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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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ppt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ppt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 [2005]430号)
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 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麻醉药品、一类精神 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 [2005]237号)
19.11.2020
19.11.2020
医疗机构的责任
其中有几点尤应注意
• 不得使用未取得或被取消处麻醉药品和一类精 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一类精 神药品处方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规范化管理
19.11.2020
药剂科 邢月荣
麻醉、精神药品概念
麻醉药品
• 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 能成瘾的药品
身体依赖性是指机体对该药产生依赖,一但断药就 会产生异常反应,即戒断症状;精神烦躁不安、失 眠、疼痛加剧、肌肉震颤、呕吐、腹泻、散瞳、流 涕、流泪、出汗等
• 麻醉药品与麻醉药(剂)的区别
• 药师签字
19.11.2020
麻醉、精神药品处方调剂与药师责任
调剂后的处方管理工作
• 对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 日逐日编制顺序号进行整理,保存和销毁
19.11.2020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销毁
对存放在本医疗机构的过期、损坏的麻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收回的麻醉药品、第 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应登记造 册并及时向所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销毁, 由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到场监督销毁
19.11.2020
麻醉、精神药品的处方开具与医师的责任
• 对超出说明书范围用药,必须在处方相应内容处加签字 (签章)
• 对不规范处方修改,对审查有疑问或不合格的、经与药师 沟通后确实有问题或错误的处方,应修改并加签字(签 章),或重开处方

毒麻药品管理和使用ppt课件

毒麻药品管理和使用ppt课件
降、体温下降 →呼吸麻痹死亡 (应立即注射0.4 mg纳络酮,直至呼吸改善) – 戒断症状→突然停药,内源性阿片肽来不及补充→
出现一系列生理扰乱
(对于晚期癌症病人重度疼痛,按世界卫生组织三阶梯止痛原则, 口服给药、按时、按需、剂量个体化,一般不会造成成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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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床应用
– 主要用于镇痛,特别是对急性疼痛 – 除急性疼痛外,不作为常规麻醉前用药 – 少用于静脉或静吸复合麻醉的主要用药(麻醉
(用于治疗剧烈疼痛的剂量,可提高单次用量, 而非增加用药频率)
39
40
1、吗啡应用于临床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一直被认 为是最经典的强阿片类药物。WHO及各国权威学术 机构均推荐:中重度癌痛止痛的代表用药是口服吗 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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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吗啡是有效的镇痛剂,口服吗啡控/缓释剂的镇 痛疗效没有差异,不同类型的吗啡控/缓释剂可持 续镇痛12h或24h。不良反应虽然常见,但因无法 耐受不良反应而停药的仅占4%。因此,强阿片类 药物仍是中重度癌痛的主导用药,最大优点是镇 痛作用强、用药方便、费用相对经济,另外临床 应用经验较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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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小剂量开始,逐渐增加剂量直到缓解疼痛又 无明显不良反应的用药剂量
– 不受所谓的“极量”限制,而是以达到有效镇 痛为目的
– 个体化给药应遵循时间原则:确定初始剂量, 一般30~60mg;增加每日剂量, 一般按 30→60→90→120→180→240→300→400→5 00mg的顺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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吗啡 (Morphine)
• 药理作用
– 中枢神经系统作用:镇痛;镇静; 镇咳;恶心呕吐 – 呼吸系统作用:呼吸抑制(μ2受体),对CO2反应
降低
– 对心血管的作用:一般无影响,可使BP↓HR ↓ – 消化系统:便秘 – 泌尿系统:尿潴留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资料讲解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资料讲解

❖ 第十一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单位申请相关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 定办理;需要转让研究成果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过程中,产生本条例规定的管制品种的,应当立即停止 实验研究活动,并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及时作出 是否同意其继续实验研究的决定。 第十三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临床试验,不得以健康人为受试对象。 第十四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生产制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确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数量和布局,并根据年度需求总量对 数量和布局进行调整、公布。 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药品生产许可证; (二)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批准文件; (三)有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设施、储存条件和相应的安全管理设施; (四)有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信息的能力; (五)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六)有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生产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规模; (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应当熟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以及 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 (八)没有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或者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九)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数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十六条 从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以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步审查,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第二 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国

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PPT课件

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PPT课件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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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相关概念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常见品种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处方管理办法》 不合理处方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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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2005年11月14日发布并实施
2024/10/16
3.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 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 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4.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 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 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 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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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 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7.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 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 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 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 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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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安全管理
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 品丢失或被盗、被抢的
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 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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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调配和使用
8. 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
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
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 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 入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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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管理规定》
共5章33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 第四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 第五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ppt课件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ppt课件
*
关于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
国家关于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对麻醉药 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
行特殊管理
2001.1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除正当诊断治 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
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1999.5.1
*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标准与格式
为保证处方书写的规范,医师必须熟悉麻醉药 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标准与格式处方书写内容和 规则,并严格遵守
为保证正确行使检查处方合法性和规范性职责, 药师必须熟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标准与 格式注意有关处方纸张的颜色、特别标记的要 求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标准与格式
处方标准(包括内容、颜色、特别标记) 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 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 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 “精二”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规范化管理
药剂科 邢月荣
*
麻醉、精神药品概念
麻醉药品
• 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 能成瘾的药品
身体依赖性是指机体对该药产生依赖,一但断药就 会产生异常反应,即戒断症状;精神烦躁不安、失 眠、疼痛加剧、肌肉震颤、呕吐、腹泻、散瞳、流 涕、流泪、出汗等
• 麻醉药品与麻醉药(剂)的区别
(二)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培 训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获得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资格的执业医师

毒麻药品管理和使用ppt课件

毒麻药品管理和使用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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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淡 红色,处方右上角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 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 二”
– 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 样式统一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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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日常 用量;其他制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释制剂处方 不得超过7日用量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第一类) 的管理和使用
主要内容
1 基本概念及政策法规 2 医院麻、精药品管理制度 3 处方开具注意事项 4 麻、精药品临床使用原则
2
基本概念及政策法规
3
基本概念
• 国际禁毒公约划分活性精神物质:
– 麻醉药品 – 精神药品 – 易制毒药品、试剂 – 其他依赖性药物
4
基本概念
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 立相应的病例,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 署《知情同意书》(附后)。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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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有 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 五、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制剂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
– 急诊也必须开具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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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方书写注意事项
– 代办人姓名,身份证号 – 处方必须有签名,所有内容均需同一医生手写
• 例:存在实习医生开具精神处方,署名又为有 精神药品开具资格的医师(这样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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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麻醉药品非注射制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 医疗机构外使用,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 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 药品处方:
• 1. 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 2. 患者户籍薄、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 • 3. 带班人员身份证明。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ppt课件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ppt课件




《处方管理办法》 --卫生部2007年2月14日颁布,5月1日实施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卫生部组织编写,2007年4月发布施行

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目的

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 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条例》第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 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 国家管制规定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 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 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 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调配。

-《管理规定》第16条
调配和使用-医师培训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 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 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 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管理机构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 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 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规定》第3条
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制度

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 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 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 问题和隐患。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知识培训课件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知识培训课件
告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制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培训计划,定期对 02 医务人员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合理应用、规
范化疼痛管理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建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 03 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
在的问题。
医务人员的职责和要求
医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熟 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品种、适应症、用法用量及不良反应等。
国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学术会议、 研讨会是各国专家学者交流最新 研究成果、探讨未来发展方向的
重要平台。
国际组织的作用
国际禁毒机构、世界卫生组织等 国际组织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的科研、管理和治疗方面发挥了
积极作用。
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
政府支持
各国政府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科研和应用给予了大力支持,提 供资金和政策保障。
提高公众意识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滥 用危害的认识,增强自我 防范意识。
限制销售和使用
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限 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销售和使用,防止非法渠 道流通。
开展戒毒治疗
提供专业的戒毒治疗服务, 帮助药物成瘾者戒除毒瘾, 恢复健康。
加强监管和执法
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严 厉打击非法生产和销售行 为。
验中表现出良好的疗效和安全性。
03
药物剂型改进
为了提高患者的用药依从性和方便使用,科研人员不断改进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的剂型,如开发口服溶液、口腔速溶片和透皮贴剂等。
国际合作与交流
跨国合作研究
各国政府和学术机构加强了麻醉 药品和精神药品领域的国际合作 与交流,共同开展研究项目,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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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第一 患者不再使用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
类精神药品
精神药品
退 回
药管、审计、保 卫、分管领导
无偿退回 药房
退回 药库
统计
逐级审批
审核、登记,双人 签名
上报
卫计委办证中心 派人现场监督
按规定予以销毁
拍照、签字,记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
•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 情形的,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县 级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
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 管部门的规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双人验收入库,专柜加锁,专册登记。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
➢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 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 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 方。
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 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
• 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 (二)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 (三)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流程
药库保管人员按照现有库存及上季度消耗制定申购单
申购单经采购人员、药剂科负责人、医疗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章,加盖医
疗机构公章。
凭印鉴卡/申购单 向省、市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应及时在
印鉴卡上登记并签字。
省、市定点批发企业派专车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送到药库,采购人员、 库管人员不得自行提货。付款采取银行转账,严禁现金采购。
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
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 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 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制定年度生产计划。 根据年度生产计划,制定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定期报告种植情况。
麻、精药品的总量控制
• 二、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生产制度。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 农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 神药品的专用账册。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 日起不少于5年。
➢ 3、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储存
➢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药品库房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或者专柜储 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
对临床需要而市场无供应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持有医疗机构制剂 许可证和印鉴卡的医疗机构需要配制制剂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医疗机构配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不 得对外销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
医务人员为了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的, 应当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 和精神药品证明。 海关凭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

麻、精药品的使用

麻、精药品的储存
麻、精药品的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
附则
总则
• 制定依据: •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 • 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
非法渠 道; ➢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
制。
麻、精药品的总量控制
• 一、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实 行总量控制。
➢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 于5年。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过期、损坏的麻醉
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药品பைடு நூலகம்督管理部门申请
销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到场监督销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销毁流程
定点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并依照规定向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 况。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
• 一、药品购入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 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2号)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7月26 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 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 宝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42号)
总则
麻、精药品的总量控制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
医疗机构、戒毒机构以开展戒毒治疗为目的,可以使用美沙酮或者国家 确定的其他用于戒毒治疗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和国务院卫 生主管部门制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储存
➢ 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 储存。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 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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