式的侵犯。
2. 权利保护:加强执法力度,打击盗版和侵权行为。
建立完善的著作权登记和维权机制,为创作者和制片方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支持。
同时,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侵权行为。
3. 合理使用:在保护著作权的同时,应平衡创作者与公众的利益关系。
电影版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我国电影收入的90%甚至是95%则还都来自票房和植入式广告,后院线授权传播开发得不够,应大力挖掘。
首先应注意,就电影作品整体而言,也可以进行著作权登记。
对电影版权进行登记保护是对电影人知识产权的尊重,也是促进电影业良性发展的保障,那电影版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电影版权登记保护期限是多久?下面为大家介绍下电影版权登记流程,保护期限及所需费用。
一、电影版权登记流程首先是影视作品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提交完材料后再去缴纳相应费用,登记机构就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登记要求、申请材料齐备的影视作品发放著作权登记证书。
(一)在线真实、完整地填写《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打印申请表。
(二)准备其他的相关材料,如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权利归属证明、作品的样本和作品创作说明书等;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向版权局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
(四)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
(五)登记机构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版权登记费用。
(六)登记机构受理申请。
(七)登记机构审查申请材料。
(八)初审时材料齐备,符合登记要求的,准予登记;材料不齐,需要补正的,申请人接到《补正通知书》后2个月内补正,补正后提起复审,符合要求的,准予登记。
(九)登记机构制作发放版权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二、电影版权登记保护期限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分别加以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
即这三项权利永久受法律保护。
作者的发表权由于与作者行使著作财产权密切联系,著作权法作了另行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相同,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
三、电影版权登记保护所需费用电影是2000元。
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时间的不同,登记费用不同。
《2024年“电影作品”的重新定义及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范文
《“电影作品”的重新定义及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篇一电影作品重新定义及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一、引言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电影作品在创作、传播和消费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革。
为了更好地保护创作者的权益,促进电影产业的健康发展,对电影作品进行重新定义,并完善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电影作品的重新定义及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
二、电影作品的重新定义电影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影像、声音和其他元素,运用艺术手法和技巧,以特定的主题和情节,表达思想、情感和故事的作品。
为了更好地适应现代电影产业的发展,我们需要对电影作品进行重新定义。
首先,电影作品的定义应涵盖更多元化的创作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统院线电影、网络电影、微电影、动画电影等。
其次,应强调电影作品在创作过程中的创新性,鼓励创作者在内容、形式和技术上的探索。
最后,电影作品的定义应注重其艺术性和商业性的平衡,既要保护创作者的权益,也要考虑市场的需求和消费者的利益。
三、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1. 著作权归属(1)原创性原则: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属于具有原创性的创作者。
在创作过程中,如有多个创作者共同参与,应根据各自的贡献程度确定著作权的归属。
(2)合作作品:对于合作创作的电影作品,著作权应由合作方共同享有。
如无特殊约定,合作方应按照各自的贡献比例享有著作权。
(3)职务作品:对于职务创作的电影作品,如无特殊约定,著作权应归属于雇主。
但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所付出的智力劳动应得到合理的报酬。
2. 著作权行使规则(1)授权与许可:著作权人可以将其著作权中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授权给他人使用,并签订书面合同。
被授权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期限和条件行使著作权。
(2)合理使用:为促进文化、科学事业的进步,法律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情形。
在尊重原作的基础上,他人可以以合理的方式使用电影作品,但应注明出处,不得损害原作的声誉和利益。
(3)著作权保护期限: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五十年。
著作权申请流程
著作权申请流程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所创作的文学、艺术作品享有的法律权利。
在申请著作权之前,需要了解著作权的申请流程。
一、准备材料
1. 著作权申请表:可在国家版权局官网下载并填写。
2. 著作权作品:包括文字、音乐、美术、摄影、电影、电视、软件等作品。
3. 著作权作品说明:对作品的内容、形式、特点等进行详细描述。
4. 著作权作品首次发表证明材料:包括出版合同、发表证明、发行许可证等。
二、申请流程
1.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国家版权局或各省市版权局。
2. 受理审查:版权局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问题会要求补充
材料或进行修改。
3. 公告审查:版权局会在其官网上公告申请信息,公示期为三个月。
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提出。
4. 审定登记:公示期结束后,版权局会对申请进行审定,如符合条件会进行登记并颁发著作权证书。
三、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必须是作品的原创者或合法权利人。
2. 申请人应当保证所申请的作品不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
3. 申请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4. 申请人应当注意保护自己的著作权,如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著作权申请流程相对简单,但需要注意申请人的资格、作品的原创性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申请人应当认真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著作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版权(著作权)登记流程及细节
版权(著作权)登记流程及细节版权,即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版权登记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等。
版权登记流程提交作品——版权委托书——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交费——受理——审查——证书(大概30个工作日)需要的材料:1、作品登记表(一式两份)2、作品登记申请书3、版权代理委托书4、权利保证书5、作品创作说明书6、法人作品:①营业执照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非法人单位:身份证复印件。
7、登记作品复印件、权利归属证明(或协议书)。
8、美术作品登记应提交155*115mm作品复印件一式二份。
9、计算机软件登记材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专有许可合同登记申请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变更或补充登记申请表。
作品登记作品登记不是获得著作权的必要手续,即可登记也可以不登记,并不影响作者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著作权。
但登记作品有助于解决著作权纠纷,能作为解决著作权纠纷的证据。
作品登记可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登记,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和港澳台地区作者或其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
登记方式可选择个人去到版权局登记或者委托相关的代理机构办理登记。
作者条件必须具有创作能力,进行了创作活动且有了创作出的作品。
受版权保护的作品1.文字作品:小说、散文、杂文、诗歌、剧本、学术论文、著作、期刊、教材、书信、日记、报纸、广告词。
并非所有以文字作品形式出现的作品都是文字作品如书法作品,它是美术作品的一种。
2.口述作品: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作品: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
4.戏剧作品: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为舞台演出而创作的作品,如剧本(戏曲剧本、话剧剧本、歌剧剧本、舞剧剧本)。
电影作品的版权登记
电影作品的版权登记1、什么是电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2、谁能申请电影作品登记?(1)作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2)其他著作权人,包括通过转让、承受、继承等继受取得著作权的权利人。
3、如何申请电影作品著作权登记?作者、其他著作权人或其代理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费用后,经登记机构受理、审查,对符合登记要求,申请材料齐备的发放著作权登记证书。
4、电影作品著作权登记的办理时限有多长?自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5、电影作品版权登记的费用是多少?电影作品版权登记的官方费用是2000元。
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时间的不同,登记费用不同超短片<1分钟 200元1-5分钟 300元5-10分钟 400元10-25分钟 800元25-45分钟 1000元超过45分钟 2000元电视剧100元/集我们是一支真正有态度的国际商标代理团队,其实,你不知道,国际知识产权的水有多深,汇诚国际知识产权“为信誉而生,有损信誉?宁死”,我是汇诚微信小编会卿,欢迎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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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标准
5-10分钟 400元
10-25分钟 800元
25-45分钟 1000元
超过45分钟 2000元
电视剧100元/集
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50元
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50元
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200元
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300元
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400元
300元
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曲艺作品
件
300元
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舞蹈作品
件
300元
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杂技作品
件
300元
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美术作品
件
300元
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摄影作品
件
300元
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工程设计图、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计价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文字、口述作品
件
100字以下 100元
101-5000字 150元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音乐作品
件
词曲 300元,曲 200元
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戏剧作品
件
汇编作品
件
2000元
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多媒体
汇编作品
件
2000元
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其他作品
件
2000元
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100元
产品设计图
件
500元
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
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一、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制片人享有。
中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二、著作权的内容(一)人身权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
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3]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4]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特点/性质1、著作人身权整体的不可转让性2、不可剥夺性3、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4、著作人身权的永久性该权利内容包括: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二)财产权著作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追续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著作权的归属原则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法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符合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3款规定情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1、合作作品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版权登记
版权登记(尤英秋)版权登记涉及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影视作品、录像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
版权登记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版权登记简介1、版权(著作权),根据自愿原则,对下列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此外还受理其他与著作权有关事项的登记;各类作品(计算机软件除外)授权事项登记;录音、录像制品登记;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受国家版权局的指定,中心进行的登记等。
2、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受国家版权局的委托,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包括以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及其他音像制品形式的出版合同,报中心认证登记。
3、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
4、提供与各项登记有关的服务;提供与各项登记有关的咨询服务;代为起草与各项登记有关的文书,联系与登记有关的事务等。
著作权登记收费项目已经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中心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收费。
二、版权登记的意义1、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2、有利于作品、软件的许可、转让,有利于作品、软件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3、个人自我价值的体现,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4、作品实行自愿登记。
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三、作品自愿登记1、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目的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谁是影视作品真正版权人 出品人、导演 、制片人等职责各为何
谁是影视作品真正版权人出品人、导演、制片人等职责各为何影视作品版权人又叫电影视作品著作权人,是对一部影视作品享有所有权的人。
在出品人、导演、投资人等一长串名单中,我们不禁会疑惑,这些署名分别代表了怎样的职责和权利,谁才是电影的版权人?每部影视剧的片头片尾,都会有一长串的署名,除了主要演员尚能理解外,其他的署名如:第一出品人、出品人、联合出品人、总制片人、制片人、执行制片人、制片主任、摄制单位、联合摄制单位、协助摄制、总导演、执行导演、导演、某某作品、投资人、出资人、总监制、执行监制、监制……我们不禁会疑惑,这些署名分别代表了怎样的职责和权利,谁才是电影的版权人?接下来,笔者将从行业和法律的角度,为大家来扒一扒这些让人凌乱的署名,以兹正本清源。
(需要说明的是,这些称谓以及相应的职责,主要还是根据行业习惯来确定的,故而笔者也只能根据业内人士的通常理解,结合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做个大概阐述,非笔者糊弄大家,实为无法精准,越精准,可能越有失偏颇。
)一、影视作品版权的法定归属国外规定影视作品版权人又叫电影视作品著作权人,是对一部影视作品享有所有权(包括精神权利和物质权利)的人。
由于法系和版权法的立法主旨不同,不同国家对影视作品版权的归属也有不尽相同的规定。
版权体系国家以英国、美国为代表,以“激励说”为立法原则,保护作者的著作权旨在鼓励作者为社会创作更多有价值的作品,是实用主义的“社会本位”立法。
故而,承认自然人和法人可以同为作者,并将影视作品这种由制片商出资和主导,由大量人员参与集体创作的作品视为法人作品或雇佣作品,将著作权归为制片人,这更加符合影视作品的集体创作的属性和制片人中心制的实际需求。
法国导演吕克·贝松而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作者权体系法国家更加注重著作权的自然属性,强调个人的“天赋人权”,立法上体现出对自然人著作权的无微不至的关照。
故而只承认自然人可以成为作者,其背后的法律逻辑是认为著作权是基于创作产生的,而创作只可能是自然人的智力行为。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收费标准
件
500元
录音制品
件
歌曲800元/首,专辑3000元
其他 半小时以内800元
半小时以上1000元
系列作品协商确定
录像制品
件
半小时以内800元
每多半小时加200元
系列作品协商确定
版式设计
件
800元
系列作品协商确定
广播电视节目
件
半小时以内500元
半小时-1小时1000元
1小时以上1600元
系列作品协商确定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自愿登记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计价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文字、口述作品
件
100字以下300元
100-5000450元
5001-10000500元
1万以上600元
系列作品协商确定
音乐作品
件
词曲600元,曲600元
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300元
戏剧作品
件
800元
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300元
产品设计图
件
1000元
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300元
地图
件
1000元
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300元
示意图
件
1000元
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300元
模型作品
件
1000元
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300元
建筑作品
件
3000元
系列作品登记第二件起每件300元
变更登记
次
按照申请登记收费标准的50%收取
撤销登记
表演
件
按照表演作品的类型著作权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曲艺作品
件
800元
纪录片、电视剧等电影类作品版权(著作权)分析
纪录片、电视剧等电影类作品版权(著作权)分析董世连一、电影类作品概念电影类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的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和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这类作品包括纪录片、电视剧、动画片、故事片、科教片、美术片等。
一般而言,电影类作品有三个要素:一是作品由一系列的图像或画面组成;二是作品能够以某种连续的方式显示音像或画面;三是放映图像或画面时能够形成一种动态的音像。
二、电影类作品版权主体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摄制电影类作品是一个比较复杂、系统的智力创作过程,根据创作产生著作权的原则,首先应当承认电影类作品是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共同创作完成的,但是现实中,考虑到制片人的巨额投资和电影类作品的商业运作,法律将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赋予制片人,也就是将著作权法定转让给了制片人,但是,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仍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类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中作品的范围,制片人享有的权利是一种完整的著作权,制片人享有著作权中的多项人身权和财产权。
三、电影类作品相关的权利分析1、单独作品著作权使用与制片人的合理使用限度电影类作品由相关权利人共同创作,所以存在电影类作品整体著作权与单独作品著作权。
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类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他们的剧本、歌词、音乐作品,也可以作其他使用,例如,编剧作者可以另外出版其创作的剧本,词曲作者也可以将他们的作品另外制作唱片;动画片中的剧本、音乐、人物造型设计等也可以单独使用。
但是单独作品著作权的使用,不得与电影类作品著作权的行使相冲突,而且不得违反与制片人的合同约定。
同时制片人行使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也不能超过电影类作品的正常商业运作的合理限度,超过这一限度,就有可能侵犯创作者的权利,除非在与创作者的合同中获得了这些权利。
如何办理作品登记
如何办理作品登记
一、每个作者须提交5样材料:
1、作品登记申请书:
格式:作品申请书
本人___作品,自愿在甘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申请登记。
申请人:XXX (签名/盖章)
2、作品说明书: (1)作品名称。
(2)作品的创作过程、创作意图。
(3)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哪里。
(4) 作品著作权归谁所有。
(5) 其他需要说明的。
3、作品原件:美术、书法(美术、书法拍成照片)、摄影作品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编号、盖章由作者保管),其他作品一份。
4、作品登记表:国家版权局官网可下载。
5、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名义登记需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类型为电影和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申请人应为制片人,如著作权另有归属,需提交相应的法律证明文件。
三、委托作品办理需提交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四、作品内容需合法,无涉及反动、淫秽思想等内容。
五、作品登记证书需本人前来领取,委托他人来领取需委托人携带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注明:著作权人姓名、电话、住址等)。
单位(公司)证书领取需携带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由于审核等程序未能按期办理证书,著作权人及时需要版权登记证书的情况下,我处可提供版权登记号,防止耽误著作权人有关事宜。
七、著作权人可登陆甘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网站下载所需表格。
网址。
八、所有资料需要上报电子版(所有资料签字盖章后扫描成PDF格式)。
影视作品版权保护期限是多久
影视作品版权保护期限是多久
在我们国家,很多的作品都是可以进⾏版权登记的,进⾏了版权登记之后版权才能够得到很好的保护,那么影视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是多久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影视作品版权保护期限是多久
由于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具有⼀般是在他⼈作品或者原作的基础上经过再创作⽽产⽣的特性,因此,许多国家给予这类作品的保护期限要⽐⾃然⼈原创的作品的保护期限短。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这类作品的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年,截⽌于作品⾸次发表后第五⼗年的12⽉31⽇,但作品⾃创作完成后五⼗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在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保护期的计算⽅法上,我国与其他将该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制⽚⼈的国家⼤致相同,即以⾸次发表(或公开放映)后若⼲年来计算。
只是我国对这类作品的保护期限在这些国家中属于较长之列,意味着我国对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的保护更为充分。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每年都会⽣产很多的影视作品,影视作品是可以进⾏版权登记的,它的保护期限应该为50年,这50年应该是截⽌于作品⾸发发表后第50年的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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