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交通建设项目新增单价管理办法
云南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云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云南省交通基本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项目(二级及以上)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它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和有关工程资料,在招标中对所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我省新建、改建、维护的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场站枢纽工程及相关的交通建设项目。
第五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交通招标监督机构和省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分工负责。
各州(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所属交通招标监督机构和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分工负责。
第六条省级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州(市)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的监督检查及工作指导,及时纠正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反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招标控制价的编制第七条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招标人不得授意其委托的编制单位和人员抬高或者压低招标控制价;未经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招标控制价不得向投标人公布。
招标控制价编制应科学、合理、准确,不得超过批复的相应概算金额,同时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成本费,编制过程及结果须按保密要求进行管理。
交通造价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同时为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
第八条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当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工程量标准清单》及《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
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新增子目计价规定
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新增子目计价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增子目计价行为,公平合理确定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新增子目单价,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新增子目(以下简称“新增子目”)是指项目实施阶段,由于变更、缺项、漏项等原因新增,未含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且依据合同约定应予计量支付的子目。
第三条新增子目计价实行政府审计、行业管理、法人负责、社会监督等监管制度,遵循合同优先、公平公正的计价原则。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二级及以上公路建设及运营维护项目适用本规定,二级以下公路工程项目参照执行。
第五条应当由具备公路工程造价执业资格人员编审并签章。
第二章计价原则第六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新增子目的,但有类似子目单价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
(一)1.计算公式新增子目单价=原合同综合单价×调整比例新增子目与合同中已有工程量清单子目两者的施工图纸变更,但是施工工艺、方法、施工环境不变的,按照比例分配法计算。
调整比例:变更前后比值。
(二)新增子目与合同中已有工程量清单子目两者仅材质改变,而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及施工方法、施工环境相同,仅对材质改变导致的价差进行调整。
1.计算公式新增子目单价=原合同综合单价+(变更后材料价格-原合同材料价格)×报价清单的材料消耗量。
2.新增子目的人工费、机械费执行原合同工程量清单子目组价的人工费、机械费;材料消耗量执行报价清单中的消耗量,对投标报价时的单价分析资料没有的材料单价执行基准日期的指导价。
第七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子目的,按照《云南省公路工程清单预算编制办法》编制新增子目清单预算价,并考虑承包人投标报价时的让利幅度。
(一)新增子目属于《公路工程工程量标准清单》已有子目,其计价规定为:1.计算公式新增子目单价= 新增子目清单预算单价×(1-κ)新增子目清单预算单价:根据《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相应子目的工程量计量规则和工程内容,按照《云南省公路工程清单预算编制办法》编制新增子目清单预算价;κ:报价浮动率报价浮动率=(1-签约合同价/招标控制价)×100%;(二)新增子目不属于《公路工程工程量标准清单》已有子目,其计价规定为:1.设备子目新增子目单价所涉及子目的设备采购应当按规定公开招标采购;对于不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遵循优质优价原则,由项目法人、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定价,所确定的价格应当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
云南省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云南省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省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其他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高速公路养护大修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在公路建设工程中确保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及条件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第五条编制公路建设项目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标准办法规定费率,单列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扣减或隐含在其他项目。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委托招标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报价,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0%,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不参与100~700章汇总)。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与支付第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合同文件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数额、支付方式、使用要求、调整形式等条款。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依据合同文件编制安全生产费用总体使用计划,指导项目建设周期有效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每月应编制具体投入部位和安全设施设计图纸及详细的使用清单计划,监理工程师应进行审核。
云南省交通基本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办法试行(doc10)
云南省交通基本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办法试行(doc10)云交基建[2006]581号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差不多建设项目造价治理方法(试行)》的通知省公路开发投资公司,各州市交通局,厅属各单位:随着我省交通差不多建设投资力度的加大、改革的持续深入,为进一步明确我省交通差不多建设工程造价治理机构职能,使我省交通差不多建设造价治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促进交通建设事业的健康进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治理方法》、《公路建设监督治理方法》、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治理方法》及《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厅组织制定了《云南省交通差不多建设项目造价治理方法(试行)》,现予印发,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交通差不多建设项目造价治理方法(试行)二00六年九月十八日(章)主题词:交通造价治理方法通知云南省交通厅2006年9月1 0日印发云南省交通差不多建设项目造价治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云南省交通差不多建设项目投资操纵与造价治理遵循“合理确定,科学监督与有效操纵”的差不多原则。
交通差不多建设项目依法成立项目法人,严格执行差不多建设程序。
按照交通差不多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投资主体严格分时期逐级报批和备案。
为加大我省交通差不多建设项目造价监督和治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操纵工程造价,爱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治理方法》、《公路建设监督治理方法》、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治理方法》及《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治理条例》等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交通差不多建设项目造价是指交通差不多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三条交通差不多建设项目造价治理贯穿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直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应遵循经济规律,实事求是地确定工程所需的费用,并推测建设期工程造价的变化,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治理。
公路工程项目新增工程细目补充单价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项目新增工程细目补充单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XX公路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贯彻“合理确定投资,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造价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的原则,规范施工项目新增工程细目单价(以下简称“新增工程细目补充单价”)的审批程序,客观、公正、准确、快速审批新增工程细目补充单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相关合同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路建设工程新增工程细目补充单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为了科学合理地编制施工项目新增工程细目补充单价,高效、客观审核新增工程细目补充单价,在新增工程细目补充单价编制与审核工作中统一使用XX公路造价系统。
第四条从事XX公路建设施工项目新增工程细目补充单价工作的人员要求有必要的公路工程造价业务水平,没有资格证的人员必须参加云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定额站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并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业务培训合格证》才能从事新增工程细目补充单价相关的编制与审核工作。
第五条为了规范统一地归档补充单价,新增工程细目单价申报表包括封面、审批分项工程单价分析表、新增材料预算单价计算表和新增机械台班预算单价计算表,统一按附表格式执行,并提供《XX公路造价分析系统》的数据文件方便审核和归档。
第二章资料提交及装订程序第六条封面,一项变更申报一次新增工程细目单价(如果有),封面注明合同段(加盖公章)、里程位置,变更设计编号,新增工程细目补充单价、申报序号(一次一个序号,按顺序依次连续编号)、编制时间、编制人、项目经理。
第七条编制说明,详述编制依据,阐述编制过程中涉及到的已提交资料中未注明的(如材料消耗超定额或特殊工艺超定额等)计算依据和计算办法。
第八条新增工程细目补充单价汇总表,一项变更中若有多个新增工程细目补充单价,应将编制结果按工程量清单格式进行汇总,细目的编号按招标文件第二卷相应章节“支付细目”填写,非标准细目号由合同处统一编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5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5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云南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云南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理顺交通投融资体制,增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能力,规范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中央、省级安排及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本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各项资金。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公路建设的规划编制和立项审批,省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拨付和监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安排和使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一)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二)中央补助项目资金;(三)省级财政安排的交通资金;(四)交通运输部门收取的预算外资金;(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是:(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养等支出;(二)按照国家规定提取有关资金的支出;(三)保障替代由六项交通规费供养的人员及机构运行所需的支出;(四)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后的有关支出;(五)偿还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银行贷款本息及投融资等支出;(六)其他用于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有关支出。
云南省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云南省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其他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高速公路养护大修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在公路建设工程中确保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及条件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第五条编制公路建设项目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标准办法规定费率,单列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扣减或隐含在其他项目内。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委托招标单位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计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报价,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0%,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不参与100~700章汇总)。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与支付第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合同文件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数额、支付方式、使用要求、调整形式等条款。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依据合同文件编制安全生产费用总体使用计划,指导项目建设周期内有效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每月应编制具体投入部位和安全设施设计图纸及详细的使用清单计划,监理工程师应进行审核。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项目计量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项目计量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3.04•【字号】云交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项目计量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交投集团、省建投集团,省公路局、厅造价局、省交发公司:经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云南省公路工程项目计量支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3月4日云南省公路工程项目计量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公路工程计量支付管理,规范程序,明确责任,提高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二级及以上公路建设和运营维护项目适用本办法。
其他公路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计量支付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台账管理、工程计量、价款确定、费用支付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权限负责所属公路工程项目计量支付的行业监管,其具体工作由各级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公路工程计量支付实行标准化、信息化管理,计量支付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中的表格样式及要求。
第二章台账管理第六条台账是记录和反映公路工程计量支付动态情况的量化资料,包括投资台账、合同台账、征地拆迁台账、统供物资台账、价差调整台账、施工图设计台账、工程变更台账、计量台账、支付台账、计日工台账、废置工程台账、索赔台账等。
合同签约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及时组织建立台账,并设专人动态管理。
第七条参建单位应当根据项目估算、概算和预算批复文件,征地拆迁协议及相关补偿标准,签约合同文件,经批准的图纸,工程变更令,废置工程核定通知书,计日工通知单,计日工报审表、索赔报审表,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等建立台账。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3.04•【字号】云交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价格正文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交投集团、省建投集团,省公路局、厅造价局、省交发公司:经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将《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21年3月4日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活动,合理控制成本,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公路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省级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州(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的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及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参与编制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政策、制度及办法等,并监督实施。
云南高速公路项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云南XX高速公路项目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云南XX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优良,有效控制工期和工程费用,提高投资效益及工程管理水平,使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亦称业主、建设单位)发扬“团结务实、严谨创新、廉洁高效、优质环保”的精神,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严格管理、确保工期、控制投资、争创全优”,并结合XX高速公路作为部省联合组织实施的勘察设计典型示范工程的实际,坚持“安全、环保、舒适、和谐、经济”的原则,始终围绕有利于确保质量、工期、费用三大控制目标的实现,全面实施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把XX高速公路建设成为典型示范工程。
第三条业主、承包人(亦称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监理人员要坚持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树立高度的责任心、事业心、公正心;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培育努力学习、勤于钻研、踏实工作、尊重科学的职业道德;保持严明的工作纪律和健康的生活方式,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工作。
第四条 XX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费用、工程变更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工程稽查、工程违约处理、档案及竣工资料编制、工程物资、工程资金、示范工程、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安全生产、道路保通、宣传报道、廉政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对工程建设项目各项工作依法管理,确保XX高速公路工程质量、工期、费用三大控制目标及示范工程的顺利实现。
第二章管理体系第五条 XX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工程处、合同处、拆迁安全保通处、财务处、物资供应处、总监办(稽查处)、典型示范工程办公室及小勐养总监代表处、勐腊总监代表处。
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新增单价的管控
公路工程合同管理中新增单价的管控摘要:在公路工程施工中,新增单价是工程造价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项目投资控制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新增单价的确定过程,是业主单位与承包人协商、博弈的过程,与各方的利益息息相关。
本文从新单价的形成原因出发,对新增单价的确定原则和确定方法进行了有效的分析。
关键词:公路建设;新增单价;管理公路工程项目具有工程工期长、施工复杂、施工人员流动性大等特点,工程施工中由于设计遗漏、方案调整、设计变更等因素,往往导致工程造价增加。
要搞好新建单价管理,除了要熟悉有关新的价格条款外,还要熟悉有关新增单价项目的施工方法和环境了解。
新增单价由业主单位和承包商双方商定,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新增单价变动受市场变化、自然灾害及国家政策等因素的制约,在全面理解新增单价的形成过程中,通过对其单价进行详细分析,以达到对其进行有效的调控和确定。
一、新增单价形成的原因在了解新增单价前首先要了解工程造价,工程造价是指在工程项目的承包中,根据工程项目特点、施工现场情况及企业自身的施工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等,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结合工程项目特点、施工现场情况及企业自身的施工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等,而自主确定的造价。
在公路项目中,新增单价的成因有两个方面,即招投标期、建设期增加的新增单价。
(1)招投标在招投标过程中,新增单价的构成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在招标图纸中,由于其设计的深度与项目的实际需求不符,与建筑图纸之间存在一定的偏差,因而会出现新增单价,而新增单价则是对该项目的一个补充和改进。
二是由于在招投标过程中,由于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不够细致,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通过新增单价的形式进行补充。
(2)施工阶段新增单价在建筑工程中的产生,其原因有如下:在工程建设中,由于工程情况的改变和内容改变,在确定工程项目时,必须进行总价调整。
在合同中没有具体的说明,但在实际项目中却要求采用这种方法,因此会增加一些工作,这就造成了新增单价的产生[1]。
13 新增单价管理办法
云南大戛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新增单价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云南大戛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新增单价的编制,保证新增工程的顺利实施,依据合同文件及其它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增单价文件的编制、审核(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其从业资格必须满足云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交人〔2008〕35号文)的规定。
第二章编制原则编制新增单价的工程必须是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子目,且合同文件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应予计量支付的工程。
第三条新增的工程如果在本合同中已有类似工程,且施工工艺相似的,应直接套用类似工程子目的合同单价,按附件1(封面-1、表-1、表3)样式上报。
第四条新增的工程如果在本合同中已有同类工程,仅是标号、型号、厚度或材料种类的改变,应对定额进行抽换,在原合同价的基础上,按本实施办法中的工、料、机单价仅计算增加或减少定额消耗量的费用,其他费用不再增减。
按附件1(封面-1、表1、表3)样式上报。
第五条对不能按本章第三、四条确定其单价的其他新增工程,按本实施办法中的工、料、机单价、综合费率及定额消耗量计算该子目单价,按附件1(封面-1、表1、表2)样式上报。
新增单价由各工段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按指挥部提供的表格样式及本实施办法第六章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编制依据第六条《合同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
第八条《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
第九条《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
第十条《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
第十一条《云南省公路基本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2013-10-30发布,2013-11-30实施)。
第十二条《云南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补充定额》(2010版)。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5.22•【字号】•【施行日期】202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交投集团,省公路局、厅造价局、省交发公司:经省交通运输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办法》《云南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标准清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5月22日云南省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合理确定造价,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造价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计价依据,运用行政、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手段对我省公路工程进行全过程造价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及从业人员的造价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督、法人负责、设计控制、监理监控的监督管理体系。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公路工程的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工程全过程造价的监督管理、检查考核。
第六条造价监督管理的职责:(一)对项目造价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计价依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二)对项目造价文件编审程序、成果质量等进行监督;(三)对项目造价控制目标及业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四)对项目造价从业单位及个人的造价活动进行监督;(五)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所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督促实施。
云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
云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云南省交通基本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项目(二级及以上)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它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和有关工程资料,在招标中对所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我省新建、改建、维护的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场站枢纽工程及相关的交通建设项目。
第五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交通招标监督机构和省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分工负责。
各州(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所属交通招标监督机构和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分工负责.第六条省级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州(市)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的监督检查及工作指导,及时纠正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反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招标控制价的编制第七条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招标人不得授意其委托的编制单位和人员抬高或者压低招标控制价;未经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招标控制价不得向投标人公布.招标控制价编制应科学、合理、准确,不得超过批复的相应概算金额,同时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成本费,编制过程及结果须按保密要求进行管理.交通造价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同时为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
第八条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当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工程量标准清单》及《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招标人应当加强对工程量清单子目和工程数量的审查,确保子目完整数量准确。
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计量计价及支付(草案)
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计量计价及支付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加强云南省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计量计价及支付的管理,明确业主、监理、承包人和设计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使工程计量支付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信息化,真实、准确、合理的控制工程建设投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量支付是项目业主和监理人控制工程建设投资、进度和质量的重要手段,贯穿于公路建设项目的始终。
真实、准确的进行工程计量支付是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的基本要求,是维护参建各方合法权益的根本保证。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二级及以上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计量支付的业主、监理、施工、设计、咨询等单位及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台账管理第四条设计单位、承包人、监理人、业主应当建立、健全工程数量台账、变更台帐、计量台账、支付台账和合同台账,并加强台帐的动态管理,保证计量支付的真实、准确和不重不漏。
第五条工程数量台账、变更台帐、计量台账和支付台账实行计算机管理,应当按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的标准文件采用经评审的软件进行编制与管理。
第六条工程数量台账的管理工程数量台账实行设计单位编制、承包人复核、监理人审核、业主审批的管理机制。
设计单位、承包人、监理人和业主应当设专人建立和管理台帐。
(一)工程数量台账建立的依据1.签约合同文件。
2.经批复的施工图设计(通过计算核实数量)。
3.标准清单及计量规范.4.经批准或批复的工程变更设计图。
5、其他相关文件。
(二)建立工程数量台帐的要求1.工程数量台帐的编制,应当以施工图设计为依据,按工程量清单子目和相应的计量规范对施工图设计图表数量进行分类清理和复核计算,列出计量规范规定扣减的工程数量,从设计数量中扣除按计量规范规定应扣减的数量后统计出可计量的设计数量。
云南省交通基本建设造价监督管理办法
云南省交通基本建设造价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基本建设造价监督管理,合理确定造价,有效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及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规定,结合交通基本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基本建设造价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计价依据,运用行政、技术和经济等手段对使用国家资金的交通基本建设进行全过程造价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
使用非国家资金的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造价业务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及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监督机构及职责第四条项目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督、法人负责、设计控制、监理监控的管理体系。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造价监督管理机构对项目工程造价负监督责任,项目法人对项目工程造价负管理责任,设计单位对项目工程造价负设计控制责任,监理单位对项目工程造价负合同监控管理责任。
其他从业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工程造价负相应责任。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交通基本建设的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业务由省级交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交通造价管理机构)按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交通基本建设全过程造价的监督管理、检查、考核、评价。
第六条项目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一)监督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交通行业标准、计价依据的执行;(二)监督项目工程造价文件审批程序的履行,组织有关专家或单位对项目工程各阶段造价文件进行审查、审批或核准;(三)监督项目工程造价管理与控制目标的执行,组织对项目法人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四)监督指导下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项目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相应的督导、督查和考核评价;(五)监督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市场秩序,依法查处项目工程造价管理违法违规行为。
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1年)
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19•【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施行日期】2021.07.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22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提高公共投资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工程造价,是指交通运输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以及交付使用后运营维护所需的全部费用。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及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有关费用。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州(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全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定额应当执行国家规定;国家未规定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适时修订。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定额包括:(一)估算指标;(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三)工期定额和劳动定额;(四)人工、材料(设备)与施工机械台班定额;(五)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六)政府指导价或者收费标准;(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造价定额。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中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专项评估和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费按照造价定额计算,没有造价定额的,采取成本加合理利润计价。
第五条交通运输工程实行造价监督、资质资格、造价评审、计量支付、工程变更、新增单价、价差调整、绩效考评等造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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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新增子目计价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增子目计价行为,公平合理确定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新增子目单价,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新增子目(以下简称“新增子目”)是指项目实施阶段,由于变更、缺项、漏项等原因新增,未含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且依据合同约定应予计量支付的子目。
第三条新增子目计价实行政府审计、行业管理、法人负责、社会监督等监管制度,遵循合同优先、公平公正的计价原则。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二级及以上公路建设及运营维护项目适用本规定,二级以下公路工程项目参照执行。
第五条应当由具备公路工程造价执业资格人员编审并签章。
第二章计价原则
第六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新增子目的,但有类似子目单价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
(一)新增子目与合同中已有工程量清单子目两者的施工图纸变更,但是施工工艺、方法、施工环境不变的,按照比例分配法计算。
.1.计算公式
新增子目单价=原合同综合单价×调整比例
调整比例:变更前后比值。
(二)新增子目与合同中已有工程量清单子目两者仅材质改变,而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及施工方法、施工环境相同,仅对材质改变导致的价差进行调整。
1.计算公式
新增子目单价=原合同综合单价+(变更后材料价格-原合同材料价格)×报价清单的材料消耗量。
2.新增子目的人工费、机械费执行原合同工程量清单子目组价的人工费、机械费;材料消耗量执行报价清单中的消耗量,对投标报价时的单价分析资料没有的材料单价执行基准日期的指导价。
第七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子目的,按照《云南省公路工程清单预算编制办法》编制新增子目清单预算价,并考虑承包人投标报价时的让利幅度。
(一)新增子目属于《公路工程工程量标准清单》已有子目,其计价规定为:
1.计算公式
新增子目单价= 新增子目清单预算单价×(1-κ)
新增子目清单预算单价:根据《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相应子目的工程量计量规则和工程内容,按照《云南省公路工程清单预算编制办法》编制新增子目清单预算价;
κ:报价浮动率
报价浮动率=(1-签约合同价/招标控制价)×100%;
(二)新增子目不属于《公路工程工程量标准清单》已有子目,其计
价规定为:
1.设备子目
新增子目单价所涉及子目的设备采购应当按规定公开招标采购;对于不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遵循优质优价原则,由项目法人、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定价,所确定的价格应当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
2.实体工程子目
(1)按照公路工程工程量标准清单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审工程量清单新增子目;
(2)新增子目批复后方可编制新增子目单价;
(三)需编制补充定额时,依据云南省交通运输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规定,由项目法人依照定额编制规程组织测定、编制补充定额,报厅工程造价管理局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报价浮动率k应当作为签约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计价依据
第九条新增子目单价编制依据:
(一)合同文件;
(二)经批准的设计图纸;
(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四)现行的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定额;
(五)公路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交通运输工程材料及设备指导价;
(六)现行部、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七)与公路工程建设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技术资料等。
第四章报批程序
第十条新增子目单价由承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第三方编制,监理人审核、项目法人审批。
第十一条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新增子目单价审批结果应当报备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新增子目单价报备资料:
(一)封面;
(二)编制说明;
(三)新增子目单价审批汇总表;
(四)报价浮动率κ值表;
(五)新增子目清单预算书;
(六)其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批准的设计图纸和说明、施工工艺和施工组织等。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审批完成的新增子目单价应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计量支付管理系统报备,具体格式附后。
.
第十四条未经报备的新增子目单价不得计量计价,不得进入工程决算。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封面
云南××公路××工程
新增子目单价计算书 -×××)-(编号:×××-××××××顺序号-合同号年份-造价监督号-
项目名称:(加盖项目法人公章)
日月年填报日期:
编制说明
)(要求详见《云南省公路工程清单预算编制办法》
1
表新增子目单价审批汇总表
合同段:项目名称:新增子目单价(元)
变更承包人(或承包单位子目号子目名称令号人委托的第三项目法人审批监理人审核方)编制
κ2
表新增子目单价报价浮动率值表
签约合同价招标控制价说明κ报价浮动率合同段值2=3/4 5
4
1 3
(保留两位小数)合同1 合同2 ………
备注:仅第一次上报时提交本建设项目所有合同段κ值。
新增子目清单预算书
)(要求详见《云南省公路工程清单预算编制办法》
编制:(签章)
复核:(签章)
年月日
1.新增子目单价分析表
)(要求详见《云南省公路工程清单预算编制办法》 2.新增材料预算单价计算表
(要求详见《云南省公路工程清单预算编制办法》)
3.新增机械台班单价计算表
)(要求详见《云南省公路工程清单预算编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