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必背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不作为犯的认定
2019漳州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刑法中的不作为犯
2019漳州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刑法中的不作为犯在涉及到法律知识的考试中,我们经常可以见到关于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知识点的考查,为此本文特别针对不作为犯知识点进行分析,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掌握该类考点。
一、概念所谓的不作为指的是违反刑法义务性规定的行为。
构成此行为的又称之为不作为犯。
例如,母亲不给婴儿喂养饿死婴儿的行为,违反抚养婴儿的义务,属于不作为。
二、分类不作为犯可以分为真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
(一)真正不作为犯指的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例如,《刑法》第311条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由于只能由刑法明文规定,故真正不作为犯罪不存在类推适用的问题。
(二)不真正不作为犯指的是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当由不作为构成时,称之为不真正不作为犯。
例如,故意杀人罪,既可以用刀捅人,也可以将婴儿活活饿死。
当用不作为饿死婴儿时,称之为不真正不作为犯。
三、认定(一)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虽然真正不作为犯是刑法规定好的,但是条文中并没有明确指出该罪名是真正不作为犯。
因此需要有相应的判断标准,即看该罪名设立的规定是不是义务性规范。
例如,丢失枪支不报罪有两个行为:丢失枪支和不报。
显然,核心行为是不报告。
依此,该罪名是真正不作为犯。
(二)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罪名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可由不作为构成时,方称为不真正不作为犯,为此我们也需要一个判断标准。
1.所谓作为指的是积极制造危险,制造紧迫性危险;不作为是指消极的不消除危险,即有消除危险的义务但却消极地不履行该义务。
例如,母亲溺死婴儿属于作为;母亲饿死婴儿属于不作为。
2.在判断是作为还是不作为时,应优先判断是不是作为,如果不是,在判断是不是不作为。
例如,甲开车不慎将乙撞成重伤,甲将乙抱上车,说是去医院,实际上在市里兜圈。
乙死在甲车里。
兜圈行为本身无法评价为作为的杀人行为,实际上是不履行救助义务的一种方式。
2019法考必备考点:不作为的共犯
2019法考必备考点:不作为的共犯
2019 法考必备考点:不作为的共犯
一、不作为的共犯
这是共同犯法内行为方式上的特别形式。
1.共同主犯:不作为的推行犯 +不作为的推行犯 ; 作为的推行犯 + 不作为的推行犯。
2.共犯与主犯
作为的关怀犯 ( 共犯 )+ 不作为的推行犯 ( 主犯 ) :建立对不作为的共犯,以主犯拥有作为义务为前提。
依照限制附属性说,只有当主犯的不作为属于切合组成要件的违纪行为时,挑拨者与关怀者才能对不作为犯建立共犯 ; 而不拥有作为义务的人,只好建立不作为犯的挑拨犯或许关怀犯。
不作为的关怀犯 ( 共犯 )+ 作为的推行犯 ( 主犯 ) :不作为犯与作为犯能够建立共同主犯,但不作为行为不可以成为挑拨犯,能够建立关怀犯。
不作为行为是建立关怀犯仍是建立主犯,取决于执行作为义务对防备结果所起的作用:若是执行作为义务就的确能够防止结果发生的
不执行义务的,保证人建立不作为的共同主犯 ; 若是只是使主犯的行为更加简单的,则建立关怀犯。
作为的挑拨犯 ( 共犯 )+ 不作为的推行犯 ( 主犯 ) 。
很难建立不作为的挑拨犯+作为的推行犯( 主犯) ,由于不作为的方式很难挑拨惹起别人犯法。
3.共罪犯的作为义务
先前行为以致受害人不知不可以不敢抗争时,其法好处于紧急危
险之中,因此产生了爱惜其法益不受别人入侵的作为救援义务。
能阻
挡而不阻挡的就应付行为和结果肩负主犯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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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违法阻却事由必背考点:一般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2019法考违法阻却事由必背考点:一般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一、一般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起因条件:面临不法侵害1.不法性:不法行为:即违法行为。
包括犯罪行为(如杀人行为)与其他的一般违法行为(如殴打行为),针对“黑吃黑”的行为(如抢劫他人非法持有的毒品的行为)也可以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包括故意的不法侵害、过失的不法侵害、意外的不法侵害。
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可以正当防卫。
正当合法的行为不允许正当防卫,如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必要性:不行行为只能是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且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避免危害结果的违法行为,否则不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2.侵害性:只有当行为威胁法益时公法益:行为人侵害国家、社会利益的,根据刑法条文的理解是可以正当防卫的。
但应当做必要限制,国家机关能够及时有效保护的情况下公民没有必要也不应进行正当防卫。
针对仅仅侵犯公法益、绝不涉及个人法益的违法行为,不允许正当防卫(限制解释)。
包括作为的不法侵害和不作为的不法侵害。
如针对经要求退出防卫者家中而不退出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对自己招致的不法侵害(防卫挑拨)通常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仅限于人的行为,如狗主动咬人杀死狗不是正当防卫,但狗主人让狗咬人,杀死狗是正当防卫。
针对饲养动物的侵袭,只要饲养者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罪过心理,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3.现实性:非主观臆测假想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构成故意犯罪,视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行为人故意针对合法行为进行反击的,不是假想防卫,成立相应的故意犯罪。
(二)时机条件: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正在发生、紧迫性1.开始时间:综合说是着手说与直接面临说相结合在确定不法侵害的着手,从而判断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的时候,不能苛求防卫人,而是应该根据当时的主观和客观因素全面分析。
司考—刑法
2、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同:认识上,对危害结果都有预见; 意志上,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异:认识程度不同:主客观不一致(错误认识) 主客观一致 意志因素不同: 排斥、反对 不排斥、不反对 区别要点: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持否定态度,是否有避 免结果发生的根据和采取了积极避免的措施。 • 如果发生则不为/如果发生也为之 • • • • • • • •
• 甲深夜开车回自家院子,轧死了一个翻墙入院睡在院内塑料薄膜堆下 的流浪汉。 • 答案:1、甲与流浪汉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 2、甲主观上没有罪过,属于不能预见的原因,甲 • 对死亡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 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 A.甲开枪射击乙,乙迅速躲闪,子弹击中乙身后的丙。甲的行为与乙 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 B.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驰汽车身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 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C.甲乙没有意思联络,碰巧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乙的心脏。不 • D.甲以杀人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毒药起作 用前,丙开枪杀死了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 答案:D。甲投毒“远因”,丙枪杀“近因”
• 2、抽象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主观认识与实际发生的不一致,超出 了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分属不同犯罪构成要件。 • 按照法定符合说,阻却超出构成要件范围的故意罪责。 • (1)以轻罪的故意造成重罪的结果的,且轻罪与重罪事 • 实存在重合的(竞合) • (2)以轻罪的故意造成重罪的结果的,且轻罪与重罪事 • 实不存在重合的(竞合),择一重罪处断。 • 如,甲意欲射杀乙的名贵犬,不料误中丙,成立故 • 意毁坏财物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 • 合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 (3)以重罪的故意造成轻罪的结果,成立重罪未遂和轻罪想 • 像竞合犯
2019法考违法性构成要件必背考点:其他客观不法要素
2019法考违法性构成要件必背考点:其他客观不法要素
一、其他客观不法要素
(一)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客观附随情状)
有的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如《刑法》第340条与第341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非法狩猎罪;有的属于法定刑升格条件,如抢劫罪中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持枪抢劫的”等;有的属于量刑的酌定条件。
(二)数额、次数、情节(客观的超过要素)
例如敲诈勒索罪,以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而侮辱罪、诽谤罪,以情节严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这些数额、情节、次数要素,也是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要素(不法要素)。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行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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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对象
⾏为对象:是指实⾏⾏为所作⽤的物、⼈与组织。
(⼀)⾏为对象认定
原理:⾏为与⾏为对象同时存在原则。
1.⼀般认为,单纯的危害⾏为,只有指向特定的对象,该⾏为才可能成⽴犯罪,才能确定何种犯罪。
2.⾏为对象并不是所有犯罪都要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脱逃罪,偷越国(边)境罪,组织、领导、参加⿊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导都没有⾏为对象。
3.不是每个犯罪都只有⼀个⾏为对象,如抢劫罪的⾏为对象包括⼈⾝和财产,侵犯双重法益。
(⼆)⾏为对象界定
1.⾏为对象与组成犯罪⾏为之物不同,后者如贿赂、赌资。
2.⾏为对象与⾏为孳⽣之物不同,后者如伪造的假币、⽂书,制造的毒品。
但这些内容可能成为其他犯罪的⾏为对象,如运输假币罪、贩卖毒品罪。
3.⾏为对象与犯罪所得不同,后者如⽣产销售伪劣产品所获得的销售⾦额,雇凶杀⼈给付的酬⾦。
4.⾏为对象与供犯罪⾏为使⽤之物不同,后者主要表现为犯罪⼯具,如⽼虎钳、扳⼿等。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不真正不作为犯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不真正不作为犯一、不真正不作为犯(一)不真正不作为犯成立条件1.行为人处于保证人地位,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应为)2.作为的可能性。
(能为)3.结果回避的可能性→不履行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而不为)4.量上要求:与相对应作为犯具有等价性。
(二)行为人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1.形式的义务依据(1)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法律法规既包括刑法,也包括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宪法等。
只有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刑法将此种不作为行为规定为犯罪),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如亲属间的扶养义务;(2)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需要具体考察其职责范围,如值勤消防人员有灭火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单方法律行为)。
(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只有创设、增加风险的先前行为才产生作为义务。
如带邻居家小孩去游泳,因游泳而陷入危险负有救助的义务。
2.实质的义务依据(1)基于对危险源的支配产生的监督义务:谁监管风险,谁救助风险。
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置、危险系统等。
如动物管理员阻止动物咬人,监管者、监护人对其监管、监护的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
对自己的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险的防止义务。
(2)基于与法益的无助状态的特别关系(稳定的危险共同体)产生的爱护义务:谁是被害人爱护人,谁负有爱护责任。
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爱护义务,如交警对交通事故的救助。
基于制度或者体制产生的爱护义务,如游泳教练对习泳者的救助。
基于自愿(合同与自愿接受等)而产生的爱护义务,如将遗弃女婴抱回家的抚养。
(3)基于对法益的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谁支配领域,谁救助风险。
对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等场所内的危险的阻止义务,如演出场所管理者阻止淫秽表演。
对发生在自己身体上的危险行为的阻止义务,如男子对幼女猥亵其时的阻止。
(三)作为可能性(四)结果回避可能性(五)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
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紧急避险行为可以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抢摩托。 犯罪行为呢?
(一)负有一定的作为义务(应 为)
2.特定关系 基于特定关系,法益的保护依赖于行为人,当该法益出于危险境地 时,行为人负有保护义务。
母亲饿死婴儿,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锅炉工忘记加水
(二)不作为的两种类型
1.真正不作为犯:刑法分则明文规定了保证人 与不作为义内容,即分则规定的只有由不作为 的方式才能实现的犯罪。
2.不真正不作为犯: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保证人 与不作为内容,行为人以不作为实施了通常由 作为实现构成要件的犯罪。
故意杀人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由 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当由不作为构成时,就是不真正不作为犯。
刑法第261条遗弃罪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 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 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 行为。
刑法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 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
刑法第416条 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 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 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 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 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 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
二、真正不作为犯的判断标准
1.法律规定了特定义务,即义务性规范 2.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 3.行为了违反了义务性规范,没有履行特定义务。 义务性规范的判断,要以核心行为为对象。比如丢失枪支不报罪:丢枪行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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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快来学习吧! ⼀、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条件说+相当性) 1.遵循条件说:没有此⾏为即没有此结果,环境污染、滥⽤职权、玩忽职守⽤条件更容易论证。
遵循合法则的因果关系:符合科学客观规律。
2.⽆论采取条件说还是合法则的因果关系说,只要⼀个能得出肯定的结论都可以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相当多的案件⼆者均可论证。
3.如果既没有条件关系也没有合法则的条件关系就应否定因果关系。
4.⼀个结果完全可能由数个⾏为造成(多因⼀果),因此在认定某种⾏为是结果的原因时,不能轻易否定其他⾏为同样也是该结果发⽣的原因。
(⼆)条件关系的常考情形 1.假定的因果关系 因果历程:前条件(0分作⽤)+后条件(100分作⽤)→结果。
前条件和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后条件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2.重叠的因果关系 因果历程:前条件(50分作⽤)+后条件(50分作⽤)→结果。
如果相互没有意思联络,两个条件都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3.⼆重的因果关系(择⼀的因果关系) 因果历程:前条件(100分作⽤)+后条件(100分作⽤)→结果。
如果相互没有意思联络,两个条件都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4.不作为的因果关系 正常的条件公式是“⽆A则⽆B,A是B的原因”。
在不作为犯中,条件公式是反过来的:“有A则⽆B,⽆A是B的原因”。
有A 则⽆B表明如果⾏为⼈履⾏了作为义务,则结果具有避免发⽣的可能性。
如果⾏为⼈履⾏了作为义务,结果仍然会发⽣,那就属于“有A仍有B”,那么⽆A就不是B的原因。
5.符合义务的作为 ⾏为⼈没有遵守某项义务,发⽣了实害结果,但是查明,即使遵守了该义务结果仍会发⽣,也即不具有结果避免发⽣的可能性。
6.阻断救助⾏为 根据条件公式,如果不阻断救助⾏为,就不会发⽣危害结果,那么阻断救助⾏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019法考必备考点: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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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阻却事由:解决法益冲突时,刑法允许什么优先的问题。
(⼆)两种观点 1.结果⽆价值论:违法本质是法益侵害,不考虑主观正当化要素(认识和意志)。
(1)不存在值得保护的法益:如被害⼈或推定。
(2)⾏为没有法益侵犯性: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救⾏为。
2.⾏为⽆价值论:违法本质是⾏为性质 违法阻却事由:考虑主观的正当化要素(认识和意志),因此偶然防卫、偶然避险不能阻却违法性。
⼆、紧急避险构成要件 (⼀)起因条件:存在现实危险 1.法益范围:国家、公共法益、本⼈⼈⾝及财产法益。
2.危险的来源:⾃然⼒量、动物侵袭、危害⾏为,饥饿、疾病等特殊情况。
他⼈的合法⾏为不是危险。
3.危险的限定: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所⾯临的对本⼈的危险。
4.⾃⼰招致的针对本⼈的危险,视为放弃⾃⼰法益,不允许其紧急避险。
⾄于对⾃⼰招致的他⼈的危险,则允许进⾏紧急避险。
5.危险的现实性:客观存在的危险正在发⽣。
假想避险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成⽴故意犯罪,可能成⽴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时间条件:正在发⽣、法益处于紧迫威胁中 若危险尚未发⽣或已经消除,属于避险不适时,可能成⽴故意或过失犯罪。
(三)不得已⽽为之 不得已损害另⼀法益:对于正在发⽣的危险,没有其他合理的⽅法排除危险,只能损害另⼀法益,才能保护⾯临危险的法益。
通常是损害第三者的法益,⽽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造成损害。
(四)避险意识 1.故意引起危险后,以紧急避险为借⼝侵犯他⼈法益的,属于故意犯罪。
2.偶然避险:处理原则同偶然防卫 (1)按照⾏为⽆价值论:偶然避险属于违法⾏为,成⽴故意或过失犯罪。
法考知识—不作为犯罪
法考知识—不作为犯罪一、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
二、不作为的分类
的犯罪。
2.不真正不作为犯
三、义务的来源
1.对危险物(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置、危险系统等)的管理义务。
4.基于与法益的无助(脆弱)状态的特殊关系产生的保护义务。
包
支配的建筑物、汽车等场所内的危险的阻止义务,以及对发生在自己身体上的危险行为的阻止义务。
四、关于“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犯罪行为都可以成为先前行为。
害人承诺等行为。
(2)如果正当防卫致人伤害,并未过当,而且该伤害不可能导致
(3)如果正当防卫造成了伤害(该伤害本身不过当),但具有死
作为与后面的不作为共同导致了防卫过当)。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不作为犯的认定
【导语】有时候,你必须⼀个⼈⾛,这不是孤独,⽽是选择。
我们时时刻刻都在选择,你选择过什么样的⽣活就需要付出什么样的代价。
整理了“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不作为犯的认定”,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 ⼀、不作为犯的认定 不作为的成⽴条件有四:(1)⾏为⼈负有实施某种⾏为的特定义务,即有义务。
(2)⾏为⼈能够履⾏特定义务,即有能⼒。
(3)⾏为⼈不履⾏特定义务,即不履⾏。
(4)造成或者可能造法益侵害结果,即不履⾏特定义务与造成危害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标准 1.作为:如果法益没有⾯临危险⽽⾏为⼈以积极的⾝体动作制造危险,或者法益⾯临较⼩的危险⽽⾏为⼈以积极动作制造更⼤的危险。
2.不作为:如果法益已经⾯临危险,具有保证⼈地位的⾏为⼈不消除危险的。
(⼆)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意义 刑法以处罚作为为原则,处罚不作为为例外。
作为犯不等于故意犯,不作为犯也不等于过失犯: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1.审查重点不同 不作为:⾏为⼈是否处于保证⼈地位。
作为:⾏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2.判断顺序不同 不作为:结果发⽣后⼀般先判断⾏为⼈是否具有作为义务,再判断其是否具有作为的可能性。
作为:结果发⽣后⼀般先判断⾏为⼈的⾏为是否属于刑法分则所描述的⾏为,再判断结果是否归属于⾏为⼈的⾏为。
3.⼆者可能会结合或竞合 作为与不作为可能结合为⼀个犯罪⾏为。
如抗税是逃避缴纳义务的⾏为,在此意义上说,抗税⾏为包括了不作为。
但从另⼀个⾓度,抗税罪并⾮单纯的不履⾏纳税义务,还要求⾏为⼈实施了“抗”税的⾏为,即以暴⼒、胁迫⽅法拒不缴纳税款,⽽上述⾏为只能表现为作为,故抗税⾏为同时包含了作为与不作为。
(三)不作为的分类 1.真正不作为犯 只能由刑法明⽂规定。
常见的纯正不作为犯包括: (1)逃税罪 (2)遗弃罪 (3)丢失枪⽀不报罪 (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5)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6)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童罪 (7)拒不执⾏判决、裁定罪 (8)拒不履⾏络安全管理规定罪 (9)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2.不真正不作为犯 范围极其⼴泛、与作为犯共⽤⼀个法条。
【法硕、法考】到底如何区分纯正的不作为犯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法硕、法考】到底如何区分纯正的不作为犯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到底如何区分纯正的不作为犯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这个衣服是西班牙的律师袍。
旁边那位是西班牙的执业律师。
我被准备参加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硕士联考的同学们反复问的一个问题就是:“老师,到底如何区分纯正的不作为犯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考生们总是一会明白,一会糊涂。
首先,大家需要明确的是:纯正的不作为犯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都是不作为犯。
它们是对两种不作为的犯罪的评价。
例如,甲故意饿死自己3岁的女儿,乙将自己3岁的女儿遗弃在游乐园,情节严重。
这两种犯罪都是不作为犯罪。
但是,如果丙用刺刀刺死了丁,这就是一种作为的犯罪。
那么,丙的行为就不属于任何一种不作为犯。
其次,区分这两种不作为犯罪的关键不是老师问你的某个具体的犯罪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因为它们都是不作为的。
判断一个不作为犯罪是否纯正的关键是这个犯罪本身有几种行为方式。
如果这个犯罪本身有两种行为方式,即作为和不作为方式,那么行为人如果使用了不作为的方式,这种不作为犯罪就叫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
如果这个犯罪本身只有一种行为方式,即只有不作为方式,那么行为人如果使用了不作为的方式,这种不作为犯罪就叫纯正的不作为犯罪。
为什么纯正?因为这个犯罪只有这一种行为方式!记住:理解这个知识点的关键是:判断标准不是某个具体犯罪行为是否是不作为的,而是这个具体行为所构成的犯罪有几种行为方式!再次,绝大部分犯罪都是用作为方式进行的,所以,大部分的犯罪的不作为方式都构成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
只有只能用不作为方式构成的犯罪的不作为方式才构成纯正的不作为犯罪。
最后,我们讨论下前面的案例。
(1)甲故意饿死自己3岁的女儿。
本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的行为方式(注意:是所有的故意杀人行为)既有作为的方式(通常是作为的方式),也有不作为的方式,那么,甲的行为就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乙将自己3岁的女儿遗弃在游乐园,情节严重。
该行为构成遗弃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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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危害⾏为侵犯了法益就⼀定有危害结果,但仅有危害结果不⼀定侵犯了法益。
1.因果性:危害结果中的实害结果必须是⾏为⼈的危害⾏为造成的,⼆者要有因果关系。
2.侵害性与危险性:是否产⽣危害结果,不受⾏为⼈主观认识错误的影响。
3.现实性:通常具有现实侵害事实。
4.多样性:具体表现多样,根据犯罪的法益侵犯内容具体判断。
5.法定性:分则条⽂规定的结果。
(⼆)危害结果分类 1.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影响定罪)VS不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影响量刑) 2.物质性危害结果VS⾮物质性危害结果 3.直接危害结果VS间接危害结果 (三)实害犯与危险犯 1.犯罪成⽴条件 危险犯和实害犯主要考分则⽣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章和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1)实害犯 ⽴法者规定,某个犯罪的成⽴需要具备实害结果,这种犯罪称为实害犯(结果犯)。
例如⽴法者规定,过失犯罪的成⽴都要求有实害结果。
所以,过失犯都是实害犯。
⼜如第142条规定:“⽣产、销售劣药,对⼈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额50%以上2倍以下罚⾦;……(⽣产、销售劣药罪)。
常考的实害结果有丢失枪⽀不报罪:造成严重后果。
信⽤卡诈骗罪:恶意透⽀要求经发卡⾏催收后仍不归还。
侵犯商业秘密罪:给权利⼈造成重⼤损失。
滥⽤职权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民利益遭受重⼤损失。
(2)具体危险犯 ⽴法者规定,某个犯罪的成⽴只需要具备具体危险,这种犯罪称为具体危险犯。
例如,⽴法者规定,⽣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器材罪的成⽴,要求产⽣“⾜以严重危害⼈体健康”的危险。
司法考试刑法易考点解析---不作为犯
司法考试刑法易考点解析---不作为犯
一、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
作为,是指用积极的身体动作来违反禁止性规定。
例如抢夺罪中,利用抢夺的行为违反禁止抢夺他人财物的规定,就是作为。
不作为,是指用消极的身体静止来违反义务性规定。
例如,不解救被绑架、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中,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消极的身体静止违反解救义务,就是不作为。
考眼:如何判断某罪名是作为犯还是不作为犯?判断标准:应当根据该罪名的核心行为来判断,而不能根据其次要行为来判断。
二、不作为犯的种类
1.真正不作为犯
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例如,刑法第311条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
注意,真正不作为犯只能由刑法明文规定。
2.不真正不作为犯
这是指既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例如,故意杀人罪,既可用刀捅死人,也可将婴儿活活饿死。
三、作为与不作为的关系
1.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
这是指,一个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由于观察角度不同,得出不同结论。
例如,闯红灯撞死人的行为,从违反禁止闯红灯的角度看,是作为;从违反应当刹车的角度看,是不作为。
结论:作为与不作为产生竞合时,优先认定为作为。
2.持有属于作为还是不作为?
结论:持有属于作为,也即,持有型犯罪都是作为犯。
3.作为、不作为与故意、过失的关系
结论:作为犯与故意犯罪没有必然对应关系,不作为犯与过失犯罪也没有必然对应关系。
既存在作为的过失犯罪,比如交通肇事罪,也存在不作为的故意犯罪,比如母亲故意不给婴儿喂养,活活饿死。
2019法考违法性构成要件必背考点:行为对象
2019法考违法性构成要件必背考点:行为对象
一、行为对象
行为对象:是指实行行为所作用的物、人与组织。
(一)行为对象认定
原理:行为与行为对象同时存在原则。
1.一般认为,单纯的危害行为,只有指向特定的对象,该行为才可能成立犯罪,才能确定何种犯罪。
2.行为对象并不是所有犯罪都要求的构成要件要素,如脱逃罪,偷越国(边)境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导都没有行为对象。
3.不是每个犯罪都只有一个行为对象,如抢劫罪的行为对象包括人身和财产,侵犯双重法益。
(二)行为对象界定
1.行为对象与组成犯罪行为之物不同,后者如贿赂、赌资。
2.行为对象与行为孳生之物不同,后者如伪造的假币、文书,制造的毒品。
但这些内容可能成为其他犯罪的行为对象,如运输假币罪、贩卖毒品罪。
3.行为对象与犯罪所得不同,后者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所获得的销售金额,雇凶杀人给付的酬金。
4.行为对象与供犯罪行为使用之物不同,后者主要表现为犯罪工具,如老虎钳、扳手等。
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所谓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可分为纯正不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相应的不作为犯罪可分为纯正不作为犯罪和不纯正不作为犯罪。
纯正不作为犯罪是指唯有不作为的方式才能构成的犯罪。
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是指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也可由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
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构成,理论界有分歧,大致有:(1)二条件说:“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一是行为人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作为义务,二是行为人能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 。
(2)三条件说:“一是只有具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二是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 (3)行为义务之不履行与危害结果之发生有因果关系” 。
(3)四条件说:“一是行为人依法具有特定的作为义务;二是具有作为可能性;三是不履行;四是不作为与作为等价。
” (4)五条件说:“一是作为义务;二是履行义务的可能性;三是没有履行义务;四是发生了危害结果,五是不作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笔者倾向于三条件说,以下就围绕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三个构成要件详细论述。
(一)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之本质特征。
因此,无论是纯正不作为犯还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犯罪构成,莫不以之为首要条件。
所不同的是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仅由法律明文规定,而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除此之外,还有更广的来源,性质要比前者复杂得多。
1、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斯蒂芬(stephen)认为:“任何由不作为,甚至是故意地导致他人死亡或身体伤害,都不构成犯罪……”如果法律规定有作为的义务,则是例外。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是否仅为刑法规定的义务?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明文规定即是刑法明文规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除刑法明文规定外,民法等非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也属作为义务。
前一观点为马克昌所主张:“法律上规定的义务很多,并非一切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都是不作为犯罪,必须以刑法有相应规定为限;因为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只有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结果,刑法才将它规定为犯罪。
如何认定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的犯罪故意
如何认定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一)裁判规则1. 行为人在明知自己实施的先行行为会引发严重的危害后果,认识到自己有义务、有能力采取积极有效预防措施的情况下,故意不采取(直接故意)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因而最终发生了危害后果的,行为人就具备了不作为犯罪的犯罪故意。
2. 一般来说,只要先行行为制造了侵害法益的危险,即使该先行行为不具有违法性,甚至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
(二)规则适用一般认为,不作为犯构成要件当中的认识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对法定危险状态存在认识。
危险状态的存在是产生作为义务的客观条件,为了避免特定危险状态的实现,法律将防止其发生之义务赋予特定之人,然而该义务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存在的。
例如,母亲意图饿死婴儿而不为其哺乳,作为义务并不出现在刚刚开始的第一次不哺乳行为,而是产生于婴儿有饿死的危险之际。
因此,法定危险状态的存在是行为人能够履行作为义务所必须认识的首个要素。
2. 对作为义务的认识。
只有认识到作为义务的存在,才谈得上履行义务。
例如,只有看到禁止吸烟的标示才会扔掉手中的香烟。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尽管认识到作为义务的存在是履行义务的前提,但作为义务是不依赖于人的主观认识的客观存在,并非产生义务的依据。
3. 对作为可能性的认识。
有作为义务的场合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能够履行义务,还必须要有作为的可能性,缺乏该可能性的场合行为人的反规范意识无从体现,不能依故意犯处罚行为人,因为他确信自己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他选择不履行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因此,认识到作为可能性和没有认识到作为可能性不可同等对待,前者的场合认识到作为义务的存在、认识到自己有作为的可能竟置法律要求于不顾,是典型的故意犯罪;后者的场合由于没有意识到作为的可能,应根据实际情况要么依无罪处理、要么按过失犯处罚。
综上所述,不作为犯故意的认识要素包括:法定危险状态的存在、作为义务以及作为可能性。
法律上的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Just because I wanted to survive, I started to learn and understand to let go.(页眉可删)法律上的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法律上的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
义务来源通常包括四方面:①法律上的;②职务、业务上的;③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产生的;④先前行为造成的。
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
法律上的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所谓不作为,一般认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业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犯罪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行为人系负有特定的法律义务的人,即特定的法律义务的存在是不作为成立的前提条件。
第二,行为人具有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
第三,行为人未履行法律义务。
犯罪构成分为四个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在本案中陆某就是一犯罪客体的身份出现的。
对于犯罪客体的理解,要注意一下三点:第一,犯罪客体之所以应当作犯罪构成的要件,是因为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合法权益,就意味着不危害社会,也就不构成犯罪。
因此,犯罪客体揭示了犯罪的危害性质以及危害程度,有其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独立存在的意义。
作为受害人的陆某,其生命权受到了侵害。
第二,法律所保护的权益范围十分广泛,但并非所有的合法权益都属于犯罪客体只有那些受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权益才会成为犯罪客体,生命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力,所以必然要受到刑法的保护。
第三,我国刑法对犯罪客体的规定采取了多种方式。
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章罪名揭示该章所规定的犯罪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章罪名揭示该章所规定的犯罪的同类客体是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章罪名揭示该章所规定的犯罪的同类客体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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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必背考点[违法性构成要件]不作为犯的认定
一、不作为犯的认定
不作为的成立条件有四:(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即有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即有能力。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即不履行。
(4)造成或者可能造法益侵害结果,即不履行特定义务与造成危害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一)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标准
1.作为:如果法益没有面临危险而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制造危险,或者法益面临较小的危险而行为人以积极动作制造更大的危险。
2.不作为:如果法益已经面临危险,具有保证人地位的行为人不消除危险的。
(二)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意义
刑法以处罚作为为原则,处罚不作为为例外。
作为犯不等于故意犯,不作为犯也不等于过失犯: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1.审查重点不同
不作为:行为人是否处于保证人地位。
作为: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2.判断顺序不同
不作为:结果发生后一般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作为义务,再判断其是否具有作为的可能性。
作为:结果发生后一般先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分则所描述的行为,再判断结果是否归属于行为人的行为。
3.二者可能会结合或竞合
作为与不作为可能结合为一个犯罪行为。
如抗税是逃避缴纳义务的行为,在此意义上说,抗税行为包括了不作为。
但从另一个角度,抗税罪并非单纯的不履行纳税义务,还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抗”税的行为,即以暴力、胁迫方法拒不缴纳税款,而上述行为只能表现为作为,故抗税行为同时包含了作为与不作为。
(三)不作为的分类
1.真正不作为犯
只能由刑法明文规定。
常见的纯正不作为犯包括:
(1)逃税罪
(2)遗弃罪
(3)丢失枪支不报罪
(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5)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6)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
(7)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8)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罪
(9)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2.不真正不作为犯
范围极其广泛、与作为犯共用一个法条。
如侵占罪、脱逃罪。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作为标准是积极地制造危险,制造类型性、紧迫性危险。
不作为标准是消极地不消除危险,即有消除危险的义务却消极地不履行该义务。
判断顺序:判断作为还是不作为时,应优先判断是不是作为,如果不是再判断是不是不作为。
作为的方式,并不要求行为举止直接作用于被害人。
故意的不作为犯,也有既遂、未遂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