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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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日本行政制度的研究

关于日本行政制度的研究

关于日本行政制度的研究本文将研究日本国的行政制度,全文分为六大部分,分别是:日本行政制度类型、日本国家中央行政制度、日本地方行政制度、日本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日本政府行政过程、日本行政制度改革。

一、日本行政制度类型:日本的统治机构分设立法、行政、司法部门,采用三权分立制。

立法机关:国会——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也是唯一的立法部门,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

两院分别由选举产生的议员所组成。

行政机关:内阁——由内阁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组成。

内阁行使的有关行政权对国会负有共同责任。

司法机关:法院——由最高法院及下级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简易法院)组成。

所有的法官都独立行使职权,只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

日本的政治结构中还有作为“国家象征”的天皇,由以上可知日本的整个政治制度可称为“议会君主立宪制”。

日本的君主立宪政治制度显然跟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有所差别:英国宪法中规定英王为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最高统帅。

而日本天皇就只是国家民族的象征。

日本天皇制度在历史上经历了古代、近代、当代三大阶段。

古代天皇制始于公元7世纪,近代天皇制始于19世纪60年代后期,当代天皇制度始于20世纪40年代中期。

当代天皇制由专制主义变为象征制,天皇无任何实权,只是形式上的国家元首。

但是仍然具有凌驾于国家机关之上的最高权威性,是日本国家和国民意志的象征。

君主立宪分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君主交出所有的权利,而二元制君主立宪制从政府结构来讲君主交出了立法权,但保留部分行政权,君主在制订的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治理国家。

日本在明治维新后一段时间内实行过二元制的君主立宪制。

在现代,日本实行的是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在这种制度下,日本国会掌握立法权,内阁由国会产生并对国会负责,天皇的实际权力被减至零,其职责大多是礼仪性的。

日本天皇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宪法没有赋予任何权力的君主。

日本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日本国是多党领导下的单一制国家。

日本的制度

日本的制度

日本的制度日本的制度是指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等各个方面的体制和机制。

其中包括宪政制度、行政制度、司法制度和经济制度等。

日本的制度相对稳定而成熟,对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宪政制度方面,日本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

根据日本宪法,天皇是国家的象征,没有实际的权力。

政府的最高机关是内阁,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选举产生,负责国家的行政工作。

国会由两个议院组成,分别是参议院和众议院。

两院成员由公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的利益发表意见。

这一宪政制度保障了人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保证了政府的合法性和民主性。

在行政制度方面,日本的政府实行中央集权制度。

日本政府由内阁总理大臣和各大臣组成,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政策。

日本通过设立各个省级部门来管理国家事务,包括经济、农业、教育、卫生等各个领域。

这种高效的行政制度使得日本政府能够迅速处理各类事务,提升了政府的管理效率。

在司法制度方面,日本实行独立的三权分立制。

司法系统由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和地方法院组成。

法官是独立的,不受政府和其他影响。

法官根据法律和证据审理案件,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这为日本的法治社会提供了保障,维护了公正和正义。

在经济制度方面,日本是一个自由市场经济体制。

日本政府鼓励企业自主创业和竞争,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使得企业能够蓬勃发展。

此外,日本在经济领域还设立了许多机构和委员会,负责监管市场,保障公平竞争。

这一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日本的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机会。

总结来说,日本的制度是稳定而成熟的。

宪政制度保障了人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行政制度高效地推动了政府的管理工作,司法制度维护了社会的公正和正义,经济制度为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制。

这些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为日本的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日本司法鉴定制度的法律规定现状及特征

日本司法鉴定制度的法律规定现状及特征

一 般 认 为 , Et本法 中的 鉴定 概 念来 自德 国法 , 旨在 借 用 专 家之 力 弥 补 法 官 欠 缺 的学 识 经 验 ,为 法 官 自由 心证 起 到辅 助 作 用 ,在刑 事诉 讼 的犯 罪 嫌疑 人 确认 和 民事 诉 讼 的 医疗 纠纷 领域 较 为 常见 , 下 文所 论 也 主要 立 足 于此 。如 果 法 官 对 案 件 的 审 理 ,凭 借 普 通 取 证 难 以形 成 心 证 ,认 为 有鉴 定 必 要 , 即可 以通 过 职 权 启 动 鉴 定 ,选 任 专 家 进 行 鉴 定 ,生 成 意 见 可 能 作 为 证 据 进 而作 为 审 判 依 据 。 关 于鉴 定 类 型 , 日本 尚未 作 出 明确 区 分 ,由 于法 院遵 循 不 告 不 理 原 则 ,只 有受 理案 件 的法 院才 能 启 动鉴 定 ,实 务 中更 为 常 见 的 鉴 定 类 型 ,是 侦查 机 关 主导 的委 托 鉴 定 和 诉 讼 当事 人 采 取 的私 人 鉴 定 。
① 日本的刑诉法颁布于 1948年 7月 10日,2017年 6月 23日最新修 订;最高裁判所的刑事诉讼 规则颁布于 1948年 12月 1日, 2016年 1o月 18日最新修订;民诉法颁布于 1996年 6月26日,2017年 6月2日最新修订;最高裁判所的民事诉讼 规 则颁布于 1996 年 12月 17日,2015年 6月 29日最新修讥 参见 日本 国立国会图书馆法令索引,网址 http://hourei.ndl go.jp/SearchSys/index.jsp
的当事人主 义更 多体现在 民事诉讼领域 的鉴定 ,而大 陆法 系的职权主 义在刑事诉讼 鉴定 中有更 多保 留。
近 年 来 有 关鉴 定 制 度 的 改 革措 施 及 其 变化 ,主要 针 对 因鉴 定造 成 诉 讼 效 率低 下 以及 鉴 定人 难 觅等 问题 ,

日本法院基本制度探析

日本法院基本制度探析

日本法院基本制度探析近日,笔者对日本的法律制度、国会议事制度、法院审判制度,以及日本律师制度、司法考试制度等进行了考察、研修。

现就日本法院组织体系、审级制度、法官制度等作一介绍。

一、日本法院组织体系日本国中央政府直辖的地方政府是,1都(东京都)1道(北海道)2府(大阪府、神户府)和43个县(相当于我国的省),共47个中央直辖的地方政府。

日本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其中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为一个审级,简易法院为最低一级法院。

日本法院分布的情况是,最高法院1所,在日本东京;高等法院8所,分布在日本8个主要城市,即东京、大阪、名古屋、广岛、福冈、仙台、札幌、高松市;地方法院50所,分布在1都(东京都)2府(大阪府、神户府)和43个县,北海道由于地域广阔,又分为札幌、函馆、旭川、钏路4个地方法院;家庭法院50所,分布同地方法院;简单法院438所。

(一)最高法院日本最高法院由1名首席大法官和14名大法官组成。

日本最高法院有两个功能,一是审判。

最高法院设大法庭1个和3个小法庭。

大法庭是由最高法院的全体15名法官组成,3个小法庭分别由5名法官组成。

最高法院的另种功能是司法行政。

负责处理繁杂事务的组织为法官会议,法官会议由最高法院全体法官组成,最高法院院长是法官会议的议长。

法官会议由事务总局总负责,并处理日常事务。

事务总局的下设民事局、刑事局、行政局、家庭局、经理局、人事局、总务局、宣传课和秘书谭等9个部门。

最高法院设有3个培训中心:即法官培训中心,法院调查官培训中心,书记官培训中心。

为了配备教学和为审判提供资料,还设置了图书馆。

最高法院图书馆是日本国会图书馆的一部分,图书馆中收藏了几乎所有日文的法律书籍以及一部分英国、德国、法国等世界各地的法律书籍。

日本最高法院的判例也收藏在馆中。

最高法院的权限由以下几项:(1)审判权。

最高法院不管案件的种类,只要形成了法律上的诉讼,并向法院提出了诉讼,最高法院便可以行使审判的权力。

日本是什么制度的国家

日本是什么制度的国家

日本是什么制度的国家战后日本的政治体制是议会制,具体来说属于议会中的议会君主制(也叫君主立宪制)。

日本政府是代议制民主国家,实行议会内阁制,实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

议会、内阁和法院行使相应的权力,国家主权属于国民,天皇作为国家象征被保留。

政党制度日本有多党制。

虽然有很多政党在国会占据席位,但自民党从1955年开始已经垄断了几十年的权力,其他政党也在途中掌权了一段时间。

许多预定管理的政策议程文件来不及公布,或者它们要么胎死腹中,要么被自民党搁置。

自民党内派系林立,派系斗争从未停止。

在斗争中,主流和反主流不断重组,这是日本政党制度的一个特点。

(几大党:自民党、公明党、民主党、共产党、社民党等。

),现在的安倍政权是两党(自由党和公明党)的联盟。

因为形势、政策、舆论、投票、理念,不得不临时联手,这是有策略无策略。

每个人都想占主导地位,但是要遵循一定的市场规律!!!这样的眼神,挺符合与人分享功绩的任用机制。

宪法制定是一个主权国家基本权力的体现,按常理,中国的由中国人来定,美国的由美国人说了算,俄罗斯的由俄罗斯联邦政府审议通过。

可恰恰邻国日本的宪法是由美国人代劳编写和定稿的,why?大家都懂,不再讨论了。

现行的《日本国宪法》于1947年5月3日实施。

宪法规定,国家实行以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天皇为日本国和日本国民总体的象征,无权参与国政;“永远放弃把利用国家权力发动战争、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此目的,日本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第9条)。

从以上不难看出,二战结束后美国就全领域的实权操控日本这个国家。

作为美国的仆人也好,附属国也好,远东地区的桥头堡或第一岛链守护者也罢,对日本的定位就是要钱给钱(现金提款机),要人给人(富商精英),要地给地(驻日美军)。

对内对外政策我来定,安全争端危机我来搞。

(美帝并不是慈善家,比如:钓鱼岛争端,朝鲜的日本人质和导弹问题,日韩领土争端等等,重大问题上也玩两手策略,模糊自己对日本的防务承诺,两头获利等常套手段。

简述现代日本三权分立原则

简述现代日本三权分立原则

简述现代日本三权分立原则现代日本的三权分立原则受到了欧洲国家的法律制度影响,特别是法国大革命后的法治思想。

三权分立原则强调政府的权力应该分散到不同的机构中,以实现权力的制衡和有效运行。

以下将对现代日本的三权分立原则进行详细说明。

首先,现代日本的三权分立原则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立法权是指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权力,由国会行使。

日本的立法机构是国会,分为参议院和众议院两个议会组织。

立法权的核心职能是通过法律来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的权益。

其次,行政权是指实施法律和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由政府行使。

日本的政府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中央政府包括内阁和官僚机构,并由首相领导。

行政权的核心职能是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事务,制定政策、规划和实施各项计划、管理公共资源等。

再次,司法权是指解释和适用法律、裁决争议的权力,由独立的司法机构行使。

日本的司法机构包括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等。

司法权的核心职能是进行司法审判,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公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解决争议和纠纷。

除了三权分立之外,现代日本还强调了法律至上的原则。

这意味着所有机构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是最高的准则和标准。

法律至上原则保障了公民的权益和自由,限制了政府的权力,并确保政府依法行使权力。

三权分立原则在现代日本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它确保了政府的权力受到制约和限制,避免了权力的滥用和集中。

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机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维护了政府的公正和透明。

这是民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次,三权分立原则使日本的法治社会得以建立和发展。

它确保了法律的平等适用和公正执行,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使法律能够公正地裁决争议和纠纷,以及制约政府的行为。

最后,三权分立原则促进了日本政府的高效运行和发展。

通过权力分散和制衡,各个机构可以专注于自己的职能和责任,提高决策的效率和质量。

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相互配合、互相制约,可以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日本新陪审制

日本新陪审制

日本新陪审制2009年5月,日本颁布《裁判员法》,正式恢复了陪审制,即混合陪审制(参审制)。

本文对日本司法制度的历史沿革作了细致梳理,介绍了达马斯卡的分级设想与协调设想,并在此基础上阐发了陪审制改革的缘起、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法律基础和新陪审制的功能,进而剖析了日本公民社会和民众心理。

新陪审制的出台是陪审员代表的民众力量和职业法官代表的精英群体相互博弈的结果。

本译文是国家重点学科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科、上海市教委法律翻译学科建设成果之一。

2009年,日本在刑事审判中正式引入陪审制(日语称“裁判员制度”),由非职业陪审员①和职业法官联合受理严重刑事案件并共同负责定罪与量刑。

日本建立新陪审制的目的之一在于将公众意见引入案件裁决当中,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公众对法院的满意度,并为司法制度构建民主基础。

日本刑事司法制度长期由职业法律人主导,此前曾有一些努力试图改变这一局面,但均告失败。

依1928—1943年间日本最早实行的陪审制,陪审员曾参与过司法,但他们发挥的作用因传统因素而日渐式微。

而战后为制约检察官而设立的检察院审查委员会,以及为制约最高法院法官而设计的国民投票审查(electoralreview)宪法条款等改革措施,均收效甚微,甚至毫无效果。

在这种背景下,人们对日本新陪审制的最主要担心无疑就在于,法官是否照旧会利用他们在合议庭中的地位而将陪审员对司法判决的影响边际化。

本文认为,对职业法律人主导司法的担忧会使人们无法看到日本建立陪审制的另一个目的,并对混合陪审制中的司法权应发挥的作用有所误读。

建立新陪审制的目的除实现民主外,还在于它能使司法裁判、量刑保持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同时也能确保司法裁决可反映最高法院的司法观,但不一定完全受最高法院司法观的约束。

法官作为法律专家,应向非职业陪审员解释复杂法律概念和司法裁决程序的法理基础,同时应允许非职业陪审员对整个裁决过程提出异议和修正意见。

非职业陪审员则应在裁决中反映社会常识和多元化视角。

日本司法改革之综述

日本司法改革之综述

这是一篇关于日本司法改革的译文,文章翻译仓促,且语言也未进行润色与修饰,请同学们权当学习过程中的域外阅读资料吧!日本司法改革之综述一、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现状日本现行司法制度建立至今已经有五十余年了。

由于社会、政治和经济各方面与制度创立之初相比已经有了相当大的变化。

于是自进入80年代以来,日本社会各界要求全面进行司法制度改革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1999年日本国会通过《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设置法》,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通盘考虑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智囊班子。

审议会于2000年向日本内阁提出了《中间报告》,并于2001年6月向内阁提出了《最终报告》,即《日本司法改革审议会意见书》(简称司法改革意见书)。

该《司法改革意见书》勾画了日本新世纪司法制度改革的基本框架和各司法领域中制度改革的基本设想。

《司法改革意见书》实际上是当今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指南。

目前的司法改革的审议会,是从司法制度利用者即国民的角度出发,来寻求就司法制度的机能和作用的充实强化的。

其所构筑的是“符合二十一世纪为国民服务的司法”。

二、日本司法制度的历史概观(一)日本司法制度的变迁1.日本司法制度变迁的过程(1)战前的司法制度日本近代的司法制度的基本的架构是在明治宪法制定后的明治二十三年(1890年),经由所谓的《裁判所构成法》所确定的。

裁判所(法院)由所谓的大审院、控诉院、地方裁判所、区裁判所的组织机构加以构成。

在裁判所下设了检事局(检察机关),裁判官和检察官均作为司法官来加以培养,司法行政的监督权由司法大臣等所掌控,该制度的主要架构显然类似于德国的司法制度的架构,在裁判程序上基本上采用的是职权主义的裁判模式。

法曹(法律执业人员)的培养上采用的是将司法官(裁判官、检事)与律师分别加以培养的制度。

(具体参见表1)(2)战后的司法制度随着战后日本国宪法的制定与颁布,日本的司法制度仿效美国的司法制度进行了重大的变革。

其中在赋予了裁判所违宪审查权的同时,将司法权完全归属于了裁判所,废止了日本战前所存在的诸如行政裁判所之类的特别裁判所的设置。

日本是什么制度

日本是什么制度

日本是什么制度引言日本是一个岛国,拥有独特的制度和文化。

本文将探讨日本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并介绍其运作方式和对国家发展的影响。

日本的政治制度君主立宪制日本采用君主立宪制,国家元首是天皇,拥有仪式上的权力,但没有实际上的政治权力。

天皇的角色主要是象征性的,象征国家的和平、稳定和连续性。

内阁制度日本政府的执行权在内阁手中。

内阁由首相和部长组成,首相由国会选举产生。

内阁负责国家的日常政务和决策。

国会日本的国会分为两个部分:众议院和参议院。

众议院有480个席位,参议院有245个席位。

议员由选民选择。

国会负责立法和监督政府的工作。

司法制度日本的司法制度独立于行政和立法部门。

最高法院是最高的司法机关,负责解释宪法和处理最高级别的案件。

下级法院则负责处理其他刑事和民事案件。

日本的社会制度教育体制日本的教育体制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成功的制度之一。

学校教育是义务的,包括小学、中学和高中。

大学教育是自愿的,但仍然受到严格的竞争。

公共医疗保健制度日本有一套全民医疗保健制度,被认为是高质量和高效率的。

所有的日本公民都必须参加该制度,并通过纳税进行资金支持。

就业制度日本有严格的雇佣法律和制度,重视安全和稳定的就业。

大多数人在大公司或政府机构就业,享有稳定的工作和福利。

然而,这种制度也导致了就业机会的相对有限。

社会保障制度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金、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残疾人福利等。

这些制度的目标是保障日本公民的社会经济权益。

日本制度的特点和影响共识决策日本的政治制度通常采用共识决策的方式。

政府和国会各党派之间进行协商,寻求达成共识。

这种决策方式可以确保政策的稳定性和连贯性,但也可能导致决策过程的缓慢。

高度组织化的社会结构日本的社会结构非常组织化,人们倾向于依赖组织和团体。

这种组织化的社会结构为政府的决策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支持,但也可能限制个人的自由。

经济的成功日本作为世界主要经济体之一,其制度在经济发展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公共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性为经济发展提供了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安全网。

日本国情总结内容

日本国情总结内容

日本国情总结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政治日本政治制度,战后日本是议会内阁制的代议民主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原则,由国会,内阁,法院行使相应权力,国家主权属于国民,天皇作为国家象征被保留。

现行《日本国宪法》于1947年5月3日实施。

宪法规定,国家实行以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分立为基础的议会内阁制;天皇为日本国和日本国民总体的象征,无权参与国政;“永远放弃把利用国家权力发动战争、武力胁或行使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此目的,日本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第9条)。

议会泛称国会,由众、参两院组成,为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立法机关。

内阁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由内阁总理大臣(首相)和分管各省厅(部委)的大臣组成。

首相由国会提名,天皇任命,其他内阁成员由首相任免,天皇认证。

日本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下属各级法院。

战后日本实行“政党政治”,代表不同阶级、阶层的各种政党相继恢复或建立。

参加国会活动的主要政党有自民党、民主党、公明党、日本共产党、社民党、保守新党等。

经济日本是一个自由市场经济体,GDP总量1968年超过联邦德国,从1968年至2009年一直名列世界第2位(仅次于美国),2010年被中国超过,GDP总量退居世界第3位,人均GDP38,459美元,位居世界前列。

精品材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日本的经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受到了毁灭性打击,但在战后快速复兴,从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了持续长达30年的高度增长,被誉为“日本战后经济奇迹”。

日本法律制度

日本法律制度

日本法律制度日本的法律制度基于现代西方法律体系,尤其是德国和法国的法律传统。

日本的法律制度由法律条文、法令、判例和行政指导构成。

在日本,最高法律权威机构是立法机构——国会。

国会由两个议院组成:众议院和参议院。

立法权归国会所有,国会的主要职责是通过法律和法令来制定和修改法律。

国会还负责批准政府预算和审查政府决策。

日本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两个法律领域组成:刑法和民法。

刑法规定了犯罪和处罚的法律规定,而民法则涉及民事纠纷的解决方法和民事权利的保护。

刑法分为一般刑法和特殊刑法。

一般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的罪行和刑罚,包括谋杀、盗窃、强奸等犯罪。

特殊刑法则规定了特定领域的犯罪和对应的刑罚,如交通肇事罪、贩毒罪等。

民法分为人身法和财产法。

人身法涉及个人权利和人际关系,包括婚姻、离婚、继承等个人事务。

财产法则规定了财产权益的保护和交易的规则,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财产交易。

此外,日本还有一套行政法体系,用于规范政府机构的权力和行为。

行政法主要由宪法、行政法令和行政指导构成,以确保政府机构在履行职责时依法行事。

在日本,司法制度由三个层级组成: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

地方法院是最低一级法院,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

高等法院则是对地方法院的上级监督和案件上诉的法院。

最高法院是终审法院,负责审理上诉案件,并决定法律解释的问题。

总体来说,日本的法律制度是以宪法为基础的,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其他法律制度则是为了确保公民的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

不断完善和发展的法律制度是日本社会和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

日本司法制度概述

日本司法制度概述
❖ 实务修习就是将司法研修生分配到各个裁判所、检 察厅和辩护士会进行为期一年的实务训练。
❖ 后期修习具有总结和提高的性质,实务修习的水准 大为提高,并且要更多地开展模拟庭审等复合性的 法律实务训练。
❖ 管辖诉讼标的不超过30万日元的民事案件和法定刑 为罚金以下或案情比较简单的盗窃、侵占等刑事案 件。
❖ 由 1名法官独任审理。
❖ 法官由最高裁判所提名,内阁任命。
❖ 5、家庭裁判所
❖ 由法官和助理法官组成,负责《家事审判法》所规 定的家庭案件的审判和调解,以及《少年法》所规 定的少年保护案件的审判。
❖ (1)简易裁判所裁判官的培训。根据其任期的长 短分别进行。
❖ (2)候补裁判官的培训。担任候补裁判官期间, 同样需根据不同的任职期限参加特定的培训,分为 新任命的、任职一年、三年、六年和十年共五类。
❖ (3)裁判官研究会议。针对担任候补裁判官满十 年,已晋升为正式裁判官的人员。
❖ (4)法律以外知识的特殊研修。
❖ (一)法官 ❖ 1、法官任命和晋升 ❖ 最高法院院長由内阁提名,天皇任命; ❖ 最高法院法官由內閣直接任命,须经天皇认证; ❖ 最高法院法官无任期限制,法定退休年齡为七十岁。
❖ 下級法院法官由内阁从最高法院所指定合格人选的 名冊中加以选任,任期十年,任满可以再任;
❖ 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的法官退休年龄为 六十五岁,简易法院的法官为七十岁;
❖ 2、司法研修生教育
❖ 司法研修生教育是司法研修所的重要任务,属于由 法学院校到司法职业过渡的职业教育。
❖ 日本司法研修的时间为一年半,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分别为前期修习三个月、实务修习一年、后期修习 三个月。
❖ 前期修习以民事裁判、刑事裁判、检察业务、民事 辩护、刑事辩护五个科目为中心,对法律实务进行 基础教育。

日本司法制度

日本司法制度

日本司法制度
日本的司法制度是由一系列法律和法规组成的,旨在确保公平和正义的司法程序。

日本的司法制度受到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影响,因此在其基本框架上与这两个法系有所不同。

首先,日本的司法制度是由独立的三权分立原则构成的。

日本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三个权力分支:立法、行政和司法。

司法权作为其中之一,由法官行使。

日本的法官是独立而中立的,不受其他两个权力的干扰。

其次,日本的司法制度强调了法官的专业性。

法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且必须经过司法考试和培训才能担任法官。

此外,日本的法官也受到严格的道德规范的约束,以确保其行为符合法治原则。

此外,日本的司法制度也注重程序正义和追求公正审判。

其中一个重要原则是被告人的无罪推定。

根据日本的刑事诉讼法,法官必须在对被告人做出有罪判决之前确保充分的证据支持,并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此外,被告人还有权利对判决提起上诉。

最后,日本的司法制度也采用了一些特殊的程序来解决民事争议。

其中一个例子是和解程序,司法机构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来解决争议,以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

虽然日本的司法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公民的权益,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审判过程可能过长和繁琐,导致司法资源
的浪费。

此外,由于日本的法律并不完全涵盖所有领域,可能存在某些法律漏洞。

总的来说,日本的司法制度在保护公民的权益和追求公正审判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

然而,仍然需要继续改进,以确保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日本刑事案件法律规定(3篇)

日本刑事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日本刑事案件法律规定是指在日本的司法实践中,针对刑事案件的处理和判决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惩罚犯罪行为,预防犯罪的发生。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日本刑事案件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刑事诉讼程序1. 立案日本刑事诉讼程序以立案为起点。

当有人向警察机关报案或自首,或者警察机关自行发现犯罪事实时,警察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2. 侦查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的关键环节。

警察机关在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收集证据、调查取证等,以查明案件事实。

3. 起诉侦查结束后,如果警察机关认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当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时,向法院提起公诉。

4. 审判审判阶段是刑事诉讼的核心。

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法判决有罪或无罪。

审判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审判准备:法院通知被告人出庭,确定审判日期。

(2)庭审:审判长主持庭审,审判员、陪审员、被告人、辩护人、证人等参加庭审。

庭审过程中,双方可以进行辩论、质证、提出证据等。

(3)判决:法院根据庭审情况,依法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

5. 执行判决生效后,法院负责将判决书送达有关机关,由有关机关执行判决。

执行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拘役、有期徒刑:将被告人收监执行。

(2)罚金、没收财产:责令被告人缴纳罚金、没收财产。

(3)缓刑、假释:根据具体情况,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假释。

三、犯罪与刑罚1. 犯罪构成日本刑法规定,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主体:指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犯罪客体:指被犯罪行为侵犯的合法权益。

(3)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人的犯罪故意或过失。

(4)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2. 犯罪分类日本刑法将犯罪分为以下几类:(1)重罪:指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等严重犯罪。

日本的宪法与制度

日本的宪法与制度

日本的宪法与制度日本的宪法是其国家基本法,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权力分配、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

日本的宪法于1947年颁布,自此,日本建立了一个民主国家体制,并确立了和平主义的国家原则。

本文将围绕日本宪法和制度展开论述,并探讨其对日本政治和社会的影响。

一、日本宪法的形成与特点日本宪法的形成主要是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政治和社会经历了巨大的变革。

作为战败国,日本接受了盟军的监督与指导,同时日本自身也进行了深刻的思考和改革。

1946年,日本成立了一个由民主原则引导的制宪会议。

该会议由政府官员、知名学者和各界代表组成,并经过了数个月的研讨和辩论。

最终在1947年经过全民公投通过,颁布了新宪法。

日本宪法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和平主义原则:日本宪法明确规定放弃战争以及具备交战权力的国家机构。

这一原则成为日本国家行为和对外政策的基础,使日本成为一个强调和平与安全的国家。

2. 民主原则:日本宪法明确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言论、出版、集会等。

此外,宪法还规定民主选举和行政机关等基本制度,强调国民的参与和监督,确立了民主制度的基石。

3. 天皇制度:日本宪法保留了天皇作为象征性国家元首的地位,但剥夺了其任何行政权力。

天皇的地位主要是象征性的,与宗教信仰和传统文化有关。

二、日本宪法对日本政治的影响日本宪法对日本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了稳定的政治秩序:日本宪法规定了合法的政治权力来源和运作方式,明确了政府的组织结构和职责范围,使政府的权力行使有法可依,从而保障了政治秩序的稳定。

2. 保障了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日本宪法确立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保护等。

这些权利与自由的确立,极大地提升了公民的地位和社会公正,保护了公民的权益。

3. 促进政治参与和监督:日本宪法强调公民的政治参与和监督,规定了普选权和民主选举的制度。

这使得日本民众对政府的施政有了更多发言权和监督权,促进了政治的多元化和民主化。

日本司法制度

日本司法制度
v 由裁判所长官和若干名法官组成,由法官3人 或5人组成合议庭审理。高等裁判所长官由最 高裁判所提名,内阁任命,天皇认可。法官 的任命与地方裁判所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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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司法制度
v 日本东京高等法院宣判中国细菌战受害者败 诉
v 日本东京高等法院19日就备受关注的“侵华日军细 菌战赔偿诉讼”案做出二审判决,法庭在认定侵华 日军进行细菌战的事实的情况下,仍然维持一审判 决,再次宣判由180人组成的中国受害者原告方败 诉。
v 家庭裁判所审判不公开;
v 除法律规定需要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以外,均由 1名法官独任审判,但调查官可以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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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司法制度
v 二、检察机构
v 检察机构与四级法院相对应,分为最高检察 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区(镇)检 察厅。
v 检察官分为检事总长(总检察长)、次长检 事、检事长(高等检察厅长)、检事(地方 检察厅长称检事正)、副检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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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司法制度
第二节 日本的司法体制
v 一、法院设置
v 根据1946年《日本国宪法》和1947年《裁判 所法》的规定,审判权由最高裁判所(法院) 和下级裁判所行使。下级裁判所包括简易裁 判所、家庭裁判所、地方裁判所和高等裁判 所。地方裁判所与家庭裁判所属于同一审级。 各级裁判所一律兼理民事、刑事案件,实行 四级三审制。
日本司法制度
v 日本的司法改革
v 1、日本的基本法律制度是根据“二战”后 1947年生效的宪法建立起来的。之后的近60 年中,日本法律制度基本保持相对稳定。
v 2、日本旧司法制度存在最为突出的的问题是 法曹人数不足,案件审理效率低。
v 3、司法改革的内容:
v 改革司法考试制度和研修制度、提高法院办 案效率;加强公民的司法参与。

日本少年司法制度及其借鉴

日本少年司法制度及其借鉴

摘要 : 日本 的 少年 司法制度 建 立在其 《 少年 法》 的基 础之 上 。 日本 的 《 少年 法》 实体 法、 序 集 程 法、 行政福利法、 刑事法为一体 , 秉承着保护未成年人 的理念, 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 的身心特 点, 尊 重其作 为权利 主体之 人格 , 系统 、 面地规 定 了保 护 、 育他们 的原 则 和 办法 。在 健全 的 少年 司 法 全 教 制 度 的引领 下 , 日本 社会 一 直处 于少年违 法犯 罪率较 低 的水平 , 其在 未成 年人保 护 和治理 少年 非行 方面堪称 世界 楷模 , 值得 中国借 鉴 。 中国 自2 0世 纪 8 0年代 中期 以 来在 未 成年 人 司法保 护 领域 作 了一 些努 力和尝试 , 取得 了较 大进 步 , 和世界 水 平相 比 , 但 仍有 巨大差距 , 理应奋 起 直追 。世界 各 国 少年 法一般称 调整 对 象为“ 少年”, 也有 称 为“ 但 未成 年人 ” “ 少年 ” “ 、青 或 儿童 ” , 义均 为 同一 。 鉴
管士寒 王 , 格
( . 南大 学 法 学 院 , 南 昆 明 60 9 ;. 东政 法 大 学 国 际金 融 法律 学 院 , 海 2 12 ) 1云 云 5 0 12 华 上 0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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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的基 础。第二次世界大 战结束 , 以美 国为主体 的联合 国总 司令部 接管 日本 , 督促 日本 实行 了一 系列 的法律 制度改革 , 其 中就包括 少年 司法制度 的改革 ,98年 7月 1 14 5日以美 国

日本少年司法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少年司法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关键词】 少年司法制度
刑事诉讼法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他 山之 石 , 可 以攻玉 。邻 国 日本 的少 年 司法 制 度 , 从 1 9 2 2年 制 定 第 一部 《 少年法》 ( 旧少 年 法 ) 算 起, ( 至 今为 止 已经经 过 了整整 九 十 年 的实 践 和 发展 , 相 对 而 言 比较 成 熟 、 完善 。其 中有不 少 地 方 值 得 我 国学 习与 借鉴 。本 文将 从 日本 少年 司法 的历 史 发展 、 少年 法 的基本 理念 、 少 年 司法基 本特 征这 几个 方 面 对 日本 的少年 司法 制度 进行 介 绍 , 并 在分 析 日本 少 年非 行 现状 的基础 上 探 讨 日本 少 年 司 法制 度 对 我 国的启 发 , 以期 能够 为我 国在 实践 中适 用 “ 未 成 年人 刑 事 案 件诉 讼 程 序 ” 提供 参 考 , 提 高 我 国 的未 成 年
刘建利,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日本早稻 田大学法学博 士。


日本旧《 少年 法》 内容参见 田宫裕 、 魔濑健二编 : 《 注秩 少年法》 ( 改定版) 有 斐圈2 0 0 3年 , 4 9 3页以下。
非行 行 为 包括 犯 罪行 为 、 触 法行 为和 虞 犯 行 为 。

日本现行 《 少年 法》 的 内容可参见 日本 法务省 网站 h t t p : / / l a w . e —g o v . g o . j p / h t m l d a t a / S 2 3 / S 2 3 H O1 6 8 . h t ml 。
峰, 随后在 1 9 6 4年达 到 2 3 8 , 8 3 0人形 成第 二个 高 峰 , 之后 在 1 9 8 3达 到 3 1 7, 4 3 8人 形成 第 三个 高 峰 。从 1 9 8 4年起 一直 到 1 9 9 5年 , 逐 年下 降 , 之 后 是有 增 有 减 。从 2 0 0 4年 起 继续 呈 递减 状 态 , 至2 0 1 0年 为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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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司法制度
普通法院
司法制度
行政法院
近代日本司法制度在《明治宪法》颁布后正式确立:
(1)法院实行四级三审
(2)法院由区法院、地方法院、控诉法院和大审院组成
二战以后,日本于1947年先后颁布《法院法》和《检察厅法》废除明治宪法体制下设立的行政法院和特别法院,实行单一的法院体系,将法院分为五级:
(1)最高法院
(2)高等法院
(3)地方法院
(4)家庭法院
(5)简易法院
检察厅分为:
(1)最高检察厅
(2)高等检察厅
(3)地方检察厅
(4)区检察厅
法曹三者:律师、法官、检察官
民事诉讼制度:日本政府效仿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起草新的民事诉讼法典,1884年聘请德国法学家泰哈喔帮助起草,1890年新的《民事诉讼法典》颁布,是日本历史上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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