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产综合险条款
人保中国保险条款
人保中国保险条款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的行为,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保险范围包括: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等。
具体保险产品另行条款约定。
第三条“人保中国”为本保险合同的承保公司。
第四条被保险人应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风险,及时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五条保险合同签订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支付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
第七条保险合同解除、终止等事宜,按照双方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八条本条款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部分:人身保险第九条人身保险包括寿险、健康险等。
具体保险产品另行条款约定。
第十条被保险人享受实际投保人约定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或疾病,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发生保险事故,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对于申请理赔的案件,保险公司将尽快进行核实,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赔偿或拒绝理赔。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工作,不得扰乱和阻挠正常的理赔程序。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予以保护,不得泄露和滥用。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保险单和合同,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
第十七条人身保险合同解除、终止等事宜,按照双方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本部分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部分:财产保险第十九条财产保险包括车险、家财险等。
具体保险产品另行条款约定。
第二十条被保险财产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未达到约定标准的,保险合同无效。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或损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保险事故,提供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对于申请理赔的案件,保险公司将尽快进行核实,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赔偿或拒绝理赔。
人保财险车险条款
人保财险车险条款
人保财险车险条款是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车辆保险产品的具体约定和规定。
根据车险条款,人保财险对车辆发生的意外损失进行赔偿。
以下是一般车险条款的主要内容:
1. 保险范围:车险条款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对于车辆意外事故、碰撞、自燃、爆炸、盗抢等损失的赔偿范围。
2. 免赔额:车险条款中规定了车主在申请赔偿时需要自行承担的损失金额或赔偿比例,超过免赔额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
3. 责任限额:车险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在给付赔偿时的责任限额,即最高赔偿金额。
4. 不保事项:车险条款列明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如故意行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
5. 保险费用和投保信息:车险条款清楚地规定了保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和缴纳方式,并要求投保人提供准确的车辆信息。
6. 索赔流程和要求:车险条款详细说明了投保人在车辆发生意外后的索赔流程和所需的相关证明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车险条款内容可能会因不同地区、不同保险产品、不同保险公司而有所差异,车主在购买车险前应仔细阅读条款,明确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
人保财产综合险条款
财产综合险条款(2009版)发布时间:2009-12-14 来源:人保财险阅读次数:228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2020年
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2020年
摘要:
I.引言
- 介绍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2020 年的相关信息
II.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2020 年的主要内容
- 保险责任
- 责任免除
- 保险期间
- 保险金额
- 保险费率
III.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2020 年的特点
- 保障范围广泛
- 保险责任明确
- 保费合理
IV.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2020 年的适用对象
- 适用于各类企业和个人
- 特别适用于拥有多份财产保险的客户
V.结论
- 总结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2020 年的优势和适用对象
正文:
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2020 年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推出的一款针对财产保
险的保险产品。
该保险条款对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各类企业和个人提供了全面的财产保障。
首先,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2020 年的保险责任涵盖了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电气故障、盗抢等多种风险,保障范围广泛。
其次,该条款对保险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使得投保人可以清晰地了解自己的保障范围和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
此外,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2020 年的保费合理,对于大多数投保人来说,都是可以承受的。
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2020 年的适用对象非常广泛,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
特别是对于拥有多份财产保险的客户,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2020 年可以作为一个补充保险,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降低财产损失的风险。
综上所述,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2020 年具有保障范围广泛、保险责任明确、保费合理等特点,适用于各类企业和个人。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摘要:I.引言- 介绍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II.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财产的定义- 保险财产的保险责任范围III.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的情况IV.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的定义V.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VI.保险费- 保险费的计算方式VII.索赔程序- 索赔程序的步骤VIII.结论- 总结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正文:I.引言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是一款针对个人和企业财产的保险产品,旨在为投保人提供财产保障,防止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
本文将对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的条款进行详细解读。
II.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财产是指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在保险期间内可能发生保险事故的财产。
保险财产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 因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的物体坠落等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 因暴雨、洪水、暴风、冰雹、雪灾、泥石流、滑坡等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 因盗窃、抢劫、盗掘、破坏等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
III.责任免除在保险合同中,有些情况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这些情况包括:- 因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等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 因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物质等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 因政府行为、法律法规变化等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
IV.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起始和终止时间。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V.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财产价值上限。
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有三种:- 按照投保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 按照投保时保险财产的市场价值确定;- 按照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金额确定。
VI.保险费保险费是根据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范围、保险期间等因素计算的。
保险费的计算方式为:保险费=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 保险期间VII.索赔程序当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索赔:1.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报告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财产损失程度等情况;2.保护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3.提供与保险事故相关的证明文件,如火灾事故认定书、警方报案记录等;4.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保险合同、投保人身份证件、财产权证明等材料;5.保险公司审核材料后,如符合赔偿条件,将与投保人协商赔偿金额和方式。
人保财险社会治安综合保险条款
人保财险社会治安综合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人保财险社会治安综合保险(以下简称“本保险”)根据中国法律和人保财险相关规定,依据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旨在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的社会治安类风险提供经济保障。
第二条本保险的起保时间以投保确认后的具体日期为准,止保时间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零时为准。
第三条本保险的承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风险:1.抢劫、盗窃、抢夺等犯罪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2.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的食品中毒或其他健康问题;3.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火灾、爆炸、坍塌等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5.公共场所破坏、纵火等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
第四条本保险适用于居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等个人和组织,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或其合法代理人。
第五条保险责任以具体的保险合同为准,本条款为保险合同的补充条款。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如遭受第三条约定范围内的风险,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被保险人应当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应的有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保险公司将在接到报案后进行理赔申请审核。
第八条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事故的实际情况,及时确定保险赔偿金额,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第九条保险公司对保险赔付金额与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可能不完全吻合,但赔偿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财产的实际价值。
第十条被保险人在获得赔偿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合理使用赔偿金,如有违法行为,保险公司有权追偿。
第三章保险费和投保第十一条本保险的保险费率根据风险等级和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计算,保险费和保险期限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二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提供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对于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被保险人无法获得保险赔偿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并解除保险合同。
第四章终止与解除第十三条保险合同在下列情况下终止:1.保险期间届满;2.被保险人丧失保险责任约定的标的;3.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提前解除保险合同。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最新版)目录1.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概述2.条款内容概述3.财产综合险的具体条款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续保6.赔偿处理和争议解决正文【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概述】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是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推出的一款针对企业财产的全面保障保险产品。
旨在为企业提供全面的财产保障,确保企业在面临突发的财产损失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保障企业稳健发展。
【条款内容概述】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共分为以下几个部分:总则、财产综合险的具体条款、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续保、赔偿处理和争议解决。
各个部分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完整的保险合同。
【财产综合险的具体条款】财产综合险的具体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标的:企业拥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库存物资等财产。
2.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3.保险期限:根据投保人需求,可以选择一年期或长期保险。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自然灾害:如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暴雪、冰雹、地震、海啸等。
2.意外事故:如建筑物倒塌、机器设备损坏、运输工具倾覆等。
3.盗抢:存放在保险财产中的财物被盗抢造成的损失。
责任免除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等导致的财产损失。
2.投保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导致的财产损失。
3.财产的自然磨损、朽烂、变质等造成的损失。
【保险期间和续保】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期满日止。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应按照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
保险期满后,如需继续投保,投保人应提前与保险公司协商,办理续保手续。
【赔偿处理和争议解决】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财产损失,投保人应在发现损失后 24 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在收到完整材料后,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予赔偿。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摘要:一、财产综合险简介二、财产综合险保障内容1.基本房屋及装修保险2.加电、床上用品、服装、家具保险3.盗抢险4.水暖管爆裂险5.家庭第三者责任一切险6.租房费用损失险7.门窗锁恶意破坏险三、财产综合险购买注意事项四、总结正文:【一、财产综合险简介】财产综合险,顾名思义,是一种涵盖多种风险的保险产品,旨在为投保人的家庭财产提供全方位保障。
在我国,人保财险等保险公司提供的财产综合险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为众多家庭解决了后顾之忧。
【二、财产综合险保障内容】1.基本房屋及装修保险:保障因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导致的房屋及装修损失。
2.加电、床上用品、服装、家具保险:保障因火灾、爆炸、水渍等导致的这些物品的损失。
3.盗抢险:保障因盗窃、抢劫等导致的财产损失。
4.水暖管爆裂险:保障因水暖管爆裂导致的财产损失。
5.家庭第三者责任一切险:保障因家庭事故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6.租房费用损失险:保障因房屋受损无法居住而导致的租房费用损失。
7.门窗锁恶意破坏险:保障因门窗锁被恶意破坏导致的财产损失。
【三、财产综合险购买注意事项】1.了解自身需求:在购买财产综合险前,消费者应首先了解自己的保险需求,确保购买的险种符合自身需求。
2.看清保险条款:在购买过程中,务必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责任的范围、免赔额等相关内容。
3.选择正规保险公司:购买财产综合险时,应选择有良好信誉和服务的正规保险公司。
4.合理搭配险种:根据自身需求,合理搭配保险险种,以达到全面保障的效果。
【四、总结】财产综合险作为一种家庭财产保障工具,为广大投保人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购买财产综合险时,消费者要充分了解保险条款,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和险种,确保家庭财产得到全面保障。
同时,投保人还需注意保险理赔流程,以便在发生意外时能够迅速获得赔付。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1. 引言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是指在一份保险合同中,将多种财产险进行综合保险的一种保险产品。
本条款旨在详细阐述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的保险责任、投保范围、保险金额、免赔额、赔偿方式等条款内容,以便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2. 保险责任2.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 火灾爆炸 - 水渍、泡沫、泄漏 - 盗窃、抢劫 - 风灾、暴雨、暴雪、冰雹、台风等自然灾害 - 交通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失 - 突发意外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失2.2 保险责任的范围在投保时应明确约定,并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整。
3. 投保范围3.1 本保险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的财产保险需求。
3.2 投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 -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机器设备、仪器仪表 -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 车辆、船舶、飞机 - 仓库、库存货物 - 电子设备、计算机设备 - 家具、家电、装饰品3.3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提供真实、准确的财产信息,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填写投保单。
4.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4.1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投保人应根据财产的实际价值合理确定保险金额。
4.2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损失额度。
免赔额的具体金额应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5. 赔偿方式5.1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5.2 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的通知后,应及时派出理赔员进行现场勘察,并在勘察后的合理时间内对损失进行核定。
5.3 赔偿金额应根据被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计算,并在核定后的合理时间内支付给被保险人。
5.4 如被保险财产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其实际价值的80%,保险人有权选择赔偿金额等同于其实际价值的方式进行赔偿。
6. 解除合同和终止合同6.1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有权在以下情况下解除合同: - 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 -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 被保险财产被没收、征收或强制拍卖6.2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解约。
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2020年
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2020年摘要:1.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2020 年的概念2.2020 年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的主要内容3.2020 年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的特点4.2020 年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的适用范围5.2020 年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的注意事项正文: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2020 年是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2020 年推出的针对财产一切险的保险条款。
财产一切险是一种综合性的保险产品,旨在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全面的财产保障。
根据2020 年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该保险产品涵盖了财产损失、责任赔偿、盗抢险等三个方面,为人们解决财产安全问题提供了有力保障。
2020 年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损失险、责任赔偿险、盗抢险。
财产损失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的财产直接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赔偿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法律责任需要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盗抢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盗抢等犯罪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020 年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保障范围全面,涵盖了财产损失、责任赔偿、盗抢险等多个方面;二是保险期限灵活,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进行选择;三是保险金额适度,既满足了被保险人的保障需求,又不会过于昂贵。
2020 年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企业财产、个人财产、家庭财产等。
企业财产主要包括企业拥有的房屋、厂房、设备、库存物资等;个人财产主要包括个人拥有的房屋、汽车、家具、电子产品等;家庭财产主要包括家庭拥有的房屋、家具、家电、生活用品等。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摘要:1.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概述2.条款内容概述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5.保险金额和赔偿方式6.保险理赔流程7.条款的解释和争议处理正文: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是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推出的一款保险产品,旨在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全面的财产保障。
该保险条款涵盖了财产损失、责任险、盗窃险等多种险种,为被保险人提供全方位的保险服务。
一、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2.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3.保险期间内因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4.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
责任免除:1.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等导致的财产损失;2.核事故、放射性污染等导致的财产损失;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导致的财产损失;4.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免除责任。
二、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期间为1 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为保险合同生效之时。
三、保险金额和赔偿方式1.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和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协商确定。
2.赔偿方式分为现金赔偿和修复赔偿,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保险理赔流程1.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相关信息;2.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将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核实事故情况;3.双方根据事故情况和保险合同约定,协商确定赔偿金额和方式;4.保险公司在达成赔偿协议后,将支付赔偿金给被保险人。
五、条款的解释和争议处理1.本保险条款的解释权归人保财险所有。
2.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保险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全面的财产保障,条款内容明确、保险责任清晰。
人保(备案)[2009]N227号-财产综合险条款(2009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综合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
摘要:
1.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简介
2.条款的主要内容
3.条款的适用范围和特别说明
4.条款的注意事项
正文: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是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一种保险条款,主要用于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财产保障。
该条款旨在为企业和个人在面临财产损失时提供经济支持,以降低损失。
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意外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主要针对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人力无法抗拒的原因造成的损失提供保障;责任保险主要针对企业或个人因疏忽、过失等行为导致的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提供的保障;意外保险主要针对企业或个人因工作、生活等日常活动发生的意外事故提供的保障。
该条款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
特别说明的是,该条款不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及金银、珠宝、古董、艺术品等贵重物品。
此外,该条款还特别说明,对于战争、军事行动、恐怖主义、政治骚乱等导致的损失,以及核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在购买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首先,需要仔细阅读
条款,了解保险的种类、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内容;其次,需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财产和风险情况,以便保险公司准确评估风险并制定合理的保费;最后,需要按照约定及时缴纳保费,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总之,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全面的财产保障,在面临财产损失时可以获得经济支持。
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2020年
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2020年(原创版)目录1.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 2020 年概述2.人保财产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范围3.人保财产一切险的保险责任免除4.人保财产一切险的保险期间和续保5.人保财产一切险的保险赔偿6.人保财产一切险的常见问题解答正文一、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 2020 年概述人保财产一切险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推出的一款保险产品,旨在为企业和家庭提供全面的财产保障。
2020 年,人保财产一切险的条款进行了更新,以适应当前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和保险市场需求。
二、人保财产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人保财产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火灾、爆炸、雷击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2.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3.突发性事故,如管道破裂、水渍损失等造成的财产损失;4.责任纠纷,如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等导致的财产损失。
三、人保财产一切险的保险责任免除人保财产一切险的保险责任免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战争、军事冲突、恐怖主义等政治风险导致的财产损失;2.地震、海啸等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3.保险标的的固有缺陷、自然磨损、陈旧过时等导致的财产损失;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导致的财产损失。
四、人保财产一切险的保险期间和续保人保财产一切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续保。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以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五、人保财产一切险的保险赔偿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
保险公司在收到申请后,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核实,并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六、人保财产一切险的常见问题解答1.问:question1answer12.问题 2answer23.问题 3answer3综上所述,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 2020 年为被保险人提供了全面的财产保障,同时对保险责任范围、免除责任、保险期间和续保、保险赔偿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摘要:一、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简介二、保险责任范围1.自然灾害2.意外事故3.人为灾害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四、保险期限五、理赔流程六、注意事项正文:【一、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简介】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是我国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推出的一款保险产品,旨在为投保人的财产提供全方位保障。
该险种集合了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人为灾害等多种风险因素,为投保人提供一站式保险服务。
【二、保险责任范围】1.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水灾、风灾、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2.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爆炸、泄漏、碰撞、倾覆等意外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
3.人为灾害:包括但不限于盗窃、抢劫、恶意破坏等人为因素导致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投保人在购买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时,需根据财产的实际价值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应为财产价值的适当倍数,以便在发生损失时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投保人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期限。
【四、保险期限】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投保人可根据需要选择续保。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财产承担保险责任。
【五、理赔流程】1.发生保险事故后,立即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进行报案。
2.保险公司客服人员会指引投保人进行现场保护和证据保存。
3.保险公司派员现场查勘,确认事故原因、损失程度等。
4.提交理赔资料,包括保险单、事故证明、损失清单等。
5.保险公司审核理赔资料,符合条件的,予以赔偿。
【六、注意事项】1.投保前,详细了解保险条款,确保所购买的保险产品符合自身需求。
2.保险期限内,注意保管好保险单,以便在发生事故时能及时提供。
3.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报案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进行处理。
4.确保保险理赔资料齐全、真实,以免影响理赔进度。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最新版】目录1.条款简介2.保险责任3.责任免除4.保险期间和续保5.保险赔偿6.争议处理正文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是一款由人保财险推出的保险产品,旨在为企业提供全面的财产保障。
本条款详细规定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续保、保险赔偿等内容,为企业提供一站式的保险解决方案。
一、条款简介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主要为企业提供财产损失、责任赔偿、盗抢险等保险责任。
该保险适用于各种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可根据企业实际需求进行定制。
二、保险责任1.财产损失:保险期间内,因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暴风雪、冰雹、泥石流、地面下沉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责任赔偿: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疏忽或过失,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3.盗抢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财产因盗抢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三、责任免除1.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力行为等导致的财产损失。
2.地震、海啸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财产损失。
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
4.保险财产的自然磨损、老化、损坏等非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
四、保险期间和续保1.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终止日止。
2.续保:保险期间届满前,被保险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续保,具体续保事宜按双方约定执行。
五、保险赔偿1.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事故证明、财产损失清单等相关材料。
2.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完整材料后,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赔偿比例进行核定,并及时支付赔偿金。
3.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终止。
六、争议处理如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仲裁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保财产综合险条款
财产综合险条款2009版发布时间:2009-12-14来源:人保财险阅读次数:228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第六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八水箱、水管爆裂;九盗窃、抢劫;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部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三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第十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十一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十二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第十三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六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七条保险人依据第二十一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九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二十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二十二条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二十四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着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二十九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三十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第三十一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第三十二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三十三条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第三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五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第三十六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三十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三十八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九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四十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第四十一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四十二条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释义第四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一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站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同于火灾责任;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孤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二爆炸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区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三雷击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四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五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暴裂不属于洪水责任;六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米/秒以上的自然风;七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八冰雹: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九台风、飓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十沙尘暴: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十一暴雪: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十二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十三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十四崩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十五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十六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十七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十八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十九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二十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二十一恐怖活动:指任何人以某一组织的名义或参与某一组织使用武力或暴力对任何政府进行恐吓或施加影响而采取的行动;。
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2020年
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2020年【原创实用版】目录1.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 2020 年的概述2.人保财产一切险的具体内容3.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 2020 年的变化4.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 2020 年的影响正文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 2020 年人保财产一切险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旗下的一款保险产品,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全面的财产保障。
2020 年,人保财产一切险的条款发生了一些变化,下面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这些变化以及它们对被保险人的影响。
一、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 2020 年的概述人保财产一切险是一款针对财产损失的保险产品,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全面的财产保障。
2020 年,人保财产一切险的条款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包括费率调整和责任范围的扩大。
二、人保财产一切险的具体内容人保财产一切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财产损失保险:对被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损失提供保障。
2.责任保险:对被保险人因法律责任产生的损失提供保障,如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等。
3.机器损坏保险:对被保险机器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损坏提供保障。
4.水渍保险:对被保险财产因雨水、渗水等造成的损失提供保障。
三、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 2020 年的变化2020 年,人保财产一切险的条款发生了以下变化:1.费率调整: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和保险需求,费率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对于风险较低的被保险人,费率有所下降;而对于风险较高的被保险人,费率有所上升。
2.责任范围的扩大:针对被保险人的不同需求,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2020 年扩大了责任范围,例如在雇主责任险中增加了对被保险员工因工作遭受意外伤害的保障。
四、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 2020 年的影响人保财产一切险条款 2020 年的变化对被保险人产生了以下影响:1.费率更加合理: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和保险需求,费率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使费率更加合理。
2.保障范围扩大:责任范围的扩大使得被保险人可以获得更加全面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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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综合险条款(2009版)发布时间:2009-12-14 来源:人保财险阅读次数:228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八)水箱、水管爆裂;(九)盗窃、抢劫。
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部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三)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十一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二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三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六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七条保险人依据第二十一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九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三十一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