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税务总局解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一次性备案,事中事后监管
一般纳税人的税费减免政策
一般纳税人的税费减免政策税费减免政策是政府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减轻纳税人负担而实施的一项政策。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税费减免政策可以减少公司的税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进而推动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就一般纳税人的税费减免政策进行详细探讨。
一、增值税减免政策作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项。
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对于一些特定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的减免或免征。
这些特定行业包括农业、畜牧业、林业、邮政业、金融保险业等。
此外,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也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增值税减免政策。
这些减免政策的实施,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税负,促进行业和企业的发展。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企业所得税是其主要的税负之一。
为了鼓励企业创新和技术开发,减轻企业运营压力,政府实施了一系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对于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此外,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进口等,也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
这些减免政策的实施,为企业创新和技术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支持和激励。
三、其他税费减免政策除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外,一般纳税人还可以享受其他的税费减免政策。
比如,对于固定资产投资、环保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支出,企业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享受一定程度的税费减免。
此外,对于一些统筹城乡发展、扶贫开发等特定项目,企业也可以享受税费减免政策。
这些额外的减免政策的实施,可以为企业的经营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和减轻经营压力。
综上所述,一般纳税人作为税收的主体,政府实施了一系列的税费减免政策来促进其发展。
这些减免政策涵盖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费,从而有效降低了企业的税负,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潜力。
当然,一般纳税人在享受这些减免政策的同时也需要履行相应的申报和审核程序,以确保减免政策的公平和合法性。
希望政府能进一步完善税费减免政策,为一般纳税人提供更加优惠和便利的政策环境,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税收优惠“审批”改“备案”,到底有啥区别?筹划周刊
税收优惠“审批”改“备案”,到底有啥区别?筹划周刊◎ 华税律师事务所税务筹划业务部 / 作者编者按: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
企业根据目录自行判断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自行享受优惠,并履行备案手续。
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税务机关根据备案资料等进行审核,实施后续管理。
《办法》的核心在于“备案管理”,本期华税律师将就“审批管理”与“备案管理”进行分析,为企业把握实务操作中潜在的税务风险点。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方式经历了一个逐步变革的过程:2008年之前,减免税项目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两种,其中备案为事前备案,全部属于行政审批方式。
2008年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税务总局将备案管理细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方式,明确了实施审批管理的所得税优惠项目。
此次《办法》的发布,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
并明确,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此次《办法》取消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全部审批,是税务部门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的体现,极大地便利了纳税人。
一、审批制:实行全面审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审批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等方式,准予减免税、认可其享有税收优惠资格的行为。
其实质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可,同意其取得税收优惠资格,实践中经常表现为“盖公章”。
审批管理属于事前管理,且以实现行政管理为目的,难以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形势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要求,加之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一直为纳税人所诟病。
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业务操作指引
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的,应当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备案资料,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备案手续。
一、以下增值税优惠1、避孕药品和用具增值税优惠2、古旧图书增值税优惠3、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优惠4、边销茶增值税优惠5、抗艾滋病药品增值税优惠6、铁路货车修理增值税优惠7、残疾人用品增值税优惠8、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优惠9、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优惠10、军队租赁空余房产增值税优惠11、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增值税优惠1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增值税优惠13、邮政服务增值税优惠14、中国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增值税优惠15、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增值税优惠16、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优惠备案17、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增值税优惠18、婚姻介绍服务增值税优惠、殡葬服务增值税优惠19、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服务增值税优惠20、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增值税优惠21、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增值税优惠22、军队租赁空余房产增值税优惠23、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增值税优惠24、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增值税优惠25、邮政服务增值税优惠26、中国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增值税优惠27、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增值税优惠28、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优惠备案29、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增值税优惠(一)报送资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财税[2015]39号解读:个人出售满2年普通住房免营业税
财税[2015]39号解读:个人出售满2年普通住房免营业税税收政策——财税[2015]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土地政策——国土资发[2015]37号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贷款政策——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一、政策内容1.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2.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3.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具体操作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三、具体实务操作问题(一)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的标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
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因此,不同地区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各地都有自己的标准,纳税人应关注本地的具体标准。
(二)购买房屋的时间实务操作关键点:购买房屋的时间非房屋年龄国税发[2005]89号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国税发[2005]172号文件对购买房屋的时间认定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为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03.28•【文号】税总纳服发〔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4〕19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两会部署,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税务总局决定,2024年以“持续提升效能·办好为民实事”为主题,紧紧围绕推动国务院“高效办成一件事”部署在税务系统落地见效,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集成推出系列惠民利企服务举措,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满意度。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从纳税人缴费人视角出发,聚焦办税缴费高频事项和纳税人缴费人热点诉求,树牢主动服务意识,强化科技支撑、数字赋能,着力提升税务行政效能,全面增强税费服务的可及性、均衡性、权益性,切实做到用心用情优化税费服务、全心全意办好惠民利企实事,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为服务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进一步夯实税费服务供给基础持续丰富税费服务多元供给,从优化税费业务办理渠道、优化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优化涉税专业服务管理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夯实税费服务供给基础,推动税费服务水平实现整体提升。
(一)优化税费业务办理渠道。
全面推广上线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实现税费服务智能化升级;开发电子税务局手机端,拓展“掌上办”服务,提升精准推送、智能算税、预填申报的便利化水平,更好满足办税缴费个性化需求。
升级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优化网页端扣缴功能,丰富扣缴功能模块,增强实用性、便捷性,更好满足扣缴义务人使用需求;优化手机端界面布局,直观展示办理界面,增加“待办”模块,提供分类细化提示指引,便利居民个人实际操作。
财税实务对外无偿提供担保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
财税实务对外无偿提供担保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对外担保情况,有的是对非关联方担保,有的是关联方担保,还有的是无偿担保或是有偿担保,那么有偿担保在我的《关于贷款等担保费的税务处理》一文中有说明,那么无偿提供担保该如何税务处理呢?一、增值税处理:1、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无偿对外提供担保无论是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均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2、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对外提供担保视同销售可以开增值税发票(包括专票或普票).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因此担保费属于金融服务下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情况下可以抵扣.3、视同销售如何计算担保费率:目前还没有见到各地的执行口径,只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注: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注:根据总局培训参考文件,成本利润率目前暂定为10%.)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4、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规定,如果自然人股东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无偿提供担保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二、案例说明:【例1】A、B两家公司均为国内法人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1日A公司向中国银行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期限1年,B公司为其无偿提供担保,保证合同约定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答:1、B公司无偿为A公司提供担保,不论是否为关联方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2、税务局检查时将可能对此征税,并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确定担保的费率,从而对其征收增值税.3、B公司视同销售处理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公司,A公司取得专票后可以抵扣,担保服务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例2】A为B公司股东、B公司为国内法人企业,B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1日B公司向中国银行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期限1年,A股东为其无偿提供担保,保证合同约定A股东个人承担连带责任.答: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A股东自然人不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预﹝2014﹞415号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预﹝2014﹞4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以下简称《通知》),充分发挥省、市、县级财政部门作为牵头单位的组织协调作用,推动各地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开展专项清理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通知》的政策内涵根据《通知》精神,税收等优惠政策是指地方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管理者)等,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的优惠政策。
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就是要通过明确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统一,减少政府对市场行为的过度干预,切实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刻领会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重要性,清醒认识违法违规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危害,准确把握《通知》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基本内容,将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的重点工作,并把握好以下几个关键:(一)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自《通知》印发之日即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二)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若确需保留的,可在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的基础上暂时继续执行,由省级人民政府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并依据国务院审定的处理意见执行;本地区未提出保留建议的,或国务院未批准保留的,一律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三)今后新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需按照统一的政策制定权限执行。
[学习笔记]增值税即征即退实务要点
[学习笔记]增值税即征即退实务要点[学习笔记]增值税即征即退实务要点一、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1.财税【2000】102号,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
2.财税【2011】100号,软件产品即征即退。
3.财税【2015】73号,新型墙体材料即征即退。
4.财税【2016】52号,安置残疾人即征即退。
5.财税【2015】74号,自2015年7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50%。
6.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三,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7.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三,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8.财税【2018】38号,自2018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9.财政部总局公告2021年40号,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
二、取消税务证明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1规定,软件产品、动漫软件检测证明材料,不再提交。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以下均仅以软件产品作具体分析。
1.废止了财税【2011】100号第三条第1项规定。
2.未废止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3.谁质疑谁办检测。
原由纳税人去办理检测,现改为由税务机关办理。
4.纳税人质疑税务机关委托检测结果的,如何处理?三、即征即退进项税额分摊特殊规定财税【2011】100号第六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税务基础知识培训课件
税务基础知识培训课件目录一、税务概述 (3)1.1 税务的定义与作用 (4)1.2 税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5)二、税收法律基础 (7)2.1 税收法律体系 (8)2.2 税种与税率 (9)2.3 税收征收管理 (10)三、增值税基础知识 (12)3.1 增值税概述 (13)3.2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4)3.3 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4)四、企业所得税基础知识 (15)4.1 企业所得税概述 (17)4.2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8)4.3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20)五、个人所得税基础知识 (21)5.1 个人所得税概述 (22)5.2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24)5.3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25)六、其他税种基础知识 (27)6.1 城市维护建设税 (28)6.2 房产税 (30)6.3 印花税 (30)6.4 土地增值税 (31)6.5 资源税 (32)七、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 (32)7.1 税收征管流程 (34)7.2 纳税服务与权益保护 (35)7.3 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 (37)八、税收筹划与风险管理 (40)8.1 税收筹划概述 (42)8.2 税收筹划方法与技巧 (43)8.3 税收风险识别与管理 (45)九、税务信息化与新技术应用 (46)9.1 税务信息化发展历程 (48)9.2 新技术在税务领域的应用 (49)9.3 智能税务系统与未来趋势 (50)十、税务案例分析与实践 (52)10.1 税务案例分析 (54)10.2 税务实践经验分享 (55)10.3 税务合规与风险防范 (56)一、税务概述税务是国家为了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维护社会公平,针对企业和个人所征收的税收的一种制度。
税务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税务工作涉及到国家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涉及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个人财务管理等方面。
了解和掌握税务基础知识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
全面了解税收优惠政策的要点与操作指南
全面了解税收优惠政策的要点与操作指南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了鼓励和支持特定行业、企业或个人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减免税的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促进经济增长、吸引投资、创造就业机会以及推动创新和可持续发展。
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了解和正确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可以降低税负,还能提升竞争力和利润。
本文将介绍税收优惠政策的要点,并提供操作指南,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和应用这些政策。
一、了解税收优惠政策的要点1.1 税收优惠政策的种类税收优惠政策的种类繁多,包括减免税、税收抵扣、税收补贴等。
其中,减免税是指对特定行业、企业或个人的税收进行减免或延期缴纳;税收抵扣是指将符合条件的支出或投资直接抵扣税款;税收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给予一定金额的补贴,用于减轻税负。
了解不同种类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企业和个人选择适合自己的政策,最大程度地降低税负。
1.2 申请条件和程序每个税收优惠政策都有一定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企业和个人在申请税收优惠政策时,需要详细了解政策要求,并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同时,要注意政策的申请时间和申请途径,确保申请流程的顺利进行。
了解申请条件和程序,有助于企业和个人正确地申请税收优惠政策,避免因不符合条件或操作不当而导致申请失败。
1.3 监管和风险防范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需要有相应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措施。
企业和个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申请和使用的合规性。
同时,要注意防范风险,避免因违规操作而导致税务处罚或损失。
了解监管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有助于企业和个人合规操作,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利用。
二、操作指南2.1 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和个人要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和目的,包括政策的种类、适用范围、减免税额度、申请条件等。
可以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税务部门的公告和指南等途径获取信息。
同时,可以参加相关培训和研讨会,与专业人士交流,提高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财税实务存在哪些情形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信用等级直接判为D级-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存在哪些情形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信用等
级直接判为D级?
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
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
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
者负责经营的;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
全国减税降费政策解读
全国减税降费政策解读减税降费是当前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推动经济稳定增长、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发展。
自2019年开始,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减税降费政策,以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
本文将从税收减免和费用降低两个方面对全国减税降费政策进行深入解读。
一、税收减免政策1.增值税降税增值税是我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19年,我国相继降低了一般增值税税率和简化了增值税税率表。
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可以享受较低的增值税税率,例如降低了16%税率至13%,降低了10%税率至9%。
这项政策的出台,有效降低了企业负担,提升了市场活力。
2.企业所得税减税为了鼓励企业创新和发展,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例如,对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给予一定的所得税减免或免征,降低了这些企业的税负。
此外,还取消了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所得税征收,在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同时,也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3.个人所得税改革个人所得税是与国民经济和个人收入直接相关的税种,在2018年,我国进行了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个人所得税税率和起征点进行了调整。
随着新个税法的实施,个人所得税的税负逐渐降低,给广大的纳税人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减负效果。
二、费用降低政策1.社保费率降低社保费是企业和个人的重要费用支出之一,减少社保费率是降低企业和个人负担的重要举措之一。
我国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社保费率降低的政策,例如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工伤保险费率、失业保险费率等,有效减轻了企业和个人的负担。
2.电力价格降低电力是企业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资源之一,降低电力价格有助于提升企业竞争力。
根据国家能源局的要求,我国电力价格进行了多次调整,逐步降低了工商业电价、一般工商业非居民用电价格,同时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为企业降低了生产成本。
3.物流成本降低物流成本是影响企业运营效益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措施降低物流成本。
2022年第一季度免税税收政策梳理
2022年第⼀季度免税税收政策梳理2022年转眼已经过去⼀个季度,疫情对⼤家⼯作、⽣活还有较⼤的影响。
国家为了保障企业、民⽣发展,出台了很多税收政策,下⾯来梳理下截⽌到2022年3⽉底之前国家⼜新出了哪些税收政策、与之前的政策有哪些区别,咱们企业在适⽤的时候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本篇⽂章从免税、减税、退税、缓缴、延长优惠期限五个⾓度对2022年第⼀季度税收优惠政策进⾏归类,在此特别感谢⾼超律师、李冬梅税务师、宫露霞税务师对⽂章的形成作出的特别贡献。
第⼀来看下免税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2022年1⽉1⽇⾄2022年12⽉31⽇,对纳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
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以后⽉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
已向购买⽅开具增值税专⽤发票的,应将专⽤发票追回后⽅可办理免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规模纳税⼈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2022年4⽉1⽇⾄2022年12⽉31⽇,增值税⼩规模纳税⼈适⽤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免征增值税。
适⽤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暂停预缴增值税。
看到这个税收政策相信很多⼩规模纳税⼈在内⼼都已经在⿎掌了,但是在适⽤这条税收政策的时候⼏点需要各位企业家注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模纳税⼈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1、增值税⼩规模纳税⼈适⽤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纳税⼈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发票;2、增值税⼩规模纳税⼈取得应税销售收⼊,纳税义务发⽣时间在2022年3⽉31⽇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销售折让、中⽌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3、增值税⼩规模纳税⼈发⽣增值税应税销售⾏为,合计⽉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规模纳税⼈适⽤)》“⼩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财税2020121解读
财税2020121解读
摘要:
一、背景介绍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三、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
四、总结
正文:
财税2020121 解读
一、背景介绍
财税2020121 是指我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 年12 月1 日联合发布的一项税收政策。
该政策主要针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进行调整,旨在进一步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促进经济发展。
二、主要内容解读
1.企业所得税方面:
(1)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从原来的25% 降低到20%;
(2)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3)实施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
2.个人所得税方面:
(1)提高个税起征点,提高低收入人群的税收优惠幅度;
(2)调整税率级距,简化税率结构;
(3)增加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如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等,
进一步减轻中低收入人群的税收负担。
三、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
1.对于企业来说,降低所得税税率和实施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将直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同时,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有助于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创新能力。
2.对于个人来说,提高个税起征点和调整税率级距将减轻中低收入人群的税收负担,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
此外,增加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有助于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人群的税收负担,更好地满足居民多元化的生活需求。
四、总结
财税2020121 政策的实施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具有积极意义。
一方面,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另一方面,降低个人税收负担有助于提高居民收入水平,促进消费升级。
免税政策
税收减免及备案登记2010-03-03 08:51:56 作者:来源:互联网浏览次数:85 文字大小:【大】【中】【小】增值税减免或备案登记类《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减免税备案一、业务概述《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的增值税免税项目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三、纳税人提供的资料1.《税务登记副本》;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一式二份;3.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相关货物生产销售的批准文件或证书证明等资料;对不连续发生业务的、进口业务的、特殊业务的等提供相关原始凭证、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料、帐簿记录以及有关购销合同或其他经营证明材料。
四、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时限对纳税人持续经营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免税项目,免税备案实行一年一备,每年一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新开业的纳税人应于首次发生业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对一次性的业务实行一次性报备,应业务发生的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备手续。
五、税务机关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一)业务流程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核准。
(二)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其它增值税免税项目的备案一、业务概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2)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3)、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
国务院取消喀什、霍尔果斯等地税收优惠审批,税收优惠申请何去何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务院取消喀什、霍尔果斯等地税收优惠审批,税收优惠申请何去何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编者按:近日,国务院发文公布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其中18项涉税。
加上2015年10月份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取消的29个涉税审批事项,目前,国务院已发文取消了47项需要地方审批的涉税事项。
本期华税律师关注优惠优惠审批取消后,税务优惠申请流程、方式以及潜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税收优惠可以分为行业性税收优惠和区域性税收优惠,行业性税收优惠以高新技术企业、软件集成电路等为代表,区域性税收优惠以西部大开发以及部分针对自治区出台的优惠政策为代表。
这些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当然,也有部分政策,因为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具有审批权限,在各地执行力度、口径有很大差异,带来一定的不公平。
一、重点关注18项税收优惠不再审批国务院两次共取消214审批事项,其中涉税项目47项,对于企业而言,需要特别关注以下18项有关税收优惠取消审批事项:税收优惠审批部门企业享受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地方税务机关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审批地方税务机关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业务的核准地方税务机关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地方税务机关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地方税务机关动漫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地方税务机关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地方税务机关企业享受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地方税务机关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地方税务机关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的核准地方税务机关创业投资企业享受享受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核准地方税务机关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核准地方税务机关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地方税务机关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准地方税务机关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地方税务机关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地方税务机关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地方税务机关赣州市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备案的核准地方税务机关比如,上述取消审批事项中,企业享受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直接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的政策,可以为企业带来明显的节税效果。
记账实操-增值税减免的会计处理
记账实操-增值税减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企业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其他收益
2024年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01 企业所得税
1.小微企业,年利润在300万以下、员工不超过300人、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按5%征收企业所得税。
2.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02 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继续执行增值税减按1%征收。
2.月销售额10万以下(含)小规模纳税人,并且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免征增值税。
超过30万全额征税。
3.附加税:通常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可以享受减征50%最新的优惠政策。
按照已缴纳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缴纳。
03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
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优惠政策。
注意:个人分红所得税依然是按照20%缴纳。
煤矿企业转让资产业务中的涉税风险及控制-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煤矿企业转让资产业务中的涉税风险及控制-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煤矿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往往会发生采矿权、矿井、机器设备和无形资产土地的转让行为,对于这些转让业务中,煤矿企业应该如何进行向当地税务局进行申报纳税呢?由于我国的税收政策更替频繁,使很多企业和税务机关的执法人员在适用税收政策时,很难把握税收政策的时效性和理解税收政策的立法实质,结果存在一定的税收政策适用不确定性的税收风险。
笔者基于2011年之后的税收政策,对煤矿企业转让采矿权、矿井、机器设备和无形资产土地时的税收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控制策略。
(一)税收风险分析煤矿企业转让采矿权、矿井、机器设备和无形资产土地时的税收风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煤矿企业转让采矿权时没有申报交纳营业税。
煤矿企业转让采矿权时,到底要不要交纳营业税?如果要交纳营业税,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函[1993]149号)文件中未将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纳入征税范围。
该文件对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征收范围设定了六个子税目: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其中并没有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税目列入,从正面说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在过去未纳入营业税征管范围。
基于此规定,煤矿企业转让采矿权不交纳营业税。
同时,《关于文峪金矿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若干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111号)规定:矿区内单位和个人在转让采矿权时一并有偿转让金矿矿井等财产,应按转让全额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只转让采矿权,不转让金矿矿井等财产不应征收营业税。
《关于煤矿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18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同时有偿转让采矿权的,对可以明确划分其转让采矿权收入与转让煤矿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对其取得的转让采矿权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无法明确划分采矿权收入与转让煤矿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收入的,对其取得的转让采矿权收入应与转让煤矿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收入一并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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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解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一次性备案,事中事后监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适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形势,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并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进一
步细化备案管理,简化办事程序,备案类减免税均采取一次性备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同时,转变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更加注重对减免税风险管理的动态监测和应对。
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大部分税收减免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税务总局2005年发布的《税收减
免管理办法(试行)》已无法满足税收工作的实际需求。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减
免税管理工作,税务总局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新办法细化了备案管理,用一个章节全面阐述了备案类减免税的具体实施要求,为纳税人办税提供了有针对性的指导。
纳税人可以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备案类减免税均采取一次性备案,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办法还简化了办事程序,全面简化和压缩了审批类减免税的申请范围和流程,凡是属于审批类减免事项,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授权许可。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老《办法》是以税务机关前置审查为主的静态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