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方便旗船的理论依据探析
《跨境方便旗船船员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跨境方便旗船船员权益保护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发展,跨境方便旗船成为了国际贸易与物流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种形式的航运业以其独特的经营模式、便捷的贸易运输特点为各国间的经贸合作提供支撑。
然而,与此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社会和法律问题,特别是船员权益保护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跨境方便旗船船员权益保护的现状、问题及解决策略,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
二、跨境方便旗船船员权益保护的现状跨境方便旗船船员权益保护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劳动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工作环境的恶劣、社会保险及福利的缺失等。
当前,全球的航运市场在管理模式和法律法规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使得跨境方便旗船船员的权益保障常常出现盲区。
尽管各国都试图制定相关法规来保护船员的权益,但由于管理分散、执法难度大等因素,使得船员权益的保障状况并不理想。
三、船员权益保护的主要问题(一)劳动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由于跨境方便旗船的特殊性,其船员往往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管辖范围。
在劳动法律适用上,各国法律规定存在差异,导致船员在面对劳动争议时往往无法找到合适的法律依据。
(二)工作环境恶劣部分跨境方便旗船由于经济效益考虑,常常忽略对工作环境的改善,如长期在高强度工作状态下运作,且存在恶劣的工作环境等问题。
这些都会对船员的身心健康产生严重的影响。
(三)社会保险及福利的缺失由于管理上的疏漏和法律适用的困难,许多跨境方便旗船的船员往往无法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险和福利,一旦发生事故或生病,往往只能依靠自己的积蓄或者船舶公司有限的补偿来度过难关。
四、解决策略与建议(一)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各国应加强在航运领域的国际合作与协调,共同制定统一的国际法规和标准,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为跨境方便旗船的船员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保障。
(二)改善工作环境与提高待遇船舶公司应重视改善船员的工作环境,提高其待遇水平。
同时,各国政府应加强对船舶公司的监管力度,确保其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
船舶扣押的法律规定为(3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扣押是指一国政府根据国际法或国内法的规定,对在他国领海、内水、专属经济区或公海上的船舶采取的强制措施,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或维护国家安全。
船舶扣押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对于维护国际海上贸易秩序、保护债权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船舶扣押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船舶扣押的国际法规定1.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一项重要国际公约,旨在保障船舶和人员的安全。
根据SOLAS公约,船舶在航行中若发生碰撞、火灾、爆炸等事故,各国政府有权扣押船舶,以调查事故原因,追究责任。
2.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LREG)《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LREG)规定了船舶在海上航行时应遵守的避碰规则,以减少海上交通事故。
根据COLREG公约,若船舶违反避碰规则,导致事故发生,各国政府有权扣押船舶,追究责任。
3. 国际海事劳工公约(MLC)《国际海事劳工公约》(MLC)旨在保障船员和船舶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国际海上劳动条件。
根据MLC公约,若船舶违反公约规定,各国政府有权扣押船舶,追究责任。
4.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规定了船舶造成油污损害时的赔偿责任。
根据CLC公约,若船舶违反公约规定,导致油污损害,各国政府有权扣押船舶,追究责任。
5.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是国际海洋事务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规定了各国在海洋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UNCLOS公约,各国政府有权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扣押违反公约规定的船舶。
三、船舶扣押的国内法规定1. 我国《海商法》我国《海商法》是我国海商领域的基本法律,规定了船舶扣押的法律制度。
根据《海商法》,我国政府有权在以下情况下扣押船舶:(1)船舶所有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债务纠纷,且船舶所有人对债务负有清偿责任;(2)船舶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对我国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海洋环境造成危害;(3)船舶在我国领海、内水、专属经济区或公海上发生事故,涉嫌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海事司法中扣押方便旗船的可行性及途径探析
文献 标 志码 :A
( 以下简称 《9 9 1 9 年扣船公约》)目 , 前, 两大法系有关船
舶 扣押 的立 法逐 渐 趋 于 统 一 , 对物 诉 讼 与对人 诉 讼 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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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 日期 : 0 1 — 8 2 1- 2 1 1 第一作 者简介 : 袁雪 (9 2 ) 女, 1 7 一 , 黑龙江黑河人, 副教授, 法学 博 硕士生导师 , 主要研 究方向为海商法 、 国际私法。 基金项 目: 中央高校 基本科研业 务经费项 目, 课题 编号: E C 2 1 10 ; H U F 0 0 3 1 教育部 留学回国人员科 研启动基 金, 课题编号 : 6 10 3 0 1 10 2 10 0 ; 黑龙江省教育厅 2 l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 项目, 00 课题编号 : 15 0 5 l54 8 中国海事2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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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船 舶 实施 的一 种诉 讼 前财 产保 全措 施 。《 9 9 扣船 19 年 公 约》 对船 舶 扣押 的定义并 未局 限在 诉前 扣船上 。 随后 , 作 为 我国 当前 最 重要 的海 事诉 讼法 律及 扣船 法 律依 据 ,
硕士学位论文-中资方便旗船舶回归的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近年来中资船舶海外移籍的现象愈加严重,中资船舶的大量外移不仅影响到我国航运大国的地位和形象,而且也削弱国家的宏观调控和管理能力,使我国财政收入大量流失,更重要的是使整个航运体系受到了严重的冲击,这种现象在美国、英国等传统的航运大国中也出普遍存在,如何应对船籍外移已成为一项世界课题,世界各国纷纷出台新的船舶登记政策以应对本国船籍外移。
文章在全面分析中资方便旗产生的原因的基础上深入研究中资方便旗外移对我国的影响。
通过对主要国家应对船籍外移的最新立法和政策的深入比较,就如何完善中资方便旗回归的立法和实践提出建议。
本文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中资方便船产生之原因分析,从我国现行的航运政策这一大环境出发,通过对经济因素和政治外交因素这两方面的研究,深入的分析中资方便旗船产生的原因。
第二章中资方便旗对我国海运的影响,文章先介绍船籍外移对国家、航运业的影响,再说明船籍外移使船舶、船员缺乏安全保障,最后指出一旦出现问题难以追查事故责任人,使其逃避法律责任,由大到小层层剖析,深刻的揭示出船籍外移对我国各方面的影响。
第三章国外应对船籍外移的立法和实践,通过对国外船舶登记制度的比较研究以及国际社会对船籍外移所作出的努力,分析第二船舶登记制度对该国船籍外移问题取得的效果。
然后再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深入分析我国借鉴第二船舶登记制度的可行性。
第四章我国中资方便旗船舶回归的实践及其完善,阐述了我国当前应对船籍外移的实践,主要分析了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可行性,以及切实贯彻真正联系原则,从而达到对中资船舶实施有效控制的建议。
关键词:方便旗船舶第二船舶登记制度真正联系原则ABSTRACTRecently, the phenomenon of Chinese investment vessels transferring their nationality to abroad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severe, which not only affects the image and statue of China as a leading shipping country, but also diminishes the state's capacity of macro-control and regulation as well, makes the huge sum of fiscal revenue flow away, the most important is that it is a huge crash to the entire shipping system. This phenomenon universally exists in the traditional shipping countrys, such as America and Britain,ect. How to deal with the vessels' nationality transferring to abroad has been a world-wide issue, the countrys all over the world formulated and promulgate the brand new ships' registration policy to deal with national vessels' nationality transferring to abroad. This essay based on the underground of fully analysing the reasons of sino-investment convinient flags' existing, deeply digging to the affect to our country, proposing the advice to improve the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of the convinient flags' returning by deeply comparing the latest legislations and policys of the main-stream countrys on how to deal with the vessels' nationality transferring to aboard.This essay consists of four chapters.Chapter one analyse the reason of the convinent flags' existing, beginning with the whole atomosphere of China's shipping policy: through taking consideration of the two elements of economy and political and diplomatic strategy, deeply analyse the reason of the Chinese vessel convenient flags' existing.Chapter two the affect the Chinese vessel convenient flags to China's shipping: mainly describe the affect of sino-investment vessels' nationality transferring to aboard to our country. Firstly, discussing the affect of the vessels' nationality transferring to abroad to the country and shipping industry; then, going to details of the vessels' nationality transferring to aboard making the vessels and crews lack of safety guarantee; lastly, pointing out that once the problem occur, it will be difficult to investigate the person who should bear liability to the accident. As narrowing the scope of discussion, far-reaching revealing theaffect of vessels' nationality transferring to aboard to our country's many aspects.Chapter three foreign countrys'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on dealing with the vessels' nationality transferring abroad: by comparing other foreign countrys' ships' registration system and describing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s endeavor to vessels' nationality transferring abroad, analyseing the effect of second ships' registration system on dealing with the said issue. Then, from the basic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 thoroughly approaching the feasibility of our country reference to this system.Chapter four our country's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about the returning of sino-investment convenient flag vessel: describing the practice on vessels' nationality transferring to abroad, mainly focusing on the feasibility of ship tax-free registration and the importance of practically implement of 'bona fide relation' principle in order to give arise to the advice of effective control on the sino-investment vessels.Liao jianan(International Iaw)Directed by Associate Professor She Shaofeng KEYWORDS: flag of convenience ships the second ship registration system the principle of genuine link目录引言 (1)第一章中资方便船产生之原因分析 (2)第一节中资方便旗产生的经济原因 (2)一、国内不合理的税收政策 (2)二、国内策滞后的造买船融资政策 (4)三、规避有关部门的监管 (5)四、规避法律风险 (5)五、雇用船员的需要 (7)第二节中资方便旗产生的政治原因 (7)一、中资方便旗便于通航台湾海峡 (7)二、中资方便旗便于通航于尚未建交的国家的海域 (8)第二章中资方便旗对我国海运的影响 (9)第一节船籍外移对我国的经济影响 (9)一、船籍外移消弱我国的宏观调控力 (9)二、船籍外移减少财政收入 (9)三、船籍外移影响我国的国际地位 (9)四、船籍外移造成“海运空洞化”现象 (10)第二节船籍外移对我国的法律影响 (11)一、方便旗船舶威胁海上航行安全 (11)二、方便旗船舶的船员权益得不到保障 (13)三、方便旗船舶所有人容易逃避法律责任 (14)第三章国外应对船籍外移的立法和实践 (15)第一节国外应对船籍外移的立法 (15)一、美国的“实际控制”原则 (15)二、挪威国际船舶登记制度 (16)三、英国马恩岛船舶登记制度 (19)四、法国克尔格伦登记制度 (21)第二节国际社会应对船籍外移的努力 (22)一、国际运输工人联合会 (22)二、国际劳工组织 (23)三、国际海事组织 (24)四、“真正联系”原则在国际组织中的最新发展 (26)第四章我国中资方便旗船舶回归的实践及其完善 (32)第一节我国当前应对中资方便旗船的实践及评价 (32)一、中资国际航运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 (32)二、中资国际航运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与第二船舶登记制度以及船舶保税登记制度的主要区别 (32)三、中资国际航运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作用分析 (33)四、中资国际航运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33)第二节我国鼓励中资方便旗船舶回归措施的探讨——实施国际船舶登记制度34一、实施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效果有限 (34)二、我国实施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缺乏明确的政策目的 (35)第三节我国鼓励中资方便旗船舶回归措施的探讨——我国引入“真正联系”原则 (36)结论 (39)参考文献 (40)致谢 (43)引言目前我国航运企业经营的国际、国内海运船队的总吨位约4555万载重吨,居世界第5位,但其中在境外登记注册、悬挂方便旗的船舶就有2237万载重吨,约占总吨位的一半。
方便旗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方便旗的概念方便旗,又称悬挂方便旗、经济船旗,是指船舶所有人为了规避原籍国(或原登记国)的税收、劳资、环境保护、安全、法律制度等方面的限制,而在国际上某个国家(或地区)悬挂该国(或地区)的国旗,以此获得该国(或地区)的船舶登记和船舶国籍。
二、方便旗的法律后果1. 税收后果(1)税收减免:方便旗国家为了吸引船舶所有人注册方便旗,通常会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
例如,一些国家规定方便旗船舶在境内进行运营时,可以享受较低的船舶注册费、船舶吨税、船舶燃油税等。
(2)税收规避:方便旗船舶的注册地通常具有较低的税收政策,这使得船舶所有人可以通过注册方便旗来规避原籍国的税收负担。
然而,这种税收规避行为可能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甚至可能触犯国际税收协定。
2. 劳资后果(1)劳动条件:方便旗船舶的注册地可能对船舶的劳动条件、工资水平、社会保障等方面没有严格的规定。
这使得一些船舶所有人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在方便旗船舶上采取低标准、不合理的劳动条件。
(2)劳动权益:方便旗船舶的船员通常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他们在原籍国可能无法享受相应的劳动权益保障。
此外,一些方便旗国家可能对船员的合法权益保护力度不足,导致船员在船上遭受不公平待遇。
3. 环境保护后果(1)污染排放:方便旗船舶的注册地可能对船舶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没有严格的规定。
这使得一些船舶所有人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在方便旗船舶上采取低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措施。
(2)环境保护责任:方便旗船舶在原籍国可能不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
例如,原籍国可能无法对方便旗船舶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管,也无法追究其环境污染责任。
4. 安全后果(1)船舶安全:方便旗船舶的注册地可能对船舶的安全管理、船员培训、船舶设备等方面没有严格的规定。
这使得一些船舶所有人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在方便旗船舶上采取低标准的安全措施。
(2)船员安全:方便旗船舶的船员可能没有接受充分的安全培训,导致他们在航行过程中面临较高的安全风险。
浅析方便旗船制度
浅析方便旗船制度作者:刘阳阳来源:《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2年第12期摘要:方便旗问题由来已久,它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国际经济、政治、各国航运立法等因素的综合性产物。
本文主要介绍方便旗制度,重点分析方便旗制度的弊端与对策。
关键词:方便旗制度弊端对策一引言方便旗一词被世界海运界广泛使用,即船公司为将本公司的成本降至最低限度,并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规避有关法规,而将自己的船舶悬挂登记宽松国家的国旗即称之为方便旗。
方便旗在带给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经济上的利益的同时,有时也给海上人命安全和海洋环境造成严重威胁。
二方便旗船制度概述方便旗船(Ship of Flag of Convenience),就是在船舶登记开放,或者宽松的国家进行登记,从而取得该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
其特点是:第一,该船舶所有人的投资者不是船旗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虽然有的船舶所有人属船旗国企业,但其注册资金却来源于国外,因此,在经济上同船旗国没有直接的联系。
第二,船舶所有人并不直接经营该船舶。
第三,船舶所有人与船舶经营人之间,没有光船承租、定期租船或挂靠经营等。
第四,船舶所有人多为单船公司,少有姐妹船的情况,也少有其他财产。
第五,船舶所有人多为独资企业,少有共同投资设立的情况。
第六,船舶发生事故或被扣押后,多数是由船舶的实际所有人出面处理的,少有以船舶所有人的名义出面交涉的,尤其是中国的方便旗船。
三方便旗船存在的弊端船旗国对船舶的控制应包括船舶登记、船舶适航性及其检查标准、本国船舶船员的雇佣条件以及持证船员的配备资格和条件等。
但由于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方便旗船旗国往往忽视对方便旗船的有效管辖与管制,导致方便旗船存在大量问题,给世界航运安全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
(一)方便旗船旗国未能尽到安全管理责任方便旗实质是向外国人、外国公司所有并管理的船舶提供开放登记,因而对船舶登记的条件非常宽松;方便旗船旗国提供开放式登记主要以吸引船舶入籍、收取登记税为目的,本国普遍缺乏有效的船舶安全立法,也不参加相关的国际公约,即使参加部分公约,也没有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导致方便旗船旗国主管机关对其船舶监管不力,或随意降低船舶技术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1994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4年第三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和国际习惯作法,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践,对诉讼前扣押船舶规定如下:一、诉讼前扣押船舶诉讼前扣押船舶,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在提起诉讼之前的扣押船舶申请,依照法律程序,对船舶实施扣押的诉讼前财产保全措施。
二、海事请求的范围海事请求,是指涉及到或发生于与船舶的所有、建造、占有、营运、买卖、救助和抵押以及船舶优先权有关的、因下列海事争议引起的请求,例如:(一)船舶碰撞或发生其他事故;(二)船舶造成的或因船舶的操作、营运所造成的人身伤亡;(三)船舶污染水域;(四)因防止可能发生的污染或者减轻、排除污染损害而采取的措施;(五)海难救助或打捞、清除船舶残骸或其沉没物、漂浮物;(六)租船合同;(七)货物或者旅客运输合同;(八)共同海损;(九)拖航、引航;(十)向船舶供应营运或日常维护所需食品、物品、材料、燃料、设备(包括集装箱)或提供劳务;(十一)港口和航道税、运河费及港口使费;(十二)建造、修理、改装或装备船舶;(十三)船舶抵押权或同类性质的其他船舶担保;(十四)海上保险合同;(十五)追索船长、船员工资及社会保险金等其他费用;(十六)船长、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船人、其他承租人或代理人为船舶支付的费用;(十七)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船人或其他人代表他们为船舶支付的佣金、手续费、代理费;(十八)船舶所有权或占有权;(十九)船舶共有人之间因船舶的经营或收益分配;(二十)船舶买卖合同。
三、扣押船舶的范围(一)被扣押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承租人应对该海事请求负有责任。
扣押当事船舶,必须是在申请扣押时和发生海事请求时,该当事船舶属于同一船舶所有人、同一经营人或同一承租人,但为行使船舶优先权而申请扣押船舶的除外。
(二)扣押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船舶所有人所有的其他船舶。
海事部门协助法院扣押船舶若干问题探析
关键 词 : 海事部门 扣押船舶
财产 权
以采 用 扣 押 有 关 财 产权 证照 并 通 知 有 关 产权 登 记 部 门不 予 以办 理 该项 财产 的转 移 手 续 的 财产 保 全 措 施 ; 必要时 , 也 可 以查 封 或 扣 押
该项 财 产 。但 最 高 人 民法 院 《 关 于适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海 事 诉 讼
扣押 船舶 的 含义 和种类
依 据 最 高 人 民法 院 《 关 于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事 诉 讼 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 1 0 1条 、 《 物权法》 第 6条 、 第2 4条 以 及 《 论 特 殊 动 产 物 权 变 动公 示法 律 制 度 》 等, 船 舶 属 于 特定 的动 产 。
近年来 , 由于 国 际 经 济 形 势 的 影 响 , 航 运 与 船 舶 制 造 业 持 续 低迷 , 业 内不少企业濒 临破产 , 涉 及 船 舶 的 民事 诉 讼 案 件 大 幅 上
升 。 由于 被 扣 押 船 舶 缺 少 甚 至 失 于安 全 管 理 , 安 全 隐患 大 , 监管 难
“ 活扣押” 和“ 死扣 押 ” 之类 名词 。 船舶 “ 活扣押” 是 指 法 院通 知 海 事 部 门 不 予 办 理 该 船 舶 的 买
院执行。 ) , 扣 押 船 舶 的 主 体 只能 是 海 事 法 院 及 其 上级 法 院 ( 海 事 法 院 所 在 地 高 级 人 民法 院 和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但 实 际 工 作 中 , 地 方 人 民法 院 与 海 事法 院没 有 统 一做 法 ,考 虑 管辖 权 是 法 院 系 统 内部 问题 , 对 管 辖 权 把 握 的 主 体 是法 院 , 海 事 部 门 对法 院发 出 的协 助 扣 押 船 舶 请 求 一 般 给 予 支持 。
船舶扣押制度
船舶扣押制度导言:船舶扣押制度是一种司法手段,用于保护各国利益并解决船舶所有权归属、船舶债务纠纷等问题。
扣押船舶可确保债权人或受益人在诉讼中获得足够的保障。
本文将介绍船舶扣押制度的定义、目的、程序、法律依据以及其在国际贸易和法律诉讼中的重要性。
一、船舶扣押制度的定义与目的船舶扣押制度指的是当船舶存在纠纷或争议时,法院或相关机构有权依法对船舶进行扣押、封存或限制其活动,以保护当事人利益和确保执行法律裁决。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索赔人能够通过扣押船舶来满足其权益要求,并防止被诉讼方擅自调度或转移船舶。
船舶扣押制度旨在解决以下问题:1. 船舶所有权归属纠纷;2. 船舶债务纠纷;3. 危险品船舶的有关索赔与赔偿;4. 非法或违反国际法规的船舶。
二、船舶扣押的程序与条件船舶扣押的程序与条件因国家而异,但通常包括以下步骤:1. 案件立案:债权人或受益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扣押船舶的申请;2. 审理程序: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并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决定是否对船舶进行扣押;3. 执行程序:一旦法院做出扣押船舶的决定,相关部门负责执行扣押程序,并封存船舶;4. 公告程序:扣押船舶的决定还应公告,以通知船舶的相关利益方。
为了进行船舶扣押,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债权合法性证明:申请人必须能够证明其对船舶存在法定或合同规定的债权;2. 扣押船舶必要性证明:申请人必须能够证明,通过船舶扣押,能够实现债权的保全或满足。
三、船舶扣押的法律依据船舶扣押制度的法律依据有国际公约和各国内部法规:1. 国际公约:如《1931年海事拘留公约》等国际法公约为各国自身法律体系中的船舶扣押制度提供了指导和支持;2. 国内法规:各国内部法律规定了船舶扣押的具体程序和条件,如中国的《海商法》、美国的《船舶扣押法》、英国的《扣押法庭条例》等。
四、船舶扣押制度的重要性船舶扣押制度在国际贸易和法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1. 保护当事人权益:船舶扣押制度使债权人或受益人能够有效地保护其利益和权益,确保其能够通过扣押船舶来实现其合法权益;2. 促进债务解决:扣押船舶可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其合同义务,推动债务的解决,并有助于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各类船舶纠纷;3. 维护国际航运秩序:船舶扣押制度旨在防止非法船舶活动,维护国际航运秩序和安全;4. 促进贸易稳定:船舶扣押制度对于国际贸易的稳定和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为各国投资者提供信心和保障。
最高院《扣押与拍卖船舶司法解释》逐条解读
王中华:最高院《扣押与拍卖船舶司法解释》逐条解读2015-03-02 法务之家法务之家来源:天九湾贸易金融圈作者:王中华律师授权法务之家发布,未经允许转载必究最高院于2015年2月28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青岛友华律师事务所的王中华律师第一时间对该规定进行了逐条解读。
最高院扣押与拍卖船舶规定逐条解读作者:山东友华律师事务所王中华系天九湾贸易金融圈研究团队高级成员日期:2015年3月2日第一条海事请求人申请对船舶采取限制处分或者抵押等保全措施的,海事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准许并通知船舶登记机关协助执行。
前款规定的保全措施不影响其他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舶。
【主旨】限制船舶处分、抵押的保全措施。
【解读】司法实践中,有的海事请求人仅申请对船舶采取限制处分的保全措施,而不要求扣押船舶限制其营运。
对此是否应予准许,实践中存在争议:肯定的观点认为海诉法规定的海事请求保全并不仅限于扣押船舶,该法并未限制对船舶采取扣押之外的保全措施,而且这种方式有助于充分发挥船舶使用价值,缓和纠纷双方对立情绪。
否定的观点则认为,如准许此类申请,可能导致船舶所有人通过虚假保全,阻碍真正的海事请求人行使权利扣押船舶。
本条规定允许当事人仅申请对船舶采取限制处分、抵押的保全措施,该措施不同于海诉法规定的船舶扣押,法院可以依据民诉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裁定准许并通知船舶登记机关协助执行。
此类财产保全措施不影响船舶扣押,对于已经采取限制处分、抵押等保全措施的船舶,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仍可扣押,在先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可以参加船舶扣押拍卖后的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按照海事请求的性质确定受偿顺序。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第一款仅明确提到了限制处分或者抵押这两种保全措施,将征求意见稿中的限制船舶光船租赁删除了,此处的“等保全措施”到底还包括哪些保全方法和措施,是否可以包括限制船舶光租,司法实践中可能会产生争议。
探究船舶登记制度视角下的中资方便旗船法律问题
探究船舶登记制度视角下的中资方便旗船法律问题一.我国船舶登记制度主要内容和问题(一)我国船舶登记制度主要内容我国的船舶登记制度属封闭登记制度之列,对船舶登记的条件要求是十分严格的。
关于我国船舶登记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船舶所有权方面,根据我国《船舶登记条例》之规定,在我国进行登记的船舶,其所有权人必须为中国公民、法人或者中方投资占总投资额50%以上的中外合资企业,且进行登记时应提齐全的交购船发票、买卖合同等文件。
如果发生船舶所有权的变更、消灭等情况,非经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第二,在船舶国籍方面,完成船舶所有权登记是取得船舶国籍的先决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船舶国籍的获取。
也就是说,一艘船舶要想完成船舶国籍登记,须同时获得船舶所有权证书和相关的船舶技术安全证书。
此外,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船舶不得同时拥有双重国籍。
第三,在船员配备方面,在2014年7月之前,我国《船舶登记条例》关于船员的规定还是“中国籍船舶上的船员应由中国公民担任;确需雇佣外国国籍船员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但在201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删除了该规定,仅要求中国籍船舶上应持适任证书的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1。
(二)我国船舶登记制度的问题我国采用封闭的船舶登记制度能够更好地加强对航运业和航运市场的管理,这是与我国当前的基本国情相适应的。
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清楚地看到我国船舶登记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
主要集中:在船舶登记立法效力层次较低;船舶登记程序为繁琐,缺乏科学性;《船舶登记条例》与其他法律之间缺乏协调性。
二.中资方便旗船发展现状、产生原因(一)中资方便旗船发展现状根据UNCTAD(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2020年的报告数据显示,中国的船舶所有人控制船舶净吨位为15755.7210万载重吨,约占世界总量的9.08%,但其中中国籍船舶为7381.0769万载重吨,方便旗船舶为8374.6441万载重吨,方便旗船占中资船舶总量的比重为53.15%2。
海事司法中扣押方便旗船的可行性及途径探析
海事司法中扣押方便旗船的可行性及途径探析袁雪;邢素琴;孙谊【摘要】在国际海事司法实践中,扣押船舶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方式,但是在两大法系中,船舶扣押制度的性质不同,实现方式也不同。
如果涉及到方便旗船扣押,情况会变得更复杂。
因为方便旗船涉及到船舶登记所有人、实际所有人及经营人等几个当事人之间复杂的关系,形成了几种不同的方便旗船运营模式,这给海事请求权人提起扣押方便旗船的申请带来了困难。
文中通过分析两大法系针对船舶扣押的不同态度,基于剖析几种不同的方便旗船经营模式,分析海事请求人提出扣押方便旗船申请的可行性及可能的途径,从而保障海事请求权人的合法权益。
%TIn th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judicial practice,the detention of ships is a very important method to guarantee the debtor to fulfill the obligation.The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way to achievement of detention of ship systems are different between the two legal systems.If it comes to the detention of flag of convenience ships,the situation will became more complex.Because the flag of convenience ship is involved in the complex relationships between several parties,such as the registered owner,the actual owner and the operator of ships.And it forms several defferent management modes of flag of convenience ships.This situation brings lots of difficulty for the maritime complaints to apply the detention of flag of convenience ships.This article analyses the different attitudes to the detention of ships between the two legal systems and several different management modes of flag of convenience ships.And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 of maritime claiments,the article analyses the availabilityand methods for maritime claiments to apply for detention of flag of convenience ships.【期刊名称】《中国海事》【年(卷),期】2012(000)003【总页数】5页(P25-29)【关键词】方便旗船;船舶扣押;对物诉讼;经营模式【作者】袁雪;邢素琴;孙谊【作者单位】哈尔滨工程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101;哈尔滨工程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101;哈尔滨工程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1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675.85。
扣押渔船法律规定(3篇)
一、引言渔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渔船作为渔业生产的重要工具,其管理对于维护渔业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渔业生产过程中,一些渔船存在违法行为,如非法捕捞、破坏渔业资源等。
为了打击渔业违法行为,保护渔业资源,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扣押渔船进行了规定。
本文将从扣押渔船的法律规定、扣押程序、扣押期限、扣押渔船的处理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扣押渔船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是我国渔业领域的根本大法,其中对扣押渔船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第二十三条:渔业主管部门对违反渔业法律、法规的渔船,可以扣押渔船及其所载渔具、渔获物。
(2)第二十四条:渔业主管部门对扣押的渔船及其所载渔具、渔获物,应当妥善保管,并依法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处罚法》对扣押渔船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第三十二条:渔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渔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扣押其渔船及其所载渔具、渔获物。
(2)第三十三条:扣押渔船及其所载渔具、渔获物,应当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扣押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扣押的理由、期限、地点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扣押渔船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包括扣押财物、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2)第十条:扣押财物,应当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扣押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扣押的理由、期限、地点等。
三、扣押渔船的程序渔业主管部门接到渔业违法行为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当依法立案。
2.调查取证渔业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包括询问当事人、收集证据、勘验现场等。
3.制作扣押决定书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调查取证情况,依法制作扣押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4.扣押渔船渔业主管部门在送达扣押决定书后,依法扣押渔船及其所载渔具、渔获物。
5.通知当事人渔业主管部门在扣押渔船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
船舶扣押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关于船舶扣押的法律问题。
船舶扣押是解决海事争议的重要方式,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基于传统的理论基础构建了不同的船舶扣押制度,大陆法系将船舶扣押视为财产保全,而在英美法系中船舶扣押制度与对物诉讼紧密相关。
1952年《统一海船扣押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和1999年《国际扣押船舶公约》是两大法系斗争与妥协的产物,并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船舶扣押法律制度。
我国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在扣船制度方面借鉴和吸收了1999年扣船公约的规定,基本确立了与国际公约一致的扣船规则。
本文主要以我国的海事诉讼法为基础,以两大国际扣船公约和外国立法为参照,结合我国的海事诉讼实践分析与船舶扣押有关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船舶扣押的性质、海事请求的范围、可扣押船舶的范围以及海事担保等问题。
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从两大法系扣船制度不同的理论基础和历史背景出发分析船舶扣押的性质,指出英美法系国家的扣船制度以对物诉讼为基础,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强调了扣船是一种保全手段。
文章也同时分析了对物诉讼制度的优点以及我国海事诉讼法对其借鉴和吸收。
第二章主要涉及海事请求的范围。
海事请求是船舶扣押制度中特有的概念,两大公约均规定了非海事请求不得扣押船舶。
关于海事请求的立法规定,一直都有开放式和封闭式之争。
两大国际扣船公约均采用封闭式的方式具体规定了海事请求的范围,我国海事诉讼法也是如此规定。
可见谨慎对待申请船舶扣押的请求,符合海事实务的发展和要求。
第三章主要涉及的是海事请求保全中可扣押船舶的范围。
对国际公约和我国国内立法中关于可扣押船舶的范围的部分进行比较分析,重点评述了不同性质的海事请求扣押当时船舶的条件和法律后果以及扣押姐妹船所需要的条件。
第四章主要涉及了船舶扣押中的海事担保问题。
对海事请求人是否需要提供担保进行了探讨,另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讨论了海事担保中担保的金额、担保提交的对象以及发还等问题。
关键词:船舶扣押,对物诉讼,海事请求,当事船舶,海事担保ABSTRACTThis thesis is about the legal issues of ship arresting.As an important way to solve maritime disputes, ship arresting systems in different countries are varying a lot, depending on their different traditional legal theory. Under the civil law the arrest of ship is regarded as property preservation while under the common law it is closely relate to the system “Action in Rem”, Convention Related to the Arrest of Sea-Going Ships 1952 and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Arrest of Ships 1999 are the compromises of these two legal systems which also unify the system of ship arresting in certain extent. The regulations of arresting ship in Special Maritime procedure Law of China is established on the basi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Arrest of Ships 1999.This article discuss issues such as the nature of ship arresting, the range of maritime claims and maritime security that on the basis of the two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and foreign legislations, combining of China’s practice in maritime litigation and ship arresting,.All this article are consisted by 4 chapters.The chapter 1 analyzes the nature of ship arresting by discussing the theory basis and history background of different legal systems, indicating that arrest of ship under the Common law is stem form Action in Rem while under the Civil law , it is emphasized as a measure of preserve. It also introduce the pros and cons of Action in Rem.The chapter 2 focuses on the range of maritime claims. Maritime claim is a unique concept under the ship arresting system. Both of the two conventions regulate that a ship shall not be seized by non-maritime claims. As for the legislation of maritime claim, heated debate has been hold for adopting open or closed system. Convention on Arrest of Ships 1999 and the 1952 both adopt the closed one which specifies the scopes of maritime claim. So is the provisions of China's Maritime Procedure Law. Therefore, to show a prudent attitude toward the claims of ship arresting is the requirements of maritime development.The chapter 3 attempts to make a compare between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and China’s national legislation of the range of ships which could be arrested. And then makes a comment on the requirements and legal consequences of maritime claim ofdifferent nature. The requirements of arresting sister ship are also discussed.The chapter 4 mainly analyses the maritime security of ship arresting. Whether the applicant of a maritime claim shall provide the maritime securities and to whom he shall submit the securities are discuss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Guaran ty law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Yi Yuqin(International Law)Directed by Professor Yu YaodongKEYWORDS: arrest of ships, action in rem, maritime claims, involved ship,maritime security目录引言 (1)第一章船舶扣押的法律性质 (3)第一节船舶扣押与海事请求保全 (3)第二节两大法系对船舶扣押的立法规定 (5)一、船舶扣押制度下的对物诉讼和对人诉讼 (5)二、对物诉讼对我国船舶扣押制度的影响 (7)第二章可扣押船舶之海事请求 (9)第一节海事请求种类 (9)一、海事请求种类的立法规定 (9)二、关于海事请求的立法争论 (11)第二节非因海事请求扣押船舶 (13)第三章可扣押船舶的范围 (15)第一节扣押当事船舶 (15)一、扣押当事船舶的立法发展 (15)二、扣押当事船舶中的租赁船舶 (17)三、扣押船舶中船舶所有人的认定 (20)四、扣押当事船舶的特殊规定 (21)第二节扣押姐妹船 (24)一、姐妹船的立法发展 (24)二、扣押姐妹船的例外情况 (25)三、姐妹船的扣押标准 (26)第四章船舶扣押制度中的海事担保 (29)第一节海事担保的特点和方式 (29)一、海事担保的特点 (29)二、海事担保的方式 (30)第二节海事担保的提交与接受 (31)一、申请人提供的担保 (31)二、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 (34)第三节海事担保的返还以及减少、变更和取消 (37)一、海事担保的返还 (37)二、海事担保的减少、变更和取消 (38)结论 (39)参考文献 (41)致谢 (43)引言船舶扣押制度是海事诉讼法中具有特色的法律制度之一,也是海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题1.2008年5月23日,甲国的政府船只“奋进号”到乙国进行政府采购,但由于未能按事先约定向乙国B公司及时支付货款,随后B公司阻止“奋进号”出港。
5月26日,B公司在本国法院对“奋进号”提出对物诉讼。
5月28日,根据B 公司的请求,乙国法院采取临时措施将“奋进号”先行扣押。
6月5日,甲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要求乙国法院撤销扣押令,因为“奋进号”是甲国的国家财产,享受国家豁免。
问题:(1)本案主要涉及国家豁免问题,何为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2)国家豁免可以分为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两者有何区别?(3)根据《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相关规定,“奋进号”是否享有国家豁免?为什么?(4)国家豁免原则在国际实践中的发展趋势如何?答:(1)一国在外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法院的审判和强制措施的支配。
(2)绝对豁免认为,国家豁免是绝对的,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不论其性质如何,都应享有管辖豁免。
限制豁免认为,国家豁免是相对的或应受限制的,只有国家主权行为(亦称统治权行为、公法行为或非商业行为)和用于政府事务的国家财产才享有管辖豁免。
(3)不享有国家豁免。
因为奋进号属于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只不在管辖豁免之列。
(4)国家豁免是19世纪形成的国际习惯法。
早期大多数国家采用绝对豁免立场,从20世纪后半叶这种情况开始发生变化,一贯主张绝对管辖豁免的国家也纷纷改变立场,目前,已有几十个国家采取或支持限制豁免,不少国家制定了国家豁免法。
2. 2008年7月18日,甲国军舰“和平号”在乙国附近的公海上航行时,收到丙国船舶“科波菲尔号”发出的求救信号,称在距离其12海里处遭遇悬挂乙国国旗的海盗船。
“和平号”向该处加速驶去,远远的发现一艘悬挂乙国国旗的船舶“维斯号”疑似海盗船只。
“和平号”拿捕“维斯号”后,发现其实际上是一艘在丁国登记的船舶,也未发现任何被掠夺或扣留的人或财物。
扣船的原则
扣船的原则一、扣船的原则那可是有不少讲究的呢。
首先,合法合理性原则。
这就好比是盖房子要打地基,是最基本的。
要是扣船没有合法依据,那可就是瞎搞啦。
比如说,必须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法院的裁定允许扣船才行。
不能说随便找个理由就把人家船扣了,那船主得多冤呀。
这就像你不能随便进别人的屋子一样,得有正当的理由。
而且这个理由还得是合理的,不能是那种特别牵强的,像是为了报复或者无理取闹。
二、必要性原则。
扣船可不是小事,就像不能随便给人打针一样,得是真的必要才行。
如果有其他的办法可以解决问题,比如说通过协商或者其他非扣船的方式能达到目的,那就不应该扣船。
比如说,要是船只是涉及了一点小的纠纷,双方可以坐下来谈一谈就能解决的,那就没必要动用扣船这么“大动干戈”的手段。
这就像是如果头疼能吃个小药就好,就不用去做手术啦。
三、及时性原则。
一旦满足了扣船的条件,就得赶紧行动。
要是拖拖拉拉的,就像你要抓一只调皮的小动物,你不赶紧抓,它就跑了。
比如说,要是知道一艘船即将要离开港口,而且符合扣船的情况,那就得马上采取措施扣船。
不然等船跑了,再想扣就难了,就像煮熟的鸭子飞了一样。
四、比例性原则。
这个原则呢,就是说扣船的措施要和要解决的问题相匹配。
不能说因为一点点小问题,就把人家超级大的船长时间扣押,还提出特别苛刻的要求。
就好比你不能因为一个小错误就把人关一辈子一样。
要是问题比较小,那扣船的时间、要求等都应该相对比较小,这样才公平合理。
五、谨慎性原则。
扣船之前得小心翼翼地考虑各种情况。
要考虑到船主的权益,要考虑到可能对其他相关方的影响,比如船上的货物所有者、船员等等。
就像走在冰面上,得一步一步小心翼翼的,不然可能就会引起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要是不谨慎考虑,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到时候就不好收拾了。
概括来说呢,扣船的这些原则都是为了在保障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证公平、合理、有序地处理相关的事情。
船舶扣押_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扣押是海事司法中常见的一种强制措施,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航运市场的秩序。
船舶扣押法律适用问题,涉及到国际法、国内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与适用。
本文将从船舶扣押的定义、法律依据、程序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船舶扣押的定义船舶扣押是指国家海事行政机关或者海事法院依法对涉嫌违法或者债务未清偿的船舶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航行、进出港口或者转让、抵押等行为,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船舶扣押的法律依据1. 国际法(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该公约规定了国家在行使管辖权时,有权对涉嫌违法或者债务未清偿的船舶采取扣押措施。
(2)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有关船舶扣押的国际公约,如《海事诉讼管辖权和船舶扣押公约》(1952年)等。
2. 国内法(1)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该法规定了船舶扣押的适用范围、程序、期限等,为船舶扣押提供了法律依据。
(2)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该法规定了船舶抵押、船舶优先权、船舶碰撞等海事纠纷的处理,为船舶扣押提供了法律依据。
(3)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处罚法》:该法规定了海事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等,为船舶扣押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船舶扣押的程序1. 申请人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向海事法院提交申请书,说明扣押船舶的原因、理由及证据。
2. 海事法院审查:海事法院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扣押条件。
3. 通知被申请人:海事法院依法通知被申请人,告知其扣押船舶的事由、时间及地点。
4. 扣押船舶:海事法院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船舶进行扣押。
5. 解除扣押:在债务履行或者船舶违法事实查实后,海事法院依法解除扣押。
五、船舶扣押的法律适用1.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船舶扣押法律适用时,应遵循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原则。
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时,以国内法为准。
2. 法律适用顺序(1)优先适用国际公约: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均对船舶扣押作出规定的情况下,优先适用国际公约。
《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2.28•【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制定该司法解释的背景及目的船舶一般价值巨大,扣押与拍卖船舶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造成重大影响,船舶扣押与拍卖一直是海事司法实务中的重要问题。
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海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海诉法司法解释》),对扣押与拍卖船舶的相关问题作出了一些规定,但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海事司法实践中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亟待解决。
如:对船舶是否只有扣押一种保全措施;能否拍卖因光船承租人债务而被扣押的船舶;拍卖船舶能否按照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委托拍卖公司实施等等。
对这些突出问题,由于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实务中司法尺度不统一,影响司法公信力,甚至由此引发了国家赔偿,急需通过司法解释加以统一与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4年12月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适应海事审判新的形势,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等法律的立法宗旨与目的,借鉴国际公约,对海事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
《规定》对统一海事扣船与拍卖司法标准,规范船舶扣押与拍卖司法程序,完善海事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规定》涉及的十个主要问题(一)关于扣押以外的船舶保全措施海诉法第三章规定了海事请求保全,但对船舶仅规定了扣押一种保全措施。
海诉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海事法院裁定对船舶实施保全后,经海事请求人同意,可以采取限制船舶处分或者抵押等方式允许该船舶继续营运。
对我国扣船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的开题报告
对我国扣船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中国自古就有扣船制度,又称为扣押制度,是指在船只犯罪、债务
等案件中,为保全当事人的权益而对船只进行扣留的一种行政强制手段。
扣船制度在保护当事人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例如扣船期限过长、对当事人经济
利益影响较大等。
因此,对我国扣船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存在的
问题,并提出合理有效的改进措施,具有现实意义和重要价值。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
研究内容:
1.扣船制度的概念和类型;
2.我国扣船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
3.国内外扣船制度的比较研究;
4.提出改进措施,包括缩短扣船期限、完善申请解除扣船的程序等。
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搜集和分析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案例资料等;
2.调查问卷法:在相关的法院、船舶管理机构等单位进行问卷调查;
3.案例分析法:通过分析扣船案例,深入研究我国扣船制度存在的
问题及其影响;
4.比较研究法:将我国扣船制度与其他国家的扣船制度进行比较,
分析其差异性和共同点,探讨我国扣船制度改进的可行性和优劣性。
三、预期研究结果
1.理清我国扣船制度的概念和类型;
2.分析我国扣船制度的存在问题及其影响;
3.了解国内外扣船制度的比较研究;
4.提出针对我国扣船制度存在问题的改进措施,为扣船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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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方便旗船的理论依据探析[摘要]在国际海运中,根据方便旗船涉及到的几个不同角色之间的关系,形成了几种不同的方便旗船运营模式,这给海事请求权人提起扣押方便旗船的申请带来了一定困难。
基于剖析几种不同的方便旗船经营模式,分析海事请求人提出扣船申请的具体指向,并依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3条规定的扣船范围分析是否可得到扣押方便旗船的理论支持,从而充分、有效地保障海事请求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方便旗船;船舶扣押;海事请求;经营模式在国际海上航运中,船舶都需要进行船舶登记而悬挂登记国的旗帜在海上航行,该船受登入籍国的管辖,存在法律隶属关系。
无论是新船订造还是二手船的买卖或者以光船租赁形式租入船舶后,船东都需要确定船舶的登记地,由此而产生船籍港并取得航行权。
在法律意义上,船舶登记直接关系到船舶的所有权、抵押权及租赁权等船舶权利。
当船舶发生诉讼请求时,对于船舶的扣船诉讼涉及的请求权也形成几种不同的表现权利,为了可以更有效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债权人可以申请船舶扣押,而其中比较复杂的问题就是对于方便旗船的扣押。
因为根据船舶所有人和经营者是否为同一人,对于方便旗船的诉讼请求会包括担保性质的请求权、船舶所有权或占有的纠纷请求,或非船舶所有人的一般债权。
如果采用一般的扣船标准,那么就不能有效地保障海事请求权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在分析方便旗船的经营模式后,可以分几种情况应对方便旗船的扣押诉讼问题。
一、扣押方便旗船存在的问题方便旗船可以认为是开放或半开放登记制度的产物,船东为了取得竞争优势与经营便利会选择在开放登记国家进行船舶登记。
方便旗船在经济上、经营管理上、所有权上以及法律上,往往同船旗国没有直接、真实的联系。
方便旗船的产生及存在基于发达国家与开放登记国家之间的很多利益契合点上,发达国家的船东倾向于开放登记国低廉的登记费用和吨位税而悬挂该国的旗帜,同时可以雇佣国外廉价的劳动力,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的目的。
而登入船籍国家可以获得很可观的外汇收入,平衡国际收支。
对于发展中国家出现方便旗船同样也有很多方面的便利和利益的诱惑。
对于方便旗船的扣押之所以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在于船舶的多种经营方式导致背后的多重角色关系,而不便于针对确定的债务人提出扣船的请求。
有的方便旗船的船舶所有人(即登记所有人)和实际所有人(即投资者)并非同一人,那么对于方便旗船产生的诉讼请求会包括担保性质的请求权、船舶所有权或占有的纠纷请求,或非船舶所有人的一般债权等几种不同形式的权利。
如果采用一般的扣船标准,那么就不能有效地保障海事请求权人的合法权益。
鉴于此,在船舶扣押和诉讼中,如果将方便旗船作为一般船舶对待的话,往往难以解决实际问题,也难以维护海事请求权人的合法利益。
[1]因此在国际航运中扣押方便旗船经常遇到的问题就是如何能使扣船获得理论上的支持,以及海事请求权人要承担怎样的举证责任。
二、国际海运实践中方便旗船的几种经营模式方便旗船所涉及的不同角色包括船舶登记所有人、实际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并且会出现彼此之间都不是同一人的现象。
在当前的国际航运界,大量方便旗船的经营人或管理人即其实际的船东与其登记船东处于不同国家,而其登记船东与船舶经营毫无联系,这样发生争议想让登记船东承担责任就非常困难。
[2]在开放登记国家登记的船舶可以是新造船或是二手船。
方便旗船的登记所有人和实际所有人的关系包括如下几种情况:光船租赁关系;仅表面上存在租赁或经营协议;没有租赁合同或其它协议;方便旗船的各关联人之间是连续的租赁合同关系。
由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对于扣押有诉讼请求的方便旗船,因为它的所属是不同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
例如比较复杂的就是方便旗船的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是同一人,并且两者之间没有租船合同关系,实际所有人对船舶进行经营管理,那么申请扣船所指向的船舶属于与债务人(即经营者)没有光船租赁关系的第三人的船舶,那么问题就在于在实践中如何得到法律上的支持而采取扣船的行动。
其一,方便旗船的登记所有人和实际所有人不是同一人,但是他们之间存在实在的租船合同或协议,形成光船租赁关系,由实际所有人负责船舶的营运,登记所有人为出租人,实际所有人为承租人。
登记所有人将出租船舶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转移给实际所有人。
其二,方便旗船的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之间仅仅存在表面上的租赁协议,目的是使其作为可以对付海事申请人申请扣船的合法伪装手段。
具有丰富的航运从业经验的登记所有人来充当实质上的管理者,而实际所有人仅仅充当形式上的管理者,在光船租赁合同关系下作为出租人的登记所有人和承租人的实际所有人在名义上和实质上进行角色互换。
其三,方便旗船的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为同一人,而实际所有人并不是通过租船合同或协议将船舶的技术或管理交由另一经营者,他们之间不存在租船合同关系,但船舶的实质营运和商业运作还是由实际所有人操控。
事实上,实际所有人和经营人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这种经营模式和我国的挂靠关系很类似,实际所有人相当于被挂靠者,经营人相当于挂靠者,船舶的所有权是登记在被挂靠者的名下,而非挂靠者(经营者)。
其四,与方便旗船关联的各方包括船舶的登记所有人、实际所有人以及经营者之间是通过连续的租赁合同形成的层层租赁关系,事实上船舶是由其中的某一主体经营。
三、扣押方便旗船的理论支持我国1994年的《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和国际习惯扩大了扣船的范围,修改后的扣船范围主要包括,海事请求人可以扣押对该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船舶经营人、承租人所有的、经营的或租用的其他船舶”。
对扣押和拍卖船舶这两种主要的海事请求保全形式作重点规定的是在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其结合海事审判实践,在第2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当事船舶:(一)船舶所有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在实施扣押时是该船的所有人;(二)船舶的光船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责任,并且在实施扣押时是该船的光船承租人或者所有人;(三)具有船舶抵押权或者同样性质的权利的海事请求;(四)有关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的海事请求;(五)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
海事法院扣押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定期租船人或者航次租船人在实施扣押时所有的其他船舶,但与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有关的请求除外。
从事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不得被扣押。
”因此根据上面分析的四种方便旗船经营方式,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会得到是否可以扣押方便旗船的不同的结果。
第一,比较显明的是有海事请求权人的请求权属于担保性质的债权,或者船舶所有权或占有的纠纷请求,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3条第(一)、(三)、(四)项的规定,可以扣押该方便旗船。
第二,船舶实际所有人与经营者之间是光船租赁关系,即方便旗船第一种经营模式,那么有海事请求权的申请人依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3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扣押该方便旗船。
第三,对于第二种运营模式,即方便旗船的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之间仅仅存在表面上的租赁协议,因此有海事请求权的申请人申请扣船的可行方法只有依据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否定该表面上的协议,那么申请人的责任是能够证明实际所有人、登记所有人和船舶的真实联系并非如协议内容完全一致,那么协议便为无效,由此得出的结果便是可以扣押负债务的方便旗船。
第四,针对方便旗船的第三种运营模式,船舶的实际所有人并不是通过协议或合同将船舶的经营交给营运人的,此时如果海事请求权人申请扣船,那么扣船行为所指向的标的的所属为与债务人(经营者)没有光船租赁关系的第三人的船舶。
在理论上可以认为方便旗船的实际所有人与该船之间是事实上的经营或者代理关系,船舶的实际所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
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并没有对船舶的实际所有人加以限制,同时《海商法》第9条的规定并不否认当事人对船舶的实际所有,并且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只要能证明方便旗船为债务人实际拥有控制,且该船与债务的形成有因果关系,那么就可以申请扣船。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判定船舶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可以通过实际控制经营的方便旗船进行清偿。
第五,对于第四种层层租赁关系的方便旗船经营模式,其核心问题在于如何确定三个当事人中主体的角色。
海事请求人申请扣船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让直接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充分保障权利人的利益。
因此在这种重重租赁关系中,关键的问题是将哪一方主体列为诉讼的当事人,当然对于扣船申请人来说,最困难的便是举证。
事实上,在这层层复杂的租赁关系中包含着上面讨论过的两种情况,一是对于船舶的请求权为担保性质的债权,或者有关船舶所有权及占有的海事纠纷;二是方便旗船存在光船租赁关系。
至于第一种情况,就可以将船舶的实际所有人列为当事人。
因为实践中关于担保性质、所有、占有的债权请求的案件中,多数是与船舶实际所有人有密切的关系。
而对于第二种情况,如果申请人的申请扣船是由于光船承租的债务,那么便可以将光船承租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
四、结语方便旗船在国际海运界中受到指责的其中一个原因就在于方便旗船发生诉讼纠纷后,因为层层的复杂关系而隐瞒了与案件关系密切的当事人,从而不能有效、充分地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分析了方便旗船经营模式可能存在的几种法律关系后,便明确了在哪种经营模式下可以扣押方便旗船以及如何举证,同时,在船舶扣押法律规定中得到了可以扣押方便旗船的理论支持。
参考文献[1]吴勇奇.试论方便旗船的扣押与诉讼[J].中国海事审判年刊2001.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1:179-181.[2] 张湘兰,向明华.中国船舶扣押制度50年回眸与展望[J].武大国际法评论.2006(2),275-276.袁雪,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海商法、国际私法;孙谊,哈尔滨工程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海商法、国际经济法。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经费项目,课题编号:HEUCF20101301;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课题编号:160120130001;黑龙江省教育厅2010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课题编号:11554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