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一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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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一审辩护词

诈骗罪一审辩护词

诈骗罪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法院,亲爱的审判长:
我代表被告对指控其犯有诈骗罪的指控提出辩护。

经过详细的调查和对证据的审查,我们坚信被告无罪,并希望法庭能够给予公正的判决。

首先,我们认为控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意诈骗的行为。

在此案中,被告并没有使用任何虚假的手段或欺骗性行为来获得他人财产。

相反,被告是在诚信的基础上进行交易,并没有故意欺骗他人。

其次,控方在指控中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有故意实施诈骗的动机。

被告在交易过程中没有显示出任何非法目的,他的行为并未显示出违法意图。

最后,控方没有充分考虑到被告个人情况和背景,他是一个勤劳守法的公民,从未在过去有过任何犯罪记录。

这是被告第一次面
对这样的指控,他对此感到无辜和沮丧。

法庭应该考虑到这些因素,并给予被告一个公正的评判。

综上所述,我们请求法庭认真审查本案的证据,并对被告进行
无罪判决。

我们相信正义会得到伸张,被告能够获得公正的对待。

谢谢您的审议。

被告辩护人
日期。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8篇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8篇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8篇篇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我接受本案被告人XXX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接任此案之前,我已深入研究并全面了解了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仔细查阅了相关的案卷材料,同时与被告人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充分掌握了他的个人陈述及对本案的看法。

基于此,基于对法律和事实的全面考量,我将在接下来的辩护中为被告提出我的观点。

一、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认定公诉人指控XXX犯合同诈骗罪,对此我持异议。

在我对案件的理解中,公诉人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有诈骗的主观意图和行为。

被告人XXX在与他人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始终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义务。

即使有违约行为,也并非出于诈骗的主观意图。

二、对被告人XXX行为的法律定性关于合同诈骗罪,需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规定的几个要素。

在此案中,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XXX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些要素。

特别是在主观意图方面,被告人XXX 并没有诈骗的意图,他尽力履行合同,但在实际操作中因为各种原因未能达到合同目标。

这并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素。

因此,我认为公诉人对被告人XXX的合同诈骗罪的指控在法律定性上存在偏差。

三、对被告人XXX的量刑建议考虑到被告人XXX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以及他的个人态度,我认为在量刑上应当予以考虑。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规定了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

因此,我请求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对他公正量刑。

四、对被害人的建议在此案中,被害人可能因为合同未能完全履行而遭受损失。

我呼吁公诉人在处理此案时,与被害人进行沟通,尽可能地帮助被害人从其他途径获取补偿,减少其损失。

同时,我也建议被害人从此次事件中吸取教训,提高合同意识和风险意识。

五、辩护总结总的来说,我认为公诉人对被告人XXX的合同诈骗罪的指控在法律定性上存在偏差。

关于诈骗罪一案的辩护词

关于诈骗罪一案的辩护词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湖南人文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今天出庭参加诉讼。

在开庭前,我多次会见了我的当事人,认真听取了当事人提出的辩解意见,查阅研究案件材料,并进行细致的调查研究,对本案的事实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

我并不同意公诉方对我当事人***的指控,该案中,***不但不满足诈骗罪从犯的主观要件,而且其本身也是案件的受害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现在提出如下辩护意见:第一、我的当事人***不具备诈骗罪从犯的主观要件诈骗罪从犯的主观要件必须要是其余主犯的行为具有共同的故意。

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共同犯罪人通过彼此之间的意思联络,知道自己是在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对这一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而***从始至终都是处于对***的盲目信任,以至于对其言听计从。

而除了***自己,他对所有的人都是讳莫如深。

所有的人都轻信了***,包括***本人,我的当事人***对于***对她的各种安排事项,认为都是其合作的一部分。

而***并不知其行为已经欺骗了所有人,并且给村民造成了伤害。

第二、我的当事人***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只能通过行为人一定的客观外在表现来认定,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利用合同,以欺骗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但是,我的当事人樊丽确认为自己是应***的要求,帮其开展业务,同时领取自己的合理回扣,两者是合法的商业合作关系,通过一系列调查我发现,***对***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不存在犯罪的故意,更不存在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从而谈不上诈骗罪从犯的问题。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从以上可以看出我的当事人***从始至终都是个被害人,由于对于***的过分信任造成了其经济上的损失,其家庭更是举步维艰,辩护人再次恳请法庭实事求是,查明事实、秉持正义、依法对我的当事人***做出公正的判决,以上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参考采信。

诈骗罪辩护词

诈骗罪辩护词

诈骗罪辩护词关于XXX诈骗罪一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接受XXX的指派,指定我作为XXX诈骗一案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

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就本案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诚请法庭予以采纳: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诈骗罪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XXX有以下几点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一、被告人XXX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较小,其行为不能单独、直接地引起犯罪结果,是次要的辅助的实行行为,情节不严重。

其次要作用的事实理由为:1、犯罪介入上的次要作用。

根据被告人XXX、XXX 《讯问笔录》:被告人XXX首先提议,后又叫的XXX,在2012年7月份的一天,XXX纠集另外四名被告人到登封进行诈骗。

XXX是在XXX的唆使下才偶然卷入这次犯罪的,属于是偶然犯,在介入上起次要作用。

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31条规定、对于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1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

有多名主犯的,应在主犯中进一步区分出罪行最为严重者。

2、被告人XXX是初犯、偶犯;XXX是第一次犯罪,未受过刑事处罚,应当认定为初犯。

同时是受第一被告的影响而介入该案实施犯罪的,因而是偶犯。

根据:《最高群众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况,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三、被告人XXX当庭认罪并且认罪态度好。

XXX积极主动交待了自己参与的全部行为,为了配合公安机关的侦办,同时,XXX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并写有《认罪保证书》,保证不再犯罪,也多次向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表示不再做违法违纪的事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诈骗罪罪轻辩护词范文有立功表现

诈骗罪罪轻辩护词范文有立功表现

刘某骗罪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刘某、史某骗罪一案刘某的辩护人。

辩护人根据庭前对案卷的查阅及法庭审理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并采纳: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构成诈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在量刑方面,公诉机关也认定了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的量刑情节,辩护人没有异议。

并且,刘某在案件侦查阶段就签署了《认罪认罚承诺书》,从侦查阶段到今天庭审,始终如实供述,坦白、悔罪,请合议庭在量刑时本着“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的刑罚评价原则,对其予以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

除此之外,根据被告人刘某自述,在案件侦查阶段,刘某曾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的另一犯罪嫌疑人张某。

在案件侦查阶段,刘某按照办案机关的安排,给张某打电话,将张某约至办案机关指定地点后,由办案机关工作人员将张某抓获。

该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立功的规定。

此外,虽然张某被另案处理,但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并不能认定张某不构成犯罪,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刘某确实协助抓捕了同案犯罪嫌疑人,对刘某仍应认定为立功。

因此,请求合议庭对张某被抓捕的具体情况以及案件的处理情况予以查证,在查证属实的情况下,依法认定刘某的立功表现并据此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在本案中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法律,理应受到惩罚,但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给予被告人刘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采纳。

辩护人:年月日。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6篇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6篇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6篇篇1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一、案由本案涉及合同诈骗罪,被告被控对XXX公司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刑罚。

但在此,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代表被告提出辩护意见,希望法庭慎重审理,认真考虑。

二、辩护意见1. 证据不足首先,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

在法庭上,原告仅提供了合同、交易记录等材料,但并没有提供直接证明被告涉嫌合同诈骗的证据。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有意地使用虚假的合同骗取对方的财物,而原告并未提供清晰的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含有欺骗性质。

2. 证人证言不一致其次,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存在矛盾之处。

在庭审过程中,证人A 称他见证了被告签订了虚假的合同,并获得了相关款项,但证人B则表示并未见到被告进行过类似的交易。

由此可见,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并不一致,不能作为证明被告实施合同诈骗罪的确凿证据。

3. 个人可能性最后,被告并不排除合同交易出现失误的可能性。

在商业交易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可能存在解释不一致、交易纠纷等情况,但并非一定就属于合同诈骗罪的范畴。

被告在此强调,其行为并非出于故意欺骗的目的,仅仅是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了误解或者纠纷。

三、量刑建议综上所述,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实施了合同诈骗罪。

因此,建议法庭对被告免除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刑罚。

另外,考虑到被告在社会生活中的表现良好,可以考虑对被告从轻处罚,同时要求原告和被告协商解决涉案款项的归属问题。

四、结语在今后的庭审过程中,我将继续为被告进行辩护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

同时,希望法庭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审理,公正判决。

被告保证将积极配合法庭调查,真实陈述事实,希望法庭能够给予被告公正待遇。

感谢法庭的审理,谢谢!篇2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尊敬的法庭,尊敬的审判长,各位评委,我作为被告,今天站在这里,接受法庭的审判。

在这里,我想就合同诈骗罪的指控向法庭说明我的辩护意见。

诈骗罪辩护意见范文

诈骗罪辩护意见范文

诈骗罪辩护意见范文诈骗罪的辩护词诈骗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刘X通过亲属聘请律师的托付,指派我们担当被告人刘X 涉嫌诈骗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必要的工作,现就本案有关问题发表如下辩护看法,供法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 向张XX借款8万元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不构成诈骗罪。

辩护人留意到,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X先后诈骗张XX8万元。

然而,对于该8万元,辩护人认为该行为是典型的民事纠纷而不属于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

首先,被告人刘X向张XX借款时并未虚构任何现实。

在张XX的陈述中,其讲到被告人刘X向其借款时说由于交通肇事一案需要钱予以处理后续事宜。

辩护人留意到,被告人刘X确因交通肇事被河西区人民X院判处刑罚且先后多次向被害人赔付款项。

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的前提即是虚构现实,而本案中,被告人刘X在向张XX借款时实事求是的讲其由于以前的交通肇事一案需要钱,因而才向张XX借款,故不符合我国刑法中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其次,被告人刘X向张XX借款时并未隐瞒任何真相。

在本案卷宗中,张XX曾多次表示本人在将款项借给被告人刘X时,已经看了车辆的行驶证并已经明知了车辆并非被告人刘X全部。

此外,辩护人留意到,虽然被告人刘X在给张XX的借条中写明将车辆抵押给张XX,但该行为系因当事人对法律术语理解不当,且已经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X院生效判决认定为质押。

因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X在向张XX借款时,并没有隐瞒现实真相。

该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中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最终,被告人刘X 向张XX借款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认定一种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关键在于其能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刘X向张XX借款一事曾在河西区人民X院进行过庭外处理,最终双方商定由被告人刘X尽快将欠款还清。

至目前为止,被告人刘X已经偿还了2.5万元,其余款项也正在努力偿还之中。

起诉书中的定性混淆了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因而不能认定被告人刘X犯有诈骗罪。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5篇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5篇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5篇篇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我接受XXX 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犯罪嫌疑人XXX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担任辩护人之前,我详细研究了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与犯罪嫌疑人XXX进行了深入的会见,并对相关证人进行了询问。

同时,我对现场进行了勘察,收集、整理了大量证据。

基于对以上事实和证据的全面分析,我对本案有了基本的认识和观点。

现在,我向法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XXX在从事商业活动中,涉嫌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较大。

然而,在对相关证据进行深入分析后,我们发现起诉书所述的部分事实并不清晰明确。

例如,关于XXX如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细节,以及受害方对此的认知程度和反应等细节性事实需要进一步查证和明确。

同时,在案卷材料中并未充分展示XXX的主观恶性程度以及其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影响。

二、关于本案的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然而,在本案中,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点:一是XXX的行为是否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二是其主观恶性程度是否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程度;三是其行为是否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

目前看来,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上述几点。

因此,我们需要更为深入地对案件进行分析和探讨。

三、关于本案的量刑建议在考虑量刑时,我们需要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影响以及犯罪后的态度等因素。

本案中,虽然XXX涉嫌合同诈骗罪,但在对其行为进行深入分析后,我们发现其主观恶性程度并不深。

同时,他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

因此,我建议法庭在考虑量刑时充分考虑上述因素。

四、对本案的综合评价总体来说,我对本案持谨慎态度。

诈骗罪一审辩护词内容是怎么样的?

诈骗罪一审辩护词内容是怎么样的?

诈骗罪一审辩护词内容是怎么样的?1.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2.被告人在本案中是属于从犯的地位,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行为,具有悔罪和认罪较好。

4.具备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争取宽大处理。

诈骗,就是行为人以其非法占有为其目的,就是通过不存在的事实,或者是隐瞒真实的方法,从而骗去一定数额的公私财务的一个行为。

这种行为,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将该行为定性为犯罪,并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那么诈骗罪一审辩护词内容是怎么样的?▲一、诈骗罪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父亲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的同意,担任本案一审辩护人。

在我们接受委托后,我们会见了本案被告人,查阅了案卷,在充分研究案情的基础上,刚才又通过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更深刻了解。

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我们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我们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构成的诈骗罪是没有异议的。

但根据本案的整个案件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我们认为被告人滕烨具有从轻或减轻的情节,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量刑时参考。

1、被告人在本案中是属于从犯的地位,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从刚才庭审调查查明,结合本案的起因来讲,是由另一犯罪嫌疑人(xx在逃)组织的,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滕烨也仅处于次要作用。

从 2009年春节刚过,被告人xx 准备外出打工,而本案的另一共同犯罪嫌疑人xx就打电话叫xx出来作案并同时租来出租车(第四次xx的讯问笔录第2页第2 行)组织实施诈骗。

由此可见,本案的被告人xx在其整个犯罪过程中仅处于从犯地位,依法应于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行为,具有悔罪和认罪较好。

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行为,并认识到自已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违害性,悔罪和认罪态度较好。

在本案中,被告人经过从侦查到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特别是今天在法庭上被告人滕烨的表现,以充分表明了他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4篇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4篇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4篇篇1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尊敬的法庭:我是被控合同诈骗罪的被告人,现在我将对此进行辩护。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并没有实施合同诈骗罪,这是一场误会,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审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虚构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财物的犯罪行为。

而我在此案中并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我只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交易,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其次,关于我被控的合同内容,我在签订合同时是真诚的,并没有任何诈骗行为。

合同中的每一项条款都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我也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了我的义务,没有任何违约行为。

因此,我并没有骗取对方的财物,更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再次,关于涉案金额的问题,我要在此澄清,我并没有获取任何不当利益。

所谓的合同金额是双方约定的交易金额,而非我个人的收入。

我并没有将这笔款项据为己有,而是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在了商业交易中。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我是一名诚实守信的商人,我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法的经营资质,我并没有作出任何违法行为。

我相信法庭能够清楚地审理这起案件,并找出真相。

在此,我恳请法庭能够对我的案件进行公正、客观的审判,还我清白。

谢谢法庭的审理。

被告人: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以上是我对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的陈述,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审理,感谢您的阅读。

篇2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指利用合同关系进行欺骗,获取不法利益的行为。

对于被指控犯有合同诈骗罪的被告,律师需要进行充分的辩护,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下面是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辩护词格式:一、辩护词开头尊敬的法庭各位法官:我是被告的辩护律师,现在代表被告就本案情况进行辩护。

在听证过程中,我们将就控诉方提出的指控进行辩解,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希望贵庭能够客观公正地审理此案。

二、案件事实及指控被告被控以合同诈骗罪扰乱市场秩序,实际上被控并无合同诈骗的行为。

诈骗罪辩护词

诈骗罪辩护词

XXX被控诈骗罪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哥哥袁礼伟的委托,并在征得XXX 同意后指派叶少杰、XXX作为XXX被控诈骗罪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在查阅本案案卷材料及会见被告人后,已对本案案情较为了解,现针对本案的定性及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从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看,公诉机关对XXX的定性有误首先,从客观要件看,包括XXX在内的众多被告人的确使用了虚构事实的宣传方法为其所在的XXX公司骗取了大量的钱财;但从主观要件看,XXX在本案中的职位及所做之事均是由XXX安排的,而XXX 是在看见公司办理了合法的营业执照等证照的情况下,主观上认为公司合法,才按照XXX的命令做事。

XXX的目的仅仅是想公司盈利,其主观上实际并无诈骗的故意,也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所以,从主客观要件看,XXX在本案中不构成诈骗罪。

其次,虽然XXX主观上并无诈骗的故意及非法占有的目的,其实际也未获得非法利益(即提成),但因本案所涉的经营项目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项目,故辩护人认为,将XXX在本案中的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为宜。

二、不论法院最终对XXX如何定性,其在本案中也应属从犯第一,XXX是跟随XXX到XXX,并被XXX任命担任XXX公司的总监,负责日常管理及分析师的工作,可见,XXX的权利都来源于XXX。

第二,涉案的所有平台均与XXX无关。

通过XXX等人的供述可见,平台的建立与XXX无关,是由XXX找人设计的平台、联系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有平台的联系也与其无关,是由XXX直接联系的平台,并进行代理;所有平台与XXX公司的结算也与其无关,也是由XXX直接与各平台负责人确定的返利标准及方案。

第三,员工的培训、员工工资的标准及提成比例、工资的实际发放均与XXX无关。

通过众多被告人的供述可以看到,虽然XXX到公司的时间较少,但一到公司都要给员工进行培训,激励员工让客户多入金。

员工的底薪及XXX工资的标准也是XXX确定的,按员工发展的客户亏损金额的15%作为员工的个人提成也是由XXX指定的。

贵州李某某犯诈骗罪一案辩护词

贵州李某某犯诈骗罪一案辩护词

贵州李某某犯诈骗罪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李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为其出庭辩护。

辩护人就该案提出以下辩护词,恳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斟酌。

一、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词。

起诉书中指控的是“李某某明知台湾甜心联盟系以视频裸聊为名实施诈骗获利网站,······,为该网站提供技术及相关服务”,由该起诉书中能够确认,李某某实施的行为是卖软件及提供技术给他人,那么要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必须是其在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即明知台湾甜心联盟系诈骗网站。

李某某在2012年1月16日的笔录中对主观方面的供述是:“·······,后期他的量大了,金额也大起来,我就知道他们这个联盟网站做诈骗或诈骗的可能性很大,······,我也知道他做诈骗或者视频裸聊的可能性很大,······”李某某当庭供述,其根本就不知道T会利用该软件来进行诈骗,其供述知道诈骗的可能性大是因当时是从事物本身的角度来分析,所以不能排除T会进行诈骗,就如同李某某不能排除T会不会利用这个软件做慈善一样,李某某根本就无从知道会用于诈骗。

并且在证据方面,李某某是否具备主观方面的明知,只有李某某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

参照《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能采信庭前供述。

”故鉴于李某某庭审中的供述与庭前供述不一致的情况,恳请法庭综合全案证据,切实审查李某某是否具备诈骗的犯意。

即使按照刘某鑫2012年2月14日笔录中的供述“我和李某某、李某任在两三年前,在重庆一个网络公司(运作分贝网)工作,······,然后分贝网因涉嫌真人主播、视频裸聊被抓了,······”那么李某某最多也只是知道做的是视频裸聊,但据此是不能判断出做诈骗。

诈骗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诈骗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诈骗罪辩护词(认罪认罚)尊敬的审判长:我是XXXX律师事务所的代表,接受了XXX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派,成为被告人XXX的一审辩护人。

我已经查阅了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现在就本案事实认定和量刑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本案经过法庭调查,事实清楚。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诈骗罪及其犯罪金额的基本事实,我没有异议。

二、我认为被告人XXX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一)被告人XXX认罪认罚,态度良好。

被告人XXX在2019年11月因诈骗罪被拘留后,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

在公安机关前后几次的讯问中供述一致。

起诉书也认可了这一事实。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条的规定:“对于自愿认罪,并适用简易审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因此,我恳请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XXX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XXX主观恶性不深,涉案金额较少,且是初犯。

被告人XXX在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这是他的初次犯罪,且涉案金额较少。

他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是身体年老,又无经济来源,生活所迫,以及对法律的认知不足和对自己行为的理解不深。

但现在被告人XXX已经归案认罪认罚,并且悔罪态度诚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退回了违法犯罪所得。

因此,我恳请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XXX,并考虑他涉案金额较少且积极退回犯罪所得的情况,减少罚金处罚。

三)被告人XXX社会危害性小,不具有人身危险性。

首先,被告人XXX的诈骗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涉案金额较小,没有导致其他严重后果。

其次,被告人XXX已经是六十多岁的老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看守所的教育和惩戒已经让他完成了改造,没有再犯罪的可能性和社会危险性。

他也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完全可以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综上,我认为被告人XXX具有初犯、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态度诚恳等情节,并考虑到他个人的客观情况,恳请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XXX从轻或减轻处罚。

诈骗辩护词_范文

诈骗辩护词_范文

诈骗辩护词本文是关于范文的诈骗辩护词,感谢您的阅读!诈骗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山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张**诈骗罪案的一审辩护人,依法为其提供辩护。

辩护人在开庭前通过查阅卷宗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现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辩护人对本案诈骗罪的定性不持异议。

二、本案被告人张**具有一系列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1、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在本案中系从犯,处于从属的地位,依法应该从轻处罚。

在犯罪中,被告人张**处于次要地位,诈骗的犯意是同案犯“老*”提起并策划的,被告人张**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只有三个:听从老*和刘**的指使在网上发布招聘信息,招聘到同案犯韩*和李**。

听老*的安排,让韩*办理两张银行卡,因王*要求在合同承租人处签字。

所实施的行为均是他人的安排和指使。

被告人张**在整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次要的,辅助作用,情节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也不大,主观恶性小,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从时间上来说,被告人张**是后来加入的,不是犯意提起者,也不是犯罪组织者,被告人张**最初是以帮忙买车为目的参与本案中来的,根本没有去诈骗对方的想法和故意,在案件的发展中,数次想抽身撤回,都因同案犯刘**的劝阻,被动参与,在本案中不起主要作用的。

被告人张**2013年10月11日第一次的《讯问笔录》第十二页中部:“问:在签合同时,你为什么签成刘**?答:当时我是故意签的刘**,故意写错的,我不想让老*买到车。

问:你为什么不想让他买车?答:我很早就和刘**说我不想做了,我说我回家了,刘**和我说现在都走到这种地步了,不做也不行了,我就是已经觉得他骗人,我想抽身,不想参与他违法的事,刘**也想到了老*就是骗人,我和刘**说过这件事情,但是他就想挣这笔2万块钱,就不想走--”被告人张**不是本案的组织者,策划者,纵观整个事件的产生、发展及该损害结果的产生,他只是盲目的跟随,在本案中起作用是次要的、辅助的,根据。

诈骗一案的辩护词

诈骗一案的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上海潘登律师事务所潘登律师,接受被告人RY家属的委托,作为其一审辩护人,经会见本案被告人,审阅案卷证据材料,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为被告人RY作如下辩护:一、本案的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RY构成自首。

辩护人注意到了本案的以下重要证据足以认定RY构成自首:1、公安机关给被告人做的第一份笔录为询问笔录,非讯问笔录。

(详见侦查机关证据材料第1-7页)该份询问笔录的制作时间为2012年8月7日12:05-13:50,为本案首次制作笔录的时间,而且该笔录中明确注明了是口头将RY传唤至GM派出所而非强制传唤。

在该询问笔录中被告人就已经交代了案件的全部事实。

2、公安机关向被告人开具拘留证即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之后。

(详见侦查机关程序性材料第7页)公安机关向被告人开具拘留证的时间为2012年8月7日18时,这表明了此前对被告人并未采取强制措施,而在采取强制措施前被告人即已交代了本案的全部事实,即第一份询问笔录的内容。

3、《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及《呈请刑事拘留报告书》均印证了被告人自首的事实。

《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明确表明是传唤嫌疑人到公安局后,其交代了案件事实。

而《呈请刑事拘留报告书》的一项重要证据也是“犯罪嫌疑人的陈述”。

据此,上述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案件的全部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后,如实交待自己主要犯罪事实的,是自首。

本案中,从现有证据来看,在被告人第一次主动交代之前,侦查机关掌握的证据材料并不足以认定犯罪事实。

被告人在没有受到讯问,也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就已经交代了全部案件事实,故由此可以认定被告人RY属自首。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5篇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5篇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5篇篇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我接受XXX 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犯罪嫌疑人XXX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接任此案前,我已充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详细研究了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同时与犯罪嫌疑人XXX进行了深入的交谈。

基于对案件事实的全面了解和法律的理解,我将为本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案件的基本事实公诉人指控XXX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确实存在部分事实和证据支持。

然而,我们注意到案件中存在诸多细节和情节差异,这需要本庭在判决时予以充分考虑。

我们认为,虽然XXX在签订合同时存在一定的欺诈行为,但其主观恶意并不明显,且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此外,公诉人提出的证据并非完全确凿无疑,仍存在一定的争议点。

因此,我们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对部分指控表示异议。

二、关于刑事责任的认定篇2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我接受XXX 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犯罪嫌疑人XXX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担任辩护人之前,我详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深入研究了相关法律问题,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并对相关证人进行了访谈。

基于我所掌握的证据和法律规定,我对本案有了基本的认识和观点。

接下来,我将就合同诈骗罪的相关问题提出我的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XXX在与他人签订合同时,确实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我们必须注意到,其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也未对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

同时,XXX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表明他有悔罪表现。

二、关于本案的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XXX虽然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并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他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

涉嫌诈骗罪一审辩护词

涉嫌诈骗罪一审辩护词
7.2006年11_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关于当前刑事审判需要 着重抓好的几项工作》“……(三)正确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对于那些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缓刑、管制和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提高罪犯接受教育改造的自觉性,也有利于罪犯重新回归社会,减少社会对立面,还可以缓解监押场所及监管工作的负担,节约司法资源。这是刑事审判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方面。”
涉嫌诈骗罪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___________亲属的委托,并征得______本人的同意,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依法指派本律师担任___________诈骗案的辩护人,经三次会见被告人,反复听取其意见,仔细查阅本案全部案卷材料,认真研习有关法律文件,尤其是全过程参与法庭所主持的诉讼活动,本律师认为,对本案所控罪名不持异议,且对控方依法认定被告人________、张某已着手实行犯罪,因被群众发现而未能得逞,是未遂,表示赞同。现对本案被告人量刑问题,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以上辩护律师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慎重采纳。
此致敬礼
________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____师事务所
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
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10.希望法庭综合本案考虑相关细节予以减轻处罚:①涂某本人陈述自己贪图小便宜;②涂某本人陈述有利可图,诱发本案发生;③涂某本人在现场就愿退还物品;④两位制止人员证实被告人将钱往涂某的裤包里塞。
三、根据被告人______犯罪情节建议应宣告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而不是一种刑罚。缓刑就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刑罚。实行缓刑制度,有利于改造罪犯,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武汉刘某某涉嫌诈骗一案一审辩护词

武汉刘某某涉嫌诈骗一案一审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凯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阶段的辩护律师。

就本案的事实及定性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一、被告人刘凯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结合本案,被告人刘凯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依法应当认定为不构成诈骗罪,具体理由如下:被告人刘凯主观上不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是认定诈骗罪是否成立的关键。

然而,非法占有目的是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必须通过与主观心理密切联系的外在表现,即行为人实施的一系列外化客观行为,来推定其主观故意。

首先,被告人刘凯借钱的目的是用于啤酒代理生意的周转。

借款给被告人刘凯的人都清楚刘凯的身份及借钱的目的,刘凯在取得借款时并没有虚构借款的目的方面的事实或隐瞒借款目的的真相。

被告人刘凯在取得借款后也将借款全部用于东啤啤酒的代理生意上,而非用于个人挥霍或非法用途。

实际中被告人刘凯也尽心尽力去经营生意,由于竞争的激烈及压货等原因,刘凯生意失败,由于被告人刘凯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无法还款时,不能推定被告人刘凯对所借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心理故意。

其次,被告人刘凯客观上努力进行了还款行为,根据案件材料及公诉书所称,刘凯在借款期间,分别向李德和偿还款7万余元,向陈光云还款15万余元,向陈倩还款18万余元,向余明雄还款7500元,向朱梅芳还款4万余元,累计向借款人还款近50万元。

后来由于生意失败,无法按约定利息偿还借款,但“无法返还”,不等于“拒不返还”。

只是被告人刘凯经济能力有限,一时无法清偿,不能因为被告人刘凯由于经济能力有限无法立即清偿其还款意愿承诺的钱款金额而认为其有“拒不返还”的主观心理,更不能推出其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凯的借款行为,因客观原因无法返还,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诈骗罪辩护词范文

诈骗罪辩护词范文

诈骗罪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成员们:
我是被告人XXX的辩护律师,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我知道这是一起涉及诈骗罪的案件,但我希望您能够听取我的陈述,并给予我的当事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首先,我想向法庭陈述的是,我的当事人XXX并不是一个有意诈骗的人。

他是一个勤劳、诚实的普通人,他从来没有想过要通过欺骗他人来获取利益。

他的家庭和工作都很稳定,他没有任何动机去犯罪。

其次,关于本案的事实真相。

事实上,XXX并没有故意进行诈骗行为。

他所涉及的交易是基于一份合同,而且在交易过程中也没有隐瞒任何信息。

他只是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了交易,而且他也没有得到任何不当利益。

因此,我认为他并不构成诈骗行为。

此外,我还想指出的是,XXX在案发后也积极配合了警方的调查工作,并主动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他没有逃避责任,而是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这充分说明了他的诚信和守法意识。

最后,我希望法庭能够从XXX的家庭、工作和社会关系等方面
进行综合考虑。

他是一个孝顺的儿子、父亲,也是一个优秀的员工。

他的家庭和工作都需要他的支持和照顾,如果他被判有罪,将会给
他的家庭和工作带来极大的影响。

我请求法庭能够给予他一个宽大
的判决,让他有机会改过自新,重新回到社会上为社会做出贡献。

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成员们,我在这里郑重地向您陈述
了我的观点。

我希望您能够从公正、客观的角度来审视本案,给予
我的当事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谢谢。

以上就是我仿写的辩护词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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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向锋时间:2012-02-24 查看(13) 评论(0)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被告人宋某委托,受北京汉卓(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宋某涉嫌诈骗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经调查、阅卷及会见被告人及今天庭审之后,现就本案发表有关辩护意见如下:
一、关于定性问题
根据法庭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辩护人庭审前仔细查阅本案全部卷宗材料,被告人宋某主观上存在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有诈骗的行为,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已承认并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的定性没有异议。

二、关于被告人宋某自被害人官某处取得资金的数额
(一)、关于被害人官某对资金数额陈述
1、被害人官某曾在上海美天便利连锁有限公司信笺上记录“该房是借的上海官某共捌拾万元建造”。

2、2011年2月11日,被害人官某的询问笔录,第六页第一行“有凭证的就有25万多元,此外还有35万元是没有任何凭证的”,第七页第一行“具体数字我记不住了,总数在60万元左右”
3、2011年2月18日,被害人官某的询问笔录第五页中,“宋某向你借的钱有凭证的共计多少钱,总计254080元。

除此之外,宋某还向你借过多少钱?没有借条、汇款凭证的借款,我算下来应该有20万人民币左右。

……这20万元你是如何算出来的?我也是估算下来,具体多少,我自己的说不清楚。


被害人官某对资金数额陈述存在矛盾,明确表示没有凭证的款项数额只是估算。

考虑到年龄因素,被害人官某对资金数额陈述不应成为量刑依据。

(二)关于被告人宋某对资金数额供述
1、2011年3月21日,被告人宋某第一次讯问笔录第七页第八行,“具体的数目我自己都不记的,现在回想起来大概有三十万左右”。

2、2011年3月21日,被告人宋某第二次讯问笔录第二页,“先后三、四十万元”。

3、2011年3月21日,被告人宋某第三次讯问笔录第二页,“先后骗了三、四十万元”。

4、2011年3月24日,被告人宋某第四次讯问笔录第一页,“到目前为止我自己估计借了30万元左右的金额”。

5、2011年4月11日,被告人宋某的讯问笔录第一页,“至2010年7月,共骗得官某人民币20多万元,不会超过25万元”。

6、2011年5月30日,被告人宋某讯问笔录第二页,“至2010年7月,共骗得官某人民币20多万元”。

7、2011年5月31日,被告人宋某讯问笔录第一页,“从2005年至2010年这几年里,共骗得官某人民币20多万元”。

8、2011年8月18日,被告人宋某讯问笔录第二页,“你诈骗官某总共到底多少钱?人民币20多万元”。

以上被告人宋某对资金数额供述,一直较为稳定,能够与借条、收条和汇款凭证等等证据相互印证,故被
告人宋某从被害人官某处取得资金数额应当认定为254080元。

三、关于被告人宋某自被害人官某处取得款项的性质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宋某对所取得的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是认定其是借款还是诈骗的重要依据。

自2005年到2010年,被告人宋某有据可查的投资行为有:开公司、买林场、开手机店、开装潢公司、买房屋、开羊绒店、开咖啡店等。

根据被告人宋某供述和被害人官某陈述,宋某以上述的投资行为向被害人官某借过款,并且被害人还到过宋某开的羊绒店中去过。

这说明被告人宋某自被害人官某处取得资金中,应有真实的借款行为。

四、关于诈骗金额
1、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宋某诈骗被害人官某40余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起诉意见书第二页第三行,“共计骗取被害人官某人民币454080元。

其中,有犯罪嫌疑人宋某签名的借条、收条共计人民币215380元,被害人官某通过银行转账、存款共计人民币38700元,无凭证的诈骗金额人民币20万元”。

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宋某诈骗金额认定,完全采纳了被害人官某2011年2月18日陈述。

但在2011年2月18日,被害人官某陈述中,明确表示自己也记不清,是估算。

2011年7月28日,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辩解借钱理由、赃款动向和涉案金额三个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

2011年8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公诉机关。

2011年10月13日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侦查机关的补充侦查仅仅对被告人宋某进行讯问,宋某的供述与以前相同。

本案补充侦查完毕前后,事实认定和证据没有发生变化。

现公诉机关仅依据一段录音,指控被告人宋某诈骗被害人官某40余万元,实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对被告人宋某从被害人官某处取得资金,应当逐笔认定。

(1)、以下几笔属于民事纠纷,不应当认定为诈骗。

①、双方在2005年11月26日签订了雇佣协议,约定2005年5月30日50000元借款充抵雇佣费用,该协议双方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2005年5月30日50000元借款应当属于被告人宋某的劳动所得。

②、被害人官某购买3980元生物黄金,属于合同关系。

没有取走,委托被告人宋某保管,宋某没有返还,属于民事纠纷。

③、2006年7月14日10000元,2006年9月1日10000元、2007年11月14日50000元、2008年3月1日15000元,明确约定利息及归还时间和归还对象,属于民间借贷。

(2)、以下几笔有证据证明属于诈骗
2010年7月11日和2010年10月12日各骗取5000元(其中已经返还5000元),及2011年1月通过电话诈骗未遂一次。

(3)、其他有借条、收条和汇款存款凭证的款项,尚没有证据证明是被告人宋某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得,不应做为定案证据。

五、被告人宋某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在2011年3月21日,被告人宋某从厦门市来到上海市派出所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而不是供述了部分犯罪行为。

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
或者减轻处罚。

六、被告人宋某在此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应当认定为初犯。

被害人官某没有追讨借款的宽容下,被告人宋某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转而编造虚假事实进行借款,因而是偶犯。

被告人宋某当庭认罪并且认罪态度好;积极主动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

以上辩护意见,望合议庭评议时采纳。

辩护人:北京汉卓(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向锋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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