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附件农药登记田间药效试验区域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79号
代码为 P D , “ 2 ” 代表登记类别代码为WP , “ 3 ” 代表临
时登 记 ; 第2 —7 位 为该 产 品农 药登 记证 号 的后 六位
六、 2 0 1 8 年1 月1 日 起, 农药生产企业 、 向中国出
口农 药 的企业 生 产 的农 药 产 品 , 其 标签 上应 当标 注 符合 本公告 规定 的二 维码 。
( 0 5 ) : 8 2 8 — 8 3 5 .
[ 1 O ] 谢玲, 黄 思 良, 付 岗, 等. 2 5 %咪 鲜胺水乳 剂对香 蕉冠 腐
室 内毒 力 测定 [ J ] . 中 国南方果 树 , 2 0 1 6 , 4 5 ( 0 6 ) : 1 2 4 —
1 25.
病 的控 制效果[ J ] . 植物保护 , 2 0 0 7 , 3 3 ( 0 5 ) : 1 5 0 — 1 5 1 .
[ 8 ] 杨石有 , 周 慧珍 , 张贺 , 等. 1 1 6 株 芒果炭疽病 茵对咪 鲜胺 的敏感性测 定[ J ] . 植物保护 , 2 0 1 5 , 4 1 ( 0 3 ) : 2 0 1 — 2 0 4 . [ 9 ] 林雄杰 , 王贤达 , 范国成 , 等. 枇杷心腐病病原茵鉴定及 其 防 治 药剂 室 内毒 力 测 定 [ J ] . 植物 保 护 学报 , 2 0 1 6 , 4 3
管理条例》 《 农药标签和说 明书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
和要求 , 现就农药标签二维码格式及生成要求有关
事 项公告 如下 。
一
业自 行编制 ; 第1 2 — 3 2 位为随机码。
四、 标签二维码应具有唯一性 , 一个标签二维码 对应唯一一个销售包装单位。
五、 农 药生 产企业 、 向中 国出 口农药 的企业 负责
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附件农药登记残留试验点数要求
6
对用于环境条件相对稳定场所的农药,如仓贮用、防腐用、保鲜用的农药等
≥4
注:1.试验地点应优先安排在作物主产区。
2.试验布局应综合考虑作物种植面积、品种、耕作方式、主产区以及气候带差异等对农药残留的影响。
3.除种植集中的特色小宗作物外,相同耕作方式下试验点间距通常应不小于200公里。
附件9农药登记残留试验点数要求序号作物点数1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黄瓜番茄辣椒结球甘蓝橘橙苹果梨等122冬小麦夏玉米大白菜普通白菜菜豆葡萄西瓜大豆含青豆花生油菜籽茶等103韭菜花椰菜菠菜芹菜茄子西葫芦冬瓜豇豆茎用莴苣萝卜含萝卜叶胡萝卜甘薯桃枣草莓猕猴桃棉籽等84春小麦春玉米绿豆大蒜芦笋芥蓝山药节瓜水芹莲藕茭白竹笋甜瓜柿子枇杷荔枝芒果香蕉石榴杨梅木瓜菠萝甘蔗甜菜葵花籽香菇金针菇平菇木耳等65百合菱角芡实黄花菜豆瓣菜小茴香辣根杏仁枸杞蓝莓桑葚橄榄椰子榴莲核桃银杏油茶籽咖啡豆可可豆啤酒花菊花玫瑰花调味料类药用植物类等46对用于环境条件相对稳定场所的农药如仓贮用防腐用保鲜用的农药等4注
附件9
农药登记残留试验点数要求
序号
作物
点数
1
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黄瓜、番茄、辣椒、结球甘蓝、橘(橙)、苹果(梨)等
≥122Biblioteka 冬小麦、夏玉米、大白菜、普通白菜、菜豆、葡萄、西瓜、大豆(含青豆)、花生、油菜籽、茶等
≥10
3
韭菜、花椰菜、菠菜、芹菜、茄子、西葫芦、冬瓜、豇豆、茎用莴苣、萝卜(含萝卜叶)、胡萝卜、甘薯、桃、枣、草莓、猕猴桃、棉籽等
≥8
4
春小麦、春玉米、绿豆、大蒜、芦笋、芥蓝、山药、节瓜、水芹、莲藕、茭白、竹笋、甜瓜、柿子、枇杷、荔枝、芒果、香蕉、石榴、杨梅、木瓜、菠萝、甘蔗、甜菜、葵花籽、香菇、金针菇、平菇、木耳等
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区域指南
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区域指南
本指南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综合考虑气候条件、土壤类型、作物布局、耕作制度、栽培方式和种植规模等因素,科学划分农药登记残留田间试验的区域,明确不同作物农药残留田间试验的点数和分布,用于指导农药登记申请人按规定的区域和点数,委托开展农药登记残留试验,确保农药残留试验资料的科学性和代表性。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农药登记申请人按规定的区域和点数委托开展农药登记残留试验。
二、试验区域划分
本指南将全国划分为9个农药残留田间试验区域,分别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代表的具体区域如下:
1区: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
2区:山西、陕西、甘肃、宁夏、新疆;3区:北京、天津、河北;
4区:山东、河南;
5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
6区:江西、湖北、湖南;
7区: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8区:福建、广东、海南;
9区:西藏、青海。
三、主要农作物农药残留田间试验的布局要求
可选点中选择。
2蔬菜
3水果
备注:草莓应全部在设施栽培方式下进行残留试验。
4坚果
5糖料作物
6油料作物
7饮料作物
8食用菌
9其他
四、试验地点选择要求
1.农药登记残留试验点的选择和布置,应符合《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规定。
2.残留试验应涵盖作物主产区和主要栽培方式。
若某区域只布置1个试验点,应考虑当地主要栽培方式;若布置2个及以上试验点时,应兼顾不同栽培方式和不同省份。
3.对于《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中未规定残留试验点数的作物,一般应进行4点以上试验。
在提交登记申请资料时,应说明试验地点的确定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
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区域布局指南
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区域布局指南
一、试验区域划分
本指南将全国划分为13个残留试验区域,分别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代表的具体区域如下:
1东北地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东部;
2黄土高原、内蒙古高原:宁夏、甘肃、陕西、山西、内蒙古西部;3京津冀地区:北京、天津、河北;
4山东;5河南;
6长江下游地区:上海、江苏、安徽;7长江中游地区:江西、湖南、湖北;
8四川盆地:重庆、四川;9云贵高原:云南、贵州;
10东南沿海地区:浙江、福建;11南部沿海地区:广东、广西、海南;
12新疆;13青藏高原:青海、西藏。
二、试验区域布局原则.试验点数应满足《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中
《农药登记残留试验
点数要求》的规定。
试验地点优先在主产区布置,同时在其他代表性
区域进行选点。
1.农药残留试验布局应综合考虑作物种植面积、品种、耕作方式、主产区以及气候带差异等对农药残留影响的因素。
2.在相同耕作方式下,试验点间距通常应不小于300公里,但在同一区域中所设试验点为3个及其以上时,试验点间距应不小于200公
里。
过于集中种植的小作物除外。
农业农村部关于认定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及试验范围的公告
农业农村部关于认定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及试验范围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24.10.26
•【文号】农业农村部公告第837号
•【施行日期】2024.10.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837号
关于认定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及试验范围的公告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评审规则》等有关规定,认定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农药残留分析研究中心等8家单位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具体试验范围和有效期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认定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及试验范围
农业农村部
2024年10月26日。
农药登记田间药效试验区域指引
附件7
农药登记田间药效试验区域指南
根据我国主要农作物种植区域布局和病虫草害发生规律,制定本指南。
指南未包含的作物、病虫草害及一些特殊药剂,可根据作物种植区域,在全国选择有代表性的地点进行药效试验。
因病虫草害发生情况、自然灾害等原因,无法按本指南推荐的区域开展药效试验的,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在申请登记时作出说明。
1 粮食作物
1.1 水稻
注:表格中数字代表试验点数,下同。
1.2 小麦
1.3 玉米
1.4 马铃薯
2 经济作物
2.1 棉花
2.2 烟草
2.3 甘蔗
2.4 茶树
3 油料作物
3.1大豆
3.2 花生
3.3 油菜
4 蔬菜
5
果树
5.1 苹果
5.2 柑橘
5.3 梨树
5.4 葡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农业部2017年9月13日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第一章总则1.1为科学评价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规范农药登记申请资料,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1.2农药登记申请资料包括登记试验资料及评估报告、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测方法、标签和说明书样张、综述报告、与登记相关的其他证明文件、产品安全数据单、申请表、申请人证明文件、申请人声明、参考文献等。
申请资料引用的文献或者数据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
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1.3登记试验资料包括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和环境影响等试验报告及评估报告。
因安全性、稳定性等原因在使用时添加指定助剂的农药产品,应当提交添加该助剂的农药样品完成的登记试验资料。
本要求第三章至第七章明确了化学农药、生物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卫生用农药的登记试验资料要求。
1.4农药原药(母药)、制剂、卫生用农药、杀鼠剂、登记变更和用于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等登记资料要求见附件1~6。
药效试验区域选择应当符合附件7的有关规定。
残留试验的作物分类和试验点数应当符合附件8和附件9的有关规定。
1.5申请人应提供1份纸质文件原件,按附件中的资料分类和项目排序,编排目录和页码,中文字号不小于宋体4号字,英文字号不小于11号,用A4纸以单册或分册装订。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发布《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区域指南》
浙 湖 四 海 3.对 于 《农药 登记 资料 要求 》 中未规定 残 留试
本指 南将 全
国划 分 为
9个
农
药
残
留
田
间江试南验 、
● ,
区川、 南●, 验
点
数
的
作
物
,
一
般
应
进
行
4点
以上 试验
。在 提 交
域 ,分别 用阿 拉伯 数字表示 。代表 的具体 区域 安 如下贵: l 区: 内蒙 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 徽 州
登记 申请资 料时 ,应 说 明试 验地 点 的确 定理 由并提 供相 关依 据 。
一Z
^ 、
南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土壤 和 沉 积 物 氨 基 甲酸 酯 类 农 药 的 测 定
柱后 衍生 一高效液相色谱法 等 四项 国家环境保护标 准
(农药检 (残 留 ) (2018]18号 )
为贯 彻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环境 保 护法 》 ,保护
生 态环 境 ,保 障人体 健康 ,规 范生态 环境监 测工 作 ,
生 态 环 境 部 发布 《土壤 和 沉 积物 氨 基 甲酸 酯 类 农
药 的测 定 柱后 衍 生 一高 效 液相 色 谱 法 》等 四项 标
准 为 国家环境 1 个试 验 点 ,应 考虑 当地 主 要
本 指 南适 用于 农药 登 记 申请 人按 规定 的 区域和 栽 培方 式 ;若 布置 2 个及 以上试 验点 时 ,应 兼顾 不
点数委 托开 展农药 登记残 留试验 。
同栽培 方 式和 不 同省份 。
试 验 区域划 分
料要 求》,综合 考虑 气候条 件 、土壤类 型 、作 物布 局 、
农药登记田间药效试验区域指南
附件7
农药登记田间药效试验区域指南
根据我国主要农作物种植区域布局和病虫草害发生规律,制定本指南。
指南未包含的作物、病虫草害及一些特殊药剂,可根据作物种植区域,在全国选择有代表性的地点进行药效试验。
因病虫草害发生情况、自然灾害等原因,无法按本指南推荐的区域开展药效试验的,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在申请登记时作出说明。
1 粮食作物
1.1 水稻
注:表格中数字代表试验点数,下同。
1.2 小麦
1.3 玉米
1.4 马铃薯
2 经济作物
2.1 棉花
2.2 烟草
2.3 甘蔗
2.4 茶树
3 油料作物
3.1大豆
3.2 花生
3.3 油菜
4 蔬菜
5
果树
5.1 苹果
5.2 柑橘
5.3 梨树
5.4 葡萄。
《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区域指南》
《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区域指南》英文回答:The "Guidelines for Residue Trials in Pesticide Registration" set out the requirements for conducting residue trials in specific regions. These guidelines aim to ensure the safety and effectiveness of pesticides used in agriculture. In order to meet these requirements, researchers and farmers must follow the specified procedures and guidelines for conducting residue trials.Residue trials are conducted to determine the amount of pesticide residue that remains on crops and in the environment after pesticide application. These trials are essential for assessing the potential risks associated with pesticide use and for determining the appropriate residue limits.The guidelines provide detailed information on the selection of test sites, the choice of crops and targetpests, the application of pesticides, and the collection and analysis of samples. It is important to select representative test sites that accurately reflect the conditions under which the pesticide will be used. The choice of crops and target pests should also be based on their relevance to the intended use of the pesticide.Proper application techniques and rates must be followed to ensure accurate results. The guidelines specify the required number of applications, the timing of applications, and the appropriate dosage rates. It is important to adhere to these instructions to ensure that the residue levels measured in the trials reflect real-world conditions.Sample collection and analysis are crucial steps in residue trials. The guidelines provide instructions on the number and size of samples to be collected, as well as the analytical methods to be used. It is important to follow these guidelines to ensure reliable and accurate results.In conclusion, the "Guidelines for Residue Trials inPesticide Registration" provide a comprehensive frameworkfor conducting residue trials. By following these guidelines, researchers and farmers can ensure the safety and effectiveness of pesticides used in agriculture.中文回答:《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区域指南》规定了在特定地区进行残留试验的要求。
农业部公告2569附件13_农药制剂不同剂型产品质量规格及其理化性质项目
附件13农药制剂不同剂型产品质量规格及其理化性质工程1 固体制剂1.1 粉剂〔DP〕1.1.1 粉剂产品质量规格应包括:.1 外观;.2 有效成分含量;.3 相关杂质含量;.4 其他限制性组分含量;.5 水分;.6 酸/碱度〔以H2SO4或NaOH计〕或pH范围;.7 干筛试验;.8 热储稳定性:储后有效成分、相关杂质、其他限制性组分含量、酸/碱度或pH值、干筛试验等应符合产品质量规格要求。
1.1.2 粉剂产品理化性质工程应包括:.1 外观〔颜色、物态、气味〕;.2 密度;.3 氧化/复原性;.4 对包装材料的腐蚀性;.5 爆炸性;.6 固体可燃性。
1.2 可分散片剂〔WT〕1.2.1 可分散片剂产品质量规格应包括:.1 外观;.2 有效成分含量;.3 相关杂质含量;.4 其他限制性组分含量;.5 水分;.6 酸/碱度〔以H2SO4或NaOH计〕或pH范围;.7 崩解时间〔仅适用于泡腾片〕;.8 悬浮率;.9 湿筛试验;.10 持久起泡性;.11 片完整性;.12 磨损率;.13 热储稳定性:储后有效成分、相关杂质、其他限制性组分含量、酸/碱度或pH值、崩解时间、悬浮率、湿筛试验、磨损率等应符合产品质量规格要求。
可分散片剂产品理化性质工程应包括:.1 外观〔颜色、物态、气味〕;.2 密度;.3 氧化/复原性;.4 对包装材料的腐蚀性;.6 固体可燃性。
1.3 颗粒剂〔GR〕颗粒剂产品质量规格应包括:.1 外观;.2 有效成分含量;.3 相关杂质含量;.4 其他限制性组分含量;.5 水分;.6 酸/碱度〔以H2SO4或NaOH计〕或pH范围;.7 堆密度〔松密度和实密度〕;.8 粒度范围;.9 粉尘;.10 耐磨性〔脱落率或破损率〕;.11 热储稳定性:储后有效成分、相关杂质、其他限制性组分含量、酸/碱度或pH值、粒度范围、粉尘、耐磨性等应符合产品质量规格要求。
颗粒剂产品理化性质工程应包括:.1 外观〔颜色、物态、气味〕;.2 密度;.3 氧化/复原性;.4 对包装材料的腐蚀性;.6 固体可燃性。
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附件用于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附件6
用于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1 适用范围
限于已取得农药登记的产品扩大使用范围登记,鼓励开展联合试验。
2 试验要求
2.1 试验点数
2.1.1 田间药效试验点不少于3个;
2.1.2 残留试验点不少于4个;
2.1.3 多个省(区、市)种植的作物,应在不同生态类型的省(区、市)开展试验;只在1-2个省(区、市)局部种植的作物,可以在同一省(区、市)的不同区域开展试验。
2.2 试验年限
特色小宗作物用药登记药效试验可1年完成。
3 资料要求
3.1 摘要
3.2 登记证复印件
3.3核准标签及标签和说明书样张
3.4 药效
3.4.1效益分析
3.4.1.1申请登记作物及靶标生物概况
3.4.1.2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3.4.1.3对已登记产品的可替代性分析
3.4.2药效试验资料
3.4.2.1 室内生物活性资料(仅对涉及新防治对象的产品)
3.4.2.2 室内作物安全性报告(仅对涉及新作物产品)
3.4.2.3 田间小区药效试验报告
3.4.3其他
田间药效试验报告可以是申请作物和防治对象上的试验报告,也可按照特色小宗作物农药登记药效试验群组化管理要求的同一群组的代表作物和防治对象上的试验报告。
3.4.4综合评估报告
3.5 残留
3.5.1 农药残留储藏稳定性资料
3.5.2 残留分析方法资料
3.5.3 农作物中农药残留试验资料
按照《农药登记残留试验点数要求》,提交相应作物上的农药残留试验资料,也可以根据特色小宗作物农药登记残留试验群组化管理。
农业部公告2569附件4 杀鼠剂制剂登记资料要求释义与明细表
●
● ●
注解: ①若使用减免登记的植物源农药母药加工制剂的,应提交该母药的完整的生产工艺、组分分析试验报告、质量控制项目及其指标等。 若使用的植物源农药母药已经医药、食品、保健品等审批机关批准登记注册的,可不提交上述资料,但应提交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标准等材 料。 ②按照《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在中国境内完成。 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产品,应提供急性吸入毒性试验资料: a 气体或者液化气体; b 发烟制剂或者熏蒸制剂; c 用雾化设备施药的制剂; d 蒸汽释放制剂; e 气雾剂; f 含有直径<50μ m 的粒子占相当大比例(按重量计>1%)的制剂; g 用飞机施药可能产生吸入接触的制剂; h 含有的活性成分的蒸汽压>1×10-2Pa 并且可能用于仓库或者温室等密闭空间的制剂; i 根据使用方式,能产生直径<50μ m 的粒子或小滴的占相当大比例(按重量计>1%)的制剂。 ④防治农田、森林和草原鼠类的药剂,提供1年2地田间药效试验报告。 ⑤有充分资料表明该农药对某种环境生物接触的可能性极低时,可申请减免该项试验。 ⑥防治家鼠的杀鼠剂不需要提供。
●
7.产品安全数据单 8.参考文献等 1.产品识别
应说明出处。
● ●
1.1产品名称
对于从一种植物中提取的植物源农药,其名称可用有效成分命名,也 可用“原料植物的通用名称+提取物”表示,但应明确标志性有效成 分;对于从多种植物中混合提取的植物源农药,其名称应用标志性有 效成分命名。
●
(1)有效成分或标志性有效成分、安全剂、稳定剂、增效剂等其他 限制性组分的通用名称、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批准的名称和其他 国际组织及国家通用名称、化学名称、美国化学文摘登录号(CAS 1.2有效成分或标志性有效成 号)、国际农药分析协作委员会(CIPAC)数字代码、开发号、分子式 分、安全剂、稳定剂、增效 、结构式、异构体组成、相对分子质量或分子质量范围(注明计算所 剂等其他限制性组分的识别 用国际相对原子质量表的发布时间); 产 (2)若有效成分以某种盐的形式存在时,还应给出相应衍生物的识 品 别资料。 化 学 提供所用原药(母药)的生产厂家、登记情况、质量控制项目及其指 ① 2.原药(母药)基本信息 标等基本信息。 (1)制剂加工所用组分的化学名称、美国化学文摘登录号(CAS 号) 、分子式、结构式、含量、作用等。对于以代号表示的混合溶剂和混 合助剂还应提供其组成、来源和安全性[ 如安全数据单(MSDS )] 等资 料;对于一些特殊功能的助剂,如安全剂、稳定剂、增效剂等,还应 提供其质量规格、基本理化性质、来源、安全性[如安全数据单 (MSDS)]、境内外使用情况等资料; ( 2 )对现场配置药液时加入的单独包装的助剂(指定助剂),应单 独提供其组成及上述内容。
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附件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原则
农业部公告第2569号附件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原则附件12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原则为科学合理指导农药产品开发和农药登记,规范农药市场秩序,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原则做如下规定:1.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已对有效成分含量做出具体规定的,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2. 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现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有效成分含量未做出具体规定的,制剂有效成分含量(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总有效成分含量)的设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2.1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产品,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产品,其含量变化间隔值不小于5%(或50克/升);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产品,其含量变化间隔不小于有效成分含量的50%。
2.2 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含量有效数字不多于3位;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的,含量有效数字不多于2位。
3. 乳油、微乳剂、可湿性粉剂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不得低于已批准登记产品(包括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
4. 液体制剂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可以质量分数(%)或质量浓度(克/升)表示;以质量浓度表示时,产品质量标准应同时规定质量分数。
5. 含有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农药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应当与不含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同类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设定要求相同。
6. 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可按照相近原则变更有效成分含量,并提交以下资料:6.1 变更有效成分含量的说明;6.2 含量变更后的产品化学资料,其中常温储存稳定性试验或微生物农药制剂的储存稳定性试验可使用含量变更前的试验资料;6.3 提高有效成分含量的,应提交急性毒性试验资料。
7. 特殊情形,申请人应当提交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定。
农业部印发《农药登记田间药效试验区域指南(试行)》
农业部印发《农药登记田间药效试验区域指南(试行)》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农村经济:品牌农资》
【年(卷),期】2016(000)007
【摘要】为指导农药餐记申请人科学选择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地点,增强农药田间药效试验结果的科学性和代表性,农业部组织研究制定了《农药登记田间药效试验区域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自2016年8月1口起开始实施。
【总页数】1页(P14-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6.3
【相关文献】
1.《农药登记田间药效试验区域指南(试行)》正式出台 [J], ;
2.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关于印发《农药登记田间药效试验区域指南(试行)》的通知[J], ;
3.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关于印发《农药登记残留试验作物分布区域指南(试行)》的通知 [J], ;
4.农业部药检所关于印发《农药登记田间药效试验区域指南(试行)》的通知[J], ;
5.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关于印发《农药登记田间药效试验区域指南(试行)》的通知[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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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农药登记田间药效试验区域指南
根据我国主要农作物种植区域布局和病虫草害发生规律,制定本指南。
指南未包含的作物、病虫草害及一些特殊药剂,可根据作物种植区域,在全国选择有代表性的地点进行药效试验。
因病虫草害发生情况、自然灾害等原因,无法按本指南推荐的区域开展药效试验的,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在申请登记时作出说明。
1 粮食作物
1.1 水稻
注:表格中数字代表试验点数,下同。
1.2 小麦
1.3 玉米
1.4 马铃薯
2 经济作物
2.1 棉花
2.2 烟草
2.3 甘蔗
2.4 茶树
3 油料作物
3.1大豆
3.2 花生
3.3 油菜
4 蔬菜
5 果树
5.1 苹果
5.2 柑橘
5.3 梨树
5.4 葡萄。