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行政程序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黑龙江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16•【字号】省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9.02.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黑龙江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黑龙江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已经2019年1月2日省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
省长:王文涛2019年1月16日黑龙江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和回避第三章程序启动第四章调查取证第五章陈述、申辩和听证第六章决定和执行第七章期限和送达第八章其他规定第九章监督和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行政执法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行政收费等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不得在程序上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四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公正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公平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采取的措施和方式应当必要、适当,并与行政管理目的相适应。
第五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公共服务。
第六条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语言文明,行为规范,不得有歧视、侮辱、诱导、威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为。
第二章管辖和回避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确定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的管辖权限。
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
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机关、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第一节行政机关第二节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第三章政府规章的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第一节政府法规第二节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三节重大行政决定第四章一般行政执法程序第一节总则第二节启动程序第三节调查和证据第四节决定和证据实施第五节期限和服务第六节有效性第五章特别行政执法程序第六章监督和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第二条本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人民政府的其他规定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上比本办法严格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不得在程序上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公正地执行行政行为,公正地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所采取的方式应当必要、适当,并与行政管理目的相适应。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披露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程序和结果。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听取其陈述和抗辩。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并采纳其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提高行政效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公共服务。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诚实守信;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撤销、撤回、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撤销、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者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或者赔偿。
第二章行政机关、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第一节行政机关第九条行政机关的职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确定。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南省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适用于湖南省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决定、行政确认等各类行政行为。
第三条湖南省行政程序以便民为宗旨,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及时处理行政事务,提供及时的服务和支持。
第四条湖南省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程序活动时,应当严格依法使用行政权力,不得滥用、背离行政权力。
第五条湖南省行政机关应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咨询、查询、申请等服务,及时回应并解决关于行政事务的问题。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或书面方式申请办理行政事务。
第六条湖南省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内部的培训和督导,提高行政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
第二章行政许可程序第七条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的,符合法定条件和规定程序的行为予以同意,使其享有特定权益的行政行为。
第八条行政许可的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文件和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审核。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不得无故拖延办理时间。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一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制裁的行为。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依法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进行调查研究,形成合法、合理的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享有复议、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行政决定程序第十五条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行政法课件05行政程序
第三节 行政程序基本制度
一、资讯公开制度
(一)行政相对人可以获取信息范围 (二)行政相对人对资讯公开权利的救济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生效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 息。 NO33-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 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行政程序
英国法律格言:“正义不但要伸张, 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
(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第一节 行政程序概述
一、行政程序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 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2、法律特征: (1)法定性 (2)多样性 (3)分散性
二、行政程序分类
(一)主要程序与次要程序 1.主要程序指行政主体若不遵守将可能对行政相对 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程序。 2.次要程序指行政主体不遵守并不会对行政相对人 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行政程序。 (二)强制性程序与任意性程序 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行政主体必须告知当事 人听证权之后才能作出,否则,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盐业行政执法办法》第23条规定:“盐业执法 人员在调查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证人提出询问, 作出《询问笔录》,索取有关证据,必要时可对进行 现场勘查。”
(2)行政机关要公正地了解必要的事实真相, 查明事实并收集有关的证据。
(3)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决定 时要排除偏见,如实行回避、审裁分离、禁 止单方面接触制度等。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修订)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12.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4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1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行政法规,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
第四条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
制定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行政法规,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或者行政法规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
第五条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
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第六条行政法规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行政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
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二章立项第七条国务院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国务院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第五章行政过程论
咨询系统相比,其优点有:①相对客观公正;②效率较高。
(3)柔性咨询机构。它是指为了完成某一项专门任务而临时组成
的咨询机构。
•第五章 行政过 程论
1.4 行政决策体制
(三)行政决策信息系统 行政决策信息系统是行政决策组织体系的基础。决策信息系统由决 策信息专职人员、信息机械设备、信息技术程序等构成,专门从事信息 的收集、加工、贮存、传递工作。 决策信息系统的主要工作包括以下四个基本环节: (1)获取信息 (2)处理信息 (3)贮存信息 (4)传输信息
1.3 行政决策模式
(五)公共选择模式 公共选择理论将市场决策中的“经济人假设”用于政府决策分析。 该 理论认为,政府和市场一样都是不完善,政府官员对自身效用的追求会 导致政府预算最大化,使政府机构工作效率低下,政府机构所遵循的政 策往往是由该部门领导人根据自己对共同利益的理解来决定的,而不是 真正符合最大限度增加共同利益的目的。 该理论主张通过市场竞争达到提高政府管理效率的目的,主张对政 府官员的决策行为进行必要的制约。
•第五章 行政过 程论
2.3 行政执行的过程
(二)行政决策的实施阶段
(2)行政沟通
行政沟通的技巧:
美国管理协会曾经提出“良好沟通的十诫”,值得我们借鉴。
① 沟通前应把所要传递的思想搞清楚;
② 要认真考虑沟通的真正目的;
③ 当进行沟通时,要全面考虑自然的和人的环境;
④ 在筹划沟通内容时,要尽可能地同别人商量;
2.3 行政执行的过程
(三)行政执行的评价阶段 (1)对执行情况的检查 (2)对执行情况的评价 (3)对经验教训的总结
•第五章 行政过 程论
第三节 行政监督
3.1 行政监督的内涵 3.2 行政监督制度构建的缘由 3.3 行政监督的类型
山东省行政程序(简)
《规定》共8章,139条。
主要规X了行政程序原则、行政主体、重大行政决策、规X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特别行为、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涉及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多个方面。
在制度设计上,建立了管辖、委托、协助、回避、公开、听证、说明理由、证据、时效、阅卷等一系列行政程序制度。
亮点有六个方面:第一、突出了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一是规定了依法行政原则,确定了政府权力的边界。
(第3、4条)⏹二是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执法层次。
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一般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实施。
(第12条)⏹三是创新行政管理方式,针对各类行政活动的不同特点,综合运用多种行政方式,改善行政管理效果。
重视柔性管理方式在政府职能转变中的作用,对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给付等特别行为进行了规X。
(第六章)⏹四是根据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探索建立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调处民事纠纷制度,对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的行政裁决制度和行政调解制度,分别进行了规X。
(第六章)第二、扩大了公众参与程度⏹在第一章总则中,确立了参与原则(第8条).⏹在第二章行政程序主体中,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行政程序参与权。
(第23条)⏹在第三章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规定了通过多种形式公布决策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第31条);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第32-35条)。
⏹在第四章规X性文件制定程序中,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议制定规X性文件(第46条);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公众意见,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情况时举行听证会等内容(第47条)。
⏹在第五章行政执法程序中,规定了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以及依法举行听证会等内容(第74条)。
⏹在第六章特别行为程序中,规定了自愿订立行政合同(第101条);公众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实施重大行政指导,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自愿参与行政调解等内容(第10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 释义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释义第五章第五章:行政处分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中的第五章规定了行政处分的程序。
这一章节的制定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政府行政处分的公正和合法性。
第五章主要包括了行政处分的程序要求和操作规定。
根据该法规定,行政处分的程序必须严格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首先,行政处分的程序要求合法性。
行政机关在进行处分之前,必须依法查明事实、证据,并进行合法的程序性决定。
同时,行政机关还要依法明确处分对象和处分依据,确保处分的合法性和依据性。
其次,行政处分的程序要求公正性。
行政机关在进行处分时,必须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和辩解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作出公正的判断。
行政机关还要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处分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再次,行政处分的程序要求公开性。
行政机关在进行处分时,应当公开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相关规定,并有权对处分决定进行监督和检查。
行政机关还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有关处分事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法定诉讼权利,确保处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最后,行政处分的程序要求及时性。
行政机关在进行处分时,应当尽快进行相关的审查和决策,并及时通知当事人相关事项。
行政机关还要确保相关决定得到及时执行,保障处分的效力和公信力。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第五章明确了行政处分的程序要求和操作规定。
该章节的制定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政府行政处分的公正和合法性。
只有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才能确保行政处分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第五章的出台,对于加强行政管理,规范政务处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专家建议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程序主体????第一节行政机关?第二节??行政相对人?第三节??行政程序的其他参加人第三章??行政程序基本制度?第一节??电子政务?第二节??行政公开?第三节??个人信息保护?第四节??行政调查与证据?第五节??说明理由与听取陈述、申辩?第六节??听证?第七节??时限、期间、送达与费用第四章??重大行政决策与行政规范制定程序?第一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第二节??行政立法程序?第三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第五章??行政处理程序?第一节??行政处理一般程序?第二节??行政处理简易程序?第三节??行政处理的效力第六章??行政机关特别行为程序?第一节??行政合同?第二节??行政指导?第三节??内部行政规范?第四节??行政规划?第五节??行政应急行为第七章??监督、责任与救济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公正、高效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适用本法。
其他法律根据本法规定的行政程序基本原则对特定行政行为的程序作出特别规定的,同时适用其他法律。
本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其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组织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视为行政机关,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本法所称“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为。
行政机关实施对内部机构、人员的管理行为,不适用本法。
但本法专门对内部行政行为作出的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适用。
第三条(社会组织的适用)具有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或依组织章程实施公共管理职能的行为和作出影响其组织内部成员权利、义务的行为应适用本法规定的行政程序基本原则。
行政管理学知识第五章行政决策
第五章行政决策一、行政决策概述(一)行政决策的含义(行政主体为履行行政职能,针对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的行为设计和抉择的活动)和特点1.行政决策主体的特定性((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2)、国家行政机关内的公务人员(3)、依宪法、法律规定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享有行政权的社会组织)2.行政决策客体的广泛性3。
既定行政决策的权威性(二)行政决策的类型行政决策常见的类型有:1.依据行政决策主体地位的不同,可分为国家(中央)决策和地方决策.2。
依据行政决策涉及问题的规模和影响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战略决策、战役决策和战术决策.3。
依据决策目标性质的不同,可分为程序化决策和非程序化决策。
4.依据决策条件和结果的不同,可分为确定型决策和非确定型决策。
5.依据决策目标要求,可分为最优决策和满意决策。
此外,依据决策目标数量的不同,可分为单目标决策和多目标决策;依据决策方法的不同,可分为经验决策和科学决策;依据决策进程的不同,可分为一次性决策和渐进性决策;按照决策主体的人数和决策权力分配的情况:集体和个人决策;按照决策者的思维反应模式:理性决策和非理性决策;按照决策的时间先后顺序:原有决策和追踪决策等。
(三)行政决策的地位和作用1。
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过程的首要环节并贯穿行政管理的全过程和执行各项管理职能的基础2.行政决策正确与否是行政管理成败的关键3、行政决策是行政领导的基本职能4、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是行政管理现代化的重要保证二、行政决策的基本程序和方法决策程序是指决策过程中的逻辑顺序、基本步骤。
建立健全民主决策的程序和制度,对实现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具有重要意义。
近几十年来,不少学者对决策程序作了大量的研究,对决策程序的划分繁简不一,例如,赫伯特·A·西蒙认为,决策过程包括“情报活动”、“设计活动”、“抉择活动”、“审查活动"四个阶段;哈罗德·孔茨认为,在目标已定的情况下,决策过程包括“拟定抉择方案"、“评价抉择方案”、“选取抉择方案”三个阶段;国内许多行政学者也对此提出各种不同的概括.我们认为,决策程序可概括为如下四个阶段。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一般程序第一节立案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三节审核审批第四节决定第五节行政罚款缴纳第六章听证程序第七章行政强制第一节行政强制措施第二节行政强制执行第八章期间和送达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管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保障城管执法活动得到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城管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城管执法人员实施城管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城管执法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履职依据;(二)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行政职权;(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实施行政强制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五)坚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城管执法人员从事城管执法活动时,应当着统一识别服装,佩带统一标志标识,使用统一格式的城管执法文书,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简易程序外,城管执法活动必须两名以上城管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第五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六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管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实行案件网上办理。
第七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城管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管辖第八条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对乡、镇城管执法中队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接查处。
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第一章总则行政程序法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能、实施行政行为所进行的手续性规范的法律。
第一条本法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过程。
第二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行政程序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
第二章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第四条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是合法、公开、公正、高效。
第五条合法原则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程序的核心。
第六条公开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决策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了解和参与行政决策。
第七条公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定程序,依法作出公正的行政决策。
第八条高效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应当追求效率,提高办事效率。
第三章行政程序的保障措施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行政程序。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防止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保障权益的申诉和救济。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决策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提高行政程序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四章行政程序的特殊规定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在处理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行政程序时,应当采取听证等程序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中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建立民主决策机制。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在处理异议、复议和申诉等行政程序时,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行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理措施,确保行政行为的实施效果。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程序管理制度
行政程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强化行政程序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的行政程序管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程序管理应当依法、公正、高效、廉洁,确保公平、公开、公正、便民、便捷、规范。
第四条行政程序管理应当坚持程序正义、程序公正、程序公开的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拖延办事、推脱责任和变相收费。
第五条行政程序管理应当注重程序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不断提升工作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行政程序的申请与受理第六条行政程序的申请与受理应当依法、公正、透明,实行网上申请和实名制受理,不得设置不合理门槛,不得拒收不合理申请。
第七条行政程序的申请与受理应当及时、有效,原则上应当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行政程序的申请与受理应当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推脱、拖延和阻挠办理,不得要求提供不必要的材料和信息。
第九条行政程序的申请与受理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以书面形式确认受理,明确申请事项、受理工作人员、受理时间和受理地点,并注明法定办理时限。
第十条行政程序的申请与受理应当依法设立相关便民措施,保障残障人士、老年人、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三章行政程序的审核与决定第十一条行政程序的审核与决定应当依法、公正、透明,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要求办理,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合法。
第十二条行政程序的审核与决定应当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依法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偏听偏信。
第十三条行政程序的审核与决定应当及时、有效,原则上应当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和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行政程序ppt实用资料
关(工2)作保制护度相、对办人事合规法则权及益手的续作。用 第行三政节 程序行是政指程行序政的主基体本实制施度行政行为所必须遵循的方式和步骤的过程。
第三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七、说明理由制度 说明理由是指行政主体作出涉及相对 人权益的决定、裁决,特别是作出对 相对人权益有不利影响的决定、裁决, 必须在决定书、裁决书中说明事实依 据、法律、法规根据和 根据以及理由。
第四节 行政程序法
❖一、行政程序法的 地位与作用
行政 程序 法的 地位
(1)行政程序 法在整个程序法 律体系中的地位;
• 五、强制性程序和任意 性程序
第三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一、听证制度
❖ 行政主体在对相对人作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 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 这种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就是听证程序。
(1)通知 (2)举行听证 (3)决定
第三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如行政人员同行政案件的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行政人员本人或其近亲属同行政行为的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等等 四、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司法程序 (五3、)情监报督公行开政制机度关行政行为的作用 辩论制度是指相对人因行政争议在行政主体主持下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对质的一种法律制度。
▪ 辩论制度是指相对 (第1五)章提高行行政政程效序率的作用
第一三、节 事先行程政序程与序事的后基程本序制度 第这二是节 指与行行政政程行序为的有分利类害关系的行政人员不得参与该行政行为的制度。
人因行政争议在行 辩论制度是指相对人因行政争议在行政主体主持下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对质的一种法律制度。
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
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程序主体第一节行政机关第二节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第三节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第三章管辖、协助与回避第四章行政程序一般规定第一节程序启动第二节告知和陈述、申辩第三节听证第四节调查和证据第五节行政决定第六节期间和送达第七节行政行为效力第五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划、重大行政决策第一节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二节行政规划第三节重大行政决策第六章行政执法第一节行政审批第二节行政处罚第三节行政强制第四节行政给付第五节行政征收征用第六节行政确认第七节行政检查第七章行政指导第八章行政协议第九章行政奖励第十章矛盾纠纷解决第一节行政调解第二节行政裁决第三节行政复议第四节投诉举报处理第十一章公众参与第十二章行政程序监督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适用本条例。
经依法授权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适用本条例关于行政机关的规定。
依法受委托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穿到行使行政职权全过程。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职权。
未经正当程序,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推行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确保行政权力依法公开透明运行。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一般程序第一节立案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三节审核审批第四节决定第五节行政罚款缴纳第六章听证程序第七章行政强制第一节行政强制措施第二节行政强制执行第八章期间和送达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管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保障城管执法活动得到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城管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城管执法人员实施城管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城管执法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履职依据;(二)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行政职权;(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实施行政强制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五)坚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城管执法人员从事城管执法活动时,应当着统一识别服装,佩带统一标志标识,使用统一格式的城管执法文书,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简易程序外,城管执法活动必须两名以上城管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第五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六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管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实行案件网上办理。
第七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城管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管辖第八条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对乡、镇城管执法中队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接查处。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Shanghai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一般程序第一节立案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三节审核审批第四节决定第五节行政罚款缴纳第六章听证程序第七章行政强制第一节行政强制措施第二节行政强制执行第八章期间和送达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管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保障城管执法活动得到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城管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城管执法人员实施城管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城管执法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履职依据;(二)公正、公开、及时地行使行政职权;(三)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实施行政强制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五)坚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城管执法人员从事城管执法活动时,应当着统一识别服装,佩带统一标志标识,使用统一格式的城管执法文书,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简易程序外,城管执法活动必须两名以上城管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第五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六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管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实行案件网上办理。
第七条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城管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管辖第八条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对乡、镇城管执法中队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接查处。
第五章行政程序
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各方,排除各种可能造成不平等或偏见的因 素。 一般通过建立以下程序制度来保证公平原则的实现。 1.回避制度 2.听证制度 3.辨明制度 :辨明制度为日本所独创,渊源于美国听证制度中的 陈述性听证。 4.告示制度 5.职能分离制度 6.档案制度 7.防止偏见制度 为了保障公平原则的实现,一些国家还确立了事实确认制度、 代理制度、宣誓保证制度、言词辩论制度、当事人自拟裁决制度 和行政行为的溯及力制度等。
第五章 行政程序
第一节 行政程序概述 第二节 行政程序基本原则 第三节 行政程序基本制度 第四节 行政程序法治化
第一节 行政程序概述
一、行政程序的概念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遵守的 方式、步骤、空间、时限。
从其实质上看,行政程序反映了行政权的运行
过程,是行政行为空间和时限表现形式的有机结合。
高效地处理行政案件,在世界许多国家被证明是在市场经济和 民主政治条件下行使国家行政权最为有效的方法。 听证程序是行政程序的核心内容,是通过公正、公开、民主 的方式达到行政目的重要程序。 但是,听证程序繁琐复杂,如果所有的行政行为都适用听证 程序,势必影响行政效率。而且,从各国行政实践中也可以看 出,听证程序的实际适用范围也是十分有限的。
第四节 行政程序法治化
2.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由于美国法律体系与英国法律体系的渊源极为密切, 英国自然公正原则在美国法律中直接延伸为正当法律程 序原则。而其直接法律渊源,则是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 和第14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
行政法治原则是法治国观念的一种表现。
法国行政程序法侧重于事后救济,从而具有较强的司法性。
这与英美行政程序法相比并无实质的不同。英美行政程序无论事 前程序还是事后程序,都具有较强的司法性。
行政程序的概念
行政程序的概念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
它体现了行政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
行政程序主要包括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两类。
内部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内部行政事务的运作程序,而外部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对外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所应当遵循的程序。
行政程序可以根据法律是否有明确规定和要求分为自由行政程序和法定行政程序。
自由行政程序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由行政主体自由裁量决定或选择采取的行政程序。
法定行政程序则是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遵循的行政程序。
此外,根据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行政程序还可以分为抽象行政程序和具体行政程序。
抽象行政程序具有普遍性和后及性,是针对某类人或事普遍适用的,且在时限上一般只面向未来发生效力。
具体行政程序则具有相对的具体性和前溯性,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在时限上一般只对既往事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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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程序的意义
1 、行政程序可以确保行政权的有效行使;
2 、通过行政相对人的民主参与,扩大公 民行使参政权的途径,确保公民民主权利 的实现; 3 、从程序上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提高行政效率。
第二节 行政程序基本原则
一、行政民主原则 1、行政程序的民主参与机制 第一,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听证制度; 第三,咨询制度; 第四,诉愿制度。
(2)听证程序的基本内容
1)听证程序的主持人
2)听证程序的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 3)听证的一般步骤 4)证据审查 5)作出行政决定 6)公开举行 7)费用
(3)行政听证的分类
A 正式听证与非正式听证
B 事前听证、事后听证和二者相结合的听证
C 书面听证和口头听证
D 决策型听证和裁决型听证
E 自行听证和委托听证
(三)行政程序的构成要素
1、过程;
2、步骤;
3、方式;
4、形式;
5、时限;
6、顺序。
二、行政程序的种类
1、根据行政程序所规范的行政行为的效力范围, 可分为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
内部行政程序 行政系统内公文处理程序
外部行政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
二、行政程序的种类
2、根据行政行为的时间位置,可分为事前行政程 序和事后行政程序
(2)立案的条件和案件的来源
(3)立案的手续和期限
3、调查
是案件承办人对所要处理的行政事务进 行了解、核实和收集证据的过程,它是行 政行为的核心程序。
(1)调查人员的确定 (2)表明身份 (3)传唤 (4)讯问
(5)取证
4、听证
(1)听证程序的概念
听证程序,也称为听证会,是指行政机 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 的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其目的在于赋 予行政相对人了解行政主体在作出的决定所 依据的事实、理由并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以 促进行政活动的公正性。
第四节 行政程序法
一、含义 广义的行政程序法,也称为实质意义 上的行政程序法,既包括一部单独的、统 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也包括存在于各种形 式中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 狭义的行政程序法,仅指一个国家或 地区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二、行政程序法的地位
从行政程序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 位出发,行政程序法是行政实体法内 在生命的表现形式。 从效力等级上来说,行政程序法 与它所配套的行政实体法规范处于同 一效力等级。
二、行政决定程序的构成及其主要制度 (一)普通程序
1、概念:又称为一般程序,是指行政主 体使用行政权时应当遵守的基本程序。 包括立案、调查、裁决三个环节。
2、立案
(1)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决定对有关行政事务进 行调查处理的活动。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以及在法定情形下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外, 行政案件都必须有立案程序。
(二)强制措施
1 、将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 拍卖 2、冻结、划拨存款
3、加收滞纳金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法治原则;
下列关于行政法治原则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C A.行政法治原则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B.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是依法行政
C.行政法治原则的内容是行政合法性原则 D.行政法治原则是指导行政法制定和实施的根本准则
)。
本题考核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 法治原则,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 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A.黄某要求市政府提供公开发行的2010年市政府公报,遭拒绝 后向法院起诉 B.某公司认为工商局向李某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向 法院起诉 C.村民申请乡政府公开财政收支信息,因乡政府拒绝公开向法 院起诉 D.甲市居民高某向乙市政府申请公开该市副市长的兼职情况, 乙市政府以其不具有申请人资格为由拒绝公开,高某向法院起诉
三、行政公平原则;
回避制度 听证制度 辨明制度 告示制度 职能分离制度 档案制度 防止偏见
四、行政效率原则:
1、时效制度 2、代理制度 3、不停止执行的制度 4、紧急处置制度
五、行政公开原则
1、行使立法公开; 2、行政决策公开; 3、设立程序公开; 4、行政信息公开; 5、行政决定公开;
第五节 行政程序法制化
一、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P329) 二、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立法模式(P331) 三、目前我国法学界对行政程序法体系 的三种构想(P334)
第二节
行政程序的设定
一、行政程序设定的含义
行政程序设定权是指通过立法规定 出现何种情况、在何种条件下应遵 守何种行政程序的权利,也是何级 国家机关拥有分配行政机关与行政 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权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 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第1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 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 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向行政机关申请获 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 的;……(3)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 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B属于(3), CD属于(1),故BCD正确。《政府信息公开司法解释》第 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 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要求行政 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 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故A错误。
事前行政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
事后行政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
二、行政程序的种类
3、根据行政行为对象的不同特点,可分为抽象行 政程序和具体行政程序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具体行政程序 行政裁决程序
二、行政程序的种类
4、根据行政职能和法律关系的特点,可分为行政 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司法程序 5、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事先告知陈述申辩是任何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听证告知是《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二条规定处罚案件的必经程序,行政机关事先未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 不能认为只是“程序存有微小缺点”的“程序瑕疵”,也不能认为是“程序轻 微违法”,因此,听证告知与事先告知两个法律程序不能互相代替。上述案件 中,某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只送达《听证告知书》而没有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最终导致××医药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未能得到保障,所以法院再 审予以撤销。
第三节 行政程序的体系构成
一、行政程序体系构成的含义及行政程序的分类
1、根据行政程序所规范的行政行为的效力范围, 可分为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
2、根据行政行为的时间位置,可分为事前行政程 序和事后行政程序
3、根据行政行为对象的不同特点,可分为抽象行 政程序和具体行政程序 4、根据行政职能和法律关系的特点,可分为行政 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司法程序
第三节 行政程序基本制度
一、信息公开的制度 1、法制依据; 2、适用范围; 3、公开的形式; 4、申请的程序; 5、公开的例外 6、救济制度
二、职能分离制度
1、完全职能分离; 2、内部职能分离。
三、听证制度
课堂小测
法院应当受理下列哪些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提起 的诉讼?( BCD )
第五章 行政程序
第一节行政程序的含义与意义
一、行政程序的含义与特征
(一)含义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 行为时所必须遵守的方式、步骤、 空间、时限。
(二)特征
1、行政程序是行政权的运转过程 2、行政程序是行政权运转的动态过程 3、行政程序具有形式性
4、行政程序具有参与性
5、行政程序具有法定性
课堂小测:
程序正当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程序正 当要求的体现(AD ) A.实施行政管理,注意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 见 B、对因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动进行赔偿 C、严格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D、行政执法要求与管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回避
程序正当原则包括三个子原则:程序公开、程序参与和回避原则。 选项A体现程序参与原则,应选。选项B是权责统一原则的子原 则——行政责任的体现,故不选。选项C是合法行政原则的体现, 故不选。选项D原则是程序回避原则的体现,故应选
(二)简易程序
1、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对于事实清楚、 情节简单的行政事务,当场给予行政处 理的程序。 2、简易程序的原则 3、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
4、简易程序的内容
三、行政执行程序的构成及其主要制 度
行政执行程序是指行政决定得以实施的方式、 步骤、空间、时限。
(1)行政执行的机关是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2)行政执行程序由法律规定 (3)行政执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法律关系 ( 4)行政执行的对象可以是物、行为,也可以是 人身
(4)行政听证的适用范围
5、裁决
(1)告知 (2)评议 (3)制作行政决定书 (4)送达
1)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
3)委托送达;4)邮寄送达;
5)公告送达。
案例分析:
2010年5月,某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医药 公司从某某橡胶制品公司购进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共360盒,后以2.9元/盒价 格销售给一家药店20盒,药店已售1盒,剩余19盒;销售给一家卫生院和中医 院各24盒,均已销售完毕。××医药公司获销售货值197.20元。该批天然胶 乳橡胶避孕套实物包装型号规格标明为浮占型,但实际是无浮点型。 2010年6月,该局向×X医药公司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涉嫌经营不合 法定要求的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 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拟作出没收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19盒及违法 所得197.2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医药公司未要求听证,某县食 品药品监管局遂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医药公司服从处罚,遂缴纳了罚 款和违法所得款。 2010年6月,××医药公司以橡胶制品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诉讼, 诉请橡胶制品公司承担上述损失的赔偿责 2011年7月,橡胶制品公司认为某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医药公司做出的行 政处罚决定,只送达《听证告知书》而未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程序 违法。且与其有利害关系,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