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的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定额计价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需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标法》,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江西省境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计价,均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由发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
但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同时使用。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定额计价办法是指按统一基价表或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和取费程序计算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的计价办法。
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和定额计价办法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计价依据。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计价第五条工程量清单1、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组成部分,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工程量清单应包括建工程的全部项目,是各投标人报价的基础。
2、工程量清单的的编制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人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3、工程量清单应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有关技术资料、计价规定及施工现场条件、工程具体情况等腰三角形进行编制。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赣建字〔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着力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1月4日附件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实施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实施工程发承包计价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房屋维修、仿古建筑和园林绿化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二)遵守法律、法规及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的原则;(三)公平、公正、诚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原则;(四)编制、审核(鉴定)工程发承包计价依法执业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委托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施工图预算与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第六条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其它费用和税金构成。
第七条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编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一)工料单价法。
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
直接费以工程定额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
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利润、其他费用、税金按照工程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2010年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
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计价规范”),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完善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计价活动,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工程发承包价格的形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2.企业自主报价的原则;3.公平、公正、竞争、诚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原则;4.遵守法律、法规及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的原则;5.编制、审核(鉴定)建设工程计价文件依法执业的原则。
第四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 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由项目业主自主确定。
当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则应执行“08计价规范”的所有规定;当确定采用定额计价时,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08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条文必须执行。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照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划分计算工程项目费用,并采用综合单价的计价方法。
工料单价法是指按统一基价表或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和取费程序计算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的计价办法。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及计价第六条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和重要依据。
是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主要组成部分。
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清单、税金清单组成,其编制应严格按照“08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
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计价规范”),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完善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计价活动,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工程发承包价格的形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2.企业自主报价的原则;3.公平、公正、竞争、诚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原则;4.遵守法律、法规及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的原则;5.编制、审核(鉴定)建设工程计价文件依法执业的原则。
第四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 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由项目业主自主确定。
当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则应执行“08计价规范”的所有规定;当确定采用定额计价时,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08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条文必须执行。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照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划分计算工程项目费用,并采用综合单价的计价方法。
工料单价法是指按统一基价表或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和取费程序计算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的计价办法。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及计价第六条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和重要依据。
是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主要组成部分。
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清单、税金清单组成,其编制应严格按照“08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6.09•【字号】•【施行日期】202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6月9日江西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动建筑业新技术广泛应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2〕17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意见》(建质〔2006〕1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新技术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当前重点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程)的批准实施、督促检查、应用成果验收等组织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示范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同时具备下列要求的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可申请省级示范工程:(一)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单体工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或住宅工程,且按照不低于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要求进行建设;其他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如市政基础设施、土木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等。
(二)采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6大项12小项及以上新技术建设项目。
其中基于BIM的现场施工管理信息技术和高性能门窗技术(房屋建筑项目)为必选项。
(三)已拟定新技术应用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计划。
赣建字[2010]3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发稿时间:2010-06-09 阅读次数:51)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赣建字[2010]3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委)、园林局、房管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完善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完善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全面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计价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等工程)的计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工程发承包价格的形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二)企业自主报价的原则;(三)公平、公正、竞争、诚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原则;(四)遵守法律、法规及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的原则;(五)编制、审核、鉴定建设工程计价文件依法执业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照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划分计算工程项目费用,并采用综合单价的计价方法。
工料单价法是指按统一基价表或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和取费程序计算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的计价办法。
第五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等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
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计价规范”),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完善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计价活动,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工程发承包价格的形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2.企业自主报价的原则;3。
公平、公正、竞争、诚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原则;4。
遵守法律、法规及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的原则;5。
编制、审核(鉴定)建设工程计价文件依法执业的原则。
第四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 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由项目业主自主确定。
当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则应执行“08计价规范”的所有规定;当确定采用定额计价时,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08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条文必须执行。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照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划分计算工程项目费用,并采用综合单价的计价方法。
工料单价法是指按统一基价表或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和取费程序计算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的计价办法。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及计价第六条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和重要依据。
是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主要组成部分。
江西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0.05.29•【字号】赣价房字[2000]6号•【施行日期】2000.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西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赣价房字[2000]6号2000年5月29日)各地、市、县物价局、建设局(建委):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与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要示,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试行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凡经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确认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性,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设计深度等内容审查合格的并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项目,方可施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二、审查机构收取审查费试行标准,按建设单位送审建筑工程预算造价总额为基数,本着不以赢利为目的收支平衡原则,核定500万元以下部分按2‰;500-1000万元按1.6‰;1000-5000万元按1.2‰;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1‰,采取分档累进计收,由建设单位支付。
国家重点工程应给予优惠。
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原审查机构重审后,可按修改内容的预算造价为基数按上述试行标准分档累进计收。
四、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结果有重大分歧时,可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要求进行复查。
复查结果与原结果一致的复查费用由建设或设计单位支付,复查结果与原结果不一致的,复查费用由原审查机构支付。
复查费用仍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收费试行标准执行。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全省建设工程现行计价规则和依据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全省建设工程现行计价规则和依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4.26•【字号】赣建价[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营业税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调整全省建设工程现行计价规则和依据的通知赣建价〔2016〕3号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城管局(委)、园林局、水务局,各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工作需要,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要求,我厅结合江西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体系的实际情况,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在测算的基础上形成了《江西省建筑业营改增后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依据调整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详见附件),现印发并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试行。
为稳步推进我省建筑业的营改增工作,确保全省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工作的科学有序地进行,现就执行《办法》和做好有关营改增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文中有关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做好我省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新老建设工程项目计价规则和依据调整的衔接工作。
二、本《办法》适用于建筑业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进行工程建设新项目的工程计价。
工程新项目系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以后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
江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计量规则(全)
总说明一、《江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以下简称建筑定额)是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规范》)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及《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江西省单位估价表)(2000年)基础上,结合我省具体情况进行编制的。
二、建筑定额既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时配套的消耗量定额,同时也是实行定额计价办法时的全省统一基价表。
它适用于我省境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三、建筑定额的作用1、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计价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
2、是编制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的依据。
3、是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依据。
4、是确定工程造价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
5、是企业内部经济核算的基础。
四、建筑定额章节划分和表现形式主要内容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工程项目、第二部分为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第三部分为附录。
建筑定额章、节划分按《规范》统一项目编码设置。
定额基价的表现形式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三项组成。
五、建筑定额中的基价,是全省计算建筑产品工程费的基础价。
各地区不得另编基价表。
六、建筑定额是依据现行有关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并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执行定额计价办法时,除规定允许调整、换算者外,一般不得因具体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与定额规定不同而改变消耗量。
七、建筑定额消耗量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产品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必要的施工措施费用标准,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我省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八、建筑定额中的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1、人工工日消耗量:定额中的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
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及辅助用工。
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
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计价规范”),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完善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计价活动,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工程发承包价格的形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2.企业自主报价的原则;3.公平、公正、竞争、诚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原则;4.遵守法律、法规及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的原则;5.编制、审核(鉴定)建设工程计价文件依法执业的原则。
第四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 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由项目业主自主确定。
当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则应执行“08计价规范”的所有规定;当确定采用定额计价时,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08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条文必须执行。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照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划分计算工程项目费用,并采用综合单价的计价方法。
工料单价法是指按统一基价表或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和取费程序计算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的计价办法。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及计价第六条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和重要依据。
是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主要组成部分。
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清单、税金清单组成,其编制应严格按照“08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江西省人防工程费用计算规则》总说明
九、本规则由江西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管理。
《江西省人防工程费用计算规则》总说明
一、《江西省人防工程费用计算规则》(2005版)(以下简称本规则),是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国家人防办《关于颁发〈人防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通知》([2004]国人防办字第 418号)、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等文件精神,参照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建字[2004]8号),结合我省人防工程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规则与国家人防办颁发的《人防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掘开式工程(1999)、第二册坑地道工程(2002)、定额站编制的《人防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指引》配套使用。
三、本规则是编制人防工程概预算、招标标底、工程结算及约定工程合同价的依据,也可供施工企业进行投标报价和内部核算时参考。
六、本规则中所列的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共五项费用,是不可竞争性费用,施工企业应按规定计取和上缴。
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包括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本规则将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和安全施工费统称为安全文明措施费,临时设施费单列。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时应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项目单独报价。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报价,不得低于本规则给出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四、本规则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人防工程在招投标时应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江西省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2018年本)
和备案管理条例》 投资项目目录 (国务院令第673 (江西省)》 号)、《企业投资项 (按最新版本 其他行政 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 执行,当前执 无前置条 权力 法》(国家发改委令 行版本为2017 件 第2号)、《江西省 年本,见赣府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 发[2017]7号 备案管理办法》(省 文)外的项目
准、备 案)文 件,建设 用地(含
临时用
地)规划
按照项目隶属关 系,由项目所在地 的城市、县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核发Βιβλιοθήκη 设区市、县 (市)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
省住建厅
按照项目隶属关 系,由项目所在地 的城市、县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或省人 民政府确定的镇人
民政府核发
设区市、县 (市)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或省人 民政府确定的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在城市、镇规 案)文
9 用地)规 行政许可 乡规划法》、《江西 划区内的建设 件;需要
划许可证
省城乡规划条例》 项目需办理 核发选址
核发
意见书
的,建设
项目选址 建设项目
审批(核
10
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
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在城市、镇规 乡规划法》、《江西 划区内的建设
省城乡规划条例》 项目需办理
办理
设区市、县(市 、区)建设主管 部门或其所属的 施工安全监督机
构
通知》(建质
在全省行政区
划内从事各类 建筑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房屋建筑及其 用地批准
建筑工程
筑法》、《建筑工程 附属设施的建 手续、建
15 施工许可 行政许可 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造、装修装饰 设工程规
证核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和与其配套的 划许可证
江西省建筑业营改增后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依据调整办法(试行)
附件:江西省建筑业营改增后现行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和依据调整办法(试行)为满足我省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工程计价工作的需要,保障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工作顺利、平稳实施,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本着遵守规定、简明适用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具体如下:一、调整原则遵循增值税“价税分离”的税制要求和维持营改增前后建设工程项目费用水平基本不变的思路,对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基价、取费标准、计费程序基本不作调整,对包含在材料费、机械费、总价措施费和企业管理费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含税造价中扣除,在除税价的基础上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而形成增值税下的工程总造价{工程总造价价=税前工程总造价×(1+11%)}。
考虑到增值税的价外税属性,将附加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放入企业管理费中。
二、调整依据1.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2.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3.江西省现行清单计价规范、计价定额和费用标准、工程造价相关管理政策等;4.其他相关资料。
三、调整方法本办法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税制要求,对现行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的计算规则和依据进行调整,把包括在材料费、机械费、总价措施费和企业管理费中的进项税额扣除,具体方法如下:1.材料费(1)材料单价按运到施工现场交货的情况考虑,其费用包括原价、运杂费和场外运输损耗费,另加采保费。
材料费中包括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注:其中采保费按照我省规定费率,保持现有水平不变,其中考虑30%含有可扣进项税额,税率按17%。
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的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定额计价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需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标法》,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江西省境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计价,均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由发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
但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同时使用。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定额计价办法是指按统一基价表或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和取费程序计算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的计价办法。
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和定额计价办法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计价依据。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计价第五条工程量清单1、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组成部分,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工程量清单应包括建工程的全部项目,是各投标人报价的基础。
2、工程量清单的的编制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人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3、工程量清单应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有关技术资料、计价规定及施工现场条件、工程具体情况等腰三角形进行编制。
2010年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
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计价规范”),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完善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计价活动,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工程发承包价格的形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2.企业自主报价的原则;3.公平、公正、竞争、诚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原则;4.遵守法律、法规及接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的原则;5.编制、审核(鉴定)建设工程计价文件依法执业的原则。
第四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 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由项目业主自主确定。
当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则应执行“08计价规范”的所有规定;当确定采用定额计价时,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08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条文必须执行。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照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划分计算工程项目费用,并采用综合单价的计价方法。
工料单价法是指按统一基价表或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和取费程序计算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的计价办法。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及计价第六条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和重要依据。
是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主要组成部分。
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清单、税金清单组成,其编制应严格按照“08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8.13•【字号】赣发改价调〔2015〕889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赣发改价调〔2015〕88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江西省定价目录》已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江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赣计价调字〔2002〕55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2015年8月13日江西省定价目录说明: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四、本目录所称“市”指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县”指县及县级市;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按照现行办法管理。
六、食盐、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待法律、法规修改后或国家改革方案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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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赣市规建建[2004]45 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局、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建字[200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同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1、我市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单项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计价。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中缺项的部分,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县(市)工程项目由编制人报县(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后报赣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瑞金、大余、龙南除外),赣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初审后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瑞金、大余、龙南的工程项目由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初审后直接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同时抄报赣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3、鼓励推行无标底招标,经评审的最低价(合理低价)中标;如设置标底,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4、施工措施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企业自身状况自主报价。
5、由于设计变更或工程量清单计算误差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执行原综合单价。
若无合同约定且工程量增减幅度在15%以内的(含15%),仍执行原综合单价;增幅超过15%,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结合实际情况双方协商可适当调低,减幅超过15%,其减少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结合实际情况双方协商可适当调高,上述工程量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6、按照定额计价出现消耗量定额项目缺项时,承包人应当编制补充项目,通过发承包双方认可,经工程项目所在县(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后报赣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初审(瑞金、大余、龙南除外),并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瑞金、大余、龙南的工程项目经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初审后,直接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同时抄报赣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7、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标准格式中所有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签字、盖章,未按规定签字和盖章的无效。
附件: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二OO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计价通知抄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办公室2004年11月25日印发共100份江西省建设厅赣建字[2004]8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建设局,南昌市建委:为了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3 ),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自2005 年元月 1 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计价通知江西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4 年 10 月 25 日印发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的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的需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3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07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计价,均按本办法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执行。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 50 %以上或虽不足 50 %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按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计价。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由发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
但两种计价办法不得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同时使用。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定额计价办法是指按统一基价表或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和取费程序计算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的计价办法。
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和定额计价办法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计价依据。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计价第五条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组成部分,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工程量清单应包括拟建工程的全部项目,是各投标人报价的基础。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有关技术资料、计价规定及施工现场条件、工程具体情况等进行编制。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中缺项的部分,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并报送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采用以下统一标准格式:(一)封面(工程量清单);(二)填表须知;(三)总说明;(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五)措施项目清单;(六)其他项目清单;(七)零星工作项目表。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以下统一标准格式:(一)封面(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二)投标总价;(三)工程项目总价表(四)单项工程费汇总表;(五)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七)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八)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九)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十一)措施项目费分析表;(十二)主要材料价格表。
第八条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标工程设置标底时,标底应按以下依据编制:(一)招标文件;(二)工程量清单;(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和本办法;(四)施工设计图纸;(五)国家技术和经济规范及标准,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等;(六)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的市场信息价。
第九条投标报价应按以下依据编制:(一)招标文件;(二)工程量清单;(三)企业定额或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和本办法;按照市场价格或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的市场信息价,并考虑风险因素,进行自主报价。
但不得低于本企业成本;(四)施工设计图纸;(五)国家技术和经济规范及标准,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等。
第十条其他项目费一般规定如下:(一)预留金,是指可能发生的工程量清单漏项、计价误差引起工程量增加或施工中设计变更引起标准提高及工程量增加等而预留的资金。
招标人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 5 %的金额预留。
(二)材料购置费,是指招标人采购材料所需的价款,招标人可按拟采购材料的品种、数量和价格进行估算。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不得包括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价款。
(三)总承包服务费,包括协调配合招标人依法进行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按照分包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的 3 %计取。
(四)零星工作项目费,由投标人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 2 %估算。
预留金、材料购置费和零星工作项目费三项费用,是编制招标标底或投标报价时的估算金额和数量,投标人应在投标时计入投标报价,竣工结算时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措施项目分为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施工技术措施费参照基价表或单位估价表中的子目列项计算;施工组织措施费参照费用定额中的措施费计算。
第十二条不可竞争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规费(包括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工程定额测定费、工程排污费、上级行业管理费等费用)和税金等。
除安全施工措施费用按有关规定另行结算外,其他不可竞争费均应在工程发承包过程中,按照现行规定的标准计取和足额上缴。
第十三条由于设计变更或工程量清单计算误差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执行原综合单价。
若无合同约定且工程量增减幅度在 15 %以内的(含 15 %),仍执行原综合单价;幅度超过 15 %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可作调整,具体由承包人提出合理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四条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由承包人提出该项目合理的综合单价,经发包方认可并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因承包人的过错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索赔应当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定额计价第十六条江西省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是全省建设工程按定额计价的依据和标准。
第十七条定额计价采用以下统一标准格式:(一)封面(招标标底编制书、投标报价表、预结算造价书);(二)工程费用总价表;(三)工程定额计价表;(四)工程造价审核对比表。
第十八条按定额计价的招标投标建设工程,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应当按照以下依据编制:(一)招标文件;(二)《江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或《江西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江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及《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相关技术资料;(四)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的市场信息价。
招标标底的编制应当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第十九条施工措施费应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按照当时执行的江西省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的标准列项计算。
第二十条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按当时执行的费用定额进行计算。
第二十一条安全施工措施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其他规费和税金为不可竞争费,均按照当时执行的有关定额规定的标准计取。
其中安全施工措施费用按有关规定另列计算。
第二十二条按照定额计价出现消耗量定额项目缺项时,承包人应当编制补充项目,通过发承包双方认可,经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并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后,作为结算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