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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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题(自编,仅供参考)

一、案例分析

某服装公司(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组对该厂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查清了服装厂的资产以及负债情况:

1、公司总资产为2400万元(变现价值)。(1)其中有8处房产,领有1至8号产权证。其中1、

2、3号房产已于1994年2月1日被公司在向工商银行借款150万元时用于抵押,该三处房产变现价值为200万元。(2)资产中有3辆汽车为向兄弟单位借来的,3辆汽车的变现价值为100万元。(4)资产中有20万元为未到期债权。

2、公司负债总额为2600万元,其中税款320万元,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350万元,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100万元,对其他债权人负债1830万元。公司的其他债权人有8个:除工商银行外,还有债权人甲为交通银行,拥有350万元债权;债权人乙、丙、丁为企业,各拥有200万元债权;债权人戊、己为商业企业,各拥有300万元债权;债权人庚为个体户,拥有130万元债权。

3、服装厂在破产还债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150万元。

另外,法院查清在法院受理此案的5天内,有15户债权人通过从公司拿走商品抵债,或者抓紧时间从银行办理托收货款手续等方式,使自己的债权得以清偿,总金额为20万元。

法院还了解到:服装厂曾在法院对该厂破产立案前3个月时,给该厂8位领导每人无偿分发皮衣一件,并以皮衣进价的五成出售给该厂每个职工一件,因此造成资产流失12万元。

分析一下,本案中哪些行为是无效的?

公司破产财产应如何分配?

答: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财产如何分配:

破产财产:2400(总资产)-150(押给工商银行的房产)-100(汽车)+20(追回无效清偿)+12(追回皮衣) =2182

破产债权:350+100(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借款)+320(税)+1830万元-150万元(工商银行)=2450万元

普通债权的清偿(2182-150-450-320)/(1830-150)(对债权人负债-工商银行的债)=无担保债可得清偿比例

二、案例:

2002年2月10日,天龙公司委托白马公司为其生产一批通用机械配件,双方约定4月1日交货,验货合格后10内天龙公司支付货款。3月1日,白马公司有确切证据得知天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丧失履行债务能力,遂停止为其生产配件,并与天龙公司交涉,要求其在一个月内提供担保,否则无法继续履行合同。3月25日,白马公司在天龙公司仍未恢复

履行债务能力且未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通知与其解除合同。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天龙公司享有何种抗辩权?

●(2)白马公司单方面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天龙公司提供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

●(3)天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时,白马公司享有何种权利?

●(4)白马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三、案例:重大情势变更,合同可解除

2010年4月12日,张先生与房主宋女士签下合同,购买位于海淀区蓝靛厂翠叠园的一套房屋,房屋成交总价为555万元,张先生计划贷款200万元购买。第二天,他向宋女士支付了15万元定金。但就在张先生办理贷款过程中,因“新国十条”出台(《通知》提高了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并暂停发放第三套住房贷款),无法得到银行贷款。为此他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与宋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对方退还定金。

●新政导致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是张先生在签订合

同时无法预见的,如果要求张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因此张先生请求法院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宋女士须返还张先生已支付的定金15万元。

四、案例:(订金不等于定金)

今年6月,岳阳市民高某将当地一家房产公司告上法庭,称今年2月与该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订购意愿书,并按照房产公司的要求交纳了2万元作为定金,但4个月后房屋开盘时,他订购的房屋却被别人买走。高某认为房产公司“一房二卖”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房产公司却声称从来没有收过定金,当初从高某那里收取的2万元是订金。高某拿出合同仔细一看,才发现合同上面写的是“订金2万元”。高某这才醒悟,房产公司利用自己的粗心设下了一个文字陷阱,使他丧失了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的权利。

●法律分析:我国《合同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

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此可以看出,定金实际是一种债的担保,它发挥着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双重功能。但本案中的“订金”却不具有法律上的担保意义,所以高某无权要求房产商双倍返还定金。

五、案例:延伸“不可抗力”业主索赔败诉

去年3月,河南郑州市民巴某与郑州某房产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07年6月,但房产公司却未能按期交房。随后,巴某起诉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要求房产公司支付违约金11万元。

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巴某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其它事故,以及销售方所不能控制的其它原因造成交房延期的,销售方不承担责任。房产商因为资金不到位导致未能如期交房,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据此,法院驳回了巴某的诉讼请求。

●合同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呢?

●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

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和违约责任性质

订金在法律上没有严格的界定,是预付款

•小结: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它反映了一个有效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是履行合同的法律保障。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以及定金方式惩罚方式。除了后两者不能同时使用之外,其他方式均可同时使用,直至被违约方的损失全部得以弥补。

六、案例: 商业广告、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为要约邀请。

例:某皮衣店发出一则消息称:“本星期六上午有两件原价值3万元的水貂皮大衣,将均以五千元的价格出售,先来者可享受此价格待遇,售完为止”

问:该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答: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要约要请的目的是引诱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要约邀请不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任何合同都有要约行为

●要约应当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般情况下,要约是向特定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往往向不特定人发出

七、案例分析:甲方给乙方寄送价目表,要卖给乙方梅花牌热水器,价格每台500元。

乙方发电子邮件给甲,称:“如果价格能降10%,则购买200台,卖方自电子邮件送达之日起10天内送货。”甲方回电:“同意降价10%,但现本公司只有存货100台,另100台20天后送到。”甲方当天派业务员李某押车将100台送至乙方,乙方验收,按每台450元付款。李某告诉乙方另外100台可在20天内送到。乙方拒绝。甲方认为乙方撕毁合同,遂派李某将另外100台送至乙方,乙方拒收。李某即将热水器存入丙方(一仓储公司)的仓库。入夜,天降罕见大雨,热水器全部毁损。甲方起诉至法院。该案应如何处理?试分析。

●甲方寄送价目表为要约邀请(15条)

●乙方发电子邮件为要约(14条)

●甲方回邮件为新要约(30条)

●乙方未答复,合同不成立(沉默原则上不构成承诺)

●甲方送货100台,为新要约,乙方收货为承诺(均为以积极行为做出),合同成立。(36

条)

●甲方另送100台,乙方拒收,合同不成立,风险由甲方自担(142条)

●甲方将货物存放丙公司,与之成立仓储合同,大雨不能构成不可抗力,损失由丙公司

承担(39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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