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招标控制价的规定教学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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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

文号:郑建文〔2010〕51号

颁布时间:2010年6月29日

郑建文〔2010〕51号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转发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上街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豫建设标[2010]24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现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

一、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在开标之日7天前公布,在公布招标控制价前,须将招标控制价的相关资料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登记。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明确招标控制价的公布和备查登记时间。在备查登记时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备查登记表。

2、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包括:⑴招标控制价;⑵说明;⑶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⑷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⑸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⑹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⑺其它项目清单与计价表;⑻暂列金额明细表;

⑼材料暂估单价表;⑽专业工程暂估价表;⑾材料单价表;⑿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⒀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3、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的电子文档。

二、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时间公布的,投标人应在开标之日5天前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投诉,逾期不再受理。

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编制,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在开标之日5天前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投诉,与此同时,应将投诉内容告知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可通过复核,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澄清。招标人和投标人共同于开标之日3天前将投诉问题的澄清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由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三、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受理招标控制价投诉之后,认为需要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的,投诉人应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复核申请,由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取复核单位,复核单位应是具备我市甲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咨询企业除外。复核单位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以抽签方式抽取,并与复核单位签订咨询合同,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分别按规定向复核单位预交全额的复核费用。

经复核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未超过±3%的(包括±3%),复核单位退还被投诉人预交的复核费,招标控制价按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为准,不再调整;经复核纠正后的招标控制价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超过±3%的,复核单位退还投诉人预交的复核费,原招标控制价无效,应以复核纠正的招标控制价为准,并告知招标人,责成招标人修改并重新公布。

四、各县(市)、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工作。

五、招标人和受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不得有意抬高或压低招标控制价;受委托的复核单位应客观、公正复核招标控制价,不得出具虚假报告;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对违反上述行为的,将作为不良信息计入企业及个人信用档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1.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2.备查登记表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豫建设标【2010】24号

河南省住房和建设厅关于发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发挥工程造价对建设工程的保障和约束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

二O一O年五月十一日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简称《计价规范》)、《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豫建设标【2008】50号)(简称《计价定额》)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的招标控制价,指招标人在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施工图预算计价方式编制的工程造价,其作用是招标人用于对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员编制,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第五条招标控制价应根据《计价规范》、《计价定额》及配套解释、相关规定,结合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合理的施工方法,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编制。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依据工程量清单及项目特征描述,按照《计价定额》相应项目综合单价进行组价。

1、人工费应按照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指导价格计算。

2、机械费应按照现行的《河南省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其中的人工费应按照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指导价调整,燃料动力价格按照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价调整。

3、材料费按照省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价计算,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计算。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4、管理费和利润按照《计价定额》计算。

(二)措施项目费

应根据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项目,按照《计价定额》的规定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措施费应足额计算基本费、考评费、奖励费。

《计价定额》没有计价标准的措施项目,其费用由编制人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三)其他项目费:

1、总承包管理费按《计价定额》的规定计算。

2、施工配合费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配合内容所发生的费用。

3、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按《计价定额》条文说明的规定计算。

4、优质优价奖励费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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