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企业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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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也表现出了其蕴藏的无尽的市场推动力。

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从单一的全民所有制经济,发展为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经济等并存的市场局面。

多种市场经济主体的共同发展,必然会产生巨大的竞争,“优胜劣汰”这一市场中的自然法则,作为一种客观规律,突出地体现在了企业的破产上。

企业破产后夹杂着各种复杂的问题存在于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作为这一程序中的直接管理人,其法律地位决定着各方利益的平衡。

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将破产管理人作为清算组,是受到当时国家改革背景下计划经济的影响,不能充分体现出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功能。

2007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1986年的旧破产法届时废止。

新破产法虽然用破产管理人制度代替了清算组制度,但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还需要与国外通行的破产法制度进一步相衔接。

破产管理人是负责实施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清算、重组与和解方案的拟订和执行等事务的专门机构。

破产管理人伴随着破产制度的起源即已存在,以最初古代罗马的财产委付制度为蓝本,发展为现代的形式。

破产管理人皆在破产法中得以规范,依现代各国破产法的共同惯例,债务人只要进入破产程序,其行为能力便会受到各方面的限制,所有的经营事务,破产财产的收集、处理、作价、分配均交给破产管理人完成,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发挥着核心作用。

由此可见,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否合理、公正,直接决定着破产程序能否公平、高效地推进,也关系到破产法的立法目的是否能顺利实现。

综上所述,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地位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当前,国内外学者对该问题的争论很大,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理论界形成各种不同的学说。

破产法完善地规范了破产中出现的各种情况,破产管理人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他的法律地位事关破产法中诸多问题的解决,而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地位是首要解决的问题。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是什么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的定性应是:破产管理人是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清算事务的相对独立和中立的负有法定职权和职责的特殊专业机构。

热门城市:平乡县律师清河区律师洛阳律师沈河区律师白银律师平顶山律师苏家屯区律师德宏律师许昌律师每天都有企业由于负债或停止经营而去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对企业及法人进行资格审核后,宣布其破产。

企业破产后,企业的破产财产不可能由法院直接接管,于是便产生了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负责接管企业破产财产。

有关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破产管理人的概念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二、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关于破产管理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国外主要存在代理说、职务说、财团代表说三种学说,我国国内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学说分别有:特殊机构说、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说、清算法人机关说、双重地位说、破产财团代表说。

结合以上学说,我认为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的定性应是:破产管理人是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清算事务的相对独立和中立的负有法定职权和职责的特殊专业机构。

(一)代理说该说认为,破产管理人是代理人,以债权人或破产人的名义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

根据民法关于代理制度的基本原理,代理人是在法律规定或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因此,代理人的权限是只能小于或者等于被代理人的权限。

但是,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当事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并且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人的经营能力受到很大限制,相反,破产管理人却可以依法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评估、作价或处分,显然,破产管理人的权限是远远大于破产人的。

对此,代理说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有学者还认为,代理说不能解决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人行为行使否决权问题和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与分配的职权性问题。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职业化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职业化

案例一:破产清算案例分析及经验分享
案例描述
详细阐述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具体案例,包括公司背景、破产原因、清算过程等。
经验分享
通过该案例,分析清算过程中的难点和重点,分享如何有效进行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处理等方面的经 验。
案例二:破产重整案例分析及经验分享
案例描述
详细阐述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具体案例,包括公司重整前的状况、重整方案的制定与实施、重整后的效果等。
意义
职业化有助于提高破产管理人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增强社会对破产管理人的 信任和认可,进而提升破产制度的效率和公正性。
破产管理人职业化的必要性
保障破产制度公正高效实施
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制度的重要实施者,其职业化程度直接影响 到破产制度的实施效果。
提高破产管理人专业水平
职业化有助于破产管理人提升专业技能和知识,更好地履行法定职 责。
职业素质参差不齐
目前破产管理人的职业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员 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这可能影响到破产 程பைடு நூலகம்的公正、高效进行。
监督机制不健全
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尚不健全,有可能出现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问题,损害当事人利益。
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建议与措施
明确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01
通过立法明确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以确保其在
3. 执行重整计 划
破产管理人协助债务人执 行重整计划,推动企业重 组和恢复正常经营。
4. 监督与报告
破产管理人需对重整计划 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定 期向法院和债权人报告重 整进展情况。
5. 重整完成与 终结
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 破产管理人向法院提交重 整完成报告,法院审查确 认后,裁定终结破产重整 程序。

在法律中破产管理人的地位是怎样的

在法律中破产管理人的地位是怎样的

在法律中破产管理人的地位是怎样的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破产管理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在法律中破产管理人的地位1、怎么理解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组织,它具体管理破产中的各项事务,而破产程序进行中的其他机关或组织仅起监督或辅助作用。

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公平和高效率的基础上顺利进行和终结,与破产管理人即清算组的活动密切相关。

管理人应当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同时指定,债权人会议有请求法院对不称职的管理人予以更换的权利。

管理人的报酬由法院确定,其费用和报酬作为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管理人可以由中介机构或者清算组担任。

在法院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辞去职务应当经法院许可。

2、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概述因为破产管理人概念的差异,从性质上规定了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差异。

所以,探讨有关管理人的各种学说也就是在探讨管理人的不同法律地位。

(1)代理说。

该学说较诸其它学说都为古老,迄今仍为一个重要的理论流派。

该说认为管理人就是破产人代理人,他是以他人的名义行使破产程序的职务权限。

将民法中的代理人理论引入管理人之中,认为管理人实质上是代表被代理人利益,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破产事务的代理人。

管理人虽依法被选任或由法院指定,但仍然不失为私法上的代理人地位。

该说源自破产程序的自力救济主义,它的主要根据是,认为破产程序的性质本质上是非诉程序,属于清偿关系,重在破产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私人清偿关系:第一、破产程序是一种通常的民事程序,本质上是非诉讼范畴。

因此,管理人就不可能带有任何公权色彩,而只能属于司私法范畴,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清偿关系,无异于一般的民事代理关系,至于究竟代理何方,则依其利益归属而定。

分析我国破产法中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分析我国破产法中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分析我国破产法中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我国破产法的出台,对于处理企业债务问题、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而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作为其中重要的一环,其法律地位和职责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我国破产法中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在破产程序中的作用和责任。

一、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主体之一,其地位由法律明确规定。

管理人可以分为破产管理人和重整管理人两种类型。

破产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受托人,负责管理和清算破产企业的财产;而重整管理人则是在企业重整程序中担任重整负责人,负责编制重整计划和进行重整工作。

不同类型的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在执行其职责时,管理人履行的是一种特殊的公共职能,其地位和职责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规范。

破产法赋予管理人一定的法律地位和权力,要求其依法独立行使职责,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处置和清算,并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和高效进行。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和决策权,但其行为也受到法律的约束和监督。

二、管理人的作用和责任1. 保护债权人利益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中的重要主体,其主要职责之一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要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和清算,保障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和平等受偿权。

管理人要依法公平、公正地处置债务人的财产,妥善处理债务人的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2. 协助司法机关进行破产程序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要协助司法机关及时、有效地进行破产程序,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管理人要积极配合和参与司法机关组织的资产清查、债权确认等工作,协助法院审理和决定破产案件,保障破产程序的合法、有序进行。

3. 执行破产程序中的其他职责除了上述职责外,管理人还要负责与债务人进行沟通和协商,促使债务人积极配合破产程序的进行;同时管理人也要在债务人的财产清算中协助债务人行使其财产权益,保障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权益。

分析我国破产法中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分析我国破产法中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分析我国破产法中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破产法是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

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中的重要角色,在保护各方利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的破产法中,管理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以下是对其法律地位的分析。

一、管理人的法律身份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受法律赋予职权的专门人员,是法院指定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组织,代表破产债务人管理其财产,协助破产程序的进行。

因此,管理人实际上是执行法院职权的公职人员。

1、管理人代表破产债务人行使其财产管理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代表破产债务人行使其财产管理权,对破产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置。

同时,管理人还要对破产债务人的账目进行审查和核实,为法院提供有关资料和意见。

2、管理人对破产债务人进行财务审计和调查。

管理人需要对破产债务人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和调查,了解破产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以便制定合适的破产程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管理人执行法院指令,协助破产程序的进行。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需要执行法院的指令,协助破产程序的进行。

这些指令可能包括财务审计、资产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管理人还需要配合法院完成其他与破产程序相关的工作,如申报破产案件、出具书面意见、参加债权人会议并记录会议情况等等。

4、管理人对债权人提供法律意见和帮助。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需要对债权人提供法律意见和帮助,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管理人需要指导债权人了解破产程序的各种规定和程序,需要提供法律意见,帮助债权人借助破产程序实现自己的权益。

1、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特殊的职权和职责。

2、管理人具有中立的立场和责任。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需要维护债权人、破产债务人和其他相关方的利益。

而为了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和公平,管理人应该保持中立的立场。

他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公正、公平的态度处理破产事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虽然管理人代表破产债务人行使其财产管理权,但是他不是破产债务人的代理人,破产债务人不能随意指挥管理人的工作。

分析我国破产法中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分析我国破产法中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分析我国破产法中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破产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破产财产的清偿和破产程序的有效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的破产法中,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的执行主体,其法律地位和作用非常重要。

本文将对我国破产法中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

我国破产法中对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破产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债务人的经济利益,维护破产财产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管破产财产,勤勉尽责,不得泄露债务人的商业秘密。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在这一条款中得到了明确规定,其职责和义务也随之而来,这为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其法律地位至关重要。

破产管理人是由法院指定的,其主要职责是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清查、评估和处置,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协助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法提起和代理诉讼,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方案等。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其行为直接影响到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益,因此其法律地位至关重要。

我国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具有一定的法定权利和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对破产财产采取保全、查封、扣押等措施,并有权提起诉讼。

管理人还有权依法处置破产财产,制作财产清单,对债务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等。

这些权利和权力的赋予,也体现了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破产管理人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组织、个人的干涉。

在履行职责时,破产管理人应当依法独立申报从业人员,并保密债务人的商业秘密。

这种独立性保证了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推动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在实践中,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地位不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地位,更是一种责任和使命。

管理人需要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充分尊重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债权人的权益,推动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分析我国破产法中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分析我国破产法中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分析我国破产法中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我国的破产法体系逐渐健全,其中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备受关注。

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
中的重要角色,其法律地位对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分析我国破
产法中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探讨其在破产程序中的职责与权利。

我国《企业破产法》中对于管理人的地位进行了明确规定。

管理人是在企业破产程序
中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清理债务人财产、审核债权、处置债务人资产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管理人的产生、资格、职责、权利等方面都在破产法中作了详细规定,为管理人的法律地
位提供了明确的保障。

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中的专业人员,其法律地位表现在其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独立行使
职权的能力。

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不受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影响,独立行使职权。

在破产程
序中,管理人能够根据法律法规和破产法院的指示,决定是否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清算、
变卖或者整体转让等处置方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地位还表现在其具有一定的法律责任。

破产法对于管理人
的过失、渎职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给
予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规定保证了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进行。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不仅受到破产法的保护,还在实践中得到了进一步
的强化和完善。

破产法院对于管理人的行为和决定进行了监督,确保管理人的行为合法、
合规。

破产法院还会对管理人的工作进行评价,对其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保证管理人在破
产程序中依法行使职权。

论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

论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

论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破产管理人是在企业破产后负责管理债务清偿、资产处置等重要事务的专业人士。

在破产过程中,破产管理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就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而言,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给予破产管理人充分的保护和权利,需要做出改进。

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存在问题一、法律保护不足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保护不够完善。

在破产过程中,破产管理人承担了巨大的法律责任,一旦出现破产管理人的过错,可能会受到诸多的惩罚和处罚。

由于破产管理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参与到破产程序中,其不仅需要承担较高的经济风险,还需要承担较高的法律风险。

但是,现行法律没有给予破产管理人应有的法律保护,这使得破产管理人在破产过程中受到诸多不利因素影响。

二、权利不足现行法律对于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也存在不足之处。

在企业破产后,破产管理人的权利比较受限制,其权利受到债权人和法院的制约。

有时候,债权人会对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进行干扰,或者法院会过度干涉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这极大地制约了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不利于企业破产清算。

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需要改进一、加强法律保护为了保护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利益,我国应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法律保护。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1.对于破产管理人的行为,应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框架。

对于破产管理人作出的行为,相关条款应该具有明确性和连贯性。

2.平衡破产管理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权利和责任。

破产管理人和债权人都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参与者,应该建立起合理的权利和责任划分,保障双方的权利。

3.对于破产管理人的行为,法律应当实行严格证明制。

这样可以避免破产管理人受到不必要的指责和惩罚。

二、明确权利和职责在明确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和职责方面,应有以下措施:1.破产管理人应当在破产程序中拥有一定的决策权。

在破产程序的决策中,应当优先考虑破产管理人的意见和建议。

2.破产管理人应当负责拟定债务重组方案和资产处置方案。

3.破产管理人应当拥有独立的专业评估权。

分析我国破产法中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分析我国破产法中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分析我国破产法中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破产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通过清算和重整等方式解决企业债务问题,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作为执行者和监督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对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

我国《破产法》一直在不断完善和修订,对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也在逐步提高。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独立和自主的地位。

管理人是由破产法庭或者债权人会议任命的,其独立性和中立性得到法律的保障。

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做出公正的裁决,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一视同仁,不得受到任何的干扰和限制。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承担了诸多的权利和责任。

管理人在法律上具有代表债务人行使诉讼权和财产处分权的权利,有权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有权对债务人的财产和债权进行清查和处理,有权向债权人会议报告破产情况,并征求债权人的意见。

管理人在法律上也具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有权对债务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追查和追究责任。

而在行使这些权利的管理人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他们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对所做出的决定和裁决要负有合理的解释和申报义务。

如果管理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在执行程序中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

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受到法律的保护,其职权行使受到法律的保障。

管理人的言行举止、行使职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合法权益的维护,包括合法报酬的获得、合法费用的报销等。

管理人还享有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包括对债务人的财产和债权的清查和处理权等。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地位还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约束。

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破产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法行使职权和滥用职权。

管理人还要遵循管理规范,做出公正、公平、公开的决定,不得发生腐败和贪污,不得违法违规行使职权。

浅析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浅析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浅析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一、问题的提出有这样一个案例:破产管理人在清理某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资产时,发现该公司仓库中存有大量的过期农药,有人上门要求收购该批过期农药,且出价可观。

环保部门要求将该批农药销毁,处理费用40万元须从破产财产中支出。

破产管理人是否有权选择对该批农药的处理方案?还是作为破产财产的变价事项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决定?如果破产管理人拟定出售该批农药,那么,取得的价金则作为破产财产变现收入,对债权人进行清偿,该方案固然能够取得债权人会议的通过;如果选择销毁的方法,要从破产财产中支出40万元费用,必然减少债权人的债权受偿金额,债权人从自身的利益考虑,不会同意该方案。

如果债权人会议决议选择出卖该批农药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破产管理人应否执行该变价方案?如果该批农药出卖后导致买受人损失,应当由破产财产承担赔偿责任,还是应该由破产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对这样的具体问题,破产法没有具体规定,那么破产管理人如何处理?有关权利人享有怎样的权利?这就需要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决定。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是破产管理人行使职权的大前提,大前提给出了,具体情形如何处理的结论,就可以自然地推导出来。

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在2009年受理了一起破产案件,指定的仍然是极具行政色彩的清算组,而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中的“管理人”。

虽然这种做法没有违反新破产法的规定,也没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但承办法官也不得不承认说,我们的这一做法与新破产法的要求相差甚远。

笔者可以大胆的猜测,类似的做法在其他基层法院也存在,并且不少。

因为笔者所在的属于中部省份的这个县城经济比较活跃,商业比较发达。

既然基层法院审判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形,那么,探讨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对于保障和约束管理人的管理职权和权利显得尤为重要。

二、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概述2.1 破产管理人的概念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拟订和执行的专门机构。

浅议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浅议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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耋茎i——圜睚圈—■浅议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李英姿摘要破产管理人相关概念的出现无疑对企业乃至个人破产的债务清偿带来了更多的公平,这是民法的精髓所在。

而破产管理人所处的法律地位是我们研究各种破产分配制度的基点。

破产管理人作为一个权利主体,在明确其法律地位的同时,承认其在法律地为中拥有其独特的法律地位,能够让我们更加清晰的明确破产管理人制度。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财产管理人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49-02一、破产管理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纵观历史,从古罗马时代程序诉讼中,裁判官鲁体利乌斯鲁夫斯为了使得债权人公平受偿于公元前118年创设“财产趸卖”,直到罗马帝国的成立立法规定由法院选任财产管理人,而不能由某个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占有管理,这标志着破产管理的制度的形成,从中我们也可以隐约看到破产管理人作为一个权利的主体它的产生渊源使其拥有了独立法律地位。

罗马法的产生对两大法系都有着重要的影响,以致虽然不同国家在有关《破产法》规定的体系中,对破产管理人的称谓不同,而且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权利义务都有着很大的区别,但是破产管理人独立的法律地位确是各国所赞同的。

(一)破产管理人“中立性”的法律特征决定其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从各国的破产法律中我们都可以得出破产管理人的存在不仅是要保护债权人的权利更要维护债务人的利益,这就要求了破产管理人应当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肩B够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

破产法的价值目标经历了一个从“以债权人为中心的单面保护”到“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双重保护”再到“债权人、债务人、社会公共利益多重利益之兼顾”的过程。

“这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要平衡破产程序中的各种利益之问的冲突,破产程序的公正就是首先要得到遵守的,而处于整个破产程序中心地位的破产管理人就要保持其“中立性”。

论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论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论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作者:刁玉英来源:《活力》2012年第13期[关键词]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评价众所周知,企业破产法是投资失败的企业退出市场或者进行重整的保障法,也是有关破产企业债权债务的清理法。

破产法是市场经济中基本的法律规范,但先进的破产法必须有与之配套和完善的破产管理人制度。

从某种意义上讲,一部先进的破产法,同时也是一部破产管理人的行为法。

“破产行为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实践,其间交织着多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

破产管理人担任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及分配工作,此项工作直接关系与债权人、债务人及第三人的财产利益,与各方利益时而一致,时而对立,为此破产管理人始终处于各方利益主体的关注焦点。

实践中破产工作中也是以管理人为中心实施和推进的,管理人所体现的作用至关重要。

既然如此,管理人的管理职责由何而来?管理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及第三人之间是怎样的法律关系?管理人如何平衡各主体的财产利益?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所处的法律地位是什么?因此,明确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是确定管理人选任、权利义务的法律基础。

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和基本观点的确立就成为解决破产法立法与法律实践中的各种疑难的基本前提,因此,探析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我国破产法未规定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以及应当采用何种学说,只是规定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及具体职责,这些规定为破产实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为法学理论的创新发展留下空间。

一、我国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评价2007年6月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修订《企业破产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这标志着我国管理人制度的正式确立。

从我国的破产立法可见,2007年6月1日以前我国虽然没有破产管理人制度,更谈不上规定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问题,但是近20年以来“清算组”一直充当着破产管理人的身份。

即使如此,我国学者对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也存在多种学说:有学者认为,清算组是接管破产企业,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程序的特殊机构。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一、满足破产清算所涉各方主体尤其是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客观需要1、管理人的职权决定了其不是享有自主权利、自由意志的私权主体,而是一个依法从事破产清算活动,且其活动直接影响与破产清算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利益主体利益的一个准公主体。

2、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一切活动都应当符合其身份要求,而身份即是法律地位。

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的明确规定,是管理人及其他涉破产清算各方主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的客观需要。

3、管理人被赋予全面管理破产清算事务的职责,且其行为直接决定着涉破产清算各方利益主体的现实利益。

而破产清算事务涉及的方面是纷繁复杂的,且不可预测,破产法列举的管理人的具体的职责是无法全部涵盖的。

二、保障管理人的管理职权和权利的客观需要1、管理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依法享有很多职权、权利。

职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而权利名其为权利,实际上是法定的职责或者义务。

这些权利管理人必须行使,不得放弃,获得的利益不归属于管理人,而归属于债权人,管理人仅仅获得法定的报酬。

2、法律对于管理人的履职规定了“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可以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管理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负有“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职责,那么由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是法理之中的理。

但是追究一个主体的责任当以法律明确规定为要件。

只有“有法可依”,才能“违法必究”。

如果法律无明确的规定,却要求管理人承担责任,则对于管理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法律明确规定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管理人可以依据其法律地位确定哪些行为可为与不可为。

在此前提下,方可追究管理人的责任,否则不是法制之治。

三、提高破产清算效率,节约清算成本,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最大化明确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使得管理人及其他参与破产的各方主体,能够对法律明文规定之外的事项依据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而推导出是否属于管理人的职责、权利、义务,从而使得管理人能够明确而直接的履行管理处理破产清算事务的职权,避免犹豫、请示、被异议等,从而排除不必要的干扰和争议,进而提高破产清算效率,节约清算成本,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最大化。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职业化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职业化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职业化汇报人:日期:•破产管理人概述•破产管理人的职业化•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和职责•破产管理人的职业化对破产程序的影响•结论破产管理人概述01破产管理人是指在企业破产过程中,负责接管破产企业,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算、估价、分配等工作的专门机构或个人。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包括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管理和处置破产企业的资产、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等。

破产管理人主要分为机构型破产管理人和个人型破产管理人两种类型。

机构型破产管理人主要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而个人型破产管理人则主要是指具有丰富经验的个人。

破产管理人的来源可以是法院、债权人会议、债务人等。

在实践中,法院是确定破产管理人的主要途径。

在法律地位上,破产管理人通常被视为破产企业的代表,其行为视为破产企业的行为。

破产管理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

同时,破产管理人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风险。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破产管理人的职业化02破产管理人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以便在处理破产事务时能够准确、高效地履行职责。

专业的法律知识破产管理人需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了解破产清算、重整和和解等程序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以便在实践中能够应对各种复杂情况。

丰富的实践经验破产管理人需要与债权人、债务人、法院等多方进行沟通和协调,因此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

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职业破产管理人的素质要求针对职业破产管理人,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包括法律知识、实践操作、沟通协调等方面的培训,以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职业破产管理人的培训和教育定期组织破产管理人参加相关的培训课程,以不断更新其知识和技能,提高其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

定期开展培训课程除了理论知识的培训,还应重视破产管理人实践经验的积累,通过案例分析、模拟演练等方式,提高其在实践中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推荐下载】论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参考)

【推荐下载】论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参考)

论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参考) 破产管理人是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依法成立的接管债务人企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并依法开展破产工作的专门机构。

作为破产程序中的核心机构,各国破产法或商法典中称谓不尽相同。

大陆法系国家通常称其为破产财产管理人、破产管财人,英美法系则一般称为破产受托人。

我国旧破产法制度没有破产管理人,其仅仅是学术上概念,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破产法》第一次确认破产管理人制度,用之取代破产清算组。

 破产管理人的最早形式是债权人自助,法院根据债权人的请求,发布管理财产命令,允许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债权人自助容易产生以下不利后果,首先是债权人占有财产对债务人不利,因为债权人的最终目的是得到清偿,债权人占有财产无法保证债务人的利益;其次是债权人人数众多时债务人的财产如何占有,即如何确定占有秩序。

因此,允许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在债权人中选出管理人,即财产管理人充当拍卖财产的特别负责人。

这里管理人的职责仅仅是拍卖,不享有分配破产财产的权利。

债权人与破产财产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在一些拍卖中,出现了专门管理人。

这种专门管理人地位中立,又是专业人员,很快得到法律的认可,逐渐形成今天的破产管理人制度。

 在当今世界的破产法中存在着债权人自力救济和法院公立救济的分野。

11英美法系破产法崇尚债权人自力救济,因而在破产管理人的任免及监督方面赋予债权人较多的权利。

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是美国,引入信托概念,破产信托人的法律地位非常明确:破产财团的受托人。

而大陆法系破产法公立救济色彩浓厚,法律在制度上着力维护法院的主导地位。

因此,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论争只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的破产法中。

 (一)代理说 这是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最早的学说。

该学说认为,破产程序在性质上属于清偿程序,重在解决破产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私人清偿关系。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没有直接利益,其行为的利益归属于债权人或破产人,与民法中的委托代理关系相似。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分析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分析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分析摘要: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破产法》第一次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但对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破产法未作明确表述。

明确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是破产管理人管理行为法律性质界定的前提,是确定破产管理人责任承担的基础,同时对于债权人、债务人、社会公共利益多重利益之兼顾具有重要意义。

大陆法系对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有代理说、职务说和破产财团代表说,英美法则将信托制度引入破产法中;我国破产管理人具有独立性、中立性和专业性的特征,其法律地位采用信托关系说更为合理。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信托关系说一、引言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是破产法中许多问题的关键所在。

破产管理人与破产人、债权人、法院之间的关系,破产管理人管理、处分、分配破产财产的权利来源以及破产管理人因管理财产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后的责任承担,都以明确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为基础。

只有对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给予清晰的地位,才能据此确定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地位,进而确定其职责范围,进行适当的权力分配。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在不同法系有不同的界定,背后体现的是理论价值目标的不同。

大陆法系破产程序中,法院居于主导地位,注重公力救济,而在英美法则注重私力救济,赋予债权人更多权利。

如何在新破产法没有明确表述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背景下给予管理人合理的法律定位显得尤为重要。

二、域外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概述(一)大陆法系相关学说1.代理说代理说认为,破产管理人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破产程序中行使职务权限,参与破产事务。

代理说的主要依据在于,破产程序属于清偿程序,主要涉及破产人与债权人的清偿关系,属于私法上的关系,破产管理人只是代表被代理人的利益。

根据代理对象或利益归属的不同,代理说分为破产人代理说、债权人代理说、债务人与债权人共同代理说。

2.职务说职务说是同代理说相对立的一种学说。

该说认为破产程序是全体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程序,并非私法的清算关系,重在强调强制执行机关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公法关系。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规制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规制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规制*上海市汇业(无锡)律师事务所摘要:破产管理人作为企业破产后各项活动的主要管理者,在企业破产中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对处于破产状态下的企业运转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现行的《企业破产法》下,对于管理人的职责规定不够明确,另外,伴随社会的飞速发展,破产管理人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也不断明显,需要在明确其本身的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对破产管理人的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企业破产法;破产管理人制度;权利规制破产管理人主要是指在企业宣布破产后,专门负责管理破产人的财产,并且接受国家监督和管理。

破产受托人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在狭义的意义上,破产管理人指的是在接受破产申请后接管债务人资产的机构,并负责管理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财产的管理、价格变动、处理和分配。

[1]随着破产法的进一步细化,管理人的权限也在不断地提升,但是其在职权行使以及义务规定上,在当前迅速发展的经济形势下,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需要进行完善和提升,才能更好发挥管理人在破产中的作用。

一、我国现行破产法中破产管理人制度分析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在法条中明确指出,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产生,人民法院在管理人的选任上发挥着主要的作用,而债权人会议在认定管理人不能完成企业破产的任务时,可以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但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在法院的手中,这样的设定虽然保证了债权人会议内部利益的冲突,但是将遴选管理人的责任压在了法院身上,法院的工作人员仅仅是从案卷中对公司进行了解,无法对公司的发展有深入的认识;[2]另一方面,法院作为审判机构,主要的责任仍是法律审判,对于金融公司的分析缺乏专业知识,再加上日常繁重的工作,无法对破产案件进行全面化的审查。

另一机构债权人会议是由债权人组成,由于其债合性,临时性的特征,也无法对管理人的资质作出准确的判断。

除了法律的实体法对于管理人的选派存在缺陷外,由于破产企业的经济状况存在缺陷,在程序的选任大多数是靠轮候,摇号和抽签的方式展开,缺乏选任专门的人才,这也导致了在破产下的企业缺乏合理有效的管理,在恢复上存在着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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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考试卷
2019年度春季学期期末(2020.2) 《经济法》
主讲教师:李建人
一、请同学们在下列(20)题目中任选一题,写成期末论文。

1.论公司股东的投资收益权
2.论公司股东的累积投票权
3.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法律地位
4.论企业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5.论企业破产共益债务
6.论企业破产清偿顺序
7.论电视购物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8.论企业合并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
9.论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下的广告立法完善
10.论政府预算信息公开诉讼制度
11.论政府预算编制制度的立法完善
12.论建筑业“营改增”的立法影响与对策
13.论房地产租赁市场法律制度的完善
14.论比特币的法律性质和立法监管
15.论反倾销制度的立法完善
二、论文写作要求
论文题目应为授课教师指定题目,论文要层次清晰、论点清楚、论据准确;
论文写作要理论联系实际,同学们应结合课堂讲授内容,广泛收集与论文有关资料,含有一定案例,参考一定文献资料。

三、论文写作格式要求:
论文题目要求为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
正文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标题加粗,行间距为1.5倍行距;
论文字数要控制在2000-2500字;
论文标题书写顺序依次为一、(一)、1. 。

四、论文提交注意事项:
1、论文一律以此文件为封面,写明学习中心、专业、姓名、学号等信息。

论文保存为word文件,以“课程名+学号+姓名”命名。

2、论文一律采用线上提交方式,在学院规定时间内上传到教学教务平台,逾期平台关闭,将不接受补交。

3、不接受纸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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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破产管理人是负责实施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清算、重组与和解方案的拟订和执行等事务的专门机构①。

破产管理人伴随着破产制度的起源即已存在,以最初古代罗马的财产委付制度②为蓝本,发展为现代的形式。

破产管理人皆在破产法中得以规范,依现代各国破产法的共同惯例,债务人只要进入破产程序,其行为能力便会受到各方面的限制,所有的经营事务,破产财产的收集、处理、作价、分配均交给破产管理人完成,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发挥着核心作用。

由此可见,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否合理、公正,直接决定着破产程序能否公平、高效地推进,也关系到破产法的立法目的是否能顺利实现。

综上所述,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地位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当前,国内外学者对该问题的争论很大,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理论界形成各种不同的学说。

一、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学说及评析
综观大陆法系国家杂然纷呈的各类学说,突出性代表主要有日本、德国、
中国台湾地区。

日本学者一般将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分为两大类:一是代理说,二是职务说。

德国学者通常分为五类:债权人代理说,债务人代理说,职务说,机关说,中性说。

中国台湾学者将他们分为代理说和机关说。

代理说又分为:债权人代理说、债务人代理说、债权人及债务人双方代理说。

对债权人代理说,又进一步将其分为:各个债权人代理说、债权人团体代理说、有共同质权之债权人全体代理说③。

对此,我国学者尚无统一看法,多以两说即代理说和职务说,四说:即债务人代理说、债权人代理说、法院代表说、财团代表说为主④。

由于各国学说错综复杂,在此,笔者仅选择其中较为突出的三种学说介绍并给予评析。

新破产法中破产管理人仍然存在很多的缺陷,如选任、资格认定、监督上都不完善,需要今后不断地改进和完善。

通过对我国两部企业破产法的理解,可以得出我国现行破产管理人制度较之破产清算组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现行破产法中对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的认定仍然存在不足。

笔者认为,界定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时,既要考虑国外破产法立法和理论上的经验,也要充分认识到我国破产实践的特殊性。

二,信托受托人能较为全面地解决各种学说与法理的冲突
信托受托人能较为全面地解决种种学说与法理的矛盾,是十分值得借鉴的。

第一,与代理说比较,信托受托人既不代表债权人的利益,也不代表债务人的利益。

它完全处于中立的独立的地位行使自己的权利。

代理说以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任何行为,其后果均归属于破产人或债权人为核心体现,信托受
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产生的后果自然由自己承担。

第二,职务说与信托制度都认为破产管理人为破产财产的权利主体.破产程序中处于独立地位,但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获得报酬,在诉讼程序中也能任原
告或被告则与职务说相矛盾。

信托受托人,却可以使这一矛盾得到妥善化解。

因为,委托人是为了受益人享有⒁。

第三,破产财团代表说视管理人为破产财团的代表机关,但与此同时,承认破产财团代表说的前提就是要在破产立法及理论上承认破产财产的整体构成属于
破产财团,并具有人格化的主体地位,在信托制度下,信托受托人直接享有信托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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